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34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5年旅行代理商(寬免費用)規例》130/2015
2.《2015年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31/2015
3.《2015年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修訂)規例》132/2015
4.《2015年醫生註冊(費用)(修訂)規例》133/2015
5.《2015年助產士註冊(費用)(修訂)規例》134/2015
6.《2015年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35/2015
7.《2015年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36/2015
8.《2015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37/2015
9.《2015年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38/2015
10.《2015年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39/2015
11.《2015年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40/2015
12.《2015年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41/2015
13.《2015年脊醫註冊(費用)(修訂)規例》142/2015
14.《2015年中醫(費用)(修訂)規例》143/2015
15.《2015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144/2015
16.《電視直播聯繫(在香港以外的證人)規則》145/2015
17.《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2號)規則》146/2015
18.《香港終審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147/2015
19.《2015年高等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148/2015
20.《2015年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149/2015
21.《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150/2015
22.《2015年勞資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151/2015
23.《2015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152/2015
24.《2015年大老山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153/2015
25.《2015年〈2013年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154/2015

其他文件

1.第109號-犯人福利基金
懲教署署長就基金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110號-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
二零一四年週年報告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律政司司長提交)

3.第111號-製衣業訓練局
2014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112號-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2014-15年報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交)

5.第113號-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2014-2015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6.第114號-約瑟信託基金年報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7.第115號-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年報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8.第116號-建造業議會
2014年報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9.第117號-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2014-15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10.第118號-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1.第119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四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5年7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四號報告書)
(由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2.財務委員會審核2015至2016年度開支預算的報告
(由財務委員會主席張宇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議事規則委員會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由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5/14-15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15.《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16.《2015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17.《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18.《2015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張華峰議員提交)

19.《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20.《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莫乃光議員提交)

21.房屋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麥美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2.人力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國健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3.發展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4.政制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5.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6.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宇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7.衞生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國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8.交通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田北辰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9.教育事務委員會2014-2015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林大輝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30.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歷史、規則及行事方式參考手冊
第二部分 - 立法會及委員會處理事務的方式
(第7章至第10章)
(連同該手冊的簡介文件)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IIA.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1. 葛珮帆議員問:


上月27日,台灣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發生彩色粉塵爆炸及大火,導致近500人傷亡。鑒於公眾十分關注兩項將於本月及本年12月在港舉行,並會使用彩色顏料或粉塵的大型活動是否安全,政府可告知本會:
  • (一)有否即時檢討當局規管在活動中使用彩色顏料或粉塵的制度,包括審批申請的程序,以及禁止使用對皮膚及呼吸系統有害或易燃的物料;若有檢討,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立即進行檢討;及

    (二)有否即時檢討本港醫院能否應付數以百計市民遭燒傷的情況;若檢討結果為難以應付,會否立即制訂應變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2. 黃碧雲議員問:


上月底,台灣新北市一個"彩色派對"舉行期間發生粉塵爆炸及大火,造成近500人傷亡。另一方面,兩項分別名為Life in Color及The Color Run並會使用顏料或粉塵的大型活動將於本月底及本年12月在港舉行。有市民對參加該兩項活動是否安全表示憂慮。就此,政府可告知本會,會否立即要求該兩項活動的主辦單位取消在活動中使用粉塵或其他可燃顏料,否則拒絕簽發或撤銷有關的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以保障公眾安全;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II. 質詢



1. 張宇人議員問:


根據現行法例,酒牌只可簽發給自然人,而不可簽發給法團或公司。本人經常收到酒吧業人士的投訴,指該規定對營商環境極為不利。由於持酒牌人士須親自監管和管理持酒牌處所,擁有多間售酒處所的經營者唯有由其僱員持有該等處所的酒牌。當該等僱員私下向酒牌局申請撤銷酒牌或出現人事變動(例如離職)時,該等處所便被迫停業,經營者因而蒙受經濟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在持酒牌人士撤銷酒牌申請獲批後,有關處所的經營者隨即重新申請酒牌的個案數目;如有統計,該等個案的數目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統計;

    (二)會否考慮規定持酒牌人士在申請撤銷酒牌時,須提交文件,證明有關處所的經營者同意撤銷酒牌;如會,措施的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在2012年初表示,計劃推行後備持牌人機制,以便按情況需要,在酒牌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以後備持牌人取代原持牌人的角色,減少對持酒牌處所業務造成的阻礙,有關工作目前的進度及該建議的推行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莫乃光議員問:


有資訊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雖然近年當局銳意發展創新及科技產業,但其採購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的政策,以及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的方式,均未能配合該等產業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就《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設立了特定組別,為各政策局/政府部門提供合約價值低於143萬港元的資訊科技專業服務,過去3年,每年獲批出價值低於及高於143萬港元的資訊科技服務合約的本地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的數目,以及該等合約所涉及的服務範疇分別為何;政府批出的該等合約當中,由中小企投得的合約所佔百分比為何;當局會否在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原則下,增加有關的採購政策及程序中"本地優先"原素;若會,詳情為何;

    (二)鑒於現時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有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為其提供資訊科技服務,以及採購以"個體聘用"合約(俗稱"T合約")受聘於中介公司的員工提供的此類服務,但該兩類人員的薪酬待遇較公務員的為差,當局會否研究把前述兩類人員的部分職位轉為公務員職位,以改善該等員工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人投身資訊科技業,以配合資訊科技的發展;若否,當局會否檢討T合約的條款,以期改善中介公司僱員的薪酬待遇;若會,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資訊科技的發展和需求日新月異,當局會否鼓勵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採用符合敏捷開發的方式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以降低開發成本、提升效率及縮短開發所需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3. 梁君彥議員問:


攝取過量反式脂肪會增加罹患冠心病的風險,而部分氫化植物油是加工食物中人造反式脂肪的主要來源。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於上月決定,除非獲其批准,食物製造商不得在食物中添加部分氫化植物油,過渡期為3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時市面上含人造反式脂肪的食物、飲料、食物添加劑及調味料的數量及百分比;如有統計,過去3年,該等數量及百分比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參考美國的上述做法,禁止進口或出售含部分氫化植物油的加工食物;如會禁止,時間表為何;如否,會否考慮訂定各類加工食物中人造反式脂肪含量的上限;及

    (三)會否監管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內的人造反式脂肪含量;如會監管,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鍾樹根議員問:


據報,上月警方搗破一個炸彈製造工場及武器庫,檢獲大批可用於製作大殺傷力炸彈的化學品、引爆裝置、改裝槍械、宣傳單張及地圖等。部分涉案疑犯承認他們隸屬一個名為"全國獨立黨"的組織。該組織的宗旨是致力把台灣與香港的"台獨"、"港獨"派別組織連結在一起,形成一幫新的"獨立勢力"。有市民懷疑有港獨組織企圖透過暴力手段達致其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評論指出,上述事件顯示某些港獨組織有足夠技術利用普通化學品製作大殺傷力炸彈,政府有何應對措施;政府會否重新評估港獨組織對本港治安的潛在威脅,以及提升各政府建築物及場所的保安措施;

    (二)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尚未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國家等行為,律政司有否研究可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2(1)(c)條或其他法律條文,對公開鼓吹港獨、為港獨組織招攬會員及進行實質行動以求實現港獨的人士提出檢控;及

    (三)有否調查現時有否鼓吹以暴力手段進行政治抗爭的地下或網上政治組織正從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犯罪行為;若有此情況,會否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作出命令指明該等組織的成員為恐怖分子,並取締有關組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5. 何秀蘭議員問:


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上星期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下稱"新國安法"), 當中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三款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並訂明特區居民和政府就國家安全須負上與內地公民等同的"共同義務",這是內地首次採取此方式立法。有本地新聞團體指出,新國安法提及特區,是違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的,而新國安法中有關"國家安全"的定義,遠遠超出《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的約翰尼斯堡原則》,嚴重侵擾市民的表達自由。該等團體又指出,該法例一旦獲通過,若有人在特區作出不違反香港法例但違反新國安法的行為,例如高呼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內地當局可在他們進入內地後按新國安法對他們採取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在新國安法通過後,上述兩項條文將如何在特區實施;特區政府可否確定不會因應新國安法的通過,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鑒於有新聞團體指出,新國安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超越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的行為的範圍,特區是否必須按新國安法中的定義界定"國家安全";

    (二)有否計劃就新國安法對特區的影響進行研究,以及收集和向人大常委會反映港人的意見;若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新聞團體指出,根據新國安法第七十七和第七十八條,內地公民須主動配合國家機關有關國家安全的調查,提供線索,有否評估在"共同義務"的條款下,港人須要履行該等條文所述責任是否違背在本地奉行的普通法下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的原則,以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若有,結果為何;特區政府會否向人大常委會反映上述新聞團體的憂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范國威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市民投訴,他們發現在本年6月14日由民間人權陣線發起的"反袋住先遊行"進行期間,有多輛警車停泊於遊行起點附近的皇仁書院操場內,並有警務人員在該學校的正門出入。該等市民質疑警方是否有權徵用官立學校的設施執行警務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於本年6月14日徵用皇仁書院內哪些設施,以及徵用該等設施作何用途;

    (二)警方徵用並非由該處管轄的公共資源以執行警務工作的法律基礎,以及有關的批准程序和準則為何;及

    (三)鑒於官立學校的資源是供教育用途,警方或其他執法部門在借用官立學校或其他政府部門的資源時,須否考慮該等資源的既定用途,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不會出現公共資源錯配,甚至向執法部門傾斜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李卓人議員問:


有關輸入外地勞工("外勞")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在去年4月推行優化措施,以加快公營工程承建商就26個人手短缺工種按"補充勞工計劃"輸入外勞作出申請的事前準備工作,(i)當局至今接獲該等申請的宗數,以及每宗獲批申請涉及的(ii)承建商名稱、(iii)工程地點、(iv)申請輸入外勞的人數及(v)獲批輸入外勞的人數(按該26個工種列出分項數字);

    (二)鑒於當局在去年4月推出措施,容許參與"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安老院舍就其非買位部分申請輸入外勞,(i) 當局至今接獲該等申請的宗數,以及每宗獲批申請涉及的(ii)申請輸入外勞的人數及(iii)獲批輸入外勞的人數;當局可否提供勞工顧問委員會就每宗申請所作的表決紀錄;

    (三)過去3年,每年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當局簽發工作簽證的人數,並按申請者的教育程度、所屬薪酬組別、職業和行業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入境事務處在審批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提出的申請時,有否要求僱主提供資料(例如招聘廣告副本及應徵者人數),證明曾就有關職位進行本地招聘但未能覓得合適人選;如有要求,過去3年,入境事務處每年提出該等要求的次數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 陳家洛議員問:


據報,蒙特梭利國際學校位於天后的校舍將於明年7月關閉,該校擬安排受影響學生入讀其赤柱分校,故此可能令有關地區的國際學校學額出現變動。此外,有不少國際學校及本地學校開 辦國際文憑課程,為學生提供非主流的升學選擇。關於上述兩 類學額的供求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預計2015-2016學年的國際學校中小學學額分別為何;

    (二)2014-2015學年,國際文憑課程的學額及學生人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及學校類別(即國際學校及非國際學校)列出分項數字;預計2015-2016學年的有關數字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在本年4月表示已委託顧問進行新一輪研究,以更新國際學校中小學學額的最新情況,並進一步了解未來數年學額需求的性質,當局會不會一併就國際文憑課程學額的未來供求進行研究和評估,並按有關結果規劃(i)該兩類學額的供應及分布,以及(ii)就讀該等學校/課程的本地對非本地學生比例;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9. 姚思榮議員問:


有意見認為,鑒於機場現有雙跑道系統可能於2016-2017年度達到實際最高容量,當局有需要制訂措施,進一步提升機場在擴建成為三跑道系統之前的接待旅客能力,以保持機場的服務質素及作為亞洲航空樞紐的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機場每年接待的旅客當中,香港居民、海外旅客及內地旅客的人數分別為何(以下表列出);

     香港居民海外旅客內地旅客合計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機場每年接待的海外旅客及內地旅客當中,(i)以香港為目的地、(ii)經香港轉機往內地城市,以及(iii)經香港轉機往海外城市的數字分別為何(以下表列出);及

     海外旅客內地旅客
    (i)(ii)(iii)(i)(ii)(iii)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三)有否評估,在雙跑道系統的實際最高容量已飽和但三跑道系統仍未落成期間,機場接待轉機旅客的能力;若有評估,詳情及應對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在三跑道系統落成後,機場接待轉機旅客的能力可提升多少;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梁耀忠議員問:


據悉,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獲政府撥款推行青年內地實習資助計劃和青年內地交流資助計劃,以資助社區團體為青年人提供實習和交流的機會。據報,受助團體之一的香港華菁會有限公司("華菁會")每年安排大專畢業生到內地企業實習,但有2012年的實習生投訴,華菁會承諾向10名有優秀表現的實習生每人頒發3,000元獎學金,但3年後仍未支付;又有2013年的實習生指出,華菁會承諾向全團57名實習生每人退回約1,000元的團費,但兩年後仍未退款。有安排本地大專畢業生到內地實習的大學講師指出,該等事件反映華菁會內部行政混亂,而政府亦沒有切實監管公帑的運用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委員會有否就上述兩個資助計劃的評審標準進行檢討,以確保勝任的團體才可獲批資助;申請團體管理層的政治取態會否影響其獲批資助的機會;

    (二)委員會如何監察獲資助的實習和交流活動的內容和質素,以確保善用公帑;及

    (三)委員會如何懲處不遵守資助指引的團體;有何渠道供實習和交流活動的參加者就活動主辦機構的失誤作出投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易志明議員問:


交通諮詢委員會於去年底向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提交《香港道路交通擠塞研究報告》。運房局認同該報告所提建議,包括透過提高私家車首次登記稅和牌照年費,以控制私家車數目的增長,藉以紓緩道路交通擠塞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車輛價格(不包括應課首次登記稅)劃分,過去10年,每年(i)私家車新登記數目,以及(ii)該數目按年變動百分比為何(按下表列出);

    年份車輛價格(元)合計
    150,000或以下150,001至300,000300,001至500,000500,001或以上
    (i)(ii)(i)(ii)(i)(ii)(i)(ii)(i)(ii)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二)過去10年,每年(i)過戶的私家車車輛數目、(ii)該數目按年變動百分比,以及(iii)該數目佔私家車登記總數的百分比為何(按下表列出);

    年份(i)(ii)(iii)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三)按車齡組別劃分,過去10年,每年被取消車輛登記的私家車數目(按下表列出);

    車齡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16年或以上          
    11-15年          
    6-10年          
    5年或以下          

    (四)截至2014年底的已登記私家車當中,屬下表所列車齡組別的(i)數目及(ii)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車齡(i)(ii)
    21年或以上  
    16-20年  
    11-15年  
    7-10年  
    6年或以下  

    (五)政府決定是否增加私家車首次登記稅稅率的考慮因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梁國雄議員問:


有囚犯及釋囚向本人反映,懲教署剝削囚犯在膳食、工資、閱讀及獲親友探訪方面的權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懲教署現時向囚犯提供四類主要餐膳,每類餐膳每星期的早、午、晚餐餐單及平均每份食物的成本分別為何;懲教署向囚犯分發某種餐膳的準則為何;

    (二)懲教署以何準則釐定囚犯的工資;除了經醫生核實的健康理由外,囚犯可基於甚麼理由拒絕懲教署為他們安排的工作;囚犯拒絕工作會否受到懲罰;如會,詳情為何;

    (三)過去5年,哪些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曾購買囚犯製造的產品及提供的服務;該等產品及服務的市值分別為何;

    (四)鑒於懲教署現時規定囚犯的親友每月只可向囚犯提供6本書刊,而宗教書籍的數量則沒有限制,懲教署以何準則釐訂該數量限制;懲教署會否考慮檢討該限制,使囚犯可閱讀更多書刊;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現時囚犯的親友在探訪他們時只能在探訪室內隔着玻璃及透過聽筒與囚犯談話,懲教署會否准許囚犯的親友在探訪他們時,採用與囚犯的法律顧問探訪他們時一致的安排,以便囚犯在無阻隔的情況下與親友談話;如會准許,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3. 陳健波議員問:


現時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除了重要或涉及艱深法律論點的案件外,大部分由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轄下的法庭檢控主任負責檢控。該職系的最低入職資格是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考取5科第3級或同等成績,或大學入學試及格,或具同等學歷。每名法庭檢控主任入職後須修讀為期9個月的全職訓練課程,學習訟辯技巧、舉證規則、刑事法和法庭程序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新聘的法庭檢控主任的人數及學歷分布,以及當中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數為何;現時各職級的法庭檢控主任的人數、學歷分布、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數及離職率分別為何;

    (二)有否計劃於未來3年招聘法庭檢控主任;若有計劃,會否提高該職系的最低入職資格至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例如法律專業學位)、加強在職培訓,以及採取更嚴格的考核制度;若會,詳情為何;

    (三)對於在裁判法院審理而辯方由具豐富訟辯經驗的資深大律師作法律代表的案件,當局現時有否機制確保該等案件在控辯雙方實力相若的情況下審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何措施確保法庭檢控主任的表現達到處理有關案件所需的專業水平;及

    (四)現時有否機制處理市民就法庭檢控主任表現所作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改派另一法庭檢控主任處理有關案件的安排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有關機制,以確保法庭檢控主任的表現受到公眾適當的監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14. 黃碧雲議員問:


有一個關注南亞少數族裔家庭貧窮狀況的團體進行了一項調查。調查結果顯示,133名受訪的在職少數族裔人士當中,超過六成的受訪者的家庭生活水平在政府訂立的貧窮線之下,而75個有子女的家庭中,超過一半需供養3至5名子女,以及超過八成15歲以上的少數族裔青年沒有在學。然而,少數族裔人士往往因為語言隔閡而沒有申請社會福利或其他支援。另一方面,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服務社")受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委託推行大使計劃,向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支援。此外,民政署現時資助兩個社區支援小組(即巴基斯坦社區支援小組及尼泊爾社區支援小組)向有關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社區服務。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服務社每年在大使計劃下進行的外展、家訪、個案轉介及資訊講座/工作坊等社區服務的(i)次數、(ii)服務地區分布、(iii)服務人次、(iv)服務使用者的種族分布,以及(v)服務詳情(使用與下表相同的表格列出每年的分項資料);

     (i)(ii)(iii)(iv)(v)
    外展     
    家訪     
    個案轉介     
    資訊講座/工作坊     
    其他(請列明)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上述兩個社區支援小組每年進行的外展、家訪、個案轉介、陪同/傳譯服務,以及接受查詢等社區服務的(i)次數、(ii)服務地區分布、(iii)服務人次,以及(iv)服務詳情(使用與下表相同的表格列出每個社區支援小組每年的分項資料);

     (i)(ii)(iii)(iv)
    外展    
    家訪    
    個案轉介    
    陪同/傳譯服務    
    接受查詢    
    其他(請列明)    

    (三)民政署向服務社及該兩個社區支援小組提供撥款的準則,以及該等團體須遵守的資助守則為何:及

    (四)民政署有否定期檢討服務社及該兩個社區支援小組所提供的服務的成效;如有,會否公開檢討報告;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民政署會否考慮進行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5. 謝偉銓議員問: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的規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可指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某幅土地為綜合發展區。劃設綜合發展區的主要目的是因應環境、交通和基礎設施等限制,對該區進行綜合規劃及實施有系統的發展。綜合發展區倡議人須以總綱發展藍圖形式向城規會提出申請,獲城規會批准後才可以進行發展。有測量業從業員向本人反映,現時有不少綜合發展區因土地業權分散,因此綜合發展區倡議人須先整合業權才可向城規會就發展項目提交申請。然而,業權整合的工作往往需時甚久,因而拖慢了土地發展及房屋供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仍未發展或未獲核准總綱發展藍圖的綜合發展區用地當中,每幅用地(i)被規劃為綜合發展區的年份、(ii)土地面積、 (iii)建議的地積比率及(iv)可建樓面面積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資料;

    (二)當局是否知悉部分綜合發展區用地仍未發展的原因;業權整合出現阻滯是否主要原因;若知悉,當局會否考慮調整有關綜合發展區用地的範圍,以加快綜合發展區的發展;及

    (三)鑒於本人得悉,城規會現時在劃設綜合發展區後,會在隨後的第3年年底對有關用地進行首次檢討,繼而往後每年作出檢討,城規會會否考慮當綜合發展區在劃設後的一定年期仍未發展時,重新規劃有關用地,以提高綜合發展區的發展機會;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6. 陳恒鑌議員問:


據報,葵涌工業區及藍巴勒海峽避風塘附近的街道,包括葵裕街、葵泰路、葵喜街及永立街,近年已成為非法傾倒建築廢物、工業廢料或其他大型垃圾的熱門地點。有區內居民反映,堆積的垃圾影響環境衞生及危害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當局應盡快處理及跟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當局定期清理上述街道的時段及投放的人手;

    (二)過去3年,當局每年收到多少宗關於有人在上述地區非法傾倒建築廢物、工業廢料及其他垃圾的投訴;

    (三)過去3年,當局每年對在上述地區非法傾倒廢物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宗數;及

    (四)當局會否加派人手打擊上述非法傾倒廢物活動,以及在上述地區加裝閉路電視監察系統以遏止該等違法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7. 梁志祥議員問:


近日有若干事故令市民十分關注安老院院友的安全。例如,有一家安老院在得悉有一名院友在夜間失蹤後,不單沒有即時報警,甚至延至院友失蹤2小時後才通知該院友的親屬;親屬得悉事故後報警,院友最終由警方尋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社會福利署("社署")安老院牌照事務處每年接獲安老院舍按《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A)或《安老院實務守則》的規定,就院友遇到事故(例如院友染上傳染病、失蹤)而呈交的報告的數目,並按事故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社署如何跟進該等事故;

    (二)現時社署規定安老院就院友遇到事故通知其親屬的時限及程序為何;過去3年,違反有關規定的安老院的數目及社署對他們施加的處分為何;

    (三)鑒於現時社署規定安老院在院友發生意外後,將意外的資料記錄下來及保存該等記錄,但沒有要求安老院向社署呈交報告,社署會否考慮規定安老院呈交該等報告,以加強對安老院的監管;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社署是否掌握現時以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支付安老院費用的院友當中,沒有親屬定期探望的院友的資料;如果掌握,社署有否定期派員探訪該等院友以了解他們在安老院的生活狀況,並適時向他們提供協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葉建源議員問: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在其2010年發表的《展望香港高等教育體系》報告中表示,教資會鼓勵本地大學積極發展遙距課程,或與其他院校合辦學位或雙學位課程,以及循序漸進地發展其他在內地提供教育服務的方式。然而,教資會指出,院校必須在保持本地教育質素的責任,與擴大內地的網絡的願望之間,取得平衡。獲教資會資助的專上院校("資助院校")近年紛紛在內地開設合營或獨營的分校、研究所、其他學術機構及課程("教育機構及課程")。本年4月,據報香港中文大學於深圳開設的研究院有職員被揭發涉嫌挪用公款,但管理層於事發兩年後才向校董會報告。有市民關注各資助院校在內地提供教育科研服務的發展是否過於急速,以及是否欠缺妥善的監管機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各資助院校須否向教資會呈報其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的情況;若須要,(i)各資助院校在內地已開設及正計劃開設的教育機構及課程,以及其他附屬機構的名稱分別為何,以及(ii)過去5年,各資助院校在內地開設的教育機構及課程的支出及收入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各資助院校有否就其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制訂管理指引或守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資助院校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分別受哪些香港及內地的法律及規定規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9. 郭家麒議員問:


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正計劃發展機場島北商業區。有關用地的面積逾10公頃,目前用作臨時高爾夫球場及停車場,將改為零售業及酒店發展用途,首階段零售發展的總樓面面積超過200萬平方呎。另一方面,機場毗鄰一幅可建樓面面積近54萬平方呎的東涌第3A區商業用地於2013年以23.28億元售出,可見北商業區用地的價值不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機管局有否向當局申請豁免徵收上述用地的補價;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審批有關申請的考慮因素為何;

    (二)有否向機管局徵收上述用地的土地補價;如有,有否評估為何機管局一方面有財政能力進行該商業發展項目,另一方面卻以10年不向政府派發股息等方式集資擴建機場為三跑道系統;如沒有徵收;原因為何,誰人作此決定,有否評估當中有沒有政府官員失職,以及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是否知悉此事;如知悉,他們允許此決定的原因為何;及

    (三)除北商業區用地外,有多少幅機管局轄下土地未繳足補價及所涉款項總額、該等土地的可建樓面總面積、土地契約屆滿日期,以及有關土地的總市值;為何政府不徵收有關土地的十足補價?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涂謹申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本港現時有不少設於住宅大廈、工業大廈和商業大廈的平台或天台上的燒烤場,懷疑在違例(例如無牌經營食肆及售酒)及違反有關土地契約的條款下經營("違例燒烤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向違例燒烤場的經營者提出(i)檢控及(ii)口頭勸諭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iii)檢控個案所涉的燒烤場數目,並按燒烤場所在樓宇的類別及違例事項(即(a)無牌經營食肆、(b)無牌售酒、(c)違反《消防條例》(第95章),以及(d)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在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住宅大廈工業大廈商業大廈商住混合樓宇其他
    (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
    (a)               
    (b)               
    (c)               
    (d)               

    (二)鑒於當局去年提出建議,修訂有關法例以賦權旅館業監督在處理旅館牌照申請時可基於大廈公契載有限制性條文而拒絕發出牌照,並加入推定條文,以加強對無牌旅館的執法力度,當局會否研究引入類似的發牌及執法制度,以加強規管燒烤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現時適用於違例燒烤場的罰則過低,因而欠缺阻嚇力,當局會否研究(i)修訂法例,以加重罰則和實施累進罰款制度、(ii)向法庭申請對有關處所發出封閉令,以及(iii)收回違反地契條款的處所,以打擊違例燒烤場;

    (四)鑒於規管該等燒烤場的工作涉及多條法例及多個政府部門,現時各部門之間有否就檢控工作互相交換消息;如否,當局會否考慮設立跨部門小組以加強在執法方面互相配合;及

    (五)過去5年,當局接獲有關燒烤場發出噪音的投訴宗數為何,以及就同一燒烤場在同一營業時段接獲最多的噪音投訴宗數為何;現時當局就燒烤場發出噪音進行執法行動的詳情為何,以及有否檢討執法行動的成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劉慧卿議員問:
(譯文)

勞工處的職業介紹所事務組("事務組")在2014年接獲170宗對在香港提供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中介服務的職業介紹所的投訴。然而,該年只有4間職業介紹所被定罪:其中一間濫收外傭佣金,兩間無牌經營,以及一間未有在法定時限通知勞工處有關管理層的變動。就事務組處理對職業介紹所的投訴,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事務組在2014年接獲的170宗投訴當中,有多少宗被事務組拒絕;事務組拒絕該等投訴的最常見原因為何;

    (二)有沒有機制確保事務組充分考慮投訴的理據後才決定予以拒絕;及

    (三)過去3年,事務組共接獲多少宗外傭對職業介紹所作出的投訴;在該等投訴當中,分別有多少宗被拒絕及因證據的理由而被拒絕;按拒絕理由列出該等被拒絕的投訴的分項數字;若沒有該等統計數字,則提供曾就另一段期間進行統計的相關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近年引入行車時間顯示系統及行車速度屏,為駕駛人士提供道路交通資訊。現時港島及九龍區內通往3條過海行車隧道的主要道路已安裝行車時間顯示系統,而在新界通往九龍方向的主要幹道則安裝了行車速度屏。本人最近建議運輸署在九龍東安裝該等系統,以便使用新清水灣道的駕駛人士可選擇不同的行車路線,從而紓緩彩虹道交匯處,以至整個九龍東的交通擠塞情況。然而,運輸署回覆,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該署現時只會在交通流量高的過海隧道沿線安裝行車時間顯示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在九龍東安裝上述兩項系統所涉的工程費用及每年額外的經常性開支;若有評估,詳情為何;

    (二)鑒於當局在2013年5月回覆本人的質詢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在2010及2011年,觀塘繞道和龍翔道於繁忙時間的交通流量與連接海底隧道的主要幹道相若,當局會否檢討只在過海隧道沿線安裝行車時間顯示器的決定,重新考慮在九龍東安裝該系統;若不會考慮,有何其他措施改善九龍東的交通擠塞情況;

    (三)現時有否任何計劃擴展該兩項系統至其他道路,例如在非連接過海隧道的主要幹道安裝行車速度屏;及

    (四)除了該兩項系統及現有其他相關科技應用外,政府有否研究引入為駕駛人士提供道路交通資訊的科技;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2.《追加撥款(2014-2015年度)條例草案》

3.《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

4.《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2.《追加撥款(2014-2015年度)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環境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特別假期(2015年9月3日)條例草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2015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6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797/14-15號文件發出)

(《2015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7月7日隨立法會CB(3) 851/14-15(01)號文件發出))

4.《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7月2日
隨立法會CB(3) 823/14-15號文件發出)

(《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7月7日隨立法會CB(3) 852/14-15(01)號文件發出))

5.《2015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6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806/14-15號文件發出)

(ii) 梁家騮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7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45/14-15號文件發出)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7月7日隨立法會CB(3) 855/14-15(01)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1.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5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783/14-15號文件發出)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環境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5年7月3日
隨立法會CB(3) 825/14-15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立法會代表團前往德國訪問的報告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立法會代表團於2015年3月1日至6日前往德國訪問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2.毋忘六四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平反八九民運。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