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23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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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 | 48/2014 |
2. | 《2014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 | 49/2014 |
3. | 《2014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9)令》 | 50/2014 |
1. | 第94號 | - | 財務匯報局
2013年報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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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95號 | - | 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二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二零一四年四月 |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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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6/13-14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
(一) | 該計劃自1996年實施以來,僱主獲批輸入勞工的個案總數爲何;現時按該計劃受聘在港工作的勞工的人數及他們的每月工資中位數爲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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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該計劃收到的申請最多來自哪個行業,以及有關的申請宗數和當中獲批的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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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該計劃的審批程序一般需時多久;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有否就個別企業獲批輸入勞工的人數設定上限;如有,原因爲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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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了勞顧會在上月通過政府就加快處理公營工程輸入勞工的程序所提建議外,政府有否考慮簡化該計劃的審批程序,並降低申請條件;如有,詳情爲何;如否,原因爲何? |
(一) | 教育局和勞工及福利局於去年銷毀的檔案資料屬哪些類別,以及批准銷毀該等資料的理由;該兩個決策局有否覆檢有否檔案資料被錯誤銷毀;若有覆檢,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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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分別有哪些決策局/政府部門有遵從和沒有遵從政府現行有關將檔案移交政府檔案處的檔案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的決策局/政府部門沒有遵從的原因;各決策局/政府部門有否記錄其銷毀的檔案資料的類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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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研究引入檔案法的課題,是否知悉該委員會將於何時就此進行公眾諮詢,以及何時完成研究並提交報告? |
(一) | 2009年至今,當局收到多少宗關於高鐵工程施工地點附近的土地出現下陷,或建築物出現沉降、滲水或其他損毀問題的報告或投訴;有關建築物屬公共設施、私人物業及其他類別的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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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項的報告或投訴當中,有關問題證實與高鐵工程有關的個案宗數,並按建築物類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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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第(二)項的每宗個案而言,為解決有關問題而進行的修葺工程的費用(包括監督工程的人員的薪酬)由誰支付;若由公帑支付,原因為何;若由政府墊支然後向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收回,收回的金額為何(以表列出)? |
(一) | 鑒於現時公眾人士只能夠以書面和出席城規會會議的方式,向城規會反映對有關圖則及其修訂和規劃許可申請的意見,但他們無法直接參與審批該等申請,政府有否檢討現行審批機制有否足夠的公眾參與;如沒有檢討,何時會檢討該機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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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城規會的非官方成員均由行政長官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2(1)條委任,行政長官根據甚麼準則決定非官方成員的人選;會否考慮委任更多公眾人士為城規會的成員? |
(一) | 現時處理違例骨灰龕的政策及相關措施為何;有否設定由接獲舉報至完成處理個案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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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何仍未取締上述違例建築物;有否評估相關政府部門的執法工作是否有欠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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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與上述情況相同的其他違例骨灰龕個案的資料,以及過去3年,政府就該等個案曾採取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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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政府近年積極處理鄉郊私人土地上的違例建築物,而當有關業主於限期屆滿時仍未遵從清拆命令時,政府會聘請承建商代業主進行所需工程,然後向業主追討費用,為何容許上述的個案耽擱逾20年而不進行清拆行動;有否評估政府處理該個案的手法及所需時間有別於處理其他鄉郊私人土地上的違例建築物個案,是否執法不一致,因而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
(一) | 過去5年,每年全港的(i)建築地盤的工人數目、(ii)建築地盤安全主任人數,以及(iii)建築地盤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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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勞工處對建築地盤分別進行了多少次突擊及有預告的巡查,以及分別發出了多少份暫時停工通知書和敦促改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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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建造業工業意外的受傷及死亡個案,按涉事總承建商的名稱劃分的分項數字;該等工業意外的主要成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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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制訂新的措施,以期減少建造業工業意外的發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公屋租戶的租住資格會否因部分成員被判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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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經濟困難和獨居的公屋租客可否獲免繳在囚期間的公屋租金;如可,過去5年每年所涉公帑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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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房署在甚麼情況下會收回被判囚的租客的公屋單位;過去5年,房署每年收回多少個該等租客的公屋單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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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房署在甚麼情況下會向有關釋囚重新編配公屋單位,以及他們需輪候多久;房署會否特殊處理下列類別的釋囚所提申請:65歲或以上的獨居長者、殘疾人士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3年,醫院管理局轄下精神科專科門診的精神病/情緒病(例如抑鬱症、焦慮症)患者的到診人次為何,並按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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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採取措施及早識別有精神病/情緒病初期症狀的患者;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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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部門或非政府組織有否向初期的精神病/情緒病患者提供非藥物治療;若有,詳情(包括提供服務的部門或組織的名稱)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資助該等治療服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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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接受非藥物治療的女性精神病/情緒病患者的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治療方法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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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評估現時在各區議會分區為婦女提供的各項精神健康及早介入服務是否足夠,以及能否滿足區內婦女的需要? |
(一) | 過往5年,每年輸入的建造業工人數目,以及每年的本地建造業註冊工人數目(及其按年齡組別劃分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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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述26項工種目前分別欠缺多少人手及其各自的工資中位數為何(按工種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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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勞顧會加快處理公營工程輸入勞工的程序,對紓緩建造業人手不足的問題有多大幫助;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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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因未能適時輸入勞工而引致建造業工人短缺的情況,會對本港公營工程(包括鐵路工程)的進度和成本,以及對民生、經濟等方面造成甚麼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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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考慮參照當局在1990至1999年期間為新機場及有關工程實施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推行一項為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以確保各項有關工程可如期完成,以早日解決基層市民的住屋需要及保持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專責小組建議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即採取良好的人事管理政策、更針對性地為零售業提供招聘、就業及職業配對服務、加強零售業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並為同學提供體驗零售工作的經驗、提升零售業形象,以及改善生產力,以控制零售業的人力需求),以應付零售業人手越趨緊張的問題,當局落實各項策略的具體措施的下述詳情(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每項策略的情況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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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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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在兩年後重設專責小組,並檢討第(一)項的措施能否有效紓緩零售業人才流失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參考海外國家的做法並制訂指引,規定小學在錄取小一新生時不得考慮申請者的課外學習證書或奬項,亦不得以有關證書或奬項的數量作為甄選準則,以免幼兒家長在小學前階段催谷子女,影響他們的學習和成長;若會,詳情和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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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同時就讀兩所幼稚園的幼兒人數;若有,人數為何,並按幼兒居住的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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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統計過去5年,本港入讀學前學習班的幼兒人數;若有,人數為何,並按幼兒居住的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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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統計過去5年,本港家庭每月在孩子學習方面的支出(包括學校學費、課外的學習和其他活動的費用);若有,平均的支出款額及其佔家庭每月平均開支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學習階段(包括學前、幼稚園及小學階段)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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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與學術機構合作進行追蹤研究,比較在6歲前開始以大量背誦資料方式學習的幼兒與純粹以遊戲方式學習的幼兒,兩者在日後不同成長階段的學習能力差異;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當局每年移除本會議員或區議員在路旁展示的宣傳品的個案數目(並按移除的原因提供分項數字);當中本會議員或區議員被罰款的個案數目及罰款總額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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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據地政總署的執法程序,該署的人員當發現本會議員或區議員在路旁展示的宣傳品違反管理計劃的規定或有關宣傳品已損毁時,須否先行向有關議員分別發出警告和通知,然後才採取移除行動;若須要,詳情是甚麼;若否,理據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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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時針對在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的執法程序;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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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考慮修訂現時有關規管在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的法例,並提供更多路旁展示點讓本會議員或區議員展示宣傳品,以便他們更有效地向市民傳達公眾關注的信息;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
(一) | 有否參考《在酷熱天氣下工作的工地安全指引》,制訂空氣質素健康指數達8級或以上時的戶外工作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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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環保署正聯同航運業界及內地的相關部門進行研究,規定遠洋輪船在停泊大珠江三角洲("珠三角")港口期間轉用更清潔燃油,以及長遠而言在珠三角海域設立排放控制區是否可行,該項研究的進展為何? |
(一) | 稅務局有何原因和理據規定,購入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須提交上述的法定聲明,方可獲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有否檢討該做法是否擾民及令有關人士招致不必要的開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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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取消上述做法,並由處理有關物業轉易的律師負責核實物業買家屬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1997年以來沒有增發大嶼山的士牌照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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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當局接獲多少宗市民關於大嶼山的士服務不足的投訴,以及如何回應該等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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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2013年11月13日的本會會議表示,政府在考慮應否發出新的士牌照時採用幾個既定準則,即(i)市民對的士服務的需求情況、(ii)的士業的經營狀況,以及(iii)的士數目增加對交通情況可能造成的影響,該等標準的具體指標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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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大嶼山在推行發展計劃後的人口預計會增至267 000,政府會否相應地增發大嶼山的士牌照;如會,具體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有的"中環至半山自動扶梯系統"("中半山電梯")的建築費及每年維修保養開支為何;當初政府決定興建該扶梯系統時的考慮因素(例如該區的人口推算及土地規劃用途等)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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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地區人士建議,除了在慈雲山及竹園興建行人通道系統外,政府應在黃大仙及觀塘區已經或將興建屋邨/屋苑的山坡地區(包括安達臣道等),興建類似中半山電梯的扶梯系統,政府現時有否探討有關建議的可行性;如否,可否立即進行探討;如有,在探討時有否採用第(一)項的考慮因素;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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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興建第(二)項提及的類似中半山電梯的扶梯系統,和只在有需要增設無障礙通道設施時在適當地點加設升降機塔的一般行人連接系統兩種做法,政府有否就兩者在建築及營運費用以及其對社區產生的效益等方面作出比較;如有,比較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可否立即進行比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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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全港屬第(三)項提及的升降機塔的空調系統,平均每天運作多少個小時,以及當中每日24小時運作的升降機塔空調系統數目;平均每個這類升降機塔的每月電費開支以及每年的維修保養費用是多少? |
(一) | 服務表現安排實施至今,每宗導致港鐵公司被罰款的服務延誤的(i)發生日期、(ii)成因、(iii)過程、(iv)服務延誤時間,以及(v)罰款額(以表列出);罰款總額相當於港鐵公司在有關年度錄得的利潤的百分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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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服務表現安排實施至今,為時31分鐘或以上但不在港鐵公司控制之內的因素所導致的服務延誤的數目,並以表列出每宗延誤的(i)發生日期、(ii)成因、(iii)過程,以及(iv)服務延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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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票價優惠帳戶設立至今,撥入該帳戶的累計款項為何;該筆款項相當於港鐵公司同期錄得的利潤的百分比;該帳戶現時的結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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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港鐵公司今年會推出甚麼票價優惠計劃,以及各計劃的(i)詳情、(ii)預期受惠人數、(iii)優惠總金額,以及(iv)優惠總金額佔票價優惠帳戶結餘的百分比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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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港鐵公司來年會為改善服務質素(包括列車安全、緊急事故應變措施及相關培訓等方面)投入的資金為何,並列出各改善項目的預算支出及其佔港鐵公司全年總開支的百分比為何? |
(一) | 過去5年,共接獲多少宗伙伴倡自強計劃的申請,以及該等申請的詳情,包括(i)申請日期、(ii)申請機構名稱、(iii)項目所屬行業及(iv)申請的資助累計總額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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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共批准多少宗伙伴倡自強計劃的申請,以及該等申請的詳情,包括(i)批准日期、(ii)申請機構名稱、(iii)項目所屬行業及(iv)獲批的資助累計總額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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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伙伴倡自強計劃每年向上述超市項目提供多少資助;有否調查聯會向居民派發的超市現金券是否由其斥資購買;若調查的結果為否,聯會打算派發或已經派發的超市現金券數量及所涉金額為何,以及該做法有否違反伙伴倡自強計劃協議的條文;若調查的結果為是,當局會否檢討,既然聯會有財力向該超市購買大量現金券,為何伙伴倡自強計劃仍向該會提供資助;會否要求聯會在區內其他處所及以更多途徑向居民派發超市現金券;若沒有進行調查,有否評估當局是否疏於監察有關項目的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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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調查,聯會規定居民須透過指定的區議員辦事處及居民團體登記個人資料成為聯會的會員,才可向該超市訂購貨品的做法,有否利用該超市宣傳聯會和有關的區議員及收集居民個人資料,以及有否違反伙伴倡自強計劃協議的條文;若沒有進行調查,有否評估當局是否監管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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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評估上述收集個人資料的做法,(i)有否過分收集個人資料,以及(ii)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當局曾否就上述事件徵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意見;若有,專員的意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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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伙伴倡自強計劃每年向鞍山茶座項目提供多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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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否評估鞍山茶座的午餐及晚餐收費是否合理及切合區內居民的消費模式,以及其餐飲服務水平是否達到居民的要求;若有,過去6個月的評估結果及所依據的準則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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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當伙伴倡自強計劃資助的項目在資助期內或資助期結束後不久便告終止,受資助機構須否負上責任;若須要,責任為何;若否,如何確保公帑得以善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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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民政事務總署在審批伙伴倡自強計劃的申請時,有否考慮申請機構的政治背景;若有,詳情為何;有否接獲申請機構投訴,指其申請因其政治背景的關係而不獲批准;若有,詳情為何? |
(一) | 鑒於本人得悉,為橫跨牛頭角道及振華道近振華苑的行人天橋加裝升降機的工程項目的動工日期已由去年延期至2015年,除了福德廟的搬遷有所延誤外,有何其他原因令該工程項目延期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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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第(一)項提及的工程項目外,在原有計劃下還有多少個工程項目因技術或其他原因而須延期動工,並列出該等項目的(i)名稱、(ii)地點、(iii)延期動工的原因,以及(iv)最新的動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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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在擴展計劃下有多少個工程項目已完成設計並得到地區人士支持因而可落實動工日期,並列出該等項目的(i)名稱、(ii)地點,以及(iii)預計動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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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各區議會在去年年初在擴展計劃下已就每區選出3條公共行人通道作為優先項目,該等工程項目的進展為何;當中有多少個已完成技術可行性研究、勘測及諮詢區議會的工作;該等工程項目的動工日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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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路政署去年為推行上述兩項計劃動用的人手及開支為何;路政署會否投放更多資源,以確保各工程項目能如期動工及完工;若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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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對於一些未有升降機又未被納入上述兩個計劃的行人天橋,當局將於何時為它們加設升降機;會否重新考慮將某些具社會效益的工程項目納入該等計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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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政府去年亦收到2 750個屬新政策範疇以外的建議工程項目,並將該等建議轉介至相關的政府部門或機構跟進,是否知悉現時該等工程項目的進展為何;當中有否工程項目被納入新政策的考慮範圍(按18個區議會分區提供各個建議項目的最新情況)? |
(一) | 鑒於香港在引入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結構方面落後於設有類似集體投資計劃結構的主要資產管理司法管轄區(例如盧森堡及愛爾蘭),與該等國家所採用的結構比較,擬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結構是否可堪媲美,還是更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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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只可將其資產投資於證券及期貨合約;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建議,一般而言,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可否投資於債券、債項及不良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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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了適用於公募基金及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措施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不建議向公司型開放式基金提供額外稅務優惠的政策考慮因素為何,特別是為何(i)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須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才符合資格獲得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以及(ii)沒有建議豁免對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股份的轉讓徵收從價印花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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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意見認為,透過同時發出及贖回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股份,便可避繳就該等股份轉讓須徵收的印花稅,有否評估會否因此有巨額的印花稅收入損失;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
(一) | 自2012年10月27日至《條例》於今年2月28日刊憲前,(i)房屋署處理了多少宗租置計劃單位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ii)當中由於買家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須補繳買家印花稅的個案宗數,以及平均每宗個案涉及的稅款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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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屋署人員在處理第(一)項的租置計劃個案時,有否提醒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在《條例》制定後須補繳買家印花稅;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是書面還是口頭提醒;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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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須補繳買家印花稅的租置計劃單位買家,房署會否採取措施減輕他們的負擔,例如(i)容許他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成為有關單位的聯名業權人,以便獲准豁免繳付買家印花稅,或(ii)容許該等買家以免息分期方式補繳買家印花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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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租置計劃單位在首次售出的首5年內有轉售限制,而當局引入買家印花稅的目的是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業需要及冷卻過熱的樓市,當局有否研究把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租置計劃單位買家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否有理據;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研究? |
(一) | 每個區議會審批上述《基本法》宣傳活動撥款申請的方式,以及有關活動的主辦/合辦團體、預算開支及其他詳情(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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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部分區議會沒有將全部區議會會議文件上載到其網站的原因,以及有何措施增加區議會文件上載到有關網站的百分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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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哪些區議會的委員會/工作小組以閉門會議方式審批撥款申請,以及為何該等委員會/工作小組沒有將其會議紀錄和文件公開;會否促請相關的區議會提高工作透明度,包括要求有關的會議公開進行,讓公眾和傳媒監察? |
《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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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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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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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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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撥款條例草案》 | : | 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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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二讀辯論的其他政府官員 | : | 政務司司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4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548/13-14號文件發出) |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4年4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6/13-14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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