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4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2014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 | 131/2014
|
第23號 | - | 消費者委員會
2013-14年報 | |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
(一) | 鑒於紐約市入境檢測措施未能有效阻止伊波拉疫症蔓延至美國,政府有否評估本港入境檢測措施能否防止疫症傳入;如有評估,詳情為何;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更嚴緊的防禦措施;
|
(二) | 在發現有伊波拉疫症患者曾在本港乘搭港鐵、巴士、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及/或曾在人流量高的地區流連的情況下,當局有甚麼應變措施,可在不引起公眾恐慌的前提下,追蹤甚或隔離眾多可能已被感染人士;及
|
(三) | 有何應變政策,抵禦上述完美風暴對香港的經濟及民生造成的沉重衝擊? |
(一) | 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本地的金融業從業員和機構當中,持有資產管理牌照的數目及百分比;有否考慮按部分金融業人士的建議,成立以政府作為中央受託人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核心基金,並交由本地基金經理進行投資,藉此培育本地人才;若有考慮,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二) | 鑒於金融管理局總裁在一篇文章中指出,香港資產管理業的主要活動當中,約七成只涉及客戶關係或銷售中介工作,極少涉及資產管理的上游高增值活動(即投資決策、資產配置、研究分析、產品設計及風險管理等工作),當局是否知悉有關詳情,包括從事高增值活動的本地從業員數目在過去5年的按年變動;政府會否推出配套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及培訓更多本地人才從事資產管理的高增值活動,以及會否向本地從業員提供專業培訓的財政支援,以協助他們擴大服務的範圍;及
|
(三) | 鑒於香港基金管理業務所涉總資產在去年底高達16萬億港元,而內地基金管理業務所涉總資產在本年4月底僅約6萬4000億港元,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連互通機制和兩地基金互認等跨境投資便利化措施帶來新機遇,政府會否推出新措施,協助金融業開拓個人財富管理業務,以及協助金融業從業員轉型從事有關活動? |
(一) | 鑒於警方的使用武力守則訂明,警務人員只有在絶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可適當地使用最低武力,"最低武力"的涵義為何,當中是否包括對已被制服人士拳打腳踢;若然不包括,該做法屬何種程度的武力;在不同情況下適用的"最低武力"分別涉及甚麼形式的武力和哪些武器;
|
(二) | 鑒於警方在上述事件發生後的同日表示,投訴警察課已接獲有關投訴,並會按既定程序處理,該"既定程序"的詳情為何;及
|
(三) | 過去3年,警方接獲多少宗警務人員在當值期間涉嫌毆打他人的投訴,以及該等投訴的詳情(包括投訴最終是否成立,以及投訴成立個案的涉案警務人員被施加的懲處)為何? |
(一) | 過去3年,當局引用第161條提出檢控的案件的詳情,包括案件編號、同案其他控罪(如適用)、判決結果、上訴結果(如適用),以及案件類別(例如刑事恐嚇、勒索、非禮、盜竊、詐騙、刑事毀壞、公眾安全、為不道德目的教唆他人、售賣或使用違例電子產品,以及網絡攻擊),並以表列出該等資料;該等個案當中,涉及詐騙或詐騙前的準備工作的個案數目及案件編號分別為何;及
|
(二) | 鑒於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用來防止罪行的法例,亦適用於互聯網世界,當局有否計劃檢討和修訂第161條,使該條文的適用範圍更貼近其立法原意,即集中處理電腦詐騙和網絡攻擊等罪行,而不是對在互聯網上發表沒有違反其他法律條文的言論的人士施加刑事責任? |
(一) | 律政司有否就檢控人員如何作出特別考慮,向他們發出具體的工作指引,以及有何措施確保作出特別考慮不會令檢控程序更加繁複及費時;
|
(二) | 由新《守則》發出至今,律政司共處理了多少宗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已提出及尚未提出檢控;當局就該類案件作出檢控決定平均所需時間,與警方可直接提出檢控的其他案件所需時間如何比較;及
|
(三) | 鑒於有評論指出,儘管已有多人在近日佔領行動的集會地點因涉嫌違法而被捕,但由於警方需就有關案件搜集大量證據以供檢控人員作特別考慮,以致當局遲遲未能向該等人士提出檢控,令公眾誤以為在集會地點違法的人不會被檢控亦無須負刑責,律政司有何補救措施,以消除公眾誤解? |
(一) | 有沒有就外部勢力介入佔中的指稱進行任何形式的情報收集或調查工作,以及有沒有與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家安全機關或海外情報機關合作收集情報;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進行調查或收集情報,行政長官所作有外部勢力介入佔中的言論的依據是甚麼;
|
(二) | 現時是否掌握外部勢力介入佔中的具體證據;若是,詳情是甚麼(包括涉及哪些海外國家或組織),以及政府現時不公開該等證據的原因;在甚麼情況下是適當時候考慮是否披露相關的證據;及
|
(三) | 會否就外部勢力介入佔中的說法進行任何形式的跟進工作;若會,詳情是甚麼? |
(一) | 有否評估不即時披露有關外部勢力介入香港事務的證據,會否影響國家安全和香港社會的穩定;當局如何防範外部勢力介入香港事務;
|
(二) | 是否知悉有否鼓吹彊獨、藏獨、台獨及法輪功的人士參與佔中及介入香港內部事務;若然知悉,詳情為何;
|
(三) | 鑒於有報道指出,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近年向香港泛民組織提供資助,以促進本港民主發展,有否主動了解或調查該基金有否參與佔中;若有調查而結果為有參與,詳情為何,包括本港哪些政黨或團體曾接受資助,以及資助的金額為何;若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
(四) | 是否知悉有否黑社會成員參與組織、策劃、指揮及資助支持和反對佔中集會的活動;若有此情況,詳情為何;警方至今拘捕了多少名相關的黑社會成員,以及會否提出檢控;
|
(五) | 是否知悉有否國家安全部人員參與組織、策劃、指揮及資助反佔中集會人士衝擊參與該等集會的人士的行動;若有此情況,詳情為何;
|
(六) | 由佔中集會發生至今,警方動用了多少警力在集會場地維持公共秩序,以及每個區議會分區的搶劫、偷竊、非禮等罪案的數目,與去年同期的相關數目如何比較;
|
(七) | 由佔中集會發生至今,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因壓力太大而接受心理輔導、辭職或拒絕到集會地區當值;
|
(八) | 由佔中集會發生至今,每日分別最多有多少人參與在旺角、銅鑼灣、金鐘及中環的佔中和反佔中集會;
|
(九) | 本年9月28日在金鐘一帶處理佔中集會的警務人員共配備了多少枚催淚彈;有否評估該數目是否足夠;
|
(十) | 有否評估警方有否足夠裝備(例如防暴盾牌、防護頭盔、伸縮警棍、胡椒噴霧等)處理佔中集會;若有,結果為何;
|
(十一) | 有否統計,由佔中集會發生至今,警方使用了多少瓶胡椒噴霧;有否檢討是否有警務人員不恰當地使用胡椒噴霧;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
(十二) | 自佔中集會發生至今,每個救護/消防分區的救護車及消防車的召達時間達標率,以及前往佔中集會場地出勤的次數為何(以表列出);
|
(十三) | 根據當局掌握的數據,至今有多少人在佔中集會中受傷或感到不適,並按該等人士的身份(即集會人士、警務人員、遊客、記者及其他人士)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多少人需要送院醫治;
|
(十四) | 有否統計,在佔中集會舉行場地至今有多少件公物(例如鐵馬、水馬、垃圾筒、三色回收箱等)被毀或被盜,以及警方拘捕了多少名涉嫌破壞政府公物的人士;及
|
(十五) | 鑒於保安局局長在上月15日本會會議上回答會否檢控3位佔中發起人的質詢時表示,警方對於違法行為必定會作出深入調查,並在適當時候採取適當的行動,警方是否已展開有關的調查,以及在甚麼情況下是適當時候檢控佔中的發起人、組織者和集會人士? |
(一) | 上述兩場招聘會分別有多少間零售業機構參與,並以表按產品/零售商類別(包括化妝品、鐘錶及珠寶、時裝 及飾物、百貨、電子及電器/電訊產品、家具及居室用品、食品、健與美連鎖店、超級市場,以及便利店)列 出分項數字;
| ||||||||||||||||||||||||||||||||||||||||||||||||||||||||||||||||||||||||||||||||||||||||||||||||||||||||||||||||||||||||||||||||||||||||||||
(二) | 上述兩場招聘會分別提供了多少個零售業的全職及兼職職位空缺,並在表一及表二按薪金及學歷要求列出;
表一: 全職職位空缺數目
表二: 兼職職位的平均時薪和空缺數目
| ||||||||||||||||||||||||||||||||||||||||||||||||||||||||||||||||||||||||||||||||||||||||||||||||||||||||||||||||||||||||||||||||||||||||||||
(三) | 是否知悉上述招聘會所提供零售業職位的申請條件及待遇的詳情,並使用與表三及表四相同格式的表格按產品/零售商類別及職級列出該等資料,包括:(i)職位 空缺數目、(ii)要求申請者有工作經驗的職位空缺數目、(iii)最高及最低學歷要求、(iv)最高及最低薪金、(v)最多及最少年假日數、(vi) 最高及最低每周工時、(vii)採用5天工作制的職位空缺數目、(viii)設有佣金制度或銷售奬金制的職位空缺數目,以及(ix)設有年終賞金制的職位空缺數目;及
表三: 全職職位的申請條件及待遇 產品/零售商類別:______________
表四: 兼職職位的申請條件及待遇 產品/零售商類別:______________
| ||||||||||||||||||||||||||||||||||||||||||||||||||||||||||||||||||||||||||||||||||||||||||||||||||||||||||||||||||||||||||||||||||||||||||||
(四) | 是否知悉在參加上述招聘會的機構當中,有多少間參加了由職業訓練局與零售業合辦的"職"學創前路先導計劃("計劃"),它們主要屬於哪些零售商類別,以及為計劃提供了多少個實習名額? |
(一) | 當局會否向相關的社會服務機構增撥資源,以協助他們提供更多家暴受害人暫住宿位;
|
(二) | 鑒於有社工表示,家暴個案的男性受害人一般不會主動求助,而且他們主要遭到精神虐待而非身體虐待因而較難被察覺(因為後者可造成看得見的瘀傷),當局有否研究可如何更有效地辨別他們以提供協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三) | 由2010年至今,每年參與反暴力計劃及施虐者輔導計劃的人數分別為何;當局有否檢討及改善該等計劃的覆蓋面和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內完成而工程費用為10億元或以上的各項工務工程項目的下述資料:(i)項目名稱、(ii)工程費用、(iii)施工高峰時期分別聘用的建造業工人及專業人員的數目,以及(iv)完工日期(按表一列出);
表一
| ||||||||||||||||||||||||||||||||||||
(二) | 現時施工中而工程費用為10億元或以上的各項工務工程項目的下述資料:(i)項目名稱、(ii)預計工程費用、(iii)預計施工高峰時期分別需聘用的建造業工人及專業人員的數目,以及(iv)預計完工日期(按表二列出);
表二
| ||||||||||||||||||||||||||||||||||||
(三) | 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香港房屋協會進行的公營/資助房屋工程項目分別聘用的建造業工人總數,以及預計該兩類工程項目在未來兩年每年需分別聘用的建造業工人總數;
| ||||||||||||||||||||||||||||||||||||
(四) | 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進行的鐵路工程項目每年聘用的建造業工人總數,以及預計該類工程項目在未來兩年每年需聘用的建造業工人總數;
| ||||||||||||||||||||||||||||||||||||
(五) | 過去3年,每年政府、房委會及港鐵公司進行的工程項目欠缺建造業工人的數目及詳情分別為何(按表三列出);及
表三
| ||||||||||||||||||||||||||||||||||||
(六) | 有沒有進行長期追蹤研究,以了解建造業議會舉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在完成課程後的24個月內是否從事建造業,以及是否有意長期留在該行業工作;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有關研究? |
(一) | 當局有否推行便利的入境措施,協助內地及外地人來港參與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或賽事;如有,措施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
(二) | 當局要求來港參與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或賽事的內地及外地人申領工作簽證方可入境的理據為何;會否考慮參考上述國家的做法,豁免該等人士申領工作簽證;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投資者因不滿證監會處理上巿公司手法而作出的投訴,並按投訴性質列出分項數字;
|
(二) | 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間上巿公司的證券按證監會的指示暫停交易("停牌"),並按停牌迄今的時間和停牌原因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停牌決定與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早前的有關決定不一致,以及該等個案的詳情為何;證監會會否檢討它與聯交所在監管上巿公司方面的分工情況,以免投資者感到無所適從或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
(三) | 會否要求證監會(i)檢討現行安排,以期設定停牌期限,以及定期向公眾交代長期停牌個案的最新情況(包括有關調查的進度),以減少受影響投資者的焦慮和不滿,以及(ii)採取措施避免在上市公司停牌期間,投資者的利益因該等公司的資產價值下降而受到損害;及
|
(四) | 是否知悉,過去5年,證監會有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12條向法庭提出呈請,要求將某上市公司清盤;提出該等呈請的準則為何,以及如何向公眾說明此舉能維護公眾及小投資者的最佳利益? |
(一) | 過去5年,每年市民向食環署退還已使用的靈灰龕位的個案宗數;
|
(二) | 食環署以抽籤方式而不採用登記制度並按登記次序配售新靈灰龕位的理據為何;及
|
(三) | 鑒於有報道指出,食環署會於2015年底(即上述靈灰龕位配售完畢後)才檢討龕位配售制度,該署為何不即時進行檢討? |
(一) | 現時屬公務員編制的救生員("公務員救生員")的人數為何;
| |||||||||||||||||||||||||||||||||||||||||||||||||||||||||||||||||||||||||||||||||||
(二) | 現時康文署轄下各類公眾泳池,即主池、副池、訓練池、習泳池、嬉水池及日光浴池的救生員人手編制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 |||||||||||||||||||||||||||||||||||||||||||||||||||||||||||||||||||||||||||||||||||
(三) | 現時各公眾泳灘的救生員人手編制及實際數目為何(以表列出);
| |||||||||||||||||||||||||||||||||||||||||||||||||||||||||||||||||||||||||||||||||||
(四) | 過去3個財政年度,康文署每年聘請的公務員救生員及屬季節性的救生員("季節性救生員")的人數、他們的平均每周工時和平均月薪分別為何(按表一列出),以及他們的年齡分布分別為何(按表二列出);
表一
表二
| |||||||||||||||||||||||||||||||||||||||||||||||||||||||||||||||||||||||||||||||||||
(五) | 本個及未來兩個財政年度,(i)每年公務員救生員的實際/預計退休人數,以及政府擬招聘的公務員救生員及季節性救生員的人數分別為何(按表三列出),以及(ii)政府有否打算招聘救生員以補充現職救生員退休造成的空缺;如否,原因為何;及
表三
| |||||||||||||||||||||||||||||||||||||||||||||||||||||||||||||||||||||||||||||||||||
(六) | 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名季節性救生員經公開招聘獲聘為公務員救生員? |
(一) | 鑒於據報有出口統計數據顯示,本港在過去3年每年有出口食用豬油,但食環署署長表示本港沒有生產食用豬油,當局有否跟進為何有食用豬油出口;
|
(二) | 過去3年,本港共有多少間公司曾出口食用豬油,以及食用豬油輸往哪些國家/地區;
|
(三) | 有否調查第(二)項所述的公司有否向本地食物製造廠提供食用豬油作原材料;若有調查而結果為有,該等食物製造廠的名稱為何;及
|
(四) | 有否調查第(二)項所述的公司出售的食用豬油是否適宜人類食用,以及該等豬油的來源地和製造商的名稱為何;若有調查,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當局每年接獲偏遠地區居民就所住地區唯一固網商作出的投訴宗數為何;
|
(二) | 有否具體計劃鼓勵更多固網商為偏遠地區的居民提供固網寬頻服務,以引入競爭;
|
(三) | 政府現正推行的"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有否包含照顧偏遠地區居民的電訊服務需要的政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四) | 鑒於據報有學者指出,本港過分依賴第三代或第四代數據服務因而經常出現網絡大擠塞,當局會否考慮撥出現有閒置電視頻譜作提供該等服務之用,以改善網絡擠塞情況;及
|
(五) | 鑒於政府去年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提供的資料顯示,商業機構在北區、大埔及離島提供的Wi-Fi熱點數目較其他地區的為少,當局是否知悉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與有關機構商討增加遍遠地區的Wi-Fi熱點的可行性? |
(一) | 過去5年,公立醫院每年分別發生多少宗嚴重醫療事故及嚴重不幸事件,並按醫院名稱和須通報衞生署的嚴重醫療事故類別列出分項數字;該等事故當中分別有多少宗涉及護理人員及醫生出錯;
|
(二) |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有否評估推行病人安全巡視計劃,以及採用二維條碼和射頻鑒辨技術對減少醫療事故的成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
(三) | 鑒於醫管局人員曾在2009年11月向立法會的相關委員會表示,將會成立中央紀律委員會就嚴重醫療事故向聯網總監建議紀律處分,以及成立中央機制以覆核個案,有關工作目前的安排和進展為何;
|
(四) | 醫管局對證實犯錯的醫護人員施加哪些類別的紀律處分;過去5年,醫管局每年作出各種紀律處分的次數分別為何;有否研究現時的紀律處分類別是否足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五) | 香港醫務委員會會否主動調查在公立醫院發生的醫療事故;及
|
(六) | 醫管局有否長遠計劃,提升公立醫院的醫療質素;如有,詳情為何? |
(一) | 是次銷毀煙花行動涉及哪些政府部門,以及它們所作的有關決定及負責的工作為何;
|
(二) | 銷毀煙花行動釋放的各種空氣污染物及其數量分別為何;
|
(三) | 銷毀煙花受哪些法例規管,以及當局在選定銷毀煙花地點前,有否在有關地點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如有,詳情為何;
|
(四) | 當局有否監測大鴉洲一帶(i)在銷毀煙花期間的空氣污染物濃度和噪音水平,以及(ii)在銷毀煙花後一星期內的空氣質素和生態環境所受到的影響;如有監測,結果分別為何;及
|
(五) | 過去5年,在本港銷毀的煙花數量及所涉地點為何? |
(一) | 管制站設計可處理的過境人次及可容納的車輛架次為何;有關的過境人次及車輛架次現時是否已達飽和;若然,當局有何改善措施或對策;
| ||||||||||||||||||||||||||||||||||||||||
(二) | 由2012年1月至本年9月,每月(i)經管制站的本港居民過境人次、(ii)經管制站的訪客過境人次,以及(iii)進出管制站的車輛架次(按下表列出);
| ||||||||||||||||||||||||||||||||||||||||
(三) | 當局去年推行及將會推行甚麼措施,以疏導管制站的擠擁情況;
| ||||||||||||||||||||||||||||||||||||||||
(四) | 有何措施處理校巴未能在管制站及時上落學童,以及跨境學童與水貨客在通往離境大堂的道路上爭路的問題;
| ||||||||||||||||||||||||||||||||||||||||
(五) | 是否知悉港鐵公司在推出優惠計劃前有否估計該計劃會為管制站帶來的額外過境人次,以及對其他交通工具的乘客量的影響;若有,數字為何;自優惠計劃推出至今,管制站的平均每日過關人次與之前的如何比較;
| ||||||||||||||||||||||||||||||||||||||||
(六) | 有否政策遏止內地及香港居民從事水貨活動,以紓緩管制站的擠擁情況;及
| ||||||||||||||||||||||||||||||||||||||||
(七) | 過去6個月,當局有否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以打擊管制站的水貨活動;若有,行動的詳情和成效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高等法院共頒下多少項臨時及正式的禁制令,以及該等禁制令的執行情況為何;及
|
(二) | 鑒於有示威人士拒絕遵行上述禁制令,執法部門擬採取的行動為何;因應是次事件,當局會否考慮全面檢討及改善禁制令的執行機制? |
(一) | 第四屆政府有否處理上述關於"通常在香港居住"定義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二) | 有否評估選民已不在其登記的選區居住或工作卻又繼續在該選區投票,會否令當選的議員(尤其是區議會議員)無法有效照顧選民的利益;若評估結果為會,政府有否改善措施;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