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24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5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78/2015

其他文件

第91號-語文基金
截至2014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林健鋒議員問:


據報,近月訪港旅客的人數明顯下降,以致旅遊業、餐飲業和零售業的收益下降。業內人士指出,訪港旅客人數下降與較早前的反水貨客示威行動有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半年,每月訪港旅客的人次,以及當中來自內地、東南亞和長途地區的旅客人次分別為何;哪些地區的旅客有較大跌幅,以及該等地區的旅客在港分別的人均消費額,以及該等旅客人數下降對本港旅遊業和零售業收益所造成的減幅為何;

    (二)根據當局的評估,訪港旅客人數下降的原因為何,以及此情況持續下去會對本港旅遊業、零售業、就業率,以至整體經濟造成甚麼影響;及

    (三)當局會推出甚麼新措施吸引更多旅客來港,以及刺激零售業增長;當局會否加強維持反水貨客示威活動的秩序,以及加強對外宣傳工作,帶出較早前旅客受到不禮貌或暴力對待只屬極個別事件,和香港仍是好客之都的信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 吳亮星議員問:


中國、印度、新加坡等21個亞洲國家在去年10月就成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下稱"亞投行")簽署《籌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備忘錄》。據報,截至本年4月15日,該行的意向創始成員國共有57個,包括英國等歐洲國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亞投行的成立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

    (二)香港申請加入亞投行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香港在亞投行可以發揮的具體作用;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易志明議員問:


據報,市民利用手機應用程式(下稱"應用程式")召喚的士日趨普遍,而應用程式開發商(下稱"開發商")為招徠生意,以提供車費優惠、折扣、現金回贈等方式吸引客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在去年11月12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按《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0條的規定,若的士司機或相關人士主動提供車費折扣作招徠,誘使乘客使用其車輛,則不論是透過應用程式、電話或以其他方式,已屬兜客行為,若無合理解釋,則屬違法,但至今未聞警方就涉及利用應用程式的兜客行為向任何人士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而鑒於近日有開發商在街上就應用程式進行宣傳推廣,當局會否加強執法,以遏止兜客行為;

    (二)鑒於本人得悉,有開發商把車資折扣存入乘客在應用程式平台登記的帳戶,以掩飾違法行為,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法例,以堵塞漏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何方法遏止該等行為;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法例,規定司機在駕駛車輛時不得以指尖操控手機或在儀錶板上放置多部手機,以保障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若會檢討,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去年全年國際油價累積下跌三成,但同期本港的燃油零售價只下降約一成。有評論指出,燃油價格對民生有重大的影響,因此政府有責任嚴加監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的政府政策有否就油公司釐定燃油零售價作出規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本港的燃油零售價長期被人批評"加快減慢",政府會否制訂政策杜絕該情況,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運輸業人士建議政府將燃油列為戰略物品,以便加強監管,政府有否研究該建議的可行性,以及該做法是否更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沒有研究,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5. 郭家麒議員問:


立法會秘書處於今年1月12日發表題為"香港的社會流動"的《研究簡報》指出,市民在社會階梯向上移動的機會有限,而經濟持續增長是社會改善收入流動性的關鍵。本地整體勞動人口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在1976至1996年期間累計實質增長高達139%,但在1997至2013年期間,該增長率僅錄得14%的累積升幅。市民收入增幅放慢增加了他們置業的困難,小型住宅單位的平均售價在2006至2013年期間累計上升188%,但同期的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只增加30%。近日香港房屋委員會公開發售新一批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合共接獲128 900份申請,超額認購比率高達破紀錄的59倍。至於教育方面,新增的專上教育學額主要由自資副學位界別提供。然而,教育程度的提升並未帶來較佳的就業前景,越來越多人擔任薪酬較低的輔助專業人員職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制訂新措施促進香港的經濟增長,以期全面提升本港市民的收入水平;如會,詳情為何;

    (二)會否考慮把公共租住房屋單位優先編配予青年人,以及把居屋和市區重建局發展項目的單位優先出售給他們;如會,詳情為何;當局會否考慮重新推出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協助收入及資產水平超出居屋申請資格的人士置業;如會,詳情為何;

    (三)會否制訂新措施,協助大專畢業生繼續升學及就業;如會,詳情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豁免大專畢業生償還部分的學生貸款,以減輕他們的財務壓力;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6. 陳克勤議員問:


本年2月26日,當局在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藉着渠務署計劃為石湖墟污水處理廠進行擴展工程及提升污水處理技術的機會,水務署已聯同有關部門研究把石湖墟污水處理廠經三級處理後的排放水,作進一步處理而達致再造水的水質標準,供區內作"非飲用"用途,包括灌溉及沖廁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用作沖廁的海水數量,以及平均每個住宅用戶沖廁用的海水數量為何;

    (二)按18個區議會分區劃分,現時使用飲用水沖廁的住宅用戶數目或人口為何;

    (三)石湖墟污水處理廠生產的再造水預計每年可供多少個用戶作沖廁之用;

    (四)鑒於當局計劃把石湖墟污水處理廠經三級處理後的排放水,作進一步處理而達致再造水的水質標準,"作進一步處理"涉及的程序為何;

    (五)是否知悉哪些海外國家或地區較普遍使用再造水沖廁;該等國家或地區採用的再造水水質標準分別為何;

    (六)現時本地採用的再造水水質標準為何,以及當局依據甚麼基礎或理據定出該標準;及

    (七)鑒於有水資源及供水水質事務諮詢委員會成員指出,外國再造水僅經較簡單的二級處理和加工,便滿足市區沖廁和園林灌溉需要,有否研究石湖墟污水處理廠經三級處理後的排放水,是否未作進一步處理便可作沖廁之用;若研究的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7. 鍾樹根議員問:


關於公共圖書館("圖書館")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新開設的圖書館的數目為何,並按圖書館類型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由主要/小型圖書館取代流動圖書館提供服務的地點為何;

    (三)有否計劃在現時所有只由流動圖書館提供服務的地區或屋邨興建小型圖書館,以提供更全面的服務;

    (四)鑒於有市民向本人表示,現時港人的工作時間越來越長,但圖書館平日的開放時間一般最晚只是晚上8時,以致不少在職人士平日無法使用圖書館服務,當局有否計劃延長各區圖書館平日晚上的開放時間;

    (五)鑒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曾在6間選定圖書館分館推行試驗計劃,應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射頻技術")處理自助借還圖書館資料,以及協助搜尋館藏及把館藏分類,而該計劃的檢討結果初步確認全面應用射頻技術的需要,康文署是否已決定在各圖書館全面應用該技術;若是,最新的進展為何;及

    (六)有否計劃效法深圳或台灣,在各區設立提供24小時服務的自助圖書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8.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關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建造租住公屋("公屋")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的建築及行政成本,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房委會在過去5年及本年度起的5年,每年建造/將會建造的公屋單位的(i)每平方呎建築樓面面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以及(i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行政成本(以下表列出該等資料);及

    年份預計實際預計實際預計實際
    (i)(ii)(iii)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2015-2016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2016-2017   
    2017-2018   
    2018-2019   
    2019-2020   

    (二)房委會在過去3年及本年度起的5年,每年建造/將會建造的居屋單位的(iv)每平方呎建築樓面面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v)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以及(v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行政成本(以下表列出該等資料)?

    年份預計實際預計實際預計實際
    (iv)(v)(vi)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2015-2016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2016-2017   
    2017-2018   
    2018-2019   
    2019-2020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在2009年11月4日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當時有11名在內地出生而其父或母為香港居民的兒童及青少年,聲稱在內地沒有戶籍而未能獲發《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他們其後非法入境香港,在港逗留7年或以上並獲准在港接受教育。然而,由於他們屬非法入境者,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的規定及既定政策,他們不符合獲發香港身份證的資格。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有不少出生背景與上述個案相同的兒童及青少年已偷渡來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酌情向上述11名兒童及青少年簽發香港身份證;若有,詳情為何;

    (二)由2009年至今,每年有多少名在內地出生而其父或母為香港居民的兒童及青少年在港逗留;每年人數增減的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修改相關的法例,給予該等兒童及青少年香港居留權,以便向他們簽發香港居民身份證,使他們可在港正常生活及健康成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郭家麒議員問:


據報,本月初有一輛載着60名乘客的新大嶼山巴士(一九七三)有限公司("嶼巴")巴士由東涌駛往大澳途中下斜時,懷疑剎車系統失靈發生意外,險墮山坡。有大嶼山居民向本人表示,嶼巴巴士是他們的主要交通工具,而周末期間亦有眾多遊客乘坐嶼巴巴士到大嶼山各景點旅遊,因此他們對是次意外特別關注。關於專營巴士行車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嶼巴考核其巴士司機的駕駛技術及行為的制度詳情為何;過去3年,當局有否就嶼巴巴士行車安全進行定期及突擊巡查;若有,該兩類巡查的次數及結果分別為何,以及有否發現司機違反交通規則(例如超速及違反交通燈號指示)的情況;若有,個案數目為何;及

    (二)鑒於有巴士司機向本人反映,專營巴士公司為節省司機超時工作的薪酬支出,不時安排司機以"替更"形式當值,當局有否了解現時該安排是否普遍,以及該安排對巴士司機的休息時間和行車安全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由一個國際組織及外國傳媒合作進行的一項調查披露,匯豐集團瑞士私人銀行涉嫌利用信託基金、空殼公司和離岸帳戶等形式協助超過10萬名客戶逃稅,當中有香港客戶。多個國家已就事件進行調查或展開司法程序。例如,法國的司法機關已起訴匯豐集團協助客戶逃避在法國繳稅。關於監管機構打擊銀行協助客戶逃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有否與外國的監管機構接觸,以了解上述事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金管局或其他執法機構會否就事件進行調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評估,現時本港的機制和法例是否足以打擊銀行協助客戶逃稅、隱藏資產或洗黑錢的行為;當局如何監管本地銀行透過海外分行進行該等行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陳家洛議員問:


據報,當局已將柴灣漁灣邨內一所空置校舍用地改劃為住宅用途,並計劃於該處興建一幢公屋樓宇("公屋計劃")。本人得悉,基督教香港信義會信愛學校("信愛學校")毗鄰該空置校舍,而其校舍的面積、空間及設施遠低於現行標準。信愛學校多年來一直向政府爭取改善其校舍,並建議當局在規劃公屋計劃時,一併研究重置該學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考慮,就公屋計劃和重置信愛學校一併進行規劃;若會,詳情為何,當局會否把信愛學校重置於漁灣邨內或附近的土地;在重置信愛學校期間,當局會否向該學校提供臨時校舍;若會,具體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關於重置信愛學校事宜,當局會否與不同持份者見面,包括信愛學校的師生、家長、區內居民和東區區議會,聽取他們的意見;若會,具體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早前地政總署向兩個工業大廈("工廈")單位的業主發出警告信,指他們在其單位經營"迷你倉"違反地契條款,並要求他們於限期前糾正。由於該等業主沒有作出糾正,地政總署其後把該等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關於迷你倉的營運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調查或統計各舊工業區(例如九龍灣、觀塘、油塘、新蒲崗及黃竹坑)分別有多少個工廈單位被改裝為迷你倉;如有,按有關單位作該用途有否違反地契條款列出(i)迷你倉數目和(ii)租戶人數;

    (二)有何渠道供市民查詢個別迷你倉有否在違反地契條款下經營;有否政策或計劃取締所有在違反相關地契條款下經營的迷你倉,並檢控有關業主;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如何減低取締行動對迷你倉租戶的影響;及

    (三)鑒於有評論指出,隨着新建住宅單位越趨細小,而200至300平方呎的住宅單位比比皆是,市民對迷你倉需求越趨殷切,政府有何政策或規劃應付各區居民對迷你倉的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陳克勤議員問:


據悉,政府於2007年開始推動綠色殯葬,引導社會移風易俗,鼓勵市民接受以更環保及可持續推行的方式處理先人骨灰,例如在紀念花園或海上撒放骨灰。然而,有報道指出,紀念花園的使用率頗低,而公眾靈灰龕位("龕位")則供不應求。就檢視現行殯葬政策,以提升殯葬設施的效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每年在紀念花園及海上撒放骨灰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有關先人的數目分別佔該年死亡總人數的百分比為何;現時每個紀念花園的面積為何;

    (二)過去10年龕位的申請總數,以及獲分配龕位的申請的百分比為何;

    (三)鑒於有市民反映,有部分紀念花園管理不善(例如被用作擺放雜物),現時政府如何管理紀念花園,並保持其莊嚴;

    (四)有否檢視現行推動綠色殯葬措施;會否提供誘因進一步引導社會移風易俗,以及制訂每年本港市民使用綠色殯葬服務的目標宗數;

    (五)政府以何準則決定需興建的紀念花園數目及其選址;鑒於政府在2013年表示物色到24個可供發展骨灰龕設施的用地,政府會否在每幅用地劃出空間興建紀念花園,以及如何平衡龕位與紀念花園的需求;

    (六)預計在未來10年,政府每年可提供多少個新龕位,以及該等龕位的位置為何;及

    (七)會否檢討現行龕位的配售制度,讓多次抽籤都不獲配售的申請者優先購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梁繼昌議員問:


《基本法》第三十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分別有哪些法例賦權執法機關(i)截取經流動電話網路傳送的短訊、(ii)截取經互聯網傳送的通訊,包括電子郵件及經即時通訊軟件/平台(例如Google Hangouts, WhatsApp, Telegram)傳送的通訊,以及(iii)要求流動電話/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交儲存在其伺服器內的用戶通訊資料(包括用戶的個人資料、通訊元資料及通訊內容);及

    (二)執法機關在進行第(一)項所述的3類行動前,須否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授權人員的授權;如否,授權執法機關進行該等行動的機制和程序為何;如須要,過去5年,各個執法機關每年就每類行動向小組法官作出了多少次法官授權的申請,以及當中獲批了多少項法官授權(按年及執法機關名稱列出第(i)及(ii)類行動的有關數字,以及按年、執法機關名稱及服務供應商的業務性質列出第(iii)類行動的有關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6. 葛珮帆議員問:


政府於2014年3月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以審核根據包括《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8條下香港人權法案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以及參照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為理由,要求避免從香港被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聲請")。據報,最近有13名印度籍男子乘飛機抵港後立即提出聲請(其中12人搭乘同一班航機抵港),並指定同一名本港南亞裔律師作代表。此外,較早前有6名來自非洲及3名南亞裔的聲請人在留港期間分別因販毒及在港非法工作而被捕。政府官員於上月底出席本會委員會會議時指出,去年3月至年底接獲的聲請宗數較之前大幅上升,並認為有關機制有被濫用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現時的審核機制及資源計算,當局每年最多可處理多少宗聲請;

    (二)鑒於政府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年底,尚待處理的聲請多達9 618宗,而聲請數字有上升趨勢,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提升審核程序的效率,以及檢討統一審核機制的時間表及詳情為何;

    (三)現時當局向聲請人提供的人道援助包括哪些項目,以及過去3年每年的受助人數目及人均開支為何;

    (四)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名在港的聲請人被警方拘捕,並按他們所涉罪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該等聲請人不會對本港構成治安問題;

    (五)當局會否檢討給予部分國家國民免簽證待遇的安排,以期杜絕濫用聲請機制及藉聲請來港非法工作的問題;

    (六)聲請人現時平均留港的時間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評估聲請人故意不合作以拖延審核程序的情況是否普遍;

    (七)現時向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的當值律師人數,以及聲請人指定代表律師的安排為何;過去5年,處理聲請個案的律師當中,累積處理最多個案的首20名律師分別處理了多少宗個案,以及該等個案最終獲確立的數字;

    (八)當局會否考慮取消聲請人可指定代表律師的安排,以杜絕聲請及公費法律支援的機制被濫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九)鑒於在2015-2016年度用於聲請的公費法律支援的預算開支為1.08億元,當局有何措施減低此項開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7. 鄧家彪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本年度《施政報告》表示,政府會考慮在重點文化及娛樂發展區域預留空間發展電影院,並研究如何在土地出售及規劃上配合電影院發展。本人獲悉,電影業人士普遍期望該措施能夠逆轉電影院數目持續下降趨勢及改善電影院分布不均的問題,因而促進電影業的長遠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10年,每年的電影院數目及其座位總數(並按區議會分區表列該等資料);

    (二)會否考慮更改現行《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分類,把電影院由"零售設施"類別改為"文娛設施"類別;會否在發展新市鎮時預留土地供興建電影院,或在出售土地時加入承批人須興建電影院的條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採取具體措施支持電影院發展,例如(i)協助電影業界在缺乏電影院的地區(例如北區及大埔區)開設電影院、(ii)延長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戲院/劇院)的有效期、(iii)降低該等牌照的年費,以及(iv)簡化續牌程序;如會,措施的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馮檢基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本年度的《施政報告》提出,政府有必要積極探討透過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市區重建局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屋公司")等公共或非牟利機構,多管齊下增加資助出售單位供應,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選擇和置業機會。據報,平屋公司其中一名董事於去年6月及9月向傳媒表示,該公司正構思把其唯一擁有的私營廉租屋邨大坑西邨拆卸,以興建5 000個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該董事在本年1月向傳媒表示,重建大坑西邨的計劃已得到授權,並考慮向該邨居民提供現金補償取代安置安排。另有報道指出,大坑西邨八座互助委員會主席在本年2月初公布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分別有82%和35%被訪的大坑西邨居民支持重建該邨為公屋屋邨和居屋屋苑。大坑西邨居民權益關注組及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先後在本年1月和3月舉行重建居民大會及社區論壇,具名出席該等活動的400名大坑西邨居民均表明,支持由政府參與重建該屋邨、負責安置該邨居民於原區或原邨的公屋單位,以及向他們提供優先購買居屋單位優惠的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透過平屋公司增加資助出售單位供應的最新工作進展為何;當中遇到甚麼困難;是否知悉大坑西邨的重建模式為何;

    (二)在本年度《施政報告》發表前,當局有否與平屋公司就增加資助出售單位供應進行任何正式或非正式商討,以及有否就在大坑西邨用地興建居屋屋苑的構思與該公司進行討論;若否,當局有何基礎或條件,在《施政報告》中把該公司列為增加資助出售單位供應的機構之一;

    (三)鑒於平屋公司代表於2010年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的申述書表明:"申述人[平屋公司]是為公眾利益服務的公共資源託管人。申述地點內的土地[大坑西邨用地]是用以解決低收入人士住屋需要的公共資源......",而政府於1961年以特惠地價批出現址土地興建大坑西邨,亦在地契上規定該公司須在大坑西邨土地興建單位出租予低收入人士居住,當局有否評估(i)平屋公司是否如房委會和房協兩個提供資助房屋的機構般,具備相關技術、能力和法定權力去興建資助出售單位、(ii)向大坑西邨居民提供現金補償的擬議做法與房委會及房協一貫做法是否一致和是否符合該等居民的最大利益,以及(iii)興建資助出售單位會否違反大坑西邨用地地契條款;若評估結果為會違反,當局考慮是否批准平屋公司修改地契申請的因素為何;及

    (四)鑒於2011年人口普查報告顯示,有超逾3成的大坑西邨居民為65歲以上長者,而該邨居民對政府應介入參與重建該邨的意願非常清晰,他們並要求政府為受影響居民提供原區或原邨公屋安置及優先購買居屋單位的優惠,當局有否擬定計劃,以回應居民訴求;當局會否引用大坑西邨用地契約的相關條款,收回大坑西邨用地,並沿用房委會安置受公屋重建影響居民的做法,安置大坑西邨居民,以及把該用地保留作發展公屋之用;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梁繼昌議員問: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於1995年制定,但當中的第33條尚未實施。該條文就移轉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地方的行為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第486章制定至今已20年,為何政府仍未實施當中的第33條;政府計劃在何時實施該條文;

    (二)現時有何措施規管移轉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地方的行為,以及保護有關的個人資料;及

    (三)當局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有否評估及研究現時個人資料被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的情況(包括移轉的目的、模式和規模、保障措施,以及所涉個人資料的種類和敏感度);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III. 法案



首讀

《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

財政司司長

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陳家洛議員、毛孟靜議員、黃毓民議員、陳偉業議員、范國威議員、郭家麒議員、陳志全議員、梁國雄議員、劉慧卿議員、黃碧雲議員、何俊仁議員、胡志偉議員、涂謹申議員、何秀蘭議員、李卓人議員、張國柱議員及張超雄議員動議載於附錄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分別於2015年4月20日及21日隨立法會CB(3) 602/14-15CB(3) 613/14-15號文件發出)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4月20日隨立法會CB(3) 607/14-15號文件發出))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IV. 議員議案



1.立法制訂標準工時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及超時工作工資率。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標準工時委員會早前建議立法規定僱傭合約須列明工時、休息及用膳時間,以及超時工作的補償方法等;本會強烈反對政府企圖以'合約工時'方案取代立法規管工時,並對於行政長官未有兌現競選政綱'研究推動標準工時立法工作'的承諾深表遺憾;";及在"標準工時,"之後加上"務求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完成相關立法程序,而"。

(i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香港僱員超時工作的問題嚴重,部分工種如教師的每周工時可以長達60小時,";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標準工時時,政府須考慮不同行業的情況,特別是在教育方面,應研究仿效其他國家的做法,規範學校教師的授課時數或節數,以維持教師的合理工作量,避免他們工作過勞,從而提高教學質素"。

(iii)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各行業的工作性質不同,";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盡快",並以"在研究"代替;在"制訂標準工時"之後刪除",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時,要充分諮詢各行業(包括旅遊業)的意見,並評估有關法例對相關行業所帶來的影響,避免因倉卒立法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負面而深遠的影響"。

(iv)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後刪除"促請政府盡快",並以"要求標準工時委員會繼續就規管工時的事宜推動社會進行深入討論,並就"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及超時工作工資率",並以"或其他規管工時的方案取得共識後,向政府提出建議,而政府須採取適當措施落實有關建議"代替。

(v)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訂明標準工時"之後刪除"為每周44小時",並以"的每周時數"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2.取消在社會福利界推行的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於2001年1月1日,以過往津助制度'不夠靈活、過於繁複,且牽涉太多行政程序'為由,取消以往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而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後並採用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讓非政府機構承辦服務;然而,至今並沒有任何客觀研究確定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可提升非政府機構運用資源的靈活性,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反之,一些非政府機構為增加累積儲備而不惜裁員減薪,甚至有非政府機構儲備超出累積上限而須把超出的款額退還政府,而政府當局為非政府機構制訂的《最佳執行指引》並沒有約束力;事實上,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和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嚴重影響社會福利界的生態,包括影響'定影員工'的正常流動、使新入職合約員工的流失率偏高,以及令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導致員工薪酬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及薪級表脫鈎,員工每年的通脹薪酬調整及按工作表現獲增薪的幅度不受保障,大部分職位的最高薪酬被迫設定在非政府機構一般職位的薪級表的中點薪金以下,部分員工的薪酬甚至低於該薪級表的起薪點,以致出現專業斷層、以短期合約聘用員工及工作量過重等現象;在提供服務方面,此兩項制度亦令非政府機構互相視對方為投標競爭者,因而窒礙彼此分享經驗及共同探索推動服務發展的可能性;部分非政府機構更透過增加費用和收費項目及減少聘請員工以增加財政收入,而政府亦容許非政府機構將大量津助金額撥作儲備而沒有用於提供社會服務,影響社會服務的質素及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由於這些非政府機構大部分皆為基層和弱勢社羣的重要服務提供者,開支封頂及不設人手編制的情況直接妨礙社會服務的提供和發展,最終影響有需要的市民;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立即取消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並重新推行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以恢復社會福利界的健康生態、改善社會福利服務和推動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加上"社會福利界非政府機構是十分重要的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者,不少社會福利機構除了開辦不同的前線社會服務外,亦營辦不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提供幼兒教育;";在"市民;"之後加上"近來更有報道指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將同時應用於推行免費幼稚園教育,並以全港幼稚園教師薪酬中位數計算資助額,由營辦幼稚園的機構自訂幼稚園教師薪酬;";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此外,政府不應將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進一步擴展至資助幼稚園的營運,以幼稚園教師薪酬中位數計算資助額,並把營運成本連同教職員薪酬的總資助額一併交由營辦幼稚園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機構自行調撥,以免嚴重影響服務質素,令幼稚園教師面臨凍薪和減薪"。

(ii)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就此"之前刪除"政府於2001年1月1日,以過往津助制度'不夠靈活、過於繁複,且牽涉太多行政程序'為由,取消以往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而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後並採用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讓非政府機構承辦服務;然而,至今並沒有任何客觀研究確定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可提升非政府機構運用資源的靈活性,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反之,一些非政府機構為增加累積儲備而不惜裁員減薪,甚至有非政府機構儲備超出累積上限而須把超出的款額退還政府,而政府當局為非政府機構制訂的《最佳執行指引》並沒有約束力;事實上,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和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嚴重影響社會福利界的生態,包括影響'定影員工'的正常流動、使新入職合約員工的流失率偏高,以及令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導致員工薪酬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及薪級表脫鈎,員工每年的通脹薪酬調整及按工作表現獲增薪的幅度不受保障,大部分職位的最高薪酬被迫設定在非政府機構一般職位的薪級表的中點薪金以下,部分員工的薪酬甚至低於該薪級表的起薪點,以致出現專業斷層、以短期合約聘用員工及工作量過重等現象;在提供服務方面,此兩項制度亦令非政府機構互相視對方為投標競爭者,因而窒礙彼此分享經驗及共同探索推動服務發展的可能性;部分非政府機構更透過增加費用和收費項目及減少聘請員工以增加財政收入,而政府亦容許非政府機構將大量津助金額撥作儲備而沒有用於提供社會服務,影響社會服務的質素及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由於這些非政府機構大部分皆為基層和弱勢社羣的重要服務提供者,開支封頂及不設人手編制的情況直接妨礙社會服務的提供和發展,最終影響有需要的市民",並以"自2008年政府就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首次作出檢討後,至今已有7年,其間香港的經濟和社會環境出現了很大的變化"代替;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立即取消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並重新推行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以恢復社會福利界的健康生態、",並以"重新檢討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包括整筆撥款的津助額及前線員工的福利和薪酬待遇、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以及檢視社會福利機構遵行《最佳執行指引》的情況等,使社會福利機構獲得足夠資源,"代替;在"改善"之後刪除"社會福利";及在"服務和"之後加上"挽留人才,同時提高機構的財政透明度,確保公共資源獲得妥善運用,以"。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