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30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6月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5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100/2015
2.《2015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101/2015
3.《2015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102/2015
4.《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加額保險)規則》103/2015

其他文件

1.第98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三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補充報告書
(2015年6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三A‍號報告書)
(由該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2/14-15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A.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1. 陳恒鑌議員問:


一名在南韓曾與確診中東呼吸綜合症(下稱"新沙士")患者接觸的男子,於上月26日從南韓乘飛機抵達香港。據報,該男子在機場出入境管制站(下稱"管制站")因發燒而被當值護士查問,但他隱瞞曾接觸確診新沙士患者,最後獲准入境。該男子其後乘搭兩部直通過境巴士由機場經沙頭角往廣東省惠州,之後確診為新沙士患者。由於該男子在港期間曾與不少人一同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有不少市民關注新沙士可能會在香港蔓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何緊急及有效方法追蹤在上述兩部直通過境巴士與該男子有密切接觸的乘客,以便即時作出跟進工作;

    (二)當局有何緊急措施,處理入境人士向檢疫人員隱瞞與疫症相關資料的情況;現時當局有沒有法定權力,在有理由相信在管制站有人感染新沙士病症的情況下,強制隔離該人,以及強制其接受進一步的檢查;及

    (三)鑒於南韓新增新沙士個案近日仍不斷增加,當局有沒有掌握南韓的最新疫情,以便立即作出相應的緊急措施;當局會否因應現時情況,立即提升有關的戒備應變級別,並對打算前往南韓旅遊的港人,發出衞生忠告或警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郭家麒議員問:


南韓近日接連出現二十多宗中東呼吸綜合症(俗稱"新沙士")感染個案。上月26日,一名在南韓曾與確診新沙士患者接觸的男子乘坐航班抵港,再先後乘搭兩部直通過境巴士由機場經沙頭角到廣東省惠州。內地當局其後確診該男子為新沙士患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南韓爆發新沙士疫症至今,當局有否加強與該國及其他相關國家就新沙士疫情互相通報及支援的工作,以遏止新沙士在本港蔓延;如否,會否立即加強有關工作;

    (二)當局會否立即制訂港人應避免前往的新沙士疫區名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在甚麼情況下才會考慮制訂名單;及

    (三)當局會否立即檢討現時的公共醫療系統是否足以應付新沙士疫症爆發的情況,包括各公立醫院的隔離病房、醫護人手、醫療器具及藥物,以及供懷疑感染新沙士病症人士暫宿的隔離設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黃碧雲議員問:


鑒於南韓近日發現二十多宗中東呼吸綜合症的確診個案,而當局亦已提升公立醫院感染控制防中東呼吸綜合症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立即規定所有來自中東地區和南韓的人士經海路和乘飛機入境時必須填交健康申報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I. 質詢



1. 張宇人議員問:


當局於今年4月1日在零售業層面全面實施塑膠購物袋收費(下稱"膠袋收費")規定。每個貨品銷售點都不可免費派發膠袋,顧客索取膠袋須繳付每個至少5毫。基於食品衞生考慮,用作盛載無包裝、非氣密包裝或正處於冰凍或冷凍狀態的食物的膠袋獲豁免收費。隨服務提供的膠袋亦獲豁免收費。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由於政府的宣傳工作不足,以及發放的信息混亂,商戶與顧客普遍不了解膠袋收費規定的細節,以致經常為膠袋收費爭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商戶向他派發膠袋,以供同時盛載非氣密包裝食物和非隨服務提供的物品時,向他收取費用,有關收費在膠袋收費規定下是否必須收取的;如是,當局有否評估該規定會否引致混亂,以致市民被濫收費用及商戶誤墮法網;

    (二)鑒於本人得悉,中小型商戶普遍對膠袋收費規定一知半解,當局會否考慮在實施膠袋收費規定初期寬鬆處理違規的個案;如會,一般的處理方法和程序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加強宣傳膠袋收費規定,特別是向中小型食肆及街巿商販,解釋膠袋收費規定的涵蓋範圍,以釋除他們的疑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 鄧家彪議員問:


2009年1月至今年3月,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和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兩電")的平均淨電價,分別由每度119.9仙增加15仙至134.9仙(增幅為百分之十二點五),以及由每度89.2仙增加25仙至114.2仙(增幅為百分之二十八)。另一方面,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由2009年12月的109.5上升至今年2月的128.6(增幅為百分之十七點四)。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上述的淨電價增幅接近或高於同期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對他們造成經濟負擔。就電費一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2009年1月至今年3月期間,按每兩個月耗電量所屬組別(即五百度以下、五百至一千度以下、一千至千五度以下、千五至二千度以下,以及二千度或以上)劃分,兩電的住宅用戶平均每月每戶的電費開支,以及平均每度電支付的電價及它們在期內的升幅;在同一期間,按每兩個月耗電量所屬組別(即二千度以下、二千至五千度以下、五千至一萬度以下、一萬至二萬度以下,以及二萬度或以上)劃分,兩電的商業用戶平均每月每戶的電費開支,以及平均每度電支付的電價及它們在期內的升幅;

    (二)鑒於住宅用戶的電價以累進方式計算,而商業用戶的電價則以累退方式計算,當局有否評估該等電價計算方式會否鼓勵商業用戶大量耗電,而造成住宅用戶補貼商業用戶的電費開支;當局會否考慮再次發放電費補貼,紓緩住宅用戶的經濟壓力;及

    (三)鑒於據悉兩電在未來數年有機會購置多台燃氣發電機組以應付新的燃料組合和排放標準,而發電機組屬於電力公司資產的一部分,當局有否評估電價會否因而上升;當局有否研究把兩電的准許利潤率由現時的百分之九點九調低至百分之六,會對基本電價有何影響;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3. 梁國雄議員問: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本年2月將價值700萬元以下的自用住宅物業的最高按揭成數一律降低至六成。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有關措施推出後,細價住宅樓宇的價格不跌反升,並帶動住宅租金持續上揚,令市民叫苦連天。另外,有不少市民希望政府重推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會否順應民意,再次考慮重推租置計劃,一方面讓現時全港公屋住戶可用低廉價格購買其現時居住的單位,另一方面藉此紓減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財赤;若會,何時重推該計劃;若否,原因如何;

    (二)鑒於政府在去年12月3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不宜推行租金管制措施,政府有否新措施,短期內有效幫助市民(尤其是依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為生,以及正租住板間房及床位的人士),以合理的租金租住私人住宅單位;若有新措施,推出日期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是否無視市民無力負擔高昂租金的問題;及

    (三)鑒於政府在第(二)項所述回覆中指出,現時本港房屋供求嚴重失衡,政府會否立即推出措施,進一步限制非本地居民購買本港住宅物業,並全面實施"港人港地"政策,以兌現行政長官在競選政綱中提出,協助中產家庭置業安居的承諾;若會推出措施,時間表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是否無意履行行政長官的承諾,以及忽視市民置業的願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姚思榮議員問:


據報,食物環境衞生署於今年加大力度打擊無牌小販,以致過去數年於春節假期期間出現的深水埗夜市不復見。另一方面,財政司司長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演辭中表示,政府會研究將在外國甚為流行的美食車引入本港。此外,食物及衞生局在檢討現行的小販管制和管理政策後,在今年3月提出若干改善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的持牌小販數目,以及對無牌小販提出檢控的數目分別為何;有否研究該等數字按年增減的原因;

    (二)當局打算發出的美食車牌照,與流動小販牌照會有何分別;當局會否考慮優先向有意轉營美食車的現有流動小販牌照持有人發出有關牌照;及

    (三)因應持牌小販在過去數年的增減情況,以及無牌小販產生的問題,當局未來有何政策解決小販非法擺賣的問題;會否因應美食車的引入,調整現行小販管制及管理政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郭偉强議員問:


隨着資訊科技進步和互聯網普及,市民透過電腦和智能手機收看或收聽網上電視台和電台節目越趨普遍。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鑒於網上電視台和電台的節目可接觸社會各階層,市民(尤其是年輕一代)對社會事務的看法或會受到網上節目所影響。他們認為網上節目主持人使用不雅言辭或傳播不良意識的情況頗為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網上節目目前不受《廣播條例》等相關法例規管,當局會否考慮訂立框架(例如立法或引入牌照制度),規管網上電視台和電台的運作及網上節目的內容(包括主持人使用的言辭),並就此進行研究及廣泛諮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現時當局如何處理市民對網上節目的投訴;過去5年,有否處理及跟進相關投訴;若有,處理的方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郭家麒議員問:


政府在今年4月22日發表《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方案》。政務司司長當日在本會發言時指出,"行政長官實行由全港合資格選民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選產生後,即已實現《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有評論指出,由於泛民主派議員已多次表明會對政府就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提出的政改方案投反對票,所以政改方案獲本會通過的機會微乎其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會否在政改方案不獲本會通過後,盡快重啟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政改"五步曲",以實現《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

    (二)鑒於有市民批評由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組成的政改諮詢專責小組,所進行的公眾諮詢並不全面,漠視部分民意,政府有否評估當政改方案被本會否決,3位司局長應否承擔政治責任,問責呈辭;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如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會否在政改方案被本會否決後解散立法會,以重啟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政改"五步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張國柱議員問:


現時全港有4間受資助的日間社區康復中心("日間中心"),分別為基督教靈實協會靈實日間社區康復中心、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日間社區康復中心("家服中心")、香港耀能協會新界東日間社區康復中心("耀能中心")及鄰舍輔導會新界西日間社區康復中心("鄰舍中心")。日間中心為指定類別的剛離院病人提供治療及康復訓練服務,協助他們融入社區生活,同時為病人的家人/照顧者提供訓練,幫助他們提升照顧能力及紓緩他們因長期照顧病人所面對的壓力。另一方面,若日間中心需要更換耗損的治療儀器,而每項的更換費用超過5萬元,日間中心可根據獎券基金手冊第5章的規定,申請獎券基金的大額(其他)補助金("補助金")以作更換,但儀器需為社會福利署認可為提供服務所需的標準項目("認可標準項目")。關於日間中心的數目、服務名額、人手及治療儀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在2013-2014年度,耀能中心提供的物理/職業治療及訓練服務每日平均服務人次為145,超出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所規定的60服務人次的兩倍,而鄰舍中心在同一年度的相關服務人次為99,亦超出協議所規定的80服務人次,當局會否向該等日間中心增撥資源,以增加服務名額和人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由2010-2011至2013-2014年度,每年鄰舍中心服務的平均輪候人數為220,大幅高於另外3間日間中心的有關數目,反映新界西居民對服務的需求甚大,當局會否考慮在該區增設一所日間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在2013-2014年度,在4間日間中心接受服務的人士當中,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綜援受助人")所佔的平均百分比接近25%,而家服中心的相關百分比更接近40%,反映綜援受助人對服務的需求甚大,但據悉有綜援受助人因付不起費用而放棄接受復康治療服務,當局會否考慮放寬有關政策,容許綜援受助人免費使用日間中心提供的復康治療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認可標準項目的詳情為何;過去5個年度,各日間中心每年申請補助金更換儀器的數目及所涉金額分別為何,當中因儀器不屬標準項目而被拒的申請數目為何(按各日間中心列出有關資料);及

    (五)當局會否全面檢討關於日間中心的政策,包括日間中心的數目、人手、服務空間及治療儀器,以及向各日間中心增撥資源,協助它們加強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 梁國雄議員問:


據悉,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去年12月與中標者簽訂租約,出租馬鞍山欣安邨欣喜樓地下1號鋪位。然而,有欣安邨居民向本人投訴,承租人至今仍未在上述鋪位營業,明顯違反了承租人須於租約生效之日起計1個月內開始經營指定行業的規定。然而,房委會至今未有就此作出跟進,有包庇承租人及漠視居民對零售服務的需要之嫌。與此同時,該等居民又指出,欣安邨內的月租及時租泊車位均嚴重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承租人擬於上述鋪位經營甚麼行業;

    (二)承租人是否以公司名義簽署上述鋪位的商業租約;若是,有關公司的名稱為何;

    (三)房委會是否知悉承租人至今仍未在上述鋪位開業;若知悉,房委會的跟進工作為何,包括會否考慮終止有關的租約;

    (四)承租人是否自簽訂租約後至今一直有繳交每月租金及每季差餉;若否,承租人拖欠了多少租金;若是,承租人只繳交租金及差餉但不按規定營業的做法是否為房委會接受;

    (五)房委會會否就租賃上述鋪位重新招標;如會,招標時間表為何;房委會就是否重新招標作出決定時所考慮的因素為何,當中是否包括當局接獲有關屋邨居民的投訴;

    (六)鑒於欣安邨現時只有茶餐廳、便利店和迷你超市各一間,房委會會否考慮將邨內各座大廈地下的空置地方或通道改建為商鋪,為居民提供更多零售服務;若會,執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七)欣安邨現時有多少個月租及時租泊車位;現時有多少人正輪候月租泊車位,並按泊車位種類列出分項數字;房委會會否在欣安邨每座大廈地下劃設泊車位,以解決泊車位不足的問題;若會,執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如何;及

    (八)房委會會否因應欣安邨居民對零售服務和泊車位的需要,將欣安邨現時的停車場改建為多層商場暨停車場;若會,執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黃定光議員問:


世界經濟論壇最近發表兩年一度的《旅遊業競爭力報告》,在全球141個國家和地區中,香港的排名為第13位,較上次的排名上升兩位。然而,在14組指標當中的價格競爭力方面,受相對購買力指標、燃油價格及酒店價格的排名拖累,香港的排名只得第127位。有旅遊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本地酒店價格高企及波動大,對該行業有很大影響。他們亦指出,價廉及多元化的本地賓館可為旅客提供更多住宿選擇,並有助紓緩酒店房間在旅遊業旺季期間供不應求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香港旅遊發展局預期本地酒店房間在2017年將會增至約82 100間,而當局預測屆時訪港旅客的人次會超過7 000萬,當局有否評估酒店房間屆時的供求情況為何;

    (二)當局有否了解在旅遊業淡旺季時各級別酒店的最高與最低房間價格的差距分別為何;有否研究該等差距對旅遊業的影響為何;

    (三)全港目前共有多少間持牌賓館;是否知悉,過去3年,該等賓館的入住人次及房間平均價格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向海外推廣及宣傳香港的賓館,並推動賓館提高質素,以紓緩酒店房間在旅遊業旺季時供應緊張的問題;若會,詳情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葉建源議員問:


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已於本年1月16日的會議上通過2014-2015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建議。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該會議上表示,當局會隨即採取行政安排,讓資助機構的僱員可在農曆新年前獲補發增薪。然而,最近本人接獲屬資助機構的職業訓練局("職訓局")的前教師投訴,至今仍未獲補發增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資助機構可否自行訂定以下規定:員工必須於財委會通過公務員薪酬調整建議時仍然在職,方可獲補發增薪;若可,原因為何;

    (二)過去5個財政年度,當局每年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而向職訓局增撥的資助款額分別為何;該等款額有否包括向在該財政年度開始至財委會通過相關的公務員薪酬調整建議期間離職的教職員補發增薪所需款項;是否知悉每年該類教職員的人數,以及職訓局有否向他們補發增薪;若沒有補發,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職訓局每年因沒有向於第(二)項所述已離職敎職員補發增薪而剩餘的資助款額為何;該等款項的用途,以及須否退還政府;及

    (四)有何措施確保資助機構將當局為補發增薪而向其發放的款項全數用於該用途;有否檢討有關的安排;若有檢討,有何改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1. 謝偉銓議員問:


漁農自然護理署於2013年斥資650萬元,在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設立全港首間"全環控水耕研發中心"("水耕中心"),以推動利用空置工廠大廈("工廈")單位進行室內水耕種植,謀求開拓本地農業新出路。此外,當局於去年年底發表《新農業政策:本港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諮詢文件,提出探討設立農業園的可行性,鼓勵本地農場發展及採用現代化和多元化的生產方法。諮詢文件亦指出,將空置工廈改建為採用水耕法種植模式的"植物工廠",在技術上實屬可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水耕中心的成本效益;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檢討;

    (二)有否設定水耕中心的營運期限;若有,期限過後的安排為何;若沒有安排,原因為何;

    (三)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工廈的土地租契條款,水耕種植場是否工廈的准許用途之一;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3年,有否為便利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而對第131章及有關的土地租契進行檢討;若有檢討,上次檢討所作的建議修訂的詳情為何,以及何時落實;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檢討;

    (五)現時有何政策及措施規管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包括經營該等種植場須符合的主要條件;

    (六)過去3年,當局每年收到多少宗在工廈開設水耕種植場的申請,並按地區列出批准及不批准的個案宗數;如有個案不獲批准,有關的原因為何;

    (七)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工廈的水耕種植場的投訴、就投訴採取了多少次執法行動,以及分別就多少宗違例個案提出檢控和把有關的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是否知悉,有多少間曾被檢控的水耕種植場已結業;及

    (八)有否採取措施鼓勵在農業用地(特別是據報達3 800公頃的荒耕農地)進行水耕種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按照既定的做法,如律政司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或司內並無合適的大律師可代表政府出庭,律政司會外判部分刑事和民事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律政司在2014年外判的民事案件當中,首50名大律師所分別處理的案件數目;

    (二)律政司在過去3年外判的民事案件總數,並按大律師事務所列出分項數字;

    (三)律政司在過去3年就外判的民事案件委聘的大律師總數,以及在他們當中,以往曾獲委聘及從未獲委聘的大律師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四)鑒於律政司外判案件政策所述明的其中一個目標,是在本港建立一支強大而獨立的大律師隊伍,特別是為年資較淺的大律師提供實務機會,律政司會否考慮把民事案件外判予更多來自不同大律師事務所的大律師副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13. 梁志祥議員問:


本人的議員辦事處曾接獲投訴,指稱有人大量砍伐在私人土地上而樹齡超過百年的健康古樹。投訴人曾向多個政府部門求助,卻不獲受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就政府及私人土地上有關樹木護養及保育的政策及相關法例為何;

    (二)鑒於發展局局長於去年表示:"規管私人土地內的樹木護養工作,影響深遠,須謹慎研究",當局現時是否正進行有關研究;若是,進展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現時會否考慮仿效保護古物及古蹟的模式,制定保育有保存價值的古樹或珍貴樹木的專門法例;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政府曾表示,為樹木管理立法的其中一項先決條件,是要有足夠具備專業資格和經驗的人士執行有關工作,政府有否制訂具專業資格的樹木管理人員的目標數目;過去3年為增加該等人員而進行的具體工作及其進展為何;及

    (五)政府就制定樹木法的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陳偉業議員問:


近年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某些道路的行車道(特別是位於山頂、石澳、西貢及大潭水塘的一些道路路段,以及連接石壁水塘及大澳的羌山道)的闊度低於《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建議的行車道最低闊度。該等市民憂慮此情況會影響行車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行車道闊度低於《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建議的行車道最低闊度的道路的名稱,以及有關路段的長度和位置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在第(一)項所述道路路段發生的交通意外數目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逐一擴闊第(一)項所述道路路段,以提高有關道路的行車安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劉慧卿議員問:


發展局局長("局長")兩年前被發現其家族在新界東北新發展區("新發展區")計劃所涵蓋的範圍內擁有農地。有市民認為局長的私人利益與其公務有所衝突,其中一名市民向廉政公署("廉署")作出舉報。據報,廉署於上月回覆舉報人,表示不會就此案件作進一步調查,但沒有交代不提出起訴的理據。舉報人向傳媒表示,廉署進行調查時並沒有向她索取更多資料。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處理一名前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涉嫌於2012年在政府公布推出穩定樓市措施前偷步賣樓的案件時,曾公開所獲的法律意見,以解釋為何不提出起訴,為何當局在本宗案件沒有公開不提出起訴的理據;當局會否公開有關的理據;如否,原因為何;為何廉署在調查本宗案件時沒有向舉報人索取更多資料;

    (二)鑒於局長的職責之一是推行新發展區計劃,而局長在2012年7月上任時,上述農地已納入新發展區所涵蓋的範圍,但局長卻表示在2012年9月下旬才得悉該農地座落在新發展區內,當局會否改善現有政治委任官員申報利益的制度,以確保該等官員適時申報與其公務有衝突的私人利益;及

    (三)鑒於據報上述農地現時仍為局長太太的胞弟持有,而當局於2013年8月頒布的《行政長官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個案的指引》訂明,如官員的"私人利益"與公務可能出現衝突,官員應作出申報,而"私人利益"的定義除包括官員、其家人的利益外,亦涵蓋其親屬或私交好友的經濟和其他利益,根據該指引,親屬持有該農地的權益是否屬須申報的"私人利益";如是,當局有否接獲有關的利益申報;如沒有接獲有關申報,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6. 胡志偉議員問:


據悉,自2009-2010年度起再沒有新建的3睡房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落成,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會按情況同時編配兩個公屋單位予8人或以上家庭,以縮短該類家庭的輪候時間。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與公屋輪候冊上的其他申請人比較,6人或以上家庭輪候編配公屋的時間較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編配區域(即市區、擴展市區、新界、離島)劃分,過去3年每年房委會收回的6人或以上家庭公屋單位的數目為何,並按收回單位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二)按編配區域劃分,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個(i)6至7人家庭及(ii)8人或以上家庭獲首次編配公屋單位,以及有多少個8人或以上家庭獲同時編配兩個公屋單位;

    (三)去年,獲首次編配公屋單位的(i)6至7人家庭及(ii)8人或以上家庭的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以及該兩類家庭在簽訂租約時分別平均已輪候多久;

    (四)根據現行政策,如獲申請人同意,房委會會否編配單一兩房單位予6人或以上家庭,以縮短該類申請人的輪候時間;若會,過去3年有多少宗該等個案;及

    (五)房委會會否考慮把同時編配兩個單位予公屋申請人的安排的適用範圍擴大,以涵蓋6至7人家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鄧家彪議員問:


據悉,隨着香港人口漸趨老齡化,認知障礙症患者的數目日漸上升。有關注團體指出,認知障礙症的病徵包括記憶力衰退、經常忘記事情,以及語言和判斷能力下降等,而患上認知障礙症的人士失蹤的個案近年屢見不鮮,患者及其家人均受到困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根據政府部門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紀錄,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60歲或以上人士("長者")失蹤的個案;當中失蹤人士其後被尋回、無法尋回,以及被發現已死亡的個案各有多少,並按失蹤人士是否認知障礙症患者/懷疑患者列出分項數字;

    (二)根據當局的估計,現時居住在社區、醫院和院舍的確診或懷疑患上認知障礙症的長者人數分別為何,以及前兩類長者當中獨居的人數分別為何;及

    (三)有何措施加強預防患上認知障礙症的長者遊走及迷路;當局會否鼓勵(例如透過財政資助)該等患者的家人為患者配戴採用定位技術的追蹤及求助裝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莫乃光議員問:


根據發展局在去年11月向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1999年完成的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確立更廣泛運用先進科技管理交通的需要,而運輸署現正開發多項智能運輸系統的應用。此外,本年度《施政報告》提出研究建設"聰明城市",並以九龍東為試點,研究包括運用智能數據及科技管理交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確立更廣泛運用先進科技管理交通,有關的研究範圍、最新進展和成效、負責研究的政府部門,以及應用研究結果的可行性為何;

    (二)鑒於當局在上述文件表示,將展開《公共交通策略研究》的工作,就整體公共交通服務的佈局進行檢視,當局未有將智能運輸系統的應用納入該項研究的原因和理據為何;

    (三)本港現時有哪些使用中的智能運輸系統,以及過去3年,每年的有關公帑開支為何;

    (四)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更多"聰明城市"的試點,以更全面及廣泛地研究智能運輸系統的應用;若會,詳情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公布階段性的研究結果;及

    (五)鑒於運輸署開發的運輸資訊系統提供有關道路交通資訊等多項服務,當局有否評估各項服務的使用情況是否符合預期;當局會否公開各項服務的使用數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謝偉俊議員問:


終審法院上月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基金")是以受託人形式持有數百億元遺產,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形式接收有關遺產。此外,鑒於遺囑顯示立遺囑人希望將該基金"交託"由該基金以外管理機構監管,終審法院將運用本身固有司法管轄權,為該慈善信託制訂管理計劃。律政司司長在裁決頒布後向傳媒表示,律政司會就遺囑執行安排及細節與有關各方(包括華懋基金)磋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律政司司長跟進終審法院判決時,會否審查該筆遺產過去管理狀況,包括查核及追討所有未獲授權開支;

    (二)有否主動調查相關人士在處理該筆遺產時有否疏忽或蓄意甚至串謀違反信託行為;如有,調查進度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有否監察華懋基金的運作、開支及債務狀況;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律政司司長有否接觸獲上述遺囑提名為管理機構成員人士(例如國務院總理),以了解他們是否願意及商討如何監管華懋基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20. 陳克勤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自佔領運動去年底結束以來,有人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政府總部外的行人路搭建帳幕、木屋等未經批准搭建物,而且數目愈來愈多。他們指出此情況會構成治安及環境衞生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去年12月至今,警方接獲市民就上述搭建物作出的舉報和投訴的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投訴的性質;

    (二)有否評估該等搭建物構成的治安及環境衞生問題;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當局至今仍未清除該等搭建物的原因;當局現時可根據哪些法例清除該等搭建物;有否計劃清除該等搭建物;如有計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1. 馮檢基議員問:


據悉,公務員合作社計劃樓宇("合作社樓宇")的單位業主("業主")多年來一直要求政府協助重建該等樓宇。發展局考慮到重建合作社樓宇可以釋放土地以增加房屋供應,近日建議由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推出重建公務員樓宇先導計劃("先導計劃")。先導計劃將以"需求主導"形式進行,由該等業主自行向房協提出申請。房協將會訂立準則,包括要求有關地盤必須至少達一萬平方呎,以及有關合作社須於合理時間內集齊百分之一百業主的同意。此外,房協會代該等業主向政府繳付在原地契下尚欠政府的土地補價,並以市價收購業主的單位。在不虧蝕的原則下,房協可向業主提出略高於市價的收購價。另一方面,在可行的情況下,房協會考慮容許有關業主購買房協"住宅發售計劃"第二市場的住宅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評估有85個合作社樓宇的用地具重建潛質,該等用地的位置為何;有否評估重建該等樓宇對房屋供應的正面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過去3年,當局在研究重建合作社樓宇可行性時遇到甚麼困難;有否評估推行先導計劃是否有助解決該等困難;

    (三)當局有否評估先導計劃是否具足夠誘因吸引業主參與;會否考慮放寬先導計劃訂定的條件,包括調低要求百分之一百業主同意才可進行重建的門檻;會否鼓勵房協向業主提出較吸引的收購價,以及容許業主購買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單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有否評估推行先導計劃對房協的人手調配和財務狀況的影響;在解決目前香港房屋供應不足的大前提下,當局會否考慮向房協提供支援,包括容許房協無須繳付十足土地補價,以協助房協有效推行先導計劃;及

    (五)當局會否考慮要求房協在推行先導計劃時,同時規劃重建其在有關地區的出租屋邨(例如樂民新邨和真善美邨均位於合作社樓宇林立的馬頭圍道、靠背壟道和馬頭涌道一帶),以完善有關地區的房屋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2.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在建築物加入綠化元素(例如綠化屋頂)是環保大趨勢。綠化屋頂不單可美化環境,還可紓緩城市的熱島效應,以及提升樓宇的隔熱能力。因此,有不少國家及地區(例如德國、日本和上海)正大力推動綠化屋頂,但香港在這方面的表現卻望塵莫及。此外,有報道指出,建築署推行的政府建築物屋頂綠化的項目的成效差劣。例如,部分已完成綠化屋頂工程地點的綠化覆蓋率極低,而且只種植了少量盆栽或細幅草陂,不符合發展局在2012年制訂的相關標準及規定。建築署回應時卻表示,相關工程項目的效益難以量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建築署進行綠化政府建築物屋頂工程的地點數目和所涉總綠化面積為何;

    (二)當局現時根據甚麼標準或指引評估屋頂綠化工程的效益,以及有否定期參考外國經驗,以更新該等標準或指引;

    (三)有何機制監察屋頂綠化工程的效益,以免工程涉及的綠化面積過小;

    (四)過去3年,有否評估適宜進行綠化屋頂工程的政府建築物或校舍的數目為何;如有,結果為何;在該等建築物或校舍當中,(i)已完成、(ii)將會完成/進行,以及(iii)未有計劃進行該等工程的建築物數目分別為何;會否在適宜但仍未進行綠化屋頂工程的建築物盡快開展該等工程,以普及綠化建築;

    (五)鑒於現時本港的綠化屋頂工程項目多集中在政府建築物及中小學學校校舍,當局會否考慮資助私人樓宇業主進行綠化屋頂工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考慮規定新建築物須進行綠化屋頂工程,或規定所有新建築物須有一定百分比的綠化屋頂,以提高業主的綠化意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有報道指出,現時政府為學校提供的綠化屋頂指引十分簡短,當局會否盡快制訂一套詳盡的指引,以協助學校推行該項環保措施;及

    (八)鑒於有教師指出,現時學校申請進行綠化屋頂工程及相關資助時遇到不少困難,例如申請要經過繁複的審批程序,並須提交綠化工程的圖則,而且審批程序牽涉多個政府部門導致行政混亂及權責不清,以致多間學校卻步,當局會如何協助學校及其他申請者解決有關困難;當局會否把有關政府部門的資源集中,並設立一個綠化建築資訊中心或專責部門,統籌綠化屋頂工程的申請審批工作,以及簡化申請手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已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廢除立法會於2014年10月29日提出和通過並在憲報以2014年第132號法律公告刊登的決議。

(上述議案並已於2015年4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646/14-15號文件發出)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件的議案。


(上述議案並已於2015年4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646/14-15號文件發出)

陳志全議員及陳偉業議員就此項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5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684/14-15號文件發出)

(2項擬議決議案及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已於2015年5月26日隨立法會CB(3) 700/14-15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5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4-15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2)《2015年區議會條例(修訂附表7)令》(2015年第49號法律公告)

(3)《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區議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50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2.立法制訂標準工時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及超時工作工資率。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標準工時委員會早前建議立法規定僱傭合約須列明工時、休息及用膳時間,以及超時工作的補償方法等;本會強烈反對政府企圖以'合約工時'方案取代立法規管工時,並對於行政長官未有兌現競選政綱'研究推動標準工時立法工作'的承諾深表遺憾;";及在"標準工時,"之後加上"務求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完成相關立法程序,而"。

(i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香港僱員超時工作的問題嚴重,部分工種如教師的每周工時可以長達60小時,";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標準工時時,政府須考慮不同行業的情況,特別是在教育方面,應研究仿效其他國家的做法,規範學校教師的授課時數或節數,以維持教師的合理工作量,避免他們工作過勞,從而提高教學質素"。

(iii)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各行業的工作性質不同,";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盡快",並以"在研究"代替;在"制訂標準工時"之後刪除",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時,要充分諮詢各行業(包括旅遊業)的意見,並評估有關法例對相關行業所帶來的影響,避免因倉卒立法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負面而深遠的影響"。

(iv)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後刪除"促請政府盡快",並以"要求標準工時委員會繼續就規管工時的事宜推動社會進行深入討論,並就"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有關法例的內容必須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及超時工作工資率",並以"或其他規管工時的方案取得共識後,向政府提出建議,而政府須採取適當措施落實有關建議"代替。

(v)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訂明標準工時"之後刪除"為每周44小時",並以"的每周時數"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3.取消在社會福利界推行的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於2001年1月1日,以過往津助制度'不夠靈活、過於繁複,且牽涉太多行政程序'為由,取消以往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而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後並採用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讓非政府機構承辦服務;然而,至今並沒有任何客觀研究確定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可提升非政府機構運用資源的靈活性,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反之,一些非政府機構為增加累積儲備而不惜裁員減薪,甚至有非政府機構儲備超出累積上限而須把超出的款額退還政府,而政府當局為非政府機構制訂的《最佳執行指引》並沒有約束力;事實上,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和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嚴重影響社會福利界的生態,包括影響'定影員工'的正常流動、使新入職合約員工的流失率偏高,以及令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導致員工薪酬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及薪級表脫鈎,員工每年的通脹薪酬調整及按工作表現獲增薪的幅度不受保障,大部分職位的最高薪酬被迫設定在非政府機構一般職位的薪級表的中點薪金以下,部分員工的薪酬甚至低於該薪級表的起薪點,以致出現專業斷層、以短期合約聘用員工及工作量過重等現象;在提供服務方面,此兩項制度亦令非政府機構互相視對方為投標競爭者,因而窒礙彼此分享經驗及共同探索推動服務發展的可能性;部分非政府機構更透過增加費用和收費項目及減少聘請員工以增加財政收入,而政府亦容許非政府機構將大量津助金額撥作儲備而沒有用於提供社會服務,影響社會服務的質素及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由於這些非政府機構大部分皆為基層和弱勢社羣的重要服務提供者,開支封頂及不設人手編制的情況直接妨礙社會服務的提供和發展,最終影響有需要的市民;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立即取消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並重新推行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以恢復社會福利界的健康生態、改善社會福利服務和推動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於"之前加上"社會福利界非政府機構是十分重要的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者,不少社會福利機構除了開辦不同的前線社會服務外,亦營辦不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提供幼兒教育;";在"市民;"之後加上"近來更有報道指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將同時應用於推行免費幼稚園教育,並以全港幼稚園教師薪酬中位數計算資助額,由營辦幼稚園的機構自訂幼稚園教師薪酬;";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此外,政府不應將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進一步擴展至資助幼稚園的營運,以幼稚園教師薪酬中位數計算資助額,並把營運成本連同教職員薪酬的總資助額一併交由營辦幼稚園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機構自行調撥,以免嚴重影響服務質素,令幼稚園教師面臨凍薪和減薪"。

(ii)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就此"之前刪除"政府於2001年1月1日,以過往津助制度'不夠靈活、過於繁複,且牽涉太多行政程序'為由,取消以往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而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後並採用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讓非政府機構承辦服務;然而,至今並沒有任何客觀研究確定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可提升非政府機構運用資源的靈活性,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反之,一些非政府機構為增加累積儲備而不惜裁員減薪,甚至有非政府機構儲備超出累積上限而須把超出的款額退還政府,而政府當局為非政府機構制訂的《最佳執行指引》並沒有約束力;事實上,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和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嚴重影響社會福利界的生態,包括影響'定影員工'的正常流動、使新入職合約員工的流失率偏高,以及令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導致員工薪酬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及薪級表脫鈎,員工每年的通脹薪酬調整及按工作表現獲增薪的幅度不受保障,大部分職位的最高薪酬被迫設定在非政府機構一般職位的薪級表的中點薪金以下,部分員工的薪酬甚至低於該薪級表的起薪點,以致出現專業斷層、以短期合約聘用員工及工作量過重等現象;在提供服務方面,此兩項制度亦令非政府機構互相視對方為投標競爭者,因而窒礙彼此分享經驗及共同探索推動服務發展的可能性;部分非政府機構更透過增加費用和收費項目及減少聘請員工以增加財政收入,而政府亦容許非政府機構將大量津助金額撥作儲備而沒有用於提供社會服務,影響社會服務的質素及社會福利的長遠規劃;由於這些非政府機構大部分皆為基層和弱勢社羣的重要服務提供者,開支封頂及不設人手編制的情況直接妨礙社會服務的提供和發展,最終影響有需要的市民",並以"自2008年政府就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首次作出檢討後,至今已有7年,其間香港的經濟和社會環境出現了很大的變化"代替;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立即取消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及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並重新推行實報實銷的津助制度,以恢復社會福利界的健康生態、",並以"重新檢討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包括整筆撥款的津助額及前線員工的福利和薪酬待遇、競爭性服務投標制度,以及檢視社會福利機構遵行《最佳執行指引》的情況等,使社會福利機構獲得足夠資源,"代替;在"改善"之後刪除"社會福利";及在"服務和"之後加上"挽留人才,同時提高機構的財政透明度,確保公共資源獲得妥善運用,以"。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V. 請求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以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劉汝琛律師行提出的請求已載列於2015年5月1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79/14-15號文件內。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以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提出的請求已載列於2015年5月2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14/14-15號文件內。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