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26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9/14-15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於2011年推出公共資料入門網站"資料一線通",以數碼格式發放公共資料供市民免費再用。該網站的資料由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提供,目的是激發民間的創意及智慧,讓市民利用公共資料的數據("公共數據")開發創新和實用的應用程式,為市民提供便利,讓社會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各個政策局、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之間有否設立互通機制,以整合在"資料一線通"發放的公共數據及方便共用該等數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研究設立互通機制的可行性;

    (二)有否考慮在各個政策局、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之間就共用非公開的數據設立互通機制,以改善工作效率及鼓勵使用者利用數據創作新的用途;

    (三)各個政策局及政府部門現時有否就管理和分析各類公共數據制訂統一標準,以優化政府的電子服務及提升公共服務的質素;如有,詳情為何;

    (四)過去3年,當局為公務員開辦的入職課程、持續進修課程,網上學習資源,以及公務員在培訓資助計劃下修讀的外間課程當中,各有多少個課程涉及大數據分析及數據管理等的資訊科技課題;當局會否增撥資源和人手,為公務員提供更多有關公共數據的訓練;

    (五)有否研究在批出專營權、牌照或服務合約予公用事業機構、電訊服務營辦商、公共交通營辦商,以及提供教育、金融和社會服務的機構時,加入收集、管理及發布公共數據的規定,以推動公共數據的應用,發展香港為智能城市;如有,具體詳情為何;

    (六)會否研究聘用私營公司協助各個政府部門管理及分析公共數據,以及採用該等公司的諮詢服務;及

    (七)當局會否向應用程式開發人員提供資助,幫助他們利用公共數據開發新產品,以鼓勵更多人才加入通訊及資訊科技行業,並推動該等行業的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 謝偉俊議員問:


上月26日慈雲山一間位於住宅樓宇地面的車輛維修工場("車房")發生爆炸及火警,引致多人傷亡。事後多名居於該車房樓上及附近的居民,紛紛致電本人查詢車房(特別是涉嫌違法維修石油氣車輛的車房)規管及其處所安全問題。此外,有的士司機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出,即使他們知道車房非獲批准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獲准車房"),為保生計仍須按車主指示光顧它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黃大仙區車房數目為何;當中有多少間位於住宅樓宇地面;

    (二)全港29間獲准車房中,有多少間位於黃大仙區內;

    (三)上述事故發生後,當局有否即時巡查黃大仙區車房,察看有否違反《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有否發現未獲批准維修石油氣車輛個案;如否,可否即時巡查;及

    (四)有何政策及措施規管的士、小巴車行及車主,為節省維修成本將其車輛的燃料系統交由明知並非獲准車房的車房維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3.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計劃在今年內起草《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辦法》("《任命辦法》"),以規範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事宜。有市民擔心中央制訂《任命辦法》是為了在《基本法》外對擔任行政長官的資格提出新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向中央了解起草《任命辦法》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包括制訂《任命辦法》的目的、期望《任命辦法》的效用和《任命辦法》的細節;

    (二)有否就中央制訂《任命辦法》對行政長官產生程序可能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包括(i)中央在《任命辦法》加入對擔任行政長官的資格提出新要求會否抵觸本地法律、(ii)會否引致行政長官產生程序受到操控、(iii)會否令行政長官選舉環境不公平,以及(iv)須否對本地法律作相應修訂;若沒有進行評估,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如實向中央反映港人對中央制訂《任命辦法》的憂慮,並促請中央尊重"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原則,避免作出任何有機會違反該等方針和原則的舉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4. 陳克勤議員問:


關於車輛維修安全及維修技工的培訓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全港現時的石油氣車輛數目,以及當中的士及小型巴士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現時合資格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的技工人數;是否知悉當中現正從事車輛維修工作的人數為何;

    (三)是否知悉職業訓練局現時提供的19個汽車維修培訓課程的內容為何;

    (四)現時在車輛維修技工自願註冊計劃下註冊的技工人數;是否知悉他們(i)當中正從事車輛維修工作的人數,以及(ii)佔車輛維修技工總數的百分比;

    (五)現時在車輛維修工場自願註冊計劃下註冊的工場數目,以及其佔全港車輛維修工場的百分比為何;

    (六)有否評估第(四)及第(五)項所述兩項計劃的推行進展是否理想;若評估結果為是,當局會否加強監管措施(例如強制所有技工及工場註冊);若會,推行時間表為何;

    (七)政府有否就高風險的車輛維修工作定期為技工舉辦安全講座;若有,詳情為何;及

    (八)過去3年,機電工程署每年巡查了多少間車輛維修工場,以及有否就違反《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梁繼昌議員問:


據報,近日有一些涉及公眾集會的檢控案件在審訊前被控方臨時撤銷。有市民懷疑,出現這情況是由於警方在事前未有就有關證據是否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便提出檢控。此外,近日有裁判官在審理一宗涉及公眾集會的案件時,批評一名警員不誠實地作供,並建議當局將此事轉介投訴警察課跟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在作出是否向涉及公眾遊行及集會的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前,一般會否向律政司尋求意見;如會,有關的指引及程序的詳情為何;由去年9月至今年4月,警方就多少宗該類案件事先向律政司尋求意見,以及涉案人士的數目;當律政司的意見是不應提出檢控時,警方是否必須遵從該意見;

    (二)由去年9月至今年4月,每月涉及公眾遊行及集會的檢控案件的下述資料:(i)被拘捕人士數目、(ii)被檢控人士數目、(iii)被檢控但其後獲控方無條件撤銷檢控的人士數目、(iv)被檢控但其後獲准以"不提證供起訴"的守行為安排代替被檢控的人士數目、(v)正審訊或排期審訊的案件所涉人士數目、(vi)被定罪的人士數目,以及(vii)被判無罪的人士數目;

    (i)(ii)(iii)(iv)(v)(vi)(vii)
    2014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151月       
    2月       
    3月       
    4月       

    (三)在第(二)項提及的檢控案件當中,警方在提出檢控前未有向律政司尋求意見的案件宗數及有關原因為何;及

    (四)律政司及警方有何措施確保警務人員誠實及準確地作供;被法官指稱在審訊中不誠實作供的警務人員會面對甚麼後果,以及律政司和警方如何跟進該等個案;過去5年,當局對多少宗個案展開調查,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的警務人員被處分、檢控及定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葛珮帆議員問:


上月一間位於住宅樓宇地面的車輛維修工場發生爆炸和火警意外,引致多人死傷。由於現場有一部維修中的石油氣的士,當局正調查意外的起因是否該的士洩漏石油氣。有市民表示憂慮車輛維修工場及氣體安全的監管機制是否有漏洞,以及當局有否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和《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全港有多少名氣體安全督察;過去3年,他們巡查的車輛維修工場數目,以及發出的敦促改善通知書數目為何;

    (二)過去3年,消防處巡查的車輛維修工場的數目,以及向違規工場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數目為何;

    (三)當局會否加強巡查車輛維修工場等高危地點,確保氣體及易燃物品得到妥善處置;會否全面檢討現行對氣體及危險品的監管制度是否有漏洞;

    (四)有否評估現時本港29間獲批准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的工場是否足以應付約2萬輛石油氣的士的維修服務需求;

    (五)鑒於有市民指出,部分的士司機只求方便,把石油氣的士交予就近的車輛維修工場進行維修,而沒有理會該等工場是否獲准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當局有何措施杜絕這些情況;及

    (六)現時有多少間車輛維修工場位於住宅樓宇的地面;鑒於有市民指出,該等工場一般存放大量易燃物品,一旦發生爆炸可能波及附近民居,當局有何措施促使該等工場遷離民居;會否考慮引入車輛維修工場牌照制度以作規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7. 梁家騮議員問:


香港紅十字會("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於本年1月9日在其網頁表示,其血庫存量持續偏低,只達正常存量的五成,平均每日血液收集量較醫院平均每日血液需求量少,血液供應及臨床病人輸血治療可能會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月各區的捐血人數為何,並按年齡組別及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的捐血人數按(i)捐血地點/場合(即捐血站、大專院校捐血中心、流動捐血車及流動捐血活動)及(ii)捐血者以往捐血次數(即1次、2次、3次、4次、5次或以上)劃分的數字;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各公私營醫院的專科部門平均每天使用的血液數量為何;及

    (四)有否估算未來3年,各公私營醫院的專科部門平均每天需要的血液數量為何;有否長遠措施確保紅十字會血庫有足夠的血液存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梁國雄議員問:


有不少曾被羈留在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羈留室以待轉送到懲教設施的人士("被羈留人士")向本人投訴,羈留室所提供的食物份量少及欠缺選擇,而且未能照顧他們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及健康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挑選向被羈留人士提供食物的供應商("供應商")的準則為何;

    (二)過去5年,當局向被羈留人士提供食物的種類及每份食物的平均重量為何;

    (三)過去5年,當局指定的供應商名單、有關的合約年期及合約訂明每份食物的價格(按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列出有關資料);

    (四)當局有否因應被羈留人士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及健康問題向他們提供合適的食物;若有,過去5年,當局向不同(i)文化背景(例如東方、西方、印度及巴基斯坦文化)、(ii)宗教信仰(例如佛教、基督教、印度教及回教),以及(iii)健康問題(例如糖尿病及高血壓)的被羈留人士提供的每份食物的平均重量及價格,以及分別所涉被羈留人士的人數;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因應被羈留人士的特殊需要向他們提供合適的食物;

    (五)被羈留人士的親友可否自行為被羈留人士安排食物,例如向指定供應商購買食物;若可以,有關的手續為何;若否,當局如何判斷所提供的食物有否照顧到被羈留人士的特殊需要;

    (六)現時被羈留人士可否自行向指定供應商訂購食物;若可以,有關的供應商名單、合約年期及合約訂明每份食物的價格;及

    (七)當局有否定期檢討向被羈留人士提供食物的機制,以確保食物照顧到他們的特殊需要,保障他們的權益;若否,原因為何;若有,檢討每隔多久進行一次、參與檢討的政府部門、上次檢討的日期及細節,以及下次檢討的日期及細節;當局會否將檢討資料公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9. 譚耀宗議員問:


關於青年人吸毒及干犯毒品罪行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3年至今,每年有多少名青年人因涉嫌吸毒或干犯毒品罪行被拘捕,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被捕人數
    涉嫌吸毒/干犯的罪行2013年2014年2015年
    18歲以下18至35歲18歲以下18至35歲18歲以下18至35歲
    吸食軟性毒品      
    販運軟性毒品      
    吸食非軟性毒品      
    販運非軟性毒品      
    總數      

    (二)過去3年,當局有否就青年人吸毒及干犯毒品罪行的數據進行分析;若有,詳情為何,該等人數有否上升的趨勢,以及該等人士是否有年輕化趨勢;若沒有進行分析,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計劃實施新政策以遏止青年人吸毒及干犯毒品罪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葉建源議員問:


課程發展議會於2013年12月成立專責委員會,全面檢討初中中國歷史科("中史科")課程。教育局在今年4月17日就檢討提出短期方案展開諮詢教育界。短期方案屬微調方案,建議在不改動課程內容及教科書的大前提下,以"詳近略遠"的方式調節中史科課程,加強近現代史的教學,將現時近現代史佔課程三分之一的比例調整至一半。有中史科教師向本人反映,當局在提出短期方案前一直沒有廣泛諮詢教育界,而短期方案的諮詢期只得一個月,做法與以往有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意見認為,現時中史科分別以兩年及一年教授數千年的古代史和百餘年的近現代史,做法已是"詳近略遠",當局有否評估進一步增加近現代史的課程比例會否削弱學生對中國歷史的整體認識;

    (二)鑒於短期方案不涉及改動教科書,當局有否支援措施及計劃協助教師適應新課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中國近現代史涉及不少具爭議性的事件,而部分事件仍處於發展階段,因此有關的歷史資料並不全面,當局會如何確保新課程的內容兼顧各種歷史觀,以及教材不會流於偏頗,並避免中史科淪為灌輸政治取向的工具;

    (四)當局在決定是否檢討某一學科的課程綱要、教材及教科書時考慮甚麼因素;及

    (五)當局檢討初中及高中各個學科的課程綱要、教材及教科書的既定程序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1. 黃國健議員問:


現時,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統稱"居屋")單位業主在補價尚未繳付、又未獲房屋署署長批准前,不得把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重新按揭("加按"),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否則便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A條("第27A條")。另一方面,上月有報道指有數千個未繳付補價居屋單位的土地業權紀錄,載有關於財務公司貸款協議的產權負擔記項,因此有關業主涉嫌違法將其單位加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房屋署每年收到多少宗未繳付補價居屋單位的業主申請把單位加按的個案,以及批准當中多少宗個案;

    (二)過去5年,當局分別就多少宗涉嫌違反第27A條的個案進行調查和提出檢控,以及定罪個案有多少宗;

    (三)當局會否因應上述報道主動進行調查;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居屋業主指出,近年有不少財務公司推出專為未繳付補價的居屋單位而設的貸款計劃,令他們誤以為把其單位加按並無違法,當局會如何加強宣傳及執法力度,以提醒居屋業主留意當中的風險;及

    (五)當局及相關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否監察就未繳付補價資助房屋單位承造的按揭所構成的風險及有關業主的負債狀況,並評估有關情況對整體樓市的影響;如否,當局會否制訂措施以監察及評估有關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於2012年至2014年期間,每年由私營機構分別在涉及申請(i)修改土地契約、(ii)換地和(iii)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的用地上進行的工程計劃所建造的住宅單位數目(以表格形式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郭偉强議員問:


當局於本年3月告知本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有關《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檢討的公眾諮詢結果,並建議修訂《條例》,優化旅館發牌制度及利便打擊無牌旅館的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估計現時約有280間持牌賓館位於公契內載有明確條文禁止把處所用作酒店或賓館的大廈內,每間該等賓館的名稱、地址、房間數目、獲批旅館牌照尚餘年期分別為何;

    (二)鑒於當局建議修訂《條例》以賦權旅館業監督("監督"),如大廈公契包含明確條文禁止有關處所用作旅館或商業用途,可拒絕發出牌照或為牌照續期,當局除向受影響的賓館持牌人提供一年寬限期外,會否支援及協助這類由於原本政策較寬鬆而可獲發牌的賓館遷往他處繼續經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該等賓館在《條例》修訂後因未能遷往他處繼續經營而結業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在有關的諮詢文件中,就旅館牌照申請的地區諮詢建議3個可行方案,當中包括(i)由民政事務專員進行地區諮詢,以及(ii)成立由非官方成員組成屬行政性質的獨立委員會,考慮當區人士意見後向監督提出建議,而回應者對該兩個方案的支持度相若,當局是否已決定採用哪個方案;如是,決定及其原因為何;如否,當局會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採用哪個方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林大輝議員問:


今年是《基本法》頒布25周年。關於《基本法》的施行和推廣,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是否滿意《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施行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明,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為何特區政府至今仍沒有就該條文立法的具體時間表;有否評估尚未立法對國家安全造成的風險;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評估自回歸以來,有否外國勢力試圖破壞《基本法》的有效施行,因而影響推動政制改革、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等工作;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地區代表早前建議,把到內地修讀國情課程列為準教師的入職條件之一,當局會否採納該建議,或要求教師入職前必須通過特設的《基本法》考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會否在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前,評核該等人士對《基本法》的認識,並設立恆常機制,在他們就任後定期進行相關評核或考核,以及向他們提供有系統的培訓;及

    (六)鑒於有區議會議員、立法會議員、行政會議成員經常被指對部分《基本法》條文有不同理解,政府會否為他們提供培訓,以期他們對《基本法》條文有一致的理解;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5. 胡志偉議員問:


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2007年表示,新成立的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在地鐵有限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合併落實後的12個月內會全面檢討《香港鐵路附例》(第556章,附屬法例B)及《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第556章,附屬法例H)(統稱"兩套附例")。政府於2010年6月向本會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交港鐵公司就兩套附例提出的建議修訂,但其後再沒有交代進展。關於兩套附例的執行及修訂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是否已終止修訂兩套附例的工作;如是,原因是政府認為無需修訂,抑或是港鐵公司要求政府終止有關工作,以及會否重新啟動有關的修訂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不會,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在鐵路處所內分別屬《香港鐵路附例》第21條及《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第18條所指的告示及指示牌的總數及內容為何;及

    (三)過去3年,每年根據兩套附例提出的檢控數目分別為何,並按違例行為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鄧家彪議員問:


有不少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單位的業主向本人反映,其單位經常發生電線故障及短路的情況,而當他們自費進行維修期間,卻發現其樓層電錶房內向出租單位和已售出單位供電的電線及保險線的規格不一。他們擔心此情況會增加電線短路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租置計劃推出至今已售出的單位數目為何;

    (二)過去5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有否研究租置屋邨樓宇電錶房內的電線、保險線規格不一的情況引致電線短路的風險,以及有否收到相關事故的報告或投訴;若有,房委會如何處理該等個案;

    (三)鑒於房委會會為新售出租置單位提供7年結構安全保證,有關保證是否包括檢查及提早更換與單位相關的供電系統及相連組件;若否,當該等單位的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時,房委會如何區分應由它還是相關業主負責維修;在不同時期購買租置單位的業主在保養維修該等系統方面所獲待遇有否不同;若有,詳情為何;

    (四)過去3年,房委會曾進行大型供電系統檢查及維修的租置屋邨名單、所涉樓宇座數、維修工程的範圍及開支金額為何;根據現行政策,房委會有否責任為有出租單位的租置屋邨進行該等維修工程;若有,房委會對工程費用的最高承擔額為何;及

    (五)房委會有否定期向租置屋邨的業主立案法團及已售出單位業主提供供電系統零件採購清單,以確保同一樓宇使用的電線和保險線的規格相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II. 法案



首讀

《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

財政司司長

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陳家洛議員、毛孟靜議員、黃毓民議員、陳偉業議員、范國威議員、郭家麒議員、陳志全議員、梁國雄議員、劉慧卿議員、黃碧雲議員、何俊仁議員、胡志偉議員、涂謹申議員、何秀蘭議員、李卓人議員、張國柱議員及張超雄議員動議載於附錄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分別於2015年4月20日及21日隨立法會CB(3) 602/14-15CB(3) 613/14-15號文件發出)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已於2015年4月20日及5月12日隨立法會CB(3) 607/14-15CB(3) 670/14-15號文件發出))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5年4月1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商船(防止廢物污染)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74號法律公告);及

(b)《〈商船(防止廢物污染)規例〉(廢除)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75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5年6月3日的會議。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5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4-15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2)《2015年區議會條例(修訂附表7)令》(2015年第49號法律公告)

(3)《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區議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50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立法制訂標準工時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及超時工作工資率。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標準工時委員會早前建議立法規定僱傭合約須列明工時、休息及用膳時間,以及超時工作的補償方法等;本會強烈反對政府企圖以'合約工時'方案取代立法規管工時,並對於行政長官未有兌現競選政綱'研究推動標準工時立法工作'的承諾深表遺憾;";及在"標準工時,"之後加上"務求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完成相關立法程序,而"。

(i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香港僱員超時工作的問題嚴重,部分工種如教師的每周工時可以長達60小時,";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標準工時時,政府須考慮不同行業的情況,特別是在教育方面,應研究仿效其他國家的做法,規範學校教師的授課時數或節數,以維持教師的合理工作量,避免他們工作過勞,從而提高教學質素"。

(iii)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各行業的工作性質不同,";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盡快",並以"在研究"代替;在"制訂標準工時"之後刪除",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時,要充分諮詢各行業(包括旅遊業)的意見,並評估有關法例對相關行業所帶來的影響,避免因倉卒立法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負面而深遠的影響"。

(iv)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後刪除"促請政府盡快",並以"要求標準工時委員會繼續就規管工時的事宜推動社會進行深入討論,並就"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及超時工作工資率",並以"或其他規管工時的方案取得共識後,向政府提出建議,而政府須採取適當措施落實有關建議"代替。

(v)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訂明標準工時"之後刪除"為每周44小時",並以"的每周時數"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4.取消在社會福利界推行的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於2001年1月1日,以過往津助制度'不夠靈活、過於繁複,且牽涉太多行政程序'為由,取消以往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而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後並採用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讓非政府機構承辦服務;然而,至今並沒有任何客觀研究確定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可提升非政府機構運用資源的靈活性,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反之,一些非政府機構為增加累積儲備而不惜裁員減薪,甚至有非政府機構儲備超出累積上限而須把超出的款額退還政府,而政府當局為非政府機構制訂的《最佳執行指引》並沒有約束力;事實上,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和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嚴重影響社會福利界的生態,包括影響'定影員工'的正常流動、使新入職合約員工的流失率偏高,以及令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導致員工薪酬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及薪級表脫鈎,員工每年的通脹薪酬調整及按工作表現獲增薪的幅度不受保障,大部分職位的最高薪酬被迫設定在非政府機構一般職位的薪級表的中點薪金以下,部分員工的薪酬甚至低於該薪級表的起薪點,以致出現專業斷層、以短期合約聘用員工及工作量過重等現象;在提供服務方面,此兩項制度亦令非政府機構互相視對方為投標競爭者,因而窒礙彼此分享經驗及共同探索推動服務發展的可能性;部分非政府機構更透過增加費用和收費項目及減少聘請員工以增加財政收入,而政府亦容許非政府機構將大量津助金額撥作儲備而沒有用於提供社會服務,影響社會服務的質素及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由於這些非政府機構大部分皆為基層和弱勢社羣的重要服務提供者,開支封頂及不設人手編制的情況直接妨礙社會服務的提供和發展,最終影響有需要的市民;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立即取消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並重新推行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以恢復社會福利界的健康生態、改善社會福利服務和推動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加上"社會福利界非政府機構是十分重要的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者,不少社會福利機構除了開辦不同的前線社會服務外,亦營辦不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提供幼兒教育;";在"市民;"之後加上"近來更有報道指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將同時應用於推行免費幼稚園教育,並以全港幼稚園教師薪酬中位數計算資助額,由營辦幼稚園的機構自訂幼稚園教師薪酬;";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此外,政府不應將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進一步擴展至資助幼稚園的營運,以幼稚園教師薪酬中位數計算資助額,並把營運成本連同教職員薪酬的總資助額一併交由營辦幼稚園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機構自行調撥,以免嚴重影響服務質素,令幼稚園教師面臨凍薪和減薪"。

(ii)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就此"之前刪除"政府於2001年1月1日,以過往津助制度'不夠靈活、過於繁複,且牽涉太多行政程序'為由,取消以往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而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後並採用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讓非政府機構承辦服務;然而,至今並沒有任何客觀研究確定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可提升非政府機構運用資源的靈活性,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反之,一些非政府機構為增加累積儲備而不惜裁員減薪,甚至有非政府機構儲備超出累積上限而須把超出的款額退還政府,而政府當局為非政府機構制訂的《最佳執行指引》並沒有約束力;事實上,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和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嚴重影響社會福利界的生態,包括影響'定影員工'的正常流動、使新入職合約員工的流失率偏高,以及令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導致員工薪酬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及薪級表脫鈎,員工每年的通脹薪酬調整及按工作表現獲增薪的幅度不受保障,大部分職位的最高薪酬被迫設定在非政府機構一般職位的薪級表的中點薪金以下,部分員工的薪酬甚至低於該薪級表的起薪點,以致出現專業斷層、以短期合約聘用員工及工作量過重等現象;在提供服務方面,此兩項制度亦令非政府機構互相視對方為投標競爭者,因而窒礙彼此分享經驗及共同探索推動服務發展的可能性;部分非政府機構更透過增加費用和收費項目及減少聘請員工以增加財政收入,而政府亦容許非政府機構將大量津助金額撥作儲備而沒有用於提供社會服務,影響社會服務的質素及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由於這些非政府機構大部分皆為基層和弱勢社羣的重要服務提供者,開支封頂及不設人手編制的情況直接妨礙社會服務的提供和發展,最終影響有需要的市民",並以"自2008年政府就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首次作出檢討後,至今已有7年,其間香港的經濟和社會環境出現了很大的變化"代替;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立即取消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並重新推行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以恢復社會福利界的健康生態、",並以"重新檢討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包括整筆撥款的津助額及前線員工的福利和薪酬待遇、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以及檢視社會福利機構遵行《最佳執行指引》的情況等,使社會福利機構獲得足夠資源,"代替;在"改善"之後刪除"社會福利";及在"服務和"之後加上"挽留人才,同時提高機構的財政透明度,確保公共資源獲得妥善運用,以"。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