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13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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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第2號)公告》 | 206/2013 |
1.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8/13-14號報告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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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就使用流動應用程式及社交媒體網站發放立法會資訊提交的報告 |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
(一) | 會否要求各銀行立即全面回收2003年版千元鈔票;若會,時間表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以及會採取甚麼即時措施,以免偽鈔問題惡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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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要求各銀行盡快並於農曆新年前完成調校全港自助存鈔機,以防止收到偽鈔,並確保經存鈔機存入銀行的偽鈔不會流入市面? |
(一) | 鑒於中國人民銀行等5部委於去年12月5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並明確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包括為比特幣的交易提供支付、清算及結算等服務,政府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這些與比特幣相關的政策和措施;會否考慮在香港實施類似的政策和措施;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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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據報香港金融管理局早前曾表示,比特幣不屬其監管的範圍,但會監察比特幣在香港使用的情況,當局是否知悉現時比特幣在港的使用情況;有否制訂應變措施,以應對比特幣的投機活動對香港金融體系造成影響的情況?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間資助院校每年(以人數和百分比分別而言)首10個錄取最多雙非申請人的資助學士學位課程的名稱;每個該等課程錄取的雙非申請人的數目、百分比及收生成績中位數;以及每個課程錄取的聯招申請人的數目及收生成績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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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間資助院校每年(以人數和百分比分別而言)首10個錄取最多非本地生的學士學位課程的名稱;每個該等課程錄取的此類申請人的數目、百分比及收生成績中位數;以及每個課程錄取的聯招申請人的數目及收生成績中位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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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檢討非聯招的有關安排,包括不同學歷的對比方法、評審非聯招申請的程序和準則、以及應否就各資助課程所錄取的非聯招申請人的比例設定上限? |
(一) | 鑒於政府表示正就終審法院判決所帶來的影響進行全面評估,該項評估如何進行及其具體範圍為何,以及何時公布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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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訂明,政府可"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政府會否因應縮短綜援計劃的居期規定,調整政策或採取應對措施,例如要求內地當局把"經濟上自給自足和具謀生能力"列為批准內地人來港定居申請的條件之一,以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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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研究縮短綜援計劃的居期規定會否對香港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以及有何解決辦法;若有研究而結果顯示,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是唯一辦法,政府會否這樣做? |
(一) | 鑒於政府分別於2012年10月引入的買家印花稅及於2013年2月調高的從價印花稅同樣適用於非永久居民,但前者對所有而後者對部分的永久居民不適用,當局有否評估該等稅項有否違反《基本法》的上述條文;如評估結果為有,有何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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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按"港人港地"措施出售的土地的契約訂明,在有關用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只可售予永久居民,當局有否評估該條款有否違反《基本法》的上述條文;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盡快進行評估,並向公眾交代結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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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其他限制商業行為而對不同類別的居民有不同待遇的措施和政策,有否違反《基本法》的上述條文;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進行評估?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
(一) | 鑒於政府在2012年2月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當時正研究領匯就赤柱廣場的翻新及擴建工程向其提交的資料,而事隔至今已近兩年,為何當局仍未公布研究結果,以及研究的最新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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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調查領匯在長發廣場和龍翔廣場進行的改建工程,有否令該兩個商場的樓面面積超出地契所訂的可建樓面面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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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全面審核領匯轄下各物業在完成改建工程後的樓面面積,有否超出地契所訂的可建樓面面積;如有審核,詳情為何,以及在發現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時,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如沒有審核,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在香港舉行電能車方程式分站賽事(下稱"分站賽事"),對建立"香港"品牌、推廣旅遊、吸引更多盛事在港舉行,以及促進體育發展方面有何效益;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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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電能車方程式正式賽程公布前,政府有否派員與主辦機構進行商討,以爭取在香港舉行分站賽事;若有,當時的進展為何,以及遇到甚麼困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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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報道指出,今次未能成功爭取在香港舉行分站賽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建議的賽道途經政府總部一帶,因此賽事會阻礙行政長官及其他官員出入辦公室,該問題的詳情為何,以及有否研究解決方法;若有,結果為何? |
(一) | 過去5年,關於拐帶或販賣人口罪行的舉報有多少宗;該等案件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的受害人為兒童及已偵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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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有沒有設立專職隊伍負責調查該等案件;如有,編制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各交匯處的(i)位置、(ii)啟用年份、(iii)可容納的巴士線路數目、(iv)可容納的最多候車人數,以及(v)去年接獲的投訴宗數及其內容,並按交匯處名稱以表列出分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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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交匯處的照明水平、行人過路設施(包括橫過停車灣的行人過路處)的闊度及交通標誌的設計標準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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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最近3年,有否更新交匯處內通風系統的設計標準及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定期監測各交匯處的空氣質素,以保障候車乘客的健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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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邀請運輸業人士和其他的持份者(包括巴士公司、巴士司機、運輸業工會、乘客代表等)參與全面檢討交匯處的設計,以及制訂改善計劃和施工時間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研究改善計劃,以保障使用交匯處的候車乘客和巴士司機的健康和安全? |
(一) | 過去5年,有多少宗涉及吊臂未收合妥當的吊臂車的交通意外及其引致的傷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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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收緊規管吊臂車在道路上行駛的安全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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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工程業人士指出,在吊臂車上裝置警告閃燈提醒司機和吊臂操作員注意吊臂的高度,可減少意外的發生,當局有否考慮規定所有吊臂車加裝該項安全設備;若有,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機管局行政總裁在上述的租約招標過程中,有否更改標書的評分標準及有關比重("計分方法");如有,(i)原因及詳情為何、(ii)更改前後的計分方法有何分別、(iii)此做法有沒有違反廉政公署發出的相關指引;如有違反,當局會否採取進一步的跟進行動;如沒有違反,理據為何,以及(iv)機管局有否評估更改計分方法令其蒙受多少租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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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機管局有沒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跟進上述事件;如沒有,原因為何;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發現有人違規;如有人違規,當局有否採取跟進行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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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機管局會不會考慮檢討租約招標的計分方法;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
(一) | 哪個職級或以上的廉署人員獲准使用宴會廳款待賓客、宴會廳的使用準則,以及有關人員以何準則決定使用宴會廳還是在食肆款待賓客;在宴會廳舉辦的午宴及晚宴的人均開支上限是否按照政府有關公務酬酢的內部指引訂定;若否,原因及人均開支上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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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宴會廳舉行的宴會的餐飲服務是否只由合約承辦商承辦;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有否非合約承辦商的人士負責為宴會採購及/或烹調食材,或合約承辦商有否外判工作予其他人的情況;若有該等情況,廉署以何形式支付食材費用及他們的薪酬開支,及為何需由承辦商以外的人主理筵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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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項所述期間,宴會廳曾用作款待的次數,每次款待的(i)日期、(ii)出席的賓客數目、(iii)賓客任職的機構、(iv)賓客的職銜、(v)出席廉署人員數目、(vi)出席廉署人員職銜、(vii)食物開支、(viii)酒水開支、(ix)就非合約承辦商的人士採購及/或烹調食材向其支付的費用(分別列出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及每一種以非現金支付的形式及金額)(如適用),以及(x)若廉署透過合約承辦商支付廉署或賓客自行聘用的餐飲服務供應商,每一種支付安排的詳情及涉及的金額(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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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現時獲發牌照在本港行駛的內地商業車輛數目為何;過去3年,每年進入香港的內地商業車輛數目及架次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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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了《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外,現時內地商業車輛的司機在港駕駛該等車輛時受到甚麼限制;政府有何措施監察該等司機有沒有違反該等限制;過去3年,有沒有司機因違反該等限制而遭檢控;若有,每項限制的檢控宗數和一般的處罰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負責執行上述工作的屋宇署前線員工(包括結構工程師、屋宇測量師、測量主任/技術主任、屋宇安全助理、屋宇安全主任、文職人員、司機)的(i)人數、(ii)按薪級中點計算的年薪值、(iii)附帶福利及(iv)職務範圍(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並按員工屬(a)公務員或(b)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分別列出);
表一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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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第(一)項所述各職系每年的(i)新聘人數和(ii)離職人數(按員工屬(a)公務員或(b)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分別列出),以及(iii)由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轉職為公務員的人數(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二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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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屋宇署在推出新政策措施時,有沒有採用任何機制或準則推算相關的人手需求;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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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屋宇署的司機向本人反映,由於該署的政府車輛不敷應用,部分司機執行傳遞文件等雜務時需要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現時該署轄下車輛的數目及該署的司機去年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執行雜務的次數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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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屋宇署會否就近日發生的工潮採取相應的改善措施(例如會否增加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轉職為公務員的機會,以及改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附帶福利及待遇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2010至2012年,當局收到有關電動輪椅危害行人安全或對行人造成阻礙的投訴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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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對電動輪椅的結構、重量及最高行駛速度制訂安全標準,以及如何確保經過改裝的電動輪椅符合該等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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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外,有否其他法例懲處不適當使用電動輪椅的人士;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就內部傳閱文件事宜所訂守則為何,以及該等守則有否訂明哪些文件或在甚麼情況下應要求公務員在閱覽文件後簡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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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政府曾把哪些外國或內地官員的演辭在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間傳閱,並在下表列出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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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當局要求公務員閱覽內地官員在港發表有關政制發展及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文件或演辭,會否影響公務員的政治中立性,以及有否違反"港人治港"的原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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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公務員在辦公時間內參加上述講座是否屬其職責以外的活動,而有關的演辭是否他們職責範圍以外的文件;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政府有否評估它要求公務員參加該等活動和閱覽該等文件,是否已違反他們的聘用條款? |
(一) | 獲批來港定居的優才當中,(i)分別有多少人在申請時以該計劃所設的"綜合計分制"及"成就計分制"接受評核、(ii)有多少人現時仍在香港居住,以及(iii)有多少人現時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當中有多少人現時仍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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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沒有措施吸引內地以外的人才根據優才計劃申請來港定居;如有,具體的措施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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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優才或其受養人在未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可否享有永久性居民的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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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有多少名優才受聘於政府,以及當中有多少人的年資不少於7年;他們的學歷或專業資格一般為何,並按政府部門以表列出分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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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政府部門聘用優才的準則及原因;原因是否包括欠缺符合入職條件的本地居民投考有關的政府職位;優才投考政府職位時會否獲豁免參加綜合招聘考試和基本法測試? |
(一) | 該計劃推出至今的參加者總人數,以及當中成功就業及已脫離綜援網的參加者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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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該計劃的參加者平均每人每日工作的時數及每周工作的總時數分別為何,以及平均連續工作多少個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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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社署有否記錄該計劃的參加者的工作出勤率,以及有否訂定出勤率的最低要求;有否機制懲罰無故缺勤或出勤率低於最低要求(如有的話)的參加者;如有機制,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有否跟進上述事件;如有,跟進行動的進展及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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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接獲保險經紀及保單持有人涉及上述事件的求助個案的數目及類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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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指稱,他們曾向消費者委員會求助但遭拒絕受理,而保監處並沒有法定權力介入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以及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商業糾紛,當局有何措施在類似的事件中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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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聲稱,保單的條款列明該公司的經紀會向客戶提供售後服務,但該項安排被該公司單方面終止,有否評估該公司有否違反任何法例;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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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業界人士指出,本港曾發生類似事件,而有關保險公司最終協助受影響的保險經紀成立保險代理公司繼續處理客戶保單,以解決事件,是否知悉有關的詳情(包括事件發生時間、經過、受影響的保險經紀及保單持有人數目、保監處在事件中擔當的角色及工作,以及最終解決糾紛的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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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有否協助調解該公司與保險經紀的佣金糾紛,或協助受影響的保險經紀成立獨立保險代理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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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有意見指上述事件所涉保險公司為節省成本,不惜徹底改變傳統的保險代理制度,而其他保險公司亦將會仿效,當局有何具前瞻性的措施,確保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
(一) | 有關的政府部門就去年11月24日的諮詢會分別動用了多少人手派發入場券及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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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何政府把市民入場參與諮詢會的方式由往年透過熱線電話報名改為親身排隊輪候入場券;政府在決定採用排隊方式派發入場券時,有沒有考慮親身排隊人士的人身安全和他們需承受日曬雨淋之苦、排隊安排可能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以及通宵維持秩序需耗用警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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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沒有計劃檢討市民入場參與諮詢會的方式,在確保不同意見的人士有公平機會出席諮詢會並在會上發言的同時,免卻市民通宵達旦排隊輪候入場券之苦和避免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就資助安老院及私院分別而言,(i)當局接獲住院長者遭虐待的個案數目、(ii)當中施虐者被定罪的個案數目,以及(iii)有多少名院舍員工因告發虐待事件而遭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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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居於私院的長者人數,並按(i)有關的私院所在的區議會分區,以及他們的(ii)殘疾程度(即需要經常護理、殘疾程度達100%、健全/殘疾程度達50%)、(iii)所屬年齡組別、(iv)子女數目及(v)婚姻狀況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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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居於私院的長者接受"安老服務統一評估"的評估以確定服務需要,以及他們當中(i)被評估屬不同級別、(ii)被評估為身體狀況出現了重大轉變,以及(iii)其後獲編配入住資助安老院舍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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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居於私院並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長者的人數,以及當中多少人於入住私院後才開始領取綜援;不同殘疾程度並正領取綜援的私院院友平均獲發的綜援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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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居於私院並正領取綜援的長者去年獲發補助金及特別津貼的人數,以及他們平均獲發的金額,並按他們的殘疾程度列出分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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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5年,居於私院的長者當中,(i)按殘疾程度領取不同綜援標準金額分別的人數及百分比,以及(ii)獲編配入住資助院舍的人數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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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居於私院的綜援受助長者身故,以及他們當中有多少人在身故時正在輪候入住資助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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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過去5年,當局每年就多少宗居於私院的綜援受助長者未有申報其家屬代繳部分住院費的個案而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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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現時分別有多少間私院向院友收取的最低住院費高於相關殘疾程度的長者所獲發的綜援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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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除院舍照顧補助金外,社會福利署會否考慮向領取綜援的私院院友發放額外津貼,以補足綜援金額與私院住院費的差距;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研究在不扣減綜援的前提下,准許正領取綜援的私院院友的家人支付部分住院費? |
(一) | 過去5年,每年貨櫃場內發生的各類工業意外分別有多少宗、所引致的傷亡人數,以及意外的成因和涉及哪些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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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勞工處就貨櫃場安全事宜進行定期及突擊巡查的次數分別為何;巡查時有否發現不適當放置和堆疊貨櫃的個案;若有,詳情及跟進工作為何,包括有沒有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若沒有提出檢控,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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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現時各貨櫃碼頭分別有多少名安全主任駐場;除了進行巡查外,當局有何其他措施監督貨櫃場內放置和堆疊貨櫃的方式符合政府頒布的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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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為貨櫃場的工人提供培訓及安全指引,並要求他們必須完成相關實習和考核,才可從事有關工作及使用重型機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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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監察貨櫃場內機械設備的保養及維修狀況,是否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若有,當發現設備不合規格或機件故障時,有否要求貨櫃場的負責人在指定時間內進行維修或更換設備;若有,有關的規定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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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計劃檢討貨櫃場的作業安全守則(包括維修及更換不合規格的設備的時限,以及貨櫃堆疊的許可高度等);若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各建造業工種的外勞數目,並按輸入勞工計劃提供分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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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建造工地內發生的工業意外所引致的傷亡人數(並按意外成因、傷亡情況及工種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涉及外勞的宗數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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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禁止未經註冊的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該項規定是否適用於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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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若是,現時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外勞人數為何,以及在過去3年有否檢控聘用未經註冊外勞的僱主;若有檢控,宗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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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把外勞納入該條例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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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要求外勞從事建造工作前先接受相關的技術培訓和取得與本地工人相同的註冊資格,才可從事有關工作;若有,詳情及監管機制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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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計劃全面檢討現行外勞來港從事建造工作的機制和規定,並加強巡查建造工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