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21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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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 31/2014 |
1. | 第90號 | - | 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第三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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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91號 | - | 自資專上教育基金
截至2013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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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92號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獎學基金
截至2013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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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93號 | - | 僱員再培訓局
2012-13年度年報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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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4/13-14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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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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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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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4年借款(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委員莫乃光議員提交) |
(一) | 現時河套區的規劃工作進度為何;預計文化及創意產業能如何受惠於該區的發展;當局有沒有就該等產業發展所需的土地進行評估;如有,將如何滿足有關的土地需求;如沒有,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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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沒有考慮加強與內地部門合作,在配套完善的前提下,租借內地地方,設立以香港管理為本的新興產業園區,以帶動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發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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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香港與內地經貿合作諮詢委員會自去年10月成立以來,有沒有討論如何促進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發展;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鑒於有業內人士建議在南沙興建影視城,該委員會有否就該建議進行討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為何不以仲裁或調解方式解決涉及政府收地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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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何政府對如何解決市民之間和政府與市民之間的爭議,有不同取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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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以先導計劃形式,引入仲裁或調解機制處理一些市民與政府經常發生的爭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律政司司長
發展局局長 |
(一) | 當局根據甚麼準則制訂現時中、小學的班師比例;有否評估該等比例是否需要改善;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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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現任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會"適量增加教師編制,讓教師有更多空間照顧學生和參與個人專業發展",當局有否就擴大教師編制進行研究或檢討,並制訂相關措施及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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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教育界人士指出,現時有不少有志投身教育行業的年輕人,因未有常額教席空缺而只能以有時限的合約受聘,而年輕教師由於無法在穩定的工作環境中發揮所長所以不斷流失,教育局有否關注此情况,以及當局將來如何解決教師人手青黃不接的問題? |
(一) | 過去5年,每年法援署拒絕指派受助人提名的律師的法援案件數目,並按拒絕原因列出分項數字;為敗訴的法援案件支付的訟費及其他代支費用的每宗平均金額,以及最高和最低的金額;勝訴的法援索償案件平均每宗的申索金額與法庭判決的賠償金額的差距,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的士及公共小巴的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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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法援署有否檢討現行法援制度,包括受助人可提名律師的做法、法援案件集中指派給一小撮律師的成因,以及允許受助人提名律師會否引致包攬訴訟等問題;如有檢討,結果為何,以及有關問題的解決方法;如否,會否進行檢討;會否研究制訂受助人提名律師的守則,以確保法援案件不會集中指派給某些律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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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邀請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就現行指派法援律師的程序提供建議,以確保該程序公平和透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就上述各個範疇設定上限或下限的量化指標,以便當某範疇因訪港旅客人數上升而到達有關指標時,政府便停止推行吸引更多旅客訪港的政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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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學者在分析報告所載數據後在報章撰文指出,個人遊計劃僅推高零售店舖租金,售貨員、廚師、辦公室主任等職位的實質收入卻未見顯著增加,政府會如何改善該情況? |
(一) | 當日有多少名警員到場處理事件,以及曾提出甚麼處理方法;在場警員有否接獲把該區議員抬離會議室的要求、採取該行動前有否請示上級、有否向該區議員解釋為何把他抬走、如何抬走他,以及為何不准他返回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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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工作小組的委員發生爭辯期間,現場是否有人作出嚴重暴力行為;若是,詳情為何;若否,鑒於工作小組當時正在區議會的會議室內舉行會議,警方有何法理依據把該區議員抬離會議室,並阻止他履行出席會議的職責;行政長官所說的"依法辦事",以及警務處處長所說的"社會安寧"是甚麼意思;他們的說法有何法律根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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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檢討上述事件中警方有否濫用權力;有何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以保障區議員出席會議的權利,以及確保區議會的運作不受警方無理干預? |
(一) | 評估機制自2011年實施至今,每年完成評估的人數,並按殘疾類別及殘疾僱員經評估的生產能力水平使用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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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計劃全面檢討評估機制,並考慮向已完成評估的殘疾僱員提供補貼,而金額相當於按生產能力計算的工資與法定最低工資的差額;如有,有關工作的計劃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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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個下述政府資助機構和法定團體僱用的殘疾人士的數目為何,並按殘疾類別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i)香港機場管理局、(ii)醫療輔助隊、(iii)民眾安全服務隊、(iv)消費者委員會、(v)僱員再培訓局、(vi)平等機會委員會、(vii)地產代理監管局、(viii)財務匯報局、(ix)香港藝術發展局、(x)香港房屋委員會、(xi)香港房屋協會、(xii)香港體育學院有限公司、(xiii)醫院管理局、(xiv)香港鐵路有限公司、(xv)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xvi)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xvii)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xviii)香港考試及評核局、(xix)市區重建局、(xx)職業訓練局及(xxi)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表二 機構/團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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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計劃要求第(三)項提及的機構/團體僱用更多殘疾人士;如有,有關工作的計劃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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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現任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會研究促進殘疾人士就業的措施,例如向僱用殘疾人士的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但過去兩年的《施政報告》均未有提出具體建議,有關的工作計劃及時間表為何? |
(一) | 鑒於上述議案通過至今已有一年,政府現時有否備存廢食油回收商的名單及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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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本地回收的廢食油數量及當中被循環再造的百分比;如有,數字為何;如否,有否計劃定期收集該等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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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廢食油的進口及出口數量;如有,數字為何;如否,有否計劃定期收集該等數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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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計劃立法設立發牌制度,以規管廢食油回收和循環再造行業,藉以確保回收的廢食油被循環再造後只作供人食用以外的用途,以及防止廢食油回流到食物鏈;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聯絡私家診所,以了解水痘疫苗供應短缺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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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推出水痘疫苗接種計劃的確實日期;當局會採取哪些措施,以確保該計劃在展開時有充足的疫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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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預計在2014-2015年度購買水痘疫苗的數量及所涉開支款額為何? |
(一) | 試驗計劃的目標、詳情和進展,以及推行該計劃的理據為何;制訂計劃時有否參考專業人士的意見及外國的成功例子;若有,列出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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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漁護署推行試驗計劃前有否進行地區諮詢;若有,列出相關資料;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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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試驗計劃分別涉及多少頭雌性和雄性的成年流浪牛及牛犢;漁護署曾否為該等牛隻進行絕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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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動物福利團體指出,漁護署遷移流浪牛令牛犢與母牛分散兩地,當局有否就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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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報道指出在試驗計劃展開後,有牛隻闖入昂坪市集覓食,是否知悉之前有否發生類似事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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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該等牛隻目前的健康狀況;鑒於有動物福利團體指出,有流浪牛被遷移後出現健康問題,漁護署會否終止計劃,並將牛隻遷回原來的棲息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為美容業推行統一的資歷認可架構,以加強消費者對美容服務的信心;如會,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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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規管醫療儀器進行的營商環境影響評估是否已完成;如是,詳情為何;如否,預計何時完成評估及公布報告;立法規管醫療儀器的最新進展;當局會否將美容儀器及醫療儀器納入同一個規管架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規管美容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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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為美容業撥出資源,為施行美容程序的人士提供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具備足夠的技術和經驗進行有關程序及操作高風險儀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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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統計過去5年,接受美容服務的人次,以及美容業每年的經濟貢獻(以增加價值量度)及其佔同年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為何? |
(一) | 哪些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會議容許公眾旁聽;傳媒採訪及旁聽該等會議的安排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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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用以釐定會議需否閉門進行的準則及程序為何;哪些會議需閉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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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閉門會議進行期間,列席會議的當區民政事務專員及官員的職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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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閉門會議是否容許非有關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的當區區議員列席;若然,列席會議的區議員須否遵守某些規定;若有規定,詳情為何;若不容許列席,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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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機制處理會議進行期間的各類突發事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如何評估會議的主席需否召喚警務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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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會議進行期間有突發事件發生時,與會的區議員是否有權召喚警務人員協助,以及區議會秘書處如何評估需否召喚警務人員協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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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按區議會劃分,自本屆區議會開始至今,(i)哪些會議閉門進行、(ii)該等會議討論的議程項目、(iii)閉門會議的數目佔會議總數的百分比,以及(iv)涉及審批撥款申請的閉門會議數目及其佔閉門會議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
(一) | 有否調查香港外匯市場的交易員有否作出同類的非法作為;如有調查,結果為何,以及如有發現該等情況,金管局和證監會所採取的跟進行動(例如作出刑事檢控等)為何;如未有進行調查,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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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現時相關規例是否足以阻嚇在香港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交易員作出同類的非法作為;如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如評估結果為阻嚇力不足,會否及何時檢討相關規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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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海外監管機構進行的調查有否導致香港外匯市場出現轉變(例如外匯交易活動縮減、投資者承擔風險的意欲減退等);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導致轉變,該等轉變對香港外匯市場的影響,以及金管局和證監會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基於甚麼準則釐定香港受到恐怖襲擊的風險評級;目前的評級為何;會否因應最近的國際局勢重新評估香港受到恐怖襲擊的風險;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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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定期評估是否具有足夠的能力、人手、經驗及裝備應付可能發生的恐怖襲擊事件(例如在政府總部、香港國際機場、港鐵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炸彈爆炸或暴力事故);若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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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當局就應付恐怖襲擊及大型公共安全事故進行了多少次演習,並列出涉及的政府部門、參與人數及成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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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警方有否與內地公安機關交換情報,防止本港受到恐怖襲擊;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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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警方有否與解放軍駐港部隊就保護本港和國家安全方面進行交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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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據報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香港地區代表在第十二屆人大的分組討論時指出,因應最近在昆明發生的恐怖襲擊,香港有必要盡快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以維護國家主權和公共安全,當局就此事的最新立場為何,以及會否就此諮詢公眾;若會,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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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過去5年,每年的公眾集會、示威及公眾遊行的數目、參與該等活動的人數、接獲有關的投訴數目、涉及該等活動的襲警案件數目及被捕、被定罪和受傷(包括警務人員、遊行人士、途經市民)的人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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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警方處理第(七)項所述的活動時,會因應甚麼情況決定所需調配警力及需否調動休班和其他警區的警務人員;各警區可供調配的警務人員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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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有否評估"佔領中環"運動其中一項行動引致中環的要道被長期堵塞的機會;若評估結果為機會很大,預計有關行動的規模(包括參與示威人數)、進行期間所需動員的警力,以及警方是否已開始作出相應的保安部署;警方有否評估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人手、經驗及裝備去應對行動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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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有否評估中環要道被長期堵塞的情況,會對經濟、交通、旅遊、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影響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本港的成年自閉症患者人數,並按他們所屬的年齡組別及教育程度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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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年(i)修讀職業訓練局的技能訓練中心提供的課程、(ii)接受社會福利署的職業康復服務及(iii)接受勞工處的就業支援服務的自閉症患者人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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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透過勞工處的就業展才能計劃(i)提供的職位空缺數目、(ii)求職的自閉症患者人數、(iii)成功就業的自閉症患者人數、(iv)招聘殘疾人士的僱主人數,及(v)獲聘用的自閉症患者的平均受僱日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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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各相關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向(i)自閉症患者及(ii)沒有其他殘疾的自閉症患者所提供的職業訓練及相關服務分別為何;會否檢討該等服務的成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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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推出新的支援服務,協助成年自閉症患者就業;會否考慮參考英國的有關做法,制訂及發出指引要求公營及私營機構的前線及管理層人員加強認識自閉症及患自閉症的員工所需支援;若會,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統計,過去10年,每年新成立、成立已有5至10年,以及成立已超過10年的公司的數目分別為何(及每個行業的分項數字),以及中小企和其他企業分別所佔的百分比;若有統計,詳列有關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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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統計,過去10年本地公司結業的原因;若有,各項主要的結業原因為何(按行業分類列出),以及每項原因與多少百分比的公司的結業有關;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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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政策及措施,改善中小企的營商環境,並支援該等公司持續經營;若有,以表格詳列針對不同行業的中小企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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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研究針對不同年齡組別的人士(特別是鼓勵已達退休年齡、但具豐富經驗和仍有工作能力的人士)以及按不同行業,採取鼓勵創業的措施,以推動經濟發展;若有,按不同年齡組別及行業列出有關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就特邀顧問的人數設限制;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決定特邀顧問人數的過程及準則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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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特邀顧問每次的任期和續任限制是甚麼;每位現任特邀顧問已連續獲委任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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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決定委任和續任某特邀顧問的準則和程序是甚麼;自本屆政府成立以來,自行辭任或未獲續任的特邀顧問的資料(包括姓名及辭任或不獲續任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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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特邀顧問的酬金或津貼的詳情是甚麼;會否考慮檢討特邀顧問的委任和津貼機制;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
(一) | 流動電視服務提供者向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內的觀眾提供以流動裝置接收的流動電視服務,須否領有免費電視牌照;現行法例有否就流動電視服務的觀眾人數,以及有關指明處所內的接收裝置的類型和數目設定上限;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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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有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內的觀眾以流動裝置接收流動電視服務,並將節目內容轉駁至大型顯示器(包括但不限於電視屏幕)上收看,流動電視服務提供者須否領有免費電視牌照;如須要,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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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流動電視服務的牌照條款有否訂明持牌人必須採用CMMB提供流動電視服務;若有,詳情為何;是否知悉,流動電視網絡過往由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擁有期間,有否向多於5 000個指明處所內的觀眾提供流動電視服務;若有,當局有否評估流動電視網絡當時有否違反《廣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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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通訊辦指流動電視網絡須領有免費電視牌照,才可採用DTMB播放流動電視服務的理據為何;除CMMB外,通訊辦能否明確說明流動電視網絡採用甚麼傳送制式提供流動電視服務,可無須領有免費電視牌照;有否評估通訊辦指流動電視網絡不能以DTMB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是否違反當局技術中立的原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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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根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2010年公布的《香港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當局"採取市場主導及科技中立的模式,讓市場選擇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技術制式",該局又指"在規管流動電視節目方面,本地廣播類和串流類的流動電視服務內容只須受一般法例規管,而無須受《廣播條例》規管。為實行自我規管,業界須在流動電視服務開展前制訂提供該類服務的業務守則。除其他條文外,守則應訂明限制接收的規定,以維護公眾道德和保護兒童",當局的上述立場有否改變;如有,詳情及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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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是否知悉通訊辦向流動電視網絡發信,是因為接獲有關的投訴、是執行《廣播條例》的規管行動、還是回應該公司就傳送制式的查詢;通訊辦發信後有否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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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當局曾表示會檢討現時的規管制度,並會修訂法例以更新和理順《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當局修訂相關法例的具體時間表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每間懲教院所分別有多少名在囚人士報考香港中學會考(至2011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至2013年)和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以及分別有多少名在囚人士報讀香港公開大學和海外大學的課程,以及每間院所的溫習室及教師數目(按下表列出);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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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是否每間為14至20歲的年輕在囚人士而設的懲教院所均設有溫習室,以及提供輔導他們學習的導修課程;若是,去年該等院所每間分別有多少名在囚人士參加半日及全日的導修課程;若否,政府會否增加溫習室和導修課程,以幫助在囚人士應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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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是否每間為21歲或以上的成年在囚人士而設的懲教院所均設有溫習室,以及提供輔導他們學習的導修課程;若是,去年該等院所每間分別有多少名在囚人士參加半日及全日的導修課程;若否,政府會否增加溫習室和導修課程,以幫助在囚人士應付考試;若會,何時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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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各間懲教院所有否提供互聯網應用訓練課程和相關電腦設備供在囚人士使用;若有,過去5年,分別有多少名在囚人士接受有關的訓練及使用該等設備;有否評估現時各懲教院所的職業訓練課程及電腦設備是否已過時及低估了互聯網應用技能對釋囚成功就業的重要性;若評估結果為是,政府何時增設該等訓練課程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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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分別有多少名釋囚在懲教署更生事務組("更生組")的協助和沒有更生組的協助下,受聘於政府,以及聘用他們的政府部門為何;若沒有釋囚受聘,有否評估公務員招聘政策,與政府向僱主作出給予釋囚更生機會的呼籲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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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現行公務員招聘政策是否平等對待有和沒有刑事紀錄的人士;若是,各政府部門在來年有否計劃透過更生組招聘釋囚,以起帶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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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會否容許有刑事紀錄的釋囚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以便他們從事保安工作;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政府是否帶頭歧視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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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過去5年,政府有否與各專業團體(例如香港醫學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護士管理局)商討,修訂各個專業的註冊法例,使有和沒有刑事紀錄的人士獲同等看待;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有否評估政府是否任由釋囚在從事專業工作上被歧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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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政府在來年會否修訂各個專業的註冊法例,使有和沒有刑事紀錄的人士獲同等對待;若會,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是否無視努力學習並有志改過自新的釋囚的就業需要? |
(一) | 各類從內地進口的食品(包括肉類、蔬菜和罐頭等)的平均進口價和零售價在去年的變化,以及該等價格有否跟隨內地物價走勢變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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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從內地進口的新鮮豬肉及冰鮮豬肉去年每月的(i)平均批發價、進口價和零售價,以及變動幅度、(ii)零售價之間的差距,以及(iii)零售價有否跟隨批發價變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行政長官於2014年《施政報告》記者會中表示,有信心政府可負擔本年度增加的開支,亦有決心用好公帑,然而財政司司長("司長")在本年2月12日本會會議上就《施政報告》致謝議案發言時表示,政府必須緊守"量入為出"的紀律,以免開支增長持續高於收入增長而引致結構性財赤,而有意見指上述說法顯示行政長官與司長的公共財政理念並不一致,政府制訂財政預算案時所持的理念及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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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工作小組在報告中建議未來的公共開支應嚴格控制在本地生產總值的20%水平,政府對該建議所持立場為何,以及會否執行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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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工作小組在報告中指出,政府越來越倚賴直接稅收,而間接稅佔政府收入的比例則見下跌,政府對此有何對策;政府有否計劃提高間接稅佔政府收入的比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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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工作小組在報告中建議提高各項政府服務的收回成本比率,嚴守"收回成本"、"用者自付"及"污染者自付"的原則,現時各項政府服務的目標收回成本比率為何;政府提供多少項收費服務,並按不同成本收回比率在下表列出分項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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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收回成本比率低於30%的每項政府服務的下列資料(以表列出):(i)收費類別、(ii)提供服務的政府部門、(iii)上次調整收費的日期、(iv)現時收費水平、(v)收回成本比率(按2014-2015年度價格水平計算),以及(vi)有否計劃調整收費水平(如有,列出建議的新收費水平、增加的金額和幅度,以及實施新收費後的收回成本比率)? |
(一) | 過去5年,每年地政總署、規劃署及屋宇署分別證實多少宗關於私人土地違例住屋的投訴,以及涉案人士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目及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
政府部門名稱:地政總署/規劃署/屋宇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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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針對私人土地違例住屋的清拆令數目;當中在限期屆滿時已獲及未獲遵從的數目分別為何;當局對未有遵從清拆令的土地擁有或佔用人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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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地政總署針對私人土地違例住屋進行釘契的次數;該署有沒有檢討釘契的成效,以及有沒有將該等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如有,每年轉介的個案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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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有沒有發現有人在政府土地及在政府以短期租約形式批出的土地上建造貨櫃屋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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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貨櫃屋搭建在以集體政府租約形式持有的私人農地上,但有關土地擁有人聲稱該等貨櫃是用作貯物而非居住用途以逃避規管,政府有沒有評估1980年代法庭對兩宗案件的判決(即Attorney General v Melhado Investment Ltd. [1983] HKLR 327及Winfat Enterprise (HK) Co. Ltd. v Attorney General [1988] HKCU 261)對規管作農地用途的新界私人土地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否修訂相關法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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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發展局會否聯同各有關的政府部門,檢討相關法例在遏止上述違法行為的成效;如會,詳情為何? |
1. |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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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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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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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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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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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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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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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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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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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局長及何俊仁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3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498/13-14號文件發出) | |||
(《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 (於2014年3月25日隨立法會CB(3) 522/13-14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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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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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3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503/13-14號文件發出) | |||
(《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 (於2014年3月25日隨立法會CB(3) 522/13-14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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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借款(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環境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3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476/13-14號文件發出) |
就擬議決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修訂環境局局長於2014年3月26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第5(4)條提出的議案,在附表中,刪去"2017"而代以"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