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26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61/2016
2.《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俄羅斯聯邦)令》62/2016
3.《2016年道路交通(泊車)(認可卡)(修訂)公告》63/2016

其他文件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7/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蔣麗芸議員問:


根據目前的長者醫療券計劃,政府每年向70歲或以上的合資格長者提供每人總值2,000元的醫療券,以資助他們使用私營基層醫療服務。每年尚未使用的醫療券可以保留供日後使用,但醫療券累積金額以4,000元為上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於本年4月向本會財務委員會提供的資料顯示,平均每名長者使用的醫療券金額在過去兩年均超過2,000元,而且去年的金額較前年的大幅上升,當局會否考慮調高每年的醫療券金額,以減輕長者的醫療開支負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本人得悉,有不少長者有需要購置醫療輔助器材及在藥房購買藥物,但他們不可使用醫療券作該等用途,當局會否考慮放寬醫療券的許可用途限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統計處在去年9月發表的人口推算顯示,65歲及以上長者佔人口的百分比預計將會急增,即由2014年的百分之十五分別上升至2024年及2034年的百分之二十三及三十,當局會否再次考慮把長者醫療券計劃的最低受惠年齡調低至65歲,讓更多長者受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2. 謝偉銓議員問:


政府於2004年年底推出新自然保育政策,旨在更有效地達到自然保育的目標,特別加強保育私人土地上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點。在該政策下,政府選定了12個須優先加強保育的地點(下稱"優先保育地點")推行兩項試驗計劃,即管理協議計劃及公私營界別合作試驗計劃,以保育這些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點。在管理協議計劃下,合資格的非牟利機構會獲資助,與保育地點的土地擁有人簽訂管理協議,以加強保育相關地點;而在公私營界別合作試驗計劃下,倡議者獲准在優先保育地點中生態較不易受破壞的地方進行有限度發展,但發展計劃及規模須經政府同意,而且倡議者須承諾長期保育和管理該等地點其餘生態價值較高的地方。然而,有測量業人士反映,上述政策推出至今已超過10年,除了在元朗和生圍設置了約兩公頃的小型保育區外,該政策在其他保育地點未見取得明顯的進展和成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至今在管理協議計劃下簽訂的協議數目,並按優先保育地點列出每份協議的管理機構名稱、獲批准的資助金額、保育土地的面積,以及協議的簽訂日期及有效日期;有多少宗申請被拒絕;又有多少宗申請獲批准但最終未有簽訂協議,以及有關的原因;

    (二)當局至今在公私營界別合作試驗計劃下接獲多少宗申請,並按優先保育地點列出每宗申請的提交日期、建議發展規模、審批完成日期及結果;仍在審批中的申請數目為何;及

    (三)過去3年,有否就上述兩項試驗計劃的具體推行情況、審批機制及成效等進行全面檢討;若有,檢討的結果、跟進工作,以及該兩項計劃以至新自然保育政策的整體成效(包括能否達致預期效果)為何;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有關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3. 李國麟議員問:


就公立醫院的護士人手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各公立醫院每個專科的下述資料:護士人數、住院病床佔用率,以及早、午、晚三更分別的護士與病床比例為何(按醫院名稱及專科以表列出);

    (二)鑒於在最近的流感高峰期間,各急症醫院的住院病床佔用率普遍超過100%,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為紓緩護士人手不足問題而在人手、資源調配及運作上採取了甚麼措施,以及有何措施長遠解決護士人手不足的問題;及

    (三)鑒於政府在今年《施政報告》中提及,未來10年的醫院發展計劃合共會提供額外5 000多張公立醫院病床,當中專科病床的數目為何;預計需聘用的額外護士人手、該等新增病床的佔用率,以及早、午、晚三更的護士與病床比例分別為何(按醫院名稱列出該等資料);醫管局在未來10年的整體護士人手規劃詳情為何,以及預計每年增聘的護士人數為何(按護士職級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4. 馬逢國議員問:


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主辦、糊塗戲班(下稱"劇圑")製作的舞台劇惡童日記第三部曲《第三謊言》,已於本年3月中在荃灣大會堂公演。其後,有劇團成員披露,在該舞台劇場刊付印前,康文署曾要求修訂該劇團藝術行政主任兼執行監製的個人簡歷,刪去她的母校"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中的"國立"一詞。由於劇團與康文署多次交涉不果,劇團最終刪去整段個人簡歷,並以一幀展示該大學所授學位證書的照片代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調查劇團成員的上述指稱是否屬實;如有調查而結果為是,為何康文署要求從場刊中刪去"國立"一詞;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康文署過去主辦的一些活動(例如2014年香港文學節)的宣傳品曾刊登含"國立"一詞的台灣學府名稱,康文署有否就活動宣傳品內可否刊登含"國立"一詞的台灣機構名稱,制訂準則或內部指引,以供其職員依循;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制訂有關的準則或指引;及

    (三)按當局的評估,上述事件對香港與台灣日後的文化交流活動會否造成影響;如評估結果為會,影響為何,以及當局會採取甚麼補救措施;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5. 田北辰議員問:


今年2月份的零售業總銷貨價值較去年同月下跌約兩成,跌幅為17年來最大。零售業不濟的原因之一是內地訪客人次下降。自去年4月起,深圳戶籍居民不再獲發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簽注(即"一簽多行"),而只可獲發一周一次個人遊簽注。一般個人遊訪客(即不包括"一簽多行"旅客)的人次增幅,早在兩年前已呈放緩趨勢,即由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的百分之十五,下跌至翌年同期的百分之六。有內地旅客表示,香港對他們的吸引力已大不如前。與此同時,根據香港旅遊發展局的資料,2015年非個人遊內地過夜旅客的人次及人均消費,均高於一般個人遊旅客,而在各類訪港旅客當中,內地非個人遊旅客所佔比例 亦最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約一千八百萬人次的非個人遊內地旅客按他們來自的城市劃分的細項數字,以及該等數字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有關當局在今明兩年推廣入境旅遊的策略,會否以非個人遊內地旅客作為主要推廣對象,並考慮向內地當局建議,在引入配額制的前提下,把更多內地城市納入個人遊計劃,以及在具潛力的內地城市加強宣傳工作,並提供旅遊優惠,以吸引有關城市的民眾訪港;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部分內地民眾對香港抱有負面觀感,當局會採取甚麼補救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6. 黃定光議員問:


政務司司長在今年2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批評部分本會議員在議會以"拉布"手段(例如刻意製造流會及提出中止待續議案)進行抗爭,蓄意窒礙政府施政,令本會運作失衡。此外,發展局局長在今年4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指出,拉布導致工程項目撥款申請的審批進展非常緩慢,除了對建造業造成不利影響外,亦窒礙經濟發展及削弱香港競爭力。此外,本港多個商會聯合指出,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正逐年遞減,而零售及旅遊業已遇上寒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拉布對香港一直實行的行政主導制度造成的影響;若有研究,結果為何;鑒於有意見指出拉布浪費每日255萬元公帑,當局有否計算自2014-2015財政年度至今,因拉布而招致的公帑開支金額;

    (二)鑒於政務司司長在今年2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指出,目前餘下的會期內,本會的財務委員會需要審批近50項撥款建議,而工務小組委員會和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分別需討論60和30項撥款建議(當中不少項目關乎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當局有否研究持續拉布的情況對經濟發展、基建工程和民生等方面所造成的影響;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財務委員會未能及時審批工務工程項目撥款申請對承建商、工程師、建築師及工人所造成的影響;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7. 梁家傑議員問:


現時,《逃犯條例》(第503章)就香港與指定司法管轄區彼此移交逃犯事宜訂明有關的規定和程序,但該等司法管轄區不包括中國內地。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當局正就訂立彼此移交逃犯的安排進行商討。另一方面,保安局局長在本年2月3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過往香港警方與內地當局協商後,獲內地執法機關酌情將一些涉嫌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移送回港接受調查或審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兩地當局就移交逃犯安排的商討的最新進展為何;過去3年,兩地當局就此舉行的會議數目、參與會議的兩地代表分別來自哪些政府部門,以及商討的方向為何;

    (二)過去3年,內地當局有否與香港當局進行協商,以期香港當局把涉嫌曾於內地犯罪而身處香港的內地居民送回內地;如有,個案宗數為何;

    (三)過去3年,香港當局與內地當局進行協商,以期內地當局把涉嫌曾於香港犯罪而身處內地的香港居民移送回港的個案宗數為何;

    (四)香港當局根據甚麼準則和法理依據,向內地當局提出進行第(三)項所述的協商;

    (五)是否知悉內地當局有何法理依據,酌情把一些涉嫌曾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移送回港接受調查或審訊;

    (六)過去3年,內地當局有否拒絕香港政府所提把香港居民移送回港的要求;如有,個案宗數為何,以及是否知悉拒絕的原因分別為何;及

    (七)"政治犯罪不引渡"及"死刑不引渡"這兩項在國際上獲認受及重視的引渡原則(i)是否適用於兩地目前的酌情移交逃犯做法及(ii)會否適用於商討中的兩地移交逃犯安排?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8. 毛孟靜議員問:


根據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網站的資料,市建局向受重建項目影響的自住業主提出收購其住宅單位的價格,是按有關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加上自置居所津貼計算。自置居所津貼相當於被收購單位的市值與類似地區一個樓齡假設為7年而面積相若位於中層及座向一般的假設重置單位("7年樓齡單位")價值的差價。在計算自置居所津貼金額時,市建局會以公開抽籤方式聘用7位測量師進行估價,然後剔除7個估價報告中最高及最低的數值,再根據餘下的5個估值以平均法計算出7年樓齡單位的津貼呎價("計算機制")。另一方面,市建局已於本年3月啟動九龍城區環字八街的重建項目("環八項目")的法定規劃程序。受影響的自住業主除了可選擇現金賠償外,亦可選擇"樓換樓"安排,以現金賠償購置重建項目內新發展物業的住宅單位或在啟德發展區內的新建單位。有受影響的居民向本人表示,市建局未有向他們提供重建項目的詳情,因此他們難以判斷日後應否接受市建局提出的補償方案及支持該重建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自計算機制開始運作以來,市建局有否檢討該機制的成效並作出改善;

    (二)是否知悉,市建局會否考慮進行大型重建項目時,加入更多物業估價數據作參考,以期計算出更準確的賠償金額;

    (三)是否知悉,市建局預留了哪些住宅項目的單位,供受環八項目影響的居民申請在樓換樓安排下購入,以及有關的詳情為何;及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市建局會把重建後的前環字八街範圍打造成小社區,讓舊商戶重返該區經營,是否知悉,除了在項目的招標文件列明市建局擁有重建後該區商鋪控制權9年外,市建局有何措施協助舊商戶重返原區經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9. 范國威議員問:


近日傳媒揭發有大陸官員長期販賣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配額,而一張單程證的售價可高達200萬港元。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六號報告書建議,入境事務處有需要發出指引,清楚列明在處理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個案時,考慮本地人手供應及市場薪酬福利水平所需的程序。另一方面,所有公立醫院自2013年1月1日起均不接受非本地孕婦的分娩預約,而私家醫院亦一致同意自2013年起不會接受大陸雙非孕婦(即配偶不是香港永久居民的大陸孕婦)的分娩預約(俗稱"零分娩配額")。關於大陸居民循各種途徑取得香港居留權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2003年以來,每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人數,以及他們當中,其後因被法庭裁定透過非法途徑取得單程證而遭遣返的人數;

    (二)有否向大陸當局了解大陸官員長期販賣單程證配額的情況;鑒於單程證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由大陸當局負責,政府有否主動調查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所持單程證是否以非法途徑取得;

    (三)自2003年,每年分別透過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i)申請留港、(ii)獲准留港並(iii)最終取得香港居留權的人士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中大陸居民的人數及百分比;

    (四)有否制訂措施以改善各項入境計劃的審核程序,以確保外地勞工不會影響本地勞工的就業及薪酬水平;

    (五)自零分娩配額政策推行至今,每年雙非孕婦在本港公立及私家醫院所生的活產嬰兒("雙非嬰兒")的數字分別為何;及

    (六)鑒於據悉在零分娩配額政策下仍有大陸孕婦臨盤闖關來港生子因而佔用本地醫療資源的個案,當局會否研究出現此情況的原因,以及考慮修改《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使日後出生的雙非嬰兒不會享有香港居留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0. 陳健波議員問: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C及33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出席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時或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近月,有市民當街無故被人用刀襲擊,甚至有便利店店主被賊人用刀刺死。此外,有兩名參與示威活動的人士最近因管有含辣椒素、二氫辣椒素及異丙醇的辣椒油液體攻擊性武器而被檢控。上述事件引起市民關注在公眾地方的人身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i)警方處理涉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數目,並按攻擊性武器的種類(例如槍械、利器或腐蝕性液體等)列出分項數目,以及(ii)該等案件當中,有多少宗有人受傷或死亡,以及傷亡總數為何;有否評估該類罪行有否惡化的趨勢;若有評估而結果如此,詳情為何;

    (二)警方有否就如何界定"攻擊性武器"制訂統一準則,供前線警務人員參考,以判斷從可疑人士身上搜獲的物品是否屬攻擊性武器;

    (三)當局會否採取特別措施(例如在治安較差、人流稀疏和有較多通宵營業店鋪的地區,加派警務人員巡邏及搜查可疑人士的物品),以打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考慮採取特別措施(例如在該等街道安裝足夠的閉路電視,以及鼓勵所有通宵營業的店鋪安裝與警署連接的警鐘),以加強保障人流稀疏街道的行人及通宵營業店鋪人員的人身安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1. 何俊賢議員問:


現時,經常有不少野生雀鳥在新界的魚塘及農田捕食。然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訂明,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狩獵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有養魚戶及農戶多次向本人反映,在該法例所訂保護雀鳥政策下,他們可採取的防雀措施成效不彰,而且設置工序繁複。此外,即使他們採取的防雀措施屬合法,仍經常有激進環保人士作出干涉及投訴,以致養魚戶及農戶難以保護私產,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i)在保護雀鳥、(ii)促進養魚業及農業的發展,以及(iii)協助該等行業預防雀鳥捕食養殖魚產和農作物的工作,每年開支分別為何,以及有關工作的詳情及成效;

    (二)過去3年,當局(i)接獲多少宗關於養魚戶及農戶涉嫌使用不合法防雀措施的投訴、(ii)處理該等個案平均及最長的時間、(iii)就違反第170章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iv)當中被定罪的個案宗數;

    (三)過去3年,有否評估養魚戶及農戶(i)因採取防雀措施而招致的開支,以及(ii)因雀鳥捕食養殖魚產和農作物而蒙受的金錢損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作出評估;

    (四)過去3年,當局如何補償養魚戶及農戶關於第(三)項提及的開支及金錢損失;當局有何措施協助減少他們的有關開支及金錢損失;及

    (五)會否檢討保護雀鳥的政策並推行有效的措施,使養魚戶及農戶無需承擔因配合該政策而招致的開支及金錢損失,讓養魚業及農業得以持續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2. 林大輝議員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委員長")現正訪問香港。為期3天的行程包括出席"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及行政長官所設的歡迎晚宴。這是自2012年7月前國家主席訪港後,3年多以來國家領導人再度訪港。有消息指出,委員長此次訪港,會聚焦經濟議題和國家發展,主要談及香港如何掌握國家發展的機遇,包括香港要思量自身有何優勢可貢獻國家。市場人士憧憬中央公布落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跨境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深港通")的更多細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委員長此行除了出席上述論壇外,有沒有其他的訪港目的;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委員長此行會否代表中央公布或落實一些關於香港的新政策;若會,政策的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建議委員長落區探訪市民,以了解基層及中產市民面對的各項民生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有否建議委員長參觀大專院校,並與師生見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建議委員長會見工商界團體,以了解香港經濟的最新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建議委員長會見來自各黨各派的本會議員,包括獨立的議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有否檢討過往接待訪港國家領導人的經驗;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按所得經驗加強委員長訪港期間的保安措施(例如增派警員維持秩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評估在委員長訪港期間,會否出現類似旺角暴亂的事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有否如實向委員長匯報關於香港近期的民情民意,以及近期發生而較觸目的事件(包括有人鼓吹香港獨立("港獨")的言論、銅鑼灣書店事件、旺角暴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匯報;

    (十)有否藉此機會向委員長了解中央治港方針有沒有改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了解;

    (十一)有否向委員長交代香港方面籌備深港通的工作,以及向委員長了解公布落實深港通的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交代和了解;及

    (十二)有否建議委員長表達中央對港獨言論的意見和立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3. 蔣麗芸議員問:


有中學教師指出,中學生接受有效的生涯規劃教育,有助於他們畢業後升學選科或求職擇業時作出明智抉擇。他們又指出,有效的生涯規劃教育建基於優良的師資。此外,教育局自2014-2015學年起,每年向開設高中課程的公營及直資學校提供約50萬元的經常性津貼,支援學校推展生涯規劃教育及升學就業輔導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在中學負責統籌及推行生涯規劃教育的教師需否持有任何特別資格或學歷;如需要,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規定該等教師須持有指定資格或曾接受相關培訓;

    (二)有否措施提升生涯規劃教育的師資培訓的質素,使其專業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訂立目標、準則及時限等量化指標,用以檢討生涯規劃教育的成效,以免有關的津貼被用於不相關用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4. 涂謹申議員問:


現時,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向社團事務處作出社團註冊申請須提交的資料包括:社團及分支機構的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以及該社團擁有或佔用的地方或處所的地址("登記地址")。據早前報道,有超過1 000個社團的登記地址為學校地址,但若干所有關學校的校長表示對此毫不知情,並擔心有人可能誤會有關社團的運作得到學校認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根據《社團條例》的規定註冊的社團數目為何,並以登記地址的處所所屬類別(例如住宅、商業樓宇、學校)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社團事務主任收到多少個註冊社團已自行解散的通知;

    (三)社團事務主任有否抽樣核實社團註冊申請的資料是否真確;如有,過去5年,核實了多少宗申請;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5年,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社團條例》的規定取消了多少個社團的註冊;

    (五)過去5年,社團事務處有否發現有人在提交社團註冊申請時虛報登記地址的個案;如有,涉及的人數及該等人士有否被檢控;如有,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一般懲罰為何;及

    (六)鑒於社團事務處現時只公開已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社團或其分支機構的名稱和登記地址,社團事務處會否考慮公開更多關於該等社團的註冊資料,例如註冊日期、幹事姓名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5. 李國麟議員問:


近年香港經歷了數次傳染病大型爆發。有醫療專業人員指出,醫務化驗可協助他們盡快找出傳染病的病原體,以便制訂應對疫症的措施及為病人施以有效的治療。他們又指出,近年無論公營或私營的醫務化驗室的工作量均已大增。關於醫務化驗工作的人手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的已註冊醫務化驗師按職級劃分的人數及職責範圍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分別在衞生署、公立醫院、私家醫院及私營化驗所任職的各級醫務化驗師的人數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公立醫院和衞生署進行的醫務化驗總數,以及平均每名化驗師每日處理的化驗數目為何;及

    (四)除了在2016-2017至2018-2019學年增加54個醫務化驗科學學位課程學額外,當局有否計劃進一步增加有關的培訓學額,以應付日益增加的醫務化驗服務需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葉建源議員問:


2015年的《施政報告》指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資助院校")"開辦的社區學院發展迅速,部分院校累積大量財政盈餘。我們要求各院校認真檢討財政狀況,並盡量將盈餘以不同方式回饋學生,例如減學費、向清貧學生提供獎學金或助學金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間資助院校每年(i)由轄下社區學院開辦自資課程而累積的盈餘、(ii)減免學生學費總額,以及(iii)向清貧學生提供獎學金或助學金總額(以表列出);及

    (二)上述《施政報告》所提要求的最新進展及成效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7. 麥美娟議員問: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40星期的女性僱員,可享有10星期的有薪產假,而該段期間的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當於有關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香港女性居民的生育率及分娩人數,並按產婦的年齡、工作狀況(即全職/兼職/非在職/其他)、職業,以及她們的僱主的類別(即公營/私營)列出後者的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鄰近司法管轄區就法定產假日數及產假薪酬的現行規定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公務員目前可享有10星期的全薪產假,該項規定至今已實施了多久,以及過去3年,每年放取產假的公務員人數及有關期間的薪酬開支為何;會否參考該項規定,立法訂明全港的僱主須給予其女性僱員全薪產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葉國謙議員問:


上月28日至本月7日,有一位本港歌手在中環海濱長廊舉行一連9場全港首個4D演唱會。然而,由於演唱會臨時構築物採用的帳篷物料不符合防火規格,消防處沒有發出消防證書,食物環境衞生署因而拒絕就該演唱會批出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臨時牌照")。首場演唱會因而在開始前兩小時取消。有關的主辦機構拆去帳篷後獲發臨時牌照,餘下場次的演唱會得以如期舉行。據悉,消防處在審批臨時牌照期間曾先後10次跟進有關場地的消防安全,並提醒主辦機構須符合的消防安全規定。此外,據悉過去有多項大型露天活動的主辦機構因場地問題及其他因素而到最後一刻才獲發臨時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考慮製作有關申請臨時牌照的"懶人包",內容包括消防安全(例如場地佈置物料的防火規格)、構築物結構安全、電力裝置、環保條例及人流管理等要求,供活動主辦機構和公眾參考;若會,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多名專程遠道而來欣賞首場演唱會的旅客失望而回,當局有否評估該事件對香港旅遊業的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有否採取補救措施;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台灣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去年6月發生造成15人喪生及484人受傷的粉塵爆燃事故,當局有否從該事故中汲取經驗,並就大型公眾娛樂活動引入更嚴格的消防安全規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9. 梁繼昌議員問:


近日有傳媒公開巴拿馬一間律師行的大量機密文件,而部分文件顯示現時香港有3所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院校("資助院校")開設了離岸公司,以進行商業活動。由於該等院校在財務報表中披露離岸公司的資料詳盡程度各有不同,有輿論質疑該等院校有所隱瞞。關於監察資助院校使用公帑及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每所資助院校在過去5年內曾擁有股份的本地及非本地註冊公司的數目分別為何;每間公司的資料(包括公司名稱、成立日期、註冊地點、董事名單、主要業務、主要股東和設立公司的目的),以及有關院校有否在年報和財務報表中披露該等公司的主要資料;如知悉,詳情為何;

    (二)除了審視各資助院校定期呈交的財務報表外,教資會有否透過其他渠道監察各資助院校使用公帑的情況;如有,有關的渠道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教資會現時有否設立機制和制訂指引,以規管資助院校如何運用公帑作投資活動,以及設立公司以從事商業活動的事宜;如有,有關的機制及指引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資助院校未有在其財務報表詳盡交代非本地註冊公司的資料,教資會有否計劃要求該等院校公布有關資料,方便公眾監察;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教資會有否計劃檢討和劃一各資助院校申報從事商業活動的機制,以提高院校管治的透明度;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20. 馮檢基議員問:


按現行規定,首長級公務員如欲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及/或在指定管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取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批准。如他們屬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或同等薪點,管制期為3年。據報,退休剛滿一年的前警務處處長(該職位的薪點等同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最近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以出任某間私人機構一個年薪超過100萬元的策劃顧問職位。鑒於該人在退休前曾表示,"連賣菜都同警察有接觸",故退休後不會考慮從商,而只會考慮以年薪1元到慈善機構打工,因此他的有關申請令公眾側目。此外,有市民質疑該人出任此職位或涉利益輸送及延後利益,並可能會令政府尷尬和損害警隊形象。更有市民質疑該私人機構藉聘用前警務處處長得到某些好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以下因素,以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市民對上述申請表達的質疑、申請人在擔任警務處處長期間接觸過不少敏感資料,以及高層警務工作涉及社會不同範疇;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就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安排適時作出檢討,特別是職權範圍甚廣和工作性質較敏感的高級公務員(例如警務處處長),並訂立更清晰和更嚴謹的規管機制(例如延長管制期及訂明可批准從事的外間工作的種類);及

    (三)會否考慮與即將離職的首長級公務員訂立協議,訂明他們離職後可從事的外間工作的性質,以免他們出任新職位令政府尷尬或損害公務員隊伍的形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1. 陳家洛議員問:


政府將於2017-2018學年起引入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以推行15年免費教育政策。最近有關注少數族裔兒童學習需要的團體向本人反映,他們十分關注政府在推行該政策時,會否同時制訂支援非華語學生學習的相應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政府自行或撥款資助其他機構進行有關非華語學生教育的研究項目的詳情,並以表列出每個項目的(i)名稱、(ii)研究主題、(iii)負責部門/機構、(iv)開始日期、(v)結束日期、(vi)開支總額、(vii)研究結 果、(viii)研究結果公布日期(如不作公布,原因是甚麼,以及(ix)政府如何讓各持份者得悉研究結果並參與討論有關的政策議題);

    (二)政府會否考慮在全面推行15年免費教育政策前,舉辦論壇、研討會或其他公眾參與活動,以收集不同持份者就該政策下對非華語學生學習的支援的意見,從而按有關意見制訂所需支援措施;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三)關於"校本專業支援計劃"下的"大學-學校支援計劃",當局如何監察該計劃的推行,以及採取甚麼標準評估該計劃對錄取非華語學生的幼稚園所提供的支援的成效;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增撥資源,以就完善對非華語學生的支援進行更多研究及推行相關措施(例如向錄取非華語學生的學校及有關教師提供更多資源,以進一步完善非華語學生的學習環境及師資培訓);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22. 胡志偉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今年3月公布,會安排承建商為受食水含鉛超標影響的11個公共租住屋邨("受影響屋邨")進行更換不合規格喉管的工程。承建商會先更換公用地方的喉管("公用喉管"),然後更換住宅單位內的喉管("單位喉管")。房委會又表示,更換喉管工程的實際所需時間,取決於個別屋的樓宇座數和設計、天氣、工人和其他資源分配安排等因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每個受影響屋邨的更換公用喉管工程的進展,包括(i)展開工程的日期、(ii)公用喉管的總長度、(iii)需更換的喉管總長度,以及當中已更換的喉管長度及其佔總長度的百分比、(iv)原先的預計完工日期,及(v)最新的預計完工日期;

    (二)房委會有否與有關承建商就更換公用喉管工程商定完工期限;若有,期限為何,以及未能在期限前完工的罰則為何;若否,房委會如何監察有關工程的進度;

    (三)房委會預計承建商最快何時可展開更換單位喉管工程;就樓宇座數較少及更換公用喉管工程所需時間較短的屋邨,房委會會否要求有關承建商盡早展開更換單位喉管工程;及

    (四)是否知悉,由政府成立獨立的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公布調查結果的確實日期;政府有否計劃對受影響屋邨的居民作出金錢補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局局長

2.《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5/15-16號文件發出)

(ii)胡志偉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5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92/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17日隨立法會CB(3) 598/15-16(01)號文件發出))

3.《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5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93/15-16號文件發出)

(《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17日隨立法會CB(3) 599/15-16(01)號文件發出))

4.《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i)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461/15-16號文件發出)

(ii)譚耀宗議員、黃毓民議員及鄧家彪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472/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7日隨立法會CB(3) 483/15-16(01)號文件發出))

5.《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1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345/15-16號文件發出)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日隨立法會CB(3) 435/15-16(01)號文件發出))

6.《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i)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2/15-16號文件發出)

(ii)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5月12日
隨立法會CB(3) 584/15-16號文件發出)

7.《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6/15-16號文件發出)

8.《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4/15-16號文件發出)

9.《2015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3/15-16號文件發出)

10.《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1.《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

12.《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543/15-16號文件發出)

13.《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3日
隨立法會CB(3) 439/15-16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487/15-16號文件發出)

IV. 政府議案



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3.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4.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5.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梁美芬議員

VII.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2016年3月27日晚上至3月28日凌晨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家人涉嫌違反機場安全檢查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4.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5.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