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18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34/2016
2.《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東盟10+3宏觀經濟研究辦公室)令》35/2016

其他文件

1.第67號-香港藝術發展局
2014-2015年報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2.第68號-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截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及2014年9月-2015年8月工作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69號-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第70號-預算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第1頁至494頁)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第495頁至920頁)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5.第71號-預算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二 - 基金帳目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6.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3/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何俊仁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遺散費的比例",以及"跟進現屆政府就標準工時的調研,成立專責委員會......共同研究推動標準工時立法工作及涵蓋範圍"。行政長官於上月13日出席電視論壇時,被主持人質疑上任已3年多但仍未兌現該兩項承諾。他回應表示,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整個政府投放了不少精力在推動政制發展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各決策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除外)的政治任命官員在過去一年多用於推動政制發展的精力的詳情為何;

    (二)政府推動政制發展的工作影響到多少個政策項目的推行,以及該等項目受影響的程度為何;及

    (三)有否設立制度,評定各項政策(i)的相對優次及(ii)需各決策局投放的精力,以免顧此失彼;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涂謹申議員問: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3(1)條,為提供以下行動合理所需的便利或令該等便利可予提供的目的,行政長官可命令截取任何類別的訊息("截取訊息命令"):(i)查察或發現在違反該條例或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的任何條文,或違反根據該條例批給的牌照的條款或條件的情況下提供的任何電訊服務,或(ii)執行不時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發出或續期的對電訊截取的訂明授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4年,每年就上文第一類行動發出的截取訊息命令的數目,以及所涉電訊公司或網絡服務供應商的數目,並按訊息傳送渠道(例如固網電話、手提電話、電郵、社交媒體及即時通訊軟件)列出分項數字;如未能提供該等數字,原因為何;

    (二)自第589章生效以來,每年就上文第二類行動發出的截取訊息命令的數目,以及所涉電訊公司或網絡服務供應商的數目,並按訊息傳送渠道列出分項數字;如未能提供該等數字,原因為何;

    (三)第(一)及(二)項所述的截取訊息命令當中,分別有多少項由行政長官(i)主動發出,以及(ii)按政府部門的要求發出(以及有關要求由哪些政府部門提出);及

    (四)有否就行政長官發出截取訊息命令事宜制訂適當的機制和程序,讓公眾監察和防止濫用的情況,以保障市民的個人私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據報,炒家預期人民幣會進一步貶值,或會利用港元作為炒賣人民幣的工具。此外,鑒於在聯繫匯率制度("聯匯制度")下港元與美元掛,美國聯邦儲備局調高利率的決定預期會導致本港利率跟隨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面對對沖基金及其他炒家藉大量沽售港元作為炒賣人民幣的工具,當局有否政策及措施維持港元的穩定,以減低類似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情況重演的風險;當局有否評估外匯基金在過去一年的差劣回報會否削弱香港金融管理局在短期內應付炒賣港元活動的能力;及

    (二)鑒於內地最近出現的市場不穩定情況、預期人民幣會進一步貶值,以及港元匯率曾多次跌至弱方兌換保證,當局有何政策確保市場對聯匯制度的信心不會被削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政司司長

4. 陳鑑林議員問:


根據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配額計劃"),公務員事務局每年發出通函邀請合資格公務員申請該年度的公務員公共房屋("公屋")配額。該等配額分為"一般配額"及"特別配額",而後者主要給將在10年內退休的初級警務人員和其他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申請。近日有已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向本人反映,配額計劃未能解決他們的住屋需要。雖然他們退休前已申請配額計劃下的特別配額以便獲編配公屋單位,但他們退休後一直到被要求遷出部門宿舍時,仍未獲編配公屋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接獲已退休及行將退休的紀律部隊人員申請特別配額的宗數,以及當中申請人已獲編配公屋單位的個案宗數;當局有否按每年合資格在配額計劃下申請公屋單位的紀律部隊人員數目,調整有關的配額;

    (二)鑒於本人得悉,有現居於部門宿舍並兩度申請特別配額但不成功的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再提出申請時遭拒,每名紀律部隊人員最多可以提出多少次申請;現時有多少名合資格的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因申請次數已達到該上限而不得再次提出申請;鑒於紀律部隊人員退休人數據報在未來數年將達高峰,當局會否考慮放寬關於申請次數的限制;

    (三)鑒於在退休前已根據配額計劃申請但未獲編配公屋的紀律部隊人員,可在退休後但其申請尚在處理階段期間獲得寬限而無須立即搬離宿舍,現時有多少名該類人員居於部門宿舍,以及當局預計在未來3年每年該類人員的數目為何;當局會否要求未獲編配公屋單位的該類人員遷離部門宿舍;及

    (四)當局有否研究如何應付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對公屋單位日益增加的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5. 李國麟議員問: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去年發表的報告,約有三分之一的長者(即65歲或以上人士)有殘疾性聽力損失。據報,有商人洞悉長者人口不斷上升所帶來的龐大商機,開辦聽力中心向長者提供聽力測試及出售助聽器。由於欠缺監管,部分聽力中心以海鮮價出售助聽器,而且沒有聘用聽力學家或聽力學技術員,而為長者進行聽力測試、撰寫聽力測試報告及驗配助聽器的工作只由銷售人員負責,以致有長者購買了不合適但昂貴的助聽器,聽力不增反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本港現時有殘疾性聽力損失的長者人數;如有,相關的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有關統計;現時有否針對該類長者的支援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普通科門診診所會否為求診長者安排聽力測試、聽力治療及驗配助聽器;如會安排該等服務,具體程序及這3項服務現時的平均輪候時間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現時(i)聽力學家及聽力學技術員與人口的比例,以及(ii)醫管局及衞生署僱用這兩類人員的數目分別為何;有否評估現時香港這兩類人員的數目是否足夠;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有否具體政策及措施解決該問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有不少長者欠缺經濟能力購買售價高達數千至數萬元的助聽器,當局有否計劃向長者提供資助,以及會否把聽力測試費用及助聽器費用納入(不設上限)長者醫療券計劃的適用範圍,以提升他們的生活安全及質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林大輝議員問:


教育局早前接納基本能力評估及評估素養統籌委員會("委員會")在檢討全港性系統評估("系統評估")後提交的報告所載建議,包括在本年小學三年級("小三")推行試行研究計劃("試行計劃")。委員會估計會在今年10月得出試行計劃的數據和結果,並會在11月向當局提交檢討報告,而網上試題庫則可於今年年底更新。委員會認為,為免影響試行的成效,試行計劃的規模須具代表性,因此建議邀請50所(約佔全港小學10%)不同類型的小學參加(若個別學校不參加,當局會邀請相同類型的學校替代),而其他小學可自願參加。委員會又建議在總結試行成效後,於明年在全港實施試行方案。然而,有教育界人士和本會議員不滿政府尚未得出試行計劃具有成效的結論前,便明言於明年在全港實施有關方案。他們又呼籲全港家長拒絕讓其子女參加試行計劃的系統評估,以及堅持長遠應取消小三系統評估的主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委員會把邀請參加試行計劃的小學的數目定為50的原因和理據;

    (二)將會根據甚麼標準、原則和條件揀選50所將會獲邀參加試行計劃的小學;

    (三)何人或哪個組織負責制訂第(二)項提及的揀選標準、原則和條件;

    (四)將獲邀參加試行計劃的50所小學需具備的相關標準、原則和條件為何;

    (五)將獲邀參加試行計劃的50所小學中各類學校所佔比例為何;當中直接資助學校、官立學校、津貼學校及其他類別學校的數目分別為何;

    (六)何時會向有關小學發出參加試行計劃的邀請信,以及它們回覆的限期為何;

    (七)會否公布獲邀參加試行計劃小學的名單,以及接受邀請小學的名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會否公布拒絕參加試行計劃小學的名單及其原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是否所有自願報名參加試行計劃的小學均會被接納;若否,原因為何;若是,有否評估這做法會否令試行計劃的數據出現偏差或不平衡,因而影響該計劃的代表性、可信性及認受性;

    (十)當局會否考慮在出現接受邀請的小學數目最終不足50所的情況,或低於哪一個小學數目時,擱置試行計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有替代計劃;

    (十一)有否評估最少需有多少名學生參加試行計劃的系統評估,所得數據才會具代表性、可信性和認受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二)如何監管和確保試行計劃所建議的深淺程度和題型的系統評估試題,能準確評估到小三學生的基本能力;

    (十三)如何確保接受邀請參加試行計劃的小學,不會操練學生以應付該計劃的系統評估;

    (十四)如何確保和令教育界持份者相信教育局官員不會把試行計劃所得數據用作評定學校的級別及表現的工具,以至"殺校"的理由;

    (十五)會否成立獨立委員會,研究和檢討試行計劃的所得數據和成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六)會根據甚麼標準和原則,評估試行計劃是否具有成效和達到目的;

    (十七)在正式推行試行計劃前,當局會否諮詢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津貼小學議會、香港資助小學校長會、TSA家長大聯盟等團體和本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以及尋求它們的支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八)會否就試行計劃的具體安排進行公眾諮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九)教育局局長會否出席本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就試行計劃舉行的公聽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十)在甚麼情況下會在明年再推行試行計劃;

    (二十一)在甚麼情況下會考慮全面取消小三系統評估;

    (二十二)會否在小三試行計劃檢討報告公布後,進行小六試行計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十三)為何政府在尚未得出試行計劃具有成效的結論前,便明言於明年在全港實施試行方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7. 梁耀忠議員問:


據報,本港的僧尼大多數因年紀老邁或其他原因,極少主持或參與節日及殯葬儀式的祭祀活動,因此有內地的僧尼或人士應邀來港主持或參與祭祀活動並收取紅包。此外,有內地人士持旅遊簽注入境後以僧尼裝扮在街上化緣或銷售佛珠。另一方面,據報去年有一名本港尼姑以現金購買豪宅,而有關資金懷疑來自善信的捐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有否調查內地人士來港主持或參與祭祀活動的事件;若有,結果為何,包括如何處理內地人士被證實曾在港主持或參與祭祀活動並收取紅包的個案;若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遏止內地人士以僧尼裝扮在街上化緣或銷售佛珠;及

    (三)當局有否研究僧尼(包括上述個案的尼姑)須否就其收取善信的紅包或捐款申報應課稅收入及繳納相關稅項;若有研究而結果為須要,過去3年,當局有沒有就有關的僧尼沒有報稅及繳稅的個案採取跟進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8. 鄧家彪議員問:


在香港,公共小巴是乘客量第三高(僅次於鐵路和專營巴士)的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有專線小巴工會指出,小巴司機長期面對薪酬待遇欠佳及工時過長等問題,以致有人手不足和老化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掌握過去3年專線小巴司機的統計資料,包括人數、平均年齡、聘用形式(即受聘或自僱)、平均每周工時、平均每月薪酬,以及一般的服務條件(例如有薪假期日數);如是,詳情為何;

    (二)有否設立與專線小巴業持份者(包括司機、工會代表及營辦商)定期磋商的機制,以了解司機的工作安排及薪酬待遇,並尋求改善辦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運輸署在諮詢專線小巴業界後制訂了小巴司機工作時間指引,當局有否定期向營辦商了解它們遵從指引的情況,並確保小巴司機有足夠休息時間,以保障行車安全;

    (四)會否考慮確保小巴司機有足夠休息時間的新措施,包括(i)訂定工作時數上限、(ii)跟隨專營巴士公司車長的作息安排(例如提供小休時間及訂立固定用膳時間),以及(iii)參考運輸署向專營巴士公司發出的《巴士車長工作、休息及用膳時間指引》的做法,向專線小巴業界發出類似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個專線小巴營辦商採用營業收入的某個比例(即拆帳制)計算司機薪酬、它們經營的路線數目,以及拆帳制的詳情;當局有否制訂措施或政策(例如優先向採用固定薪酬制的營辦商批出營運權),以鼓勵營辦商採用固定薪酬制,以期吸引更多人入行,並避免小巴司機在拆帳制下為增加收入而超速駕駛;

    (六)鑒於有專線小巴司機向本人反映,他們在入職時被營辦商要求繳交款項作為發生交通意外時的墊底費,這安排導致現職司機流失問題嚴重及新人卻步,當局有否了解現時哪些營辦商有要求司機繳交墊底費,以及它們經營的路線數目;政府如何處理該問題;

    (七)鑒於有專線小巴司機向本人反映,運輸署在向營辦商批出專線小巴營運權時會施加的條款或會影響到專線小巴司機的工作安排及薪酬待遇,但該等條款未有公開,以致專線小巴司機難以判斷營運商有否遵守有關條款,當局日後可否公開該等條款;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鑒於有小巴司機指出,當局正研究增加公共小巴座位的數目,而在小巴座位數目增加後,小巴司機的工作量將會增加,當局在進行該項研究時,會否探討如何確保專線小巴司機可分享到小巴座位數目增加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黃國健議員問:


就公共交通工具的轉乘優惠計劃的推行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與專線小巴營辦商合作推行的轉乘優惠計劃的詳情,包括有關專線小巴路線的編號、途經地區、平均每天受惠人次和車費折扣率為何,以及該等專線小巴路線當中,已停止提供有關轉乘優惠的路線及其原因為何(以表列出);如不知悉,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港鐵公司與專線小巴營辦商現時如何分攤轉乘優惠計劃所涉及的額外車費收益和成本;

    (三)鑒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專營巴士公司現時推行的轉乘優惠計劃大多只適用於指定的巴士路線組合,令乘客容易混淆及對他們帶來不便,政府會否要求專營巴士公司簡化其轉乘優惠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採取哪些措施,以鼓勵港鐵公司與專線小巴營辦商及專營巴士公司合作推出更多的轉乘優惠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蔣麗芸議員問:


根據環境保護署就辦公樓宇及公眾場所訂定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良好級),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及甲醛的8小時平均濃度分別不應多於10億分之261及81。近日有報章報道,有一項測試的結果顯示,多款在本港出售的家居清潔劑("清潔劑")在室內散發的氣體所含TVOC及甲醛的濃度,均高於上述指標。有清潔劑散發的氣體的TVOC濃度超標逾5成至75倍,而甲醛濃度則超標近兩倍至12倍。有一名專科醫生指出,長期吸入高濃度的TVOC及甲醛,可引致鼻炎或咽喉炎,甚至會增加罹患癌症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參考有關的國際標準,制訂在本港出售的清潔劑產品的TVOC及甲醛含量上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部分在本港出售的清潔劑產品的標籤沒有包含成分及產地資料,當局現時有否監管該等產品的標籤內容;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會否檢討有關的標籤規定;

    (三)有否就清潔劑產品的成分訂定安全標準;若有,出售違反該等標準的產品的罰則為何,以及有否定期抽查在本港出售的清潔劑是否合乎該等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採取措施加強市民認識正確使用各類清潔劑的方法,以減低不當使用清潔劑對室內空氣質素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1. 胡志偉議員問:


食物及衞生局於2015年5月公布其委聘的顧問就改善街市營運環境提交的研究報告。顧問選定6個街市為它們擬備實體改善計劃,以進一步研究改善潛力。此外,顧問提出在該6個街市推行多項非實體改善措施(包括加強日常管理和執法工作、推出八達通付款服務、提供展銷區短期租賃等)。在本會公眾街市事宜小組委員會於去年6月舉行的會議上,當局表示會就顧問的建議進行諮詢,以及計劃在2016年從該6個街市中選定至少一或兩個,並提出度身訂造的改善計劃。此外,該小組委員會要求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就是否在尚未有空調設施的公眾街市(包括熟食中心)加裝空調設施事宜向有關的租戶進行諮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就上述街市改善計劃進行的諮詢的最新進展,以及租戶的意見為何;若未完成諮詢,預計何時完成;是否已選定一或兩個街市及為其制訂改善計劃;若然,詳情為何;若否,預計何時選定街市及制訂有關計劃;

    (二)鑒於當局表示,如該6個選定街市以外的街市的持份者表示希望進行改善計劃,當局樂意去探討,至今當局有否為其他街市推行非實體改善措施;若有,進展為何,並按街市名稱列出改善措施的詳情、進展及預計落實日期;

    (三)關於食環署就街市安裝空調設施所進行的諮詢,現時已完成、正進行及仍未進行諮詢的街市數目分別為何;已完成諮詢的街市當中,支持安裝的租戶百分比達到當局所定門檻的街市數目為何;及

    (四)食環署於去年年中就牛頭角街市及熟食中心加裝空調設施展開的諮詢的最新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馮檢基議員問:


早前有一個機構公布研究結果,顯示本港供公眾使用的兒童遊樂場("兒童遊樂場")的遊樂設施在各方面均落後於外國兒童遊樂場的遊樂設施。根據該研究結果,本港兒童遊樂場的遊樂設施欠缺促進兒童社交的空間,而且對兒童體能欠缺挑戰(例如鞦韆、氹氹轉和攀爬設施欠奉,以及滑梯滑道不易滑動和長度太短);而在感官體驗方面,本港兒童遊樂場的設計過於注重安全,以致遊樂設施單調乏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收到多少宗有關兒童遊樂場遊樂設施的投訴,並按投訴內容(例如遊樂設施呈現危險及損壞)列出分項數字;

    (二)鑒於有意見認為當局為減低成本,一直以"倒模"方式建造設計單一的兒童遊樂場,現時當局根據甚麼考慮因素及程序設計兒童遊樂場和提供有關的遊樂設施;

    (三)當局會否因應兒童遊樂場設計背後的理念和因素(即照顧兒童的社交、挑戰體能及感官體驗的需要),與有關的持份者和專家進行深入探討,以制訂全面更新兒童遊樂場遊樂設施的計劃;及

    (四)當局會否就提供兒童遊樂場遊樂設施訂立準則,並因地制宜,按兒童的遊戲需要提供合適的遊樂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郭家麒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準則》")只籠統地訂明當局在規劃長者地區中心、長者日間護理中心等社會福利設施時,應"在考慮長者人口、人口特徵、地理因素及現時的服務供求情況後決定",而沒有要求當局按客觀準則(例如使用有關設施的估計人數)進行規劃。此外,《準則》單純以人口作為各區休憩用地及康樂設施的規劃標準,而沒有考慮各區或有不同的人口特徵。上述情況導致該等設施在不少地區出現供求錯配,而有需要人士需跨區才可享用有關設施或獲得服務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每個區議會分區的下列統計數字:(i)按個案類別劃分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數目、(ii)長者(即65歲及以上人士)人口、(iii)青少年(即10至20歲人士)人口,及(iv)少數族裔人口(以表列出);

    (二)就當局為每個區議會分區內各類居民(包括(i)長者、(ii)青少年、(iii)少數族裔人士及(iv)長期病患者)分別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而言,去年的開支、現時的服務名額,以及現時用以提供有關服務的設施面積為何(以表列出);

    (三)現時每個區議會分區內休憩及康樂設施的(i)面積及(ii)數目(以表列出);

    (四)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有否定期檢討《準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各區按《準則》規劃的社會福利、休憩和康樂設施足以應付區內居民的需求;及

    (五)當局會否制訂一套按人口特徵訂定的客觀準則,以供評估各區的社會福利設施需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每區有足夠的社會福利設施及服務名額,使有需要人士無需跨區便可享用有關設施或獲得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何俊仁議員問:


有報章報道,行政長官近月在不同場合指稱,本地大學的資源已相當充裕而且有教職員過剩問題,因此呼籲商界人士不要再捐款給本地大學,而應捐款給科研項目或中小學。行政長官辦公室就有關報道作出回應時沒有承認或否認行政長官曾作出該項呼籲。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有否在上述報道發表後隨即向行政長官查證報道內容是否屬實;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為何行政長官辦公室沒有承認或否認行政長官曾作出上述呼籲;若否,原因為何;

    (二)由2013-2014年度至2015-2016年度,每年各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資助院校")的以下資料:

    (i)經常性補助金的變幅和涉及的金額、

    (ii)居所資助及其他福利的撥款額及變幅、

    (iii)薪酬福利的開支款額及其佔整體撥款的百分比、

    (iv)其他各項撥款的變幅和涉及的款額,及

    (v)商界或個人捐款總額與當年政府資助總額的比例;及

    (三)有否評估商界會否響應行政長官的呼籲而減少向本地大學作出捐款;若有評估而結果如此,政府會否在推出下一輪的"配對補助金計劃"時,調高政府向資助院校發放的配對補助金對該等院校籌得的捐款的比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5. 鄧家彪議員問:


本人自去年至今共收到9宗市民的投訴,他們聲稱被健身中心職員誤導、欺騙甚至強迫簽署了合約購買服務,涉及的款額由7,000元至30萬元不等。此外,消費者委員會於去年首7個月收到220多宗涉及健身中心銷售手法的投訴,顯示有關問題嚴重。有意見認為上述情況反映《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未能充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政府應對預繳服務費用的消費合約實施強制性冷靜期安排,讓消費者在冷靜期內可無條件取消合約並全數取回已繳費用,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履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2012年7月向本會所作承諾,即"就冷靜期安排......與各持份者作更詳細及聚焦地探討和研究";如有,有關探討和研究工作的詳情及具體進展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履行該項承諾,包括就有關議題進行公眾諮詢;

    (二)本港現時有哪些行業的經營者有實施自律性的冷靜期安排,以及該等安排的詳情及成效為何;

    (三)是否知悉哪些國家/地區已就某些類別的消費合約訂立冷靜期條文;如知悉,詳情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參考相關國家/地區的經驗,盡快修訂第362章,規定預繳服務費用的消費合約須載有冷靜期條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6. 陳克勤議員問:


政府表示一直有採取行動及投放資源,改善及提升維多利亞港("維港")沿岸水質。然而,維港沿岸海水仍不時散發臭味,對市民造成極大困擾。本會財務委員會於去年6月26日通過撥款申請,委聘顧問研究如何減少近岸污染及提升維港沿岸水質,惟該項為期兩年的研究於今年年初才展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環境保護署於2013年至2015年9月共發現157宗私人樓宇的污水渠被接駁至維港水質管制區範圍內雨水排放系統的個案,但當局由2012至2014年期間只提出16宗有關檢控,當局沒有對其餘個案的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原因為何;會否考慮加強執法;若會,詳情為何;

    (二)鑒於小業主及承建商在進行小型工程或渠務工程時不妥善處理、駁渠人員欠缺專業知識,以及舊樓渠道走線複雜等問題,均可能導致錯駁污水渠,當局會否加強規管該等工程的施工程序,以防止錯駁污水渠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路邊活動及現象(例如食肆在後巷地方清潔碗筷產生的污水直接進入雨水渠,以及街上垃圾被沖入雨水渠)是沿岸海水污染的部分源頭,當局有否制訂措施,減少該等情況污染沿岸海水水質;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3年,全港各個水質管制區的海水水質指標(即溶解氧、總無機氮、非離子化氨氮及大腸桿菌)達標率分別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訂定改善海港水質污染計劃的成效指標,以評估分別耗資逾84億及173億的第一期及第二期"淨化海港計劃"工程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7. 劉慧卿議員問:
(譯文)

據報,律政司司長於2014年7月及12月往訪澳門,與澳門政府的對口官員就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協議進行談判,而有關協議尚未有定案。2015年7月20日,澳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向澳門傳媒表示,由於兩地政府是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就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協議進行談判,因此,協議內須遵守的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原則,跟澳門政府與海外國家政府簽訂的相關協議所訂的原則未必完全一致。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談判中的協議的條文擬稿;

    (二)行政機關打算與澳門政府簽訂的協議,是否會遵守其已跟海外國家政府簽訂的協議所訂的所有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相關原則;及

    (三)擬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會否賦權把有關人士由香港引渡到澳門,就香港法律上沒有對等的罪行(即叛逆罪、顛覆、煽動及竊取國家機密)接受審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8. 葛珮帆議員問:


根據保安局在今年2月2日向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過去數年用於處理酷刑聲請/免遣返聲請及相關工作的公共開支持續上升,由2010-2011年度的2億8,700萬元上升至2015-2016年度預算的6億4,400萬元,增幅超過124%。然而,該等開支還未包括向聲請人提供法律援助以提出司法覆核訴訟、向他們提供公營醫療服務,以及律政司向涉嫌犯罪的聲請人提出檢控的有關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每年有多少名聲請人獲法院批准就其聲請提出司法覆核訴訟,以及該等案件招致的法律援助開支金額為何(以表列出);

    (二)過去10年,每年聲請人使用公營醫療服務的人次,以及該等服務招致的公帑開支金額為何(以表列出);

    (三)過去10年,每年(i)有多少名聲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檢控,以及(ii)律政司及司法機構處理該等案件招致的公帑開支金額為何(按犯罪地點所屬區議會分區列出(i)及(ii)的分項數字);及

    (四)在2016-2017年度用於處理酷刑聲請及免遣返聲請的預算開支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9. 郭偉强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12年7月宣布,政府計劃全數資助非政府機構興建青年宿舍的建設費用。政府亦表示會積極協助有興趣的非政府機構盡快推出青年宿舍項目。然而,行政長官作出上述宣布至今已3年半,但仍未有任何青年宿舍項目動工,更有青年宿舍項目因不同原因而延後推行甚至擱置。關於青年人的居住需要及置業願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與非政府機構及私人土地業主合作推行的每個青年宿舍項目涉及的宿舍單位數目、最新進度,以及預計落成日期;有多少個項目延後推行及有關詳情;有多少個項目擱置及有關原因;延後推行、縮減規模及擱置的項目分別涉及的單位數目;現時各項目可提供的單位總數能否達到首輪提供3 000個單位的目標;如不達標,當局會如何增加青年宿舍的供應;

    (二)有否制訂劃一的青年宿舍安排(例如每個單位的居住人數、入住資格及最長租住年期);如有,詳情為何;鑒於當局在2013年2月表示,青年宿舍單位的租住期合計不得超過5年,當局會如何回應青年人在住滿5年後希望繼續租住青年宿舍單位的訴求;

    (三)鑒於有報道指有青年宿舍營運團體打算規定,租客如在租住青年宿舍期間生育子女,該等租客在一段過渡期過後將不獲續租並須搬離宿舍,當局有否就處理該類情況向營運團體提供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有否設立機制,酌情讓有急切居住需要的該等租客申請延期租住宿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除了興建青年宿舍外,現時有否構思新政策,透過改善現有房屋階梯,協助滿足青年人的居住需要及置業願望;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0. 莫乃光議員問:


有資訊科技業人士向本人反映,現時資訊科技從業員的專業地位缺乏認受性和業內晉升階梯不清晰,令該行業出現人才持續短缺和錯配的情況。此外,中小學的資訊科技教育因學校資源差異而良莠不齊,有關課程的內容過時以致未能培養配合資訊科技業發展所需的優秀人才,再加上近年報考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資訊及通訊科技"考試的學生人數銳減,令該等業內人士憂慮資訊科技人力資源的長遠供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諮詢委員會轄下資訊及通訊科技專業發展及認可專責小組已於2015年8月就研究設立統一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專業認可架構("統一架構")提交最後報告,當局就落實有關建議的工作進度為何;有否就設立統一架構制訂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當局為中學的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科目的教師提供專業培訓的詳情(包括每年的培訓名額及平均每名受訓教師的培訓時數);當局計劃在未來3年為該等教師提供的專業培訓的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

    (三)鑒於現時只有8間伙伴學校參與當局推行的"中學資訊科技增潤計劃",當局會否擴大該計劃的規模;若會,詳情(包括時間表、將增加的伙伴學校數目,以及將提供的額外資源)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增加持續進修基金對修讀資訊科技及通訊業課程人士提供的資助,以鼓勵培訓機構提供更多屬這個範疇的課程及更多人士進修有關課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1. 梁繼昌議員問: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航空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公開發售未經民航處批准的航班的機票,並在訂位系統註明有關航班"有待政府機構批准"。有關航空公司其後單方面更改該等航班的啟程時間,但沒有向已購票的顧客作出任何補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航空公司在售票網站展示的"有待政府機構批准"字眼的涵義為何;現行法例有否禁止航空公司公開發售有待當局批准航班的機票;如否,原因為何;如有,政府有否研究有關航空公司有否違法;

    (二)過去5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涉及航空公司售賣機票安排的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投訴獲當局受理;及

    (三)是否知悉航空公司在出售有待政府機構批准航班的機票時,有否清楚告知顧客航空公司有權單方面更改航班的啟程時間而不作補償;如有關航空公司沒有,有否研究它們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中關於"虛假商品說明"及"誤導性遺漏"的條文;如有研究,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涂謹申議員問:


為改善公屋租戶的居住環境,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每年推行兩次"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一次"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居住面積低於每人5.5平方米及7平方米(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的公屋租戶,可分別根據該等計劃申請調遷到較大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房委會就上述兩項調遷計劃分別接獲及批准的申請數目;獲調遷的租戶的居住面積平均增加了多少;

    (二)房委會會否同時處理公屋擠迫戶調遷到較大單位及分戶的申請;如會,去年處理了多少個租戶的有關申請;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3年,房委會每年在各編配區域(即市區、擴展市區及離島,以及新界區)中分別預留了多少個公屋單位作調遷之用;及

    (四)房委會會否在租戶遷入前為有關單位進行適當的改裝工程,以便利租戶中有特別需要的人士(例如孕婦、傷殘人士或精神病患者)更快適應新環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II. 法案



首讀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財政司司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i)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1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153/15-16號文件發出)

(ii)陳鑑林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19/15-16號文件發出)

(iii)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20/15-16號文件發出)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2月8日隨立法會CB(3) 227/15-16(01)號文件發出))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9日
隨立法會CB(3) 230/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2月15日隨立法會CB(3) 252/15-16(01)號文件發出))

2.《2015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1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340/15-16號文件發出)

4.《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374/15-16號文件發出)

5.《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1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345/15-16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1月2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0號法律公告);

(b)《2016年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1號法律公告);及

(c)《2016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2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3月16日的會議。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3.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梁美芬議員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