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3

立法會

議程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編號
1.《2015年地方選區(立法會)宣布令》法律公告200/2015
2.《2015年除害劑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法律公告201/2015
3.《2015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令》法律公告202/2015
4.《2015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 (大嶼山北部及赤鱲角機場)令》法律公告203/2015
5.《2015年路線表(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令》法律公告204/2015
6.《2015年路線表(龍運巴士有限公司)令》法律公告205/2015
7.《2015年路線表(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令》法律公告206/2015
8.《2015年路線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令》法律公告207/2015
9.《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法律公告208/2015
10.《2015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法律公告209/2015
11.《2015年危險品(一般)(修訂)規例》法律公告210/2015
12.《2015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 (修訂)規例》法律公告211/2015
13.《2015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法律公告212/2015
14.《2015年古物及古蹟(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綜合)(修訂)公告》法律公告213/2015
15.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
第5號特別副刊

其他文件

1.第12號-機電工程營運基金
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報告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2.第13號-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2014-2015年報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3.第14號-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2014/15年營運基金報告書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4.第15號-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三A號(2015年6月)及
第六十四號(2015年7月)報告書
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5.第16號-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2014/15周年報告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6.第17號-香港郵政
2014/15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7.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8.《2015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入境事務處近月接獲印度籍人士抗拒被遣返至另一國家而提出免遣返聲請(下稱"免遣返聲請")數目大幅增加,懷疑有印度職業介紹所串同本港律師行,招攬印度籍人士來港提出聲請,藉以留港非法工作。此外,入境事務處官員近日表示,相信有人教唆聲請人濫用免遣返聲請審核機制,例如在當局處理其聲請的過程中採取不合作態度,藉以延長留港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2014年3月實施統一審核免遣返聲請機制(下稱"統一機制")以來,除印度籍人士外,哪些國籍人士提出較大量的聲請;鑒於有一間律師行曾同時代表多名印度籍人士提出免遣返聲請,當局有否調查該律師行有否參與招攬印度籍人士來港提出聲請;如有調查,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自統一機制實施至今,政府處理免遣返聲請所涉各項公帑開支總額為何;鑒於在今年首8個月接獲並尚待審核的個案已有一萬零二百宗,政府有否評估本財政年度的六億四千多萬元撥款是否足夠;如不足夠,差額為何;及

    (三)會否透過互聯網及其他途徑向外國宣傳以下信息:在港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不會獲發工作簽證,以及港府會嚴厲打擊在港非法工作及教唆他人非法工作的行為;會否考慮透過國家外交部,促請印度政府協助遏止中介人教唆其國民提出聲請;會否立法訂明提出聲請時限及聲請審核程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 田北辰議員問:


大批市民向本人反映,冷氣機滴水對他們造成嚴重滋擾,包括產生噪音及弄污衣服,而該問題在全港各區均十分普遍。據報,2004至2014年,當局共收到超過17萬宗投訴,但只發出5 256封警告信,而提出檢控的個案只有12宗,檢控率僅為萬分之零點七。單在本年上半年,當局已收到8 900宗投訴,但沒有提出任何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食環署")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向實際造成妨擾的人士或有關處所的佔用人或擁有人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及妨擾事故命令,規定有關人士在指明期限內減除妨擾事故,但沒有遵照該等通知及命令的最高懲罰只不過是分別罰款1萬及25,000元(另加每日罰款),政府有否檢討該等罰則是否能有效促使有關人士盡快解決冷氣機滴水問題;如有檢討而結果為否,政府會否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及

    (二)鑒於當局在2013年回應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為促進市民對冷氣機滴水問題的認識,"食環署會在每年夏季透過電視、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以及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及市民派發海報和單張,推廣有關訊息",但有市民指出該等宣傳工作的效用不大,而食環署前線人員所受壓力也不小,政府會否成立專責隊伍,以更有效率地處理冷氣機滴水問題及投訴個案,並提供培訓課程,訓練員工處理較棘手的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鄧家彪議員問: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支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下稱"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下稱"對沖安排")。雖然行政長官早於2012年他的競選政綱中表示會逐步降低對沖比例,但政府至今仍未提出落實該承諾的具體方案,對沖安排不斷蠶食僱員可得的累算權益。另一方面,對於有報道指政府擬於2016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取消對沖安排,有不少僱主團體反應強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就取消對沖安排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考慮訂立取消對沖安排的時間表;

    (二)當局有否向僱主團體及勞工組織了解他們對取消對沖安排的具體意見;如有,雙方的意見如何,當局曾進行甚麼工作收窄他們之間的分歧,以及有否提出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如否,當局會否進行了解雙方意見的工作;及

    (三)鑒於有學者建議政府在修訂法例以取消對沖安排時,設立5年的過渡期,並在過渡期內,容許僱主向政府申請發還原本可從僱員的強積金戶口提取款項以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多付的款項,當局會否研究該項建議的可行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葛珮帆議員問:


近日,有一名患上肺血壓高而病危的19歲少女未等到有合適的肺臟可供移植便病逝,亦有一名46歲肝衰竭男子在最後一刻才獲移植肝臟續命。據報,本港器官捐贈比率較其他地區為低。在2011年,西班牙每一百萬人(下同)約有35名遺體器官捐贈者、歐盟有17名,但香港則不足5人。本港器官移植的需求逐年上升,但可用的移植器官卻極度缺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目前的登記人數只有十七萬四千,當局會如何加強推廣器官捐贈的信息,以及會否在申領身份證、護照、駕駛執照和公共圖書館圖書證,以及捐血的場所,安排人員主動接觸市民請他們考慮簽署器官捐贈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現時全港只有9名器官移植聯絡主任,而他們負責全港約40間公立醫院的器官移植聯絡事宜,當局會否增加人手至每間公立及私家醫院至少有一名聯絡主任,使他們除了游說剛離世者的親屬捐出死者器官外,還可加強向醫院的員工、病人等推廣器官捐贈和為他們進行登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推行新政策以增加器官捐贈數目,例如規定死者如生前沒有表明反對,即被視為同意死後把器官捐作移植之用,以及立法規定器官捐贈證具類似遺囑的法律效力,除非簽署人生前改變意願,否則其他人(包括親屬)無權在其死後反對捐出其器官作移植之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陳恒鑌議員問:


某些地區的居民多年來飽受內地來港從事賣淫活動的性工作者在街上兜攬生意(下稱"流鶯活動")的困擾。當局曾進行多次執法行動,但效果甚微。有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的日常生活以至社區的整體形象均受到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就流鶯活動進行執法行動的次數;當局在進行執法行動後有否監察流鶯活動有否死灰復燃;如有監察,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每年對出租單位供他人作賣淫用途的業主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及該等檢控行動的成效為何;

    (二)鑒於流鶯活動屢禁不絕,當局會否考慮藉修訂法例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以及引入新措施遏止該等活動;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加強偵查行動,打擊操控性工作者賣淫的犯罪集團,以減少流鶯活動;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5年,每年因進行賣淫活動而被拘捕的訪港旅客人數,以及當中涉及從事流鶯活動的人數為何;當局有否加強堵截懷疑為進行賣淫活動而來港的人士入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梁美芬議員問:


本會財務委員會在本年6月26日通過進一步提升維多利亞港(下稱"維港")沿岸水質工程計劃的撥款申請,以便當局委聘顧問研究如何減少近岸污染及提升維港沿岸水質。另一方面,本人接獲多宗巿民投訴,指維港沿岸海水發出的臭味難當,對巿民造成極大困擾,當中以紅磡海濱花園一帶的情況尤為嚴重。本人向多個政府部門查詢後,發現海水發出臭味的原因之一是紅磡區內有私人樓宇將污水渠接駁至雨水排放系統(下稱"污水渠錯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3年至今,當局每年跟進多少宗污水渠錯駁的個案;當中污水排放至維港水質管制區內的個案數目,以及已糾正的個案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2013年至今,污水渠錯駁情況在有關人士被警告或勸諭後得到糾正、在有關人士被檢控或在當局發出法定修葺令後得到糾正,以及在當局作出該等執法行動後仍未得到糾正,以致當局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局有否檢討執法行動的成效;若有,結果為何;及

    (三)鑒於上述顧問研究在2018年年初才會完成,當局會否在顧問研究的建議措施落實前,加強巡查和打擊非法排放廢水及污水,以及加大力度糾正污水渠錯駁的情況,以顯示政府致力提升海岸水質及發展親水文化的決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7. 何俊賢議員問:


據報,今年中秋節,筲箕灣避風塘發生三級火警,駐守中區的滅火輪精英號於事發26分鐘後才抵達現場,並需經水警協調才能進入火場灌救,最終有10多艘船隻被焚毀。當局在2013年聲稱滅火輪前往該避風塘一般需時8分鐘,但過去兩年,消防船隻(即滅火輪及消防快艇)前往該避風塘平均分別實際需時24及16.2分鐘。有政黨及漁民組織多次要求當局改善海上防火措施及救援策略,以及重新規劃避風塘的泊位安排,但當局充耳不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已經及將會向上述火警的災民提供甚麼支援;有關工作的詳情、進展及遇到的困難為何;

    (二)當局會否支援該等災民打撈在火警中沉沒的船隻的有關費用;會否酌情減免災民須承擔清理油污的有關費用;會否簡化有關程序,以減輕災民的負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災民反映,當局在事件初期並無跨部門的對口單位處理善後工作,令他們疲於奔命,當局日後會否加強各部門處理善後工作的連繫,以減輕災民在災後需承受的壓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盡快採取以下方法以改善海上防火措施及救援策略:制訂滅火輪到達各避風塘的目標召達時間、調派滅火輪24小時駐守高火警風險的避風塘、加強在避風塘內的防火宣傳和教育、提升漁民的消防安全意識,以及在避風塘岸邊或避風塘內的合適位置裝設適當的消防設施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現時各艘滅火輪及消防快艇從停泊處到達各個避風塘或海灣一般需時多久(按下表列出,如並非該等船隻服務範圍請以"/"表示);

    避風塘/
    海灣
    滅火輪 消防快艇
    一號 二號 三號 四號 五號 六號 七號 八號
    香港仔西避風塘                  
    香港仔南避風塘                  
    銅鑼灣避風塘                  
    長洲避風塘                  
    觀塘避風塘                  
    新油麻地避風塘                  
    三家村避風塘                  
    筲箕灣避風塘                  
    土瓜灣避風塘                  
    屯門避風塘                  
    鹽田仔避風塘                  
    大澳避風碇泊處                  
    內河碼頭(屯門)                  
    柴灣貨倉附近的海灣                  
    屯門咖啡灣                  

    (六)海事處正進行的本地船隻停泊處及避風泊位檢討,有否包括研究增加船隻停泊位、改善劃分泊位供不同類別的船隻停泊,以避免因船隻過於擠迫而增加火警風險,以及防止不同類別的船隻(例如漁船及遊艇)因共同停泊而產生衝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何時公布研究結果;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鑒於有漁民向本人反映,他們為配合漁業發展而購置的漁船的長度,已超出他們擬停泊的避風塘的允許總長度,因此他們須定期取得海事處發出的許可證,才可把其船隻駛入有關的避風塘或在其內停留,相關要求亦導致不少漁船只能停泊在避風塘外或較遠的避風塘,而此情況嚴重影響漁民卸下漁獲及為漁船補給,當局會否全面檢討各避風塘的准入船隻長度限制,以切合本地漁業發展的需要,避免對漁民的作業和生活造成不便,以及防止該等限制帶來額外的火警風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8. 陳克勤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指出,動物被遺棄的問題越趨嚴重,因此當局應正視問題,例如加強執法和推廣愛護動物的信息。根據現行安排,被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捕獲的流浪動物會入住動物管理中心最少4日,等候其主人前來領回;無人認領的動物會送交動物福利團體安排領養或人道毀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動物管理中心每年接收的動物數目,以及該等動物被人道毀滅的百分比;

    (二)漁護署會否考慮增加動物入住動物管理中心的日數,以方便主人領回動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漁護署有否研究動物遭主人遺棄的原因;鑒於香港房屋委員會禁止公屋租客在出租單位內飼養狗隻及其他動物(細小家庭寵物除外),過去5年,遭公屋租客遺棄的動物數目為何;

    (四)鑒於《狂犬病條例》(第421章)訂明,哺乳類動物的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過去5年當局引用該條例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的處罰為何;

    (五)當局有否檢視現時禁止遺棄動物法例的成效,以及會否考慮提高有關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六)當局有否考慮參考日本熊本市的有關做法,訂立"零人道毀滅動物"的目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當局在2015-2016年度有否推行新措施,加強市民對愛護動物的意識;如有,新措施詳情及所涉開支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胡志偉議員問: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安排")。有僱員指出,對沖安排損害僱員利益,令他們失去退休保障。近日,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有報道指政府計劃於2016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取消對沖安排時表示,政府對於是否取消對沖安排未有取態,並會繼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就取消對沖安排進行公眾諮詢;如會,有關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資料顯示,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每年根據對沖安排提取的累算權益金額,佔該年累算權益提取總額的20%或以上,而在2010年及2011年,根據對沖安排提取的累算權益金額甚至較當年根據退休及提早退休理由提取的累算權益金額為多,政府有否就對沖安排是否有違設立強積金計劃的原意作出檢討;如有,有關詳情為何;及

    (三)過去3年,政府每年提取用作支付非公務員合約員工的(i)遣散費及(ii)長期服務金的累算權益金額分別為何;政府有否計劃在新聘或續聘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取消對沖安排,以起帶頭作用;如有計劃,有關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莫乃光議員問:


警方於本年8月表示,因應警方為打擊電話詐騙案而提出的要求,各電訊服務營辦商("電訊商")截斷了逾5萬個可疑電話。然而,警方沒有交代上述要求的法律依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其他相關法例中哪些條文規管電訊商截斷電話或訊息傳遞的行為;

    (二)鑒於第106章第24條第(1)款把電訊人員等人對訊息的某些作為訂為罪行,但該條文不適用於該等人士為該條第(2)款所訂目的而作出的任何作為,當局有否評估(i)上述的截斷電話行為是否屬該條第(1)(c)款所訂的罪行(即"故意不發送任何訊息,或故意截取或扣留或阻延任何訊息"),以及(ii)(若是)該作為是否為該條第(2)款所訂的任何目的而作出;如有評估,結果及理據為何;

    (三)警方要求電訊商截斷電話的法律依據為何;

    (四)鑒於綜合傳送者牌照的特別條件第3.1條訂明,牌照持有人不論提供固定、流動還是匯流服務,均須遵從相同的互連規定,確保電訊服務用戶之間互連互通,有否評估上述截斷電話的行為有否違反該條款;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五)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何時得知上述截斷可疑電話的行動;通訊辦在該行動中的角色為何;警方及通訊辦事前有否就該行動諮詢電訊商;及

    (六)是否知悉通訊事務管理局會否主動展開研究,以釐清上述的截斷電話行為有否違反法例或相關的牌照條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麥美娟議員問:


最近本人收到投訴,指部分偏遠地區的鄉村(例如荃灣川龍村、九華徑新村、油柑頭村)並沒有固定網絡寬頻互聯網接駁("固網寬頻")服務,或只有單一固網寬頻服務供應商提供該項服務,而有關供應商因佔壟斷地位而收取高昂的服務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哪些位於偏遠地區的鄉村未有固網寬頻網絡覆蓋,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

    (二)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哪些位於偏遠地區的鄉村只有單一供應商的固網寬頻網絡覆蓋,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

    (三)會否重新考慮日後向固網寬頻服務供應商批出有關牌照時,加入必須在偏遠地區提供固網寬頻服務的條款,以確保當地居民可享用該等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將"香港政府WiFi通"免費公共無線上網服務擴展至第(一)項所述未有固網寬頻網絡覆蓋,以及第(二)項所述只有單一供應商的固網寬頻網絡覆蓋的鄉村,供當地居民使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2. 葉國謙議員問:


據報,入境事務處近日接獲非法入境者抗拒被遣返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聲請("免遣返聲請")的數目不斷上升,懷疑有海外中介機構以移民顧問身份,協助外國人來港並透過提出免遣返聲請留港從事非法工作。部分聲請人在抵港前已帶備由香港律師提供的免遣返聲請文件,甚至有律師在飛機着陸前代他們提出聲請,以致入境事務處不能即時拒絕有關人士入境。上述情況令市民關注免遣返聲請機制有否被濫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2014年3月實施統一審核免遣返聲請的機制至今,當局每月接獲免遣返聲請的宗數,以及該等個案當中,免遣返聲請(i)獲確立及(ii)被駁回的宗數分別為何(按聲請人國籍及聲請理由以表列出有關資料);

    (二)第(一)項所述被駁回免遣返聲請的聲請人當中,目前仍逗留在港的人士數目,以及他們平均已在港逗留多久;

    (三)自2009年12月至今,每年涉及處理免遣返聲請的各項公帑開支(包括法律援助、人道援助及薪酬開支)分別為何;

    (四)現時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下的律師及大律師的人數分別為何;自2009年12月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名該等名冊下的律師及大律師曾處理免遣返聲請,以及他們分別平均處理多少宗個案;及

    (五)有否研究在過去3年,海外地區有否採取下述措施防止免遣返聲請機制被濫用:加強執法堵截非法入境者、加快審核聲請程序、訂立提出聲請法定時限、規定法律援助額上限,以及檢討訪客旅遊免簽證制度等;若有研究,結果為何,以及會否仿傚有關做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3. 田北俊議員問:


據悉,現時有部分由政府成立並注資的基金獨立於政府帳目以外,而其收支及資產淨值均沒有列入政府每年的帳目及財政儲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庫務局")局長就2015-2016財政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人的問題時表示,由於該等基金是由個別政策局、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自行管理及監控,所以庫務局沒有備存基金過往及最新財政狀況的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基金的名稱(按基金所屬的政策局、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以表列出);

    (二)庫務局是否知悉現時該等基金的資產總值;如果知悉,詳情為何;

    (三)庫務局有何理據不要求負責管理該等基金的政策局、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匯報基金的財政狀況;

    (四)過去10年,有沒有任何基金已停止運作;如有,基金的名稱為何(按停止運作年份、結餘,以及處置基金結餘方式分別列出有關資料);

    (五)該等基金的財政狀況有否受非所屬政府部門監察(例如由審計署定期進行審計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何措施確保該等基金達到成立時所訂的成效目標,以及如何評估基金有繼續運作的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黃定光議員問:


上月底,美國華納兄弟娛樂公司與華人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宣布合資10億美元,成立一家總部設於香港的企業,開發和製作全球發行的電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上述投資項目可為香港電影業帶來的裨益(包括如何促進電影業發展),以及能否協助內地電影產業的發展及人才交流,以增加本地從業員的就業機會;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會否藉此機會加大力度推動本港電影業;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本港目前有否足夠的電影業相關人才,應付電影業未來發展的需求;當局會否調整培訓該等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以作配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 李國麟議員問:


據悉,有不少在公立醫院任職的護士即將到達退休年齡,令人關注護士人手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現時在公立醫院任職的護士當中,將於未來5年內到達退休年齡的護士的人數及百分比,並按他們的職級及所屬的醫療機構(公立醫院/門診診所)和專科分別列出預計每年退休的護士人數;

    (二)預計未來5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各類護士(即普通科登記護士、精神科登記護士、普通科註冊護士,以及精神科註冊護士)職位的空缺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該等職位的職級及所屬的醫療機構和專科列出分項數字;

    (三)預計未來5年每年各類護士課程的畢業生人數分別為何,並按辦學機構列出分項數字;醫管局有否評估每年入職的畢業生的人數是否足以填補有關空缺;如有評估而結果是不足夠,醫管局有何方法解決該問題;

    (四)醫管局有否考慮改善工作安排,例如豁免55歲以上的護士輪值夜班,以挽留人才;如有,醫管局有否評估為推行該措施而需額外招聘多少人手;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醫管局正推行連續夜更當值計劃,為連續在夜更當值的護士提供津貼獎勵,以減低護士夜間當值的頻率,該局有否評估該措施是否有助挽留人才;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梁家騮議員問:


據報,菲臘牙科醫院上月有數部水機的食水樣本被驗出含鉛量超出世界衞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準則》所訂的暫定準則值。關於食水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就上述事件進行的調查工作的進展及結果,包括受影響人士的類別及數目,以及該局對他們的健康所採取的補救措施;

    (二)鑒於孕婦和兒童的健康較易受食水含鉛影響,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派員到各公立醫院的婦產科病房及兒科病房抽取食水樣本進行含鉛量化驗("抽樣驗水"),以確保供病人飲用的食水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派員到轄下的護養院、復康院及寧養中心抽樣驗水,以確保供病人飲用的食水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社會福利署會否派員到各類安老院舍進行抽樣驗水,以確保供長期居住的院友飲用的食水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就興建中的香港兒童醫院的供水系統的用料、施工方式等各方面(包括預製組件的採用)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以確保該院啟用後的食水安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派員到各公立醫院的員工宿舍抽樣驗水,以確保供員工飲用的食水安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馬逢國議員問:


現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借用了西九文化區計劃部分用地,用作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高鐵")工程項目的施工區用地(包括高鐵西九龍總站工地及臨時躉船轉運設施用地)。由於高鐵工程項目出現延誤,該等用地部分或會延遲移交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西九管理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各幅施工區用地的(i)面積、(ii)位置、(iii)原定移交西九管理局的日期,以及(iv)實際移交日期(如已移交)或預計移交日期(如未移交);

    (二)當局在得知施工區用地需延遲移交西九管理局後,採取了甚麼行動,催促港鐵公司盡快移交該等用地;

    (三)根據當局的最新估計,施工區用地延遲移交西九管理局會對西九文化區的發展(包括建築工程、造價等)帶來甚麼影響;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減低該等影響;有否研究該等用地延遲移交對西九文化區建造工程帶來的額外開支應由港鐵公司、政府還是西九管理局承擔,以及有關結論的理據為何;及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有多個高鐵工程項目承建商醞釀停工,當局有否擬備應變方案,以減低該情況發生時西九文化區計劃可能受到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郭家麒議員問:


目前,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才可出售需醫生處方的藥物。據報,有藥房向沒有持醫生處方的市民出售處方藥物,包括抗癌藥Herceptin及用於治療丙型肝炎的Sovaldi。該等藥房以十分低廉的價格出售該等藥物(例如在美國的售價約為65萬港元的Sovaldi只以2萬多港元出售),令人懷疑該等藥物是否假藥。關於當局就藥物銷售執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目前有多少間不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店鋪的中文名稱包含"藥"字;如有,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當局巡查中文名稱包含(i)"藥房"一詞、(ii)"藥行"一詞,以及(iii)"藥"字但不包含"藥房"或"藥行"詞語的店鋪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有關人士因違例而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被定罪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是(i)註冊藥劑師,以及(ii)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三)過去5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有關出售假藥或冒牌藥物的投訴或舉報,以及就此提出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四)過去5年,分別有多少名病人服用(i)在沒有持醫生處方下從藥房購得的處方藥物,以及(ii)假藥或冒牌藥物後,身體不適並需入院治理;及

    (五)會否檢討及修訂現行法例,以提高在沒有醫生處方下出售處方藥物,以及出售假藥或冒牌藥物的罰則;會否規定只有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店鋪方可使用含"藥"字的中文名稱,以免市民混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毛孟靜議員問:


現時街道上供公眾投寄郵件的郵筒當中,有59個屬殖民地時代鑄造,並刻有英國的皇冠標記和皇室徽號("標記和徽號")。據報,香港郵政基於在仍然使用的郵筒展示標記和徽號並不合適,計劃以載有部門標誌白色蜂鳥的鐵版遮蓋有關標記和徽號。然而,有一名前郵政署署長表示,政府在香港回歸時決定不移除該批郵筒,是因為它們還可使用。他同時批評遮蓋標記和徽號的做法是欲蓋彌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遮蓋標記和徽號計劃的具體時間表及詳情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香港回歸時有一名前高級郵務監督曾公開表示,該批郵筒是實用物件,並不代表向誰效忠,因此沒計劃更換該批郵筒,為何香港郵政事隔多年認為展示標記和徽號不合適,以及有何充分理據,推翻之前的決定;

    (三)香港郵政遮蓋標記和徽號的決定是基於專業判斷抑或外來壓力而作出;香港郵政所屬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事件中有何角色及曾否給予意見;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香港郵政早於今年3月已作出遮蓋標記和徽號的決定,但一直沒有公布該決定,香港郵政在作出決定前,有否充分諮詢及考慮公眾意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香港郵政會否考慮先擱置計劃,並在諮詢公眾後再作決定;及

    (五)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將如何回應公眾對遮蓋標記和徽號的關注,以體現主要官員問責制的精神?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郭偉强議員問:


據報,由於塑膠原材料價格因原油價格持續低企而不斷下降,所以塑膠產品製造商減少購買由廢塑料再造而成的塑料。在廢塑料需求減少及回收價格下降的情況下,廢塑料回收業近半年已幾乎停頓,大量廢塑料因而被棄置到堆填區。這情況不但加重堆填區的負荷,亦同時浪費原本可回收再造的資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本港每年廢塑料的回收量及回收率分別為何;當局有何措施提升廢塑料的回收率,以免大量廢塑料被棄置到堆填區;

    (二)當局有否統計過去5年廢塑料的回收價格和再造塑料的出口價格;如有統計,詳情為何;

    (三)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本港廢塑料回收業的營運狀況(包括回收成本、行業面對的問題等)進行監察及研究;如有,詳情為何;

    (四)鑒於本人得悉,現時有不少回收商已停止收集廢塑料,令大量已分類的廢塑料與其他垃圾一同運往堆填區棄置,當局是否掌握有關情況;如果掌握,有何補救措施;及

    (五)鑒於與回收廢金屬及廢紙比較,回收廢塑料的成本較高但利潤卻較低,回收商因此不熱衷從事回收廢塑料業務,當局會否就廢塑料回收業的發展訂立長遠計劃,例如成立專項基金、與商界合作進行回收計劃,以及訂立廢塑料回收量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1. 葉建源議員問:


根據《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的規定,法團校董會對表現未達標準的教師須給予指導及支援,而如表現未有改善,則可向該教師發出書面警告;如發出兩次書面警告後仍未改善,則在給予足夠的通知期後可終止聘用有關教師。法團校董會須把上述的書面警告副本送交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以便教育局知悉及/或在有需要時作出跟進。有持份者向本人反映,學校往往在沒有給予老師充分申辯機會的情況下,便對他們進行紀律處分(例如發出上述的書面警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i)教育局接獲上述的書面警告副本數目、(ii)教育局在接獲該等副本後作出跟進的個案宗數、(iii)教育局經評估後得出學校不恰當地發出書面警告的結論的個案宗數(並按教育局有和沒有要求學校撤銷書面警告列出分項數字及相關原因),以及(iv)按教育局的要求撤銷書面警告的學校的數目及所涉個案宗數;及

    (二)教育局會否全面地改善對表現未達標準的教師進行的紀律處分的程序,例如設立類似公務員紀律處分的機制,規定學校在處分教師前須召開聆訊,讓教師就指控作出申述,並容許他們的律師及代表陪同出席聆訊,以向他們提供法律意見或協助,從而保障有關教師的權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2. 梁繼昌議員問:


為改善路邊空氣質素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政府致力推廣使用電動車,政策目標是要香港成為"最廣泛使用電動車的地區之一"。然而,有電動車車主反映,現時約1 200個供公眾使用的電動車充電器("公眾充電器")不敷應用,而且配套設施亦十分欠缺。此外,現時沒有一套國際統一的電動車傳導充電標準。各主要電動車製造商最普遍採用的傳導充電標準包括: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AE")、中國國家標準("GB")及日本的CHAdeMO直流快速充電標準。不同型號的電動車採用不同的充電方法和插頭,令車主使用公眾充電器為電動車充電時十分不便,以致電動車難以普及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考慮訂立電動車的香港官方充電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按傳導充電標準劃分,現有公眾充電器的數目及已登記電動私家車數目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充電
    速度
    傳導充電標準 公眾
    充電器
    數目
    已登記電動私家車數目
    標準
    速度
    BS1363    
    中速 IEC 62196 (小於或等於20千瓦)    
    SAE J1772    
    其他    
    快速 CHAdeMO    
    GB 20234.2    
    CCS DC Combo    
    IEC 62196 (大於20千瓦)    
    其他    

    (三)有否評估(i)標準速度、中速及快速公眾充電器的現有數目能否令車主不用擔心充電問題,放心轉用電動車輛,以及(ii)該等數目與現時及未來的充電器需求如何比較;有否增設公眾充電器的具體計劃;若有,詳情(包括傳導充電標準)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有否為公眾充電器的管理、付款模式,以及有關系統涉及的資訊科技安全等訂定全面的發展策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政府透過寬免停車場樓面面積,鼓勵發展商在新建樓宇的停車場配備電動車充電裝置,並已致函呼籲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委員會積極回應在其管理的物業內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的要求,政府是否知悉,自該等措施推行至今,分別有多少幢私人住宅物業在落成時設有及落成後增設電動車充電設施,並按下表列出有關物業的名稱、單位數目及已安裝的充電器數目;政府有否考慮提供更多誘因,鼓勵私人物業的管理人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私人住宅物業名稱 單位數目 充電器數目
         
         

    (六)鑒於已登記電動的士的數目自上年年底的48輛下降至今年6月的29輛,呈現下降趨勢,而該等數目跟電動的士供應商預期的3 000部有很大落差,當局有否了解箇中原因;若有,原因是否包括充電設施不足;除豁免首次登記稅外,政府會否加強公眾充電設施,以鼓勵的士業界使用電動的士;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5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0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46/15-16號文件發出)

(ii)謝偉銓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0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69/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0月27日隨立法會CB(3) 82/15-16(01)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5年7月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電視直播聯繫(在香港以外的證人)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45號法律公告);及

(b)《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2號)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46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5年11月18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5年7月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香港終審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b)《2015年高等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c)《2015年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49號法律公告);

(d)《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50號法律公告);

(e)《2015年勞資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51號法律公告);及

(f)《2015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5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5年11月18日的會議。

3.把握'一帶一路'機遇,尋找香港經濟新方向

廖長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一帶一路')是國家未來長遠發展的重大戰略,亦是推動全球區域經濟多方位合作及市場發展的新契機;就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帶領及支援各業界及時把握機遇,為香港整體經濟尋找可持續發展的新方向。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 '絲綢之路"之前加上"國家的經濟發展正尋找新的出路,而";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包括致力爭取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在香港設立總部,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從而吸引更多跨國企業來港發債及上巿,令香港的金融巿場更加蓬勃"。

(ii)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 '絲綢之路"之前加上"2013年9月和10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出訪中亞及東南亞國家期間,先後提出共建";在" ('一帶一路') "之後加上"的願景;'一帶一路' ";及在"機遇,"之後加上"利用香港本身擁有的現代化服務優勢,推動本港貿易物流、金融、旅遊、專業服務和資訊科技等主要產業的發展,為'一帶一路'發展策略下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絲路基金的相關項目提供創新及高質素服務,以及"。

(iii)吳亮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長遠發展"之後加上"自身經濟及對外經貿";在"機遇,"之後加上"並發揮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獨特優勢及作為內地與世界'超級聯繫人'的角色,從而";及在"整體經濟"之後加上"發掘新發展潛力及"。

(iv)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之後刪除"帶領及支援各業界及時把握機遇,",並以"除落實行政長官在本年博鰲亞洲論壇年會上提出把香港發展為在'一帶一路'倡議下的融資中心、離岸人民幣中心、貿易及投資中心、專業服務人才中心和物流及運輸中心外,亦須藉着'一帶一路'的機遇,協助推動本地文化藝術及創意產業的發展,從而"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4.為食水安全立法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自本年7月初本港發現有公共屋邨的用戶水龍頭食水含鉛量超標後,食水樣本含鉛量超標的個案越揭越多,當中包括從居屋單位、私人屋苑、醫院甚至學校抽取的樣本,但政府在處理食水含鉛事件上進退失據,使港人對食水安全信心盡失;此外,本港的相關水務條例過時,未能有效監管本港的食水水質;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立即為食水安全立法,以確保港人能飲用安全可靠的食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郭偉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自本年"之前加上"香港市民一直能享用充足及安全的食水,可是";在"個案"之後刪除"越揭越多,當中包括從",並以"已延伸至"代替;在"學校"之後刪除"抽取的樣本,但政府在處理食水含鉛事件上進退失據,使",並以";雖然政府已即時作出補救措施及全面調查,但"代替;在"對食水安全"之後加上"的";在"信心"之後刪除"盡失;此外,本港的",並以"仍然未恢復,加上"代替;在"過時,"之後加上"執法及規管工作不力,";在"立即"之後刪除"為食水安全立法",並以"檢討並修訂《水務設施條例》及其相關法例"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此外,政府亦應採取下列措施,恢復市民對食水安全的信心:(一) 改善在建築物施工及驗收時有關食水供應系統的監管機制,包括加入重金屬含量作為其中一項檢測食水安全的項目、提升水務署為新建樓宇抽驗水質的整體安全標準、增加抽驗樣本的數量和次數,以及加強監督水喉匠及相關專業人員的發牌制度和監工方法;(二) 為懷疑食水含鉛量超標的建築物(例如學校)提供檢測支援;及(三) 為是次受食水含鉛事件影響的公共屋邨住戶提供租金及水費豁免安排,直至問題完全解決為止"。

(ii)陳恒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自本年"之前加上"食水安全為民生要務,不過";在"進退失據,"之後刪除"使",並以"對證實食水含鉛量超標的公共屋邨近3萬戶家庭造成困擾,日常生活亦大受影響,令"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為了在短期內恢復市民對食水安全的信心及對受影響公共屋邨住戶作出補償,本會亦促請政府推出下列措施:(一) 合理地豁免所有受影響公共屋邨住戶的水費及租金;(二) 為已安裝濾水器的受影響公共屋邨住戶抽驗食水,以確保濾水器發揮有效的功能;(三) 擴大為受影響公共屋邨住戶優先驗血的範圍至住戶入伙時未滿6歲的成員;(四) 明確地向受影響公共屋邨住戶交代更換問題喉管及/或部件的時間表,以及有關的安排和進度,並協助受影響住戶追討賠償;及(五) 提出方案協助受影響的學校及醫院等更換問題喉管及/或部件"。

(iii)陳志全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年"之前刪除"自",並以"鑒於政府未有妥善監督新建公共屋邨食水喉管的工程質素,隨着"代替;在"抽取的樣本,"之後加上"而已驗血的幼童及孕婦當中亦有驗出血液含鉛量超出正常水平,";及在"食水安全立法"之後加上";以及加快為全港樓宇抽驗食水水質,包括為已完成'樓宇更新大行動'和更換新食水喉管的樓宇、兒童及青少年經常使用的公共設施,例如體育館、圖書館和自修室等的飲水器,以及在'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用地新近落成的建築物檢驗食水含鉛量"。

(iv)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自本年"之前加上"政府一直宣稱為市民提供優質食水,但";在"水務條例"之後加上"十分";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內容應包括:(一) 公共及私人建築物的食水供應系統的水質監察範圍應涵蓋從供水源頭至用戶水龍頭的食水供應;(二) 訂明承建商和政府部門對建築物建造工程的責任和監督角色;(三) 訂明在建築物的食水供應系統的水質不符合檢測標準時,有關的承建商須負上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和罰則;在公共建築物的食水水質不符合檢測標準時,負責的政府部門須考慮更換相關的水務裝置;(四) 訂定供水鏈部件品質的監控制度,包括定期更新供水部件的檢測標準及推行安全食水設備標籤計劃,以確保各部件符合標準;(五) 為建築物的附加水務設施,例如恆溫電熱水器,訂明供水水質的相關標準;(六) 參考世界衞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準則》,訂明食水水質參數;以及強制公眾食水供應者定期透過認可的實驗室檢驗食水樣本是否含有重金屬及有毒污染物;(七) 政府每年編製及公布公共屋邨、學校(包括幼兒園)、醫院、院舍及食肆等社區食水水質的檢驗報告,以交代過去一年社區食水水質的問題;並向公眾解釋受影響範圍和制訂對策;及(八) 加強水喉工人的培訓,並設立工地核准工人制度,以改善水喉工人的技能考核和晉升制度;以及確立持牌水喉匠的工程監督角色"。

(v)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信心盡失"之後加上",而事件發展至今已有至少百多名居住在發現有食水含鉛量超標個案的公共屋邨的兒童驗出血鉛水平超標,可能影響他們的智力發展";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透過資助服務或外購專業服務,為因血鉛水平超標而導致發展遲緩的兒童提供治療或訓練服務"。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