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32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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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專利條例(修訂附表1)令》 | 121/2015 |
2. | 《2015年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修訂附表)規例》 | 122/2015 |
3. | 《2015年商標條例(修訂附表1)規例》 | 123/2015 |
4. | 《2015年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的指定)(修訂)規例》 | 12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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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99號 | - | 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
第26號工作報告書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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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100號 | -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14-15年報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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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101號 | - | 投資者教育中心
2014-15年報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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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3/14-15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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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 ||
(由小組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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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否研究財務中介公司的上述經營手法有否違反《放債人條例》、《商品說明條例》或其他法例;如研究結果為有違反,過去3年,執法部門就該等違法行為進行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當局會否因應此類越趨猖獗行為而加強執法;如會,具體的措施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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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本人接獲的投訴中,接近一半涉及資助出售單位業主把其未補地價單位加按,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工作,提醒資助出售單位業主須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才可把未補地價單位加按;當局會否進一步簡化目前審批加按申請的程序;如會,具體的措施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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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採取新措施打擊財務中介公司的上述不當行為,包括(i)修改相關法例,限制財務中介公司收取的費用、(ii)公布涉及不當行為的財務公司及中介公司的資料,以防公眾誤墮借貸陷阱,以及(iii)要求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信貸資料機構檢討保障客戶個人資料的機制;如會,具體的措施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當局曾承諾於本年初把經修訂《規例》提交本會審議但至今未兌現,該項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當局將於何時提交經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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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新建的政府設施有否採用男女衞生設備新標準,以實踐性別觀點主流化和鼓勵業界效法;若否,會否採用該標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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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在經修訂《規例》實施後,派員到公眾場所進行實地調查,以檢討需否再修訂有關標準,進一步增加女性衞生設備的比例? |
(一) | 鑒於漁農自然護理署於2011年聯同警方、食物環境衞生署及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就探討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成立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為何,包括有否提出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警方亦於2011年推出"動物守護計劃",有關工作的詳情及成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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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仿效荷蘭、美國、英國、德國及澳洲等國家的做法,設立動物警察,專責處理殘酷對待動物的事件,以及透過立法授權民間動物福利團體擔任前線巡邏、處理投訴及調查的工作,並於搜集足夠證據後轉介警方採取執法行動;若會考慮,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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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修訂現行法例,訂立棄養動物的罪行;會否加強對民間動物福利團體的支援,協助該等團體營辦動物安養所,為流浪貓狗提供妥善的棲身之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因應上述事件,檢討現行規管雪種安全的機制,並探討建立統一機制,以理順目前由不同政府部門負責規管雪種不同方面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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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調查報告指出,較易燃但較環保的新一代雪種在境外的一些地方漸多被使用,互聯網上也有廣告向本港用戶推銷該類雪種,當局有否因應此趨勢,了解其他地區對易燃雪種的規管安排,包括進出口管理、安裝和維修的安全規定、冷氣技工的培訓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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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某些傳統雪種須按《蒙特利爾議定書》設有的時間表被淘汰,當局會否與相關業界合作,擬定一份合規格雪種的清單,以方便市民選擇,並加強向有關從業員和市民宣傳易燃雪種的安全事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環境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
(一) | 民航處與內地民航當局就實施空管事宜設立的通報機制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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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內地實施空管對香港航空交通管理的影響,包括本港航空交通管理是否暢順,以及現時負責該項工作的人手是否足以處理突變的航空交通流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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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應內地實施空管對本港航空交通管理帶來的問題,以及香港國際機場的擴建計劃,當局有否就航空交通管理的人力資源進行全面研究,包括人員的招聘、培訓、薪酬福利等事宜,以配合及促進航空業的長遠發展? |
(一) | 過去3年,葵涌貨櫃碼頭一帶的空氣污染水平與其他地區的如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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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每月記錄葵涌貨櫃碼頭的貨櫃船停泊船次;現時有否在該碼頭一帶設置監測空氣質素儀器;若有,最近半年該處的空氣質素及相關數據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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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本人得悉,世界有不少貨櫃碼頭已安裝岸上供電設施,以便貨櫃船泊岸時轉用電力,有否計劃要求貨櫃碼頭經營商為轄下碼頭安裝該等設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政府有何方案紓緩葵青區的空氣污染問題? |
(一) | 過去5年,每年上市公司分別進行合股及供股活動的宗數,當中(i)先合股後供股的個案宗數,以及(ii)涉及的合股及供股最高比例分別為何;該等數字與其他主要金融中心同期及香港之前5年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有否就該等數字進行分析;若有分析,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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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證監會與聯交所有否研究有否出現上市公司濫用合股和供股安排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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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上市公司進行供股活動前須否獲得證監會和聯交所批准;若須要,程序為何,以及申請不獲批准的一般原因為何;現時有否就上市公司合股或供股的最高比例作出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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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證監會有否就上市公司的股價在進行先合股後供股活動相關期間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進行調查;若有,調查結果及每年的個案宗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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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證監會有否了解上市公司以先合股後供股方式籌集資金,而導致小股東蒙受損失的情況;若有了解,詳情為何,證監會有何措施保障小股東的權益;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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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證監會與聯交所有否檢討規管上市公司進行合股和供股活動的相關規定;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計劃書》第3.8段指出,目前就飲酒人士的心理社交和人口特徵方面的資料不足,因此以人口為基礎的健康調查,應加強量度心理社交風險因素,政府在過去4年有否進行包含該等風險因素的健康調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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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計劃書》第3.10段提到,衞生署會於2013-2014年度進行人口住戶健康調查時收集更多有關飲酒方面的有用資料,並會於2015年提供最新資料,政府將於何時公布該等資料;如不會公布,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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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計劃書》第3.11段建議政府利用適當的研究方法,監察青少年的飲酒模式,政府在過去4年有否進行相關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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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計劃書》第3.12段建議政府加強監測酒精相關危害,以便更緊密和準確地評估和監察酒害帶來的負擔,政府在過去4年有否就此進行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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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計劃書》第3.36及3.37段指出,本港現時並無在飲酒場所以外售賣酒精飲品的年齡限制,亦缺乏相關研究,政府有否計劃就實施有關年齡限制的可行性展開研究;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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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工作小組自2009年成立至今,每年舉行會議的次數,以及每次會議工作小組成員的出席人數為何? |
(一) | 有沒有定期記錄上述行人路被佔用的情況;若有,詳情(包括不同大小的帳篷的分項數目,以及各類雜物的數目)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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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會否因佔用行人路情況惡化而發生下述事件:在附近地方上班的人士因行人路被阻塞而不能通行,甚至緊急救援服務因交通阻塞而受阻;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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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去年底至今,在上述範圍內發生的失竊、非禮及其他罪案的宗數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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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人在上述帳篷內煮食,警方有否檢查該等帳篷有否儲存易燃物品和其他危險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入境處每年處理多少宗逾期逗留的個案,並按有關人士的性別、所屬年齡組別、原居地及逾期逗留時間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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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入境處每年向多少名逾期逗留人士提出檢控,當中的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刑罰為何,以及有多少人在定罪或服刑後被即時遣返(按該等人士的原居地列出有關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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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入境處每年把多少名逾期逗留人士遣返原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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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入境處向逾期逗留人士發出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最短及最長的年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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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入境處處長酌情批准了多少名逾期逗留人士在港逗留(按有關人士的性別、所屬年齡組別、原居地及逾期逗留時間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處長行使酌情權的程序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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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教育局協助了多少名逾期逗留的兒童在港就學(按有關兒童的性別、所屬年齡組別、原居地及逾期逗留時間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教育局提供有關協助的程序及理據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以行政指配方式管理電視廣播頻譜有否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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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將會以甚麼方式指配亞洲電視有限公司的電視牌照明年屆滿後所騰出的1.5條數碼頻道;當局會否考慮將當中的部分頻譜交由現時持有或將會獲發電視牌照的機構競投,以鼓勵競爭;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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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現時有一家電視台被指經常重播節目,因而浪費寶貴的頻譜資源,當局會否考慮徵收頻譜使用費,以促進善用頻譜;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上述3個政策局內負責向傳媒發放信息的人手編制(包括新聞主任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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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2011年至今年5月,上述3個政策局的人員每年透過下列方式向傳媒發放信息的次數和所涉政策分別為何(按政策局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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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政策局網站的特定網頁(例如教育局的"局中人語"和"政策正面睇")(逐一列出)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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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召開閉門簡報會(俗稱"吹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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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召開記者招待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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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把文件上載政策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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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2011年至今年5月,上述3個政策局的局長每年透過下列活動向傳媒發放信息的次數分別為何(按政策局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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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公開活動上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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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出席公開活動時回答傳媒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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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政策局網站的特定網頁(例如"局中人語"、局長網誌)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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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出席閉門吹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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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出席記者招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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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接受電子媒體節目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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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接受其他傳媒專訪,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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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就外訪向傳媒發放相片或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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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教育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該局局長及其他人員以甚麼方式接觸傳媒和向外發放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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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傳媒工作者對教育局近年向傳媒發放新政策信息的手法作出批評(例如刻意不提及新政策的部分內容、選擇性地向個別傳媒發放信息,以及在公布新政策時只將有關文件上載政策局網站而沒有主動通知傳媒),教育局會如何改善向傳媒發放信息的安排? |
(一) | 現時逾期在港逗留的人數,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是否知悉該等人士逾期逗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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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入境處現時處理逾期逗留個案的程序和措施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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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10年,分別有多少名逾期逗留並獲發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兒童(i)被遣返原居地,以及(ii)獲入境處處長酌情批准在港逗留? |
(一) | 過去5年,當局接獲殘疾人士使用民航服務時遭不公平或不合理對待的投訴宗數和詳情(包括投訴的日期、性質,以及當局跟進工作的進度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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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就航空公司及地勤服務公司("民航服務機構")向使用其服務的殘疾人士提供支援和安排事宜,制訂任何指引或規定;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制訂該等指引或規定;若會,工作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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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考慮制定法例,規定民航服務機構須為殘疾乘客提供平等合理的服務及安排,並訂定違法罰則;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
(一) | 有否計劃在各區增加資助託兒服務的名額,特別是觀塘及黃大仙區;如有,詳情為何;因應安達臣道發展項目的公營房屋即將入伙,當局有否評估觀塘區對託兒服務的需求;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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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所中/小學提供非政府託兒服務;如有統計,按個別學校列出有關資料;有否計劃鼓勵更多學校提供非政府託兒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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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長全日制幼稚園的數目、提供的學額及學生人數分別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否計劃鼓勵更多辦學團體營辦長全日制幼稚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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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不少家長表示難以比較資助託兒服務及非政府託兒服務的質素,亦難以獲取服務名額等資訊,當局會否考慮提供一站式資訊服務,整合各類託兒服務的資訊,以供家長參考? |
(一) | 過去5年,有否就認知障礙症的患者每年的人數變化進行統計,以推算有關的服務需求;如有,有關的數據為何;如否,會否考慮進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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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的受資助長者社區照顧及支援服務(包括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及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體弱個案))使用者及護理安老院院友當中,分別有多少人是認知障礙症確診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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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在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下被評定為身體機能有輕度、中度及嚴重缺損的長者當中,患有認知障礙症的長者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當中有多少人正輪候受資助的長期社區護理及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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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政府為患有認知障礙症的長者提供的服務詳情為何,包括服務名稱、每年的公帑開支金額,以及服務人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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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現時非政府機構為患有認知障礙症的長者提供的服務的名額及使用情況;如果知悉,有關服務去年的詳情為何;因應認知障礙症患者人數因人口老化而增加的趨勢,當局會否考慮透過關愛基金或其他途徑,資助患者使用由該等非政府機構營辦的收費服務? |
(一) | 為何當局對上述兩宗佔用行人路行為採取截然不同執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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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添美道行人路長期被人佔用的情況有否令市民產生政府選擇性執法、欺善怕惡,以至有法不依印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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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向佔用添美道行人路人士發出警告,並要求他們從速移除搭建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評估長期對該等搭建物置之不理可能導致的法律或行政後果? |
(一) | 現時全港合資格使用醫療券的長者人數,以及當中從未使用醫療券的人數及百分比;當局會否考慮把醫券計劃的合資格年齡下調至65歲;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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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接獲涉及醫券計劃的投訴宗數及其主要內容為何;該等投訴有否涉及濫收或收取高於其他病人的醫療費用;若有,當局如何跟進該等投訴,以及現時有何措施遏止該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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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當局有否就醫療服務提供者在醫券計劃下的醫療費用項目及水平提供指引或進行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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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就醫券計劃的發還款項和過去醫療開支的數據作詳細分析、比較和研究;若有,(i)醫療開支有否因推行醫券計劃而上升、(ii)有否證據顯示有醫療服務提供者就同一病症向醫券病人收取較其他病人為高的醫療費用,以及(iii)有否發現有長者在沒有醫療需要的情況下使用醫療券,以致公帑開支增加;當局如何解決醫券計劃引致的道德風險問題? |
(一) | 有否研究為何社會福利署("社署")人員過去多次對上述院舍進行的巡查均未能發現上述情況;當局會否檢討現行巡查安老院舍的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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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上述安老院舍據報於本年初把院舍的部分地方改建作超級市場用途,涉嫌違反安老院牌照規定,社署人員巡查該院舍時有否發現該情況;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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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檢討《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及《安老院實務守則》中,有關安老院舍的人手比例、院友人均樓面面積、長者對服務的需要,以及監管安老院舍的方法和相關罰則等方面的條文是否過時,並修訂過時的條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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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設立官方的安老院舍服務質素認證制度,並公開認證結果,以供公眾選擇安老院舍時參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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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考慮引入安老院舍違規記分制及訂定相應的罰則,以加強阻嚇違規行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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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社會福利界人士指出,有不少安老院舍因人手不足而服務質素下降,但社署因欠缺巡查員而對院舍監管不力,當局有何措施解決此問題;當局有否計劃吸引青年人投入護老行業;如有,預計未來3年會有多少名青年人投入該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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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現時正在輪候資助安老院舍宿位的人數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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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現時資助安老院舍宿位供不應求,但私營安老院舍卻有剩餘宿位,當局會否投入更多資源增加資助院舍宿位,並加強長者日間護理中心的服務,讓更多長者安享晚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持有有效經營按摩院牌照的推拿場所的數目,以及當局收到及批出的有關牌照申請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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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就對推拿場所的規管進行檢討,並修訂相關法例,以促進推拿專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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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i)僱員再培訓局舉辦多少個涉及推拿和保健按摩課程、(ii)報讀及完成該等課程的學員人數分別為何,以及(iii)有多少名學員在完成課程後投身該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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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本人得悉,內地的中醫醫院多設有推拿專科部門,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有否計劃在籌建中的本港首間中醫醫院設立推拿專科部門;如沒有計劃,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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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就推拿專業的發展(包括培訓、人力資源、資格認證、規管制度等)進行全面的研究及檢討,以及認可推拿專業為輔助醫療專業之一? |
(一) | 基金秘書處現時有多少名職員(和當中多少人負責處理撥款申請),以及去年的薪酬開支總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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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申請超過15萬元和不超過15萬元撥款的程序分別為何;優質教育基金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轄下評審及監察專責委員會("專責委員會")去年審批撥款申請平均所需時間為何,申請者需提交的文件,以及詳列去年的申請者所提交的各類文件的平均頁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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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基金每年資助的計劃數目為何,並按計劃進行時期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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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專責委員會評定某申請是否屬創新計劃的準則為何;過去5年,首次獲基金資助的創新計劃的名稱和所獲資助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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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近年獲基金資助的計劃當中,包括資助學校添置器材設立校園電視台、引入智能卡系統等,為何教育局向學校提供的經常撥款不可用於添置該等基礎設備;每年財政預算案中教育範疇的經常開支是否包括基金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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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評估為何出現基金的累計盈餘高達82.59億元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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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自基金成立至今,教育局和督導委員會有否評估基金的成效和其對本港教育的貢獻;若有,評估的次數,以及每次進行評估的日期和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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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教育局就基金未來發展所訂策略為何,以及如何確保基金的資源獲得善用? |
(一) | 鑒於蒲台島上的生活用水主要是由原水系統供應,而該系統包括用作收集和儲存雨水的儲水庫,當局是否知悉有關儲水庫的容量,以及儲水庫內現時的水是否適宜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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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增加島上的生活用水供應,例如開掘地下水水源或興建海水化淡設施,並鋪設水管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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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現時島上公共照明設施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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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鼓勵相關電力公司利用可再生能源為島上居民提供電力,例如(i)安裝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ii)全面將可再生能源應用於公共照明,以及(iii)以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供電予公用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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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有否患病居民或遊客因島上碼頭及村落之間欠缺無障礙通道而失救的事件;如有此等事件,詳情為何;當局會否採取具體措施解決該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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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 |||||||||
一、 | 從二○一七年開始,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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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名委員會委員共1 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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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提名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提名委員會委員及其名額和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產生辦法自行選出提名委員會委員。 提名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分履行職責。 | ||||||||
四、 | 不少於一百二十名且不多於二百四十名提名委員會委員可以聯合推薦產生一名行政長官參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推薦一人。
提名委員會從上述獲推薦產生的參選人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每名委員最少須投票支持兩名參選人,最多可投票支持全部參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具體提名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 ||||||||
五、 |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登記的合資格選民,從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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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 | : |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
項目編號 |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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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5年〈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5年第9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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