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5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24號-香港海關福利基金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其摘要
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25號-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26號-尤德爵士紀念基金
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信託委員會報告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4-15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5.《2014年競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麥美娟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於2005年將轄下公共屋邨的部分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該信託基金的領匯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領匯")於本年出售了9個屋邨的商場及停車場(下稱"已轉售設施")。有屋邨商戶及居民向本人表示,他們擔心新業主大幅提高泊車費及商鋪租金,引致邨內的物價上升,他們亦憂慮已轉售設施的管理質素下降。另一方面,《房屋條例》規定,房委會須確保提供適合附屬於公屋的設施,包括康樂設施、商業零售的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領匯在出售有關設施前,有否知會各持份者(包括房委會及有關屋邨的業主立案法團);當局在知悉領匯有意出售設施後,有否因應情況採取措施,例如評估有關設施的轉讓對房委會及有關屋邨的商戶和居民的影響,並向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及居民提供諮詢及支援服務;如有採取措施,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接觸已轉售設施的新業主,向他們說明該等設施的服務對象、管理責任,以及在管理有關設施時須以照顧屋居民的需要為先;如有接觸,新業主的回應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新業主繼續負起上手業主的責任;及

    (三)鑒於有屋居民向本人表示,他們擔心新業主可能將已轉售設施內的商場轉型為以服務遊客或邨外居民為主,甚至拒絕承擔公共地方及公共設施的維修責任,當局如何防止該等情況出現,以確保居民可繼續獲提供適合的設施;當局會否成立專責小組,監察及跟進已轉售設施的管理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劉慧卿議員問: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公民應在不受無理限制下,有權利及機會在選舉中投票及被選。另一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年8月31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行政長官普選等問題作出決定(下稱"人大常委決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上月23日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審議香港特區按《公約》落實行政長官普選事宜。據報,委員會認為香港應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實施與《公約》相符的普選權,而香港在遵循委員會的建議方面的表現並不令人滿意。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如果在人大常委決定的框架下進行,是否符合委員會的要求;若評估結果為不符合,當局將如何處理這問題,包括如何和何時回覆委員會;當局會否以符合委員會要求的方式,訂立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制度,以確保港人能在不受無理限制下享有平等的投票權和參選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政府有沒有責任確保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方式符合《公約》的相關規定;若評估結果為有責任,當局將如何履行;若評估結果為沒有責任,理據為何;及

    (三)鑒於中央和香港特區的政府官員均曾經表示,香港是按《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決定而不是按《公約》實行普選,而且當年英國政府把《公約》引申至適用於香港時,加入了不實施第二十五條(丑)款的保留條文,除了該保留條文外,當局有何理據支持香港的普選制度不受《公約》規範的說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黃毓民議員問:


關於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和最低工資委員會成員的委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在宣布委任上述兩個委員會成員的新聞公報中,只簡單交代委任主席的理據,卻沒有交代委任其他成員的理據,該做法的依據和原因為何;

    (二)當局在考慮是否繼續委任該兩個委員會的個別成員時,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衡量有關成員過往在委員會內的表現,以及它們根據哪些具體指標來衡量;及

    (三)當局會否公開曾獲考慮但最終不獲委任為該兩個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如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4. 郭榮鏗議員問:


東江水目前佔全港總用水量約七至八成,是本港主要的食水來源。然而,東江水的供應存在不明朗因素,包括全球氣候變化令若干內地省份不時出現旱災、內地對水資源的需求近年大增,以及東江沿岸城市發展可能影響東江水的水質。另一方面,現行東江水供水協議將於本年底屆滿,政府與廣東省當局已就未來3年的供水方案達成協議。新協議將沿用"統包總額"方式計算水價,即港方向粵方每年支付一筆固定款額,而粵方每年按議定的供水量供應東江水予香港。新協議下的水價按年升幅約百分之六,3年費用共達134億9千萬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兩年輸港的東江水的單位價格,以及在輸入量達到每年供水量上限的情況下東江水的單位價格分別為何;有否評估設定較低的每年供水量上限,以統包總額方式計算的水價能否降低;若評估結果為可降低,政府在新協議中把每年供水量上限維持在8.2億立方米的原因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除了正在興建的多個海水沖廁系統,以及預計於2020年投入運作的將軍澳海水化淡廠外,當局正在研究的其他水資源項目的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發展局局長曾表示,當局曾研究擴建水塘和水塘聯網等方案,而結果是其成本遠高於現時收集雨水和購買東江水的成本,不符合成本效益,政府可否提供有關研究的資料,包括涉及的水塘名稱、工程項目的範圍和估計開支,以及負責研究的政府部門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郭家麒議員問:


本年7月15日,行政長官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下稱"解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下稱"7月15日的報告")。人大常委會審議該報告後在8月31日就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自9月28日起,有眾多市民為爭取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而在多區進行佔領道路行動(下稱"佔領行動")。10月21日,政府官員與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的代表對話,政務司司長在席上表示特區政府將會就政制發展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交民情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提交民情報告的法律及政策依據為何;有否評估該做法是否符合解釋中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如評估結果為符合,詳情為何;當局預期提交民情報告的作用為何,包括是否有助於佔領行動和平結束;

    (二)哪些政府官員負責撰寫民情報告;該報告將於何時完成;當局如何確保該報告會全面反映香港民意,以及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制發展作決定時順應民意;及

    (三)為回應市民對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行政長官會否對7月15日的報告作出修改或補充後重新提交;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鄧家彪議員問:


據報,港珠澳大橋的相關本地工程(下稱"大橋工程")自2009年動工以來,工業意外不絕,包括今年發生了數名工人墮海死亡,以及工作台倒塌導致數名工人從高處墮下的意外。有工會表示憂慮承建商為令工程進度趕上大橋在2016年完工目標,忽視工業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9年至今,每年與大橋工程有關的工業意外的分類宗數、所引致的傷亡人數、意外成因、意外的傷亡率,以及該比率與全港的建築業工業意外傷亡率如何比較;每年勞工處分別定期及突擊巡查大橋工程工地的次數、分別發出多少份暫時停工通知書和敦促改善通知書及分類數字,以及引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對承建商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每年承建商被判處的罰款總額;

    (二)勞工處有何監察措施確保大橋工程的中高風險工序(例如高處工作、吊運作業、重型機械操作及海上高空作業)的安全;當局會否檢討規管相關工序的法例;如會檢討,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大橋工程現時的進度及成本是否合乎目標;如有工程滯後的情況,承建商有否要求工人超時工作,以追回進度;如有,工人(包括輸入勞工)每周平均需超時工作多久;當局有何措施確保工人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免發生工業意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李國麟議員問:


據悉,現時有一些接受公營醫療服務的病人獲配發的藥片的劑量,與醫生處方有關藥物的劑量不吻合,他們因此需自行將藥片切割成所需劑量方可服用。有病人反映,病人自行將藥片切割時往往出現偏差甚至把藥片弄碎,而年長或殘疾的病人亦欠缺自行切藥的技巧,以致病人服用不當劑量的藥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接受公營醫療服務的病人獲配發需自行切割的藥片,以及所涉藥物的種類及數量為何,並按醫院聯網及專科列出分項數字;

    (二)為何醫管局及衞生署沒有向所有病人配發合適劑量的藥片;

    (三)鑒於服用過低劑量的藥物會降低其療效,過高則可能造成藥物安全事故,醫管局及衞生署怎樣確保病人能準確地將藥片切割成合適的劑量;及

    (四)醫管局及衞生署會否檢討及改善藥物採購制度,按醫生一般處方的劑量採購各種劑量的藥片,免卻病人自行切藥的需要;如會,詳情為何,以及每年所涉資源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林大輝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12年9月8日宣布,修改在中學推行德育及國民教育科("國教科")的政策。在新政策下,辦學團體可自行決定轄下中學的課程是否開設國教科,以及是否設立獨立的國教科。因應近日的最新政治局勢,有不少教育界人士指出,香港的年輕人對國家的認識和對國情的了解不足,因此要求重新推行國教科,以及將中國歷史科("中史科")列為中學課程的必修科。然而,教育局局長在上月29日回答本人的質詢時,沒有正面回應會否撤銷擱置推行國教科的決定,並指學生可透過中國語文科、通識科、地理科學習中國歷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重新考慮規定各中學的初中課程須開設獨立的中史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將中史科列為初中及高中課程的必修科目;若會,詳情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間中學的初中課程設有必修的中史科;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間中學的高中課程設有必修的中史科;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了解學生透過中國語文科、通識科、地理科學習中國歷史的成效;若有,詳情及成效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是否知悉由1997年至今,每年香港中學會考、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中史科考試的報名參加人數分別為何;

    (七)是否知悉由1997年至今,每年每間本地大學錄取本地中學生為主修中史的本科生的人數,以及每年主修中史的本科生總數為何;

    (八)鑒於教育局在2000年決定取消把中史科列為必修科目後,在公開考試應考中史科的學生人數整體有下降的趨勢,有否檢討當年的決定是否錯誤;若有檢討,詳情為何;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

    (九)當局會否在本屆政府任期內撤銷擱置推行國教科的決定;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有否定期和全面檢討撤銷擱置推行國教科的決定是否可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一)是否知悉目前全港正在推行國教科的小學及中學的數目及有關詳情(包括推行模式、課堂時數及師資);及

    (十二)有否向推行國教科的小學及中學提供指導或支援,以及監督該學科的教學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9. 陳家洛議員問:


據悉,有不少自資專上院校向報讀其課程的學生收取報名費,並在錄取學生時向他們收取不予退還的留位費。另一方面,有自資專上院校向本人反映,他們開辦的課程的學額需求變化相當快,以致學生數目非常波動,不利院校的長遠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個學年,各自資專上院校收取的報名費、留位費,以及其後放棄入讀的學生所支付而不予退還的留位費的總額分別為何,並按學年及院校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過去兩個學年,各自資專上院校的學額及實際收生人數,並按院校及課程種類(例如副學位、銜接學位及學位課程)列出分項數字;

    (三)有沒有就自資專上院校的課程的學額供求和運作情況,以及該等院校的未來發展進行檢討;若有,該等檢討的詳情和結果是甚麼;若沒有,當局會不會在短期內展開檢討;若會,工作計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四)鑒於有評論指出未來數年的中學生人口將會逐年下降,各自資專上院校的收生情況甚至生存空間會受到直接影響,當局有沒有制訂針對性的措施,支援自資專上院校尋求新發展路向;若有,該等措施的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五)鑒於本年6月有報道指出,香港城市大學("城大")計劃出售由該校成立、提供自資副學士課程的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當局有沒有接獲城大就有關事宜作出的通知;若有,詳情是甚麼;當局會不會採取跟進行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當局有沒有接獲該學院的學生或教職員的求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0. 郭偉强議員問:


現時,有不少召喚的士手機服務應用程式("應用程式")的開發商為招徠生意,以不同方式向使用其應用程式召喚的士的乘客提供部分車費回贈,例如:把現金轉帳至乘客的銀行戶口、提供可在禮品換領中心兌現的現金券,或透過與開發商合作的銀行提供信用卡簽帳額回贈。有的士團體向本人反映,開發商的此種做法是變相向的士乘客提供車費折扣,令沒有使用有關應用程式的的士司機面對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第40條訂明,的士司機、代表或看來是代表該司機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任何人,以誘使其使用該車輛,而第57條訂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0條即屬犯罪("兜客罪行"),當局如何界定第40條中的"的士司機代表",以及所採用的準則為何;根據該界定,上述開發商是否屬的士司機代表;如是,有否評估開發商向的士乘客提供車費回贈有否干犯兜客罪行;如評估為有,當局有否對該等開發商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如有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詳情為何;及

    (二)有否評估應用程式對的士行業的經營環境的影響,以及會否考慮建立統一的召喚的士服務平台,以確保的士司機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鄧家彪議員問:


關愛基金在2011年10月推出援助項目,為輪候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普通個案服務")的低收入長者提供家居清潔及陪診服務津貼,幫助長者維持家居環境衞生,以及協助他們按時覆診。當局在去年2月向本會的相關委員會提交該援助項目的成效檢討報告,確認該援助項目確能幫助受惠長者,但由於津貼使用量偏低而無需要把該項目納入政府常規資助的服務。關愛基金計劃於本年底停止推行該援助項目。有非政府團體擔憂當該援助項目終止後,原先領取有關津貼的長者將會頓失依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援助項目推出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名長者申請和獲批津貼;每年有多少名長者因獲得普通個案服務而停止領取津貼,以及該等長者領取津貼的平均時間為何;

    (二)社會福利署會否在該援助項目終止後增加普通個案服務的名額,以照顧現正領取津貼的長者的需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重新檢視援助項目的成效,並考慮繼續推行該項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莫乃光議員問: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於2012年全面生效。該條例引入食物追蹤機制,旨在確保當遇上食物事故時,當局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食物追蹤機制包括設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食物商")登記制度,以及規定食物商須備存食物交易紀錄。然而,有市民指出,近期的台灣劣質食用豬油事件反映現行食物追蹤機制未能迅速地追蹤到劣質豬油的來源及分銷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修訂相關法例,規定食物商公開食物及其原材料或配料的獲取及供應紀錄,並設立食物安全電子資料庫,以便當局及消費者更容易取得食物製造商或供應商的資料,從而提升本港的食物安全訊息管理水平;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無線射頻識別("RFID")技術在本港已應用多年,現時哪些政府部門應用RFID技術提供服務;有否研究應用RFID技術以提升食物追蹤機制的效率;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增撥資源,協助食物商在食物檢測及備存交易紀錄等方面應用RFID技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問:


近日政府與廣東省當局就未來3年東江水供港安排達成協議。該協議訂明每年的供水量上限,但輸港東江水的數量可按實際需要而靈活調節。協議亦沿用自2006年訂立的"統包總額"方式計算水價,即政府每年支付固定總額水價,不管實際輸港的東江水數量是多少。有意見指出,鑒於過去多年輸港東江水的數量均低於協議所訂上限,如按實際輸入量計算水價,可以節省公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統包總額方式計算水價於2006年實施至今,香港每年輸入的東江水的數量及其佔協議供水量上限的百分比為何;

    (二)當局會否重新考慮與廣東省當局磋商改以按量付費的方式計算水價,以節省公帑;及

    (三)負責供水營運的粵海投資有限公司有否參與上述協議的商討過程;如有,該公司的角色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於2011年在銅鑼灣、中環及旺角設立低排放區試點,並鼓勵專營巴士公司盡量調派達到歐盟四期或以上排放標準的巴士("低排放巴士")行走途經該等試點的路線。根據2013年發表的《香港清新空氣藍圖》,當局會於2015年在上述地區設立禁止非低排放巴士進入的低排放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3間主要的專營巴士公司(即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城巴有限公司及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的巴士車隊中,低排放巴士的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為何;若不知悉,原因為何;是否知悉該等公司把所有巴士更換為低排放巴士的時間表;

    (二)是否知悉現時行走途經低排放區試點的路線的巴士當中,低排放巴士的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為何;若不知悉,原因為何;有否評估低排放區試點的設立對減低空氣污染的作用;及

    (三)鑒於當局計劃於明年設立的低排放區只會禁止非低排放的專營巴士進入,當局會否考慮禁止其他類別的非低排放車輛(例如高排放的商業柴油車)進入低排放區;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5. 李國麟議員問: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條例》")於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亦於同日轉為法定機構,而其中文名稱改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監警會的職能為確保對警方的投訴能公平公正、有效率、具透明度地處理,並對警隊工作提供改善建議,以提高服務質素及向公眾問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條例》第8(1)(c)條訂明,監警會可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就該等常規或程序,向警務處處長("處長")或行政長官或兼向上述兩者作出建議,是否知悉監警會成立至今,曾引用上述條文找出有關缺失或不足之處的情況為何,以及曾根據該條文向處長或行政長官提出建議的次數及建議的詳情為何;有否任何建議不獲處長接納;若有,不獲接納的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i)監警會依照上述條文審視警隊的常規或程序時所採用的程序(例如實地檢視、會見有關人員等)及採用每項程序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ii)監警會採用該等程序時有否遇到困難;若有困難,詳情及原因為何;

    (三)鑒於《條例》第20條訂明,在處長根據《條例》第17條提交調查報告後的任何時間,監警會可為考慮該報告的目的會見有關人士,是否知悉監警會成立至今,有沒有警務人員(包括被投訴人或證人等)拒絕與監警會會面;若有,有關的數字及拒絕會面的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考慮向處長反映該等情況及要求作出改善;若會考慮,詳情為何;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投訴警方的個案近期有上升趨勢,當局有否計劃提升監警會的形象,加強公眾對監警會的認識,以提高其認受性,讓監警會可更有效監察警方;若有計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6. 郭家麒議員問:


本年10月28日有報章報道,警方自2008年以來從英國購買總值14億英磅的武器。關於警方購買及使用武器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警方曾向哪些英國以外的國家購買武器,以及選擇武器供應商的準則為何;

    (二)2010年至本年10月底止,警方每年購買各類武器的數量、所涉開支、期末庫存量及使用量為何,並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年份:____________

    武器種類購買數量所涉開支期末庫存量使用量
    狙擊步槍    
    突擊步槍    
    機關槍    
    步槍    
    半自動手槍    
    通用機槍    
    衝鋒槍    
    催淚煙    

    (三)警方決定第(二)項所述武器的購買量及庫存量的具體準則分別為何;

    (四)警方就第(二)項所述武器向警務人員發出的使用指引,以及批准使用該等武器的警務人員的最低職級分別為何,並以表二列出;

    表二

    武器種類使用指引批准使用武器的警務人員的最低職級
    狙擊步槍  
    突擊步槍  
    機關槍  
    步槍  
    半自動手槍  
    通用機槍  
    衝鋒槍  
    催淚煙  

    (五)過去5年,警務人員使用第(二)項所述武器的具體場合,以及使用該等武器所招致的傷亡數目分別為何,並以表三列出;

    表三

    武器種類使用武器的具體場合所招致的傷亡數目
    狙擊步槍  
    突擊步槍  
    機關槍  
    步槍  
    半自動手槍  
    通用機槍  
    衝鋒槍  
    催淚煙  

    (六)過去5年,警方就警務人員使用第(二)項所述武器收到的投訴的詳情,包括(i)投訴數目、(ii)當中投訴成立的個案數目、(iii)涉及的警務人員數目,以及(iv)因不當使武器用而受到處分的警務人員數目,並以表四列出;及

    表四

    武器種類(i)(ii)(iii)(iv)
    狙擊步槍    
    突擊步槍    
    機關槍    
    步槍    
    半自動手槍    
    通用機槍    
    衝鋒槍    
    催淚煙    

    (七)警方會否檢討使用武器的指引或守則,以確保第(二)項所述武器不會被濫用,以及降低因使用該等武器所引致的傷亡數目;如會,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7. 梁耀忠議員問:


根據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編製的2012年度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水上運輸是香港空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之一。啟德郵輪碼頭("郵輪碼頭")於去年6月啟用後,有環保團體及市民擔心,郵輪泊岸期間所排放的污染物會影響空氣質素及危害公眾健康。在本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於去年舉行的4次不同會議上,分別有委員關注政府需盡快於郵輪碼頭提供岸電設施,以減少郵輪泊岸期間所帶來的空氣污染的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環保署去年表示已委託機電工程署("機電署")就在郵輪碼頭安裝岸電設施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而估計研究會於本年中完成,該項研究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機電署能否於本年底發表研究報告;若能夠,當局將會採取哪些跟進行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就在郵輪碼頭安裝岸電設施訂立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8. 田北俊議員問:


據報,自佔領道路行動("佔領行動")在本年9月28日發生後,本港證券市場曾經出現不尋常的波動,包括恆生指數大幅下跌、股票指數期貨("期指")合約加倉活動轉趨活躍等。報道更指出,有外資對沖基金及本港參與佔領行動的人士伺機大手沽售期指合約圖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關當局有否就上述的證券市場波動作出調查;如有,調查的方法及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針對有外資機構或本港參與佔領行動的人士涉及上述圖利行為,當局如何防止有人操控市場及避免證券市場因該等行為而再出現大幅波動;

    (三)鑒於財政司司長在本年8月在其網誌表示,"各種複雜交錯的風險因素已經不容易應付,如果加上本地政局不穩,可能引發一場完美的金融經濟風暴,為國際大鱷提供機會,後果不堪設想",當局有否評估本港現時受到國際大鱷攻擊的機會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評估佔領行動對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推出時間和具體安排,以及對香港的信貸評級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葛珮帆議員問:


有鄉村居民向本人反映,現時有一些位於偏遠地區的鄉村缺乏基本生活設施。例如,西貢禾寮村沒有緊急車輛通道可達,以致該村居民要背起患病的老人徒步出村求醫,而沙田梅子林則沒有自來水供應,該村居民於旱季需每天到溪流挑水作生活用途。該等鄉村的居民認為,政府有責任為市民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及自來水供應等基本生活設施,不應因成本效益的問題而拒絕提供該等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分別有多少條鄉村沒有緊急車輛通道可達和沒有自來水供應,以及該等鄉村的名稱;

    (二)有否計劃為第(一)項所述的鄉村鋪設緊急車輛通道及提供自來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現時部分鄉村位於郊野公園或自然保育區內,一些鄉村基本生活設施工程(例如鋪設行車路)因法例所限而無法進行,政府會否修訂有關的法例,以便在不影響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為該等鄉村的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有東涌居民向本人反映,北大嶼山醫院自去年啟用至今,醫護人手一直不足,原因之一是該醫院遠離其他住宅區,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沒有向長途跋涉前往該醫院上班的員工提供交通津貼,以致醫護人員不願意到該醫院上班。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北大嶼山醫院自啟用至今,各專科的醫護人手短缺情況為何,以及有否出現因醫護人手短缺而無法應付服務需求或未能如期開展新服務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及

    (二)醫管局會否考慮向不在東涌區居住的員工發放交通津貼或提供其他誘因,以吸引他們到北大嶼山醫院上班;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陳克勤議員問:


近年經常有報道指出,水貨活動對北區居民造成滋擾。近日,有北區居民向本人反映,有水貨客以公共交通工具(例如的士、公共小巴及過境巴士)作運貨之用,對其他乘客帶來不便。就打擊水貨活動的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規例》")第41(1)條規定,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不可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過去3年,當局有否根據該條文採取執法行動;如有,每類車輛的檢控數字為何;

    (二)鑒於《規例》沒有訂明公共小巴乘客可攜帶的行李體積上限,當局會否研究為此修訂《規例》,防止水貨客以公共小巴運貨;

    (三)有否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打擊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進行的水貨活動;

    (四)鑒於現時很多人經落馬洲管制站及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從事水貨活動,當局有否聯同內地執法部門加強打撃經該等地點進行的水貨活動(例如要求內地當局加強利用早前推出的"亮燈系統",檢查頻密出入境的旅客);

    (五)去年入境事務處連同警務處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聯合行動(即"風沙行動")的詳情,包括:(i)行動次數、(ii)因涉嫌從事水貨活動而被捕的人士數目(按他們屬外籍人士、本港居民及內地人士列出分項數字)、(iii)相關的檢控數字,以及(iv)被定罪人士的最高/最低判罰;及

    (六)鑒於水貨活動帶來阻街及滋擾等問題,當局有否在水貨活動黑點加強巡查及執行相關的法例(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570章)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2.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啟德郵輪碼頭("碼頭")管理公司已聯同一間渡輪公司向政府申請開辦往返碼頭渡輪航線,在碼頭舉行大型活動期間提供往返碼頭點對點渡輪服務,並期望在今年內試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審批該渡輪航線申請進度為何,以及預算何時完成有關程序;

    (二)渡輪服務細節,包括:在甚麼活動舉行期間提供服務,以及會否為相關活動設定最低預計人流量;渡輪航線起點、終點、中途站、班次、航行時間、服務時段及收費;

    (三)有否研究把渡輪航線繞經鯉魚門、尖沙咀及中環等觀光及購物熱點;及

    (四)鑒於近日在碼頭附近舉辦美酒佳餚巡禮錄得高達18萬入場人次,並引致當區交通擠塞,當局有否參考該活動經驗,評估渡輪服務能否紓緩在碼頭舉行大型活動期間陸路交通擠塞情況;如有,會否修訂審議中航線或考慮增設更多途經碼頭航線;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競爭(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10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107/14-15號文件發出)

(《2014年競爭(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4年11月11日隨立法會CB(3) 142/14-15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10月2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大韓民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19號法律公告);及

(b)《2014年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2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12月10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10月2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4年海外律師(認許資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22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12月10日的會議。

3.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7B(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10月2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四份技術備忘錄》(即於2014年10月17日刊登於憲報的第5號特別副刊),將《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第37B(2)條所提述的備忘錄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7B(4)條延展至2014年12月10日的會議。

4.全民制憲,重新立約,實現真正'港人治港'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行政長官及問責官員總辭,由公務員維持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並隨即組織修憲港是會議,修改《基本法》;新憲法將以《世界人權宣言》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基礎,準確釐定香港自治權的範圍,以及國防與外交事務的定義;制定公投法,讓港人有創制及複決法律的權利;亦制定政黨法,規範政黨運作,以及政治獻金法,要求政黨公開所收取的政治捐獻;容許行政長官候選人有政黨背景,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無須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新憲法獲港人公投通過後,舉行公民連署提名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雙普選,體現'直接民主',實現真正'港人治港'。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準確"之前刪除"本會要求行政長官及問責官員總辭,由公務員維持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並隨即組織修憲港是會議,修改《基本法》;新憲法將以《世界人權宣言》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基礎,",並以"鑒於在制定《基本法》時並無廣泛諮詢香港市民,而《基本法》實施至今,未能有效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亦不能確立市民透過普及平等選舉和代議政制監察政府的運作和權力,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組織修憲會議,廣納民意,並以《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國際勞工公約,以及其他保障人權的國際公約為基礎提案,全面修改《基本法》,並籲請中央政府尊重香港市民的意願,同意有關修改;新憲法"代替;及在"連署"之後加上"或政黨"。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