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32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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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 (第2號)規例》 | 90/2014 |
2. | 《2014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令》 | 91/2014 |
3. | 《2014年進出口(費用)(修訂)(第2號)規例》 | 92/2014 |
4. | 《2014年律師(一般)事務費(修訂)規則》 | 93/2014 |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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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0/13-14號報告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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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美國)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
(由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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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歷史、規則及行事方式參考手冊
第一部分 - 立法會及其歷史、組織和程序的介紹 (連同該手冊的簡介文件) |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
(一) | 警方有否即時檢討上周五於大樓的部署,特別是現場警力是否足夠;如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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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如何評估本周五在大樓外可能出現公共秩序受到破壞的風險,以作出相應的部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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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上周五的情況,以及有人已揚言於本周五財委會會議時,再次衝擊大樓,警方有否計劃加強警力,及與立法會秘書處合作,包括如何防止示威者暴力衝擊大樓,以及確保財委會會議不受干擾及立法會議員能安全和自由出入大樓? |
(一) | 警方有否即時評估,這類在網上的煽動性言論有否增加本周五在大樓外出現公共秩序受到破壞的風險;若評估結果為風險有增加,詳情為何,以及警方有何相應部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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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會否盡速採取行動,遏止透過互聯網教授他人使用武器、鼓勵參與攻擊立法會,以及煽動蓄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發現有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包括就政制發展方向指指點點,以及鼓吹和支持佔中行動;如有發現,詳情為何;如沒有發現,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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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了解為何個别泛民主派人士(包括本會前任和現任議員)高調跟美國副總统、駐港美國總領事、駐港英國領事等會面商談政制發展,但卻不接受中聯辦主任邀請商談政改事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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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行政長官表示,政府不能對佔中行動坐視不理,以及正在各方面做好工作,政府會否協助因佔中行動而蒙受損失的工商界或其他人士,循法律途徑向組織佔中行動的人士索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
(一) | 有否評估醫委會現時的組成、成員委任準則及運作模式,能否讓醫委會在處理投訴時客觀持平、具公信力及有效率;如有,評估的方法、結果和跟進行動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可否立即進行評估;鑒於有市民認為醫委會對被判専業失當的醫生的處分往往過輕,因此欠缺足夠阻嚇力,當局會有何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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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上述個案的夫婦據報花費了超過一百萬元於律師費和聘請專科醫生撰寫獨立評估報告等,當局有何政策及措施,協助財政緊絀和缺乏醫療專業知識的醫療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屬討回公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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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硏究設立一個新的獨立申訴機制(例如醫療申訴專員公署),専責處理關於醫療事故的投訴? |
(一) | 會否考慮將佔中行動經上述投票選出的方案,納入第二輪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內,以避免出現佔中行動;如否,當局會根據甚麽政策及程序,決定是否將市民支持的方案納入該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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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有沒有個案是警方在集會或遊行的主辦者尚未提出申請前,已作出拒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決定;如有,個案的數目及詳情為何;警方是否已決定按行政長官的上述言論,不會就涉及佔中行動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如已決定這樣做,是否因為恐防該等活動其後演變成佔中行動、該做法是否有別於警方過往的既定程序,以及該做法會否成為先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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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保存參與佔中行動人士的個人資料,以供政府部門或其他僱主日後進行招聘時參考;如會,詳情為何,包括該做法的法律及政策依據,以及這樣做是否為了削弱市民參與佔中行動的意欲? |
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
(一) | 過去10個財政年度,每年經招標後批予新服務機構的合約院舍和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合約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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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考慮在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招標文件加入條文,規定中標機構給予有關員工的薪酬,須跟隨每年公務員薪酬調整的幅度調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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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意見認為社署以競投方式批出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有限期合約,會令前線員工士氣低落和加劇人才流失,當局會否考慮將該項服務納入整筆撥款津助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行政長官所提港人"不能夠未富先驕"的觀點現時是否仍然適用;若評估為仍然適用,為何政府提出討論旅客需求管理及削減兩成內地旅客的議題;若評估為不適用,理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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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現時主要是基於客觀因素,還是中央的取態,制訂個人遊計劃的相關政策;若是前者,中央的取態的重要性為何;若是後者,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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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削減非過夜訪港內地旅客人數對本港經濟的影響是否會較少;若評估結果如此,政府會否與內地當局磋商,將現時向內地居民簽發的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簽注(即"一簽多行")改為"一日一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任何特區政府的成員在上述答問會前,就任何與答問會有關的事宜,與中央官員商討並制訂對策,例如預先準備相關聲明或籌劃官員集體離場的行動;港澳辦是否應特區政府的請求發表上述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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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載"自行管理的事務"的範圍;現時有否機制防止行政長官和各決策局的官員基於某些原因(例如希望借助中央的權威或順應其意願),邀請中央干預屬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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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港澳辦發表上述聲明,有否違反《基本法》(包括"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香港實行"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則);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會否向中央表達不滿;有否評估港澳辦此舉有否令本港市民擔憂中央違反上述方針? |
(一) | 鑒於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司法工作量持續沉重,是否知悉,長遠來說,司法機構除了增聘人手外,會否透過改善工作流程或資源調配,以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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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司法機構人手不足的問題,有否影響案件由聆訊完畢至法院作出裁決的時間("裁決時間");過去3年,各級法院聆訊完畢的案件的平均裁決時間分別為何,並以表格按年及案件類別分項列出;司法機構有否就裁決時間訂下目標時間;若有目標時間,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根據建築成本上漲及預期通脹率等因素,重新評估西九計劃各項設施的建造成本;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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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高鐵工程項目延誤對西九計劃造成的財務損失;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保留向負責該工程項目的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追討損失的權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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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意見認為西九計劃第三批設施延遲落成將會影響本地文化藝術及創意產業的發展,當局有否計劃盡早確定並公布落實西九計劃第三批設施的安排及時間表? |
(一) | 港鐵公司每年的基本業務利潤總額,以及當中的:(i)香港客運業務、(ii)香港車站商務、(iii)香港物業租賃和管理業務、(iv)香港物業發展、(v)中國內地和海外業務,以及(vi)其他業務(包括昂坪360、鐵路顧問業務及項目管理服務)所得利潤的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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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每年港鐵站內的商鋪總數、商鋪租約的平均年期,以及港鐵公司從商鋪所得租務收益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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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港鐵公司每年推出票價優惠時預計乘客受惠的款額,以及乘客每年實際受惠的款額分別為何,並按各主要車費推廣和優惠項目(包括小童特惠票價、學生乘車計劃、長者特惠票價、港鐵特惠站、殘疾人士半價優惠等),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
(一) | 上述300億元將會投放於哪些項目;各項目的最新開支預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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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據政府的初步構思,回收基金的運作模式為何,以及哪些類別的回收商可受惠於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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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向本地回收商提供租金優惠或稅務優惠,以期增加廢物在本地循環再造的比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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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不少回收商反映,他們難以聘請足夠的人手從事廢物回收和分類等厭惡性工作,政府有何措施鼓勵更多人投身回收業? |
(一) | 過去5年,有否調查公眾泳灘流失海沙的數量;如有,詳情為何,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有關數量;
年份: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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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有否就防止公眾泳灘流失海沙的情況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並以下表按年列出各項研究的詳情和次數,以及所涉的人手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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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有否收到區議會或市民就公眾泳灘流失海沙所作查詢或投訴;如有,詳情為何,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各區的查詢及投訴數字;
年份: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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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有否主動派員巡視公眾泳灘流失海沙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巡視各區泳灘的次數及所涉的人手;如否,當局有否計劃定期派員巡視公眾泳灘流失海沙的情況;
年份: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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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有否對流失了海沙的公眾泳灘採取補救措施;如有,詳情為何,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在公眾泳灘採取的補救措施的詳情及次數,以及所涉的人手及支出;
年份: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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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報道指當局在舊咖啡灣泳灘及黃金泳灘等泳灘進行的防止和補救海沙流失工程(例如重鋪沙粒、構築護土牆和護沙堤)成效不彰,當局有否制訂其他防止和補救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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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有專家質疑部分公眾泳灘海沙流失的主因是附近的雨水渠出口設計不當,當局會否檢查各個公眾泳灘的雨水渠出口並進行改善工程? |
(一) | 去年7月至今,康文署就改善大球場及其他體育場地草地質素所採取的措施及其成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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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7月至今,有否定期檢測大球場及其他體育場地草地的質素;若有,檢測的標準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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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康文署內負責管理體育場地草地的人手編制為何;該署在招聘草地球場管理專家時,有否就應徵者須具備的專業資格和管理亞熱帶地區草地的經驗,訂定劃一的標準;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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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投放更多資源,改善大球場及其他體育場地的草地質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已掌握在上述工地發掘出的古物及古蹟的數量、所屬朝代和類別;若是,詳情為何,並以表格列出該等資料;若否,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委聘進行發掘的考古專家有否定期向政府或古諮會匯報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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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已把完成考古工作的限期定為本年9月底;若否,有否就考古工作定下限期(若有,限期為何);若是,當限期屆滿但考古工作未及完成時,沙中線建造工程會否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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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意見認為,現時由港鐵公司自行委聘專家在上述工地進行考古工作的做法值得商榷,原因是港鐵公司或會在如期完成工程的壓力下輕率破壞古蹟,當局會否要求港鐵公司邀請本地考古學家、歷史學家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專家一同參與發掘工作,以妥善保護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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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盡快徵詢獨立專家的意見或進行公眾諮詢,以決定應否原址保育在沙中線工地發現的古蹟,以及需否改動沙中線的鐵路走線等事宜;若否,用以訂定保育方案的機制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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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歷史學家指出,是次考古工作對了解香港歷史的意義重大,會否考慮在相關發掘工作完成後成立一個專家委員會,跟進後續的研究工作,包括根據發掘出的文物重新編纂香港歷史,以加強港人對古代香港的認識及對國家的歸屬感? |
(一) | 過去3年,當局平均處理每宗酷刑聲請的時間及開支(包括聲請被駁回後提出上訴的個案涉及的開支)為何;酷刑聲請個案的最長處理時間及該個案的開支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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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研究如何加快處理酷刑聲請個案及加強入境管理制度,以減低酷刑聲請數目與日俱增對香港社會所做成的影響;若有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香港競逐上述國商仲裁大會的主辦權失敗的原因;若有,評估的結果和詳情,以及跟進行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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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在不久的將來,是否會有一些其他的國際仲裁會議,與上述國商仲裁大會相類似而香港可以競逐其主辦權的;若有,研究的結果和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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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關設立諮詢委員會的最新進展,包括將於何時設立,以及擬議的職權範圍、成員組合及工作計劃為 何; |
(四) | 有否計劃邀請一些國際法律組織及仲裁機構(例如倫敦國際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等)在本港設立地區辦事處;若有,此等計劃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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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計劃協助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獲認可為內地的正式仲裁委員會,以及/或取得內地的其他相關法律地位,從而使其可開展內地的仲裁業務;若有,此等計 劃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10年,每年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數目,並按案件類別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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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10年,每年有多少名曾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在兩年內再次犯案,並按案件類別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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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有何措施協助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改過自新,從而減低他們再次犯案的機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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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一些少年人曾不止一次接受警司警誡,當局會否檢討現行警司警誡的政策在協助少年人改過自身方面的成效;若會,詳情為何? |
(一) | 為更妥善規管魚翅貿易和提高其透明度,會否考慮改善現時用作貨物分類以便在香港遞交進/出口報關單的香港貨物協調制度編號,包括(i)按照用於藍鰭吞拿魚的編碼方式,識別需要追蹤的鯊魚品種,(ii)採用科學鑒別方法(例如隨機抽樣魚翅樣本進行基因測試以作核證),以及(iii)蒐集及公布有關香港魚翅貿易的全部統計資料(包括所涉鯊魚的品種、數量及原產國家);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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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魟魚魚鰭現時被用作魚翅替代品,會否考慮在公務酬酢活動停止食用魟魚魚鰭;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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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參考《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採取跨境行動,以保護瀕危的鯊魚品種;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3年,公署每年接獲涉及僱主不當地收集僱員的個人資料的投訴宗數,以及公署處理該等個案的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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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在其於2010年10月公布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中表示,不擬就敏感個人資料(尤其是生物辨識資料)作更嚴格的規管,但建議加強保障該等資料,至今當局及公署就推動保障敏感個人資料的工作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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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隨着科技的進步,可以檢定個人生理特徵的生物辨識系統,愈來愈多用作識別和核證的用途,當局及公署有否計劃制定法例或實務守則/指引,以加強規管生物辨識資料的收集及使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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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就部分僱主要求僱員於入職前進行全面身體檢查(包括收集生物辨識資料),公署有否作出相應行動,以保障僱員的私隱,以及確保有關招聘活動不會涉及不合理及過度地收集個人資料,以及有關的個人資料在收集、處理及儲存的過程中獲得充分保護;如有,詳情及有關行動的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教育局現時有沒有規則或指引,規管獲豁免繳稅的學校及其辦學團體的財政管理和資金運用事宜;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會不會考慮制訂該等規則或指引;若會,具體的計劃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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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NAE有沒有把其母公司上市的計劃通知教育局;若沒有,有否評估NAE有否違反教育局的相關規則或指引;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詳情和教育局的跟進行動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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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以象徵式租金批出上述校舍時規定,在該校舍營運的國際學校及其辦學團體必須為已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教育局會不會採取措施,確保該國際學校及其辦學團體持續以非牟利方式運作;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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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研究NAE母公司的上市計劃會不會影響NAE在香港獲豁免繳稅的資格;若研究結果為會,詳情是甚麼;若研究結果為不會,原因是甚麼?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4年,犯罪集團透過以互聯網接受投注的方式經營非法足球博彩活動的情況,包括投注總額為何;有否評估本屆世界盃舉行期間,該等活動有否更加猖獗;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何措施加強打擊該等活動,以及成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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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4年,犯罪集團透過以電話等互聯網以外的途徑接受投注的方式經營非法足球博彩活動的情況,包括投注總額為何;有否評估本屆世界盃舉行期間,該等活動有否更加猖獗;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何措施加強打擊該等活動,以及成效為何; |
(三) | 有否評估本地犯罪集團與境外(例如珠江三角洲)的犯罪集團有否聯繫;若有評估,詳情為何;有否與其他地區的執法機關聯手打擊非法經營跨境足球博彩活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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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4年,受平和基金資助的機構曾為多少名問題和病態賭徒提供輔導、治療和其他支援服務;受助人的年齡分布為何;當局有否就受助人戒賭後故態復萌的情況進行統計;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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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平和基金自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包括每年的收入(包括當局的注資)及開支的詳情;當局有否就基金的運作(包括注資事宜)進行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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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除了平和基金資助的措施外,當局有否其他措施減少市民參與非法賭博活動及緩減與賭博有關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政府有否撥款資助家長聯及協會;若有,撥款資助的項目及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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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勞工處在本月接獲多少人投訴上述網台拖欠薪金;該處如何跟進有關投訴,以及會否協助該等人士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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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勞工處有否接獲有關新力量、家長聯或協會拖欠薪金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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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勞工處在處理欠薪投訴時會否基於有關僱主的背景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若會,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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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加強打擊僱主接二連三拖欠僱員薪金,以保障僱員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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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考慮加重欠薪的罰則(例如提高監禁的最高年期),以增加阻嚇力,從而保障僱員的權益;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是否縱容拖欠薪金的無良僱主? |
(一) | 是否知悉,通訊局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如何就上述事宜提出建議;如該等因素包括持牌機構過去的廣播服務表現,通訊局將會採用甚麽評估準則及方法;通訊局會否聘請顧問公司研究應採用的評估準則及方法;如會,詳情和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依循顧問報告的內容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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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盡早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是否批給牌照而行使酌情權時會顧及的事宜(《電訊條例》指明須顧及的事宜除外),以避免上述兩家持牌機構面對不明朗的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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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2011年發出3個聲音廣播牌照以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以來,有否評估數碼聲音廣播的滲透率;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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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透過附加續牌條件等方式,鼓勵上述兩家持牌機構發展數碼聲音廣播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首讀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 ||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