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24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5月4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修訂附表1)公告》49/2016
2.《2016年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修訂附表4)公告》50/2016
3.《2016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51/2016

其他文件

1.第91號-優質教育基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92號-教育發展基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93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16/2017財政年度
核准收支預算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4.第94號-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
2014年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鄧家彪議員問:


政府在去年年底展開的退休保障公眾諮詢的議題之一,是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的"對沖"安排(即僱主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有打工仔女向本人反映,對沖安排大大削弱他們的退休保障,因此他們希望政府盡快廢除對沖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按不同模擬方案修訂對沖安排會對社會和經濟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如有,各模擬方案的具體內容、所採用的分析方法,以及完成分析的時間表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受聘於各政府部門而其累算權益被用作對沖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下列資料:(i)所涉人數、(ii)被用作對沖的累算權益的總額、(iii)進行對沖後強積金戶口內剩餘的累算權益總額,以及(iv)進行對沖後政府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剩餘總額(以下表列出);

     (i)(ii)(iii)(iv)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受聘於外判服務承辦商以提供公共服務而其累算權益被用作對沖的僱員的下列資料(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有關資料):(i)所涉人數、(ii)被用作對沖的累算權益的總額、(iii)進行對沖後強積金戶口內剩餘的累算權益總額,以及(iv)進行對沖後僱主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剩餘總額;及

    (四)有否計劃於本屆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日期(即2016年7月16日)前交代退休保障公眾諮詢的結果;如有,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陳家洛議員問:


上月19日,灣仔軒尼詩道一幢樓宇發生一宗三級火警。據報,消防員擬從肇事大廈的消防裝置取水進行灌救時發現水壓不穩,因此需接駁消防喉至街道消防栓(俗稱"街井")取水,再經消防泵車泵水灌救。此外,有8條消防喉在救火期間破裂,加上從雲梯向起火單位射出的水初時軟弱無力,消防員需耗用1個多小時才把火撲滅。另一方面,據悉註冊承辦商曾為肇事大廈進行消防裝置維修工程,但有關消防裝置一直未完全合乎有關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消防處為處理上述火警而調派的人員、車輛及裝備的詳情是甚麼;

    (二)消防處在上述救火過程中有否要求水務署提供協助,提高附近街井的水壓,以方便灌救;若有,水務署提供協助的詳情是甚麼,以及水務署提供有關協助是否慣常做法;若是慣常做法,既定程序是甚麼;

    (三)鑒於灣仔有不少舊式樓宇,而樓宇內的消防裝置未達最新的要求,以致消防處需要使用街井取水進行灌救,消防處和水務署有否對區內街井的水壓是否合乎標準進行定期聯合檢查;若有,檢查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四)消防處有否跟進肇事大廈的消防裝置未合乎有關規定的情況;若有,跟進工作的最新進展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五)消防處會否就上述救火過程中的問題(例如肇事大廈消防裝置水壓不穩及消防喉破裂)進行詳細調查和跟進;若會,具體計劃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郭家麒議員問:


本年3月28日,正準備乘搭航班前往美國的行政長官幼女在進入香港國際機場("機場")禁區後,才發覺遺留了一件手提行李於禁區外,並向航空公司職員求助。其後,航空公司職員從機場保安公司職員手上領回有關行李,攜帶行李通過安全檢查("安檢"),然後將行李帶入禁區交回物主。該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機場的安檢措施是否有漏洞。有市民質疑機場人員(包括保安公司及航空公司職員)在此事件中有否"特事特辦",沒有按安檢規定行事。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局長在4月初表示,已經要求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就事件向政府提交報告,但該事件不影響機場安全。根據《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第28條,航空保安監督可向該條第(3)款適用的任何人發出保安指示,要求他採取指示內指明的措施,而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指示,即屬犯罪。此外,據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向聯合國轄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提交的文件訂明,在進行安檢時,手提行李必須與物主配對("同行同檢規定"),並須放於桌上由物主打開以供安檢人員檢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機場人員代乘客攜帶行李進入禁區的個案數目及詳情為何;機管局有否就每宗個案向運房局提交報告;公眾可否取閱這些報告;如可,途徑為何;

    (二)已進入禁區但把手提行李遺留在禁區外的乘客可否要求機場人員代他們領回有關行李並帶入禁區交回;

    (三)運房局局長指是次事件不影響機場安全的具體理據為何;

    (四)航空保安監督有否根據上述條文,就上述同行同檢規定發出保安指示;如有,在是次事件中有否任何人沒有遵從有關指示;如有,當局有否對有關人士採取跟進行動(包括法律行動);如有,詳情為何;

    (五)當局會否要求機管局成立獨立委員會,就是次事件進行調查及提交報告;如會,當局會否在收到報告後予以公開;及

    (六)會否因應是次事件,全面檢討現行機場保安措施;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劉慧卿議員問:


美國國務院每年發表《販運人口報告》,就各國/地區販運人口狀況進行評估。報告按各國/地區政府在打擊人口販運的表現把有關國家/地區分為三級,以"一級"為最佳。去年7月的《2015年度販運人口報告》再次將香港列為"二級",並指出香港是販運人口作色情賣淫及強迫勞工的目的地、轉運地及來源地。報告特別強調本港有剝削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情況:部分受聘於私人住所的外傭成為強迫勞工的受害者(當中有外傭表示每天需工作17小時)、部分職業介紹所(包括外傭中介公司)收取超出法例規定的求職者佣金,更有被僱主虐待的外傭因擔心失去工作及無力償還債務而不願意作出舉報。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至今推行了甚麼新措施,以回應上述報告對本港提出的質疑;當局在制訂打擊人口販運的措施時,會否以上述報告日後把香港列為"一級"作目標;

    (二)鑒於當局表示,勞工處自2014年4月增加人手,以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巡查工作,而巡查次數已由過往每年1 300次增加至1 800次(增幅達38%),勞工處增加人手的詳情為何;

    (三)過去3年,職業介紹所的總數及勞工處巡查職業介紹所的次數為何;為應付巡查工作量及相關投訴個案不斷增加的情況,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增加人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5年,因違例而遭檢控的職業介紹所數目、它們所涉罪行,以及法庭對被定罪的職業介紹所施加的懲罰一般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葛珮帆議員問:


現時全港有不少多年前已分別由兩個前市政局或有關區議會通過進行的康樂及文化設施工程計劃至今尚未展開。該等工程計劃包括:馬鞍山鞍祿街毗鄰馬鞍山警署的馬鞍山第103區體育館、馬鞍山恒明街及恒輝街交界旁的馬鞍山第90區地區休憩用地、西貢第4區體育館及市鎮廣場等。據報,有不少市民認為社區的文娛康樂設施及活動空間不足,而政府的規劃亦有欠周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在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時,把上述工程計劃的撥款申請與全港性工程項目的撥款申請分隊排列,以期減少前者需輪候審批的時間;

    (二)現時有多少項上述的工程計劃仍未獲撥款進行;當局預計何時向本會提交有關工程計劃的撥款申請(以表詳細列出);及

    (三)鑒於政府會按《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規劃標準提供各區的休憩用地及康樂設施,但現時有不少地區(例如沙田及將軍澳)的有關設施工程計劃卻因欠缺土地或未獲撥款而遲遲未展開,目前分別有哪些地區已符合及未符合有關的規劃標準;鑒於市民對該等設施的需求較以往殷切,政府會否重新檢討有關的標準;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6.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及今年的《施政報告》均提出研究建設"智慧城市"。智慧城市是利用智能科技改造和提升城市的系統、運作和服務,從而優化城市的功能。此外,智能科技有助於管理交通及紓緩交通擠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正研究在政府收費隧道和道路的人手收費亭設置的"停車拍卡"式電子繳費設施所涉的(i)技術詳情、(ii)開發及運作成本及(iii)道路及隧道名稱,以及(iv)預計該等設施的啟用日期為何;

    (二)就第(一)項的停車拍卡式電子繳費設施而言,當局將會引進的(i)流動收費技術,以及(ii)支援該等設施的流動繳費方法,以及與該等方法相關的功能為何;當局在進行有關研究時,有否諮詢相關業界人士的意見;如有,諮詢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正進行的新一代停車收費錶("新收費錶")試驗計劃所涉的收費錶位置及數目(按區議會分區列出有關資料);

    (四)就第(三)項的試驗計劃而言,(i)支援該計劃的流動繳費方法,以及與該等方法相關的功能、(ii)曾進行實地測試計劃的地點,以及(iii)開發及運作成本;當局有否計劃把所有路旁停車位的收費錶更換為新收費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有否研究在引入新收費錶的同時,向使用環保車輛的司機提供泊車優惠,以鼓勵更多市民採用該等車輛;當局有否研究引入可按照泊車位地點及使用率,以及車輛平均停泊時間等因素實時調整泊車費的收費錶,以調節路旁泊車位的供求情況;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開放泊車位使用率的實時數據,以便利司機選擇駕駛路線及停泊位置;如會開放該等數據,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當局剛完成中環及其鄰近地區推行的電子道路收費先導計劃的公眾參與活動,以及正計劃更新運輸署的運輸資訊系統,當局會否研究如何使該兩項工作所涉的電腦系統,與上述各項的電子繳費設施所涉的電腦系統兼容,並採用統一及開放的資訊格式,以便利市民使用該等系統,以及鼓勵公私營機構利用有關數據進行交通研究;如會進行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王國興議員問:


鑒於日本福島核電廠在2011年發生核輻射洩漏事故("福島核事故"),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78B條發出命令,禁止最受影響的5個日本縣(即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的若干鮮活食品、奶和奶類飲品,以及奶粉進口,並啟動了針對所有從日本進口食品的輻射檢測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福島核事故發生至今,每年在流入市面後被驗出輻射水平超標的日本食品的種類及數量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當局就進口食品中某些放射性核素(例如銫)所訂的食物檢測標準低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南韓及台灣)所訂的標準,有關的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放射性核素鍶及釙分別會引致血癌和肺癌,為何當局沒有立法規管食品中該等放射性核素的許可水平;當局會否把鍶及釙列為日本進口食品的檢測項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當局現時只禁止來自上述5個日本縣的食品進口,但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中國內地、南韓及美國)禁止更多日本地方的食品進口,當局採取較其他司法管轄區寬鬆的做法的原因及理據為何;當局會否擴大禁止進口食品的日本地方的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有報道指出,有一些市面出售的日本進口食品的產地資料籠統(例如只概括地標示"日本"),而沒有標示出產有關食品的縣市名稱,另一些食品則錯誤地標示產地,當局有否評估有關的入口商及零售商有否違反有關的食品標籤規定;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會否立法規定進口食品包裝上的標籤須標示詳細的產地資料;如評估的結果為有,所涉法例及罰則為何;自福島核事故發生至今,有多少人因干犯有關罪行而被檢控及定罪,以及法庭對他們施加的一般懲罰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易志明議員問:


據報,國際原油價格和成品油進口價格自2011年至今的累計跌幅分別高達75%和56%,但同期本港汽油零售價格僅下跌28.5%。因此,市民無法受惠於國際油價顯著下跌。此外,有調查發現,本港有3間油公司所售車用燃油的零售價格走勢幾乎一致,因此有合謀定價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各油公司的油品有不同庫存量、不同的入口時間及不完全相同的來源地,而油公司的經營成本(例如運輸)亦有差異,當局有否調查上述油公司所售車用燃油的零售價格走勢幾乎一致的原因;如有調查,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調查;

    (二)鑒於本港的汽油零售價格的跌幅與國際原油價格及經提煉的成品油價格的跌幅分別相差46.5及27.5個百分點,當局有否研究此差距是否合理;若有研究而結論為合理,用以得出此結論的準則及理據為何;若研究結論為不合理,當局有何措施收窄該等價格差距;

    (三)鑒於有市民指出,油公司給予大客戶(例如政府部門)較大的折扣優惠的做法,造成小市民補貼大客戶,以及顯示汽油零售價格有減價空間,當局會否主動要求油公司調低油價,以減輕市民的負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汽油價格對民生及物流運輸業有直接影響(例如影響公共交通服務收費),當局會否考慮要求油公司公開其油品庫存量及銷售情況,以便公眾可監察油公司定價時有否加快減慢的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油公司需從汽油零售價格中收回地價、地租及稅項(例如無鉛汽油為每公升6.06元)等營運成本,政府會否考慮參考專用石油氣加氣站的車用石油氣上限價格調整機制的定價方程式,規定油公司以國際油價及營運價格釐定其汽油零售價格;

    (六)會否考慮在招標出售油站用地時,除了投標價外,採納油品質素及零售價格等作為審批投標書的準則,從而(i)令車用燃油零售價格更能反映國際油價走勢,以及(ii)將經營油站門檻降低,以吸引更多新經營者及增加市場競爭;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鑒於競爭事務委員會將會就油公司為燃油價格定價時有否涉及反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政府是否知悉有關調查的完成日期及何時公布結果;當局會如何跟進有關調查結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9. 黃國健議員問:


政府在2009年推出長者醫療券計劃("醫療券計劃"),並於2015年10月6日推出長者醫療券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試點計劃("試點計劃")。在試點計劃下,合資格的香港長者可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港深醫院")使用長者醫療券("醫療券"),以支付指定門診服務的費用。此外,當局表示會持續優化醫療券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試點計劃推行至今,香港長者在港深醫院使用醫療券的人次為何;是否知悉該等長者分別在哪些內地城市居住;

    (二)自試點計劃推行至今,香港長者在港深醫院使用的醫療券的總金額,並按所涉醫療服務列出分項數字;

    (三)自試點計劃推行至今,有否就試點計劃的成效進行檢討;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將於何時進行檢討;

    (四)根據甚麼因素決定在哪些內地城市推行試點計劃;會否(i)把更多深圳市的醫療機構納入試點計劃,以及(ii)在其他內地城市推行試點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自試點計劃推行至今,有否研究其他優化醫療券計劃的措施,讓更多香港長者受惠;如有,措施的詳情及研究的進度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林大輝議員問:


中央於去年4月13日宣布,收緊深圳戶籍居民赴港旅遊政策,即日起停止簽發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簽注(即"一簽多行")(已發出而尚未到期的簽注不受影響),改為只簽發一周一次個人遊簽注(即"一周一行")。行政長官當時表示,該等措施是針對水貨活動,香港仍歡迎世界各地的訪客前來旅遊。然而,入境事務處的數字顯示,去年4月13日至今年3月31日期間,內地訪客人次約為4 249萬(按年下跌8.6%),當中持未到期一簽多行簽注入境的訪客人次約為631.5萬(按年跌57.3%),而持一周一行簽注入境的訪客人次約為438萬。香港旅遊業議會於上月公布,今年3月登記來港的內地入境團僅4 789團,比去年同期的9 350團急跌48.8%;而今年首季亦只得11 665團,比去年同期跌59.3%。有旅遊業人士指出,內地訪客人次大幅下跌除了影響領隊和導遊的生計外,亦波及飲食業和零售業,以致近月已有多間專門接待旅行團的酒樓和商店相繼倒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深圳戶籍居民赴港旅遊政策收緊,是否內地人士個人遊計劃(俗稱"自由行")訪客下跌的成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自由行訪客人數下跌,對旅遊、酒店、零售、餐飲、運輸、地產等行業有何影響,以及該等行業的營業額、就業率及失業率等的最新數字為何;

    (三)從參與水貨活動人數變化的角度來看,水貨活動在一周一行安排實施後減少了多少;

    (四)自實施一周一行安排至今,香港海關進行了多少次打擊水貨活動行動,以及在該等行動中拘捕了多少人(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五)有否從經濟角度評估一周一行安排對香港整體經濟發展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從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融合角度評估一周一行安排如何有助於解決兩地矛盾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有否評估一周一行安排有否令內地人士對特區政府的做法產生反感和不滿情緒;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政府在實施一周一行安排前,是否已深思熟慮、詳細分析和研究,確保該安排不會為各方面帶來負面影響;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會否要求中央恢復實施一簽多行安排;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在甚麼情況下,特區政府才會向中央提出該要求;

    (十)有否檢視訪港旅客人數下跌對香港迪士尼樂園、香港海洋公園、昂平360、馬場等的入場人次和收益,以及有關機構的職位數目等有甚麼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一)有否評估內地訪客人數下跌,與反水貨客行動、兩地矛盾問題、旺角暴亂、社會情緒、"鳩嗚"行動等有甚麼關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二)去年和預計今年的酒店平均入住率為何;預計未來5年內落成的酒店數目及其提供的房間數目為何;

    (十三)有否檢視現時公共交通服務的承受旅客能力,以及本港整體承受和接待旅客能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政府在今明兩年將會推出甚麼優惠措施,以吸引更多內地和海外訪客訪港;

    (十四)有否定期與有關的內地部門檢討一周一行安排的運作和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五)鑒於自由行訪客人數已大幅下跌,當局會否考慮取消限奶令,即每名16歲或以上人士每24小時計可攜帶淨重不超過1.8公斤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的規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六)政府會否因應旅遊業的最新境況,推出短、中、長期的政策和紓緩措施,以協助業內人士度過難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謝偉銓議員問:


近年,遊行、示威、集會等大型公眾活動進行期間,往往有大批傳媒工作者在場進行採訪。警方除了要處理個別參與活動人士的激烈行為所引致的混亂和衝突場面外,還要顧及在場人士(包括傳媒工作者)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有否制訂程序、指引或措施(統稱"機制"),以識別和核實在大型公眾活動期間進行採訪的傳媒工作者的身份;若否,原因為何,以及警方會否制訂有關機制;若有,機制的具體內容為何,以及警方會否檢視該機制,並在檢視的過程中諮詢相關警務人員協會的意見;若警方不會檢視該機制,原因為何;

    (二)有否研究在過往的大型公眾活動中,警方在識別和核實在場人士是否傳媒工作者時所遇到的困難;若有,研究結果及相關的解決方法為何;

    (三)鑒於近年網上媒體大量湧現,加上資訊科技迅速發展令智能電話具備高階攝錄功能,以致任何人手持智能電話都可以進行採訪,警方現時在大型公眾活動進行期間,如何識別和核實在場人士是否傳媒工作者;警方有否制訂程序,配合傳媒工作者進行採訪;若有,程序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制訂有關的程序;

    (四)就協助傳媒工作者在大型公眾活動期間進行採訪而言,政府新聞處有否任何角色;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會否加強政府新聞處的角色;若沒有角色,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訂明政府新聞處應有的角色;及

    (五)會否考慮(i)設立傳媒機構登記制度、(ii)向受聘於已登記傳媒機構的傳媒工作者發出採訪證,以及(iii)規定只有可出示採訪證的傳媒工作者才獲准在大型公眾活動期間進行採訪,讓執法人員較容易識別在場人士是否傳媒工作者,並配合傳媒工作者進行採訪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2. 李國麟議員問:


上月中,一名在公立醫院任職並懷孕30周的護士,在夜間當值期間暈倒,經急救後需留院醫治。有公立醫院護士指出,醫院管理局自1994年實施連續夜更當值計劃("當值計劃"),當整體病房護士夜間當值頻率多於每7天一次時,病房主管會啟動計劃,招募自願長返夜更的護士,並向她們發放津貼,以期將護士夜間當值的頻率盡量減至不多於每7天一次。關於懷孕的公立醫院護士的工作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過去5年的下列資料,並按公立醫院及病房列出分項資料:
  • (一)每年有多少名護士懷孕,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名懷孕1至12周、13至24周、25至36周及36周以上("4個懷孕階段")的護士因在工作期間感到不適而放取病假;

    (二)第(一)項所述護士放取病假時,有關醫院有否作出人手替補安排;若有,按4個懷孕階段列出替補人手的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有關醫院有否在她們放取病假期間啟動當值計劃;若有,參加該計劃的護士人數,以及該計劃實施了多少周;若否,原因為何;

    (三)第(一)項所述每個懷孕階段的護士的夜間當值頻率平均為何,該等數字與同期內同一病房內其他護士的平均夜更當值頻率如何比較;有關醫院有否在該等護士懷孕期間啟動當值計劃;若否,原因為何;若有,參加計劃的護士人數,以及該計劃實施了多少周;該計劃實施期間,懷孕護士的平均夜間當值頻率為何,並按4個懷孕階段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第(一)項所述的護士放取產假期間,有關醫院有否作出人手替補安排;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關醫院在她們放取產假期間有否啟動當值計劃;若有,參加計劃的護士人數,以及該計劃實施了多少周;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麥美娟議員問:


有數十條偏遠鄉村(包括屯門福亨村、沙頭角的担水坑村和鹿頸村,以及青衣藍田村)的居民向本人投訴,由於他們的鄉村只得一個營辦商提供固定網絡寬頻互聯網接駁服務("寬頻服務"),有關服務質素差劣但收費偏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分別有多少個住宅單位(i)只得一個及(ii)未受任何固定寬頻網絡("固網")所覆蓋;

    (二)就第(一)(i)項提及的住宅單位,當局有何措施確保在寬頻服務由單一營辦商壟斷的情況下,有關居民可獲得質素與價格相稱的服務;

    (三)會否建議競爭事務委員會/通訊事務管理局就以下事宜進行調查:營辦商在向只得其固網覆蓋的住戶提供有關服務時,有否濫用其市場權勢;

    (四)過去5年,每年當局接獲市民就寬頻服務提出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單一營辦商;

    (五)鑒於政府於今年4月表示,最少有3間營辦商正積極在鄉郊及偏遠地區鋪設光纖固網,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利用新鋪設的網絡,優先為偏遠鄉村提供"香港政府WiFi通"免費公共無線上網服務;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及

    (六)當局有何具體措施鼓勵更多營辦商在偏遠鄉村鋪設固網;預計何時全港的住宅單位均可有多於一個固網營辦商的選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4. 葉國謙議員問:


政府正研究建設"智慧城市",包括開放更多公共數據,以便市場開發便利市民的智能電話應用程式,以及發展智能家居。政府計劃於今年下半年委聘顧問公司,擬定智慧城巿的數碼架構和技術標準。據報,新加坡政府最近推出多項措施鼓勵國民閱讀,包括國民可透過智能電話掃描二維條碼連結公共圖書館的智能電話應用程式,以下載電子書籍和文章,以及把地鐵車廂化身為電子圖書館。關於利用先進科技推廣閱讀風氣,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在進行智慧城巿的研究項目時,探討利用先進科技推廣閱讀風氣的措施(例如在公共設施或港鐵車站提供設施,讓巿民免費下載電子書或文章);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現時有多間專營巴士公司("巴士公司")已開發智能電話應用程式,向候車乘客提供實時巴士服務資訊,政府會否與各巴士公司合作,為乘客提供免費下載的電子書或文章,供旅程中閱讀;若會,有關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進行全港性研究,如何在這個資訊泛濫的年代,鼓勵巿民透過電子產品接駁至互聯網時,除了觀看影視節目、玩電子遊戲、瀏覽社交網站外,下載電子書本閱讀;若會,有關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5. 胡志偉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2005年展開全面結構勘察計劃("勘察計劃"),以確定樓齡超過40年的公共租住屋邨("公屋")樓宇在結構上是否安全,以及是否值得透過進行修葺及鞏固工程繼續保留,否則予以拆卸或重建。同時,勘察計劃會確定把有關樓宇持續保存至少15年所需的修葺和鞏固工程的範圍和成本,以及其他改善方案的成本。勘察計劃首階段涵蓋10個屋邨及在2008年加入32個屋邨,並預計於2018年完成。關於勘察計劃的進展及相關公屋重建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個已完成結構勘察及所需修葺和鞏固工程的屋邨的下述資料(以表列出):

    (i)屋邨名稱、

    (ii)屋邨的樓宇座數、

    (iii)屋邨的單位數目、

    (iv)屋邨落成日期、

    (v)展開及完成勘察的年份、

    (vi)進行勘察時的樓宇的平均樓齡、

    (vii)修葺及鞏固工程的詳情、

    (viii)平均每個單位的修葺和鞏固工程的預算開支、

    (ix)平均每個單位的修葺和鞏固工程的實際開支,以及

    (x)屋邨修葺和鞏固工程的實際開支;

    (二)每個已完成勘察但未完成修葺及鞏固工程的屋邨名稱及有關工程的下述詳情:(i)最新進展、(ii)至今的實際開支及其與原先的預算開支如何比較,以及(iii)預計所有工程的完成日期;

    (三)每個正進行勘察的屋邨名稱及預計完成勘察日期;每個未展開勘察的屋邨名稱及預計展開勘察日期;

    (四)房委會有否統計,就已完成勘察及修葺和鞏固工程的屋邨而言,由該等工程完成至今平均每個單位每年的維修開支為何;若有,有否發現高齡屋邨單位的非結構性維修開支高於樓齡較低的屋邨單位的情況;若有,差距為何;

    (五)房委會會否在完成勘察計劃後,推行新的勘察計劃;若會,詳情為何;鑒於勘察計劃於2005年展開至今已超過10年,房委會會否對多年前已完成勘察的屋邨(例如彩虹邨、和樂邨)重新進行勘察;若會,何時進行;及

    (六)鑒於勘察計劃所涵蓋的部分屋邨(例如蘇屋邨、華富邨)正進行/即將進行重建工程,而重建高齡屋邨可在市區土地供應緊絀的情況下增加市區公屋單位的供應,政府有否計劃於市區預留遷置資源,供日後重建高齡屋邨之用;若否,有何措施避免再發生類似華富邨的重建計劃因遷置等問題而遲遲未能展開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謝偉俊議員問:


近日,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代表一位男士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條例》")向一間娛樂場所的東主提出訴訟,指該娛樂場所舉辦的"女士之夜"(即男顧客須繳付比女顧客為高的入場費)屬性别歧視。平機會獲判勝訴。據報,一位前刑事檢控專員指出,若有關方面執行《條例》時無視常識和合宜判斷,浪費時間提出此類瑣碎訴訟,反而會引致公眾對《條例》反感。報道又指出,平機會新任主席曾建議娛樂場所同時推出"男士之夜"(即女顧客須繳付比男顧客為高的入場費)以"拉勻"給男、女士的優惠。香港酒吧業協會發言人指出,基於上述判決及建議,娛樂場所可能被迫在虧蝕的情況下舉辦男士之夜,以免誤墮法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上述案件男事主據報僅因不滿涉事娛樂場所舉辦的女士之夜未能吸引足夠女士入場而向平機會投訴,以及鑒於女士之夜僅屬娛樂場所促銷手段,政府會否考慮參考上述前刑事檢控專員意見,主動與平機會澄清或以其他合適途徑跟進上述案件,以釐清《條例》的原意是否涵蓋及該《法例》應否應用於女士之夜或類似的推銷手法,即主要為了推廣商品及服務而提供優惠;

    (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會否評估並徵詢酒吧業界,上述判決對酒吧業界、特別位於旅客經常到訪地點(包括駱克道、蘭桂坊及諾士佛臺)的酒吧所造成的打撃;該局有否評估在違反經濟利益情況下被迫舉辦男士之夜或取消女士之夜對酒吧業界的影響;

    (三)鑒於上述案件令各行業不少商戶憂慮他們經常使用的促銷手法(例如食肆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以至美髮店及美容店向男女客戶收取不同費用)會被指屬性別歧視,因而有被提出訴訟風險,政府及平機會有何政策及措施,釋除商界疑慮;

    (四)當局會否建議平機會為相關行業制訂指引,釐清除非商戶有不合理或與推廣促銷不相稱的性別歧視意圖,否則一般以提供優惠為主要目的之營商及促銷手法均不會被平機會根據《條例》提出訴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是否知悉平機會日後考慮是否代表投訴人向商戶提出訴訟時,會否參考上述前刑事檢控專員意見,加重常識判斷,以減低平機會被質疑矯枉過正、瑣碎無聊甚至為做而做之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III. 政府法案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

:財政司司長

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毛孟靜議員、陳偉業議員、陳志全議員、劉慧卿議員、涂謹申議員、何俊仁議員、黃碧雲議員、范國威議員、黃毓民議員、張國柱議員、張超雄議員、梁國雄議員、李卓人議員、何秀蘭議員、葉建源議員及郭家麒議員動議載於附錄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於2016年4月19日隨立法會CB(3) 532/15-16號文件發出)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 (已於2016年4月19日、5月3日及5月4日隨立法會CB(3) 536/15-16CB(3) 561/15-16CB(3) 565/15-16號文件發出))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局局長

2.《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5/15-16號文件發出)

3.《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i)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461/15-16號文件發出)

(ii)譚耀宗議員、黃毓民議員及鄧家彪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472/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7日隨立法會CB(3) 483/15-16(01)號文件發出))

5.《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1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345/15-16號文件發出)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 安排(於2016年3月1日隨立法會CB(3) 435/15-16(01)號文件發出))

6.《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2/15-16號文件發出)

7.《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6/15-16號文件發出)

8.《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4/15-16號文件發出)

9.《2015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3/15-16號文件發出)

10.《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1.《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

12.《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3日
隨立法會CB(3) 439/15-16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487/15-16號文件發出)

13.《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543/15-16號文件發出)

IV. 政府議案



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3.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4.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5.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梁美芬議員

VII.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2016年3月27日晚上至3月28日凌晨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家人涉嫌違反機場安全檢查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3.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4.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5.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