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34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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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旅行代理商(寬免費用)規例》 | 130/2015 |
2. | 《2015年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 131/2015 |
3. | 《2015年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修訂)規例》 | 132/2015 |
4. | 《2015年醫生註冊(費用)(修訂)規例》 | 133/2015 |
5. | 《2015年助產士註冊(費用)(修訂)規例》 | 134/2015 |
6. | 《2015年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 135/2015 |
7. | 《2015年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 136/2015 |
8. | 《2015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 137/2015 |
9. | 《2015年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 138/2015 |
10. | 《2015年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 139/2015 |
11. | 《2015年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 140/2015 |
12. | 《2015年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 141/2015 |
13. | 《2015年脊醫註冊(費用)(修訂)規例》 | 142/2015 |
14. | 《2015年中醫(費用)(修訂)規例》 | 143/2015 |
15. | 《2015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 | 144/2015 |
16. | 《電視直播聯繫(在香港以外的證人)規則》 | 145/2015 |
17. | 《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2號)規則》 | 146/2015 |
18. | 《香港終審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 147/2015 |
19. | 《2015年高等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 | 148/2015 |
20. | 《2015年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 | 149/2015 |
21. | 《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 150/2015 |
22. | 《2015年勞資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 | 151/2015 |
23. | 《2015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 | 152/2015 |
24. | 《2015年大老山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 153/2015 |
25. | 《2015年〈2013年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 | 15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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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否即時檢討當局規管在活動中使用彩色顏料或粉塵的制度,包括審批申請的程序,以及禁止使用對皮膚及呼吸系統有害或易燃的物料;若有檢討,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立即進行檢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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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即時檢討本港醫院能否應付數以百計市民遭燒傷的情況;若檢討結果為難以應付,會否立即制訂應變措施?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
(一) | 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在持酒牌人士撤銷酒牌申請獲批後,有關處所的經營者隨即重新申請酒牌的個案數目;如有統計,該等個案的數目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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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規定持酒牌人士在申請撤銷酒牌時,須提交文件,證明有關處所的經營者同意撤銷酒牌;如會,措施的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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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在2012年初表示,計劃推行後備持牌人機制,以便按情況需要,在酒牌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以後備持牌人取代原持牌人的角色,減少對持酒牌處所業務造成的阻礙,有關工作目前的進度及該建議的推行時間表為何? |
(一) | 鑒於當局就《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設立了特定組別,為各政策局/政府部門提供合約價值低於143萬港元的資訊科技專業服務,過去3年,每年獲批出價值低於及高於143萬港元的資訊科技服務合約的本地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的數目,以及該等合約所涉及的服務範疇分別為何;政府批出的該等合約當中,由中小企投得的合約所佔百分比為何;當局會否在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原則下,增加有關的採購政策及程序中"本地優先"原素;若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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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現時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有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為其提供資訊科技服務,以及採購以"個體聘用"合約(俗稱"T合約")受聘於中介公司的員工提供的此類服務,但該兩類人員的薪酬待遇較公務員的為差,當局會否研究把前述兩類人員的部分職位轉為公務員職位,以改善該等員工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人投身資訊科技業,以配合資訊科技的發展;若否,當局會否檢討T合約的條款,以期改善中介公司僱員的薪酬待遇;若會,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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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資訊科技的發展和需求日新月異,當局會否鼓勵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採用符合敏捷開發的方式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以降低開發成本、提升效率及縮短開發所需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統計現時市面上含人造反式脂肪的食物、飲料、食物添加劑及調味料的數量及百分比;如有統計,過去3年,該等數量及百分比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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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參考美國的上述做法,禁止進口或出售含部分氫化植物油的加工食物;如會禁止,時間表為何;如否,會否考慮訂定各類加工食物中人造反式脂肪含量的上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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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監管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內的人造反式脂肪含量;如會監管,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有評論指出,上述事件顯示某些港獨組織有足夠技術利用普通化學品製作大殺傷力炸彈,政府有何應對措施;政府會否重新評估港獨組織對本港治安的潛在威脅,以及提升各政府建築物及場所的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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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尚未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國家等行為,律政司有否研究可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2(1)(c)條或其他法律條文,對公開鼓吹港獨、為港獨組織招攬會員及進行實質行動以求實現港獨的人士提出檢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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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調查現時有否鼓吹以暴力手段進行政治抗爭的地下或網上政治組織正從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犯罪行為;若有此情況,會否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作出命令指明該等組織的成員為恐怖分子,並取締有關組織? |
(一) | 有否評估在新國安法通過後,上述兩項條文將如何在特區實施;特區政府可否確定不會因應新國安法的通過,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鑒於有新聞團體指出,新國安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超越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的行為的範圍,特區是否必須按新國安法中的定義界定"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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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計劃就新國安法對特區的影響進行研究,以及收集和向人大常委會反映港人的意見;若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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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新聞團體指出,根據新國安法第七十七和第七十八條,內地公民須主動配合國家機關有關國家安全的調查,提供線索,有否評估在"共同義務"的條款下,港人須要履行該等條文所述責任是否違背在本地奉行的普通法下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的原則,以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若有,結果為何;特區政府會否向人大常委會反映上述新聞團體的憂慮? |
(一) | 警方於本年6月14日徵用皇仁書院內哪些設施,以及徵用該等設施作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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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徵用並非由該處管轄的公共資源以執行警務工作的法律基礎,以及有關的批准程序和準則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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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官立學校的資源是供教育用途,警方或其他執法部門在借用官立學校或其他政府部門的資源時,須否考慮該等資源的既定用途,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不會出現公共資源錯配,甚至向執法部門傾斜的情況? |
(一) | 鑒於當局在去年4月推行優化措施,以加快公營工程承建商就26個人手短缺工種按"補充勞工計劃"輸入外勞作出申請的事前準備工作,(i)當局至今接獲該等申請的宗數,以及每宗獲批申請涉及的(ii)承建商名稱、(iii)工程地點、(iv)申請輸入外勞的人數及(v)獲批輸入外勞的人數(按該26個工種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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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在去年4月推出措施,容許參與"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安老院舍就其非買位部分申請輸入外勞,(i) 當局至今接獲該等申請的宗數,以及每宗獲批申請涉及的(ii)申請輸入外勞的人數及(iii)獲批輸入外勞的人數;當局可否提供勞工顧問委員會就每宗申請所作的表決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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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當局簽發工作簽證的人數,並按申請者的教育程度、所屬薪酬組別、職業和行業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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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入境事務處在審批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提出的申請時,有否要求僱主提供資料(例如招聘廣告副本及應徵者人數),證明曾就有關職位進行本地招聘但未能覓得合適人選;如有要求,過去3年,入境事務處每年提出該等要求的次數為何? |
(一) | 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預計2015-2016學年的國際學校中小學學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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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4-2015學年,國際文憑課程的學額及學生人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及學校類別(即國際學校及非國際學校)列出分項數字;預計2015-2016學年的有關數字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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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在本年4月表示已委託顧問進行新一輪研究,以更新國際學校中小學學額的最新情況,並進一步了解未來數年學額需求的性質,當局會不會一併就國際文憑課程學額的未來供求進行研究和評估,並按有關結果規劃(i)該兩類學額的供應及分布,以及(ii)就讀該等學校/課程的本地對非本地學生比例;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機場每年接待的旅客當中,香港居民、海外旅客及內地旅客的人數分別為何(以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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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機場每年接待的海外旅客及內地旅客當中,(i)以香港為目的地、(ii)經香港轉機往內地城市,以及(iii)經香港轉機往海外城市的數字分別為何(以下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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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在雙跑道系統的實際最高容量已飽和但三跑道系統仍未落成期間,機場接待轉機旅客的能力;若有評估,詳情及應對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在三跑道系統落成後,機場接待轉機旅客的能力可提升多少;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委員會有否就上述兩個資助計劃的評審標準進行檢討,以確保勝任的團體才可獲批資助;申請團體管理層的政治取態會否影響其獲批資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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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委員會如何監察獲資助的實習和交流活動的內容和質素,以確保善用公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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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員會如何懲處不遵守資助指引的團體;有何渠道供實習和交流活動的參加者就活動主辦機構的失誤作出投訴? |
(一) | 按車輛價格(不包括應課首次登記稅)劃分,過去10年,每年(i)私家車新登記數目,以及(ii)該數目按年變動百分比為何(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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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10年,每年(i)過戶的私家車車輛數目、(ii)該數目按年變動百分比,以及(iii)該數目佔私家車登記總數的百分比為何(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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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按車齡組別劃分,過去10年,每年被取消車輛登記的私家車數目(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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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截至2014年底的已登記私家車當中,屬下表所列車齡組別的(i)數目及(ii)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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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決定是否增加私家車首次登記稅稅率的考慮因素為何? |
(一) | 鑒於懲教署現時向囚犯提供四類主要餐膳,每類餐膳每星期的早、午、晚餐餐單及平均每份食物的成本分別為何;懲教署向囚犯分發某種餐膳的準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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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懲教署以何準則釐定囚犯的工資;除了經醫生核實的健康理由外,囚犯可基於甚麼理由拒絕懲教署為他們安排的工作;囚犯拒絕工作會否受到懲罰;如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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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哪些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曾購買囚犯製造的產品及提供的服務;該等產品及服務的市值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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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懲教署現時規定囚犯的親友每月只可向囚犯提供6本書刊,而宗教書籍的數量則沒有限制,懲教署以何準則釐訂該數量限制;懲教署會否考慮檢討該限制,使囚犯可閱讀更多書刊;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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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現時囚犯的親友在探訪他們時只能在探訪室內隔着玻璃及透過聽筒與囚犯談話,懲教署會否准許囚犯的親友在探訪他們時,採用與囚犯的法律顧問探訪他們時一致的安排,以便囚犯在無阻隔的情況下與親友談話;如會准許,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10年,新聘的法庭檢控主任的人數及學歷分布,以及當中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數為何;現時各職級的法庭檢控主任的人數、學歷分布、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數及離職率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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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計劃於未來3年招聘法庭檢控主任;若有計劃,會否提高該職系的最低入職資格至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例如法律專業學位)、加強在職培訓,以及採取更嚴格的考核制度;若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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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在裁判法院審理而辯方由具豐富訟辯經驗的資深大律師作法律代表的案件,當局現時有否機制確保該等案件在控辯雙方實力相若的情況下審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何措施確保法庭檢控主任的表現達到處理有關案件所需的專業水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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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有否機制處理市民就法庭檢控主任表現所作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改派另一法庭檢控主任處理有關案件的安排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有關機制,以確保法庭檢控主任的表現受到公眾適當的監察?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服務社每年在大使計劃下進行的外展、家訪、個案轉介及資訊講座/工作坊等社區服務的(i)次數、(ii)服務地區分布、(iii)服務人次、(iv)服務使用者的種族分布,以及(v)服務詳情(使用與下表相同的表格列出每年的分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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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3年,上述兩個社區支援小組每年進行的外展、家訪、個案轉介、陪同/傳譯服務,以及接受查詢等社區服務的(i)次數、(ii)服務地區分布、(iii)服務人次,以及(iv)服務詳情(使用與下表相同的表格列出每個社區支援小組每年的分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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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民政署向服務社及該兩個社區支援小組提供撥款的準則,以及該等團體須遵守的資助守則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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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民政署有否定期檢討服務社及該兩個社區支援小組所提供的服務的成效;如有,會否公開檢討報告;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民政署會否考慮進行檢討? |
(一) | 現時仍未發展或未獲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的綜合發展區用地當中,每幅用地(i)被規劃為綜合發展區的年份、(ii)土地面積、 (iii)建議的地積比率及(iv)可建樓面面積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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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是否知悉部分綜合發展區用地仍未發展的原因;業權整合出現阻滯是否主要原因;若知悉,當局會否考慮調整有關綜合發展區用地的範圍,以加快綜合發展區的發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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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本人得悉,城規會現時在劃設綜合發展區後,會在隨後的第3年年底對有關用地進行首次檢討,繼而往後每年作出檢討,城規會會否考慮當綜合發展區在劃設後的一定年期仍未發展時,重新規劃有關用地,以提高綜合發展區的發展機會;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當局定期清理上述街道的時段及投放的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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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每年收到多少宗關於有人在上述地區非法傾倒建築廢物、工業廢料及其他垃圾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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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當局每年對在上述地區非法傾倒廢物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宗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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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加派人手打擊上述非法傾倒廢物活動,以及在上述地區加裝閉路電視監察系統以遏止該等違法活動? |
(一) | 過去3年,社會福利署("社署")安老院牌照事務處每年接獲安老院舍按《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A)或《安老院實務守則》的規定,就院友遇到事故(例如院友染上傳染病、失蹤)而呈交的報告的數目,並按事故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社署如何跟進該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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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社署規定安老院就院友遇到事故通知其親屬的時限及程序為何;過去3年,違反有關規定的安老院的數目及社署對他們施加的處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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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現時社署規定安老院在院友發生意外後,將意外的資料記錄下來及保存該等記錄,但沒有要求安老院向社署呈交報告,社署會否考慮規定安老院呈交該等報告,以加強對安老院的監管;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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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社署是否掌握現時以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支付安老院費用的院友當中,沒有親屬定期探望的院友的資料;如果掌握,社署有否定期派員探訪該等院友以了解他們在安老院的生活狀況,並適時向他們提供協助? |
(一) | 各資助院校須否向教資會呈報其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的情況;若須要,(i)各資助院校在內地已開設及正計劃開設的教育機構及課程,以及其他附屬機構的名稱分別為何,以及(ii)過去5年,各資助院校在內地開設的教育機構及課程的支出及收入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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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資助院校有否就其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制訂管理指引或守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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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資助院校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分別受哪些香港及內地的法律及規定規管? |
(一) | 機管局有否向當局申請豁免徵收上述用地的補價;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審批有關申請的考慮因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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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向機管局徵收上述用地的土地補價;如有,有否評估為何機管局一方面有財政能力進行該商業發展項目,另一方面卻以10年不向政府派發股息等方式集資擴建機場為三跑道系統;如沒有徵收;原因為何,誰人作此決定,有否評估當中有沒有政府官員失職,以及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是否知悉此事;如知悉,他們允許此決定的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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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北商業區用地外,有多少幅機管局轄下土地未繳足補價及所涉款項總額、該等土地的可建樓面總面積、土地契約屆滿日期,以及有關土地的總市值;為何政府不徵收有關土地的十足補價? |
(一) | 過去5年,當局向違例燒烤場的經營者提出(i)檢控及(ii)口頭勸諭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iii)檢控個案所涉的燒烤場數目,並按燒烤場所在樓宇的類別及違例事項(即(a)無牌經營食肆、(b)無牌售酒、(c)違反《消防條例》(第95章),以及(d)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在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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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去年提出建議,修訂有關法例以賦權旅館業監督在處理旅館牌照申請時可基於大廈公契載有限制性條文而拒絕發出牌照,並加入推定條文,以加強對無牌旅館的執法力度,當局會否研究引入類似的發牌及執法制度,以加強規管燒烤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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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意見認為現時適用於違例燒烤場的罰則過低,因而欠缺阻嚇力,當局會否研究(i)修訂法例,以加重罰則和實施累進罰款制度、(ii)向法庭申請對有關處所發出封閉令,以及(iii)收回違反地契條款的處所,以打擊違例燒烤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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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規管該等燒烤場的工作涉及多條法例及多個政府部門,現時各部門之間有否就檢控工作互相交換消息;如否,當局會否考慮設立跨部門小組以加強在執法方面互相配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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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當局接獲有關燒烤場發出噪音的投訴宗數為何,以及就同一燒烤場在同一營業時段接獲最多的噪音投訴宗數為何;現時當局就燒烤場發出噪音進行執法行動的詳情為何,以及有否檢討執法行動的成效? |
(一) | 事務組在2014年接獲的170宗投訴當中,有多少宗被事務組拒絕;事務組拒絕該等投訴的最常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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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沒有機制確保事務組充分考慮投訴的理據後才決定予以拒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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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事務組共接獲多少宗外傭對職業介紹所作出的投訴;在該等投訴當中,分別有多少宗被拒絕及因證據的理由而被拒絕;按拒絕理由列出該等被拒絕的投訴的分項數字;若沒有該等統計數字,則提供曾就另一段期間進行統計的相關數字? |
(一) | 有否評估在九龍東安裝上述兩項系統所涉的工程費用及每年額外的經常性開支;若有評估,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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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在2013年5月回覆本人的質詢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在2010及2011年,觀塘繞道和龍翔道於繁忙時間的交通流量與連接海底隧道的主要幹道相若,當局會否檢討只在過海隧道沿線安裝行車時間顯示器的決定,重新考慮在九龍東安裝該系統;若不會考慮,有何其他措施改善九龍東的交通擠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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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有否任何計劃擴展該兩項系統至其他道路,例如在非連接過海隧道的主要幹道安裝行車速度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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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了該兩項系統及現有其他相關科技應用外,政府有否研究引入為駕駛人士提供道路交通資訊的科技;若有,詳情為何? |
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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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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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追加撥款(2014-2015年度)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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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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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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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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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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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追加撥款(2014-2015年度)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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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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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 : | 環境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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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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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別假期(2015年9月3日)條例草案》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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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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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5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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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6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797/14-15號文件發出) | |||
(《2015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7月7日隨立法會CB(3) 851/14-15(01)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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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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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7月2日 隨立法會CB(3) 823/14-15號文件發出) | |||
(《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7月7日隨立法會CB(3) 852/14-15(01)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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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5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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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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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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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6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806/14-15號文件發出) | |||
(ii) 梁家騮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7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45/14-15號文件發出) | |||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7月7日隨立法會CB(3) 855/14-15(01)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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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5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783/14-15號文件發出) | |
2.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環境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5年7月3日
隨立法會CB(3) 825/14-15號文件發出) |
1. | 立法會代表團前往德國訪問的報告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立法會代表團於2015年3月1日至6日前往德國訪問的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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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毋忘六四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平反八九民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