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20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4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令》25/2014
2.《2014年差餉(豁免)令》26/2014

其他文件

1.第85號-懲教署福利基金
香港懲教署署長法團就基金截至二零一三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提交的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86號-預算
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 預算綜合摘要
- 總目收入分析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3.第87號-香港扶輪社貸款助學金
截至2013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4.第88號-星島慈善基金貸款助學金
截至2013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5.第89號-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
2012-2013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6.議事規則委員會就查閱立法機關的文件及紀錄事宜提交的報告
(由該委員會的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

7.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3/13-14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8.《2013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9.《201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家洛議員提交)

10.《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的補充資料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李慧琼議員問:


根據運輸及房屋局向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轄下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以每平方米站立4人的實際乘客密度計算,在早上繁忙時段,將軍澳線、東鐵線、西鐵線、荃灣線、港島線及觀塘線的繁忙路段的載客率均已經或接近飽和。有關紓緩港鐵列車車廂的擠迫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例如要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修改票價結構、利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分流乘客,以及在邊境附近設立購物區),以減輕鐵路的載客負荷;若會,詳情和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東鐵線載客率在繁忙時段已經飽和,但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計劃將會令東鐵線服務的人口增加,加上在沙田至中環線(下稱"沙中線")全面通車後,東鐵目前12卡車廂的列車將會由9卡車廂的列車取代,可載客量將會因而減少,當局有何方案紓緩東鐵線列車車廂擠迫情況;及

    (三)有否評估沙中線、南港島線及西港島線投入服務後對港鐵乘客量的影響,以及有否評估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計劃的相關項目落成後,新增人口會為東鐵線帶來多少乘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加快推動興建北環線,將部分東鐵線乘客分流至西鐵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張超雄議員問:


據悉,輕度智障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可獲安排入住社會褔利署轄下的兒童之家,但在兒童之家居住的年齡上限為18歲。一些尚未完成高中課程而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士,在年滿18歲遷離兒童之家後,因居住環境劇變而在日常生活方面遇到適應困難,學習進度亦受到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2009-2010學年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士,因年滿18歲而遷離兒童之家,並按他們的下列特徵及情況分別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性別、就讀學校類別(即主流或特殊學校)、特殊教育需要類別(即特殊學習困難、智障、視障、聽障、自閉症、肢體傷殘、言語障礙、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以及離開兒童之家後的住宿安排(例如與父母或親人同住、入住私營院舍或有成人職業訓練的宿舍等);及

    (二)對於尚未完成高中課程而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士,當局會否調高他們獲准居於兒童之家的年齡上限;如會,調高的程序及指引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劉皇發議員問:


據報,鐵路服務去年多次因故障而中斷,有不少上學或上班的乘客因行程受阻而遲到,近來出現故障的次數更見頻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考慮委任獨立的委員會或鐵路運輸顧問,全面研究本港鐵路的運作問題,包括:
  • (一)政府把由前九廣鐵路公司營運的鐵路(包括東鐵、西鐵、輕鐵等)一併交由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營運,以致港鐵公司需兼顧多條鐵路,此情況有否對該公司的運作造成過大壓力;及

    (二)港鐵公司營運境外鐵路有否令其顧此失彼,以致忽視本港鐵路的運作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蔣麗芸議員問:


據悉,近日有數個政府工務工程項目的開支,因物價上升、建築工人短缺等原因而大幅超出核准預算開支。就此,政府可否:
  • (一)以表列出,計劃在未來兩年內提交本會財務委員會(下稱"財會")審批的每項工務工程項目的名稱、預算費用及提交日期;以及已經或尚未動工的工務工程項目當中,當局估計須在未來兩年內向財會申請追加撥款的項目每個的名稱、核准預算開支,以及打算申請追加的撥款金額為何;

    (二)以表列出,估計將在未來4年內動工的公私營建築工程項目的數目,以及各個建造業工種的工人及管理人員的數目和短缺數目分別為何;及

    (三)告知本會,鑒於當局因工務工程項目超支而須向財會申請追加撥款的情況時有發生,當局有否檢討現時工務工程項目開支預算的計算程序,以期收窄預算和實際開支的差距,使工務工程在不用追加撥款的情況下準時完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梁美芬議員問: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規定,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就有關樓宇的消防裝置及消防建設項目,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以提升樓宇的基本防火措施。有不少旺角(包括花園街)的舊樓業主及住客向本人反映,他們最近陸續收到當局發出的指示,但由於所住大廈既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或其他居民組織,亦不是由管理公司管理(即所謂的"三無大廈"),加上居民多是清貧長者,在統籌遵辦指示所要求的改善工程時有心無力,有一些業主及住戶因未遵辦指示而被罰款每戶7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部分三無大廈的業主經當局協調後仍未能成立法團,以致一直未遵辦指示並因而屢次被罰款,當局會否考慮酌情處理這些個案,包括暫緩執行有關的指示並給予額外的時間和適當協助,以便他們遵辦指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當局表示當個別大廈遵辦指示有技術困難時,會考慮接受業主提出的替代方案,此靈活處理的做法是否適用於三無大廈;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循其他途徑協助一直未能成立法團的三無大廈的業主遵辦指示,例如由當局統籌所需的改善工程,然後向有關業主收回墊支的費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何俊仁議員問:


據報,截至2013年3月,當局發出的放債人牌照有1 001個,而處理中的牌照申請有2 556宗。關於監管持牌放債人的業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警方收到多少宗針對持牌放債人的投訴,以及對多少個持牌放債人提出檢控;

    (二)有沒有考慮取消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的安排;若有,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目前沒有機構負責監管持牌放債人的業務,而警方只會就他們收取超出法例上限的貸款利率,或以非法手段追收債項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當局有沒有考慮把持牌放債人的業務納入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範圍,並制定關於該等業務的按揭貸款成數上限、最低註冊資本及資本緩衝額等規定;若有,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7. 梁家騮議員問:


根據消防處的現行安排,救護員每更工作12小時,可在當中2至3小時的指定用膳時段("指定時段")輪流用膳30分鐘,若救護員在指定時段內出勤而未能得到連續30分鐘的用膳時間,過後可獲補償另外30分鐘用膳時間。消防處表示,約有9成日更救護員能夠在指定時段內連續用膳30分鐘,但香港消防處救護員會早前向本人反映,該數字未能反映實況,即救護員的用膳時間經常因出勤而被打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各救護分區日更及夜更救護車更次的下列分項統計數字,並以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提供:

    (i)平均每更的候召救護車的數目、

    (ii)救護車更次總數、

    (iii)召喚救護車總次數(包括轉院召喚及緊急召喚)、

    (iv)緊急召喚救護車次數、

    (v)平均每輛救護車每更處理召喚的次數、

    (vi)平均每輛救護車每更處理緊急召喚的次數、

    (vii)每更有多少百分比的救護員在指定時段內,在首次用膳時有連續30分鐘未被打斷的用膳時間、

    (viii)每更有多少百分比的救護員在指定時段內,用膳時間曾被打斷,但隨後在指定時段內有連續30分鐘未被打斷的用膳時間、

    (ix)補償用膳時段的每日配額,及

    (x)補償用膳時段的每日平均申請數目;

    更次:日更/夜更

    救護分區(i)(ii)(iii)(iv)(v)(vi)(vii)(viii)(ix)(x)
    港島區          
    九龍東分區          
    九龍西分區          
    新界南區          
    新界北區          
    整體          

    (二)會否持續改善救護員的用膳安排,以確保救護員在無重大事故發生時,可在指定時段內獲連續1小時的用膳時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救護員經常倉促、不定時或甚至不能用膳,對他們的職業安全健康有何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8. 陳恒鑌議員問:


由香港復康會("復康會")營辦的復康巴士,為行動不便人士提供點到點的交通服務。最近有市民向本人投訴,表示曾多次替家中有長期病患的長者預約復康巴士服務往返住所及安老院但遭拒絕,此情況對他們帶來極大的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復康會每月分別收到和拒絕多少宗復康巴士服務的電話預約;

    (二)是否知悉,未能成功預約復康巴士服務的人士在下次預約服務時會否獲得優先處理;如他們有優先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復康會每月收到關於預約復康巴士服務的投訴宗數為何;復康會有否跟進該等投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監察復康會如何改善行動不便人士難以預約復康巴士服務的情況;政府有否計劃增撥款項供復康會添置新巴士,以改善復康巴士服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姚思榮議員問:


根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去年12月公布的《香港承受及接待旅客能力評估報告》,2012年"個人遊"旅客在其消費當中,購物消費佔76%。有市民指出,在港鐵東鐵線沿線地區,有不少服務本地居民的商鋪紛紛被主攻內地旅客的商鋪所取代,因而影響本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香港和內地兩地居民之間的矛盾日深,以致近日有本地居民在尖沙咀廣東道一帶騷擾內地旅客,香港的文明都會形象因而受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來港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或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旅客主要在哪些地區購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內地旅客來港購物對第(一)項所述地區的經濟、就業情況及民生帶來哪些正面及負面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統計目前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旅客及香港居民的人數;有否制訂長遠的措施,將內地旅客分流到更多地區購物,並減少水貨活動對本港居民日常生活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有受聘於保安局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合約僱員")向我反映,該局每年以1年期合約與他們續約,長達9年。儘管他們的職責包括處理敏感的資料和提供工程技術相關的支援,並與相關職級的公務員的職責相若,但他們的薪酬卻較後者的起薪點薪酬低三份一至一半,導致他們士氣低落和人才流失,該局的人手因而長期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受聘於保安局的合約僱員的數目為何;他們當中連續受聘5年或以上的人數及按崗位列出分項數字;

    (二)保安局有否具體的計劃,協助具相當年資而其崗位涉及長期服務需求的合約僱員轉職為公務員;及

    (三)保安局有何具體的方案,解決上述合約僱員反映的問題,包括同工不同酬、人才流失、人手長期不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葉建源議員問:


關於本港公營中、小學的校舍標準和學習環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公營中、小學在不同時期的校舍標準(包括建築面積、設備、課室數量、學生人均空間等規定)分別為何,以及每個時期內興建的校舍數目及當中已經停用的校舍數目及原因;

    (二)現時全港分別有多少間公營中、小學的校舍不符合最新的校舍標準,並按校舍的動工年份依次列出該等學校的(i)名稱、(ii)類別(官立或津貼)、(iii)所在地區、(iv)地址、(v)建築面積及(vi)不符合標準的原因,以及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中、小學的資料;

    小學/中學

    動工年份(i)(ii)(iii)(iv)(v)(vi)
           
           
           
           

    (三)有何措施改善第(二)項所述的學校的學習環境,包括會否優先重建殘舊或遠低於標準的學校校舍或遷置有關學校;

    (四)教育局轄下的校舍分配委員會("委員會")審批建校用地/校舍申請的程序、評審準則、計分方法、以及對殘舊或遠低於標準的學校校舍的處理辦法;及

    (五)過去5年,委員會分別(i)收到、(ii)批准及(iii)曾考慮但未有批准的建校用地/校舍申請宗數,以及(iv)成功個案獲批的原因和詳情,並按學校類別及辦學團體列出該等資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2. 黃毓民議員問:


近日有傳媒報道,行政長官辦公室新聞統籌專員("專員")曾以筆名在報章發表文章,點名批評本會部分議員對《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所持立場。其後,專員在回應傳媒查詢時並無否認是文章作者,並表示很認同文章的論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制訂上述條例草案的公共關係策略方面,專員的具體職責為何;及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以哪些具體的指標,衡量專員的工作表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3. 馬逢國議員問:


據報,有香港馬拉松的參加者指出,該賽事路線的大部分路段設在快速公路上,市民難以前往,因而無法夾道為參賽者打氣。此外,由於當局批准的封路時間過短,該賽事的起跑時間定於過早的時份,而賽事名額亦未能增加以應付需求。該等參加者認為,當局日後應考慮把該賽事的封路時間延長,以及容許更多的賽事路段繞經市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去年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體育團體為舉辦體育活動而提出的封路申請;當局現時以何機制及考慮因素審批該等申請;會否採取措施盡力配合主辦單位籌辦獲批封路的活動;如會,詳情為何;及

    (二)香港馬拉松的主辦單位在籌備本年度的賽事期間有否向當局提出,實施較往年更長時間的封路安排或更多的賽事路段繞經市中心的要求;如有,當局對該等要求的回覆及其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黃碧雲議員問:


本人獲悉,一些受違規私營骨灰龕影響的居民於去年10月與食物及生局("食局")官員舉行會議。鑒於當局曾移走鑽石山金塔墳場外以北山坡上的非法墓穴,以及將有關的遺骸和骨灰送往沙嶺墳場安葬,該等居民要求政府把屯門極樂寺在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上興建的違規骨灰龕內的甕盎移走。地政總署表示需要食局協助將有關甕盎臨時存放在公眾靈灰安置所,而食局則表示須就有關事宜徵詢法律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食局是否已就上述事宜徵詢法律意見;若然,所得意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移走鑽石山金塔墳場一帶的非法墓穴及把遺骸和骨灰送往沙嶺墳場安葬的法律依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譚耀宗議員問: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條例》")第2(1)條,首次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元,而且在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的人士,一般在應徵職位時可不披露該定罪紀錄。本人獲悉,有一名有在《條例》下可不披露的定罪紀錄的人士,在通過紀律部隊員佐級職位招聘考試後,招聘部門要求他提交由香港警務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作為補充資料,該部門因而獲悉他的定罪紀錄。他的申請隨後被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有多少名有在《條例》下可不披露的定罪紀錄的人士入職為政府僱員;當中有多少人受聘於紀律部隊,以及其中受聘為員佐級人員的數目;及

    (二)會否取消紀律部隊員佐級職位申請人在通過招聘考試後,須向招聘部門提交無犯罪紀錄證明,作為補充資料的要求;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6. 吳亮星議員問: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於今年1月發表的統計數字,本港銀行的美元貸款/存款比率由2009年底的約30%,持續上升至2013年底的約85%。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
  • (一)上述的上升趨勢的成因及在未來數年會否持續;

    (二)現時的金融體系有否美元供求錯配的情況;若有,原因為何;及

    (三)美元貸款/存款比率高企對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有何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田北俊議員問:


據報,新聞統籌專員最近曾經隱藏自己的官員身份,以筆名在報章發表文章,批評一些與政府立場不同的人士和政黨。行政長官辦公室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官員解釋及說明政府政策時,會以其公職身份作闡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有否政府官員(包括行政長官、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或部門以筆名在報章或雜誌發表文章;如有,按下表提供詳情;如不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日期職稱筆名報章/雜誌名稱文章標題
         
         

    (二)有否評估,政府官員或部門以筆名發表文章的做法可產生甚麼作用;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三)現時有否守則規管官員或部門以筆名在報章或雜誌發表文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制訂該等守則;

    (四)政府官員在甚麼情況下,在報章或雜誌上發表文章時無須披露官員身份;及

    (五)行政長官辦公室為甚麼不直接回覆傳媒,新聞統籌專員實際上有否發表上述文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8. 郭榮鏗議員問:


政府制訂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標準僱傭合約訂明,外傭須在合約所載僱主住址的有關居所內工作和居住。然而,早前有報道,有僱主未有為外傭提供合適的住宿地方,例如有外傭需在廚房或浴室的地板或枱底睡覺,亦有不少外傭需外出租用地方居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僱主涉嫌違反標準僱傭合約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與外傭的住宿安排有關,以及其中查明屬實的個案數目;及

    (二)當局會否檢討與標準僱傭合約有關的政策及其實施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鍾樹根議員問:


較早前,有居於日久失修的舊樓的業主向本人求助,表示近期收到屋宇署及消防處發出的法定命令,要求他們對有關建築物進行指明的修葺及提升防火措施工程。然而,即使在民政事務總署的協助下並在召開多次業主會議後,有關建築物仍未能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統籌進行有關工程和收集工程費用。該等業主擔心因未有遵從命令而被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何具體措施協助上述業主在有關的工程期限前成立法團;在法團一直未能成立的情況下,當局有何措施協助有關建築物的個別業主遵從法定命令;

    (二)鑒於現時屋宇署只會在緊急、業主不遵從法定命令或有嚴重滋擾衞生的情況下,墊支並代業主進行必要的維修工程,當局會否研究設立機制,讓個別業主向屋宇署申請由該署為大廈進行法定命令所載的工程,然後由該署向各業主收回有關費用;及

    (三)過去5年,當局有否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40B或40C條,對一些出現嚴重管理問題而令其佔用人或業主處於或可能處於危險境況的樓宇,採取強制性的大廈管理措施;若有,該等個案的詳情,包括當局如何界定佔用人或業主"處於或可能處於危險境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0. 毛孟靜議員問:


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出,政府由2014-2015學年起會在中小學為少數族裔學生提供"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學習架構")。然而,當局至今尚未公布學習架構的詳情。關於少數族裔學生學習中文作為他們的第二語言,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少數族裔學生學習中文作為他們的第二語言方面,當局有何具體的政策目標、監察機制及成效評估指標;學習架構與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設置的"中文作為第二語言"的課程有何分別;當局選擇採用前者而非後者,以支援少數族裔學生學習中文的具體理據為何;

    (二)將如何制訂學習架構;會否邀請社會各界及專業人士參與有關工作;

    (三)有否制訂時間表,定期檢討學習架構的成效和改善學習架構;

    (四)鑒於學生在主流學校聽和講的中文口語以粵語為主,但書寫及閱讀的中文書面語卻以現代漢語為規範,而兩者存在不少差異,當局有何措施,確保少數族裔學生學習中文作為他們的第二語言時,能克服該等差異造成的學習障礙;

    (五)有否研究設立提供中文作為第二語言課程的專科學校,供少數族裔學生於課餘時間修讀,以便他們在主流學校只需修讀中文以外的科目;若有,研究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考慮成立有關中文作為第二語言的教與學研究中心,由熟悉少數族裔教育課題的專家、學者及前線老師共同進行研究,並以循證為本的方法評估不同教學模式的成效;及

    (七)鑒於有教育界人士指出,香港中學文憑試("文憑試")中文科課程對少數族裔學生而言過於艱深,但綜合中等教育證書(中國語文科)考試則因程度過低而對他們在本地升學或就業不利,當局會否參考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文科設有兩個程度試卷的做法,在文憑試中文科考試加設程度略低的試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1. 陳家洛議員問:


上月,代表香港參加2014年在俄羅斯索契舉行的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奧")的一位運動員表示,曾要求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暨奧委會")安排隨隊醫生("隊醫")同行,但遭拒絕。此事引起了傳媒的廣泛報道。有報道指出,出席2002年、2006年及2010年冬奧的香港代表團成員均沒有包括醫護人員。關於參加大型國際體育賽事的香港代表團的成員組合和開支,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港協暨奧委會有沒有主動詢問香港滑冰聯盟,以及有關的教練和運動員,是否需要隊醫隨行;若有,何時作出詢問;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4屆的冬奧,(i)為何港協暨奧委會沒有安排醫護人員隨行,支援代表香港的運動員,以及(ii)港協暨奧委會有沒有接獲有關的體育總會、教練或運動員提出隊醫隨行的要求;若有,港協暨奧委會為何沒有答允要求;

    (三)當局就支持香港代表團參加過去4屆冬奧而撥出的款項、各屆代表團的各項開支金額(包括機票、膳食、住宿、當地交通、制服、相關醫療健康評估),以及是否知悉各屆代表團各成員在當地的行程;

    (四)當局就2014年冬奧向港協暨奧委會批出撥款時,建議的13名香港代表團成員明確包括一名醫護人員,是否知悉為何港協暨奧委會最終沒有安排任何醫護人員隨行;當局會不會就此作出跟進行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五)當局會不會因應上述事件,要求港協暨奧委會全面檢討決定參加大型國際賽事的香港代表團成員組合的機制及運作,以確保參賽運動員可獲得全面的支援及公帑用得其所;若會,檢討的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葛珮帆議員問:


保護稀有動植物諮詢委員會在本年1月的會議,原則上同意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建議,以焚化方式銷毀政府庫存充公的象牙。漁護署表示,除保留小量象牙作《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准許的用途外,將於本年上半年開始分批銷毀象牙,並預計可於一至兩年內全數銷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焚化象牙的具體方法和程序,以及每次銷毀工作的日期和銷毀數量;

    (二)有否計劃在銷毀象牙前,透過基因分析技術鑒定象牙的等級、品種和來源地並公布鑒定結果,以期香港在中國內地及東南亞地區內打擊非法象牙貿易方面起示範作用;如有計劃,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漁護署在作出以焚化方式銷毀象牙的建議前,有否就銷毀象牙的最合適方式進行研究;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把(i)走私象牙一律以焚化方式銷毀和(ii)銷毀前對象牙進行鑒定,定為處理充公象牙的標準程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2.《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3.《2014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3.《2014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3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01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3月12日
隨立法會CB(3) 469/13-14號文件發出)

(《201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 (於2014年3月18日隨立法會CB(3) 489/13-14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修訂於2014年1月2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4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4號法律公告),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附表

修訂《2014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


1.修訂第4條(加入第39A條)

第4條,中文文本,新的第39A(6)(a)及(b)條 -
廢除
"揭發"
代以
"發覺"。

2.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2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439/13-14號文件發出)

3.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西班牙)令》。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4年3月7日
隨立法會CB(3) 454/13-14號文件發出)

4.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捷克共和國)令》。

(該令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4年3月7日
隨立法會CB(3) 454/13-14號文件發出)

5.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4年2月14日訂立的 -

(a)《201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及

(b)《2014年毒藥表(修訂)規例》。

(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VV,並已於2014年2月26日
隨立法會CB(3) 436/13-14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2月1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7號法律公告);

(b)《〈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廢除)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8號法律公告);及

(c)《〈2013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9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4月9日的會議。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4年3月1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3/13-14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空氣污染管制(船用輕質柴油)規例》
(2014年第2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譚耀宗議員動議載於附錄V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3月7日
隨立法會CB(3) 453/13-14號文件發出)

4.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商業電台")主持人李慧玲女士被即時終止合約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涉嫌政治干預商業電台編輯自主;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先生遇襲事件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對於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先生遇襲事件表示非常震驚及憤慨,對兇徒暴行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警方全力緝兇,盡快將兇徒繩之於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近年針對新聞工作者及傳媒機構的暴力行為日趨嚴重;";及在"譴責,並"之後加上"承諾會盡力協助捍衞新聞自由及保障新聞工作者和業界人士的人身安全,以及"。

(ii)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十多年來,香港新聞工作者、傳媒及出版機構接連遇襲或被無理拘留,新聞自由受到的威脅與日俱增;";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當局亦須詳細交代遲遲未能偵破以下涉及香港新聞工作者、傳媒及出版機構的案件的原因,以及說明如何協助處理下列一宗涉及出版機構負責人在香港境外被無理拘留的事件:(一) 《凸周刊》前社長梁天偉先生於1996年5月14日被兩名兇徒斬手;(二) 《商業電台》前節目主持人鄭經翰先生於1998年8月19日被兩名刀手斬傷;(三) 《明報》編輯部於2005年11月7日接獲炸彈郵包及恐嚇信,一名職員拆閱郵包時被炸傷;(四) 香港《大紀元》的印刷廠分別於2006年2月28日、2013年2月23日及5月30日遭刑事毀壞;(五) 《香港獨立媒體》辦事處於2012年8月8日被破壞;(六) 《陽光時務》創辦人陳平先生於2013年6月3日在街頭被毒打;(七)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先生寓所於2013年6月19日遭刑事毀壞;(八) 《蘋果日報》於2013年6月26日大批報紙被縱火焚燒;(九) 《am730》創辦人施永青先生座駕於2013年7月30日遭刑事毀壞;(十) 《蘋果日報》發行商岑德強先生於2013年9月5日被兩名電單車刀客斬傷;(十一) 《主場新聞》於2013年9月6日被網絡黑客攻擊;及(十二) 《晨鐘出版社》負責人姚文田先生於2013年10月在深圳被無理拘留;本會認為,政府當局有責任保護新聞工作者,讓他們能在免於恐懼的環境下工作,以彰顯新聞自由"。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全力緝兇"之後加上";此外,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須為事件公開訂定破案限期";在"盡快將"之後加上"主謀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承諾於破案限期屆滿前向立法會提交調查報告,為此事問責,以顯示特區政府保障本港新聞及言論自由不受暴力干預的決心,以及保護傳媒工作者免受威嚇的承擔"。

(iv)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示當局保障新聞工作者人身安全的決心"。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原訂於2014年2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6.評估'體育普及化、精英化、盛事化'政策的成效,制訂長遠 體育政策

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政府自2002年發表《體育政策檢討小組報告書》後,未有再就體育政策進行檢討,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檢討及評估'體育普及化、精英化、盛事化'政策的成效,並深化和加強推動本地體育事務,以配合社會的需要,從而達致體育運動可鍛鍊身心、發揮個人潛能及加強社會凝聚力等重要作用;有關建議包括:

體育政策及架構方面 -

(一)制訂長遠體育政策、增加資源,以及設立體育專員以統籌及協調各政府部門推動體育發展;

(二)檢討整體管理架構及系統,並完善政府與體育團體和機構之間的活動統籌及資源調撥和協調機制,以提升運作效率和透明度,以及強化體育行政管理人員的培育;

(三)鼓勵學術機構及民間團體進行體育相關研究,以提供數據及理論基礎,以及提升體育政策的效率;

(四)發展與體育相關的產業,包括培訓、運動用品器材供應、場地營運管理、媒體推廣、保險及運動醫學等,為運動員及青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就業出路,並鼓勵商界贊助體育活動;

體育場地及設施方面 -

(五)增加交通易達的體育場地、提升現有設施水平和管理,以及有效調撥場地資源,以滿足業界、學校及公眾的需要;

(六)提升啟德體育園區規劃的透明度和可持續性,包括設立清晰諮詢機制、為更多體育項目提供場地支援、採取'體育優先'的經營模式支持體育運動多元持續發展,以及靈活設計場館,以支援精英及普及運動,並滿足大型比賽、業界及公眾的需要;

(七)檢討目前土地及工廈政策,以釋放空間讓更多民營機構發展體育場地;

市民參與運動方面 -

(八)增強對學校體育的支援,包括設立體育專項撥款、加強體育老師的培訓及培養學生對體育的興趣,以體現'一生一體藝'的精神,並鼓勵學校於課餘時間開放體育場地予體育團體使用;

(九)深化對特定人口組別(例如長者、貧窮人士、殘疾人士及少數族裔人士等)的支援,讓該等人士有更多參與體育運動的機會;

(十)進一步發展區際體育比賽,以提升地區體育氣氛及加強社區凝聚力;

(十一)爭取舉辦更多大型體育盛事及跨境賽事,以提升市民參與的興趣及帶動體育旅遊發展;

(十二)加強各項體育運動的宣傳,以增加市民對有關體育運動的認識,從而提升他們觀賞體育運動的興趣和能力;

支援運動員方面 -

(十三)進一步擴大精英運動的覆蓋面、增設非精英運動的發展計劃、加強對殘疾人士運動的支援,以及提升香港整體運動的培訓及競技水平;及

(十四)提升運動員的專業身份和社會地位,並加強對現役和退役運動員在學、升學、就業和退役後發展的支援,以鼓勵更多有潛質的青年人投身全職運動員行列。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家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香港一直欠缺長遠和全面的體育政策;";在"出路,並"之後加上"透過稅務優惠及其他經濟誘因";在"體育活動;"之後加上"(五) 檢討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各體育總會的管治、資助機制和運作,以提升其管治水平和運作透明度,並以各體育總會的管治水平、資助公平性和運作透明度作為延續撥款和訂定撥款水平的準則;(六) 設立獨立機制處理針對各體育總會的投訴或涉及各體育總會的糾紛;";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三)"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四)"代替;在"能力;"之後加上"(十五) 增撥資源資助各體育總會以外的民營體育機構舉辦體育活動;(十六) 設立由民政事務局統籌的跨部門機制,以協助學校、非政府機構及體育會借用體育場地和設施;";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七)"代替;在"競技水平;"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九) 檢討殘疾運動員於國際大型賽事中獲獎的獎金制度,使其獎金水平與健全運動員看齊"。

(i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近期香港運動員在若干國際賽事取得佳績,得到社會讚許,而體壇需要良好的管治加以配合;";在"協調機制,"之後加上"尤其加強監管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各體育總會的行政和財務架構,";及在"發展計劃、"之後加上"為參與國際賽事的運動員安排專業人員隨隊支援、"。

(iii)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學校及公眾的需要"之後加上",並提供無障礙環境,方便殘疾人士及公眾參與體育運動";在"競技水平;"之後刪除"及",並以"(十四) 給予殘疾精英運動員與非殘疾精英運動員同等待遇,讓殘疾精英運動員可全職參與運動;及"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7.鼓勵工業界回流發展,令本港產業更多元化

鍾國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年工業界有意回港發展,不少企業希望將其核心部門及高增值產業遷回香港,這實有助重新塑造'香港製造'的品牌效應,令更多優質香港產品出口至內地及海外;然而,現時香港產業發展單一化及停滯不前,而政府不但沒有推出扶助新產業發展的政策,更計劃將不少工業用地改作住宅用途,窒礙工業界回流發展的意欲,並難以提升'香港製造'品牌效應;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推出實質措施及支援政策,以鼓勵工業界回流發展,令本港產業更多元化。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刪除"近年工業界有意回港發展,不少企業希望將其核心部門及高增值產業遷回香港,這實有助重新塑造'香港製造'的品牌效應,令更多優質香港產品出口至內地及海外;然而,現時香港產業發展單一化及停滯不前,而政府不但沒有推出扶助新產業發展的政策,更計劃將不少工業用地改作住宅用途,窒礙工業界回流發展的意欲,並難以提升'香港製造'品牌效應;就此",並以"為保持香港的長遠競爭優勢"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發展,令本港產業更多元化",並以",並推動創新科技和工業發展、提升本地生產設計及技術水平、加強相關人才培訓、支援高增值產業,以及協助企業推廣香港品牌"代替。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製造業於2011年只佔本地生產總值約1.6%;雖然";在"回港發展,"之後加上"也有";在"海外"之後刪除";然而,",並以",但"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的政策與措施應包括:(一) 活化各個工業邨,以吸引工業界回流發展;(二) 擴大目前創新及科技基金的用途,並注資該基金,以支持創新及科技產業的發展;(三) 預留更多土地用以發展數據中心,把香港打造成為亞洲雲端運算技術數據中心;及(四) 參考'飲品玻璃樽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做法,為市場價值低的可回收廢物(例如塑膠)提供市場價值,並設立由政府出資的法人團體自行營運廢物循環再造業,從而推動綠色工業的發展"。

(iii)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鑒於";在"遷回香港,"之後刪除"這實有助",並以"政府應藉此機會"代替;及在"意欲"之後刪除",並難以提升'香港製造'品牌效應",並以";政府應於合適地區重新規劃工業用地,並提供相關基礎設施以支持工業發展;同時,基於香港的地理環境及經濟模式,政府應推動業界發展着重研發、高技術、高增值、低污染及對土地面積需求較少的工業,例如藥物生產及時裝設計和製造等"代替。

(iv)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支援政策"之後加上",包括開辦職業和技能課程以培訓相關人才、規劃充足及合適的工業用地,並增建工業邨等"。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