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22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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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除害劑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 | 43/2014 |
2. | 《2014年入境(碇泊處及着陸地點)(修訂)令》 | 46/2014 |
3. | 《2014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修訂附表7)公告》 | 47/2014 |
(一) | 每年有多少宗司法覆核申請(不論政府是否與訟的一方),以及當中有多少宗獲法庭給予許可;原告人在司法覆核案件中被判勝訴或敗訴的個案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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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法律援助署每年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就司法覆核案件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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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每年在司法覆核案件中被判勝訴或敗訴的個案百分比分別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快將正式推出的"悠遊西九單車服務"的詳情為何;該項服務在測試期間的租出單車架次及維修保養開支為何;有關當局現時有何推廣該項服務的計劃、何時會就該項服務的成效進行中期評估,以及把該服務擴展至其他地區的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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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在行人路或行車道違例騎單車而被檢控的本港居民和旅客的數目;發生最多該等違例個案的首5個地區及相關數字為何;當局有否就旅客在港以單車代步進行研究,並參考海外的做法,制訂單車旅遊推廣政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為何不進行相關研究,以期推廣低碳旅遊及提供多樣化的旅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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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去年,當局如何落實《香港現有新市鎮單車徑網絡及停泊設施交通運輸研究》報告提出的改善建議(包括就單車徑網絡、單車停泊設施、路面指示標誌等方面進行的改善工程),並按預計完工年份列出分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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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參考海外國家及地區在推廣騎單車安全方面的經驗,並引入課程提高騎單車者的道路安全意識;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屋宇署製備的《樓宇維修全書》("《全書》")的附錄彙集29項一般維修保養工程(涉及重鋪屋頂、外牆重修、內牆重修、室內地面重鋪、室內天花板重修、維修剝落的混凝土、供水及排水設施、電力、門窗維修等工程)的參考價格,但該等價格是根據截至2001年的資料擬備的,當局有否最新的參考價格;如有,詳情為何,並按與《全書》附錄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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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全書》的附錄亦載有個案分析,就市場的工程顧問進行樓宇勘測、評估及監督維修保養工程的服務收費提供參考價格,該等價格是根據何時的資料擬備,以及當局有否最新的參考價格;如有,詳情為何,並舉例說明(例如一幢20多層有150個單位的單幢住宅樓宇,需要進行基本的外牆翻新、天面防水及更換排水管等工程,一般的顧問費和承建費的參考價格為何,以及採用油漆或鋪砌磁磚的方法翻新外牆的參考價格會有多大差別);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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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一些並非"樓宇更新大行動"目標樓宇,但將會進行維修及保養工程的樓宇,當局有何措施協助其業主可獨立地評估擬委聘的工程顧問公司和承建商所提出的服務收費和工程費用是否合理,以及協助該等業主防止不法之徒以圍標、賄賂等方式,取得樓宇大型維修工程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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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當局將會在本月推出"顧問易"大廈維修諮詢服務計劃,該計劃會否就大廈維修擬議工程向業主提供參考價格或合理價格的範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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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考慮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相關法例,加強監管業主立案法團和競投大廈維修工程的公司,以遏止圍標行為;如會,預計何時進行公眾諮詢及向本會提交立法建議? |
(一) | 去年,機電工程署("機電署")鐵路科跟進每宗鐵路事故的工作詳情(包括是否接納港鐵公司提交的報告,以及有沒有就報告內容作進一步調查等),並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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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了在列車正式投入服務前進行檢驗,以及透過港鐵公司董事局內的政府代表進行監察外,現時政府有沒有要求港鐵公司定期提供關於新購列車質量的資料(包括在製造地進行測試時遇到的技術問題);如沒有,政府會否考慮要求港鐵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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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香港段預期在2015年通車,政府是否知悉現時採購高鐵列車的進度(包括在測試列車時有沒有發現技術或設計問題);如知悉,詳情為何;如否,政府會否要求港鐵公司直接讓機電署人員參與或監督在境外進行的列車測試工作? |
(一) | 過去5年,公眾街巿每年的整體空置率;有否硏究公眾街巿的空置情況及其原因;如有,硏究的結果為何,以及有否制訂降低空置率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制訂措施,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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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發現部分公眾街巿的檔位只被用作儲存貨物而非售賣貨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硏究該情況對街市人流的影響;如沒有硏究,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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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公眾街巿在安裝空調系統後,檔戶需承擔額外的電費和空調系統的維修保養費用等經常開支,政府會否硏究向檔戶提供資助,以鼓勵檔戶同意安裝空調系統,改善街市的人流;如會提供資助,資助的方式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不會提供資助,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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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加強推廣公眾街巿,以增加其人流,並寬減檔位租金,緩解檔戶的經營困難;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上述兩宗牌照申請的後續工作的最新進展分別為何;是否知悉通訊事務管理局("管理局")何時會與兩間申請機構就牌照細節進行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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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預期管理局會於何時就應否正式向兩間申請機構批出牌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以及後者會於何時作出有關決定;當局預期兩間申請機構最早可於牌照發出後多久啟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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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在牌照中訂明,持牌機構須製作或採購指定數量的本地製作節目,以帶動本地電視製作的發展? |
(一) | 過去3年,香港居民報失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特區護照")的個案數目,以及護照遺失或失竊的地點分布;當局同期截獲使用偽造或他人的護照出入境的個案數目、有關人士的國籍,以及是否知悉他們意圖在目的地從事的非法活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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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有否主動和有系統地查閱護照資料庫的資料;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另行設立已報失的特區護照的資料庫;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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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因應上述事件檢討對飛機乘客進行查驗護照和安全檢查的程序;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會否推行改善措施,以確保離港航機的安全? |
(一) | 過去5年,以"FU"或"FV"英文字母為車輛登記號碼前綴的內地跨境車輛的數目、當局就該等車輛在港違反交通法例而向有關車主或司機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以及在法定限期過後仍未繳清罰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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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如何就第(一)項所述逾期未繳清罰款的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以及過去5年未能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為 何? |
(一) | 現時康文署轄下各種康體通設施的(i)每節平均收費、(ii)每節平均成本、(iii)每周平均使用率,以及(iv)每周平均閒置時數(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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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的康體通登記用戶當中,香港居民和非香港居民所佔的人數分別為何;該兩類用戶去年使用康體通設施的人次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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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香港居民和非香港居民使用康體通設施的收費有否差別;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康文署會否為該兩類用戶訂定不同的成本收回比率,並按此向他們收取不同的設施租用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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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康文署會否向非香港居民收取登記為康體通臨時用戶的費用,以收回部分成本;若會,費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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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康文署會否推出措施,讓本地居民可優先預訂和使用康體通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數碼港現時的租戶中,分別有多少個從事(i)資訊及通訊科技業,以及(ii)與該行業無關或間接有關的行業,並分別按行業類別和性質在表一及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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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數碼港的寫字樓及商場的空置率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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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管理公司成功招徠了多少間國際知名的跨國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進駐數碼港,引入了哪些先進科技在數碼港研究和發展,以及該等科技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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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管理公司的願景,是把數碼港打造成為"亞太區資訊及通訊科技業界的領先樞紐",當局有否評估該願景是否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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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市民指出,數碼港及香港科學園均是政府發展的項目,而兩者的目標同樣是推動本港創新和科技發展、扶助本地科技公司創業,以及培育科技人才,加上科學園內也有不少租戶從事電腦軟硬件和通訊科技業務,當局有否評估,現時數碼港及科學園的工作範圍有否重疊和有否分工,以及有否因工作重複而浪費資源;若有分工,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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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於本年3月提交本會事務委員會的文件顯示,財政司法團公司在2012-2013年度撇除住宅發展計劃以外的營運收入為4.07億元,該收入的來源為何;鑒於當局在該文件表示,數碼港計劃已進入最後階段,政府現正與該計劃的發展商商討結束計劃的安排,有關的詳情為何;計劃的結束會否影響數碼港未來的營運及發展路向? |
(一) | 上述廠戶提出的(i)索償宗數,以及當局(ii)已作出賠償及(iii)仍未作出賠償的個案宗數,並按賠償類別以表一列出分項資料;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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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賠償類別(即(i)物業賠償、(ii)搬遷補償及(iii)結業補償)及賠償金額所屬組別劃分的已作出賠償的個案數目(以表二列出該等資料);及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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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廠戶聲稱共同擁有華基工業中心內公用廁所的業權,當局會否就收回有關業權向有關的業主作出賠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即將開展的"發展新界北部地區初步可行性研究"會否包括研究興建上述的商貿和購物中心的可行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會否把該課題納入此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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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在鄰近邊境的地區尋找適合興建上述的商貿和購物中心的土地,並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將有關土地劃作"其他指定用途"及註明"商貿"地帶,以方便私人企業在該處發展該等設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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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合作,探討興建落馬洲支綫新車站,並於該車站上蓋興建上述的商貿和購物中心的可行性? |
(一) | 是否知悉,強積金計劃由實施至今,每年的(i)供款額(並列出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的分項數字)、(ii)被提取的累算權益(並列出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部分的分項數字)、(iii) 累算權益淨額(並列出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部份的分項數字)(iv)基金開支比率,以及(v)基金開支金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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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在2012年公布的《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行政成本研究報告》顯示,強積金基金開支由"投資管理費"、"行政成本"及"其他成本"(包括受托人利潤、保薦人收費、計劃成員回贈及其他開支)3個部分組成,是否知悉現時19個核准受託人轄下的41個強積金計劃中該3個組成部分每月的開支金額及各佔有關基金開支的百分比為何;當局就該報告提出的改革建議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的詳情為何,以及來年將會採取甚麼措施降低強積金計劃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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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強積金註冊中介人去年收取的佣金總額及其佔強積金行政成本的百分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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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何措施防止核准受託人把與其強積金業務無關的開支列為強積金計劃的行政開支;有否機制監察核准受託人有否挪用強積金供款或所收取的行政費用,作拓展其他業務之用;如有,監察機制及罰則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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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現時19個核准受託人各自管理的強積金資產值及有關基金的開支比率分別為何;有否監察核准受託人是否親自負責強積金的行政工作,抑或將其交由附屬公司或外判予其他公司處理;如有,詳情為何,並列出涉及的附屬公司或外判公司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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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是否知悉,自強積金"僱員自選安排"實施以來,強積金基金開支的下降幅度,以及僱員將供款帳戶內的僱員部分累算權益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的個案宗數、該等僱員的數目、年齡和所屬收入組別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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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是否知悉,現時把強積金投資選擇交予核准受託人全權決定的供款人數目、他們每月的供款額,以及有關的強積金的總資產值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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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財政司司長在2013-201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正擬備方案,以便在市場失效時,就強積金計劃引入收費水平上限,有否評估現時的強積金收費水平是否反映市場失效;如評估結果為是,當局打算何時引入收費水平上限? |
(一) | 現時公營學校的"火柴盒式校舍"的數目、位置、啟用日期和使用情況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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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沒有制訂時間表,全數淘汰現有的"火柴盒式校舍";若有,時間表及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會否考慮訂立該時間表和工作計劃;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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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現時有部分公營學校的校舍受空間所限,即使進行改善工程仍難以符合現行標準,當局會否考慮把該等學校隔鄰的空置校舍優先分配給它們,以增加其校舍的空間;若會,具體的安排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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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以甚麼準則決定是否拆除空置校舍內的設施或移走在內的物資;當局會否考慮盡可能保留空置校舍內的基本設施,以便一旦確定該等校舍的新用途時,減少重新安裝設施所需的時間;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
(一) | 至今收到多少份意見書,以及當中由個人和團體提交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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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上述諮詢文件的第1.14段指出,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要走"五步曲",該五步曲每一步的時間表為何;預計何時會啟動第二輪公眾諮詢,以及何時提出具體的政制發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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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上述每場晚宴和早餐會的出席名單(以表列出),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活動對收窄本會議員在政制發展方面的分歧及凝聚共識有何效用;會否在諮詢完結前再安排類似的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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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本會議員訪問上海期間,分批與內地官員會面就政制發展交流意見的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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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府有否研究"協商產生"的定義、應由哪些人協商,以及在甚麼情況下行政長官應通過協商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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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政府對下述用語所採用的定義為何:(i)"實際情況"、(ii)"循序漸進"、(iii)"廣泛代表性"及(iv)"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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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會否就泛民主派人士提出的"公民提名"及"三軌提名"(即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可透過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或提名委員會提名3個途徑取得)的合憲性尋求法律意見,並向公眾交代所取得的意見;若會,何時會作出交代;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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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否就"佔領中環"運動是否違法一事尋求法律意見,以及會否向公眾作出交代;若會,何時會作出交代;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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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鑒於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據報較早前曾表示,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政府有否研究如何界定"愛國愛港人士";有否研究推動、參與或支持"佔領中環"運動的人士,以及不擁護《基本法》的人士應否被視為愛國愛港;若有研究,有關結論的理據為何? |
(一) | 會否立法規定新建建築物的公共場所(例如商場),必須設有哺乳室及育嬰室,以及規定現有建築物的公共場所在進行翻新工程時須加設該等設施;若會,詳情和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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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採取措施,鼓勵私人企業為產假後復工的員工提供授乳母親適意的環境,包括擠奶的時間和地方,以及存放母乳的冷藏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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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各政府部門的辦公室當中,設有支援授乳母親設施的辦公室數目及百分比;會否加強監督各政府部門落實執行衞生署支援母乳餵哺的政策,進一步鼓勵部門為產假後復工的員工提供授乳母親適意的環境;若會,詳情為何,以及所有部門全面落實該政策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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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延長法定產假,令在職婦女產後有更長時間安心在家中以母乳餵哺嬰兒,以免她們會因工作地方欠缺支援設施而提早停止母乳餵哺;若會,詳情和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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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進一步加強向公眾宣傳母乳餵哺的好處,以提升社會對母乳餵哺的支持,從而減少以母乳餵哺嬰兒的婦女所承受的壓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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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加強培訓母嬰健康院的醫護人員,為授乳母親提供輔導和餵哺母乳技巧的支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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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會否推動各私家和公立醫院增加有關餵哺母乳技巧和知識的訓練班,供孕婦和初生嬰兒的母親及其家人參加,並加強支援措施,鼓勵更多孕婦預先選擇在產後隨即以母乳餵哺嬰兒;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在東涌興建特殊學校的計劃的最新進展(包括選址和施工時間表),以及相關諮詢工作的詳情(包括諮詢會的日期、地點、出席官員及所接獲的市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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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04年至今,每年全港各類特殊學校的數目及其提供的學額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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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居於離島區並跨區就讀特殊學校的學童數目為何;政府有否措施協助有關學童的家長減輕在接送子女上學方面的壓力及交通費負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在郵輪泊岸期間,到訪碼頭的本地旅行團、旅客及旅遊巴士數目;如有,詳情為何;有否評估碼頭的旅遊巴士泊車位、公共洗手間及其他設施的使用情況為何;如沒有,可否盡快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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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現時碼頭有沒有提供足夠的旅遊設施;地政總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碼頭營運商有否磋商協調措施,以兼顧郵輪旅客及本地遊的旅客的交通需要,以免出現混亂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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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建議碼頭營運商調整收取入閘費的措施,並因應接載郵輪旅客的旅遊巴士所需泊位,撥出部分地方供本地旅行團的旅遊巴士免費停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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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碼頭大樓內店鋪的最新出租率為何;已啟業及預算本年內啟業的店鋪數目及其類別為何;有否評估新增店鋪對碼頭人流的影響?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上述學校的教師搜查學生財物的次數;該校在2013-2014學年的學校運動會期間,曾否有教師搜查異性學生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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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上述學校曾在本年3月5日向學生家長發出通告,申明禁止學生帶手提電話回校的理由是防止學生使用手提電話在校內進行不當行為(例如偷拍),教育局是否知悉,過去5年,上述學校有否發現學生使用手提電話偷拍的個案;若有,個案的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宗轉交警方跟進;若否,教育局有否評估上述通告中防止學生使用手提電話進行不當行為的說法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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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上述學校有多少名學生因帶手提電話回校而被校方處罰,以及處罰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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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資助學校現時對學生帶手提電話回校的規定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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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教育條例》(第279章)及教育局向資助學校發出的指引,有否禁止學生帶手提電話回校,或禁止學生在小息和午飯時間或往返學校途中使用手提電話;若有,有關規定的法律依據為何,以及教育局會否立即對容許學生這樣做的學校施加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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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教育局有否評估,禁止學生帶手提電話回校的校規,以及查看學生的手提電話通話紀錄的做法,有否抵觸《基本法》第三十條所載"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的規定,或違反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人權的法例;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抵觸,教育局會否要求有關學校取消有關的校規和做法;若會,何時執行;若不會,是否須家長提出訴訟,教育局才會作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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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現行法例有否賦予資助學校的教師權力,搜查學生的財物;若有,詳情及法律依據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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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教育條例》和教育局向資助學校發出的指引,有否規定搜查學生的財物只可由與有關學生同性別的教師進行;若有,詳情為何,包括違反該規定的罰則;若否,教育局會否作此規定,以免男教師搜查女學生的財物令她們感到尷尬? |
(一) | 是否知悉競委會擬備規管指引及就有關事宜進行諮詢的工作進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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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競委會就舉辦公眾及業界的教育及宣傳活動方面的工作計劃為何;競委會會否因應個別行業的情況擬備具體規管指引和舉辦相關講座,以協助各行業掌握《競爭條例》的規定,並增加業界對合謀定價、濫用市場權勢等反競爭行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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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競委會會否(i)監察個別行業的反競爭行為,以促進香港的公平競爭環境及(ii)監察獲豁免法定團體的經濟活動有否在市場上造成反競爭現象,以確保該等團體沒有濫用豁免安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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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廣播條例》(第562章)和《電訊條例》(第106章)內的競爭條文會在實行相關的過渡安排後予以廢除,而在《競爭條例》下,競委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就有關事宜會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它們亦須盡快擬備和簽署一份諒解備忘錄,就各自執行《競爭條例》下的職能進行協調,是否知悉備忘錄的內容為何、競委會及通訊局會否就有關內容諮詢本會及公眾,以及它們將會如何處理就廣播及電訊業的反競爭行為提出的投訴;若會進行諮詢,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
(一) | 每幅象徵式租金短期租約的政府土地的下列資料(按負責的分區地政處以下表列出): | |||||||||||||||||||
(i) | 土地地點/地址; | |||||||||||||||||||
(ii) | 土地面積; | |||||||||||||||||||
(iii) | 承租人; | |||||||||||||||||||
(iv) | 承租人在首份短期租約提述的用途; | |||||||||||||||||||
(v) | 提供"政策支持"的決策局/部門名稱及其理據; | |||||||||||||||||||
(vi) | 首次批出短期租約的日期; | |||||||||||||||||||
(vii) | 最近一次租約續期的日期; | |||||||||||||||||||
(viii) | 最近一次租約續期前,地政總署有沒有巡查土地及徵詢曾提供"政策支持"的決策局/部門之意見;及 | |||||||||||||||||||
(ix) | 承租人違反土地契約的情況(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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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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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政總署有沒有跟進申訴專員在報告中提出的5項建議;若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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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發現第(一)項提及的土地的承租人違反租約條款的個案宗數;當局有沒有終止有關的租約;若有,逐一列出個案詳情? |
(一) | 當局提出"網電方案"作為諮詢選項前,有否統計南方電網過去發生供電事故的次數及調查其發電燃料組合,以評估南方電網的穩定性,以及向南方電網購電會對區域環境造成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及會否向公眾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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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網電方案涉及設置跨境輸電基建和本地後備發電容量的資本投資,以及可能涉及輸電和調峰管理的費用,當局有否就有關的投資額、管理費用及輸電基建設施的服役年期進行評估;如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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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本地發電方案涉及設置新發電機組的資本投資,當局有否就有關的投資額及新發電機組的服役年期進行評估;如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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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在公眾認同增加核電在未來的發電燃料組合所佔比重和不興建新發電機組的前提下,向大亞灣核電站增購電力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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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就使用可再生能源及轉廢為能方式產生的電量設定目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政府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所涉開支和具體情況,以及每年使用可再生能源產生的電量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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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工程師指出,雲南省的水電站因某些原因打開溢水道把儲水丟棄卻不發電,全省去年因而損失的發電量約為240億度,超過香港全年用電量430億度的一半,因此香港可考慮向雲南當局定點購電並經南方電網輸港,並向後者支付電網輸電費用及承擔額外的基建投資開支,當局有否考慮該建議是否可行,以及研究只購入使用可再生能源產生的內地電網電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