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32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 (第2號)規例》90/2014
2.《2014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令》91/2014
3.《2014年進出口(費用)(修訂)(第2號)規例》92/2014
4.《2014年律師(一般)事務費(修訂)規則》93/2014

其他文件

1.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0/13-14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2.《稅務(稅項資料交換)(美國)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由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3.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歷史、規則及行事方式參考手冊
第一部分 - 立法會及其歷史、組織和程序的介紹
(連同該手冊的簡介文件)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II.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1. 鄧家彪議員問:


在剛過去的兩個星期五,本會財務委員會審議有關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的撥款申請期間,部分示威人士採取暴力手法,並試圖闖入立法會綜合大樓(下稱"大樓")。他們衝擊警員及立法會秘書處保安人員,導致多人受傷(包括超過10名秘書處保安人員),大樓亦有若干設施遭破壞。鑒於財務委員會將於本星期五繼續審議上述的撥款申請,而據報示威人士將會再採取激烈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警方將會採取甚麼緊急措施,維護法紀及維持公共秩序,以保障在場人士(包括警員及保安人員)的人身安全?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 葉國謙議員問:


立法會綜合大樓(下稱"大樓")於上周五(6月13日)晚上,遭逾千名示威人士衝擊。示威者為闖入大樓,破壞大樓的保安設施,強行拉走架於大樓外示威區的鐵馬,又以竹竿試圖撬開大門。示威人士的暴力衝擊,導致大樓多處受到破壞,以及正審議有關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的撥款申請的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會議,則因保安問題而要提早結束,妨礙立法會的正常運作,亦有人阻礙立法會議員自由出入。有人已揚言將於本周五(6月20日)財委會繼續審議上述撥款申請時,再次衝擊大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有否即時檢討上周五於大樓的部署,特別是現場警力是否足夠;如有,結果為何;

    (二)警方如何評估本周五在大樓外可能出現公共秩序受到破壞的風險,以作出相應的部署;及

    (三)鑒於上周五的情況,以及有人已揚言於本周五財委會會議時,再次衝擊大樓,警方有否計劃加強警力,及與立法會秘書處合作,包括如何防止示威者暴力衝擊大樓,以及確保財委會會議不受干擾及立法會議員能安全和自由出入大樓?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張超雄議員問:


本月13日,本會財務委員會審議有關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的撥款申請期間,逾千名受有關計劃影響的村民和其他市民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大樓")外示威,要求政府撤回有關的撥款申請。部分示威者試圖進入大樓,因而與在場警務人員發生衝突。警方隨後進行清場。有記者聲稱被警員以武力抬走,亦有示威者聲稱遭警員屈曲關節令他們感到痛楚。此外,有示威者及議員助理被拘捕,當中部分人聲稱在警車上遭警員粗口辱罵、拳打、打頭、吐口水、掌摑和扯頭髮。鑒於財務委員會將於本星期五繼續審議上述的撥款申請,而據報將再有示威,並可能再發生衝突,政府有否即時檢討警方在上星期五清場的做法(包括將記者移離現場,以及將示威者帶返警署的過程)是否符合《警察通例》,特別是使用最低武力的原則;以及有否具體的措施,進一步確保警方在本星期五處理示威的執法行動符合《警察通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李慧琼議員問:


上周五,本會財務委員會審議有關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的撥款申請期間,立法會綜合大樓(下稱"大樓")外爆發近年最激烈的衝突。示威者衝擊大樓各入口,導致大樓多項設施遭到破壞,以及有多人受傷和被捕。財務委員會本周五將繼續審議上述的撥款申請,有聲稱曾參與衝擊行動的網民在網上討論區呼籲其他人再次圍攻大樓。他們更發布行動指南,公開教導如何圍攻大樓、如何擊破強化玻璃、如何使用鐵馬及滅火筒作武器,以及如何應付胡椒噴霧攻勢等。他們又展示大樓各入口的結構圖、說明破解辦法,甚至表明"唔洗擔心玻璃後面嘅人嘅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有否即時評估,這類在網上的煽動性言論有否增加本周五在大樓外出現公共秩序受到破壞的風險;若評估結果為風險有增加,詳情為何,以及警方有何相應部署;及

    (二)警方會否盡速採取行動,遏止透過互聯網教授他人使用武器、鼓勵參與攻擊立法會,以及煽動蓄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IIA. 質詢



1. 林大輝議員問:


據報,早前有屬泛民主派的人士和本會議員,就政制發展事宜與美國和英國的官員會面,但該等議員卻未有應邀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主任商談有關事宜。有關人士表明,除非政府提出的政制改革建議符合他們的要求,他們會參與組織超過一萬人堵塞中環道路的行動(下稱"佔中行動")。另一方面,行政長官早前出席立法會答問會,回應本人問及會否就涉及佔中行動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時表示,政府不能坐視不理,亦不會低估這件事發生的可能性,他本人、保安局和香港警務處高度重視這事,正在各方面,包括行動部署上做好工作,並指政府不會向任何尋求癱瘓金融中心的人士,發出集會、示威和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政府一定會依法辦事,若出現違法行為,警方一定會堅決執法。另一方面,他"知道不少位於中環的金融機構、工商機構及專業服務機構正準備提出民事訴訟的工作,只要出現癱瘓中環的情況,他們便會透過民事程序,要求有關人士停止佔領和癱瘓中環,並要求法庭頒令有關人士賠償所招致的經濟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發現有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包括就政制發展方向指指點點,以及鼓吹和支持佔中行動;如有發現,詳情為何;如沒有發現,原因為何;

    (二)有否了解為何個别泛民主派人士(包括本會前任和現任議員)高調跟美國副總统、駐港美國總領事、駐港英國領事等會面商談政制發展,但卻不接受中聯辦主任邀請商談政改事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行政長官表示,政府不能對佔中行動坐視不理,以及正在各方面做好工作,政府會否協助因佔中行動而蒙受損失的工商界或其他人士,循法律途徑向組織佔中行動的人士索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2. 謝偉俊議員問:


香港醫務委員會(下稱"醫委會")獲賦予法定權力,就針對註冊醫生專業操守的投訴進行研訊,並可對裁定為專業失當的醫生採取紀律處分。據報,醫委會每年接獲約500宗投訴,但平均只就當中的22宗投訴召開紀律研訊。有市民批評,醫委會的成員大部分由醫學界人士組成,容易造成"醫醫相衛"的情況,例如對專業失當的醫生從輕發落。此外,醫委會處理部分個案的時間亦十分漫長,令醫療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屬怨聲載道。例如,有一對夫婦的初生兒子在2005年夭折,但醫委會到最近(即事故發生9年後)才裁定有關醫生專業失當。此個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醫委會的組成、運作及處理投訴的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醫委會現時的組成、成員委任準則及運作模式,能否讓醫委會在處理投訴時客觀持平、具公信力及有效率;如有,評估的方法、結果和跟進行動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可否立即進行評估;鑒於有市民認為醫委會對被判専業失當的醫生的處分往往過輕,因此欠缺足夠阻嚇力,當局會有何跟進行動;

    (二)鑒於上述個案的夫婦據報花費了超過一百萬元於律師費和聘請專科醫生撰寫獨立評估報告等,當局有何政策及措施,協助財政緊絀和缺乏醫療專業知識的醫療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屬討回公道;及

    (三)會否硏究設立一個新的獨立申訴機制(例如醫療申訴專員公署),専責處理關於醫療事故的投訴?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郭家麒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上月出席本會答問會時表示,政府不會低估"佔領中環行動"(下稱"佔中行動")發生的可能性,所以他本人、保安局和香港警務處高度重視這事。他們正在各方面,包括行動部署上做好工作。行政長官又指出,佔中行動會癱瘓中環,而政府不會向任何尋求癱瘓金融中心的人,發出集會、示威和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此外,佔中行動發起人將於本月22日舉行投票,邀請市民選出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作為佔中行動爭取落實的方案。關於政府針對佔中行動的部署,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將佔中行動經上述投票選出的方案,納入第二輪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內,以避免出現佔中行動;如否,當局會根據甚麽政策及程序,決定是否將市民支持的方案納入該諮詢文件;

    (二)過去5年,有沒有個案是警方在集會或遊行的主辦者尚未提出申請前,已作出拒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決定;如有,個案的數目及詳情為何;警方是否已決定按行政長官的上述言論,不會就涉及佔中行動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如已決定這樣做,是否因為恐防該等活動其後演變成佔中行動、該做法是否有別於警方過往的既定程序,以及該做法會否成為先例;及

    (三)會否保存參與佔中行動人士的個人資料,以供政府部門或其他僱主日後進行招聘時參考;如會,詳情為何,包括該做法的法律及政策依據,以及這樣做是否為了削弱市民參與佔中行動的意欲?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4. 張國柱議員問:


政府在1999年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在社會福利服務引入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並以服務的價格和質素為競爭原則。其後自2001年起,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以招標方式批出為長者而設的"合約院舍"和"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有限期合約。本人得悉,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計劃短期內將重新招標,而在某些服務機構競投合約失敗後,該等服務的部分使用者在適應由新服務機構及其員工提供的服務時遇到困難。此外,有服務機構為減低成本以增加中標機會,停止聘用薪酬較高的資深員工,導致服務質素下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個財政年度,每年經招標後批予新服務機構的合約院舍和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合約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有否考慮在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招標文件加入條文,規定中標機構給予有關員工的薪酬,須跟隨每年公務員薪酬調整的幅度調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社署以競投方式批出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有限期合約,會令前線員工士氣低落和加劇人才流失,當局會否考慮將該項服務納入整筆撥款津助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胡志偉議員問:


據悉,2013年訪港的旅客人次逾5 400萬,其中內地旅客所佔比例高達七成半,超過4 000萬。本年年初,有市民不滿訪港內地旅客過多對本港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促請政府實施限制訪港內地旅客人數的措施。行政長官當時表示,內地及外地旅客來港,可為本港旅遊業及基層市民帶來大量就業機會,並指港人"不能夠未富先驕"。其後,有中央官員表示會要求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國家旅遊局,研究香港接待旅客的承受力。最近,政府提出討論旅客需求管理以及削減兩成內地訪港旅客的議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行政長官所提港人"不能夠未富先驕"的觀點現時是否仍然適用;若評估為仍然適用,為何政府提出討論旅客需求管理及削減兩成內地旅客的議題;若評估為不適用,理據為何;

    (二)政府現時主要是基於客觀因素,還是中央的取態,制訂個人遊計劃的相關政策;若是前者,中央的取態的重要性為何;若是後者,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削減非過夜訪港內地旅客人數對本港經濟的影響是否會較少;若評估結果如此,政府會否與內地當局磋商,將現時向內地居民簽發的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簽注(即"一簽多行")改為"一日一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馮檢基議員問:


根據《基本法》第十六和二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區的行政事務,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等亦不得干預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然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官員據報曾於去年11月,就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事宜接觸本會議員。此外,上月22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下稱"港澳辦")就行政長官在當天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被本會議員"打斷發言及擲物"發表聲明,表示"……反對任何濫用《議事規則》,對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進行干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任何特區政府的成員在上述答問會前,就任何與答問會有關的事宜,與中央官員商討並制訂對策,例如預先準備相關聲明或籌劃官員集體離場的行動;港澳辦是否應特區政府的請求發表上述聲明;

    (二)有否研究《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載"自行管理的事務"的範圍;現時有否機制防止行政長官和各決策局的官員基於某些原因(例如希望借助中央的權威或順應其意願),邀請中央干預屬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及

    (三)有否評估港澳辦發表上述聲明,有否違反《基本法》(包括"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香港實行"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則);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會否向中央表達不滿;有否評估港澳辦此舉有否令本港市民擔憂中央違反上述方針?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鍾國斌議員問:


近年,法院審理的部分案件的聆訊輪候時間,較司法機構所訂目標時間為長。在2014-2015年度,司法機構計劃增設司法職位及其他支援人員職位,以紓緩人手不足的壓力及縮短案件輪候聆訊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司法工作量持續沉重,是否知悉,長遠來說,司法機構除了增聘人手外,會否透過改善工作流程或資源調配,以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二)是否知悉,司法機構人手不足的問題,有否影響案件由聆訊完畢至法院作出裁決的時間("裁決時間");過去3年,各級法院聆訊完畢的案件的平均裁決時間分別為何,並以表格按年及案件類別分項列出;司法機構有否就裁決時間訂下目標時間;若有目標時間,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8. 梁美芬議員問:


上月28日,政務司司長在本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表示,西九文化區管理局的資金足以應付興建西九文化區計劃("西九計劃")第一批和第二批設施的開支。然而,受到建築成本上漲,以及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高鐵")工程項目延誤令西九計劃的部分設施不能如期動工等因素影響,當局需全面檢討第三批設施(包括大劇院、音樂劇院和音樂中心)的資金來源和發展時間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根據建築成本上漲及預期通脹率等因素,重新評估西九計劃各項設施的建造成本;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高鐵工程項目延誤對西九計劃造成的財務損失;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保留向負責該工程項目的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追討損失的權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西九計劃第三批設施延遲落成將會影響本地文化藝術及創意產業的發展,當局有否計劃盡早確定並公布落實西九計劃第三批設施的安排及時間表?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9. 田北辰議員問:


自2010年至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已連續5年按既定機制調高票價。雖然港鐵公司有推出不同的票價優惠,但部分市民仍不滿港鐵公司在錄得可觀利潤的情況下卻連年加價,加重他們的負擔。就港鐵公司的盈利情況及提供的票價優惠,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由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 (一)港鐵公司每年的基本業務利潤總額,以及當中的:(i)香港客運業務、(ii)香港車站商務、(iii)香港物業租賃和管理業務、(iv)香港物業發展、(v)中國內地和海外業務,以及(vi)其他業務(包括昂坪360、鐵路顧問業務及項目管理服務)所得利潤的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二)每年港鐵站內的商鋪總數、商鋪租約的平均年期,以及港鐵公司從商鋪所得租務收益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及

    (三)港鐵公司每年推出票價優惠時預計乘客受惠的款額,以及乘客每年實際受惠的款額分別為何,並按各主要車費推廣和優惠項目(包括小童特惠票價、學生乘車計劃、長者特惠票價、港鐵特惠站、殘疾人士半價優惠等),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林健鋒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在2014-201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表示,在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方面,政府將會投放約300億元於廢物回收和處理的基建設施。此外,政府已預留10億元設立回收基金,旨在推動回收業的可持續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300億元將會投放於哪些項目;各項目的最新開支預算為何;

    (二)根據政府的初步構思,回收基金的運作模式為何,以及哪些類別的回收商可受惠於該基金;

    (三)會否考慮向本地回收商提供租金優惠或稅務優惠,以期增加廢物在本地循環再造的比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有不少回收商反映,他們難以聘請足夠的人手從事廢物回收和分類等厭惡性工作,政府有何措施鼓勵更多人投身回收業?
出席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1. 麥美娟議員問:


據報,有多個公眾泳灘(包括舊咖啡灣泳灘、黃金泳灘、赤柱正灘泳灘及深水灣泳灘)出現流失海沙的情況,當中部分泳灘需暫停開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有否調查公眾泳灘流失海沙的數量;如有,詳情為何,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有關數量;

    年份:___________

    泳灘流失海沙的數量(公噸)
      
      

    (二)過去5年,有否就防止公眾泳灘流失海沙的情況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並以下表按年列出各項研究的詳情和次數,以及所涉的人手及開支;

    年份研究詳情研究次數所涉的人手及
    開支   
    2014   
    2013   
    2012   
    2011   
    2010   

    (三)過去3年,有否收到區議會或市民就公眾泳灘流失海沙所作查詢或投訴;如有,詳情為何,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各區的查詢及投訴數字;

    年份:___________

    地區查詢及投訴數字
      
      

    (四)過去3年,有否主動派員巡視公眾泳灘流失海沙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巡視各區泳灘的次數及所涉的人手;如否,當局有否計劃定期派員巡視公眾泳灘流失海沙的情況;

    年份:___________

    地區巡視泳灘次數所涉的人手
       
       

    (五)過去5年,有否對流失了海沙的公眾泳灘採取補救措施;如有,詳情為何,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在公眾泳灘採取的補救措施的詳情及次數,以及所涉的人手及支出;

    年份:___________

    泳灘補救措施的詳情補救措施的次數所涉的人手及開支
        
        

    (六)鑒於有報道指當局在舊咖啡灣泳灘及黃金泳灘等泳灘進行的防止和補救海沙流失工程(例如重鋪沙粒、構築護土牆和護沙堤)成效不彰,當局有否制訂其他防止和補救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鑒於有專家質疑部分公眾泳灘海沙流失的主因是附近的雨水渠出口設計不當,當局會否檢查各個公眾泳灘的雨水渠出口並進行改善工程?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梁志祥議員問:


去年7月,有一場國際足球友誼賽在香港大球場("大球場")舉行。由於大球場草地的質素未如理想,加上天氣惡劣,草地在賽事進行不久後即變成一片泥濘。政府事後表示會擬定改善大球場的草地質素的短、中、長期的措施。關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體育場地草地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7月至今,康文署就改善大球場及其他體育場地草地質素所採取的措施及其成效為何;

    (二)去年7月至今,有否定期檢測大球場及其他體育場地草地的質素;若有,檢測的標準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康文署內負責管理體育場地草地的人手編制為何;該署在招聘草地球場管理專家時,有否就應徵者須具備的專業資格和管理亞熱帶地區草地的經驗,訂定劃一的標準;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投放更多資源,改善大球場及其他體育場地的草地質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鍾樹根議員問:


港鐵沙田至中環線("沙中線")土瓜灣站的工地早前發掘出大量可追溯至宋代的古物及古蹟。有古物諮詢委員會("古諮會")成員、歷史學家和教育界人士指出,該等古物及古蹟在考古學上的意義較上世紀50年代發現的李鄭屋漢墓的為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已掌握在上述工地發掘出的古物及古蹟的數量、所屬朝代和類別;若是,詳情為何,並以表格列出該等資料;若否,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委聘進行發掘的考古專家有否定期向政府或古諮會匯報進展;

    (二)是否已把完成考古工作的限期定為本年9月底;若否,有否就考古工作定下限期(若有,限期為何);若是,當限期屆滿但考古工作未及完成時,沙中線建造工程會否復工;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現時由港鐵公司自行委聘專家在上述工地進行考古工作的做法值得商榷,原因是港鐵公司或會在如期完成工程的壓力下輕率破壞古蹟,當局會否要求港鐵公司邀請本地考古學家、歷史學家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專家一同參與發掘工作,以妥善保護古蹟;

    (四)會否盡快徵詢獨立專家的意見或進行公眾諮詢,以決定應否原址保育在沙中線工地發現的古蹟,以及需否改動沙中線的鐵路走線等事宜;若否,用以訂定保育方案的機制為何;及

    (五)鑒於有歷史學家指出,是次考古工作對了解香港歷史的意義重大,會否考慮在相關發掘工作完成後成立一個專家委員會,跟進後續的研究工作,包括根據發掘出的文物重新編纂香港歷史,以加強港人對古代香港的認識及對國家的歸屬感?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譚耀宗議員問:


近日有傳媒報道,入境事務處接獲的酷刑聲請個案與日俱增,然而當中只有極少數的個案經審核後獲得確立。有意見認為,酷刑聲請個案數目不斷上升,不但耗費公帑,更衍生聲請人留港期間非法工作及從事犯罪活動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平均處理每宗酷刑聲請的時間及開支(包括聲請被駁回後提出上訴的個案涉及的開支)為何;酷刑聲請個案的最長處理時間及該個案的開支為何;及

    (二)當局有否研究如何加快處理酷刑聲請個案及加強入境管理制度,以減低酷刑聲請數目與日俱增對香港社會所做成的影響;若有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5.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行政長官在2014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將繼續積極推廣香港的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以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地位"。此外,政府在答覆本會議員有關2014-2015年度開支預算的質詢時表明,當局快將設立推廣仲裁服務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將就在亞太區推廣香港仲裁服務而持續推行和新推出的措施方面提供意見及作出協調。另一方面,香港最近在競逐國際商事仲裁會的2018年大會("國商仲裁大會")的主辦權時敗於悉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香港競逐上述國商仲裁大會的主辦權失敗的原因;若有,評估的結果和詳情,以及跟進行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研究在不久的將來,是否會有一些其他的國際仲裁會議,與上述國商仲裁大會相類似而香港可以競逐其主辦權的;若有,研究的結果和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關設立諮詢委員會的最新進展,包括將於何時設立,以及擬議的職權範圍、成員組合及工作計劃為 何;

    (四)有否計劃邀請一些國際法律組織及仲裁機構(例如倫敦國際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等)在本港設立地區辦事處;若有,此等計劃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計劃協助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獲認可為內地的正式仲裁委員會,以及/或取得內地的其他相關法律地位,從而使其可開展內地的仲裁業務;若有,此等計 劃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16. 蔣麗芸議員問:


當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人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夠證據被起訴時,警方除了可把有關案件交由少年法庭/法庭審理外,亦可在警司警誡計劃下酌情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向該名少年人施行警誡。關於警司警誡的數字及成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每年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數目,並按案件類別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10年,每年有多少名曾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在兩年內再次犯案,並按案件類別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有何措施協助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改過自新,從而減低他們再次犯案的機會;及

    (四)鑒於有一些少年人曾不止一次接受警司警誡,當局會否檢討現行警司警誡的政策在協助少年人改過自身方面的成效;若會,詳情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7. 葛珮帆議員問:
(譯文)

根據政府的統計數字,香港在2013年進口約5 400公噸魚翅產品。據悉,割鰭棄鯊的做法直接導致全球鯊魚數目銳減,令不少鯊魚品種瀕臨滅絕。多國已立法禁止銷售或管有魚翅,而不少商業機構(例如航空公司、船運公司、食肆及酒店)亦與魚翅貿易劃清界線。此外,政府於去年承諾,在公務酬酢活動的菜單中,剔除魚翅等菜式,"以體現推動綠色生活及可持續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更妥善規管魚翅貿易和提高其透明度,會否考慮改善現時用作貨物分類以便在香港遞交進/出口報關單的香港貨物協調制度編號,包括(i)按照用於藍鰭吞拿魚的編碼方式,識別需要追蹤的鯊魚品種,(ii)採用科學鑒別方法(例如隨機抽樣魚翅樣本進行基因測試以作核證),以及(iii)蒐集及公布有關香港魚翅貿易的全部統計資料(包括所涉鯊魚的品種、數量及原產國家);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魟魚魚鰭現時被用作魚翅替代品,會否考慮在公務酬酢活動停止食用魟魚魚鰭;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採取跨境行動,以保護瀕危的鯊魚品種;若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8. 梁繼昌議員問:


據報,有僱主收集僱員的生物辨識資料(例如指模和從血液樣本取得的基因資料),作內部調查或保安等用途。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指出,有關做法涉嫌構成不當地收集個人資料,嚴重侵犯僱員的私隱。有意見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未能有效規管僱主收集、持有、處理和使用僱員的個人資料,令僱員的私隱欠缺足夠的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公署每年接獲涉及僱主不當地收集僱員的個人資料的投訴宗數,以及公署處理該等個案的結果為何;

    (二)鑒於政府在其於2010年10月公布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中表示,不擬就敏感個人資料(尤其是生物辨識資料)作更嚴格的規管,但建議加強保障該等資料,至今當局及公署就推動保障敏感個人資料的工作詳情為何;

    (三)鑒於隨着科技的進步,可以檢定個人生理特徵的生物辨識系統,愈來愈多用作識別和核證的用途,當局及公署有否計劃制定法例或實務守則/指引,以加強規管生物辨識資料的收集及使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是否知悉,就部分僱主要求僱員於入職前進行全面身體檢查(包括收集生物辨識資料),公署有否作出相應行動,以保障僱員的私隱,以及確保有關招聘活動不會涉及不合理及過度地收集個人資料,以及有關的個人資料在收集、處理及儲存的過程中獲得充分保護;如有,詳情及有關行動的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9. 陳家洛議員問:


去年4月,NAE Hong Kong Limited("NAE")獲教育局分配位於藍田的空置校舍,以作開辦國際學校之用。據報,該辦學團體及有關的國際學校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但NAE的母公司正計劃上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教育局現時有沒有規則或指引,規管獲豁免繳稅的學校及其辦學團體的財政管理和資金運用事宜;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會不會考慮制訂該等規則或指引;若會,具體的計劃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NAE有沒有把其母公司上市的計劃通知教育局;若沒有,有否評估NAE有否違反教育局的相關規則或指引;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詳情和教育局的跟進行動是甚麼;

    (三)鑒於政府以象徵式租金批出上述校舍時規定,在該校舍營運的國際學校及其辦學團體必須為已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教育局會不會採取措施,確保該國際學校及其辦學團體持續以非牟利方式運作;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四)有否研究NAE母公司的上市計劃會不會影響NAE在香港獲豁免繳稅的資格;若研究結果為會,詳情是甚麼;若研究結果為不會,原因是甚麼?
出席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0. 陳克勤議員問:


政府於2003年成立平和基金,以資助推行預防及緩減與賭博有關問題的措施。鑒於目前正值世界盃決賽周賽事舉行期間,合法和非法的足球博彩活動可能更趨活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4年,犯罪集團透過以互聯網接受投注的方式經營非法足球博彩活動的情況,包括投注總額為何;有否評估本屆世界盃舉行期間,該等活動有否更加猖獗;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何措施加強打擊該等活動,以及成效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4年,犯罪集團透過以電話等互聯網以外的途徑接受投注的方式經營非法足球博彩活動的情況,包括投注總額為何;有否評估本屆世界盃舉行期間,該等活動有否更加猖獗;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何措施加強打擊該等活動,以及成效為何;

    (三)有否評估本地犯罪集團與境外(例如珠江三角洲)的犯罪集團有否聯繫;若有評估,詳情為何;有否與其他地區的執法機關聯手打擊非法經營跨境足球博彩活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過去4年,受平和基金資助的機構曾為多少名問題和病態賭徒提供輔導、治療和其他支援服務;受助人的年齡分布為何;當局有否就受助人戒賭後故態復萌的情況進行統計;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平和基金自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包括每年的收入(包括當局的注資)及開支的詳情;當局有否就基金的運作(包括注資事宜)進行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除了平和基金資助的措施外,當局有否其他措施減少市民參與非法賭博活動及緩減與賭博有關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1. 梁國雄議員問:


據報,網上電台("網台")We Channel(前身為香港新力量網絡傳播有限公司("新力量"))的一些前僱員在本月3日向勞工處作出投訴,指該網台拖欠薪金2萬多元。他們又指稱,經營該網台的香港家長聯會("家長聯")會長兼油尖旺區家長教師會聯會會長曾在去年8月底安排他們在香港退休警務人員協進會("協會")主辦的"警民同樂音樂會"中工作,但沒有向他們發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政府有否撥款資助家長聯及協會;若有,撥款資助的項目及金額為何;

    (二)勞工處在本月接獲多少人投訴上述網台拖欠薪金;該處如何跟進有關投訴,以及會否協助該等人士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

    (三)過去5年,勞工處有否接獲有關新力量、家長聯或協會拖欠薪金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

    (四)勞工處在處理欠薪投訴時會否基於有關僱主的背景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若會,原因為何;

    (五)會否加強打擊僱主接二連三拖欠僱員薪金,以保障僱員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及

    (六)會否考慮加重欠薪的罰則(例如提高監禁的最高年期),以增加阻嚇力,從而保障僱員的權益;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是否縱容拖欠薪金的無良僱主?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 莫乃光議員問:


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及新城廣播有限公司持有的聲音廣播牌照("牌照")將於2016年8月25日屆滿。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的有關規定,牌照續期的申請須向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提交。通訊局須就牌照的續期和應施加的條款及條件(例如牌照的有效期),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建議,然後由後者作出考慮及決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通訊局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如何就上述事宜提出建議;如該等因素包括持牌機構過去的廣播服務表現,通訊局將會採用甚麽評估準則及方法;通訊局會否聘請顧問公司研究應採用的評估準則及方法;如會,詳情和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依循顧問報告的內容提出建議;

    (二)會否盡早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是否批給牌照而行使酌情權時會顧及的事宜(《電訊條例》指明須顧及的事宜除外),以避免上述兩家持牌機構面對不明朗的經營環境;

    (三)自2011年發出3個聲音廣播牌照以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以來,有否評估數碼聲音廣播的滲透率;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會否透過附加續牌條件等方式,鼓勵上述兩家持牌機構發展數碼聲音廣播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5月2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9–2.2吉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58號法律公告);

(b)《2014年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59號法律公告);及

(c)《2014年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第三代移動服務)(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6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7月9日的會議。

2.扶貧小組委員會訪問團考察台灣及日本的扶貧經驗的報告

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扶貧小組委員會訪問團考察台灣及日本的扶貧經驗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確保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如期落成

田北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建造業出現人手短缺,本會促請政府採取相應措施,包括參照興建赤鱲角機場時的安排,設立一項為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以確保本港各項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如期甚至提早完成,早日解決基層市民的住屋需要,以及保持本港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刪除"鑒於本港建造業出現人手短缺,";及在"政府"之後刪除"採取相應措施,包括參照興建赤鱲角機場時的安排,設立一項為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以",並以"加強建造業議會提供的人力培訓和就業配對服務,並改善建造業的工作環境和職業安全水平,以吸引更多本地工人從事建造業工作,藉此"代替。

(ii)郭偉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刪除"鑒於本港建造業出現人手短缺",並以"隨着各項基建工程陸續展開和建造業工資上升,建造業理應能夠吸引新人入行,但由於工人經常被拖欠薪金,加上行內工業意外率高企等問題,令有意入行的人士卻步;就此"代替;在"措施"之後刪除",包括參照興建赤鱲角機場時的安排,設立一項為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並以"改善上述情況,為行業吸納人手及減少人才流失"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建議如下:(一) 為基建工程作好長遠規劃,按序推出大型項目,以避免出現工程高峰期時人手不足的假象,而在工程高峰期完結後,工人又面對開工不足的情況;(二) 加強監管建造業支薪機制和嚴厲打擊拖欠工人薪金的行為;(三) 投放更多資源及增加培訓名額,為行業提供新血;及(四) 推動建造業改善工作環境,包括加強監管和巡查工地,以確保工作環境及設備符合法例的安全標準,建立安全工作環境,並減少工業意外"。

(iii)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建造業"之前刪除"鑒於",並以"近期多項工程出現超支情況,原因包括"代替;在"人手短缺"之後加上";就此";及在"包括"之後刪除"參照興建赤鱲角機場時的安排,設立一項為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以",並以"調整各項工程的進度,審視工程計劃,並為工程定出優先次序,以維持工程數目處於建造業可持續承受的水平,"代替。

(iv)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本港"之後刪除"建造業出現人手短缺",並以"大型基建工程陸續展開"代替;在"採取"之後刪除"相應",並以"有效"代替;及在"包括"之後刪除"參照興建赤鱲角機場時的安排,設立一項為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工計劃",並以"鼓勵新來港人士投入勞動市場,特別是建造業;改善建造業工作環境,吸引青年人加入建造業;提升建造業安全水平,確保工業安全;協調不同工程的施工程序,避免不同工程的相同工種同時進行,爭奪人手,製造勞工短缺的假象;並以既定的輸入外地勞工機制,處理任何輸入外地勞工的建議"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