A 13/14-6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逃犯(捷克共和國)令》166/2013
2.《2013年遺產管理官帳目(利息)(修訂)規則》167/2013

其他文件

1.第20號-在囚人士教育信託基金
受託人報告書
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21號-消費者委員會
2012-13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3.第22號-職業安全健康局
2012-2013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23號-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2012-2013年報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5.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3-14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6.《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國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葛珮帆議員問:


本學年開學兩個多月以來,本港接二連三發生青少年自殺的事件。過去3年,每年有21至28宗19歲或以下的青少年自殺個案,令公眾再度關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問題。根據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的分析,多數的青少年自殺個案的表面原因是感情困擾,但他們尋死的根本原因源於家庭,因此,防止青少年自殺悲劇的發生,家人起著關鍵的作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推動家庭相關政策方面,當局會否從家庭友善的角度,制訂短、中及長期的有關措施,包括促進青少年心理健康及防止自殺行為的家長教育等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在教育政策方面,針對青少年功課壓力大而休息時間卻不足,以及當中部分人的抗逆能力較低的問題,當局會否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制訂提升青少年抗逆能力的方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在醫療政策方面,鑒於有市民指出,青少年精神科治療服務的輪候時間過長,威爾斯親王醫院的情況特別嚴重,當局就此有何改善計劃;此外,當局會否加強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輔導服務,從而及早發現問題個案,並向有關的青少年提供適切的治療;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廖長江議員問:


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較早前發表的諮詢文件,提出未來10年建屋47萬個單位的目標。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其後向傳媒表示,該目標數量較現時政府承諾的多約7至10萬個,但目前未有足夠土地供興建房屋。另一方面,發展局局長於今年1月及4月在互聯網上發表的"局長隨筆"中提出開發"棕土"(即已荒廢或遭破壞的農地及工業用地),以應付住屋用地的需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目前是否備存全港棕土的地理數據,包括數量、土質、面積、類型、地區分布及所需復修工程的數據;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建立一個該等數據的全面資料庫;若有計劃,落實時間表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由於某些鄉郊地區土地的擁有人把農地作違規發展,例如停車場、貨櫃存放場、露天貯物場及廢物回收場等,以致棕土面積於過去10多年飆升,當局在過去5年發現該等違規發展的個案數目,以及有關人士被勸告後把土地復修還原舊貌的個案數目為何;及

    (三)為減輕對填海造地或徵收鄉村土地的依賴,政府會否制訂優先發展棕土的土地供應政策,包括訂立專門的棕土管理政策,以及制訂優先活化和環境修復的土地策略等等;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3. 單仲偕議員問:


關於政府與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下稱"港燈")就《管制計劃協議》在2013年進行的中期檢討及對電費的檢討,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中電據報高估了本年上半年燃料成本,因而多收了燃料調整費,當局是否知悉中電在本年首10個月多收的燃料調整費總額;政府會否要求中電向客戶退還多收的款項;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中電據報打算暫緩興建離岸風力發電場,政府有否向中電了解有關的原因及最新的興建時間表為何;因應兩家電力公司的固定資產(包括港珠澳大橋、港鐵沙田至中環線及啟德發展區等的輸電及配電設施)的入帳及天然氣價格上升,或會令下年度的電費加幅高於已批准的預測基本電費率百分之五,有否評估行政會議需否要求兩家電力公司進行另一次發展計劃檢討以再釐訂電費加幅;若評估為有需要檢討,行政會議將以何準則審視檢討的結果;若評估為沒有需要,原因為何;有否措施確保兩家電力公司在2018年前改善供電服務的效率和質素;若有措施,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2018年後開放電力市場的可行性;及

    (三)鑒於有環保組織指出,中電及港燈在《管制計劃協議》下推行節能措施,在2011年只節省了1 200萬度電及300萬度電,不及兩家電力公司在該年的售電量的百分之0.04及0.03,對減少碳排放及應對氣候變化幫助不大,當局有否措施提升兩家電力公司的節能目標;若有措施,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4. 田北辰議員問:


現行防止虐待動物的主要法例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而該條例下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不同的政府人員(包括警務人員、高級獸醫官、衞生主任、衞生督察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部分人員)獲授權執行該條例。此外,警方在2011年推出動物守護計劃,聯同漁農自然護理署、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獸醫組織及關注動物組織,從教育、宣傳、情報收集及調查四方面全方位打擊殘酷對待動物案件,並且鼓勵公眾參與該計劃。儘管在動物守護計劃推出後,警方去年共接獲63宗殘酷對待動物案件,較前年減少3宗,而同期的破案率則由百分之17上升至百分之30,但傳媒仍時有報道疏忽照顧或遺棄寵物,或蓄意虐待甚至虐殺動物等事件,而且情況似乎日趨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動物繁殖場或寵物店倒閉而導致動物遭疏忽照顧或虐待的案件宗數,以及每宗案件涉及動物數目;若沒有該等數字,原因為何;

    (二)自動物守護計劃推出以來,當局在教育、宣傳、情報蒐集及調查四方面進行了甚麼具體工作,以及工作的成效為何;及

    (三)過去3年,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提出的檢控宗數、法庭一般對被定罪人士判處的刑罰,以及有關個案涉及的動物數目;當局會否研究提高虐待動物罪行的最高刑罰,以加強阻嚇的作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郭家麒議員問:


政府在本年6月26日撤回擴建新界東南堆填區的撥款申請,而本會財務委員會在本年7月12日的會議通過議案,中止討論擴建另外兩個堆填區的撥款申請。政務司司長(下稱"司長")其後承諾會到受堆填區影響的地區與居民溝通,了解他們的關注,並表示政府會爭取在明年第一季重提有關的撥款申請。另一方面,據報當局於本年8月在新界西堆填區擬議擴建範圍內進行採泥工程,但環境保護署澄清,當局並非偷步開展擴建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本年7月12日至今,司長及環境局局長分別與受堆填區影響的居民會面的次數、日期及詳情;他們會否由現在至當局重提有關的撥款申請前,再次與受影響的居民會面;若會,預計會面的次數及詳情為何;

    (二)當局何時批准在新界西堆填區進行上述的採泥工程;批准前有否諮詢公眾;若有諮詢,詳情為何;採泥工程的展開及預計完工日期,以及當局會否在採泥區興建擴建堆填區的基建設施;採泥區土地的規劃用途為何;有否就該用途諮詢公眾;若有諮詢,詳情為何;及

    (三)過去5年,當局就源頭減廢採取的具體措施的詳情和開支為何;除了現正進行的固體廢物收費政策公眾諮詢外,當局會否在未來3年再就如何處理都市固體廢物及加強源頭減廢諮詢公眾;若會,預算開支及詳情為何;當局會否承諾在社會就源頭減廢取得共識前,不提交堆填區擴建計劃的撥款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6. 莫乃光議員問:


據悉,政府近日提出檢討"綠化地帶"的用途,以物色可轉為住宅用地的綠化土地,並正檢討現有住宅發展用地的發展密度,以增加單位供應量。有民間團體認為,政府尋找建屋用地時欠缺全盤規劃,並應在規劃前進行環境及生態影響評估。亦有團體建議,政府應優先考慮使用閒置的政府、鄉郊及工業用地,以滿足住宅用地的需求。就上述有關本港可持續發展的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目前擁有的400公頃閒置住宅用地的詳細資料、使用方式及發展時間表為何;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二)鑒於當局建議增加啟德發展區用地的發展密度,估計該建議落實後可額外提供多少個單位;政府何時就該建議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包括對區內交通及社區設施等基建設施所造成的負擔,以及屏風效應引起的通風問題等)進行評估、提出應對措施及諮詢公眾,以及有關的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本人得悉,受市區重建局在九龍城區進行的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強烈要求原區安置,有關當局有否具體方案回應該項訴求(包括會否更改啟德發展區用地的規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有關當局會如何使居民獲原區安置,以及將會向他們提出的賠償方案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7. 梁志祥議員問:


據報,近日屯門及元朗部分屋邨及村落有大量蒼蠅麇集,對區內居民及商戶造成嚴重滋擾。有居民懷疑蠅患源自屯門稔灣的新界西堆填區,但當局多次表示未能確定蒼蠅的源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現時是否已經找到上述個案的蒼蠅源頭;當局為何多次表示不能確定新界西堆填區是蒼蠅的源頭;當局現時如何追查蒼蠅的源頭,以及滅蠅措施的詳情及取得的效果為何;

    (二)過去5年,屯門及元朗每次出現蠅患的日期、為時多久、受影響的地點,以及蒼蠅的源頭;

    (三)過去5年,當局接獲蠅患投訴的數目,並列出有關的屋邨或村落名稱及投訴的日期;及

    (四)當局有否化驗所捕獲的蒼蠅,以確定不同地區出現的蒼蠅是否屬相同品種或來自同一源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石禮謙議員問:


據報,專門提供防止自殺服務的生命熱線在2012-2013年度收到34 000多個求助來電,是近3年的新高。另外,傳媒近來不時報道自殺個案,部分自殺者是仍在學的學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把香港的自殺率與紐約、倫敦及東京等國際城市進行比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統計過去3年的自殺個案(包括自殺身亡及企圖自殺的個案)當中,自殺者在自殺前曾否向生命熱線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求助,並以有關數據作為評估防止自殺工作的成效或需否改善該等工作的依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研究的結果顯示,學業壓力及感情困擾是青少年自殺的兩項主要原因,當局有否新的適切措施,防止青少年基於該等原因自殺;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社會福利署("社署")曾於2011年7月委託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推行一項為期3年、社區為本和主要服務對象為15至24歲的年輕人的防止自殺先導計劃,社署有否就該計劃的成效進行中期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梁繼昌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香港居民的身體,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三條亦禁止向任何人施以酷刑或侮辱之處遇。就政府部門("部門")對市民進行身體搜查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哪些部門獲賦權進行身體搜查,以及有關授權的法律依據為何(並按部門列出詳情);

    (二)自2008至2012年,有關的部門各自進行身體搜查的次數,並按搜查的類別(即(i)無需脫去衣服、(ii)脫去部分衣服、(iii)脫去全部衣服及(iv)體腔)列出分項數字;

    (三)有關的部門有否制訂程序及執法指引,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及防止身體搜查變成侮辱該等人士的工具;如有,按部門列出有關的詳情;及

    (四)有關的部門有否設立機制,處理被搜查人士因身體搜查令其感到尊嚴受損而作出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有關部門每年收到多少宗該等投訴,並按部門及投訴的處理結果提供分項資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陳偉業議員問:


據報,早前消防處接獲市民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後,派員到訪某傳媒機構所在的大廈進行巡查,並檢查伺服器房的灑水系統。消防處其後證實系統正常,但巡查行動已對該傳媒機構造成滋擾。有不少社會人士向本人表示憂慮,個別政府部門的人員或會因傳媒對其部門作出負面報道而濫用職權滋擾有關的傳媒機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消防處每年按火警危險投訴進行巡查後證實投訴不成立的個案數目;當中涉及傳媒機構的處所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消防處是否會在具表面證據的情況下才就市民的投訴展開巡查;若是,確立是否有表面證據的程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措施防止政府部門的人員基於私怨或傳媒曾對其部門作出負面報道,濫用職權滋擾有關傳媒機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張國柱議員問:


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表示支持加強幼兒服務,扶貧委員會亦建議在需求殷切的地區增設獨立幼兒中心,以支援低收入家庭。然而,最近有報章報道,現時正規幼兒照顧服務名額嚴重不足,而受政府資助為2歲以下幼童而設的幼兒中心名額更只有676個,但同齡幼童卻超過10萬名;個別幼兒中心的服務輪候人數由100至近400不等,超額比率最高達4.5倍。有社會服務機構的調查顯示,由於缺乏合適的幼兒服務,不少需照顧年幼子女的婦女被迫放棄工作,而當她們的子女入讀全日制幼稚園後,卻又由於離職太久,不易重新投入工作。本人亦得悉,不少夫婦因本港缺乏全日制幼兒中心服務,對生兒育女卻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個財政年度("年度"),每年受資助、非牟利和私營的幼兒中心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i)核准服務名額、(ii)實際服務名額、(iii)每季輪候幼兒人數、(iv)全年總輪候幼兒人數、(v)平均輪候時間,(vi)"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資助的幼兒人數及百分比,以及(vii)獲資助個案中父母雙方在職的幼兒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

    表一 年度:                    
     幼兒中心幼稚園暨幼兒中心
    受資助非牟利私營受資助非牟利私營
    核准服務名額      
    實際服務名額      
    每季輪候幼兒人數
    (i)第1季
    (ii)第2季
    (iii)第3季
    (iv)第4季
          
    全年總輪候幼兒人數      
    平均輪候時間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資助的幼兒人數
    (及百分比)
          
    父母雙方在職的獲資助的幼兒人數及百分比      

    (二)過去3個年度,每年全日制及半日制資助、非牟利及私營的幼兒中心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為幼兒提供的(i)服務名額及(ii)已使用名額,並按社會福利署("社署")轄下行政區及年齡組別(2歲以下及2至3歲)分別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表二格式相同的表格按年列出);

    表二 年度:                    
     年齡組別:                    
    社署轄下行政區受資助非牟利私營
    全日半日全日半日全日半日
    服務名額已使用名額服務名額已使用名額服務名額已使用名額服務名額已使用名額服務名額已使用名額服務名額已使用名額
    中區/西區/南區及離島            
    東區/灣仔            
    九龍城/油尖旺            
    深水埗            
    觀塘            
    黃大仙/西貢            
    沙田            
    大埔/北區            
    元朗            
    荃灣/葵青            
    屯門            
    總計            

    (三)過去3個年度,每年幼兒中心延長時間服務、暫託幼兒服務及互助幼兒中心的名額及平均使用率分別為何,並按社署轄下行政區以表三列出;

    表三 年度:                    
     幼兒中心延長時間服務暫託幼兒服務互助幼兒中心
    社署轄下行政區服務名額平均使用率服務名額平均使用率服務名額平均使用率
    中區/西區/南區及離島      
    東區/灣仔      
    九龍城/油尖旺      
    深水埗      
    觀塘      
    黃大仙/西貢      
    沙田      
    大埔/北區      
    元朗      
    荃灣/葵青      
    屯門      
    總計      

    (四)2012-2013年度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的受惠人數及參與計劃的社區保姆人數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四列出分項數字;

    表四
    2012-2013年度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的受惠人數參與計劃的社區保姆人數
    年齡3歲以下3歲至6歲以下6歲或以上總數
    區議會分區社區保姆服務社區保姆服務中心託管小組服務社區保姆服務及中心託管小組服務社區保姆服務中心託管小組服務社區保姆服務及中心託管小組服務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         
              
    總計         

    註﹕ 不論使用服務的次數,同一受惠人在該年度均以一人計算。

    (五)未來10年,0至6歲幼兒的人口為何(使用與表五格式相同的表格按年度、區議會分區及年齡組別列出);及

    表五 年度:                    
    區議會分區年齡
    1歲以下1歲至2歲以下2歲至3歲以下3歲至4歲以下4歲至5歲以下5歲至6歲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      
           
    總計      

    (六)政府會否增加資助幼兒中心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服務名額至1997年的水平;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陳健波議員問: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曾委託顧問就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的受託人和計劃行政成本進行研究。有關的報告於去年發表,當中建議多項改善強積金制度的措施,包括提倡將相關程序電子化以降低成本和精簡流程、協助業界整合強積金計劃及協助計劃成員整合帳戶等。另一方面,積金局的資料顯示,在本年8月,強積金個人帳戶的數目有452萬個,而持有4個或以上帳戶的計劃成員則超過18萬名,該等數字較6年前分別上升84%及3倍;強積金的加權平均基金開支比率("開支比率")則由2008年的2.1%,下降至本年9月的1.72%。報告估計在實施上述措施後,開支比率可於2018年降至1.12%。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在明年會如何鼓勵和協助計劃成員整合強積金帳戶;當局會否研究推行"一生一帳戶"政策,規定計劃成員同時只可開立一個強積金帳戶,避免因為轉換工作而持有多個帳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去年實施的"僱員自選安排"進行檢討(包括如何鼓勵更多計劃成員將其供款的累算權益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所營辦的強積金計劃),以及加強發放開支比率較低的基金(例如指數基金)資料的渠道,以便市民作出適當選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社會人士就開支比率應否設定上限意見紛紜,當局有否研究可行及有效的措施(例如提倡將相關程序電子化以精簡流程及降低成本),解決強積金流程繁複及資源重叠等問題;若有,研究的進度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田北俊議員問:


據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新界東醫院聯網的婦科門診新症輪候時間長達127個星期(即接近兩年半),是各醫院聯網之最。另外,該聯網的眼科專科門診的新症輪候時間更長達160個星期(即約3年)。此外,在今年3月,部分次緊急的病人在該聯網的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的急症室需等候逾12小時才獲得診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2013年4月至今,新界東聯網下公立醫院各專科門診服務的新症平均輪候時間為何(請按下表列出);

    醫院名稱專科門診新症的平均輪候時間
       
       
       

    (二)2013年4月至今,新界東聯網各急症室的服務輪候時間分別為何(以表列出);醫管局有否檢討該聯網下急症室服務輪候時間的最新情況,以推出改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醫管局在2012年8月試行專科跨網轉介服務,新界東聯網至今共轉介多少名病人到其他聯網接受治療,以及當中各專科的病人的數目佔該聯網相關專科病人總數分別的百分比(按專科類別及聯網以表列出);醫管局決定哪些專科試行此跨網轉介服務的準則為何;

    (四)醫管局有否評估第(三)項提及的跨網轉介服務的成效(包括各專科服務的輪候時間因此得以縮短多少),以及有否計劃擴大此服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評估跨境兒童來港就讀或居住人數的持續上升的趨勢,對本港醫療服務(特別是對新界東聯網的公立醫院的服務)所構成的影響,並相應地全面檢討該聯網下公立醫院的人手編制及資源分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黃碧雲議員問:


有教育界人士向本人反映,儘管前任行政長官於2009年提出發展教育產業,但《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條例》")的內容過時,根本未能配合專上教育的迅速發展。他們指出,《條例》中有關自資院校的最高管治及行政團體(即校董會及校務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及成員結構,一直欠缺具體指引及制約,致令相關團體的決策欠缺透明度及有效監察,影響教學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本港根據《條例》註冊的自資專上院校的數目及名稱為何;除《條例》外,有否具體指引規管該等院校的管治架構及其組成方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的各專上院校的校董會及校務委員會的下列資料:

    (i)組成方式;

    (ii)成員數目;

    (iii)校外成員名單;

    (iv)校內成員名單;

    (v)校內及校外成員的數目分別佔校董會及校務委員會的成員總數的比例;

    (vi)成員任期;

    (vii)成員是否經由選舉選出;

    (viii)有否包括學生代表、教職員代表及由政府直接委任的成員;及

    (ix)轄下委員會的組成及選任成員的方式;

    (三)《專上學院規例》(第320章,附屬法例A)內的"最高管治團體"及"行政團體"的定義為何;

    (四)專上院校的不同管治單位的職能、責任及權限為何;該等單位與學校的管理層如何分工,包括何者應負責就院校的日常運作作出決定及執行職務;

    (五)政府有何機制確保各自資專上院校所委任的最高管治團體的成員遵守《條例》,以及教育局有何方案或措施進行有效的監管,以確保各院校有良好的管治水平和教學質素;

    (六)當局如何確保專上院校的學術自主不受干預;及

    (七)鑒於政府有向自資專上院校提供各類貸款及研究撥款等作支援發展之用,政府在監察及支援各自資院校方面擔當何種角色;在院校出現管治或行政問題時,政府有何準則決定應否介入調停及處理有關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5. 梁耀忠議員問:


有不少前線醫護人員向本人反映,公立醫院的員工遇到工傷意外或被診斷患上職業性肌肉筋骨勞損的問題近年越趨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3個年度,每年公立醫院的員工(i)遇到工傷意外,以及(ii)被診斷患上職業性肌肉筋骨勞損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下表列出有關數字;

    (i) 工傷意外
    年度2010-20112011-20122012-2013
    專職醫療人員   
    支援人員   
    其他   

    (ii) 被診斷患上職業性肌肉筋骨勞損
    年度2010-20112011-20122012-2013
    專職醫療人員   
    支援人員   
    其他   

    (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有否評估(i)第(一)項的答覆的數字是否反映工傷意外情況嚴重,以及(ii)工傷意外的成因;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醫管局有否採取措施改善其員工的工作程序及環境,以期減少工傷意外;如有,措施的詳情及成效指標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鍾樹根議員問:


據報,牛頭角樂華北邨早前有住客在使用插筒式晾衣裝置(俗稱"三支香晾衣架")晾曬衣服時墮樓死亡,令人再次質疑該等裝置的安全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2004年6月1日起推行一項計劃,資助公屋住戶更換插筒式晾衣裝置,該計劃截至今年10月分別收到及批准了多少宗申請;以及該計劃現時向每戶住戶提供的資助額為多少;

    (二)鑒於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局長")在2004年4月28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當年有146個公共屋邨共518 560個單位採用插筒式晾衣裝置,最新的有關數字為何;

    (三)鑒於局長在回覆上述質詢時表示,"只要適當使用[插筒式晾衣裝置],這種設計大體上是沒有問題的",但其後仍發生住客使用該等裝置時墮樓的事件,房委會會否再次評估該等裝置的安全性;及

    (四)鑒於涉及插筒式晾衣裝置的意外每次都導致人命傷亡,房委會有否計劃為仍然使用該等裝置的公屋住戶免費更換符合安全標準的晾衣架,並強制住戶接受該項安排;若否,除了加強宣傳教育和張貼通告外,房委會有何新措施防止住客使用該等裝置時墮樓的事件再次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劉皇發議員問:


據報,內地當局曾調查外資藥廠涉嫌以款待等手段,誘使醫護人員處方有關藥廠生產的藥劑製品予病人。報道又指出,有內地醫護人員收受奶粉企業的金錢後,分發其配方奶粉予初生嬰兒,使嬰兒習慣食用該等牌子的奶粉。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憂慮上述情況會否在本地醫療機構出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監察香港公、私營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有否接受藥商的款待,並在使用及採購藥劑製品時作出有利於該等藥商的決定;及

    (二)鑒於有報道指稱,有本地醫療機構只提供特定的配方奶粉予初生嬰兒,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監察公、私營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是否按公平的原則提供不同牌子的配方奶粉供初生嬰兒的父母選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馮檢基議員問:


本財政年度("本年度")的政府財政預算案表示,(i)政府在私人住宅土地供應的目標,維持每年平均提供可興建約20 000個私人住宅單位("單位")的土地、(ii)在本年度賣地計劃中納入的46幅住宅土地總共可供興建約13 600個單位,以及(iii)綜合私人住宅土地供應的各個主要來源(包括政府賣地計劃、鐵路物業發展項目、市區重建局項目、地契修訂/換地或其他私人發展項目),本年度的房屋土地供應可供興建約25 800個單位。然而,根據已公布的賣地計劃,本年度首3季政府賣地可興建的單位總計只有約8 200個,僅及全年目標13 600個單位的六成;亦有報章報道,若包括其他的土地供應,本年度首3季的綜合土地供應亦只可供興建約8 900個單位,與財政預算案提到25 800個單位的目標相距甚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本年度擬售的46幅住宅土地中未推出的土地,當局預期能否在第4季悉數推出;若否,原因為何;當中有多少幅土地正進行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改變規劃用途的程序,以及預計該項程序完成的日期;當局就本年度政府賣地可供興建的單位數目的最新估算為何;

    (二)除政府賣地計劃外,本年度其他各主要私人住宅土地供應來源可供興建的單位數目分別為何;本年度至今和預計全年度土地供應可興建的單位數目分別為何;現時預計全年度數目與財政預算案提到的25 800單位會否出現差距;若會,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評估當初是否錯估或誇大本年度賣地可供興建的單位數目;當局有否評估失實的房屋供應目標和估算,會否對市場造成影響及使市民懷疑政府解決有關問題的能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9. 梁國雄議員問:


教育局局長("局長")在本年10月23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過去5年,學校在學生發生意外後向保險公司申報"綜合保險計劃"("綜保計劃")下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個案有2 988宗,但當中只有6宗獲得賠償。有不少家長及教育工作者向本人反映,他們不滿局長的回應迴避現時政府為資助學校購買的綜保計劃保障範圍和保額不足,以及學童缺乏應有保障等問題。他們又指出局長未有回應一些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亦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家長,怎樣才可透過法律程序,為他們因參與學校活動意外傷亡的子女爭取應有的法律保障。又有不少家長表示,曾就上述問題去信局長查詢或投訴,均未獲回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學生及職員在"僱員補償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人均投保金額、賠償上限、保障範圍,以及索償條款分別為何;

    (二)鑒於過去5年,在學童因參與學校活動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的索償個案當中,只有數宗獲得賠償,教育局會否考慮投購保障範圍較大的保險,使學生得到應有的保障;若會,何時實施及新的保障範圍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三)就"僱員補償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問題,有關家長及/或學校職員可向教育局的哪個單位查詢及其聯絡方法為何;教育局會否協助他們提出索償;若會,協助的方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過去5年,有2 982宗向保險公司申報"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個案不獲賠償,政府有否對有關學生及家長提供其他援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5年,教育局有否將任何有關"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個案轉介法律援助署跟進;若有,轉介的個案數目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局長表示一直透過不同的渠道(包括學校通告及教育局網頁)指出綜保計劃內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不應視作學生的個人全面保險,家長如希望子女獲得個人全面保險的保障(例如人壽保險、人身意外保險、醫療保險及危疾保險等),可按需要自行向任何保險公司另外購買,但不少家長向本人反映,學校從未發出上述通告,當局是否知悉,過去5年,曾透過通告告知家長有關事宜的學校的名稱及發出通告的日期;若沒有學校發出該等通告,原因為何;及

    (七)教育局有否措施,協助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亦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家長,透過法律程序爭取應有的賠償;若有,措施為何;若否,教育局會否向該等家長提供其他法律上的支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0. 胡志偉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3年《施政報告》表示,政府會檢視啟德發展區("發展區")內用地的規劃,研究增加寫字樓及房屋供應,並就研究結果進行諮詢。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現正處理有關發展區內多幅土地的放寬規劃限制的申請,並會於本月中舉行會議審議該等申請。據報,政府亦將會調高發展區內其餘21幅土地的發展參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3年《施政報告》提出,就檢視發展區內用地的規劃而進行的研究的範圍為何;預計何時完成研究及就研究結果諮詢公眾;會否建議將原先已規劃的設施(例如分區警署)改作住宅用途;政府會以何因素決定調整發展區內土地的發展參數;已完成檢視的土地的詳情為何,包括涉及的每幅土地的:(i)面積、(ii)位置、(iii)類型(住宅/商業/其他等)、(iv)預計放寬規劃限制後可增加的樓面面積,以及(v)預計向城規會提交放寬規劃限制申請的日期;

    (二)鑒於規劃署已向城規會提交發展區內4幅土地的放寬規劃限制申請,規劃署日後會否將有關區內其餘土地的類似申請一併提交城規會審議,以免城規會考慮個別申請時忽略涉及發展區內其他土地的申請所產生的累積影響;

    (三)鑒於當局於今年4月回覆本人就2013-2014年度開支預算提出的質詢時表示,原訂於去年年底/今年年初進行的發展區環保連接系統第二階段公眾諮詢會於今年年中展開,諮詢工作至今仍未展開的原因為何,當中是否包括需要配合土地發展的相關研究;預計何時會進行該項諮詢;及

    (四)發展區內仍未落實建造工程的設施(包括體育園區、東九龍警區總部及行動基地、特殊學校、公共圖書館及啟德大道公園等)的前期工作的進展為何;曾否因要檢討發展區內用地規劃而需修訂或暫緩已進行的前期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1. 鄧家彪議員問: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在今年6月30日調高港鐵票價,加幅為2.7%。港鐵公司在2012年車費推廣計劃有約2億元未動用的餘額。今年度在新票價調整機制下,票價優惠帳戶亦會在分享利潤機制下增加1億5,000萬元,以及在服務表現安排下獲得1,300萬元。總數3億6,300萬元的款項將透過延長"即日第二程車費九折"優惠9個月回饋乘客。另外,港鐵公司亦會提供新的票價推廣計劃,例如"港鐵都會優惠票"("都會票")計劃及"全月通加強版"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港鐵公司由今年6月30日至今透過"即日第二程車費九折"優惠計劃回饋乘客的總金額、平均每周回饋的金額、總受惠人數及平均每日受惠人數分別為何;

    (二)鑒於有評論指出,港鐵公司於上年度透過票價優惠回饋乘客的總金額未如理想,政府有否機制定期檢討港鐵公司推行各項優惠計劃的進度及該等計劃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是否知悉,港鐵公司在本年度透過各項優惠計劃將票價優惠帳戶的款項回饋乘客的進度為何,以及會否再在今年度提供新票價優惠;

    (三)鑒於自2010年起,港鐵每次加價後均出現八達通票價高於單程車票票價的情況,而當局的解釋是若一次過調整單程票價至高於八達通票價,加幅可能過高而不獲市民接受,港鐵公司因此計劃在未來幾年逐步收窄兩種票價的差距,是否知悉該計劃的詳情及推行時間表;

    (四)是否知悉港鐵公司在本年度推出的各類月票的銷售數字;

    (五)鑒於有市民反映,現時不同的港鐵月票優惠十分零散和有太多優惠組合,令市民需費心作出比較,而港鐵公司對本人就整合各項月票優惠所提要求時回應,新票種是整個票價調整機制檢討結果的一部分,新票種是否需待下次檢討票價調整機制時(即5年後)才可推出;

    (六)鑒於都會票持有人可於30天內在市區乘港鐵40次,即平均每程票價需多於10元才能受惠,是否知悉都會票將於何時推出,以及現時有多少個車程組合的票價是多於10元(以表列出詳情);及

    (七)鑒於有市民指出,他們使用全月通乘搭港鐵竟然較使用其他車票需多付車資,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個車程組合會有該等情況(以表列出詳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譚耀宗議員問:


據悉,現時全港有13個已修復的堆填區,但只有個別堆填區已發展為康樂用途或社區休憩設施並開放予公眾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仍有多少個已修復的堆填區未改作康樂用途或社區休憩設施,或雖然在環境保護署的網站上標示為已撥作康樂用途或休憩設施,但實際仍未開放予公眾使用;以及該等堆填區的土地面積分別有多少;

    (二)有哪些已修復的堆填區只有部分土地現時提供康樂或休憩設施,以及該等堆填區餘下的土地的面積分別有多少;

    (三)為甚麼有關的堆填區已修復多年,但當局仍未將其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發展成康樂或休憩設施,供公眾使用;

    (四)有否計劃加快將已修復的堆填區發展成康樂或休憩設施的工程;若有,計劃的詳情及預計開放予公眾使用的日期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政府會否設立專項基金,以加快提供上述康樂或休憩設施的工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3年10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108/13-14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律政司司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3年10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116/13-14號文件發出)

2.根據《區議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年區議會條例(修訂附表3)令》。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3年10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83/13-14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3年1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2/13-14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3年律師(一般)事務費(修訂)規則》 (2013年第110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2013年11月8日或以前,到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提交的所有相關文件及報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局長於"之後刪除"2013年11月8日或以前",並以"本議案通過後21日內"代替;在"出示"之後加上"前廣播事務管理局、通訊事務管理局及";在"本地"之前刪除"審批",並以"處理"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包括但不限於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提交的所有相關文件及報告)",並以",惟行政會議的商議內容和相關紀錄,以及任何涉及牌照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資料除外"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3.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最近,政府當局向兩個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者發出牌照,但拒絕向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發出有關牌照;政府當局在審批牌照申請上黑箱作業,其發牌決定背離民意,與民為敵,本會對此表示遺憾;另外,公眾十分不滿行政長官以行政會議保密原則為由,拒絕公開交代未能發牌予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的理據;就此,本會促請行政長官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向公眾解釋審批有關牌照申請的詳情(包括審批的準則),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因應民意,考慮向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發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當局向"之前刪除"最近,";及在"準則)"之後加上",並確保免費電視廣播政策能貫徹始終,以'自由巿場,公平競爭'為其基本原則,以及承諾在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過程中不會有'親疏有別'的考慮"。

(ii)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當局"之前刪除"最近",並以"經過數年的審議"代替;在"向兩個"之前加上"最終決定";在"申請上"之後刪除"黑箱作業,其發牌決定背離民意,與民為敵,本會對此表示遺憾",並以"欠缺合理解釋,令市民感到失望及費解"代替;在"因應民意"之後刪除",考慮向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發出",並以"及電視廣播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硏究及考慮適時發出更多"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政府當局亦應督促兩間將獲發牌照的經營者,嚴格履行申請書上作出的承諾和牌照上的規定,以促進免費電視的競爭、提升香港電視節目的質素及支援與電視廣播行業相關的電影行業之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經濟制裁菲律賓,還港人尊嚴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2010年8月23日,香港旅行團在菲律賓馬尼拉慘遭挾持;由於菲律賓當局處理救援時嚴重失當,菲律賓人質事件最終釀成港人8死7傷的慘劇;菲律賓人質事件發生至今已超過3年,但菲律賓政府卻絲毫未有正視死難者家屬的相關訴求,處理事件的態度更是極為惡劣;然而,一位台灣漁民在本年5月被菲律賓海岸防衞隊射殺,在台灣宣布對菲律賓實施制裁措施後,菲律賓政府於3個月內便為事件正式道歉;鑒於菲律賓人質事件仍未獲得妥善解決,進度令人難以接受,亦對死難者家屬極不公道,本會促請政府採取強而有力的經濟制裁措施,以迫使菲律賓政府立即正式回應死難者家屬的4個訴求,即向死難者家屬作出道歉、向死難者家屬作出賠償、懲處菲律賓人質事件中失職的相關官員,以及採取措施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2010年"之前加上"於";在"3年,"之後加上"而由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命令成立的事故調查及檢討委員會也明確指出有關當局在事件中的錯失,";在"態度"之後加上",尤其是其總統的態度";及在"本會"之後加上"呼籲市民團結一致,向菲律賓政府追究責任,並"。

(ii)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2010年"之前加上"香港市民至今仍未忘記";在"挾持"之後加上"的事件";及在"經濟制裁措施,"之後加上"並呼籲社會各界團結一致,支持特區政府與菲律賓政府就菲律賓人質事件進行商談,"。

(i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2010年"之前加上"於";在"挾持;"之後刪除"由於",並以"當時"代替;在"正視死難者"之後加上"及";在"鑒於菲律賓"之後加上"政府不斷拖延,令";在"解決,"之後刪除"進度令人難以接受,亦";在"對死難者"之後加上"及";在"本會"之後刪除"促請",並以"認為這嚴重損害人質事件死難者、家屬及香港市民的感情,應就此譴責菲律賓政府,並促請香港"代替;在"強而有力"之後刪除"的經濟",並以"及具有即時效果的"代替;在"回應死難者"之後加上"及";在"即向死難者"之後加上"及";在"道歉、向死難者"之後加上"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制裁措施應包括:(一) 香港政府應暫停採購菲律賓物品;(二) 香港政府應暫停新一輪航空權限及貿易等範疇的談判;(三) 除有關人質事件外,香港政府應暫停與菲律賓政府之間的來往;(四) 香港政府應暫停邀請菲律賓文化團體來港,參與香港政府舉行的文化藝術活動;(五) 香港立法會應暫停與菲律賓議會的友好交流及聯絡;及(六) 香港政府呼籲香港民間及商界暫停與菲律賓的商業及文化交流,並呼籲市民罷買菲律賓的貨品"。

(iv)葉劉淑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2010年"之前加上"於";在"惡劣"之後刪除";然而,一位台灣漁民在本年5月被菲律賓海岸防衞隊射殺,在台灣宣布對菲律賓實施制裁措施後,菲律賓政府於3個月內便為事件正式道歉;鑒於菲律賓人質事件仍未獲得妥善解決";在"進度"之後加上"亦";在"難以接受,"之後刪除"亦";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本會促請政府採取強而有力的經濟制裁措施,以迫使菲律賓政府立即正式回應死難者家屬的4個訴求,即向死難者家屬作出道歉、向死難者家屬作出賠償、懲處菲律賓人質事件中失職的相關官員,以及採取措施保障旅客人身安全",並以";然而,香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根據該組織的協定,難以對組織的其他成員施加商品貿易或服務貿易等經濟制裁;就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考慮暫停對菲律賓旅客的免簽證安排,甚至收緊對持菲律賓護照人士的商貿及工作簽證(除外籍家庭傭工簽證外)發出的安排,直至菲律賓當局就人質事件正式回應死難者及其家屬要求道歉和賠償的訴求,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並提供妥善解決問題的方法"代替。

(v)陳志全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本會亦建議透過修訂《入境條例》,分階段進行經濟制裁措施,直至事件得到圓滿解決為止;有關制裁措施應包括:(一) 第一階段:由2014年4月1日起,不得向新受僱的菲律賓家庭傭工發出工作簽證,但不包括在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與同一僱主更新僱傭合約而發出的工作簽證;(二) 第二階段:由2015年1月1日起,不得延長菲律賓家庭傭工的逗留期限;及(三) 第三階段:由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向持菲律賓護照人士發出入境簽證"。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