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2
附屬法例/文書 | 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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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大韓民國)令》 | 法律公告 119/2014 |
2. | 《2014年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修訂)令》 | 法律公告 120/2014 |
3. | 《2014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 | 法律公告 121/2014 |
4. | 《〈2014年海外律師(認許資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 | 法律公告 122/2014 |
5. | 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四份技術備忘錄 | 2014年第42期憲報 第5號特別副刊 |
1. | 第6號 | - |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2013-2014年報 |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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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7號 | - | 蔬菜統營處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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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8號 | - | 魚類統營處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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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9號 | - | 海魚獎學基金
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報告 |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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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10號 | - | 農產品獎學基金
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報告 |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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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11號 | - | 香港科技園公司
2013-2014年報、董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 |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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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12號 | - |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2013-2014年報、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告 |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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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13號 | - | 香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
2013-14年報 |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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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14號 | - | 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
2013-14年報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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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15號 | - | 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二號(2014年7月)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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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4-15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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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否計劃檢討增加巴士班次的載客率標準;如有,時間表為何,以及有關檢討的範圍會否包括廢除現時以目測評估巴士載客情況的方法、將巴士站候車乘客數目納入標準,並參考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新採用以每平方米站立4人的標準來計算巴士載客率;若沒有計劃檢討,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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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在繁忙時段,交通擠塞加劇巴士脫班情況,以致候車乘客未能上車,政府有何對策,以及警方會否加強執法,以減少出現交通擠塞的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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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促請專營巴士公司效法港鐵公司,試行早晨折扣優惠計劃,以疏導繁忙時段的巴士服務需求? |
(一) | 鑒於開展滬港通需時半年,當局會否在滬港通正式實施後與內地當局進行全面檢討及訂出未來發展藍圖,以便滬港通更能配合金融巿場的需要及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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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報道指出,本港衍生工具發行商以本港或上海上市的股票或指數為基礎發行窩輪和牛熊證,並於另一方市場上市後,有關產品收益將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平分,當局是否知悉該安排的理據,以及有否研究該安排跟現時本港股票市場的相關做法有何分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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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促進內地與本港證券商在對方巿場進一步發展的商機,例如爭取讓本港證券商獨資在內地經營滬港通證券業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調查上述黑客組織進行網絡攻擊的手法及該等攻擊活動所造成的經濟損害;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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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該黑客組織宣布發動網絡戰爭以來,當局有否全面檢視及加強各政府部門的網絡安全措施;會否採取措施確保公營及私人機構(包括個别人士)免受本地或海外黑客的攻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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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調查該黑客組織是否與外國政府或機構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若有調查,結果為何? |
(一) | 當局有何新措施,取締該等不法行為,以及避免市民不知情下成為詐騙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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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法庭對涉及詐騙行為的公證行人員施加的懲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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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調查現時本港有多少間專門就交通意外索償提供服務的公證行,以及有否核實他們聘用的專業人員的資格;當局會否考慮加強監管公證行,包括成立公證行須符合的資格、所聘專業人員的資格、收費標準,以及對所發公證行報告須負上的責任等方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本港市面上有多少項已根據相關法例註冊的電子煙產品;該等產品須符合甚麼條件才可註冊;過去3年,當局有否調查電子煙在本港的銷售及使用情況;如有調查,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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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就涉及電子煙產品的違法行為提出檢控;如有,檢控數字及主要的控罪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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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世界衞生組織建議規管電子煙,當局會否考慮加強規管電子煙產品,包括把電子煙納入《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立法規定電子煙產品的包裝必須列明成分,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士銷售電子煙? |
(一) | 有否評估行政署對廣場實施上述的出入管制措施,是否構成違反承諾,即在加設圍欄後市民仍可如常進出廣場,以及有否剝奪市民享用廣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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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對廣場實施上述的出入管制措施的詳細理據為何;有關措施是否只屬臨時性質;若然,計劃何時撤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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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以甚麼準則決定何時對廣場實施出入管制措施? |
(一) | 過去3年,當局有否在全民運動日為殘疾人士舉辦體育活動;若有,殘疾人士參與該等體育活動的人數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在全民運動日舉辦該等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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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每年為殘疾人士舉辦的體育活動的性質和參與人數為何;當局有否考慮參照全港運動會的模式為殘疾人士舉辦全港性體育比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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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康文署有否為殘疾人士提供輔助器材(例如適合肢體殘疾人士使用的獨木舟),以協助他們參與體育活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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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康文署有否為全職和兼職職員提供關於協助殘疾人士參與體育活動的培訓、資訊或指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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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時康文署管理的各個體育設施,為殘疾人士(包括視障、聽障和肢體傷殘人士)而設置的無障礙設施的詳情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增撥資源改善各體育設施的無障礙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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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會否考慮制訂具體政策和措施及增撥資源,以鼓勵更多殘疾人士參與體育活動;若會,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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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當局會否考慮檢討體育總會的運作和管治,以期改善他們在推動和發展殘疾人士體育活動的有關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考慮實施短期措施以紓緩青年人和新婚夫婦的置業困難,包括向他們提供租金津貼,讓他們先租樓後置業;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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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考慮實施不同措施以鼓勵未婚青年人與父母同 住,從而減低他們的置業需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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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參考海外國家有關青年宿舍的政策及申請條件;若有,詳情和結論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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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青年人因置業困難而移居海外的數據為何;有否就此問題作出研究;若有,詳情和結論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2011年至本年8月,使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份證(即非永久性居民)或其他證件登記的康體通用戶/臨時用戶,每年預訂康體設施的次數分別為何,並以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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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統計過去4年,訪港旅客透過康體通預訂康體設施的次數為何,並在下表按他們來自的國家/地區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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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康文署現時依據甚麼準則決定在各區興建的主要康體設施(包括體育館、各類球場等)的數目;當局在訂立該等準則時,有否考慮訪港旅客使用康體設施的需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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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評論指出,大量訪港旅客租用康文署轄下康體設施,令本港居民使用該等設施的機會減少,政府會否修改有關規定,取消訪港旅客申請成為康體通臨時用戶的資格,以減低他們來港使用康體設施的意欲? |
(一) | 鑒於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正朝互動模式操作的方向發展,當局會否研究修訂上述規定,以平衡新一代系統於本港應用的需要和維持道路安全的考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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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計劃研究新一代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在本港的應用,以配合智能運輸系統和交通管理的發展? |
(一) | 會否因應上述報告及巴菲特先生的建議,研究修改本港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容許供款人可選擇將其全部或部分供款,不經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直接投資於盈富基金等被動投資指數基金,長遠減省強積金管理費及提高投資回報;如會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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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行強制強積金計劃供款人必須經由受託人或基金經理進行投資的法理依據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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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現時強逼強積金計劃供款人,特別是不懂選擇投資基金人士,不論賺蝕必須經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投資,是否等同不合理地強制供款人保障基金經理的收入,及容許他們蠶食供款人的回報,以及有否評估此安排與強積金原意為保障僱員退休生活的目標違背? |
(一) | 鑒於現時的供應標準是每287 000人設一個公眾游泳池場館,即為每85人提供1平方米的水面面積,而游泳池場館所需土地面積為2公頃,最近一次檢討該標準的日期為何;由於有意見認為使用公眾游泳池的人數已超出有關容量,當局會否檢討該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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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現時的供應標準是在每個分區設一間分區公共圖書館和每20萬人應設一間分區公共圖書館,而目前各區的住宅用地大部分作高密度發展,當局會否考慮檢討該標準;會否考慮在人口為4萬至5萬的社區增設規模較少的"小型公共圖書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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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意見認為《標準與準則》所載的"工業用途"定義(即"凡任何地方、處所或搭建物,若是用作貨品或物料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或變換,或用作貯存、裝卸或處理貨品及貨物,或用作進行與上述程序有關的培訓、研究、設計、發展、品質管制及包裝者,均屬工業用途")已過時,未能配合現今的多元化產業發展,當局會否考慮修訂該定義,以便有興趣人士利用工業大廈的單位從事不同產業,例如藝術工作室或室內種植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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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負責制訂和檢討《標準與準則》的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召開了多少次會議,以及就《標準與準則》作出修改的詳情(包括修改日期和內容)? |
(一) | 該民意調查的下列詳情:(i)進行日期、(ii)受委託進行調查的機構、(iii)受訪者人數、(iv)抽樣方法、(v)向受訪者提出的問題的具體字眼,以及(vi)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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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兩年,政府有否就政制發展進行其他民意調查;如有,有關調查的詳情,包括:(i)進行日期、(ii)受委託進行調查的機構、(iii)受訪者人數、(iv)抽樣方法、(v)向受訪者提出的問題的具體字眼、(vi)調查結果,以及(vii)開支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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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定期公布政府委託進行的民意調查的結果,以體現公眾知情權? |
(一) | 政府會否增加臨時公營龕位供有需要的市民暫時存放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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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曾表示會加強公眾教育,提醒市民在條例草案通過前選購龕位時要格外審慎,有關宣傳工作的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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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就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商在銷售過程中有否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加強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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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對於購買了最終不獲發牌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內龕位的市民,有否計劃向他們提供協助;若有計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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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當局定期更新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列表,該表所載的骨灰安置所在甚麼情況下會不獲發牌;當局何時會向該等骨灰安置所發出牌照,讓市民有多一個合法的選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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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本人獲悉現時仍有一些經營不屬第(五)項所述列表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商,以"低價高佣金"的銷售手法,務求將龕位在條例草案通過前全部出售以便將來與政府談判,當局如何處理該情況,以保障市民的權益? |
(一) | 由警方於上月28日中午宣布添美道集會為非法集會,至首度施放催淚彈期間,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曾否及如何參與關於處理集會的決策;由警方首度施放催淚彈至翌日中午12時,上述官員有否繼續及如何參與關於處理集會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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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施放的87枚催淚彈的型號,以及施放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發射或拋擲)為何,並夾附地圖明確顯示施放的地點及時間;警方在上述期間共動用了多少瓶胡椒噴霧,並按型號及瓶裝大小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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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目擊者聲稱警方在舊立法會大樓對出一段干諾道中連續向示威者施放多枚催淚彈,但當時該處只有約20名示威者,為何警方需要動用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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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決定施放催淚彈官員的姓名及職級為何;若該官員的職級低於警務處處長,該官員事前曾否向後者及/或更高級的官員請示;若否,主要官員在警方首次施放催淚彈至翌日清晨期間,有否參與有關決策;若有參與,具體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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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一名警務處助理處長在上月29日的記者會上表示,施放催淚彈是由在場指揮官決定,而政務司司長向傳媒表示,行政長官知悉亦同意有關政府部門因應佔領中環運動發生的狀況而作的決定,行政長官何時知悉警方處理示威的部署並表示同意,以及上月28日的決策過程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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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政府官員曾否就處理上述集會的事宜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官員作任何形式(包括知會或請示)的溝通? |
(一) | 會否重新考慮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如何正視該等電話對市民構成滋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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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計劃修訂第593章,引入《拒收人對人促銷電話登記冊》,並交由現正管理《拒收信息登記冊》的通訊辦一併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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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考慮設立促銷電話中心登記及規管制度,以打擊本地違規的促銷電話中心,並規定該等中心使用以指定數字開頭的號碼的電話進行促銷,以方便公眾識別由該等中心撥出的來電;若有,詳情為何? |
(一) | 在過去3年及本年內落成的公屋及居屋項目的資料,包括:(i)項目名稱、(ii)提供的單位數目、(iii)動工日期、(iv)在動工時預計的完工日期、(v)實際完工日期、(vi)預計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差距、(vii)項目延誤的原因(如適用)、(viii)動工時的預計開支、(ix)最終開支,以及(x)項目的開支有否以房委會儲備以外的公帑支付,並在表一列出該等資料;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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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過去3年內動工而現時尚未完成的公屋及居屋項目的資料,包括:(i)項目名稱、(ii)將提供的單位數目、(iii)動工日期、(iv)動工時預計的完工日期、(v)動工時的預計開支,以及(vi)項目的開支會否以房委會儲備以外的公帑支付,並在表二列出該等資料;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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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將在未來18個月內動工或正在招標興建的公屋及居屋項目的資料,包括:(i)項目位置、(ii)佔地面積、(iii)將提供的單位數目、(iv)預計動工日期、(v)預計完工日期、(vi)預計項目開支,以及(vii)項目的開支會否以房委會儲備以外的公帑支付,並在表三列出該等資料;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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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每年的預計公屋落成量與實際落成量的差額分別為何;鑒於當局在去年12月曾向本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簡報未來5年(即2013-2014至2017-2018年度)的公屋屋邨及居屋屋苑的落成情況(包括落成項目、單位數量及落成日期),有沒有評估該情況至今有否改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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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統計在過去5年,完成公屋項目的各個階段(包括規劃及興建)的平均所需時間為何,以及該等時間有否上升趨勢;除了當局在去年12月向房屋事務委員會提及的一些穩定公屋及居屋單位供應的措施外,當局有否採取其他新措施縮短完成該等階段的所需時間? |
(一) | 每個區議會分區現有的(i)康樂設施、(ii)醫療及保健設施及(iii)長者社區照顧及支援設施,是否分別達到《準則》所訂標準,並列出每個未達標分區的有關差額;有否計劃在未達標分區增建相關設施使其達標;若有,詳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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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近年在多處地方透過更改土地用途增加房屋土地供應,當局在進行更改土地用途的規劃時,有否考慮相關土地附近是否有足夠地方興建康樂及社區設施,以應付人口增長帶來對有關設施的額外需求;若有考慮,有否參照《準則》所訂標準;若沒有考慮,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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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規劃署的有關網頁顯示,《準則》中關於"社會福利設施"及"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的標準與準則的最後修訂日期分別為2011年3月及2007年12月,為何當局此後沒有修訂該等標準與準則;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準則》,以便在進行土地規劃工作時更準確評估市民對各項設施的需求;若會,詳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至今接獲多少宗更改工廈用途的申請,以及當中獲批准和不獲批准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部分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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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獲批准的申請涉及的新用途有否包括"康體文娛場所"用途,並按新用途列出獲批准申請的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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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蒐集由實施活化工廈措施至今,全港整體及各區工廈單位的每平方呎售價、每平方呎租金和空置率的變動數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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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藝術或體育團體有否基於現行消防和城市規劃條例限制他們在工廈內進行相關活動而向當局求助;如有,當局有何措施協助他們;有否計劃放寬有關規定,容許創作、藝術、音樂,以及體育和康樂等活動在工廈內進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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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全面評估活化工廈措施實施至今的成效,包括是否已達原定目標,以及該等措施對土地供應、商業,以及文化和藝術等方面帶來的正面及負面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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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意見認為活化工廈措施成效不彰,當局會否考慮修訂甚至撤銷該等措施,以減少在工廈進行藝術及體育活動的團體所受到的負面影響;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社會福利署("社署")每年用於社區照顧服務和安老院舍服務的資助額及其年度增幅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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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10年,社署從獎券基金撥出多少款項,以資助各類安老院舍、長者日間護理中心、長者地區中心和長者鄰舍中心支付建築、裝修、購置家具和安裝新設備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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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10年,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體弱個案),以及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每年的服務單位成本及其年度增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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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社署現時是否以招標方式批出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體弱個案),以及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合約;如是,過去10年,社署就各項服務共進行了多少次招標、每次批出的合約年期為何、合約內每個服務的名額為何,以及每個服務名額的資助額是否劃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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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社署有否考慮以彈性的方式撥款予服務營辦機構,讓他們有充裕的資源滿足日趨殷切的服務需求,確保服務質素;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對於沒有經濟能力同時支付醫院及院舍費用的單身長者,社署提供的支援為何;社署會否酌情代他們支付醫院及院舍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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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於因住院期間無法負擔院舍費用而需遷出院舍的長者,社署會否為他們安排臨時居所,以及重新安排入住院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統計政府部門管理的博物館、劇院和公園、香港旅遊發展局營運的旅客諮詢中心,以及私人機構管理的公共場所提供充電服務的情況;若有統計,詳情為何(以表列出);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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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於目前在第(一)項提述的地點提供的充電服務,當局會如何加強宣傳及增加說明指示,讓遊客和市民知悉如何使用該等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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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投入資源,在旅遊景點、商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增設充電服務,以方便遊客及市民;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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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6月16日
隨立法會CB(3) 723/13-14號文件發出) 陳志全議員及陳偉業議員就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6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767/13-14號文件發出) | ||
(擬議決議案的表決安排已於2014年6月30日及9月30日隨立法會CB(3) 770/13-14及CB(3) 13/14-15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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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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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4年6月16日訂立的 - | |
(a) | 《201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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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4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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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及III,並已於2014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735/13-14號文件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