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30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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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 | 100/2015 |
2. | 《2015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 | 101/2015 |
3. | 《2015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 | 102/2015 |
4. |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加額保險)規則》 | 10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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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98號 | - |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三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補充報告書
(2015年6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三A號報告書) |
(由該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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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2/14-15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
(一) | 當局有何緊急及有效方法追蹤在上述兩部直通過境巴士與該男子有密切接觸的乘客,以便即時作出跟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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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何緊急措施,處理入境人士向檢疫人員隱瞞與疫症相關資料的情況;現時當局有沒有法定權力,在有理由相信在管制站有人感染新沙士病症的情況下,強制隔離該人,以及強制其接受進一步的檢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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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南韓新增新沙士個案近日仍不斷增加,當局有沒有掌握南韓的最新疫情,以便立即作出相應的緊急措施;當局會否因應現時情況,立即提升有關的戒備應變級別,並對打算前往南韓旅遊的港人,發出衞生忠告或警示? |
(一) | 自南韓爆發新沙士疫症至今,當局有否加強與該國及其他相關國家就新沙士疫情互相通報及支援的工作,以遏止新沙士在本港蔓延;如否,會否立即加強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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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立即制訂港人應避免前往的新沙士疫區名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在甚麼情況下才會考慮制訂名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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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立即檢討現時的公共醫療系統是否足以應付新沙士疫症爆發的情況,包括各公立醫院的隔離病房、醫護人手、醫療器具及藥物,以及供懷疑感染新沙士病症人士暫宿的隔離設施? |
(一) | 鑒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商戶向他派發膠袋,以供同時盛載非氣密包裝食物和非隨服務提供的物品時,向他收取費用,有關收費在膠袋收費規定下是否必須收取的;如是,當局有否評估該規定會否引致混亂,以致市民被濫收費用及商戶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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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本人得悉,中小型商戶普遍對膠袋收費規定一知半解,當局會否考慮在實施膠袋收費規定初期寬鬆處理違規的個案;如會,一般的處理方法和程序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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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加強宣傳膠袋收費規定,特別是向中小型食肆及街巿商販,解釋膠袋收費規定的涵蓋範圍,以釋除他們的疑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2009年1月至今年3月期間,按每兩個月耗電量所屬組別(即五百度以下、五百至一千度以下、一千至千五度以下、千五至二千度以下,以及二千度或以上)劃分,兩電的住宅用戶平均每月每戶的電費開支,以及平均每度電支付的電價及它們在期內的升幅;在同一期間,按每兩個月耗電量所屬組別(即二千度以下、二千至五千度以下、五千至一萬度以下、一萬至二萬度以下,以及二萬度或以上)劃分,兩電的商業用戶平均每月每戶的電費開支,以及平均每度電支付的電價及它們在期內的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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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住宅用戶的電價以累進方式計算,而商業用戶的電價則以累退方式計算,當局有否評估該等電價計算方式會否鼓勵商業用戶大量耗電,而造成住宅用戶補貼商業用戶的電費開支;當局會否考慮再次發放電費補貼,紓緩住宅用戶的經濟壓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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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據悉兩電在未來數年有機會購置多台燃氣發電機組以應付新的燃料組合和排放標準,而發電機組屬於電力公司資產的一部分,當局有否評估電價會否因而上升;當局有否研究把兩電的准許利潤率由現時的百分之九點九調低至百分之六,會對基本電價有何影響;若有,詳情為何? |
(一) | 政府會否順應民意,再次考慮重推租置計劃,一方面讓現時全港公屋住戶可用低廉價格購買其現時居住的單位,另一方面藉此紓減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財赤;若會,何時重推該計劃;若否,原因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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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在去年12月3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不宜推行租金管制措施,政府有否新措施,短期內有效幫助市民(尤其是依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為生,以及正租住板間房及床位的人士),以合理的租金租住私人住宅單位;若有新措施,推出日期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是否無視市民無力負擔高昂租金的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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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在第(二)項所述回覆中指出,現時本港房屋供求嚴重失衡,政府會否立即推出措施,進一步限制非本地居民購買本港住宅物業,並全面實施"港人港地"政策,以兌現行政長官在競選政綱中提出,協助中產家庭置業安居的承諾;若會推出措施,時間表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是否無意履行行政長官的承諾,以及忽視市民置業的願望? |
(一) | 過去3年,每年的持牌小販數目,以及對無牌小販提出檢控的數目分別為何;有否研究該等數字按年增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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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打算發出的美食車牌照,與流動小販牌照會有何分別;當局會否考慮優先向有意轉營美食車的現有流動小販牌照持有人發出有關牌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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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應持牌小販在過去數年的增減情況,以及無牌小販產生的問題,當局未來有何政策解決小販非法擺賣的問題;會否因應美食車的引入,調整現行小販管制及管理政策?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一) | 鑒於網上節目目前不受《廣播條例》等相關法例規管,當局會否考慮訂立框架(例如立法或引入牌照制度),規管網上電視台和電台的運作及網上節目的內容(包括主持人使用的言辭),並就此進行研究及廣泛諮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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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當局如何處理市民對網上節目的投訴;過去5年,有否處理及跟進相關投訴;若有,處理的方法為何? |
(一) | 政府會否在政改方案不獲本會通過後,盡快重啟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政改"五步曲",以實現《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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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市民批評由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組成的政改諮詢專責小組,所進行的公眾諮詢並不全面,漠視部分民意,政府有否評估當政改方案被本會否決,3位司局長應否承擔政治責任,問責呈辭;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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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如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會否在政改方案被本會否決後解散立法會,以重啟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政改"五步曲"? |
(一) | 鑒於在2013-2014年度,耀能中心提供的物理/職業治療及訓練服務每日平均服務人次為145,超出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所規定的60服務人次的兩倍,而鄰舍中心在同一年度的相關服務人次為99,亦超出協議所規定的80服務人次,當局會否向該等日間中心增撥資源,以增加服務名額和人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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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由2010-2011至2013-2014年度,每年鄰舍中心服務的平均輪候人數為220,大幅高於另外3間日間中心的有關數目,反映新界西居民對服務的需求甚大,當局會否考慮在該區增設一所日間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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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在2013-2014年度,在4間日間中心接受服務的人士當中,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綜援受助人")所佔的平均百分比接近25%,而家服中心的相關百分比更接近40%,反映綜援受助人對服務的需求甚大,但據悉有綜援受助人因付不起費用而放棄接受復康治療服務,當局會否考慮放寬有關政策,容許綜援受助人免費使用日間中心提供的復康治療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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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認可標準項目的詳情為何;過去5個年度,各日間中心每年申請補助金更換儀器的數目及所涉金額分別為何,當中因儀器不屬標準項目而被拒的申請數目為何(按各日間中心列出有關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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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全面檢討關於日間中心的政策,包括日間中心的數目、人手、服務空間及治療儀器,以及向各日間中心增撥資源,協助它們加強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承租人擬於上述鋪位經營甚麼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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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承租人是否以公司名義簽署上述鋪位的商業租約;若是,有關公司的名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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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房委會是否知悉承租人至今仍未在上述鋪位開業;若知悉,房委會的跟進工作為何,包括會否考慮終止有關的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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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承租人是否自簽訂租約後至今一直有繳交每月租金及每季差餉;若否,承租人拖欠了多少租金;若是,承租人只繳交租金及差餉但不按規定營業的做法是否為房委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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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委會會否就租賃上述鋪位重新招標;如會,招標時間表為何;房委會就是否重新招標作出決定時所考慮的因素為何,當中是否包括當局接獲有關屋邨居民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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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欣安邨現時只有茶餐廳、便利店和迷你超市各一間,房委會會否考慮將邨內各座大廈地下的空置地方或通道改建為商鋪,為居民提供更多零售服務;若會,執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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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欣安邨現時有多少個月租及時租泊車位;現時有多少人正輪候月租泊車位,並按泊車位種類列出分項數字;房委會會否在欣安邨每座大廈地下劃設泊車位,以解決泊車位不足的問題;若會,執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如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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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房委會會否因應欣安邨居民對零售服務和泊車位的需要,將欣安邨現時的停車場改建為多層商場暨停車場;若會,執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
(一) | 鑒於香港旅遊發展局預期本地酒店房間在2017年將會增至約82 100間,而當局預測屆時訪港旅客的人次會超過7 000萬,當局有否評估酒店房間屆時的供求情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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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了解在旅遊業淡旺季時各級別酒店的最高與最低房間價格的差距分別為何;有否研究該等差距對旅遊業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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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全港目前共有多少間持牌賓館;是否知悉,過去3年,該等賓館的入住人次及房間平均價格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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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考慮向海外推廣及宣傳香港的賓館,並推動賓館提高質素,以紓緩酒店房間在旅遊業旺季時供應緊張的問題;若會,詳情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資助機構可否自行訂定以下規定:員工必須於財委會通過公務員薪酬調整建議時仍然在職,方可獲補發增薪;若可,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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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個財政年度,當局每年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而向職訓局增撥的資助款額分別為何;該等款額有否包括向在該財政年度開始至財委會通過相關的公務員薪酬調整建議期間離職的教職員補發增薪所需款項;是否知悉每年該類教職員的人數,以及職訓局有否向他們補發增薪;若沒有補發,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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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職訓局每年因沒有向於第(二)項所述已離職敎職員補發增薪而剩餘的資助款額為何;該等款項的用途,以及須否退還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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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何措施確保資助機構將當局為補發增薪而向其發放的款項全數用於該用途;有否檢討有關的安排;若有檢討,有何改善措施? |
(一) | 有否評估水耕中心的成本效益;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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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設定水耕中心的營運期限;若有,期限過後的安排為何;若沒有安排,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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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工廈的土地租契條款,水耕種植場是否工廈的准許用途之一;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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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有否為便利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而對第131章及有關的土地租契進行檢討;若有檢討,上次檢討所作的建議修訂的詳情為何,以及何時落實;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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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時有何政策及措施規管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包括經營該等種植場須符合的主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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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3年,當局每年收到多少宗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的申請,並按地區列出批准及不批准的個案宗數;如有個案不獲批准,有關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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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工廈的水耕種植場的投訴、就投訴採取了多少次執法行動,以及分別就多少宗違例個案提出檢控和把有關的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是否知悉,有多少間曾被檢控的水耕種植場已結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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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否採取措施鼓勵在農業用地(特別是據報達3 800公頃的荒耕農地)進行水耕種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律政司在2014年外判的民事案件當中,首50名大律師所分別處理的案件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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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律政司在過去3年外判的民事案件總數,並按大律師事務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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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律政司在過去3年就外判的民事案件委聘的大律師總數,以及在他們當中,以往曾獲委聘及從未獲委聘的大律師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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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律政司外判案件政策所述明的其中一個目標,是在本港建立一支強大而獨立的大律師隊伍,特別是為年資較淺的大律師提供實務機會,律政司會否考慮把民事案件外判予更多來自不同大律師事務所的大律師副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就政府及私人土地上有關樹木護養及保育的政策及相關法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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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發展局局長於去年表示:"規管私人土地內的樹木護養工作,影響深遠,須謹慎研究",當局現時是否正進行有關研究;若是,進展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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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現時會否考慮仿效保護古物及古蹟的模式,制定保育有保存價值的古樹或珍貴樹木的專門法例;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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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政府曾表示,為樹木管理立法的其中一項先決條件,是要有足夠具備專業資格和經驗的人士執行有關工作,政府有否制訂具專業資格的樹木管理人員的目標數目;過去3年為增加該等人員而進行的具體工作及其進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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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就制定樹木法的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 |
(一) | 現時行車道闊度低於《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建議的行車道最低闊度的道路的名稱,以及有關路段的長度和位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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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在第(一)項所述道路路段發生的交通意外數目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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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逐一擴闊第(一)項所述道路路段,以提高有關道路的行車安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當局處理一名前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涉嫌於2012年在政府公布推出穩定樓市措施前偷步賣樓的案件時,曾公開所獲的法律意見,以解釋為何不提出起訴,為何當局在本宗案件沒有公開不提出起訴的理據;當局會否公開有關的理據;如否,原因為何;為何廉署在調查本宗案件時沒有向舉報人索取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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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局長的職責之一是推行新發展區計劃,而局長在2012年7月上任時,上述農地已納入新發展區所涵蓋的範圍,但局長卻表示在2012年9月下旬才得悉該農地座落在新發展區內,當局會否改善現有政治委任官員申報利益的制度,以確保該等官員適時申報與其公務有衝突的私人利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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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據報上述農地現時仍為局長太太的胞弟持有,而當局於2013年8月頒布的《行政長官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個案的指引》訂明,如官員的"私人利益"與公務可能出現衝突,官員應作出申報,而"私人利益"的定義除包括官員、其家人的利益外,亦涵蓋其親屬或私交好友的經濟和其他利益,根據該指引,親屬持有該農地的權益是否屬須申報的"私人利益";如是,當局有否接獲有關的利益申報;如沒有接獲有關申報,原因為何? |
(一) | 按編配區域(即市區、擴展市區、新界、離島)劃分,過去3年每年房委會收回的6人或以上家庭公屋單位的數目為何,並按收回單位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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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編配區域劃分,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個(i)6至7人家庭及(ii)8人或以上家庭獲首次編配公屋單位,以及有多少個8人或以上家庭獲同時編配兩個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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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去年,獲首次編配公屋單位的(i)6至7人家庭及(ii)8人或以上家庭的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以及該兩類家庭在簽訂租約時分別平均已輪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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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根據現行政策,如獲申請人同意,房委會會否編配單一兩房單位予6人或以上家庭,以縮短該類申請人的輪候時間;若會,過去3年有多少宗該等個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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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委會會否考慮把同時編配兩個單位予公屋申請人的安排的適用範圍擴大,以涵蓋6至7人家庭? |
(一) | 根據政府部門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紀錄,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60歲或以上人士("長者")失蹤的個案;當中失蹤人士其後被尋回、無法尋回,以及被發現已死亡的個案各有多少,並按失蹤人士是否認知障礙症患者/懷疑患者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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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據當局的估計,現時居住在社區、醫院和院舍的確診或懷疑患上認知障礙症的長者人數分別為何,以及前兩類長者當中獨居的人數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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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加強預防患上認知障礙症的長者遊走及迷路;當局會否鼓勵(例如透過財政資助)該等患者的家人為患者配戴採用定位技術的追蹤及求助裝置? |
(一) | 鑒於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確立更廣泛運用先進科技管理交通,有關的研究範圍、最新進展和成效、負責研究的政府部門,以及應用研究結果的可行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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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在上述文件表示,將展開《公共交通策略研究》的工作,就整體公共交通服務的佈局進行檢視,當局未有將智能運輸系統的應用納入該項研究的原因和理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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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港現時有哪些使用中的智能運輸系統,以及過去3年,每年的有關公帑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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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更多"聰明城市"的試點,以更全面及廣泛地研究智能運輸系統的應用;若會,詳情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公布階段性的研究結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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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運輸署開發的運輸資訊系統提供有關道路交通資訊等多項服務,當局有否評估各項服務的使用情況是否符合預期;當局會否公開各項服務的使用數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律政司司長跟進終審法院判決時,會否審查該筆遺產過去管理狀況,包括查核及追討所有未獲授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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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主動調查相關人士在處理該筆遺產時有否疏忽或蓄意甚至串謀違反信託行為;如有,調查進度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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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有否監察華懋基金的運作、開支及債務狀況;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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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律政司司長有否接觸獲上述遺囑提名為管理機構成員人士(例如國務院總理),以了解他們是否願意及商討如何監管華懋基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去年12月至今,警方接獲市民就上述搭建物作出的舉報和投訴的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投訴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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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該等搭建物構成的治安及環境衞生問題;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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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至今仍未清除該等搭建物的原因;當局現時可根據哪些法例清除該等搭建物;有否計劃清除該等搭建物;如有計劃,詳情為何? |
(一) | 鑒於當局評估有85個合作社樓宇的用地具重建潛質,該等用地的位置為何;有否評估重建該等樓宇對房屋供應的正面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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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在研究重建合作社樓宇可行性時遇到甚麼困難;有否評估推行先導計劃是否有助解決該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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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評估先導計劃是否具足夠誘因吸引業主參與;會否考慮放寬先導計劃訂定的條件,包括調低要求百分之一百業主同意才可進行重建的門檻;會否鼓勵房協向業主提出較吸引的收購價,以及容許業主購買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單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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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評估推行先導計劃對房協的人手調配和財務狀況的影響;在解決目前香港房屋供應不足的大前提下,當局會否考慮向房協提供支援,包括容許房協無須繳付十足土地補價,以協助房協有效推行先導計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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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考慮要求房協在推行先導計劃時,同時規劃重建其在有關地區的出租屋邨(例如樂民新邨和真善美邨均位於合作社樓宇林立的馬頭圍道、靠背壟道和馬頭涌道一帶),以完善有關地區的房屋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建築署進行綠化政府建築物屋頂工程的地點數目和所涉總綠化面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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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現時根據甚麼標準或指引評估屋頂綠化工程的效益,以及有否定期參考外國經驗,以更新該等標準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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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機制監察屋頂綠化工程的效益,以免工程涉及的綠化面積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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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有否評估適宜進行綠化屋頂工程的政府建築物或校舍的數目為何;如有,結果為何;在該等建築物或校舍當中,(i)已完成、(ii)將會完成/進行,以及(iii)未有計劃進行該等工程的建築物數目分別為何;會否在適宜但仍未進行綠化屋頂工程的建築物盡快開展該等工程,以普及綠化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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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現時本港的綠化屋頂工程項目多集中在政府建築物及中小學學校校舍,當局會否考慮資助私人樓宇業主進行綠化屋頂工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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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考慮規定新建築物須進行綠化屋頂工程,或規定所有新建築物須有一定百分比的綠化屋頂,以提高業主的綠化意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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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有報道指出,現時政府為學校提供的綠化屋頂指引十分簡短,當局會否盡快制訂一套詳盡的指引,以協助學校推行該項環保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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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有教師指出,現時學校申請進行綠化屋頂工程及相關資助時遇到不少困難,例如申請要經過繁複的審批程序,並須提交綠化工程的圖則,而且審批程序牽涉多個政府部門導致行政混亂及權責不清,以致多間學校卻步,當局會如何協助學校及其他申請者解決有關困難;當局會否把有關政府部門的資源集中,並設立一個綠化建築資訊中心或專責部門,統籌綠化屋頂工程的申請審批工作,以及簡化申請手續? |
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已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廢除立法會於2014年10月29日提出和通過並在憲報以2014年第132號法律公告刊登的決議。 |
(上述議案並已於2015年4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646/14-15號文件發出) | |
2.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件的議案。 |
(上述議案並已於2015年4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646/14-15號文件發出) 陳志全議員及陳偉業議員就此項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5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684/14-15號文件發出) |
1.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以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劉汝琛律師行提出的請求已載列於2015年5月1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79/14-15號文件內。 |
2.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以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提出的請求已載列於2015年5月2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14/14-15號文件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