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2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編號
1.《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大韓民國)令》法律公告 119/2014
2.《2014年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修訂)令》法律公告 120/2014
3.《2014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法律公告 121/2014
4.《〈2014年海外律師(認許資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法律公告 122/2014
5.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四份技術備忘錄2014年第42期憲報
第5號特別副刊

其他文件

1.第6號-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2013-2014年報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2.第7號-蔬菜統營處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3.第8號-魚類統營處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4.第9號-海魚獎學基金
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5.第10號-農產品獎學基金
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6.第11號-香港科技園公司
2013-2014年報、董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7.第12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2013-2014年報、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告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8.第13號-香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
2013-14年報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9.第14號-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
2013-14年報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10.第15號-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二號(2014年7月)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1.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4-15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田北辰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現時有部分路線的巴士於繁忙時段在首數站已滿載乘客,以致中途站的候車乘客難以登車,但運輸署卻拒絕增加該等路線的巴士班次,因為該等路線的載客率仍未達有關標準,即在繁忙時段最繁忙的半小時內的載客率達百分之一百,以及在該1小時內的載客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者在非繁忙時段內的最繁忙1小時的載客率達到百分之六十的標準。該等市民指出,運輸署現時採用的巴士載客率標準已不合時宜,因為近年市民乘車習慣已改變,包括不願意登上車廂太擠迫的巴士、在車上讀報及使用平板電腦等,令巴士實際載客量減少,以致該等路線的載客率根本無法達到增加班次的標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計劃檢討增加巴士班次的載客率標準;如有,時間表為何,以及有關檢討的範圍會否包括廢除現時以目測評估巴士載客情況的方法、將巴士站候車乘客數目納入標準,並參考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新採用以每平方米站立4人的標準來計算巴士載客率;若沒有計劃檢討,原因為何;

    (二)鑒於在繁忙時段,交通擠塞加劇巴士脫班情況,以致候車乘客未能上車,政府有何對策,以及警方會否加強執法,以減少出現交通擠塞的情況;及

    (三)會否促請專營巴士公司效法港鐵公司,試行早晨折扣優惠計劃,以疏導繁忙時段的巴士服務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張華峰議員問:


上海與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聯互通機制(下稱"滬港通")即將實施。有評論認為滬港通是內地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助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就滬港通所涉及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開展滬港通需時半年,當局會否在滬港通正式實施後與內地當局進行全面檢討及訂出未來發展藍圖,以便滬港通更能配合金融巿場的需要及更臻完善;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本港衍生工具發行商以本港或上海上市的股票或指數為基礎發行窩輪和牛熊證,並於另一方市場上市後,有關產品收益將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平分,當局是否知悉該安排的理據,以及有否研究該安排跟現時本港股票市場的相關做法有何分別;及

    (三)有否計劃促進內地與本港證券商在對方巿場進一步發展的商機,例如爭取讓本港證券商獨資在內地經營滬港通證券業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有一個國際黑客組織於本月1日宣布發動代號為"香港行動"的網絡戰爭,揚言會聯合全球黑客入侵香港政府的網站,並會公開政府的機密資料及官員的個人資料。該組織並公布數十個目標攻擊網站,包括香港警務處、律政司、香港海關、部分本地傳媒機構,以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網站。其後,據報有本地網站遭到黑客攻擊,導致網絡暫停運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調查上述黑客組織進行網絡攻擊的手法及該等攻擊活動所造成的經濟損害;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自該黑客組織宣布發動網絡戰爭以來,當局有否全面檢視及加強各政府部門的網絡安全措施;會否採取措施確保公營及私人機構(包括個别人士)免受本地或海外黑客的攻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調查該黑客組織是否與外國政府或機構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若有調查,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易志明議員問:


據報,有公證行和索償代理合謀詐騙交通意外保險賠償。該等公證行專門為涉及交通意外的車主提供一條龍式索償服務,並在撰寫報告時誇大交通意外造成的財物損失及傷者的傷勢以獲取更高賠償,而索償代理則包攬有關的訴訟。警方較早前搗破一個此類集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何新措施,取締該等不法行為,以及避免市民不知情下成為詐騙共犯;

    (二)過去3年,法庭對涉及詐騙行為的公證行人員施加的懲處為何;及

    (三)有否調查現時本港有多少間專門就交通意外索償提供服務的公證行,以及有否核實他們聘用的專業人員的資格;當局會否考慮加強監管公證行,包括成立公證行須符合的資格、所聘專業人員的資格、收費標準,以及對所發公證行報告須負上的責任等方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郭偉强議員問:


據報,外地吸食電子煙的熱潮近年有傳入香港的趨勢。報道又指出,由於電子煙的成分不明,難以估計其對吸食者健康所造成的影響,包括致癮效果。本港對售賣電子煙產品的規管亦十分寬鬆,未成年人士可輕易購得形形色色的電子煙產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本港市面上有多少項已根據相關法例註冊的電子煙產品;該等產品須符合甚麼條件才可註冊;過去3年,當局有否調查電子煙在本港的銷售及使用情況;如有調查,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就涉及電子煙產品的違法行為提出檢控;如有,檢控數字及主要的控罪為何;及

    (三)鑒於世界衞生組織建議規管電子煙,當局會否考慮加強規管電子煙產品,包括把電子煙納入《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立法規定電子煙產品的包裝必須列明成分,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士銷售電子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梁家傑議員問:


政府在本年7月以加強保安為由,於俗稱"公民廣場"的添馬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下稱"廣場")加設圍欄。本會多位議員於8月初曾就此事與行政署官員會面,並獲該署書面承諾︰"當圍欄工程完成後,日常往來政府總部或立法會的市民仍然可如常進出東翼前地,並不會受到影響。這與新政府總部自啟用以來市民使用東翼前地作為通道的情況大致相若"。然而,由上月下旬起,政府對廣場實施出入管制措施,只准許政府總部的職員、立法會議員和持有立法會秘書處發出有關證件的人員才可進出廣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行政署對廣場實施上述的出入管制措施,是否構成違反承諾,即在加設圍欄後市民仍可如常進出廣場,以及有否剝奪市民享用廣場的權利;

    (二)政府對廣場實施上述的出入管制措施的詳細理據為何;有關措施是否只屬臨時性質;若然,計劃何時撤銷;及

    (三)政府以甚麼準則決定何時對廣場實施出入管制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7. 陳家洛議員問:


早前,一份有關肢體殘疾人士普及體育的調查報告指出,殘疾人士在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提供的體育設施和參與該署舉辦的體育活動時遭遇到種種困難。就推動殘疾人士參與體育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有否在全民運動日為殘疾人士舉辦體育活動;若有,殘疾人士參與該等體育活動的人數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在全民運動日舉辦該等體育活動;

    (二)過去3年,當局每年為殘疾人士舉辦的體育活動的性質和參與人數為何;當局有否考慮參照全港運動會的模式為殘疾人士舉辦全港性體育比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康文署有否為殘疾人士提供輔助器材(例如適合肢體殘疾人士使用的獨木舟),以協助他們參與體育活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康文署有否為全職和兼職職員提供關於協助殘疾人士參與體育活動的培訓、資訊或指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現時康文署管理的各個體育設施,為殘疾人士(包括視障、聽障和肢體傷殘人士)而設置的無障礙設施的詳情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增撥資源改善各體育設施的無障礙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當局會否考慮制訂具體政策和措施及增撥資源,以鼓勵更多殘疾人士參與體育活動;若會,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當局會否考慮檢討體育總會的運作和管治,以期改善他們在推動和發展殘疾人士體育活動的有關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8. 梁美芬議員問:


香港中文大學早前公布的2013年"中大香港生活質素指數"顯示,港人的物業"負擔能力比率"創12年來新低。九龍區一個約400平方呎以下住宅單位的售價,相當於一個每月賺取2萬元(即全港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家庭14.19年的總收入,該年 期高出2002年的4.68年兩倍以上。因此,高昂的樓價令剛畢業 的大學生或新婚夫婦難以置業。有調查更指出,近7成青年人為 個人財政而擔憂,當中主要涉及置業困難。雖然政府有計劃全 數資助非政府機構興建青年宿舍,而首批宿舍單位最快可在2016-2017年度落成,但不少青年人仍然因為置業困難而感到困擾。據報,有越來越多青年人選擇移居海外,或會因此導致人 才流失,長遠而言可能會削弱香港的競爭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考慮實施短期措施以紓緩青年人和新婚夫婦的置業困難,包括向他們提供租金津貼,讓他們先租樓後置業;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考慮實施不同措施以鼓勵未婚青年人與父母同 住,從而減低他們的置業需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參考海外國家有關青年宿舍的政策及申請條件;若有,詳情和結論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3年,青年人因置業困難而移居海外的數據為何;有否就此問題作出研究;若有,詳情和結論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范國威議員問:


據報,越來越多內地旅客在訪港期間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的康體設施(包括游泳池、宿營場地、球類場地等)。由本年2月1日起,只有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才可申請成為康體通用戶,而旅客及獲准短期留港之人士可申請成為康體通臨時用戶。康體通用戶和臨時用戶可預訂康體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1年至本年8月,使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份證(即非永久性居民)或其他證件登記的康體通用戶/臨時用戶,每年預訂康體設施的次數分別為何,並以下表列出;

    年份使用下列證件登記的康體通用戶/臨時用戶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份證其他證件
    2014年
    (截至8月)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二)有否統計過去4年,訪港旅客透過康體通預訂康體設施的次數為何,並在下表按他們來自的國家/地區分項列出;

    國家/地區次數
    中國大陸 
    台灣 
    日本及南韓 
    其他 
    總計 

    (三)康文署現時依據甚麼準則決定在各區興建的主要康體設施(包括體育館、各類球場等)的數目;當局在訂立該等準則時,有否考慮訪港旅客使用康體設施的需求;及

    (四)鑒於有評論指出,大量訪港旅客租用康文署轄下康體設施,令本港居民使用該等設施的機會減少,政府會否修改有關規定,取消訪港旅客申請成為康體通臨時用戶的資格,以減低他們來港使用康體設施的意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莫乃光議員問:


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透過無線電波連接智能裝置及雲端平台,為駕駛人士提供駕駛資訊、通訊及瀏覽網頁等功能。另一方面,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37條的規定,用於顯示關乎汽車導航、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或汽車或其裝備現況的資料的視象顯示器,可安裝在駕駛者座椅前面或駕駛者在駕駛座椅時可看到或接觸到的地方,但能夠顯示受限制資訊(例如電視節目和預錄視象)的視象顯示器則不可以。有業界及駕駛人士指出,該規定未能配合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的迅速發展,因而導致新一代系統被禁止於本港使用,並窒礙有關的科技於本港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正朝互動模式操作的方向發展,當局會否研究修訂上述規定,以平衡新一代系統於本港應用的需要和維持道路安全的考慮;及

    (二)當局有否計劃研究新一代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在本港的應用,以配合智能運輸系統和交通管理的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謝偉俊議員問:


據上月的報道,《金融分析師期刊》發表一份40年期投資研究報告("報告")指出,被動基金每年平均回報率有6.6%,主動型基金則只有3.9%。即使主動型基金與被動投資的指數基金表現相同,前者的回報也會被管理費蠶食一部分。此外,被譽為股神的巴菲特先生也對被動投資信心十足,曾建議其遺產受託人,將九成現金投資於低運作成本標普500指數基金,並認為長遠回報率將勝過大多由專業投資者管理的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因應上述報告及巴菲特先生的建議,研究修改本港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容許供款人可選擇將其全部或部分供款,不經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直接投資於盈富基金等被動投資指數基金,長遠減省強積金管理費及提高投資回報;如會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行強制強積金計劃供款人必須經由受託人或基金經理進行投資的法理依據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現時強逼強積金計劃供款人,特別是不懂選擇投資基金人士,不論賺蝕必須經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投資,是否等同不合理地強制供款人保障基金經理的收入,及容許他們蠶食供款人的回報,以及有否評估此安排與強積金原意為保障僱員退休生活的目標違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胡志偉議員問:


就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標準與準則》")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現時的供應標準是每287 000人設一個公眾游泳池場館,即為每85人提供1平方米的水面面積,而游泳池場館所需土地面積為2公頃,最近一次檢討該標準的日期為何;由於有意見認為使用公眾游泳池的人數已超出有關容量,當局會否檢討該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現時的供應標準是在每個分區設一間分區公共圖書館和每20萬人應設一間分區公共圖書館,而目前各區的住宅用地大部分作高密度發展,當局會否考慮檢討該標準;會否考慮在人口為4萬至5萬的社區增設規模較少的"小型公共圖書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標準與準則》所載的"工業用途"定義(即"凡任何地方、處所或搭建物,若是用作貨品或物料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或變換,或用作貯存、裝卸或處理貨品及貨物,或用作進行與上述程序有關的培訓、研究、設計、發展、品質管制及包裝者,均屬工業用途")已過時,未能配合現今的多元化產業發展,當局會否考慮修訂該定義,以便有興趣人士利用工業大廈的單位從事不同產業,例如藝術工作室或室內種植等;及

    (四)過去3年,負責制訂和檢討《標準與準則》的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召開了多少次會議,以及就《標準與準則》作出修改的詳情(包括修改日期和內容)?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於上月25日出席一項學生活動時,指政府早前曾委託民調機構進行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如果2017年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近七成受訪者表示會去投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該民意調查的下列詳情:(i)進行日期、(ii)受委託進行調查的機構、(iii)受訪者人數、(iv)抽樣方法、(v)向受訪者提出的問題的具體字眼,以及(vi)結果為何;

    (二)過去兩年,政府有否就政制發展進行其他民意調查;如有,有關調查的詳情,包括:(i)進行日期、(ii)受委託進行調查的機構、(iii)受訪者人數、(iv)抽樣方法、(v)向受訪者提出的問題的具體字眼、(vi)調查結果,以及(vii)開支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定期公布政府委託進行的民意調查的結果,以體現公眾知情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4. 陳克勤議員問:


政府較早前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制定發牌制度,以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政府亦指出,政府無法向消費者保證任何私營骨灰安置所將來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可獲發牌。據悉,有消費者感到在這方面沒有保障。就條例草案通過前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會否增加臨時公營龕位供有需要的市民暫時存放骨灰;

    (二)鑒於政府曾表示會加強公眾教育,提醒市民在條例草案通過前選購龕位時要格外審慎,有關宣傳工作的進展為何;

    (三)會否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就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商在銷售過程中有否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加強執法行動;

    (四)對於購買了最終不獲發牌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內龕位的市民,有否計劃向他們提供協助;若有計劃,詳情為何;

    (五)鑒於當局定期更新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列表,該表所載的骨灰安置所在甚麼情況下會不獲發牌;當局何時會向該等骨灰安置所發出牌照,讓市民有多一個合法的選擇;及

    (六)鑒於本人獲悉現時仍有一些經營不屬第(五)項所述列表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商,以"低價高佣金"的銷售手法,務求將龕位在條例草案通過前全部出售以便將來與政府談判,當局如何處理該情況,以保障市民的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何秀蘭議員問:


上月28日至翌日清晨期間,警方在中區夏愨道、干諾道中及金鐘添美道等多處地方,多次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及胡椒噴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警方於上月28日中午宣布添美道集會為非法集會,至首度施放催淚彈期間,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曾否及如何參與關於處理集會的決策;由警方首度施放催淚彈至翌日中午12時,上述官員有否繼續及如何參與關於處理集會的決策;

    (二)警方施放的87枚催淚彈的型號,以及施放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發射或拋擲)為何,並夾附地圖明確顯示施放的地點及時間;警方在上述期間共動用了多少瓶胡椒噴霧,並按型號及瓶裝大小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於有目擊者聲稱警方在舊立法會大樓對出一段干諾道中連續向示威者施放多枚催淚彈,但當時該處只有約20名示威者,為何警方需要動用催淚彈;

    (四)決定施放催淚彈官員的姓名及職級為何;若該官員的職級低於警務處處長,該官員事前曾否向後者及/或更高級的官員請示;若否,主要官員在警方首次施放催淚彈至翌日清晨期間,有否參與有關決策;若有參與,具體時間為何;

    (五)鑒於一名警務處助理處長在上月29日的記者會上表示,施放催淚彈是由在場指揮官決定,而政務司司長向傳媒表示,行政長官知悉亦同意有關政府部門因應佔領中環運動發生的狀況而作的決定,行政長官何時知悉警方處理示威的部署並表示同意,以及上月28日的決策過程為何;及

    (六)政府官員曾否就處理上述集會的事宜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官員作任何形式(包括知會或請示)的溝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問:


於2007年12月起全面實施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規管商業電子信息的發送,但不涵蓋人對人促銷電話,而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管理的《拒收信息登記冊》,則讓市民登記不欲接收商業電子信息的電話及傳真號碼。本年8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就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事宜提出不同意見。公署認為應修訂第593章,在現有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外,增設《拒收人對人促銷電話登記冊》;商經局則表示,該等促銷電話涉及個人資料,現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已賦予市民權力保護其個人資料。然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在其網誌指出,公署於2014年進行的公眾意見調查的結果顯示,大部分人對人促銷電話是並不涉及使用個人資料的冷不防電話,因此不受第486章規管。專員又表示,商經局在致公署的信件的字裏行間表示,擬議登記冊應附設於第486章,所以相關事宜應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跟進,但專員認為由兩個不同的監管機構管理有關登記冊,會令公眾感到混淆和對他們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重新考慮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如何正視該等電話對市民構成滋擾的問題;

    (二)有否計劃修訂第593章,引入《拒收人對人促銷電話登記冊》,並交由現正管理《拒收信息登記冊》的通訊辦一併管理;及

    (三)有否考慮設立促銷電話中心登記及規管制度,以打擊本地違規的促銷電話中心,並規定該等中心使用以指定數字開頭的號碼的電話進行促銷,以方便公眾識別由該等中心撥出的來電;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胡志偉議員問:


據報,位於啟德發展區的啟晴邨及德朗邨因工程延誤而延遲入伙。根據房屋署於本年7月向觀塘區議會提供的資料,興建中的牛頭角下邨第二期的預計完工日期亦由明年第二季延至第三季。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興建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過去3年及本年內落成的公屋及居屋項目的資料,包括:(i)項目名稱、(ii)提供的單位數目、(iii)動工日期、(iv)在動工時預計的完工日期、(v)實際完工日期、(vi)預計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差距、(vii)項目延誤的原因(如適用)、(viii)動工時的預計開支、(ix)最終開支,以及(x)項目的開支有否以房委會儲備以外的公帑支付,並在表一列出該等資料;

    表一

    (i)(ii)(iii)(iv)(v)(vi)(vii)(viii)(ix)(x)
              

    (二)在過去3年內動工而現時尚未完成的公屋及居屋項目的資料,包括:(i)項目名稱、(ii)將提供的單位數目、(iii)動工日期、(iv)動工時預計的完工日期、(v)動工時的預計開支,以及(vi)項目的開支會否以房委會儲備以外的公帑支付,並在表二列出該等資料;

    表二

    (i)(ii)(iii)(iv)(v)(vi)
          

    (三)將在未來18個月內動工或正在招標興建的公屋及居屋項目的資料,包括:(i)項目位置、(ii)佔地面積、(iii)將提供的單位數目、(iv)預計動工日期、(v)預計完工日期、(vi)預計項目開支,以及(vii)項目的開支會否以房委會儲備以外的公帑支付,並在表三列出該等資料;

    表三

    (i)(ii)(iii)(iv)(v)(vi)(vii)
           

    (四)過去3年,每年的預計公屋落成量與實際落成量的差額分別為何;鑒於當局在去年12月曾向本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簡報未來5年(即2013-2014至2017-2018年度)的公屋屋邨及居屋屋苑的落成情況(包括落成項目、單位數量及落成日期),有沒有評估該情況至今有否改變;及

    (五)有否統計在過去5年,完成公屋項目的各個階段(包括規劃及興建)的平均所需時間為何,以及該等時間有否上升趨勢;除了當局在去年12月向房屋事務委員會提及的一些穩定公屋及居屋單位供應的措施外,當局有否採取其他新措施縮短完成該等階段的所需時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陳克勤議員問:


規劃署發出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準則》")是釐定各類土地用途和設施選址的準則,有助為發展區進行規劃。然而,有市民反映,隨着新發展區的人口增加,區內康樂及社區設施往往供不應求,而由於涉及覓地興建及諮詢等程序,增建該等設施需時甚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個區議會分區現有的(i)康樂設施、(ii)醫療及保健設施及(iii)長者社區照顧及支援設施,是否分別達到《準則》所訂標準,並列出每個未達標分區的有關差額;有否計劃在未達標分區增建相關設施使其達標;若有,詳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近年在多處地方透過更改土地用途增加房屋土地供應,當局在進行更改土地用途的規劃時,有否考慮相關土地附近是否有足夠地方興建康樂及社區設施,以應付人口增長帶來對有關設施的額外需求;若有考慮,有否參照《準則》所訂標準;若沒有考慮,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規劃署的有關網頁顯示,《準則》中關於"社會福利設施"及"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的標準與準則的最後修訂日期分別為2011年3月及2007年12月,為何當局此後沒有修訂該等標準與準則;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準則》,以便在進行土地規劃工作時更準確評估市民對各項設施的需求;若會,詳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9. 馬逢國議員問:


政府自2010年4月起實施一系列利便舊工業大廈("工廈")重建和整幢改裝的活化措施("活化工廈措施")。有不少意見認為,活化工廈措施刺激了工廈單位的交投,亦令租金不斷上升。因此,一批正租用工廈單位的藝術工作者及藝術團體面對租金上升或被迫搬遷等問題。此外,分別有藝術及體育團體反映,現時的消防及城市規劃條例過時,使他們在工廈內進行活動時處處受到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至今接獲多少宗更改工廈用途的申請,以及當中獲批准和不獲批准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部分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為何;

    (二)獲批准的申請涉及的新用途有否包括"康體文娛場所"用途,並按新用途列出獲批准申請的分項數字;

    (三)有否蒐集由實施活化工廈措施至今,全港整體及各區工廈單位的每平方呎售價、每平方呎租金和空置率的變動數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藝術或體育團體有否基於現行消防和城市規劃條例限制他們在工廈內進行相關活動而向當局求助;如有,當局有何措施協助他們;有否計劃放寬有關規定,容許創作、藝術、音樂,以及體育和康樂等活動在工廈內進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全面評估活化工廈措施實施至今的成效,包括是否已達原定目標,以及該等措施對土地供應、商業,以及文化和藝術等方面帶來的正面及負面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六)鑒於有意見認為活化工廈措施成效不彰,當局會否考慮修訂甚至撤銷該等措施,以減少在工廈進行藝術及體育活動的團體所受到的負面影響;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鄧家彪議員問:


政府一直以"居家安老為本,院舍照顧為後援"作為安老服務的政策方針。有關社區照顧服務方面,有不少長者認為服務質量下降,而服務營辦機構則批評政府提供的資助額不足,難以應付成本和服務需求不斷上升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社會福利署("社署")每年用於社區照顧服務和安老院舍服務的資助額及其年度增幅分別為何;

    (二)過去10年,社署從獎券基金撥出多少款項,以資助各類安老院舍、長者日間護理中心、長者地區中心和長者鄰舍中心支付建築、裝修、購置家具和安裝新設備等費用;

    (三)過去10年,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體弱個案),以及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每年的服務單位成本及其年度增幅為何;

    (四)社署現時是否以招標方式批出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體弱個案),以及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合約;如是,過去10年,社署就各項服務共進行了多少次招標、每次批出的合約年期為何、合約內每個服務的名額為何,以及每個服務名額的資助額是否劃一;及

    (五)社署有否考慮以彈性的方式撥款予服務營辦機構,讓他們有充裕的資源滿足日趨殷切的服務需求,確保服務質素;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1. 梁耀忠議員問:


有長者家屬向本人反映,居住在資助安老院舍("院舍")的長者因病入住公立醫院時,一方面需支付醫療費用("醫院費用"),另一方面亦需繼續向院舍繳交宿位費用("院舍費用"),但社會福利署("社署")提供的經濟援助卻未必足以支付該等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對於沒有經濟能力同時支付醫院及院舍費用的單身長者,社署提供的支援為何;社署會否酌情代他們支付醫院及院舍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對於因住院期間無法負擔院舍費用而需遷出院舍的長者,社署會否為他們安排臨時居所,以及重新安排入住院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 姚思榮議員問:


據悉,香港的公共場所及旅遊景點和熱點大部分沒有向訪客提供流動電話及其他小型電器的充電服務("充電服務"),而此情況較台灣、日本及歐美國家落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政府部門管理的博物館、劇院和公園、香港旅遊發展局營運的旅客諮詢中心,以及私人機構管理的公共場所提供充電服務的情況;若有統計,詳情為何(以表列出);若否,原因為何;

    (二)對於目前在第(一)項提述的地點提供的充電服務,當局會如何加強宣傳及增加說明指示,讓遊客和市民知悉如何使用該等服務;及

    (三)有否計劃投入資源,在旅遊景點、商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增設充電服務,以方便遊客及市民;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10月3日
隨立法會CB(3) 19/14-15號文件發出)

(ii)郭榮鏗議員及陳志全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7月8日
隨立法會CB(3) 825/13-14號文件發出)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4年10月3日隨立法會CB(3) 19/14-15(01)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6月16日
隨立法會CB(3) 723/13-14號文件發出)

陳志全議員及陳偉業議員就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6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767/13-14號文件發出)

(擬議決議案的表決安排已於2014年6月30日及9月30日隨立法會CB(3) 770/13-14CB(3) 13/14-15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2.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4年6月16日訂立的 -

(a)《201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b)《2014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III,並已於2014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735/13-14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6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11月12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7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4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2號)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99號法律公告);及

(b)《2014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11月12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7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02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11月12日的會議。

4.還學生快樂童年

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社會的主流意見一直認為,'有壓力才有進步';現時,市面上有大量有關'虎爸虎媽'、'直升機家長'及'怪獸家長'等催谷兒童學習的書籍和討論,但過度的催谷很可能會增加兒童的壓力及降低他們的學習興趣;學生能力國際評估計劃的調查結果顯示,部分香港家長過分介入子女的學習,揠苗助長,導致兒童的學習動力下降,對其學業成績造成負面影響;不少傳媒報道亦指出,部分香港的學生因沉重的學習壓力而有情緒問題,他們容易變得焦慮,並出現失眠、食慾不振、煩躁等徵狀;凡此種種的問題,可歸咎於只着重考試成績的教育制度;在幼稚園階段,家長已為子女報讀林林總總的興趣班,並要求他們默書及串字等;在小學階段,學生要參與全港性系統評估、小五下學期及小六上、下學期的呈分試及中一入學前香港學科測驗;到中學階段,學生要面對大學學位不足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一試定生死'的壓力;反觀不少先進地區的教育制度和教學模式更能給予學生空間探索自己的興趣,以提升他們的創意發展;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

(一)重新評估現行教育制度對學生造成的壓力和心理影響,以及全面檢討考試制度、課程内容和升學機制;

(二)加強家長教育,避免家長過分催谷子女學習;及

(三)加強支援學校社工和老師,以便他們及早識別學生有否承受過分壓力。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的"之前加上"'愉快學習'是教育局向學校發出的學習指引,但";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檢討全港性系統評估的考核內容,避免學生要機械式操練試題,以及研究應否取消全港性系統評估,以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

(ii)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的"之前加上"雖然";在"'有壓力才有進步'"之後刪除";",並以",而"代替;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增撥資源協助在學習遇上困難及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包括及早識別該些學生及為他們提供全方位的訓練及支援,以減輕他們的學習壓力;(五) 精簡現時中、小學的課程內容,使教師及學生不會因追趕課程而產生壓力,而學生能利用多出的課時培養個人的學習興趣;(六) 鼓勵學校邀請不同行業的專家舉行工作坊及體驗活動,讓學生擴闊視野及了解自己的潛能,從而培養相關的興趣以至發展未來的事業;及(七) 疏理學習壓力對學生的負面影響,以及全面關顧學生的身心發展,包括增加臨床心理學家及醫務社工在校的支援服務,為學生提供情緒及心理輔導,並擴大學童牙科保健及學生健康服務,以確保他們有健康的體魄學習"。

(ii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的"之前加上"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而公約締約國應鼓勵為兒童提供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香港委員會亦呼籲家長每天給予兒童最少1小時的自由遊戲時間;可是,";在"徵狀"之後加上",甚至出現自毀行為";在"升學機制;"之後加上"(二) 堅守小學小班教育的政策,並盡快在中學推行小班教學,以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加強學生的專注力和增加師生互動;(三) 檢視全港性系統評估帶來的教育異化和變質對學校和學生的影響,並盡快糾正弊端;如無法糾正,政府當局應取消全港性系統評估,讓學校教育重回正軌及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四) 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和非華語學生提供更多支援,以消除他們在學習和社交上的障礙;(五) 研究市面上的遊戲小組和興趣班課程對兒童的智能和心理發展的影響,並作出適當監管,以避免課程及活動對兒童的成長帶來負面影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 

(iv)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的主流意見"之前刪除"社會",並以"鑒於社會競爭激烈,本港"代替;在"市面上"之後刪除"有大量有關'虎爸虎媽'、'直升機家長'及'怪獸家長'等",並以"出現大量"代替;在"書籍"之後刪除"和討論";在"要求他們"之後刪除"默書及串字等",並以"以'死板'的方式學習,大大扼殺其創意"代替;在"(一)"之後加上"訂立教育的真正理想,";在"升學機制"之後加上"是否能真正達致教育的目標";在"家長教育,"之後加上"鼓勵家長更加重視子女的學習過程、成長和興趣,";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加上",令子女更快樂地成長;(三) 加強學生建立自信心的教育及多元化就業出路的推廣工作,避免學生以考試成績為唯一的學習目標";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

(v)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認為"之前刪除"社會的主流意見一直",並以"部分香港家長"代替;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發展多元化教育體制,包括加強職業教育、藝術教育和體育教育,以減少公開試對學生造成的壓力,以及協助未能適應傳統教育的學生按其能力和興趣選擇升學途徑;及(五) 增加專上教育的學額,尤其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的學士學位,以紓緩學生要競爭學位的壓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5.重組政府架構,改善政府施政

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屆政府的施政多次出現失誤,所推行的政策未能到位及回應市民的訴求,加上多名官員接連出現醜聞及嚴重失職的情況,以致政府的管治及施政能力備受質疑;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重新檢視運作架構,在諮詢立法會及公眾意見後,就各政策局的職能、目標,以及負責的政策範疇作出優化、調整及分工,並按需要進行架構重組,以提升各政策局及轄下部門在制訂和執行政策時的質素及能力,令政府施政更公開、貼近民意、整全及具一致性。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屆"之前加上"鑒於";在"加上"之後加上"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及";在"接連出現"之後加上"利益衝突、";在"質疑"之後刪除";就此";及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檢討及改善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和《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落實《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中各項建議,並"。

(ii)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的管治"之前刪除"本屆政府的施政多次出現失誤,所推行的政策未能到位及回應市民的訴求,加上多名官員接連出現醜聞及嚴重失職的情況,以致",並以"面對複雜多變的外圍環境,以及香港本身的發展需要,政府的管治架構應與時並進,以提升"代替;在"施政能力"之後刪除"備受質疑";及在"重組,"之後加上"包括盡快成立創新及科技局,"。

(ii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訴求,"之後加上"在推出政策前缺乏周詳考慮,亦欠缺有效的檢討機制;對於本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結構性問題,政府多以短期或臨時措施處理,拖延推行長遠規劃;";在"多名官員"之後加上"亦不具備與職能相稱的經驗,更";在"運作架構"之後加上"及問責官員的職能和相關的入職要求,起用與相關職能相符的人選出任政府主要官員,並清晰訂出主要官員須對其過失負責的準則";在"分工"之後加上",檢討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成效";在"架構重組"之後加上";政府亦應改善政策檢討機制";及在"質素"之後加上"、效率"。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6.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立法會針對大型群眾事件的保安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