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33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102號-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受託人報告書
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103號-香港貿易發展局
2014/15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3.第104號-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
2014-2015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第105號-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2014年報
(由廉政公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委員梁君彥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5.第106號-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二零一四年年報
(由委員會委員林健鋒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第107號-香港申訴專員
2015年年報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7.第108號-香港機場管理局
2014/15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8.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4/14-15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9.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葛珮帆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0.環境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1.保安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2.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潘兆平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工商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5.民政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6.福利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柱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7.財經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黃國健議員問:


根據《僱傭條例》,月薪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僱員最後一個月或最後12個月平均工資(以22,500元為上限,下稱"月薪上限"),乘以可追溯服務年資,再乘以三分之二。僱員可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上限為390,000元(下稱"最高款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全港僱員當中,每月就業收入分別為月薪上限及高於該金額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該金額在全港僱員每月工資的百分位數為何,並按年列出該等數字;

    (二)過去5年,獲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僱員人數分別為何;該等僱員當中,最後一個月或最後12個月平均工資為月薪上限或以上及獲發最高款額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年列出該等數字;及

    (三)自《僱傭條例》加入關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條文至今,月薪上限及最高款額分別的調整次數、年份及幅度為何,以及當局根據甚麼準則釐訂該等款額的新水平及決定需否檢討;當局自上次調整至今未有對該等款額作出調整的原因,以及有否計劃盡快作出調整,以對應僱員目前的工資水平;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方剛議員問:


當局於去年底在內地進口活雞樣本中發現H7禽流感病毒後,暫停內地活雞供港,至今年2月恢復。有業界向本人反映,儘管在內地的供港家禽農場沒有再發現禽流感病毒的情況下,每日從內地進口的活雞僅由今年2月的約1 000隻上升至現時約4 000隻,尚遠低於往常每日約7 000隻的水平,而且過去主要供應活雞予本港的廣東省亦沒有恢復對香港的成雞供應,但內地進口雞苗的數量則回復至往常水平,反映本港當局與廣東省當局在這方面出現溝通問題,而活家禽進口商、批發商和運輸商均在"吊鹽水",他們的生計因而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今年2月至今,平均每日從內地進口的活雞及雞苗的數量、來源地及其市佔率分別為何;本港當局有否向廣東省當局了解,現時活雞進口量未回復至往常水平的原因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可回復;

    (二)鑒於當局曾表示會研究活家禽業未來路向及應否保留活家禽銷售,有關研究的進展為何;有否研究如何紓緩活家禽批發及零售業人士的經營困境;鑒於當局正逐步淘汰歐盟四期以前柴油商業車輛,當局會否考慮給予活家禽運輸商更長的寬限期,以紓解他們的困境;及

    (三)有否評估內地進口活雞數量回復至往常水平的前景為何;若前景不佳,當局會否考慮重推交還活家禽業經營牌照的計劃;若會考慮,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何俊賢議員問:


據報,香港避風塘近年發生多宗火警,引致多艘漁船焚毀,包括上月21日青山灣附近一艘摻繒漁船遭焚毁。有不少漁民對海上消防安全表示關注,尤其是每逢休漁期及某些節日(例如農曆新年、天后寶誕及春秋二祭)期間,有大量漁船在避風塘內密集地停泊,令火警風險驟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滅火輪前赴各個避風塘救火的平均召達時間分別為何,按避風塘列出有關資料;

    (二)鑒於有漁民多次向本人反映,避風塘的消防設備不足,漁民生命財產因此欠缺保障,消防處會否在下一個漁船停泊避風塘高峰期前,盡快訂立更有效的防火措施,例如調派滅火輪24小時駐守高火警風險的避風塘、港口及海灣,以及檢查現時的海上消防設備是否性能良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新界西水域的多項大型基建工程(例如港珠澳大橋人工島、擴建機場為三跑道系統),以及新海岸公園的設立,將會對水域暢達性帶來限制,消防處有否評估當新界西水域發生火警時,滅火輪是否可以迅速前赴救火(尤其是青山灣避風塘附近一帶);消防處會否加強新界西水域的海上消防設備或作出適當調配,以應付下一個漁船停泊避風塘高峰期可能出現的火警風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涂謹申議員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於本月初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對政改議題激化社會矛盾感到擔心,而隨着本會表決政改方案,香港將步入"後政改"時代,政府會着眼重建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特別是北京和泛民主派人士的關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經過社會各界近兩年就政改議題進行的討論後,政府有否重新評估港人對行政長官由無篩選的真普選方式產生的訴求;

    (二)在本會表決政改方案後,政府就落實《基本法》中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的條文所訂的工作計劃及時間表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可如何改善中央和泛民主派人士的關係,並建立互信,以期政府的管治更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並維護香港的核心價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5. 胡志偉議員問:


據報,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早前指出,若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社會撕裂或會更嚴重,而政務司司長則表示,若本會否決政改方案,社會將會繼續撕裂。按兩人的說法,在本會表決政改方案後,香港社會撕裂實屬必然。此外,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於上月31日在深圳與本會議員就政改交流會面時表示,泛民主派人士分兩類,其中一類不僅是"反對派",而且是"死硬派"、"頑固派",中央對該類人士的立場是堅決鬥爭。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下稱"局長")被傳媒問到政府是否亦會與"死硬派"鬥爭時表示,"唔係好熟悉箇中奧妙"。局長亦不贊成成立新平台作為與泛民主派作正常溝通渠道,以解決政改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措施修補社會撕裂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上述中央官員的鬥爭言論會否令香港社會的撕裂更趨嚴重;若評估結果為會,局長在不熟悉箇中奧妙的情況下,會否執行中央官員的鬥爭指令;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不贊成成立上述平台的原因為何;有否評估成立該平台能否解決政改問題及社會撕裂的問題;若評估結果為能夠,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不能夠,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易志明議員問:


交通諮詢委員會(下稱"交諮會")於去年12月發表的《香港道路交通擠塞研究報告》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檢討泊車政策、發布空置泊車位實時資訊,以及探討如何向非路邊商業停車場的營辦商尋求合作,提供停車場泊車位空置情況的資料,使駕駛者無需因尋找泊車位而在路面兜圈及等候,引致交通擠塞。當局在上月宣布將會分階段推展報告中的各項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本人得悉,香港理工大學研發了一個獲國際發明展獎項的先進車輛停泊導航平台,駕駛者得以透過手機程式獲悉附近停車場的剩餘泊車位數目,但現時只有少數私營停車場支援該系統,政府會否考慮在政府停車場安裝支援該系統的設備,並鼓勵更多私營停車場效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在去年7月1日關閉中間道多層停車場前,有否就尖沙咀區內泊車位的供求情況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區內泊車位的短缺情況為何,以及當局有何紓緩措施;如沒有進行研究,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有關泊車設施的標準與準則,並重新展開有關泊車位需求的研究,因應車輛數目的變化而規劃泊車位的數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湯家驊議員問:


有評論指出,政府近年積極開發土地及推展基建項目,因此刻意委任多名具地產發展背景的人士為相關諮詢及法定組織(包括(i)城市規劃委員會、(ii)環境諮詢委員會、(iii)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iv)能源諮詢委員會,以及(v)大嶼山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以減少當局開發土地時遇到的阻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上述5個委員會的非官方成員當中,具下列背景或專長的人數分別為何:環境保育、土地規劃和地產發展(按下表列出該等資料);當局依據甚麼考慮因素及準則決定該等委員會的成員當中,該3類背景的人士應佔的數目及比例;及

    背景/專長非官方成員人數
    (i)(ii)(iii)(iv)(v)
    環境保育     
    土地規劃     
    地產發展     

    (二)鑒於西部水域將進行多項大型基建項目(包括興建機場第三條跑道及相關基建設施、擴展東涌新市鎮,以及在龍鼓灘、小蠔灣及欣澳進行填海工程),而該等大型工程同時進行或會影響西部水域的海洋生態及中華白海豚等海洋生物,當局會否考慮委任更多具環境保育專業知識的人士(例如生態和海洋專家)為上述5個委員會的成員;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8. 梁國雄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近年在香港體育館、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伊利沙伯體育館及亞洲國際博覽館舉辦的演唱會的主辦機構,把大量演唱會門票撥供贊助商內部銷售或供指定信用卡持有人優先訂購,以致只餘下少量門票在城市售票網或快達票公開發售。該等市民亦投訴,有不少不法之徒公然在互聯網或在上述場館門外,以高出原價2至3倍的價格出售演唱會門票圖利,甚至有人售賣假門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在2012年8月向中西區區議會提交的文件顯示,香港體育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的租用條款規定,在該兩個場館舉辦的節目(包括演唱會),每場節目在核准票價表上所列任何一種票價的內銷門票,總數不得超過該場節目的核准座位表上註明屬於該種票價的座位總數的80%,當局有否修訂該百分比;若有,最新的百分比為何;

    (二)本地的歌手或組合於過去5年在香港體育館舉辦的演唱會的已售出門票當中,經城市售票網發售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演唱會名稱按下表列出有關資料;

    日期演唱會名稱經城市售票網發售的門票
    數目百分比
        
        
        
        

    (三)會否立即在香港體育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的租用條款加入條文,規定租用人在該兩個場館舉辦的演唱會的所有門票,必須經由城市售票網公開發售,而不可撥供贊助商內部銷售或信用卡持有人優先認購之用,以免對非有關信用卡持有人的市民不公平;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5年,當局有否派員調查有否不法之徒經各拍賣網站、手機軟件平台,以及在香港體育館門外炒賣演唱會門票;若有,結果為何;若否,當局會否立即派員進行調查;及

    (五)過去5年,當局分別拘捕及檢控了多少名進行下列活動的人士:(i)經拍賣網站及手機軟件平台炒賣演唱會門票、(ii)在香港體育館場館門外炒賣演唱會門票、(iii)經拍賣網站及手機軟件平台出售假演唱會門票,以及(iv)在香港體育館門外出售假演唱會門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9. 田北俊議員問:


環境局現正進行有關電力市場未來發展的公眾諮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獨立能源顧問建議考慮將兩家電力公司("兩電")的准許回報率由現時9.99%下調至6%至8%,但有專家指出政府未有清楚交代如何計算出該建議回報率幅度,做法有欠透明度,當局會否公開計算方式的有關資料(包括有關的顧問報告內容);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意見認為現時本港處於接近零利率的時期,6%至8%的准許回報率已是甚高的投資回報水平,當局有否研究進一步下調准許回報率的可能性,或與兩電協商在日後的中期檢討時加入規定,訂明當局可因應兩電當時的營運狀況和電費水平進一步修訂准許回報率;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內地近年大力發展核能發電("核電"),即使香港增加從內地輸入核電,對內地的核電總量的影響亦只會很少,有關的核安全事故風險因而不會大幅上升,而鑒於核電價格相對便宜及穩定,當局有否研究增加發電燃料組合中核電所佔比重是否可行,以減輕市民的經濟負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政府在2008年《管制計劃協議》("《協議》")中加入擱淺條款,讓兩電可以因應政府開放電力市場對其造成的影響而得到補償,當局會否考慮與兩電商討把該條款從2018年簽訂的新《協議》中剔除,以保障公眾利益;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與兩電商討2018年新《協議》時,會否探討控制電費上升和引入競爭的可能性,包括在未來審批兩電新的發電網絡和發電機組時,規定兩電實施聯網供電及引進第三方競爭者的技術及硬件;

    (六)當局會否考慮分階段實施兩電自願性的減排目標,避免電費水平在短時間內急劇增加,以平衡環保考慮及市民和中小型企業對電費的承受能力;及

    (七)鑒於政府表示會繼續以電力市場引入競爭作為目標,當局有否訂立詳細具體的工作指標及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0. 謝偉銓議員問:


政府於2011年1月宣布將"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照顧計劃")常規化,並將其服務範圍擴展至全港18區。有參與照顧計劃的社區保姆向本人反映,照顧計劃自2008年推行以來,他們的服務津貼一直維持在每小時18元至22元,比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還要低。此外,有營辦照顧計劃的機構("營辦機構")向本人表示,由於社區保姆服務津貼偏低,難以招聘到保姆,令保姆服務供不應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檢討社區保姆所獲服務津貼偏低的情況;若有檢討,為何一直沒有提高該項津貼;會否考慮提高該項津貼以吸引更多人投身為保姆,從而令保姆人手增加和穩定;

    (二)會否考慮為社區保姆提供適切的培訓,以提升及劃一保姆服務的質素;

    (三)現時全港有多少名社區保姆;有否評估需要幼兒照顧服務的家庭數目;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兩年,有否就各營辦機構招聘社區保姆的情況,以及每月平均使用服務的人次作出統計及檢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除照顧計劃外,現時為兩歲或以下兒童提供暫託服務的育嬰園和幼兒中心的數目及其服務名額分別為何;是否知悉,過去兩年,各營辦機構平均每月(i)接獲多少宗關於暫託幼兒服務的查詢及(ii)有多少宗輪候中的服務申請,以及(iii)申請人一般需輪候多久才獲得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王國興議員問:


據報,近年有不少專營巴士乘客發現在使用八達通卡轉乘其他路線的專營巴士時未獲轉乘優惠,因而被多收車費。他們需主動向專營巴士公司("巴士公司")作出投訴並經過繁複的手續,方能取回被多收的車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i)當局及巴士公司接獲巴士公司多收車費的投訴總數(按涉及的巴士公司及多收車費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ii)投訴人追討及獲退回的車費總額分別為何,以及(iii)由有關巴士公司展開調查該等投訴至退回多收車費所需最長及最短的時間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當局有否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向巴士公司就其多收車費發出警告及施加罰款;如有,按巴士公司列出每年發出警告的次數及施加的罰款總額;

    (三)是否知悉,現時巴士公司有否規定轄下巴士車長須主動報告多收車費的事件;如有,過去5年,巴士公司接獲的報告數目為何;現行法例有否規定巴士公司須主動聯絡受影響的乘客並退回多收車費;如否,該等乘客須如何證明曾被多收車費才獲退回多收車費;及

    (四)鑒於本人得悉,巴士車長現時需在行程中人手調校八達通收費器以設定轉乘優惠,可能出現因人為錯誤而多收車費的情況,而乘客追討多收車費的手續亦過於繁複(例如他們須付費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八達通公司")索取相關交易紀錄以作證明),當局會否要求巴士公司檢討有關的退款程序,並要求八達通公司豁免有關收費;當局會否要求巴士公司改善現時轉乘優惠的設定方式,以避免因人為錯誤而多收車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葉建源議員問:


有教育界人士指出,現時官立和資助小學的校長及學位教師的薪酬水平,均較官立和資助中學同業為低。例如,小學校長的薪點為總薪級表(下同)第35至41點,但中學校長的薪點則為第40至49點;一級小學校長和二級小學校長的起薪點(分別為第38和第35點),與中學高級學位教師起薪點(第34點)相若。此外,助理小學學位教師的頂薪點為第29點,但中學學位教師的頂薪點則為第33點。另一方面,對小學教師晉升校長的要求,亦較對中學敎師晉升校長的要求嚴格。例如,小學教師須署任一年方可實任小學校長,但中學則無此規定。該等教育界人士認為,當局應提高小學校長和助理小學學位教師的薪酬水平,並檢討小學教師晉升校長的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官立和資助小學學位教師的薪酬低於其中學同業的原因為何;當局去年有否檢討該等差距有否構成不公平的情況;如有檢討,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來年會否檢討小學校長及助理小學學位教師的薪酬水平;如會,詳情、工作時間表和預算的額外開支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對小學教師晉升校長的要求,與對其中學同業的要求有何異同,以及兩者存在差別的原因為何;當局去年有否檢討有關差別有否構成不公平的情況;如有檢討,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來年會否檢討小學教師晉升校長的要求;如會,詳情及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郭偉强議員問:


就本港職業教育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職業教育範疇下的公帑開支總額及其佔教育範疇總開支的百分比,與正規教育範疇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

    (二)過去5年,每年職業教育範疇下每個開支項目的金額及其佔該範疇總開支的百分比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全面檢討現時職業教育的政策及推行情況(包括需否增加撥款及其他資源,以完善和推廣各項相關計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4. 劉慧卿議員問:


上月29日,一名本會議員抵達馬來西亞吉隆坡擬出席當地一個有關六四事件及雨傘運動的講座時,遭拒絕入境。保安局局長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尊重各國及地區依當地法律審批外國人出入境,香港政府不會干預。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向馬來西亞當局查詢拒絕上述議員入境的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拒絕馬來西亞官員入境香港進行交流或出席講座,以示對該國政府拒絕讓本會議員入境的不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5. 陳家洛議員問:


教育局於本年6月向本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匯報有關進一步支援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措施。關於非華語人士學習中文及有關學歷的認可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為有錄取非華語學生的幼稚園提供額外撥款,以支援該等幼稚園的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鑒於當局已為所有錄取10名或以上非華語學生的學校提供每年80萬至150萬元不等的額外撥款,而錄取人數較少(即1至9名)非華語學生的學校則按需要向當局申請撥款,在2014-2015學年錄取非華語學生的學校數目及平均所獲撥款分別為何,並按下表列出有關數字;當局會否定期檢討有關的撥款政策;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非華語學生人數學校數目平均所獲撥款
    1-3  
    4-6  
    7-9  
    10-12  
    ...  
    91或以上  

    (三)鑒於當局於2014-2015學年引入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學習架構"),幫助非華語學生解決學習中文作為第二語言時面對的困難,當局會否檢討學習架構的實際運作情況,並按檢討結果考慮是否需要制訂中國語文作為第二語言的獨立課程;若會檢討,具體工作計劃和時間表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四)是否知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及其他專上院校現時有哪些課程接納應用學習中文(非華語學生適用)的"達標"成績,作為符合非華語學生報讀有關課程所需的其他中國語文資歷基本等級要求(按院校名稱列出有關資料);

    (五)鑒於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已委託本港的專上院校設計及開辦職業中文課程,向已離校的非華語人士提供培訓,成功修畢課程可獲資歷架構第一/第二級別的資歷認證,提升他們就業的競爭力,有關計劃的詳情是甚麼,包括課程內容、僱主認可有關資歷的情況,以及該等非華語人士的就業情況;及

    (六)現時哪些公務員職系接納應用學習中文(非華語學生適用)的"達標"和"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作為符合有關職系的中文能力要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6.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政務司司長在本月4日與數名本會議員會晤時,試圖游說他們支持通過政改方案,並承諾若政改方案獲本會通過,下一步可研究如何處理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事宜。此外,多名本會議員早前在《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要求政府調整及優化功能界別組成及選民基礎,以提高其代表性及認受性。更有議員指責政府一直因循苟且,拒絕優化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選舉制度,令功能界別選舉未能彌補立法會單由分區直選產生的不足之處,以致本港政制發展受窒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何計劃處理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事宜;

    (二)除了向上述議員作出上述承諾外,政府會否向其他議員作同樣承諾,並說明有關研究的範圍、路向,以及時間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研究當局在本會就政改方案進行表決前,公布其研究處理功能界別議席方案,是否有助政改方案獲本會通過;及

    (四)在政改方案被本會否決的情況下,政府會否在本屆政府任期內繼續積極研究如何處理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事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7. 梁繼昌議員問: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在2008年11月召開的審議會上,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執法部門對被羈留人士進行身體搜查所作安排和處理手法表達關注。委員會提出改善建議,促請特區執法部門遵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有關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各執法部門使用儀器對被羈留人士進行身體搜查的詳情為何;有否計劃研究更多使用儀器進行身體搜查,以保障被搜查人士的私隱和尊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各執法部門每年進行涉及脫去內衣的身體搜查的個案中,檢獲毒品、武器、贓物或其他可被執法人員合法檢取的物品的個案宗數及所涉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涉及脫去內衣的身體搜查下細分的3個類別(即(i)掀開內衣查看、(ii)脫下部分內衣及(iii)完全脫去內衣)的搜查方式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於本人得悉,警方現時對被羈留人士進行身體搜查的指引及記錄方法頗為全面,例如仔細地劃分進行搜查的程度及理據,香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否效法,以確保被羈留人士不會被執法人員進行不必要的搜查;

    (四)過去5年,警方、香港海關及入境處有否研究以儀器取代以脫去衣服及脫去內衣的方式對被羈留人士進行身體搜查,以減低侵犯被搜查人士的私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過去5年,懲教署有否檢視現時以X光身體掃瞄器取代以人手進行直腸搜查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懲教署有否計劃全面使用X光身體掃瞄器進行直腸搜查;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8. 陳克勤議員問:


按現行法例,車齡達6年或以上的私家車(由製造年份起計)以及車齡達一年或以上的貨車,須每年到運輸署指定的22間車輛測試中心的任何一間進行檢驗("年檢"),並於合格後方可獲得續領車輛牌照。此外,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自2014年9月開始以路邊遙測設備監測汽油和石油氣車的廢氣排放("路邊遙測廢氣"),若車輛被發現超標排放廢氣,該署會向有關車主發出廢氣測試通知書,要求車主在12個工作天內將車輛送往全港共4間的指定車輛廢氣測試中心之一,以底盤式功率機進行廢氣測試("廢氣測試"),確保車輛已修妥,否則車輛牌照會被吊銷。據悉,現時車輛輪候進行年檢及廢氣測試的時間長達兩至三個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平均每日分別有多少車輛(i)進行廢氣測試及(ii)正輪候進行該測試,並按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環保署自進行路邊遙測廢氣以來,平均每月就多少車輛發出廢氣測試通知書,並按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該兩類測試中心分別平均發生多少宗設備故障的事故及其詳情為何;

    (四)有否計劃採取措施,鼓勵該兩類測試中心延長服務時間,以縮短輪候時間;若有計劃,詳情為何;

    (五)有否計劃撥出土地,以增設該兩類測試中心;若有計劃,詳情為何;及

    (六)鑒於市民自本月9日起可在網上查閱上述22間指定車輛測試中心的預約情況,並可在查閱預約情況後,直接致電有可預約時段的測試中心預約年檢,現時該網上平台每日的使用率為何;本月平均的車輛年檢輪候時間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9. 馮檢基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市民有關持續進修基金("基金")的投訴,懷疑有培訓機構刻意把可獲基金發還款項的課程("基金課程")的學費抬高,並出現報讀同一個課程的受基金資助人士("受資助人士")和其他人繳付不同學費的情況。由於每名受資助人士在修畢基金課程後,可申領發還有關課程80%的學費,上限為1萬元,因此受資助人士實質付出學費可大幅削減,培訓機構亦慣於以此作招徠。若報讀基金課程的人士沒有申請基金資助或已用完資助,培訓機構會向他們提供特別優惠,例如課程原本標示學費的六折或更大的折扣。該等市民認為培訓機構有巧立名目之嫌,培訓機構實際上可以更低學費開辦該等課程,但卻刻意抬高學費,做法等同蠶食政府給予申請人的資助,令公帑蒙受損失,亦令受資助人士報讀其他課程的機會減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有關基金的投訴宗數及其主要內容為何;

    (二)現時有否就基金課程的學費水平向培訓機構提供指引或進行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就基金課程的學費水平作出分析和調查;若有,有否發現(i)該等課程的學費被培訓機構刻意抬高,以及(ii)有培訓機構就同一課程以不同水平收取學費的情況;及

    (四)有何措施遏止培訓機構刻意抬高學費侵佔受資助人士原可獲得的資助的行為,以保障受資助人士進修的機會及處理基金所引致的道德風險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葛珮帆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香港郵政近年連年虧蝕,表現下滑,給市民管理混亂和不善的感覺。另有報道指出,有騙徒覷準香港郵政對其遺失郵件作賠償機制的漏洞,自編自演該部門遺失郵件的個案,以重複索償。雖然香港郵政前線員工已向管理層反映該等個案有可疑,但管理層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遏止該等詐騙行為。過去5年,香港郵政就遺失郵件作出賠償的總金額高達1,600萬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香港郵政每年處理報稱該部門遺失郵件的個案數目及所作賠償總額為何;

    (二)香港郵政有否評估過去5年,該部門動用資源處理報稱該部門遺失郵件的個案,對該部門的財政狀況有何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三)香港郵政現時有否機制防止濫用遺失郵件賠償機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有否調查香港郵政的管理層在接獲索償個案有可疑的報告後卻沒有採取跟進行動,是否涉及有管理人員與騙徒裏應外合、疏忽職守,或監管不力;如有調查,結果為何;

    (五)過去5年,香港郵政有否加強對前線和中層員工的培訓,以提升他們處理相關事宜的效率和應變能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會否檢討香港郵政的管理和營運模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1. 黃國健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不少銀行削減分行數目而改為設立自助銀行,向有關社區的市民提供服務。然而,由於部分自助銀行沒有提供全面的自助服務設施(即自助櫃員機、存鈔機、存支票機及打簿機),需要有關服務的長者和殘疾人士需長途跋涉前往其他社區的銀行分行,對他們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間自助銀行,當中有多少間齊備上述4項自助服務設施,以及有多少間只具備兩項或以下的自助服務設施;會否考慮規定銀行在每一間自助銀行內,須齊備該4項自助服務設施;

    (二)鑒於自助服務設施隸屬易通財及銀聯通寶有限公司兩個系統之一,而兩者不能互通使用,當局會否考慮要求銀行在規劃自助銀行的分布時,須確保同一個社區內同時設有該兩個系統的自助銀行;

    (三)是否知悉,現時全港的自助銀行內的該4項自助服務設施當中,分別有多少部適合殘疾人士使用,以及當中有多少部設施分別具備語音導航及調低高度功能(按設施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有否就設立自助銀行及安裝適合殘疾人士使用的自助服務設施,向銀行提供相關指引及標準;如否,會否考慮制訂有關指引及標準;有否要求銀行定期評估有關的服務需求;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 何俊賢議員問:


近日有漁民向本人反映,指有不少協助船隻安全航行的輔航設備(例如燈浮標及航標)出現故障,例如西貢海面現時至少有5支分別位於羊洲、斬竹灣對出、老虎吊排、鸕鷀排及芒洲仔的航標沒有燈號顯示。該等漁民指出,當局未有盡快維修損壞的輔航設備會增加船隻於夜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航行時發生意外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全港水域內燈浮標及航標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中運作正常及需要維修的燈浮標和航標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水域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維修輔航設備的程序及一般需時多久;現時有待維修的燈浮標及航標的數目分別爲何,以及預計何時完成維修該等輔航設備;

    (三)負責檢查及維修輔航設備的輔航設備及繫泡小組現時的人手編制爲何;及

    (四)會否檢討現時檢查及維修輔航設備的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爲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2.《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5年6月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5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b)《2015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02號法律公告);及

(c)《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加額保險)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立法會下一會期的首次會議(以不超越該條例第34(6)條所訂涵義的範圍為準)。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5年6月1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5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05號法律公告);

(b)《2015年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06號法律公告);及

(c)《2015年食物業(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立法會下一會期的首次會議(以不超越該條例第34(6)條所訂涵義的範圍為準)。

3.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6月17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23/14-15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1)《2015年〈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5年第98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立法會代表團前往芬蘭、挪威及丹麥訪問的報告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立法會代表團於2014年9月14日至21日前往芬蘭、挪威及丹麥訪問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5.'一國兩制'的實踐與延續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特區政府敦請中央政府按'一國兩制'的原意,在港實踐和延續'一國兩制'的國策。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香港市民對'一國兩制'的實踐情況日漸憂慮,近年更有種種事例或跡象顯示'一國兩制'正受到嚴重衝擊,特別是特區政府在捍衞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方面,";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及在實踐'一國兩制'的國策及致力捍衞《基本法》的同時,維護特區政府對教育事務的自主權;而在'一國兩制'下制訂和實施本港教育政策時,特區政府必須遵從《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捍衞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讓教育政策按專業的方向發展"。

(ii)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國兩制')是中央政府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然而,本港近年有人公然鼓吹'港獨'的思想,並在政制發展問題上,不尊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憲制權力及漠視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嚴重偏離了'一國兩制'的原意;就此,";在"特區政府"之後刪除"敦請中央政府按",並以"加強向市民(特別是青少年)進行'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宣傳教育工作,確保"代替;在"原意"之後刪除",在港",並以"得到正確認識及理解,並在香港得以成功"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一國兩制'的國策"。

(ii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要求特區政府"之前刪除"本會",並以"近年,中港矛盾日趨尖銳,其根本原因在於北京當局過度插手香港事務,而特區政府面對北京干預只懂唯唯諾諾,不僅放棄香港的高度自治,更主動將香港大陸化;就此,本會重申,維持香港的獨特性,乃'一國兩制'的精髓,並"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本會亦促請特區政府敢於拒絕北京當局插手香港事務,堅守特區施政的自主性,並致力維護香港的核心價值和保障港人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基本權利"。

(iv)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一國兩制'的構想乃中央政府認同香港本土意識的體現,但自從梁振英就任特首以來,中央政府在各範疇中對香港內政的影響日益加深;國務院於2014年6月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更指中央政府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而'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嚴重打擊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恪守《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的條文,包括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讓特區政府於單程證出入境的雙重審批制度下,行使入境審批權,為本港長遠人口政策妥善把關;以及恪守《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規定,讓特區政府主導香港的政制改革,根據港人自身意願,自行決定香港的民主政制改革方案"。

(v)廖長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後刪除"要求",並以"支持中央政府與"代替;在"特區政府"之後刪除"敦請中央政府",並以"繼續"代替;及在"按'一國兩制'的"之後刪除"原意",並以"方針"代替。

(vi)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後刪除"要求",並以"促請"代替;在"特區政府"之後刪除"敦請",並以"要求"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讓港人自決,組織修憲港是會議,修改《基本法》,以制訂符合港人意願的政制發展方向,實現真正'港人治港'"。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