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9

立法會

議程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3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公告》186/2013

其他文件

1.第40號-消防處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年的
基金管理報告及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41號-地產代理監管局
2012/13年報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3.第42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2012/13年度年報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4.第4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5.第44號-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
向行政長官提交二○一二年周年報告(連同依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49(4)條作出的陳述)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6.第45號-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2012/13工作報告
(由該委員會副主席陳健波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7.第46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補充報告書
(2013年11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A號報告書)
(由該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8.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5/13-14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郭家麒議員問:


上週接連兩名兒童因感染血清三型肺炎球菌死亡的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疫苗可預防疾病科學委員會及轄下有關肺炎球菌疫苗接種的工作小組於11月25日召開會議後,表示現時5歲以下曾接種七價或十價肺炎球菌結合疫苗的小童無需接種十三價肺炎球菌結合疫苗加強劑;但政府卻在同時公布,決定透過疫苗資助計劃,資助2至5歲以下從未接種十三價肺炎球菌結合疫苗的兒童補種一劑(下稱“補種計劃”),計劃的詳情將在日後公布。有家長表示,該兩項是否需為兒童接種疫苗的消息截然不同,信息十分混亂,無助於穩定疫情,亦對兒童健康帶來嚴重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即時發出清晰的指引,協助家長決定需否為兒童接種肺炎疫苗;如會,指引的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即時的措施確保藥廠有充足的疫苗供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補種計劃最快何時實施;在補種計劃實施前,政府有否應對侵入性肺炎疫症爆發的緊急措施;若有,詳情為何,包括在甚麼情況下實施;若否,政府如何確保疫情受到控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IA. 質詢



1. 何俊仁議員問:


在本月6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本會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議案,授權本會事務委員會,命令政府提交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相關文件(下稱"以特權法索取文件")。有兩名本會議員透露,在該會議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的官員曾接觸他們,並與他們討論該議題。其後,有一名行政會議(下稱"行會")成員在回應中聯辦此舉屬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批評時表示,以特權法索取文件是衝擊行會保密制,而這涉及憲制問題,因此中聯辦有責任去維護《基本法》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當局有否制訂機制或程序,處理出現該等干預香港自行管理事務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以特權法索取文件是否屬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若評估結果為是,有否評估中聯辦官員與本會議員討論該事宜,有沒有違反《基本法》的上述條文;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當局有否向中聯辦反映,其官員在此事上表達意見違反了《基本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該行會成員的上述意見是否反映行會的看法;若然,行會所持的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張超雄議員問:


近日,有數宗涉及教職員欺凌、毆打、非禮學生的事件,並涉及超過一間學校。根據《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一位專業教育工作者在教學過程中,應關心學生的安全、與學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關係,及避免使學生難堪或受到羞辱。此外,根據教育局有關學生安全的指引,學校應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保障其身心健康及安全。根據《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第62(f)條及中學/小學《資助則例》第57(f)條(下稱"則例"),教師如涉及性質嚴重的刑事法律程序,或因嚴重不當行為而正接受調查,而該教師繼續上課會損害學校利益,則校董會可暫停該教師的職務。然而,該等條文沒有規定校方須考慮學生利益,而且是由校董會而非教育局執行,因此校董會可決定容許有關的教師繼續任教,而無需暫停職務。另一方面,現時監察教師專業操守的 工作是由教育局轄下的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下稱"操守議會") 負責,但該議會並無實權,而只會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行為失當個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供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學校處理教師及其他職員涉嫌欺凌學生事件的現行程序及指引為何,以及在該等事件中,教育局、校董會及校長的權責分別為何;政府會否修訂法例,訂明教師如涉及嚴重欺凌事件或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教育局可基於學生利益直接指令學校暫停有關教師的職務;如會,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參考社工、律師、醫生、護士等專業的操守規管機制,設立監管教師專業操守的獨立組織,替代現時的安排;如會,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10年,教育局接獲教師涉嫌欺凌學生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投訴成立的個案數目和有關的教師被施加的懲罰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3. 梁家騮議員問:


據悉,現時公立醫院急症室有不少醫生職位空缺有待填補,而人手緊絀的情況導致分流為次緊急及非緊急病人輪候急症服務的時間過長,部分人等候超過20小時。本人亦得悉,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曾呼籲公私營醫生參與兼職計劃,為公立醫院急症室提供服務,以紓緩人手緊張的情況,然而現時急症室兼職醫生的時薪僅及全職醫生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現時的各級全職公立醫院急症室醫生的每周平均工時為何,以及按該等工時計算,各級醫生的時薪(包括底薪及常規津貼)中位數分別為何;

    (二)現時的各級兼職公立醫院急症室醫生的時薪中位數分別為何,以及有關薪酬水平的釐定準則;及

    (三)醫院管理局在過去3年有否公開招聘急症室兼職醫生;如有,招聘的日期及渠道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葉劉淑儀議員問:


根據教育局網站的資料,2014-2015學年的小學統一派位結果及中學自行分配學位及統一派位結果(下稱"學校派位結果")將分別在2014年6月7日及7月8日公布,而直接資助計劃下的小學及中學(下稱"直資學校")會自行收生並決定何時公布結果。據悉,直資學校一般把獲錄取學生回覆是否接受學位的限期,定於學校派位結果公布日期之前,而已接受直資學校學位的學生不會獲派官立或資助學校的學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把學校派位結果的公布日期,提前到直資學校所定學生回覆是否接受學位的限期之前,以便獲直資學校錄取的學生及其家長,可選擇入讀直資學校,還是入讀獲派的官立或津貼學校;如否,原因為何;

    (二)如學校派位結果不會提前公布,當局會否考慮提高學校自行分配學位的比例,並要求有關學校提早公布有關的分配結果;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教師的經驗直接影響學校對資優學生的吸引力,以及現時教師人才面臨斷層,政府會否考慮延後校長及教師的退休年齡,協助收生有困難的學校維持教學質素,以吸引學生報讀;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5. 葛珮帆議員問:


為要達到2015年的污染物減排及2020年的減低碳排放目標、配合現有的燃煤發電機組逐步減低使用比例及滿足未來用電需求,政府將會檢討香港的發電燃料組合,可供考慮的方案包括增加使用天然氣、從內地電網買電及輸入核電等。政府計劃在今年年底前就未來發電燃料組合進行公眾諮詢,並表示會在有關檢討中適當平衡安全、可靠、合理價格及環保等能源政策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加快制訂全面的能源政策;當局制訂能源政策時所考慮的燃料組合的短、中、長期目標及落實該等目標的時間表為何;當局在制訂2015年污染物減排的短期目標時,有否充分考慮及評估天然氣比例增加對電價及民生的影響;在制訂2020年的中期減低碳排放目標方面,當局會否參考日本最近宣布減低就碳排放所訂的最新目標及因應經常改變的環境因素,而考慮作出相應的檢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就污染物減排及減低碳排放目標而須制訂新的燃料組合,當局有否制訂方案(例如設立天然氣燃料穩定價格基金),確保發電燃料的供應穩定和電費價格處於合理及市民可負擔的水平;若有方案,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就長遠的電網發展規劃方面,當局會否研究不同的開放電網或聯網方案,以配合日後的燃料組合目標,例如以"專線"方式引入內地的可再生能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6. 郭家麒議員問:


本月12日結束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據報,國安委的成立宗旨是"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另有報道指出,國安委的成員將包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下稱"港澳辦")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的主管。關於國安委對香港政府工作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最早於何時及透過甚麼渠道知悉國安委成立的決定;警隊及律政司會否因應國安委的宗旨,改變現行的執法及檢控政策;如果會,詳情為何;政府會否因應該宗旨,重新啟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工作;如果會,時間表及詳情為何;

    (二)有否評估,在國安委成立後,港澳辦及中聯辦在根據《基本法》處理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宜方面擔當的角色,會否有相應的變化;如果會,詳情為何;有否研究,港澳辦及中聯辦有否法律依據在港執行貫徹國安委的宗旨的工作;如果有法律依據,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各部門的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政府有否向中央查詢,國安委人員會否在本港進行活動,包括處理與"佔領中環"運動有關的事宜,以確保他們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如果他們會進行活動,法律依據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評估此舉會否違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在香港實行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陳恒鑌議員問:


近日,本人接獲領有海關關長發出經營貨幣兌換服務牌照的找換店("持牌找換店")的經營者的求助,表示部分銀行拒絕為其找換店開立戶口,他們的業務因而面對極大的困難和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全港有多少間持牌找換店,以及香港海關現時有何措施監管有關的經營者遵守牌照規定;

    (二)是否知悉,持牌找換店當中有多少間在香港的銀行設有戶口;如沒有相關資料,會否進行統計;

    (三)過去3年,當局有否接獲持牌找換店的經營者就無法在銀行開立戶口而作出的投訴或求助;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香港金融管理局現時有何機制及措施,協助持牌找換店的經營者開立銀行戶口及接受有關的申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易志明議員問:


有物流業人士向本人反映,現時政府透過招標以短期(不超過3年)租約出租物流用地的措施不利於該行業的發展。該等人士指出,有很多租約的固定年期只得一年,雖然隨後可按季或按月續租,但租金往往大幅調升。然而,物流用地(特別是用作露天貨倉或集裝箱堆場用途)的承租人需投入巨額資金平整土地、設置基礎設施,以及購買運作工具及設備後才可開業。由於合約的固定年期只得一年,承租人往往難以收回已投入基礎設施的成本,而在該年期屆滿後一旦接獲通知不獲續租,便須在一個月內遷離,但他們在倉卒下難以另覓合適的土地搬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幅以短期租約出租的物流用地的下列資料(以表列出):

    (i)土地地點;

    (ii)土地用途;

    (iii)土地面積;

    (iv)現行承租人獲批首份租約的日期,以及累計至今的租用年期;及

    (v)每份租約的開始日期、固定年期、與上一份租約比較的租金升幅(%),以及租約終止的原因(如適用);

    (二)當局會否考慮以較長固定年期(例如5至7年)的租約出租物流用地,讓承租人有機會收回基礎投資的成本;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當局有何措施減少承租人因短期租約未獲延續而蒙受的經濟損失;會否考慮在重新招標物流用地時,讓已就該用地投入大量資金的原承租人優先承租,並按上一份租約經累積通脹率調整後的租金釐定新租金,而非按附近土地的價值變動來釐定新租金;及

    (三)未來3年,當局將以短期租約形式出租的物流土地的詳情,並按下列表格提供該等資料?

    預計租約開始日期地點土地用途面積租期預計租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劉慧卿議員問:
(譯文)

有粉嶺村民向本人求助,聲稱他們受大塘湖村一家豬油廠("工廠")排放的污染物和惡臭影響長達20多年,工廠附近至少有9條村落受影響。工廠建於以短期租約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而該幅土地的核准土地用途為進行碎牛骨工序,但被轉為提煉豬油。村民表示,工廠每日提煉豬油的過程發出惡臭,導致附近村民頭痛、惡心及嘔吐,危害村民的健康。村民認為地政總署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應對這個存在多年的問題負上責任。地政總署除了在1992至2012年期間向工廠東主發出數封警告信外,既無就工廠違反核准土地用途而檢控工廠東主,更沒有為此而終止其土地契約。此外,環保署在1999年向工廠東主發出指明工序牌照("牌照"),其後並數度續牌。2011年,環保署更將該牌照的有效期延長至2016年4月。然而,地政總署在2012年回覆立法會秘書處時表示,環保署環境評估科已申明,由於工廠的運作違反《處理臨時用途及露天貯存地點的環境問題作業指引》,環境評估科"不支持"改變土地用途的申請。其後,工廠東主委託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生產力促進局")擬備環境評核報告("報告"),就其提出將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為提煉豬油的申請,向環保署提交報告。然而,村民表示,生產力促進局僅兩次派員到工廠附近一帶測量污染物排放量,而其間工廠排放量甚低,並且無偵測到氣味。他們又表示,生產力促進局人員的常規做法是測量工廠在"全面投產"期間的污染物排放量,但生產力促進局人員需依賴工廠告知他們何時是前往該處測量污染物的"最佳時間"。迄今,儘管村民多番要求環保署披露上述報告,該署卻以該份報告屬受《公開資料守則》規管的"第三者資料"為理由,拒絶披露報告。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環保署指出,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上述報告並非法定報告,環保署就工廠東主上述更改核准土地用途的申請向地政總署提供意見前,曾否考慮該份報告;

    (二)環保署有否測量工廠的廢氣、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若有,測量的結果為何;

    (三)鑒於工廠東主在2000至2002年期間曾9度因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而被罰款,環保署為何仍數度向工廠續發牌照;

    (四)鑒於地政總署申明,環保署"不反對"工廠東主提出把以短期租約批出的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為提煉豬油的申請,環保署提出"不反對"的意見的理據為何;環保署會否因應居民對污染和惡臭的顧慮而撤回其"不反對"的意見;

    (五)鑒於本人獲悉,環保署官員在今年較早時舉行的鄉事委員會會議上表示,就工廠提出把以短期租約批出的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為提煉豬油的申請,環保署有所保留,該署對是項申請是否仍有保留;

    (六)鑒於村民告知本人,上述報告屬公共資訊,而政府根據該報告作出影響他們的決定,環保署會否公開該份報告;若會,何時公開;若否,理據為何;

    (七)鑒於申訴專員在2012年表示,地政總署未有執行有關土地契約的條款,容許該工廠東主違反核准土地用途的規定,地政總署為何不執行有關土地契約的條款並終止該工廠的短期租約;及

    (八)地政總署是否已決定續訂工廠的短期租約,漠視村民提交的證據、申訴專員的報告及環保署環境評估科的意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0. 林健鋒議員問:


有商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本港的國際學校學額不足,特別是港島及九龍區的小學學額,令不少有意來港發展事業的人才,因擔心子女無法在港覓得適合的學校就學而卻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本港國際學校的平均入讀率為何;現時各所國際學校的輪候入讀學生人數及當中最長的輪候時間分別為何;

    (二)儘管教育局據報曾表示目前國際學校學額整體足夠,但鑒於商界指稱港島及九龍區的國際學校小學學額尤其不足,政府有否研究各區的學額是否有供求失衡的問題;若有此問題,有何解決方法;

    (三)教育局有否評估,配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婦女在香港所生的子女(俗稱"雙非兒童")來港就學,會否加劇國際學校學額不足的問題;若會,當局有否研究相應對策;

    (四)當局會否考慮加快審批辦學團體改建空置校舍為國際學校的申請,以解決國際學校學額不足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除了分配空置校舍予辦學團體開辦國際學校外,政府有否其他措施解決國際學校學額不足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1. 李國麟議員問:


最近發表的人口政策諮詢文件表示,為應對香港生育率偏低的情況,政府有意探討各項鼓勵生育的措施,當中包括資助輔助生殖科技治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每年向公立醫院不育治療服務單位求助的夫婦數目及其年齡分布、當中接受生殖科技治療的夫婦數目,以及有關服務的成功率、輪候時間和平均單位成本為何;

    (二)有否評估生殖科技治療服務在未來10年的需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進行評估;

    (三)有否評估為應付第(二)項所述的需求而加強公立醫院生殖科技治療服務所涉的開支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進行評估;及

    (四)是否知悉現時公立醫院的生殖科技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員的數目;當局有否評估現時是否有足夠的人手拓展有關服務,以滿足第(二)項所述的需求;若評估結果為否,會否培訓更多人手;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林大輝議員問:


隨着香港人口老化,骨灰龕位的需求預計會持續增加。政府已在全港18區物色到24幅可供發展骨灰龕設施的用地,以應付需求。此外,政府將於明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的《私營骨灰龕條例草案》,將會建議訂立私營骨灰龕的法定發牌制度。另一方面,據報有違規的私營骨灰龕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多年,儘管政府發出的清拆命令的限期早已屆滿,但政府卻遲遲未有執法,令區內居民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目前全港公營及私營骨灰龕設施所提供的龕位數目分別為何;

    (二)有否預計未來5年骨灰龕位的需求,以及全港公私營骨灰龕設施可提供的龕位數目;若有,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全港共有多少間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或非法在私人樓宇、商業樓宇及工廠大廈經營的骨灰龕,以及它們所提供的龕位數目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過去3年,每年當局就該等非法骨灰龕曾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及發出清拆命令的數目分別為何;該等清拆命令一般所定的寬限期為何,以及有多少間非法骨灰龕已按清拆命令清拆;

    (四)在上述24幅用地上發展的骨灰龕設施預計分別可提供多少個龕位,以及它們的落成時間表(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五)鑒於根據政府最近公布的人口政策諮詢文件,到2041年,香港每3人中便會有約1人年屆65歲或以上,當局預計現有及正計劃興建的骨灰龕位,可應付多少年的需求,以及能否應付人口老化所帶來的需求;

    (六)政府的私營骨灰龕資料中,被列入第二部分的96間(截至今年9月的數目)私營骨灰龕(即不屬第一部分符合土地契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骨灰龕)須符合甚麼條件,政府才會批准它們合法經營;

    (七)鑒於骨灰龕位的需求殷切,政府會否規管私營骨灰龕位的價格,以防止炒賣活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當局會否考慮,給予符合某些條件(例如由慈善團體、殯儀館或殮葬商所營運,或其提供的龕位達某指定數目,或存在已久)的私營骨灰龕豁免,無須遵守新訂的發牌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鑒於某些私營骨灰龕向市民作出"全數退款"及"以龕換龕"的保證,當局就此曾經提醒市民:"應明白購買未符合相關法定規例及政府要求骨灰龕位存在的風險,以及必須詳細了解營運者承諾任何保證的細節及落實方法",當局有否向該等不符合相關法定規例的骨灰龕採取執法行動,以免市民誤信它們的保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鑒於當局表示會積極探討各項新措施,包括(i)就不同的骨灰龕樓訂明不同的拜祭時間,以疏導車輛及人流,以及(ii)訂立龕位放置骨灰的年限,透過續期或再次配售方式重用骨灰龕位,以增加龕位的供應,當局有否就該等措施進行可行性研究;若有,詳情為何,以及如研究結果為可行,預計何時落實;若沒有研究,原因為何;

    (十一)鑒於本人獲悉有沙田區議會議員要求當局在落實於沙田兩個選址興建公眾骨灰龕設施時,一併改善該區的交通配套設施,當局會否答應該訴求;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二)鑒於政府現正就大埔選址興建公眾骨灰龕設施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有關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會遇到甚麼困難?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梁家傑議員問: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本年7月10日答覆本人有關慢性阻塞性肺病("慢阻肺病")的質詢時表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自2011-2012年度起獲政府額外經常性撥款4,400萬元,以擴大治療慢阻肺病的長效型氣管擴張藥物的臨床應用範圍。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只有在呼吸系統專科門診診所接受診治的慢阻肺病病人獲處方該藥物,而在普通科門診和普通內科門診診所接受診治的該類病人則未能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醫管局以甚麼準則把已診斷患上慢阻肺病的病人轉介至呼吸系統專科門診;

    (二)現時在各醫院聯網轄下的呼吸系統專科門診的慢阻肺病病人數目分別為何;

    (三)醫管局有否收集普通科門診的慢阻肺病病人的數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現時醫管局把上述撥款分配予呼吸系統專科門診、普通科門診及普通內科門診診所的款項分別是多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陳克勤議員問:


根據環境局於本年3月就2013-2014年度開支預算對本人的質詢所作回覆,當時有逾430輛電動車輛在本港路面行駛,而當中只有75輛屬政府車隊,另有約150輛會在今年內付運供各政府部門使用。另一方面,儘管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5個停車場為電動車輛提供充電期間最多兩小時免費泊車優惠,但據報有關的充電設施去年的使用率偏低,只有約175次。關於推廣使用電動車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車隊採用更多電動車輛有何困難;政府會否考慮進一步提高電動車輛在政府車隊的比例,以起帶頭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現時全港的約1 000個充電設施(包括有500多個安裝在政府公眾停車場)是否足以應付需求;若評估結果為足夠,理據為何;若評估結果為不足夠,有何改善措施;

    (三)鑒於去年房委會停車場的充電設施使用率偏低,當局有否採取措施提高使用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部分市民不購買電動車輛的原因是主要的汽車經銷商沒有出售電動車輛,以及電動車輛的外型設計不如一般汽車吸引,政府會否考慮,在未來10年,除繼續為使用電動車輛的人士提供經濟誘因(包括豁免首次登記稅及綠色運輸試驗基金)外,實施政策以推動汽車經銷商把更多電動車輛引進香港,以增加市民的選擇;政府會否為汽車經銷商把內地製造的電動車輛引進香港提供便利措施;及

    (五)政府於2009年4月成立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推動使用電動車輛督導委員會,至今共舉行了多少次會議,以及其主要的工作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5. 鍾樹根議員問:


有民間團體的成員向本人表示,他們租用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轄下的社區會堂或社區中心("會堂")進行公開表演時,若使用版權作品(包括音樂作品及影片片段等),必須自行向相關的特許機構申請使用有關版權作品的版權特許及繳付版權使用費。他們又指出,租用該等場地的組織,大多是經費有限的非牟利團體,而且沒有處理版權事宜的專業知識,因此很容易因侵權而招致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已經統一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協會")購買版權特許,因此租用康文署轄下的大會堂、文娛中心或劇院的人士無需自行申請便可獲授權在公開表演時使用有關的版權作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購買版權特許事宜,為何康文署和民政署採取不同的做法;

    (二)康文署向協會購買音樂版權特許的開支為何,以及有關的特許的有效期是一年還是永久;

    (三)民政署會否考慮仿效康文署的做法,為轄下會堂的公開表演活動統一購買版權特許;若否,民政署會否就購買版權特許事宜向租用會堂的團體提供協助;及

    (四)除了協會外,康文署日後會否向另兩家特許公司(即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及香港音像聯盟)購買有關作品的版權特許,使場地使用者在演出時有更廣闊的音樂作品或影片片段可供選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6. 陳家洛議員問:


當局曾於本年3月表示,檢討《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 ("《條例》")的工作已接近完成,但至今仍未提出修訂法例的建議或進行公眾諮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不少根據《條例》註冊的廟宇("註冊廟宇")所經營的私營骨灰龕業務出現違規情況,但當局未有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亦未有監察該等廟宇的財政狀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可否提供各間註冊廟宇過去3年收支狀況的資料;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是甚麼;

    (二)是否知悉現時哪些註冊廟宇有經營骨灰龕位售賣業務或其他商業活動,並以表列列出每間廟宇過去3年的各項有關收入;當局會不會考慮運用《條例》賦予的權力,要求有關廟宇把盈餘撥入華人廟宇基金;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三)過去3年,當局有沒有接獲有關註冊廟宇的行政或財政管理失當的投訴;若有,投訴的數目、內容、涉及的廟宇名稱及相關跟進工作是甚麼;及

    (四)當局將於何時完成《條例》的檢討工作,以及有沒有就《條例》的修訂工作和相關諮詢程序制訂工作計劃和時間表;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會否在短期內制訂有關計劃;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陳偉業議員問:


就電訊服務營辦商("營辦商")濫收服務費用的問題,政府在2012年11月28日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若有證據顯示某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或發牌條件,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會作出調查,並就屬實的個案懲處營辦商。然而,本人近日仍接獲多位巿民的投訴,指有營辦商就他們沒有申請使用的電訊服務收取費用,或多收電訊服務費用,令他們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按電訊服務的種類(例如固網電話、流動電話、對外電訊和寬頻上網等)及投訴內容分類,過去12個月,通訊辦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涉及營辦商濫收費用的投訴宗數,以及投訴屬實的個案涉及的營辦商的名稱;

    (二)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投訴人成功追討賠償的個案數目,以及被檢控的營辦商的名稱及他們被檢控的次數;及

    (三)除了繼續實施現行監管營辦商的措施外,當局會否採取新的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上任廉政専員("專員")被指在任內經常違反相關的開支規定,例如以公帑購烈酒及禮物作酬酢及餽贈賓客及國內官員之用,而這些都不是作為肅貪倡廉機構之首應有的行為。有評論將此事件歸咎於現時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制度("専員委任制度")並無客觀甄選標準和欠缺透明度。此外,廉政公署("廉署")調查上任行政長官的貪污投訴耗時甚久但至今仍未結案,有人揣測此情況並不尋常。有評論認為,該等揣測是現時專員只向行政長官負責("専員問責制度")所引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因應上述情況,再次考慮對専員委任制度進行研究及加以改善,例如在甄選專員的人選時加入更多客觀準則、盡量避免委任尚未脫離或日後可能重返公務員隊伍的人選,以及提高委任過程的透明度;

    (二)有否評估應否對專員問責制度進行檢討及加以改善,以確保廉署有效地調查涉及行政長官貪污或凟職指控的投訴;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沒有評估,可否立刻進行評估;及

    (三)有否硏究,現行的專員委任及問責制度會否或曾否導致公眾質疑廉署能否公正地調查前任或現任行政長官涉嫌凟職的投訴;如有硏究,結果為何;如沒有硏究,會否立即進行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9. 梁繼昌議員問:


較早前,政府以行政會議("行會")行之已久的保密制度,不能因個別事件而有例外為理由,拒絕披露行會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整個過程,以及拒絕進一步披露否決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的申請的原因。是次事件引起大眾對行會保密制度的關注,亦有意見認為,保密制度已淪為政府掩飾黑箱作業的工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行會保密制度的歷史背景為何;

    (二)現時行會保密制度的法律基礎為何,以及曾否作出修訂;及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行會未能在保密制度和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檢討及修改行會的保密制度,允許行政長官、行會召集人及負責有關政策的司長或局長,向公眾交代行會作出各項重大決策的理據的詳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20. 黃碧雲議員問:


有區議會議員向本人反映,元朗市及天水圍有很多食肆(包括不少無牌食肆)於晚間違例擴展營業範圍,它們擺放過千張餐桌,佔用行人通道並造成阻塞,並產生噪音及環境衞生等問題,又阻塞緊急通道,對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嚴重滋擾。此外,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在本年5月就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發表主動調查報告,並對食物環境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共提出17項改善建議,包括對有關的無牌食肆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統計無牌食肆的數目;若然,過去3年無牌食肆的數目為何,以及當中多少屬食環署食肆扣分制度下被扣滿分而被飭令停牌但仍繼續無牌營業的食肆;當局過去3年對無牌食肆提出檢控的宗數為何;

    (二)當局會否公布無牌食肆的名單,讓消費者以資識別;若然,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三)食環署署長是否有權飭令無牌食肆即時停止經營;若然,詳情為何;若否,限制為何;

    (四)過去3年,有否發生市民懷疑因在無牌食肆用餐而食物中毒的事件;若然,詳情為何,以及是否知悉,法庭對因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而被定罪的無牌食肆所施加的懲處,是否較持牌食肆的嚴厲;

    (五)有何短期及長期的措施解決元朗市及天水圍食肆佔用行人通道以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及

    (六)關於申訴專員提出的17項建議,當局已經、正計劃,以及不會實施的建議分別為何;已實施的建議的執行詳情為何,以及尚待實施的建議何時實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本年1月至10月期間,每月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的私人住宅物業和以公司名義購入的私人住宅物業的交易宗數及總值分別為何,並按物業的交易價格提供分項數字(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逐一列出)?
  • 2013年(月份)

    住宅物業交易價格(a)
    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的私人住宅物業
    (b)
    以公司名義購入的私人住宅物業
    (a+b)
    交易總數
    (a+b)
    交易總值
    交易宗數交易總值交易宗數交易總值
    400萬元以下      
    400萬至800萬元      
    800萬以上至2,000萬元      
    2,000萬元以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 馮檢基議員問:


本會議員在本月6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動議議案,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命令政府提交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牌照")申請的相關文件。據報,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的官員曾向本會部分議員施壓,要求他們反對該項議案。有議員承認中聯辦官員曾就事件接觸他們,亦有行政會議("行會")成員和親建制派的報章發表言論,指稱中聯辦官員有權就事件向議員表達意見。然而,《基本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和二十二條分別訂明,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則享有行政管理權,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等均不得干預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現時以何準則界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載,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的範圍;當局有否制訂機制和準則,用以評估有否出現違反該條文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評估在沒有機制和準則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和決策局官員會否基於某些原因(例如在施政困難時需要拉攏各方支持,討好中央官員或順應中央意旨),邀請或容許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干預屬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當局在過去5年,有否發現該等干預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有何跟進行動;

    (二)在審批牌照申請的整個過程中,行政長官、行會成員及相關的決策局官員等,有否直接或間接地接獲中央政府官員或中聯辦官員等就審批牌照申請表達的意見;若有,該等意見為何,當局如何回應和跟進,以及當局有否評估該等內地官員此舉有否違反《基本法》(包括"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及

    (三)行政長官、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官員、行會成員及相關的決策局官員有否要求中聯辦協助游說本會議員反對上述議案;若有,細節和該做法的理據為何;若否,有否評估中聯辦就該事件接觸本會部分議員,有否違反《基本法》(包括"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當局會否向中央人民政府表達不滿;若不會表達不滿,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1.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3年10月4日訂立的《201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3年11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160/13-14號文件發出)

2.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3年10月25日訂立的 -

(a)《201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6號)規例》;及

(b)《2013年毒藥表(修訂)(第6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III,並已於2013年11月7日
隨立法會CB(3) 145/13-14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逃犯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3年11月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逃犯(捷克共和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166號法律公告),將《逃犯條例》(第503章)第3(3)條所提述的廢除命令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5)條延展至2014年1月8日的會議。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3年11月27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5/13-14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3年郵政署(修訂)規例》(2013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2)《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根西島)令》(2013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3)《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意大利共和國)令》(2013年第149號法律公告)

(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卡塔爾國)令》(2013年第150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項目編號(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2)至(4))

3.制訂支援少數族裔長者的醫療政策

李國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少數族裔的人口不斷增加,但少數族裔人士,特別是長者,礙於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差異,在生理及心理方面會出現健康問題;少數族裔長者普遍因為語言問題而未能獲得清晰的醫療資訊,以致他們未能妥善預防疾病及治療病患;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制訂支援少數族裔長者的醫療政策,以保障他們的健康。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雖然";在"但少數族裔"之後刪除"人士,特別是長者,",並以"長者"代替;及在"資訊"之後加上",加上針對少數族裔人士的醫療支援非常有限"。

(ii)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近年";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措施應包括:(一) 加強前線醫護人員的培訓,例如提升他們對少數族裔生活習慣及文化背景的認識,以及鼓勵他們善用醫院傳譯服務等,以便他們與少數族裔長者溝通及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二) 與非政府機構及少數族裔團體合作,透過有關機構及團體的網絡主動接觸更多少數族裔長者,以便向他們提供更多醫療資訊;(三) 藉更多不同渠道,例如宣傳廣告及電台節目等,加強向少數族裔長者宣傳醫療服務及提供預防疾病的知識;及(四) 在醫院設立專門櫃檯及資訊站,為少數族裔人士,特別是長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協助及資訊"。

(iii)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不斷"之前刪除"香港少數族裔的人口",並以"居住在香港的少數族裔人口正"代替;在";少數族裔"之後刪除"長者",並以"人士"代替;在"支援少數族裔"之後刪除"長者",並以"人士"代替;及在"政策,"之後加上"從語言及宗教等考慮因素,為他們(特別是少數族裔長者)提供不同的醫療支援,"。

(iv)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隨着香港整體人口變化,";在"但"之前刪除"的人口不斷增加,",並以"社羣人口亦正增加及老齡化,少數族裔長者因年老而導致的健康問題,需持續及實質的醫療支援和治療;"代替;在"礙於"之前刪除"少數族裔人士,特別是長者,";在"文化"之前加上"語言、";在"差異,"之後刪除"在生理及心理方面會出現健康問題",並以"加上缺乏適合少數族裔長者的社會服務及社區互動有限,少數族裔人士(特別是長者)的生理、心理及社會健康迅速惡化"代替;在";少數族裔"之後刪除"長者",並以"人士"代替;在"資訊"之後加上"及社區基層健康服務";在"支援少數族裔"之後刪除"長者",並以"人士"代替;及在"政策,"之後刪除"以",並以"並盡快訂定具體應對措施,照顧少數族裔長者的需要,"代替。

(v)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策,"之後刪除"以保障他們",並以"包括招聘更多少數族裔的醫護人員、加強培訓以提高醫護人員對少數族裔長者的文化及種族敏感度、以各種少數族裔的語言提供更多醫療資訊、改善醫院傳譯服務的質素及加強有關服務的宣傳,以保障少數族裔長者"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正視殘疾人士的需要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在各個政策層面,履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尤其在醫療、教育、福利、就業及交通等範疇,正視殘疾人士的需要,締造真正共融的社會;有關措施應包括:

醫療方面 -

(一)檢討各項殘疾人士政策的殘疾定義及改革傷殘津貼的定義,刪去該等與'喪失百分之一百賺取收入能力'掛鈎的不合時宜條文,並改以國際殘疾標準及評估方法;

(二)全面檢討及提高傷殘津貼金額,讓殘疾人士足以應付醫療及護理等開支;

教育方面 -

(三)全面檢討融合教育政策,包括資助制度、人手編制及訓練、考核制度、持續升學安排,以及整體文化及公眾教育,並考慮立法保障殘疾學童及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童;

(四)加強推廣手語,在中、小學推行手語課程,以及在電視新聞報道中加入手語翻譯,促進聾啞人士融入社會;

福利方面 -

(五)增加殘疾人士院舍宿位及為嚴重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照顧者津貼,保障殘疾人士在院舍或社區的生活;

就業方面 -

(六)訂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並提供最低工資補貼;政府及資助機構應帶頭增聘殘疾人士,以2%為目標,並公開各部門及機構聘請殘疾人士的情況;其他較大型公營機構,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及機場管理局等亦應帶頭增聘殘疾人士;

交通方面 -

(七)擴闊'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 ('2元乘車優惠')至12歲以下殘疾人士,以及適用於全港專營小巴;及

(八)改善現行無障礙通道及為公營交通工具設立電子路線顯示屏和報站系統。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目前政府對殘疾人士投放的資源和支援十分不足,";在"的學童;"之後加上"(四) 讓部分過於殘舊、狹小和未能符合標準的特殊學校校舍盡快獲得搬遷、重建、改建或改善;(五) 增撥資源以協助提供融合教育的中、小學及專上院校提升硬件設施,包括改善課室和公共空間的設計,以及添置輔助儀器如字體放大器等,以建立真正的無障礙校園;(六) 讓錄取較多殘疾和有特殊學習需要學生的學校能增聘常額教師、專業支援和輔導人員,以加強對該類學生的支援;(七) 加強對殘疾學生在購買、維修及保養輔助儀器上的資助和支援服務;";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

(ii)陳恒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特區政府應致力改善現行與殘疾人士相關的福利政策,因此";在"制度,並"之後刪除"提供最低工資補貼",並以"為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提供稅務優惠,鼓勵他們聘用更多殘疾人士"代替;在"亦應帶頭增聘殘疾人士;"之後加上"(七) 積極支援復康團體開辦社會企業,從而提供殘疾人士就業機會;";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專營小巴;"之後刪除"及",並以"(九) 增加無障礙運輸服務,例如復康巴士及易達巴士等數目,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的'點到點'服務;"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其他方面 - (十一) 積極推廣無障礙社區建設,改善社區設施,並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援,改善大廈主要出入口通道,以方便殘疾人士進出大廈"。

(ii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評估方法"之後加上",以讓單肢傷殘的人士同樣領取傷殘津貼"。

(iv)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開支;"之後加上"(三) 增設特別傷殘津貼,其金額較現有的高額傷殘津貼為高,以針對需要深度照顧的嚴重殘疾人士,協助他們支付有關開支;";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促進"之後刪除"聾啞人士",並以"聾人及聽障人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在"生活;"之後加上"(七) 讓殘疾人士以個人身份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專營小巴;"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一) 盡快安裝港鐵月台幕門及幕門警示燈,保障視障人士、聾人及聽障人士的安全"。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