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18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17/2014
2.《〈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廢除)規例》規例》18/2014
3.《〈2013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9/2014
4.《2014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令》20/2014
5.《〈201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1/2014

其他文件

1.第74號-教育獎學基金
截至2013年8月31日止年度受託人就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及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75號-職業訓練局
2012/2013年報及財務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76號-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A號(2013年11月)
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提交)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13-14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5.《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郭榮鏗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訂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此外,《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下稱"中央駐港機構")的人員作出下列行為是否違反香港法例:(1)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的任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份而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及(2)索取或接受任何該等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所屬機構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二)有否研究,《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的"利益"是否包括(1)委任某人擔任某項內地公職(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委員),及(2)就協助某人獲委內地公職作出的承諾或作為;若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三)有否檢討現行法例是否足以對作出下列行為的人士施以刑事制裁: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延後利益(例如離任後獲委內地公職),以及中央駐港機構人員向公職人員提供該等延後利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2. 陳婉嫻議員問:


過去十多年,有不少本地文化藝術工作者租用工廠大廈(下稱"工廈")的單位作工作室之用。另一方面,政府於2009年宣布一系列利便舊工廈重建和整幢改裝的活化措施(下稱"活化工廈措施"),並自2010年4月起實施。香港藝術發展局於2010年公布的"使用工廠大廈進行藝術活動的現況及需求調查"的結果顯示,活化工廈措施刺激了工廈單位的買賣,令不少在工廈開設工作室的文化藝術工作者面對租金上升及被終止租賃等問題,而這種情況在九龍東最為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調查,自政府於2009年宣布推行活化工廈措施以來,每年各工廈單位的租戶數目、空置率及平均租金為何;當局有甚麼措施幫助受活化工廈措施影響的文化藝術工作者應付租金上升或被終止租賃等問題;

    (二)有否調查,在2008年至今的每一年,文化藝術工作者在九龍東的工廈單位開設的工作室的數目,以及該等工作室的租金開支平均相當於其總收入的百分比為何;過去3年,當局有否接觸受活化工廈措施影響的文化藝術工作者,以及進行相關的研究,以了解他們的困難及需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全面調查九龍東以至全港的工廈單位現時的使用情況,包括租戶從事的業務及單位的用途等;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會否就活化工廈措施對文化藝術工作者造成的影響進行檢討,以期制訂更符合持份者實際需要的工業區發展規劃及政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3. 鍾樹根議員問:


發展局在去年6月宣布,把一幅位於筲箕灣愛德街及愛勤道交界、面積只得476平方米的用地(下稱"愛德街用地"),納入本財政年度賣地計劃。該幅用地將於本月21日公開招標出售,作興建私人住宅之用。有區內居民強烈反對該項安排。他們指出,該幅臨海"蚊型"用地的最高可建總樓面面積只得4 287平方米,而新建樓宇非常接近東濤苑和愛東邨愛寶樓,亦會阻礙內陸樓宇的採光及空氣流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在招標出售上述用地前,有否研究新建樓宇對區內的空氣流通、鄰近樓宇低層單位的採光,及鄰近屋苑樓價的影響,以及一條直徑12米通往大海的地下排污渠可能導致該用地的面積進一步收窄的問題;若有研究而結果是對附近環境沒有任何影響,理據及數據為何;若沒有研究,當局如何得知該計劃有沒有影響鄰近的居民;

    (二)鑒於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在去年9月推出的諮詢文件中建議,興建專為單身人士而設的單幢式公屋大廈,但據報有本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及市民反對見縫插針式興建樓宇,而諮詢報告書將於本年首季發表,為何當局不等待該報告書發表,便決定在本月21日招標出售愛德街用地;有否評估當局在是次的招標決定有否充分考慮民意;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鑒於本人得悉,政府在1999年於上述用地所在位置及附近一帶進行填海前,曾向東區區議會承諾,填海所得土地只會用作興建資助房屋及社區設施,而不會作發展私人樓宇用途,政府有否評估現時出售愛德街用地以興建私人樓宇有否違反該承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4. 鍾國斌議員問:


根據聘請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下稱"合約"),僱主須於合約被終止或屆滿時,負責外傭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費。有外傭僱主向本人反映,部分外傭中介公司(下稱"中介")和外傭見有機可乘,合謀濫用這個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慣稱"跳工")。他們想盡辦法令僱主主動跟外傭解除合約,外傭可得旅費而中介則可向新僱主收取服務費。然而,該等外傭其實沒有返回原居地,而是出境前往澳門、深圳或鄰近地區後再來港工作。鑒於外傭跳工令僱主蒙受精神及金錢上的損失,而該問題日益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對於在提出工作簽證申請前12個月內曾與僱主提前解除合約多於兩次的外傭,當局會否考慮不再向他們簽發新的工作簽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檢討及修訂《入境條例》,嚴格規定外傭和僱主提早解除合約或合約屆滿時,外傭必須在14天內直接返回其原居地,並且准許僱主監察外傭是否確實離港;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應外傭的準僱主提出要求,並獲外傭同意的情況下,向準僱主提供入境事務處備存該外傭以往在港工作的資料,包括每份合約的工作地點、日期及離職原因等以作參考,藉以打擊外傭跳工的行為,以及避免準僱主落入跳工外傭的圈套,從而加強對僱主的保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王國興議員問:


據悉,現時有不少提供車費折扣優惠的的士司機(俗稱"折扣黨"),在的士儀錶板上放置多部智能電話,以便與需要電召的士服務的乘客聯絡。該等司機一邊駕駛、一邊以手指尖觸碰電話屏幕或在屏幕上滑動(下稱"指尖操控")的方式來使用流動電話。有不少的士業人士及乘客表示關注,該等司機在此情況下容易分神,令交通意外容易發生,對的士乘客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然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只禁止司機在駕駛時以手持或置於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卻沒有禁止司機在駕駛時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亦沒有限制司機在車輛儀錶板上放置流動電話的數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個月,的士司機因向乘客提供車費折扣優惠,以及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而被檢控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的士司機在同一年內因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及向乘客提供車費折扣而被定罪、有多少宗涉及的士的交通意外是在司機使用流動電話時發生,以及有否派遣警務人員喬裝顧客(俗稱"放蛇")執法,以打擊"折扣黨";若有,有多少名的士司機在放蛇行動中被拘捕;及

    (三)過去3個月,當局對在儀錶板上放置多部流動電話的的士司機有否加強執法,以及當中有多少人被檢控不小心駕駛;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法例,訂明司機可在儀錶板上擺放及使用的流動電話數目上限,讓警務人員、的士業人士及其他的駕駛者依法行事;若會,立法(包括諮詢業界)的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梁志祥議員問:


據報,屬瀕危植物物種的土沉香及其分泌的樹脂的價格近年不斷上升,以致香港發生多宗土沉香樹遭人非法砍伐及盜取的案件。例如,大嶼山白銀鄉有百多株土沉香樹在數年間被砍光。據悉,不法分子會先在土沉香樹幹割出傷口,以刺激樹木分泌樹脂,然後折返採集樹脂及砍樹圖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有多少株土沉香樹被非法砍伐;若沒有數字,原因為何;雖然政府曾表示對土沉香樹進行普查既不切實際又作用不大,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搜集該等數據,以便制訂更有效保護土沉香樹的政策;

    (二)過去5年,因非法砍伐土沉香樹而被捕的人數,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最高刑罰為何;政府會否提高非法砍伐樹木的罰則,以加強阻嚇性;鑒於非法砍伐土沉香樹的案件不時發生,當局有否檢討有關的保護措施是否有效;有否參考外地當局為遏止同類案件而採取的措施,以及訂立的法例和有關罰則;若有參考,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考慮復修被破壞的土沉香樹生長地,包括重新種植土沉香樹苗;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7. 何俊賢議員問:


據報,數十名曾在2011年參與日本福島縣地震救災工作的美國士兵,早前集體入稟控告東京電力公司隱瞞當地核電廠嚴重洩漏核輻射的真相,導致他們因飲用及接觸受輻射污染的水而患上癌症。此外,日本政府最近發現福島縣多名兒童罹患甲狀腺癌,而福島縣的地下水亦受到輻射污染。因此,有市民表示擔心可能有受輻射污染的日本食品進口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日本進口香港的食品的種類、數量、貨值及產地,以及各類食品的進口量佔香港同類食品總消耗量的百分比;當局有否評估,當日本食品因輻射污染問題而需全面停止進口香港時,本港的食品供應會受到甚麼影響,以及有否制訂應變方案(包括推出措施協助業界從其他地區採購食品);

    (二)會否向日本當局了解,上述兒童患上癌症與曾進食受輻射污染的食物是否有關;會否即時檢討本港監測食品的輻射水平的設備與人手是否足夠、加強對日本進口食品進行輻射水平測試,並研究需否擴大對日本食品進口香港的限制;及

    (三)有否計劃與日本當局就食品安全事宜建立通報機制,以加強信息互通,並在該機制下訂明,當日本當局驗出食品或生產食品的水源含有過量放射性物質,或當地有人懷疑因進食受輻射污染的食品而患病時,須即時向本港食物安全中心發出通知及送交相關的檢驗結果;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張宇人議員問:


為防控人類感染甲型禽流感(H7N9),當局在文錦渡動物檢查站("檢查站")對內地供港活雞抽取樣本進行H7禽流感測試,並容許活雞被送往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巿場("批發市場")等候測試結果。上月27日,一批內地供港活雞的樣本被檢驗到帶有H7禽流感病毒,當局因此撲殺了批發巿場內的2萬多隻活雞,當中包括本地活雞。此外,批發市場須關閉21日,而在此期間,內地供港及本地的活雞交易亦須暫停,本地家禽業因而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本人接獲本地家禽業人士的投訴,他們表示多年來致力提升防禦禽流感的措施,當局不應動輒研究取締活雞銷售,令他們的努力付諸流水,而是應加強內地及本港供應的活家禽的分流及防疫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當局在檢測站對內地供港活雞進行的H7禽流感血清學測試,以及用以進一步確定活雞是否帶有H7禽流感病毒的基因測試,分別需時多久才可得出測試結果;該等時間可不可縮短至半小時以內,以便內地供港活雞送抵批發市場前得知測試結果;如可,何時可以落實;如不可,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有關的技術研究,並在有需要時向本會申請撥款;

    (二)當局會不會考慮在上水近文錦渡路一幅原先計劃用作發展家禽屠宰中心的用地,或在附近另覓土地,興建設施以供暫時存放內地供港活雞等候測試結果;如會,詳情為何;如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現時沒有供家禽注射的H7N9禽流感疫苗,當局會不會撥款資助研製該疫苗;如會,詳情為何;如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葉劉淑儀議員問:


隨着港珠澳大橋和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等基建項目在未來數年相繼落成,來往香港和內地的交通將會更加便捷。有展覽業人士預計,位於北大嶼山的亞洲國際博覽館("亞博")屆時的使用量將會大幅上升。此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去年答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會繼續與業界研究加強亞博和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中心")兩間展館的合作,使香港整體的會議展覽場地資源得以有效運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亞博在2012年有8天展期的展覽場地使用率接近飽和,當局有否計劃擴建亞博,以應付隨着上述基建項目啟用而增長的展覽場地需求,並配合當局充分發揮港珠澳大橋促進東涌及鄰近地區"橋頭經濟"效用的政策目標;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香港貿易發展局據悉正研究洽購亞博的營運權,務求將兩間展館撥歸同一管理公司營運,以便更有效地協調展覽場地的租用事宜,當局有否就洽購亞博營運權一事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制訂具體計劃;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劉慧卿議員問:


本人獲悉,本年1月1日有一個公眾集會在中區遮打道舉行,期間有警務人員試圖檢取示威物品,因而與示威者發生衝突。有記者目擊兩名軍裝警員對衝突場面進行攝錄。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向警務人員發出關於執法時使用攝錄器材的指引的詳情為何,包括在何種情況下可對公眾遊行和集會進行攝錄;

    (二)有否調查上述兩名警員進行攝錄前,他們或其他警務人員有沒有高舉告示標語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在場人士他們即將進行攝錄;若有通知,詳情為何;若沒有通知,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示威人士反映,警方在公眾遊行和集會期間進行攝錄時,經常沒有通知在場人士正進行攝錄,警方日後會否指派警務人員於進行攝錄前通知在場人士將會進行攝錄;及

    (四)警方攝錄所得資料的用途和處理方法為何;警方有何監察機制,防止警務人員任意對公眾遊行和集會進行攝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鄧家彪議員問:


現時,僱主須就每名僱員向稅務局提交一份《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僱主報稅表"),填報該僱員的個人資料及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向該僱員支付的薪酬等資料。近日,有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最近在偶然的情況下發現他們的前僱主填報有關他們的資料失實,包括年度收入,而且他們只是該僱主的臨時僱員而不是僱主填報的全職僱員。他們又指出,上述安排存在漏洞,因為如僱員沒有收到稅務局的繳稅通知書,便不知道僱主曾向稅務局填報關於自己的失實資料,而且僱主向稅務局提交的僱主報稅表無須經僱員簽名確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稅務局有否定期抽查僱主提交的僱主報稅表;若有,如何核實僱主與僱員存在僱傭關係,以及僱主報稅表上填報關於僱員的個人資料和薪酬的真確性;

    (二)鑒於稅務局的網頁訂明,僱主應在提交僱主報稅表後提供一份該文件的複本予其僱員,當局有何措施抽查及核實僱主有否這樣做;過去5年,當局發現多少宗僱主沒有這樣做,以及有關的僱主有否受罰;若有,一般的處罰為何;及

    (三)過去5年,當局因接獲投訴及循其他途徑發現僱主填報失實的僱員薪酬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中僱主誇大僱員薪酬的個案數目、僱主應繳稅款的有關總額,以及有多少名僱主因此被定罪;當局會如何堵塞上述漏洞?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郭家麒議員問:


近日有青衣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經常乘搭港鐵東涌線列車往返青衣站和香港站,但該線列車的班次疏落,以致很多時無法登車。另一方面,途經該兩個鐵路站的機場快線則尚未飽和。他們認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未有善用機場快線的載客能力,滿足青衣居民的交通需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機場快線的設計最高每日載客量,以及過去10年平均每日的實際載客量;如兩者有巨大差異,有否研究原因為何,以及港鐵公司在過去3年,有否採取措施提高機場快線的載客量;如有,成效如何;

    (二)是否知悉,技術上而言,東涌線在繁忙時間的班次可不可以增加;如不可以,詳情為何;如可以,為何港鐵公司沒有充分利用東涌線的容量改善服務;

    (三)是否知悉,機場快線和東涌線合計,於繁忙時段及非繁忙時段由青衣站往來九龍站的列車及由青衣站往來香港站的列車,每小時的班次和載客量分別為多少;及

    (四)有否鼓勵港鐵公司推出類似東涌線全月通的機場快線月票,讓青衣居民多一個交通選擇,並吸引乘坐過海隧道巴士的青衣居民轉用鐵路,以改善機場快線的載客率,並實踐2013年《施政報告》提出"鐵路為主,巴士為輔"的政策目標;如有,詳情是甚麼;如否,為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於去年12月19日表示,要把香港及澳門行政長官到北京述職的安排規範化,將來的述職會於每年12月19日前完成。他並說:"我們也要明確述職匯報的範圍應包括哪些方面,不只是一年裏面做了哪些成績,現在我們也要求去找到不足,包括新一年裏面有哪些新的規劃"。他亦強調,行政長官在述職期間,也要匯報在貫徹落實《基本法》方面取得哪些進展及存在哪些問題。關於香港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歷屆行政長官述職的模式和情況為何;政府過去有否收到中央就述職的模式和內容作出規範和改變的要求;現屆政府有否瞭解為何中央把行政長官述職規範化;若有瞭解,詳情為何;

    (二)行政長官述職規範化的詳細內容為何;去年12月進行的述職有否按照最新的規範進行;當局有否就去年的施政有何不足之處進行檢討;若有,結論為何,以及有否在該次述職中向中央匯報;及

    (三)有否評估中央要求行政長官述職規範化,會否對政府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實施政策帶來影響,以及會否令市民憂慮中央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若評估的結果為會,當局有否向中央反映,以及如何釋除市民的憂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4. 莫乃光議員問:


根據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谷歌每半年發表的《資訊公開報告》,香港政府曾在2013年上半年向該公司提出253次披露其用戶資料的要求,但其中約有三分之二的要求不獲該公司受理。此外,電腦科技公司微軟發表的《執法機關要求報告》顯示,該公司於同期接獲香港政府597次披露用戶資料的要求,並就約八成的要求提供用戶的部分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3年2月至今,政府部門向各類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平台/網站(統稱"供應商")提出披露其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供應商名稱(如能提供)、
    (ii)供應商類別、
    (iii)提出要求的類別、
    (iv)是否包括內容資訊、
    (v)要求的資料數目、
    (vi)牽涉的賬戶數目、
    (vii)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i)要求的資料詳情、
    (ix)是否根據法庭命令提出、
    (x)提出要求的日期、
    (xi)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要求獲受理與否)、
    (xii)供應商是否受理,及
    (xiii)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並按政府部門名稱以表一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表一
    政府部門名稱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xiii)
                               

    (二)2013年2月至今,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移除其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供應商名稱(如能提供)、
    (ii)供應商類別、
    (iii)提出要求的類別、
    (iv)要求移除的資料數目、
    (v)牽涉的賬戶數目、
    (vi)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要求移除的資料詳情、
    (viii)是否根據法庭命令提出、
    (ix)提出要求的日期、
    (x)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要求獲受理與否)、
    (xi)供應商是否受理,及
    (xii)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並按政府部門名稱以表二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表二
    政府部門名稱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三)政府部門/執法機關就向供應商要求提供或移除用戶資料的內部指引及機制詳情;當局去年有否檢討有關指引,特別是會否考慮在沒有侵犯商業機密及個人私隱的情況下,才向供應商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如有檢討,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公開現行監管政府部門/執法機關向供應商提出索取或移除用戶資料要求的機制,以及會否定期公布第(一)及(二)項所述的有關資料,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政府在2008年或以後設立及/或注資的16個基金的總結餘達670億元,而當中逾半數投資回報率遜於外匯基金同期投資回報率,而有多達11個基金投資回報更不足以支付開支。此外,在2011-2012年度獲注資30億元的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在該年度更錄得相當於注資額5%虧損。有社會人士質疑,有關基金的投資失誤令公帑蒙受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往3年,上述各個基金投資回報,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管理的外匯基金投資回報的差距為何;

    (二)有否硏究上述11個基金入不敷支原因,以及採取措施改善其投資回報率;如有,硏究的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採取措施監管及有否定期檢討上述各基金的投資模式、投資產品類別、回報及管理費開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往3年,上述11個基金每年用於投資管理費用為何,該等款額與外匯基金有關費用如何比較;有何措施及機制確保有關基金管理費合乎成本效益,避免過高或不合理管理費蠶食本金及政府的注資;及

    (五)有否硏究集合各個基金款項,交由金管局代為投資;如有,硏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可否立即進行硏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胡志偉議員問:


自2007年起實施的《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定,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據悉,有不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小業主,在改善其樓宇的消防設施以符合該法例方面遇到困難。雖然政府在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曾多次表示,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但不少小業主向本人反映,他們不清楚消防處及屋宇署靈活執法的準則,以致難以遵辦該兩個部門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在去年7月曾表示,會分兩個階段對全港的目標樓宇進行巡查,對第一階段下的約9千幢樓宇的巡查是否已完成;若否,預計何時完成;若是,第二階段巡查是否已展開,若已展開,進展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別在該兩個階段下已巡查的樓宇的數目;

    (二)在第一階段下已巡查的樓宇當中,分別有多少幢屬下列情況:(i)當局沒有發出任何指示、(ii)當局有發出指示並已獲遵辦、(iii)當局有發出指示並已部分獲遵辦、(iv)當局有發出指示而完全未獲遵辦,及(v)當局有發出指示並其後豁免有關業主遵辦該等指示,以及獲豁免遵守的指示的內容及數目為何;

    (三)在已完全遵辦指示的樓宇中,有多少幢涉及(i)增設水缸、(ii)安裝消防喉轆系統、(iii)大廈結構工程、(iv)非大廈結構工程,以及(v)採取了替代方案(並按替代方案的類型列出分項數字);

    (四)當局以何準則、法例或指引決定是否接納替代方案,例如,當局考慮接納商用部分不佔多於四層的綜合樓宇的自動灑水系統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應的替代方案的準則為何;當局會否向小業主公布審批替代方案的準則,令小業主知悉在遵辦指示時可考慮哪些方案;

    (五)會否考慮參照第(四)項提及的替代方案,讓住宅樓宇的業主可採用同一替代方案,即容許住宅樓宇的消防系統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應;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否統計,過去5年,樓宇業主平均每戶為遵辦指示而支付的工程費用,並按樓宇的住戶數目列出分項數字;鑒於有不少業主表示難以籌集資金,以支付有關的工程費用,當局會否接納更多不同的替代方案,以減輕小業主的負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7. 梁繼昌議員問:


過去10年,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上升,去年更突破5 400萬。有關該等旅客的旅遊模式,政府可否按旅客的客源市場(中國內地、短途地區市場、長途地區市場及新市場),以下表分項列出過去5年每年訪港旅客的人次(並按逗留晚數提供進一步的分項數字)、旅客的平均逗留時間和人均境內消費金額?

年份 2013 2012 2011 2010 2009
中國內地
旅客人次 不過夜旅客     
逗留一至兩晚     
逗留3晚或以上     
經陸路入境     
經海路入境     
乘飛機入境     
平均逗留時間(晚)     
人均境內消費金額     
 
短途地區市場(不包括中國內地)
旅客人次 不過夜旅客     
逗留一至兩晚     
逗留3晚或以上     
平均逗留時間(晚)     
人均境內消費金額     
 
長途地區市場
旅客人次不過夜     
逗留一至兩晚     
逗留3晚或以上     
平均逗留時間(晚)     
人均境內消費金額     
 
新市場
旅客人次 不過夜     
逗留一至兩晚     
逗留3晚或以上     
平均逗留時間(晚)     
人均境內消費金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石禮謙議員問:


據報,教育局最近公布的一項關於2010年度副學位課程畢業生的工作表現的僱主意見調查顯示,僱主對該等畢業生整體表現的評分創10年內相同調查的新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副學位課程學生的畢業率為何;

    (二)鑒於上述調查顯示,副學位課程畢業生在英語能力方面的表現評分在各評估項目中屬偏低,教育局有否評估出現這情況的原因;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每年自資副學位課程提供的學額超過3萬個,當局會否就該等課程的畢業生須達到的學術水平制訂統一標準,以確保該類畢業生的質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在短期內全面檢討副學位課程的發展路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9. 陳克勤議員問:


有關注動物權益的團體表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條例》")的罰則欠缺阻嚇力,而且當局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源,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律政司去年以判罰過輕而提出上訴的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宗數,以及上訴的結果為何;

    (二)鑒於目前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高級獸醫官獲授權逮捕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人,以及進入並搜查懷疑曾經或正在發生殘酷對待動物事件的建築物,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條例》,授權漁護署內所有獸醫職系的人員行使有關權力,以加強執法的效率;

    (三)有否計劃重新考慮設立動物警察,專責調查跟進涉及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立法強制曾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定罪的人接受心理輔導及修讀愛護動物課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於2011年10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曾向當局查詢2009至2010年每年的航機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及停留時的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及當局有否採取措施,減低航機的排放量,以改善東涌空氣污染問題及減少空氣污染物對東涌居民健康的影響。當局回覆時表示,已採取措施減少飛機空氣污染物和碳排放,然而仍有東涌居民向本人反映,指最近3年使用香港國際機場的航機班次不斷增加,航機的排放量亦相應增加,使東涌空氣質素日趨惡化,對區內居民的健康構成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2011至2013年期間,每年航機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及停留時的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按航機型號以列表方式列出航機的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最高的航機型號,以及當局現時有何措施減低該等型號航機的排放量;

    (二)有否評估近年東涌空氣質素日趨惡化與航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是否有關;若評估結果為有關,航機排放量增加在何等程度上令東涌空氣質素惡化;若評估結果為無關,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採取新措施,以減少航機排放的空氣污染物對東涌居民健康的影響;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1. 梁國雄議員問:


政府曾多次向本會及傳媒表示,由於缺乏土地或者受地區人士反對,所以興建資助安老院舍、靈灰安置所及廢物管理設施等多項計劃未能落實。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新界東北新發展區("新發展區")的大部分土地仍未發展及人口較少,因此可提供興建上述設施所需的土地,而新發展區的地區人士的反對聲音亦相信會較在已發展區進行有關計劃的為少。關於新發展區的土地規劃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去年11月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會在新發展區預留土地興建安老院舍,已預留的土地的面積和可興建多少間資助安老院舍,以及該等院舍可提供多少個宿位;

    (二)鑒於政府在第(一)項提及的答覆中表示,會在新發展區預留土地興建一所醫院,已預留的土地的面積,以及新醫院可提供多少張病床;政府有否預留土地興建資助療養院;若否,政府如何解決資助療養院宿位不足的問題;

    (三)鑒於政府在第(一)項提及的答覆中表示,會在新發展區預留土地興建資助房屋,已分別預留供興建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的土地的面積,以及有關公屋屋邨/居屋屋苑可分別提供多少個單位;

    (四)政府有否在新發展區預留土地,以供興建靈灰安置所;若有,已預留的土地的面積及可興建多少間靈灰安置所,以及該等靈灰安置所可提供多少個大型及小型的骨灰龕位;若否,政府如何解決骨灰龕位不足的問題;

    (五)政府有否在新發展區預留土地,以供興建殯儀館;若有,已預留的土地的面積及可興建多少間殯儀館,以及該等殯儀館可提供的靈堂數目為何;若否,政府如何確保殯儀服務足夠;

    (六)鑒於政府曾表示急切需要發展以焚化為核心技術的綜合廢物管理設施,政府有否在新發展區預留土地,以供興建該等設施;若有,已預留的土地的面積及該等設施每日可處理多少噸垃圾;若否,政府如何落實興建該等設施的計劃;

    (七)政府有否在新發展區預留土地,以供發展新的堆填區;若有,已預留的土地的面積及新堆填區每日可處理多少噸垃圾;若否,政府如何解決現時堆填區即將飽和的問題;及

    (八)政府有否在新發展區預留土地,以供興建活家禽中央檢疫中心,以加強有關的檢疫工作;若有,已預留的土地的面積,以及檢疫中心每日可以處理多少活家禽的檢疫工作;若否,政府如何解決供港活家禽入口檢疫的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2. 張國柱議員問:


本人早前接獲市民投訴,表示她使用護膚品後全身皮膚嚴重敏感,部分皮膚甚至潰爛,但卻投訴無門,因而精神幾近崩潰。由於本港的美容和護膚產品目前未有法定定義,只有部分美容和護膚產品按其成分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和《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等條例規管。此外,據悉,有不少先進地區/國家,例如歐盟、南韓、美國、日本和新加坡等,早已制定法例對有關產品進行嚴格的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和消費者委員會每年共接獲多少宗有關美容或護膚產品的投訴;

    (二)市民使用進口美容或護膚產品後出現健康問題時,可循哪些途徑向有關人士追究及索償;

    (三)香港與上述地區/國家在規管美容和護膚產品的安排的差異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參考上述地區/國家的做法,為美容和護膚產品制訂法定定義,並以歐盟指定責任人的方式推行專項法例加以規管,以及成立類似南韓的食品藥物安全部的專責機構負責執法,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如會,實施的細節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涂謹申議員、郭榮鏗議員及廖長江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2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380/13-14號文件發出)

(ii)李慧琼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分別於2014年2月14日及17日
隨立法會CB(3) 388/13-14CB(3) 400/13-14號文件發出)

(《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 (於2014年2月18日隨立法會CB(3) 407/13-14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1月2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空氣污染管制(船用輕質柴油)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2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3月19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1月2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4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3月19日的會議。

3.評估'體育普及化、精英化、盛事化'政策的成效,制訂長遠體育政策

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政府自2002年發表《體育政策檢討小組報告書》後,未有再就體育政策進行檢討,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檢討及評估'體育普及化、精英化、盛事化'政策的成效,並深化和加強推動本地體育事務,以配合社會的需要,從而達致體育運動可鍛鍊身心、發揮個人潛能及加強社會凝聚力等重要作用;有關建議包括:

體育政策及架構方面 -

(一)制訂長遠體育政策、增加資源,以及設立體育專員以統籌及協調各政府部門推動體育發展;

(二)檢討整體管理架構及系統,並完善政府與體育團體和機構之間的活動統籌及資源調撥和協調機制,以提升運作效率和透明度,以及強化體育行政管理人員的培育;

(三)鼓勵學術機構及民間團體進行體育相關研究,以提供數據及理論基礎,以及提升體育政策的效率;

(四)發展與體育相關的產業,包括培訓、運動用品器材供應、場地營運管理、媒體推廣、保險及運動醫學等,為運動員及青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就業出路,並鼓勵商界贊助體育活動;

體育場地及設施方面 -

(五)增加交通易達的體育場地、提升現有設施水平和管理,以及有效調撥場地資源,以滿足業界、學校及公眾的需要;

(六)提升啟德體育園區規劃的透明度和可持續性,包括設立清晰諮詢機制、為更多體育項目提供場地支援、採取'體育優先'的經營模式支持體育運動多元持續發展,以及靈活設計場館,以支援精英及普及運動,並滿足大型比賽、業界及公眾的需要;

(七)檢討目前土地及工廈政策,以釋放空間讓更多民營機構發展體育場地;

市民參與運動方面 -

(八)增強對學校體育的支援,包括設立體育專項撥款、加強體育老師的培訓及培養學生對體育的興趣,以體現'一生一體藝'的精神,並鼓勵學校於課餘時間開放體育場地予體育團體使用;

(九)深化對特定人口組別(例如長者、貧窮人士、殘疾人士及少數族裔人士等)的支援,讓該等人士有更多參與體育運動的機會;

(十)進一步發展區際體育比賽,以提升地區體育氣氛及加強社區凝聚力;

(十一)爭取舉辦更多大型體育盛事及跨境賽事,以提升市民參與的興趣及帶動體育旅遊發展;

(十二)加強各項體育運動的宣傳,以增加市民對有關體育運動的認識,從而提升他們觀賞體育運動的興趣和能力;

支援運動員方面 -

(十三)進一步擴大精英運動的覆蓋面、增設非精英運動的發展計劃、加強對殘疾人士運動的支援,以及提升香港整體運動的培訓及競技水平;及

(十四)提升運動員的專業身份和社會地位,並加強對現役和退役運動員在學、升學、就業和退役後發展的支援,以鼓勵更多有潛質的青年人投身全職運動員行列。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家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香港一直欠缺長遠和全面的體育政策;";在"出路,並"之後加上"透過稅務優惠及其他經濟誘因";在"體育活動;"之後加上"(五) 檢討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各體育總會的管治、資助機制和運作,以提升其管治水平和運作透明度,並以各體育總會的管治水平、資助公平性和運作透明度作為延續撥款和訂定撥款水平的準則;(六) 設立獨立機制處理針對各體育總會的投訴或涉及各體育總會的糾紛;";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三)"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四)"代替;在"能力;"之後加上"(十五) 增撥資源資助各體育總會以外的民營體育機構舉辦體育活動;(十六) 設立由民政事務局統籌的跨部門機制,以協助學校、非政府機構及體育會借用體育場地和設施;";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七)"代替;在"競技水平;"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九) 檢討殘疾運動員於國際大型賽事中獲獎的獎金制度,使其獎金水平與健全運動員看齊"。

(i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近期香港運動員在若干國際賽事取得佳績,得到社會讚許,而體壇需要良好的管治加以配合;";在"協調機制,"之後加上"尤其加強監管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各體育總會的行政和財務架構,";及在"發展計劃、"之後加上"為參與國際賽事的運動員安排專業人員隨隊支援、"。

(iii)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學校及公眾的需要"之後加上",並提供無障礙環境,方便殘疾人士及公眾參與體育運動";在"競技水平;"之後刪除"及",並以"(十四) 給予殘疾精英運動員與非殘疾精英運動員同等待遇,讓殘疾精英運動員可全職參與運動;及"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4.鼓勵工業界回流發展,令本港產業更多元化

鍾國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年工業界有意回港發展,不少企業希望將其核心部門及高增值產業遷回香港,這實有助重新塑造'香港製造'的品牌效應,令更多優質香港產品出口至內地及海外;然而,現時香港產業發展單一化及停滯不前,而政府不但沒有推出扶助新產業發展的政策,更計劃將不少工業用地改作住宅用途,窒礙工業界回流發展的意欲,並難以提升'香港製造'品牌效應;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推出實質措施及支援政策,以鼓勵工業界回流發展,令本港產業更多元化。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刪除"近年工業界有意回港發展,不少企業希望將其核心部門及高增值產業遷回香港,這實有助重新塑造'香港製造'的品牌效應,令更多優質香港產品出口至內地及海外;然而,現時香港產業發展單一化及停滯不前,而政府不但沒有推出扶助新產業發展的政策,更計劃將不少工業用地改作住宅用途,窒礙工業界回流發展的意欲,並難以提升'香港製造'品牌效應;就此",並以"為保持香港的長遠競爭優勢"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發展,令本港產業更多元化",並以",並推動創新科技和工業發展、提升本地生產設計及技術水平、加強相關人才培訓、支援高增值產業,以及協助企業推廣香港品牌"代替。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製造業於2011年只佔本地生產總值約1.6%;雖然";在"回港發展,"之後加上"也有";在"海外"之後刪除";然而,",並以",但"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的政策與措施應包括:(一) 活化各個工業邨,以吸引工業界回流發展;(二) 擴大目前創新及科技基金的用途,並注資該基金,以支持創新及科技產業的發展;(三) 預留更多土地用以發展數據中心,把香港打造成為亞洲雲端運算技術數據中心;及(四) 參考'飲品玻璃樽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做法,為市場價值低的可回收廢物(例如塑膠)提供市場價值,並設立由政府出資的法人團體自行營運廢物循環再造業,從而推動綠色工業的發展"。

(iii)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鑒於";在"遷回香港,"之後刪除"這實有助",並以"政府應藉此機會"代替;及在"意欲"之後刪除",並難以提升'香港製造'品牌效應",並以";政府應於合適地區重新規劃工業用地,並提供相關基礎設施以支持工業發展;同時,基於香港的地理環境及經濟模式,政府應推動業界發展着重研發、高技術、高增值、低污染及對土地面積需求較少的工業,例如藥物生產及時裝設計和製造等"代替。

(iv)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支援政策"之後加上",包括開辦職業和技能課程以培訓相關人才、規劃充足及合適的工業用地,並增建工業邨等"。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