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9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4年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修訂附表)令》144/2014
2.《2014年入境(修訂)規例》145/2014
3.《2014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2)令》146/2014
4.《2014年選區(區議會)宣布令》147/2014
5.《2014年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148/2014
6.《2014年人事登記(修訂)規例》149/2014
7.《2014年法例發布(修正)令》150/2014

其他文件

1.第44號-菲臘牙科醫院
2013/14管理局年報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2.第45號-通訊事務管理局
2013/14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3.第46號-回應《申訴專員年報2014》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6/14-15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莫乃光議員問:


本人及另外幾位立法會議員早前會晤申訴團體時獲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及其家長面對不少困難,包括受資助的特殊教育需要評估服務(下稱"評估服務")和康復服務的輪候時間過長。有不少家長為免耽誤子女的學習進度而改用私營的評估和康復服務,但該等服務的收費高昂,基層家庭難以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考慮增加各項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而設的津貼的金額和"個別學習計劃"的名額,以及加強協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學習應用資訊科技;如有,詳情為何;

    (二)除公營機構外,目前為兒童提供評估服務的受資助機構名稱為何;過去3年,公營和受資助機構分別為多少名0至2歲、3至5歲、6至8歲,以及9至11歲的兒童進行有關評估,以及有關兒童平均輪候服務的時間分別為何;有否計劃增聘專業醫療人員,加強評估服務;如有計劃,詳情為何;有否考慮為學校及受資助機構的職員提供培訓,提升他們識別及協助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能力;如有考慮,詳情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有多少名正輪候受資助評估服務的兒童接受了私營機構的評估服務;有否考慮向使用私營評估服務的基層家庭提供資助;如有考慮,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黃碧雲議員問:


據報,上月底有警務人員在旺角佔領區協助執達主任執行法庭的禁制令及隨後驅散人群時濫用警權,包括對佔領人士及途人使用過分武力和胡亂拘捕市民及記者,並打壓新聞自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據報有警務人員在行動中毆打站在禁制令範圍外的行人路的市民、以警棍撃打市民的頭部和頸部等要害、推跌行人,以及出言侮辱少數族裔人士,有否評估警務人員作出該等行為是否有理據、有否違反《警察通例》的規定,以及是否反映他們已情緒失控;當局會否就此公開道歉及會如何跟進,以及如何防止同類事情發生;

    (二)警方在上月25日拘捕一名電視台工程人員及在27日拘捕一名報章記者的理據為何;當局有否評估此舉是否針對個別傳媒機構及敵視記者;鑒於有網上媒體記者表示曾遭警方阻撓採訪,警方以何準則對待該等記者,以及有何措施確保記者在警方的行動中可自由採訪;鑒於最少有25名記者報稱被警務人員暴力對待,當局如何跟進該等個案;及

    (三)鑒於據報有大量警務人員在行動期間以身穿的反光背心遮蓋或除去制服上的警員編號,令公眾無法辨識警員的身份,當局有否調查他們這樣做有否違反《警察通例》的規定及有何原因;若調查結果是此舉屬違規或意圖避免被投訴,當局會否處分有關的警務人員,以及如何防止同類事情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葉建源議員問:


根據教育局在最近兩個學年開始推行的"優化學校投訴管理先導計劃"(下稱"先導計劃"),教育局如接獲來自家長、公眾或其他機構轉介有關參與先導計劃的學校的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的投訴,會在徵得投訴人同意後,轉交有關學校按校本處理投訴程序跟進調查,而不會按既定做法,由教育局審視學校就投訴所交調查報告後回覆投訴人。如投訴人不同意轉介學校處理,教育局一般亦不會介入調查;教育局只會在投訴涉及嚴重事故或行政失當時才考慮直接調查。現時有超過350所學校參與先導計劃。有教育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教育局借校本管理名義推卸管理學校行政的責任,而且學校在調查涉及本身的投訴時存在角色衝突,難以達致不偏不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兩個學年,教育局直接調查了多少宗有關學校的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已參與先導計劃的學校,並按有關學校涉及的投訴宗數(即1至兩宗、3至5宗、6宗及以上)列出分項數字;教育局直接調查的投訴個案中,有多少宗的投訴人因不滿調查結果而提出上訴,以及上訴機制的詳情為何;

    (二)有否評估即使在投訴人不同意把其投訴轉介學校處理的情況下,教育局一般亦不會介入調查的安排,是否剝奪了投訴人選擇向教育局作出投訴的權利,因而違反程序公義;及

    (三)教育局會否確保,當先導計劃結束後,涉及學校員工或勞資關係的投訴會繼續由教育局按現行機制直接調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4. 田北辰議員問:


教育局自2002-2003學年起推行"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計劃"(下稱"母語英語教師計劃"),為每所合資格小學提供一名母語英語教師。該計劃的目標之一是為學生學習英語提供真實的英語環境。然而,教育局局長在本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上月的會議上表示,母語英語教師的主要職責並非到課室授課,而是作為資源教師,為本地英語教師提供支援及交流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全港性系統評估報告》顯示,小三學生的英語達到相應基本能力水平的比率(下稱"達標率"),在過去10年間僅上升4.4個百分點,而小六學生在相若期間的達標率亦僅上升1.9個百分點,當局有否評估母語英語教師計劃對提升學生的基本英語能力的效用,以及該效用是否已由有關的達標率反映;若已反映,達標率增長輕微是否顯示母語英語教師計劃成效不彰;若不是成效不彰,理據為何;

    (二)有否評估在一間學校只得一名母語英語教師,而且該教師的主要職責為擔當資源教師的情況下,母語英語教師計劃能否為學生提供真實和全面的學習英語環境;若評估結果為能夠,理據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當局有否具體計劃,增加每間小學的母語英語教師,並規定所有小學一年級英語課堂須由母語英語教師單獨任教,為學生提供全面的學習英語環境;若有計劃,時間表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母語英語教師約滿及提前離職,以及他們離職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5. 梁繼昌議員問:


據報,近年發生多宗懷疑有人透過互聯網和內地媒體發布涉及香港上市公司的失實消息,觸發該等公司的股價在短時間內大幅波動的事件。有證券業人士指出,該等事件令投資者憂慮有人借助互聯網等渠道發布失實股價敏感資料,以操控股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當局有何措施監察股價敏感資料在互聯網上流傳,包括有否主動進行巡查;如有巡查,負責的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和人手為何;過去5年,當局每年揭發了多少宗發布失實股價敏感資料的個案,以及當中涉及境外發布的個案宗數;當局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及他們被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並按控罪列出分項數字;涉及境內及境外發布該等資料的個案在處理程序及執法方面有何差異;

    (二)當局現時有何機制處理關於有人利用互聯網發放失實股價敏感資料的投訴;過去5年,當局每年收到多少宗該等投訴,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查明屬實和涉及境外發布;當局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及他們被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並按控罪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現時有否機制監管香港和內地的媒體報道本港上市公司的股價敏感資料,以確保證券市場公平運作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如有監管機制,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因應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已推行,重新檢視該監管機制在新投資環境下能否發揮應有效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陳家洛議員問:


據報,較早前有多名學生組織成員和表明支持佔領運動的市民前往內地時,被內地邊防人員拒絕入境,當中部分人甚至被註銷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卡")。亦有一名本港航空公司的機組人員在執勤飛抵上海後被拒絕入境。此外,一名香港記者上月前往菲律賓旅遊時被拒入境,並因而得悉有多名香港記者已被菲律賓政府列入限制入境黑名單內。關於香港居民被其他司法管轄區出入境當局拒絕入境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佔領運動開始至今,政府有沒有接獲市民因被內地當局拒絕入境或註銷回鄉卡而求助的個案;若有,有關個案的宗數和性質,以及政府有否採取跟進行動;若有跟進,最新的進展是甚麼;

    (二)當局就上述記者被菲律賓當局拒絕入境的事件採取的跟進行動的詳情是甚麼;及

    (三)過去3年,政府有否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出入境當局提供香港居民的資料;若有,提供資料的原因、原則及理據是甚麼,該等資料涉及多少名香港居民,以及有多少名香港居民因而被有關的國家或地區拒絕入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陳志全議員問:


根據今年6月3日生效的英國《2014年領事館婚姻及外國法律婚姻令》,如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當局不反對,英國駐當地領事館可為英國國民在領事館內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現時全球有25個國家(包括中國)的英國領事館可辦理該等婚姻登記。據報,香港政府曾一度表示反對英國駐港領事館辦理同性婚姻登記,但其後又表示,領事館有權決定為其國民提供甚麼服務。就同性婚姻登記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英國駐港領事館為英國國民或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人士辦理同性婚姻登記是否符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的規定;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香港政府是否有權干預外國駐港領事館在領事館內為其國民提供異性婚姻、同性婚姻及公民締結的登記服務;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政府有否就英國駐港領事館擬提供同性婚姻登記服務一事徵詢中國外交部的意見;若有,所得意見為何;

    (四)鑒於根據現行《婚姻條例》(第181章)所締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香港法律是否承認香港居民在境外或在外國駐港領事館內辦理的同性婚姻登記;若是,詳情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五)有否評估政府是否有權阻撓香港居民在境外或各外國駐港領事館內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若評估結果為有權,詳情為何;

    (六)有否統計已在境外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的香港居民現時的人數;若有,數字為何;若否,會否在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中加入這個統計項目;及

    (七)有否計劃研究各國的同性婚姻及同性公民締結的法例,以評估該等法例是否適用於香港;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8. 蔣麗芸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5月答覆本人的質詢時提供的附件二顯示,2009至2013年期間新增註冊獸醫的資歷頒授機構均設於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正在海外就讀獸醫課程的香港居民人數,以及當中有意在畢業後回港執業的人數;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只有符合《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第9條的規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才可註冊為獸醫;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本港現時的註冊獸醫的資歷頒授機構均設於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長遠而言,政府有否計劃成立一個本地獸醫資歷頒授機構,以培訓更多本地人才;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有基層市民向本人反映,由於獸醫的收費高昂,他們未能安排其患病的寵物接受治療,以致只能任由寵物因病離世,政府有何措施解決此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易志明議員問:


據悉,近日有多間國際貨運船公司以貨櫃船需時輪候進入貨櫃碼頭令運成本上升為由,向付貨人收取"香港港口擁擠附加費"。有貨運業人士向本人反映,香港的貨櫃碼頭擁擠情況日趨嚴重,而原因是貨運模式已經改變,包括(i)越來越多貨主改用較便宜的水路運輸,以致供內河船停泊的泊位不敷應用、(ii)轉口貨量增長但港口後勤用地未能滿足因此增加的貨櫃調動及貯存需要,以及(iii)裝卸貨物的時間因貨櫃船越來越巨型而增加。他們又指出,如果政府未能有效地紓減貨櫃碼頭擁擠的問題,碼頭的運作效率只會日益下降;即使預計在2015年年底挖深葵青貨櫃港池及相關航道的水深工程完成後,負載18 000個標準貨櫃的超級巨型貨船能夠入港,貨櫃碼頭亦未必有能力處理日益增加的貨運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貨櫃船(i)抵港後等候進入貨櫃碼頭停泊的平均時間及(ii)在碼頭停泊的平均時間,在過去3年分別的升幅;過去3年,貨櫃船因香港的貨櫃碼頭過於擁擠而改往鄰近地區的貨櫃碼頭裝卸貨物的數目和所涉及的貨櫃數量,以及香港因而蒙受的經濟損失為何;

    (二)有何短、中及長期的措施改善貨櫃碼頭的運作和設施,包括提供更多後勤用地以增加堆存貨櫃的處所和貨櫃車的泊位方面;及

    (三)鑒於香港貨櫃碼頭商會早前向政府提交有關改善葵青貨櫃港競爭力的文件,當局有否跟進該文件所載的一系列改善建議;若有,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謝偉銓議員問:


政府於2013年推出"擴展居者有其屋計劃第二市場至白表買家臨時計劃"("白居二計劃"),容許符合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白表申請者資格的人士,免補地價購買第二市場的("二手")居屋單位,配額5 000個。政府於上月24日宣布,將於明年中推出新一輪的白居二計劃,配額2 500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截至上月底,透過第一輪白居二計劃購入二手居屋單位的買家數目,以及按他們所屬的年齡組別、配額類別、購入單位的類別及所屬區域在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買家總數
    年齡 30歲或以下  
    31-40歲  
    41-50歲  
    51-60歲  
    60歲以上  
    配額類別 單身  
    家庭  
    單位類別 一房  
    兩房  
    三房或以上  
    區域 港島  
    九龍  
    新界  

    (二)有否跟進及研究居屋單位業主在售出其物業予白居二買家後的住屋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日後會否作出跟進;

    (三)有否就透過第二輪白居二計劃購入的二手居屋單位的數目設定目標;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根據甚麼準則制訂該目標;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當局表示會檢討白居二計劃的成效,檢討工作最快於何時展開,以及檢討的範圍、內容和時間表為何;會否公開檢討結果及有何跟進行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劉皇發議員問:


據報,上月17日,銅鑼灣一段以地磚鋪砌的行人路路面突然下陷,形成一個約4米深的洞穴,有一名途人墮下受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以地磚鋪砌的行人路路面下陷的個案宗數及其成因為何;及

    (二)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引致途人受傷,以及當局向受傷途人作出賠償的個案宗數和賠償總額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黃毓民議員問:


有多間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上院校近年透過自資部門營辦自資專上課程。有修讀該等課程的學生向本人反映,有關院校近年濫開該類課程並大幅調高學費,但該等課程的收生人數過多而且教學質素及設施未如理想。關於自資專上課程的監察,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參考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及聲音廣播服務的牌照制度,規定專上院校須就營辦自資專上課程申領有限期的牌照,而續牌與否則視乎當局對有關課程的中期檢討的結果,並且制訂違反發牌條件的罰則,以加強監管該等課程;

    (二)當局有否定期評核自資專上課程的教學質素、財政管理及營運情況;若有,會否公布有關評核結果;若沒有評核,會否進行評核;

    (三)鑒於香港城巿大學("城大")於2005年獲當局提供免息貸款以興建香港城巿大學專上學院("城專")的校舍,有市民認為城專於上月與一所澳洲大學結成策略性聯盟等同城大將城專"賣盤",有違公眾利益,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採取措施,主動監察城專結盟事宜;及

    (四)鑒於據報在2009至2011年期間,8間獲公帑資助專上院校平均每年因營辦自資專上課程而錄得約4億元的盈餘,當局如何監察該等院校使用有關盈餘?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馮檢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香港、珠海和澳門三地政府商討港珠澳大橋啟用後的營運安排的最新結果,包括各種車輛收費的釐訂方式、私家車的配額、旅遊巴士及的士等商用車輛使用大橋的安排、各個口岸設施的使用安排,以及有助提升大橋使用量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陳健波議員問:


近年,互聯網上進行的消費活動大行其道。由於經營網上業務的成本較低,有不少人(尤其是年輕人)選擇網上創業,透過其設立的網上商店("網店")、拍賣網站和網上社交平台等渠道售賣貨品。據悉,部分網店的東主沒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辦理商業登記,亦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調查香港市民進行網上消費活動及經營網上業務的情況;若有,過去3年每年(i)網上消費開支總額、(ii)成立的網店數目,以及(iii)網店東主的平均年齡為何;若否,會否進行調查;

    (二)鑒於《商業登記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經營的業務,均須在開始營業起計1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當局有否調查在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家網店未有辦理商業登記和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會否就此加強執法;

    (三)有否研究採取措施鼓勵年輕人經營網上業務,例如提供稅務優惠及改善網上營商環境等;會否參考台灣政府推行的"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計劃,改善現時各項青年創業資助計劃,更有效地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現時有否向年輕人提供關於經營網上業務的網絡技術支援及創業知識(包括成立網店的程序、風險管理及基本法律知識)的培訓;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 譚耀宗議員問:


現時屯門區人口超過50萬但區內的職位只有約65 000個,故此區內大部分在職人士需跨區工作。2012年6月,有政黨鑒於屯門第40及46區("第40及46區")具多項優點(包括(i) 面積共達27公頃和大部分屬政府土地、(ii) 處於興建中的屯門至赤角連接路("連接路")的屯門出口,以及(iii) 會把連接路和屯門西繞道連接起來),向發展局提交關於該兩區的規劃建議書及研究報告。該報告建議政府將該兩區打造為"口岸經濟區"和"經濟產業基地",增加區內的就業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規劃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共同委託顧問進行的"屯門40區及46區和毗連地區規劃及工程研究 — 可行性研究"("顧問研究")的最新進展為何;預計何時公布結果;

    (二)政府有否把上述由政黨就第40及46區提出的規劃建議方案納入顧問研究的研究範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顧問研究包括兩個階段的社區參與,為何原計劃在2014年年初展開的第一階段社區參與活動延至2015年年初才展開;該等社區參與的詳情為何;及

    (四)鑒於有市民指出,連接路於2018年通車後將會使現已非常繁忙的龍門路的交通流量超出負荷,政府有否考慮如何紓緩龍門路日後出現的擠塞情況,以及有否在顧問研究中探討需否在第40及46區興建新道路及引入大型集體運輸工具;若有考慮,詳情及進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6. 單仲偕議員問:


根據上月17日起實施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香港及內地的投資者可跨境買賣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指定類別的公司的股票。滬港通牽涉跨境交易,但香港和內地在監管證券市場的體系、法律制度、執法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計劃協助內地當局進一步加強監管內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事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兩地的現行法例有否賦予監管機構就涉及股票交易的跨境違法/違規行為(例如內幕交易)執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何時修改法例;

    (三)兩地的監管機構會如何合作執法,打擊涉及股票交易的跨境違法/違規行為(例如內幕交易);當局如何決定是香港的還是內地的法律適用;

    (四)鑒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代表在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本年6月舉行的會議上表示,就香港投資者透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股票時涉及市場失當行為(例如操控市場、內幕交易)會否構成觸犯香港法例的問題,兩地的有關機關正進行研究,是否知悉該項研究的結果為何;若研究結果為會,詳情為何;若研究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五)現時有否機制,供進行跨境股票交易並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的違責事項而蒙受金錢損失的兩地投資者追討賠償;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檢討及修訂有關法例,以保障跨境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有否評估滬港通的代名人及信託安排是否符合國際相關監管機構(例如盧森堡證券金融監督委員會)針對互惠基金為散戶投資者保管資產制訂的安全規定;若評估結果為是,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七)有否評估滬港通在甚麼情況下會暫停跨境股票交易,以及該等情況是否包括交易結算系統被攻擊或系統錯誤出現錯盤交易;若有,決定暫停交易的準則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陳恒鑌議員問:


位於荃灣沙咀道213號的一座兩層高的建築物目前設有醫院管理局轄下戴麟趾夫人普通科門診診所和衞生署轄下戴麟趾夫人美沙酮診所。有區內居民表示,該座建築物已非常殘舊,他們希望當局能盡快將其拆卸重建,地盡其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上述美沙酮診所的服務人次為何,以及該等數字有否下降趨勢;如有,當局會否考慮關閉或搬遷該診所;如會,詳情為何;如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上述普通科門診診所的服務人次為何;

    (三)鑒於沙咀道平日人流眾多,但上述建築物旁的行人路卻相當狹窄,當局有否考慮將建築物的圍欄拆除,以騰出空間擴闊該處的行人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考慮將上述建築物拆卸重建,地盡其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葉劉淑儀議員問:


根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第6.3及6.4條,主要官員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到外地公幹("公幹")時可乘坐頭等機位,費用由政府支付,而他們公幹時會獲發放膳宿津貼,津貼率和形式與適用於最高級公務員的相同。《守則》第6.8條亦訂明,政治委任官員如預期在飛行獎賞有效期屆滿前不會在下次公幹中使用這些獎賞,可徵求行政長官批准,把有關獎賞撥作私人用途。關於現任教育局局長("局長")公幹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局長自上任至今公幹的次數為何,以及每次公幹的(i)日期、(ii)目的地、(iii)目的及主要行程、(iv)隨行官員人數、(v)隨行的非政府人員人數、(vi)賺取的飛行獎賞哩數、(vii)下榻酒店的等級、(viii)成果,以及(ix)總開支(以表列出);

    (二)局長自上任至今根據《守則》的規定獲准撥作私人用途的飛行獎賞哩數總額為何,以及該數額佔局長公幹賺取的飛行獎賞哩數總額的百分比為何;

    (三)在公幹的次數及總開支方面,局長與行政長官、其他主要官員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有關數字如何比較,以及他在各人中的排名為何;

    (四)局長現已安排進行的公幹的詳情,包括每次公幹的(i)日期、(ii)目的地、(iii)目的及主要行程,以及(iv)預期成果(以表列出);及

    (五)有否評估局長已進行及已安排進行的各次公幹的成果/預期成果,對當局解決香港現時各項教育問題有何幫助;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9. 郭家麒議員問:


關於監察工務工程項目的開支,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項已完成的工務工程項目的下列資料:(i)工程項目名稱、(ii)批准撥款日期、(iii)前期工程的核准撥款金額、(iv)前期工程研究的顧問費用、(v)進行前期工程顧問研究的公司名稱、(vi)工程展開日期、(vii)工程完工日期、(viii)工程顧問公司名稱、(ix)工程承建商名稱、(x)最初預計造價,以及(xi)實際造價(按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出撥款的日期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二)未來兩年內向財委會提交的每項工務工程項目的下列資料:(i)工程項目名稱、(ii)申請撥款日期、(iii)將會就前期工程申請的撥款金額、(iv)進行前期工程顧問研究的公司名稱、(v)預計工程展開日期、(vi)預計工程完工日期,以及(vii)預算造價為何(按當局打算申請撥款的日期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三)當局甄選工程項目的顧問公司及承建商時採用的具體準則及有關的招標程序為何;

    (四)過去5年,每項已完成並涉及顧問公司/承建商提出額外開支申索的工務工程項目的下列資料:(i)工程項目名稱、(ii)工程展開日期、(iii)工程完工日期、(iv)提出申索的顧問公司/承建商名稱、(v)原先核准撥款金額、(vi)申請追加撥款的日期、(vii)批出追加撥款日期、(viii)核准追加撥款的金額,以及(ix)申請追加撥款的理據(按財委會批出追加撥款申請的日期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五)當局處理顧問公司或承建商就工程項目提出額外開支申索的具體程序為何;當局決定是否批准申索的具體政策及法律依據為何,以及根據哪些標準和計算方法決定批准的申索金額;當局如何判斷有關公司有否濫用申索程序;

    (六)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顧問公司或承建商涉嫌欺詐工程費用的個案展開刑事調查;如有,詳情為何;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涉及違法行為的個案向顧問公司或承建商提出訴訟;如有,詳情為何;及

    (七)鑒於近年有多項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出現大幅超支及延誤,當局在甄選顧問公司及工程承建商的過程中,有否參考有關公司過去的表現,包括有否他們曾參與的工程項目出現超支或延誤的紀錄;當局會否考慮制訂顧問公司及承建商的黑名單或有關的扣分制度;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梁志祥議員問:


現時,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設有專職團隊,以綜合服務模式為末期病人提供善終及紓緩護理服務,以減輕病者身心所承受的痛苦,以及改善他們臨終前的生活質素。有公立醫院的末期病人表示,他們視寵物如同家人,因此希望獲安排於臨終前在醫院與寵物見面("與寵物見面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醫管局有否基於人道理由酌情作出與寵物見面安排;若有,有關的程序為何;醫管局有否參考外國的相關做法;

    (二)過去3年,醫管局接獲及批准末期病人要求作出與寵物見面安排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及

    (三)為何與寵物見面安排不屬醫管局現時的善終及紓緩護理服務;醫管局會否考慮把該項安排納入該等服務的範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涂謹申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專營巴士公司("巴士公司")在不少露天巴士站旁擺放飲品自動售賣機,既佔用公眾地方,亦減少市民排隊輪候巴士的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時有電力供應的巴士站數目,以及該等巴士站一般的佔地面積為何,並按巴士公司名稱表列分項數字;

    (二)巴士公司可否在巴士站進行客運服務以外的商業活動;如可,申請程序為何;如否,當局會如何跟進上述情況;

    (三)巴士站運作所招致的電費由誰支付;如由公帑支付,巴士公司可否利用巴士站的電力裝置為自動售賣機提供電力;

    (四)巴士公司為巴士站設置電力裝置前須否獲當局批准;如須要,有關批准有否限制巴士公司使用電力的範圍(包括巴士公司可否利用該等電力裝置進行客運服務以外的商業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提供自動售賣機的營運商或巴士公司在巴士站旁的公眾地方擺放自動售賣機,須否向當局申請並獲批准,以及須否繳交任何費用;如須批准或繳費,詳情為何,以及庫房在過去3年收取該等費用的總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鄧家彪議員問:


政府就2014-2015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當時有21個現有路段的加建隔音屏障工程正在規劃及覆檢階段,或因應路段的個別情況正在檢討中。關於在現有道路加建隔音屏障的計劃("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21項工程每項的下述資料:(i)預計施工日期、(ii)涉及的路段、(iii)該路段的交通噪音水平、(iv)預算工程費用、(v)現時工作進度(包括何時進行概念設計)、(vi)預計竣工日期,以及(vii)估計受惠人數(按預計施工日期順序以表格列出);

    (二)當局決定上述21項工程的施工次序及設計準則的機制為何,以及完成全部21項工程的目標日期為何;

    (三)鑒於北區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去年初討論在粉嶺公路松柏塱段加建隔音屏障一事時,政府官員表示已為此工程建議立項,為何該工程建議至今仍未被納入計劃;

    (四)在第(一)及(三)項的加建隔音屏障工程未完成前,政府有何措施紓緩有關路段的噪音問題;

    (五)鑒於按現行減低交通噪音的政策,政府會在噪音水平超逾70分貝(A)的現有道路加建隔音屏障或隔音罩,政府會否進行深入研究,以期把噪音水平高於70分貝(A)但未被納入計劃的路段納入計劃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據悉上水的高爾夫景園住宅項目附近道路的噪音水平達72.4分貝(A),但政府一直拒絶居民在有關路段加建隔音屏障的要求,政府會否再次考慮在有關路段興建隔音屏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12月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4年電子交易條例(修訂附表1)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41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5年1月21日的會議。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4年12月10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6/14-15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4年海外律師(認許資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2014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四份技術備忘錄》(2014年第42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律政司司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3.制訂政策時需以'港人優先'為依歸

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積極處理中港矛盾,並在制訂政策時以'港人優先'為依歸;有關政策應包括:

入境政策方面-

(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於單程證出入境的雙重審批制度下,行使特區政府的入境審批權,為本港長遠人口政策妥善把關;

(二)修改《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取消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在本港所生嬰兒(俗稱'雙非嬰兒')的居港權;

教育方面-

(三)必須盡快檢討中、小學推行'以普通話教授中國語文科'計劃的教學成效,並為廣東話制訂獨立的語言政策,從政策層面保障廣東話的法定地位,以免使學生所學脫離本土文化,影響本港的文化承傳;

(四)降低現時資助大專課程招收大陸學生逾八成的比率,將本地的教育資源優先給予本地學生使用;

(五)要求幼稚園必須收錄'原區就讀'的學生,而教育局應將各校網預計的小一剩餘學額編配作'第37個校網',供'雙非學童'選擇,避免本地學童需跨區上學;

經濟發展方面-

(六)為自由行旅客人數設限,並立刻取消深圳居民持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簽注('一簽多行簽注')的措施,以減低大量大陸旅客訪港對港人造成的影響;

(七)修改東江水的購水協議,把協議改為按供水量收費,以減少本港投放在購買東江水方面的開支,並集中資源研究海水化淡技術,讓海水化淡長遠成為本港一重要水源;

(八)停止規劃盲目以中港融合為目標的'大白象工程',確保大型基建能切合港人長遠需要,避免再有基建項目持續延工超支,浪費公帑;

(九)保障本地勞工權益,反對盲目輸入外勞;及

福利政策方面-

(十)必須重新修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居港年期限制,並依循立法程序將相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確保香港永久居民可優先得到社會福利的保障。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中港矛盾日益加劇,";在"積極處理"之後刪除"中港矛盾",並以"有關問題"代替;在"(三)"之後加上"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在現行以廣東話及英語為香港主要教育語言的基礎上,";在"跨區上學;"之後加上"(六) 鑒於多項民意調查顯示,市民對'香港人'身份的認同日漸增加,本港通識教育科課程應包涵更多本土文化的元素,讓學生認識香港歷史及社會現況,培養獨立及批判的思考;";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在"輸入外勞;"之後刪除"及",並以"(十一) 檢討香港長遠發電燃料組合,減少依賴大陸供電,以確保本港獲得安全及穩定的電力供應;(十二) 停止以自由市場之名拍賣電訊頻譜,因此舉實為資金雄厚的國企鋪路,讓'紅色資本'壟斷香港電訊業,將本地電訊市場'大陸化',影響港資電訊企業在本地市場的發展;"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三)"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四) 提供足夠的社會服務支援,協助少數族裔香港人融入主流社會,不以華夏血緣為限,促進本土的多元文化"。

(i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鑒於本地資源有限,";在"(四)"之後刪除"降低",並以"正視"代替;在"資助大"之後刪除"專",並以"學研究院研究"代替;在"大陸學生"之後刪除"逾八成",並以"接近七成"代替;在"的比率,"之後加上"檢討對非本地研究生的資助模式,並制訂政策以鼓勵本地大學本科畢業生攻讀研究院研究課程,";在"(五)"之後刪除"要求幼稚園必須收錄",並以"鼓勵幼稚園營辦者優先取錄"代替;在"教育局應"之後刪除"將各校網預計的小一剩餘學額編配作'第37個校網',供'雙非學童'選擇,避免本地學童需跨區上學",並以"制訂政策,確保小一學童能在原區入學,並在不影響原區學生的情況下,讓跨境學童於接近邊境地區的校網內的學校就讀"代替;在"(六)"之後加上"研究開徵陸路旅客入境稅,以調節旅客入境人數,以及根據香港接待旅客的承載量,";在"人數設限,"之後刪除"並立刻取消",並以"並以'一日一行'的原則作為"代替;在"('一簽多行簽注')的"之後加上"限制";在"措施,"之後刪除"以減低大量大陸旅客訪港",並以"以免"代替;在"對港人造成"之後刪除"的";在"把協議改為"之後刪除"按供水量收費,以減少本港投放在購買東江水方面的開支,並集中",並以"以過去5年本港的平均用水量作為計算供水量的基準;當超過基準後,再按照其後的實際用水量收費,並增加"代替;在"海水化淡技術"之後刪除",讓海水化淡長遠成為本港一",並以"及再造水應用技術,長遠為香港提供東江水以外的"代替;在"停止規劃"之後刪除"盲目以中港融合為目標的";在"'大白象工程',"之後加上"以";在"(十)"之後刪除"必須",並以"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代替;在"並依循"之後刪除"立法程序將相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並以"現行政策"代替;及在"確保香港永久居民"之後加上"在合理的情況下"。

(iii)鍾樹根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香港是一個多元、開放及包容的社會,得益於與內地緊密的連繫,在經濟及民生上取得長足的發展,但近年內地居民與本港居民在交往過程中時有出現誤解及磨擦;就此,";在"促請特區政府"之後加上"必須繼續以推動兩地互惠合作為目標,";在"積極處理"之後刪除"中港矛盾,並在",並以"兩地居民交往所衍生的問題;在按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下,於"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依歸;有關政策應包括:入境政策方面-(一)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於單程證出入境的雙重審批制度下,行使特區政府的入境審批權,為本港長遠人口政策妥善把關;(二) 修改《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取消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在本港所生嬰兒(俗稱'雙非嬰兒')的居港權;教育方面-(三) 必須盡快檢討中、小學推行'以普通話教授中國語文科'計劃的教學成效,並為廣東話制訂獨立的語言政策,從政策層面保障廣東話的法定地位,以免使學生所學脫離本土文化,影響本港的文化承傳;(四) 降低現時資助大專課程招收大陸學生逾八成的比率,將本地的教育資源優先給予本地學生使用;(五) 要求幼稚園必須收錄'原區就讀'的學生,而教育局應將各校網預計的小一剩餘學額編配作'第37個校網',供'雙非學童'選擇,避免本地學童需跨區上學;經濟發展方面-(六) 為自由行旅客人數設限,並立刻取消深圳居民持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簽注('一簽多行簽注')的措施,以減低大量大陸旅客訪港對港人造成的影響;(七) 修改東江水的購水協議,把協議改為按供水量收費,以減少本港投放在購買東江水方面的開支,並集中資源研究海水化淡技術,讓海水化淡長遠成為本港一重要水源;(八) 停止規劃盲目以中港融合為目標的'大白象工程',確保大型基建能切合港人長遠需要,避免再有基建項目持續延工超支,浪費公帑;(九) 保障本地勞工權益,反對盲目輸入外勞;及福利政策方面-(十) 必須重新修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居港年期限制,並依循立法程序將相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確保香港永久居民可優先得到社會福利的保障",並以"考慮,並顧及政策對國家、內地居民及外來訪客可能帶來的影響"代替。

(iv)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促請特區政府"之後刪除"積極處理中港矛盾,並";在"制訂政策時"之後刪除"以",並以",必須顧及"代替;在"'港人優先'"之後刪除"為依歸";在"政策應包括"之後刪除":入境政策方面-(一)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於單程證出入境的雙重審批制度下,行使特區政府的入境審批權,為本港長遠人口政策妥善把關;(二) 修改《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取消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在本港所生嬰兒(俗稱'雙非嬰兒')的居港權;教育方面-(三) 必須盡快檢討中、小學推行'以普通話教授中國語文科'計劃的教學成效,並為廣東話制訂獨立的語言政策,從政策層面保障廣東話的法定地位,以免使學生所學脫離本土文化,影響本港的文化承傳;(四) 降低現時資助大專課程招收大陸學生逾八成的比率,將本地的教育資源優先給予本地學生使用;(五) 要求幼稚園必須收錄'原區就讀'的學生,而教育局應將各校網預計的小一剩餘學額編配 作'第37個校網',供'雙非學童'選擇,避免本地學童需跨區上學;經濟發展方面-(六) 為自由行旅客人數設限,並立刻取消深圳居民持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簽注('一簽多行簽注')的措施,以減低大量大陸旅客訪港對港人造成的影響;(七) 修改東江水的購水協議,把協議改為按供水量收費,以減少本港投放在購買東江水方面的開支,並集中資源研究海水化淡技術,讓海水化淡長遠成為本港一重要水源;(八) 停止規劃盲目以中港融合為目標的'大白象工程',確保大型基建能切合港人長遠需要,避免再有基建項目持續延工超支,浪費公帑;(九) ";在"勞工權益,反對"之後刪除"盲目",並以"擴大"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及福利政策方面-(十) 必須重新修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居港年期限制,並依循立法程序將相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確保香港永久居民可優先得到社會福利的保障"。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4.融合教育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融合教育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