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29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101號-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
第27號工作報告書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交)

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0/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3.《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張宇人議員問:


較早前,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平機會")代表一位男士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向一間娛樂場所的東主提出訴訟,指該娛樂場所舉辦的"女士之夜"(當中向女顧客收取較男顧客為低的入場費)屬性別歧視。在被告缺席聆訊下,區域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有許多酒吧業人士向本人反映,他們對該判決感到驚訝和失望,他們亦擔心日後採用女士之夜等招徠手法,以開拓女性客源的巿場時,會被控性別歧視。該等人士又指出,他們舉辦女士之夜,只不過為了吸引更多顧客光顧,絕不存在性別歧視的想法。此做法由來已久,亦是世界各地常用的營銷手法。鑒於該宗案件引起社會關注,以及部分輿論質疑平機會是否矯枉過正,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進行公眾諮詢或民意調查,以了解巿民對女士之夜及男士之夜等營銷手法的看法、他們是否認同凡以優惠價格吸引某個性別顧客的營銷手法均屬性別歧視,以及他們是否同意把該等營銷手法豁免於《性別歧視條例》的規管範圍等;如會,諮詢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除了探討公眾的看法外,當局會否主動研究修訂《性別歧視條例》,把酒吧及餐飲服務的經營者舉辦女士之夜或男士之夜等商業推廣行為,豁免於該條例的規管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於2012年7月4日立法會會議上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警方非常重視打擊收債公司的違法收債活動。然而,本人得悉,收債活動對債務人造成滋擾的情況有惡化趨勢,而銀行、財務公司、電訊服務公司、美容服務公司及補習導師僱用收債公司,追收顧客欠款的情況仍然相當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2012年1月起,每年警方接獲市民就收債公司的收債行為造成滋擾而作出的舉報宗數為何;

    (二)政府會否重新考慮接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2年發表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中提出的建議,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以及設立法定發牌制度監管收債公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推出新的執法措施,以遏止收債公司以滋擾手法追討欠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梁志祥議員問: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在2013年提出在天水圍興建一座博物館中央文物貯藏大樓的計劃(下稱"大樓興建計劃"),以便集中貯藏分散在香港各處的博物館藏品,令文物得到更妥善的保護和管理。大樓的設施將會包括新界西北首個大型專題展覽廳,但大樓興建計劃的工程至今仍未動工。此外,民政事務局與藝術界、商界和社區人士合作,於2015年推出"美善之都"社群藝術計劃(下稱"美善之都計劃"),將壁畫、地畫創作及水墨階梯等藝術創作帶進社區,但至今仍沒有該計劃下的藝術創作被帶進元朗及屯門區。關於增加市民欣賞文物及藝術作品機會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大樓興建計劃的最新進展為何;有否評估當局遲遲未設立上述大型專題展覽廳對新界西北居民的影響;

    (二)美善之都計劃將於何時把上述藝術創作帶進元朗及屯門區,以及有關籌備工作的進展及詳情為何;及

    (三)當局如何將藝術文化帶入社區(特別是元朗及屯門區);當局有何新的政策及措施增加市民欣賞文物及藝術館藏的機會,以及提高市民的文化和藝術修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4. 麥美娟議員問:


現時,市民可透過土地註冊處的網上系統或親往其客戶服務中心或查冊中心,使用櫃位和自助查冊終端機進行查冊,以查閱該處備存的《土地登記冊》及已註冊文書副本(統稱"土地紀錄")。據報,今年初有騙徒透過查冊取得一個私人住宅單位業主的個人資料,再使用該等資料偽造身份證;然後冒充該業主放售有關單位,並成功騙取買家支付的訂金。有市民指出,上述個案顯示,公共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可被用作不法行為,損害資料當事人的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有否對濫用土地紀錄內個人資料,以及使用該等資料冒充他人進行樓宇買賣的人提出檢控;如有,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個案的處理程序為何;

    (二)當局會否考慮採取旨在防止各個公共登記册內個人資料被濫用的下列措施:記錄查冊人的個人資料;要求使用櫃位查冊的人確認知悉登記冊的建立目的、使用公共登記冊的限制及濫用所取得資料的後果;要求查冊人士須就擬使用所獲得資料的目的作出聲明;及修訂《土地註冊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訂明濫用有關公共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的人須負上刑責;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其他措施防止各個公共登記册內個人資料被濫用,以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利益;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5. 潘兆平議員問:


為鼓勵工務工程承建商推行工地安全措施,政府自1993年推行安全支付計劃,在工務工程合約中預留款項,以支付承建商進行工地安全工作項目。發展局於去年底發出《發展局工務工程安全管理系統檢討諮詢文件》,就其對現行應用於工務工程合約的安全管理系統所倡議的改善方向,收集建造業持份者的意見。該等方向包括削減建造工料清單中部分工地安全工作項目,以節省開支。此外,行政長官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由於近年建造成本持續上升,數項大型工務工程嚴重超支,政府有必要加強控制工程的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以何種方式收集建造業持份者對上述諮詢文件的意見、受諮詢的組織和機構名稱,以及將於何時公布諮詢結果;

    (二)當局有否評估削減建造工料清單中部分工地安全工作項目,會對工業安全造成甚麼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勞工處發出了無法律約束力的"酷熱環境下工作預防中暑"的指引,建議僱主在酷熱工作場所,為僱員作出預防中暑的特別安排(例如提供通風設備、飲用水及額外休息時間),當局有否研究,在削減工務工程的工地安全工作項目後,當局如何確保承建商會遵守該指引;當局會否考慮立法規定所有僱主,在酷熱工作場所必須為僱員作出提防中暑的特別安排,以確保工作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6. 鍾國斌議員問:


近日有一間小型公司的東主向本人求助,表示在今年3月初收到其電訊服務營辦商(下稱"電訊商")的來電知會,他的公司的長途電話線路遭人"勾線"。他遂按電訊商的建議把電話線路加密,以防止同類情況再發生。然而,他其後收到的3月份電話費帳單顯示,應付帳由慣常的560元飈升至近4萬元,當中大部分收費與他的公司從未撥打的長途電話有關。儘管有關電訊商已證實該公司的長途電話線路曾遭人"勾線",但仍要求該公司如數繳費,否則便會終止該公司的通訊服務。該名東主分別向消費者委員會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下稱"通訊局")求助,但前者表示不接受商業機構就其購買的貨品及服務作出的投訴,而後者則表示不處理只涉及金錢糾紛的投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通訊局接獲商業機構對電訊商作出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內容提供分項數字,以及該類投訴的數目有否上升趨勢;在該等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涉及電訊商對曾遭人勾線的商業機構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二)現時除了法院外,有哪些法定機構可處理商業機構就其購買的貨品及服務作出的投訴;及

    (三)是否知悉通訊局會否與電訊商商討,研究制訂保障客戶權益的措施,例如當電訊商察覺到客戶的電話帳戶有可疑撥打紀錄時,即時向客戶作出查詢甚至暫停有關服務、設定長途電話帳戶撥打次數上限,以及加入確認客戶身份的程序,以減少電訊商與客戶就通訊服務費用發生爭拗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梁君彥議員問:


《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修訂規例》")已於2010年7月1日生效。《修訂規例》推行營養資料標籤制度,而該制度涵蓋在食物標籤上的營養標籤和營養聲稱兩類營養資料。由2010年7月1日起,大部分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營養表的標籤,但銷量在一年內不超過30 000件的食物可獲豁免("獲豁免食物")。然而,獲豁免食物的包裝須加上特定標貼,以表明其豁免資格,而豁免享有人不得在標籤上或任何宣傳品中就該等食物作出營養聲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2010年7月1日至今:
  • (一)當局就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成分與營養標籤的資料是否相符進行主動抽驗的次數;當中發現的違例個案的數目,以及法庭對被定罪的有關人士施加的一般懲罰為何;

    (二)當局接獲涉及食物營養成分與營養標籤的資料不符的投訴宗數;當局如何跟進該等個案,以及有關的詳情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就獲豁免食物的標籤有否違反不得載有營養聲稱的規定進行抽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李卓人議員問:


政府正研究在中環及其鄰近地區推行電子道路收費先導計劃。然而,有不少司機向本人反映,指該計劃對紓緩中區交通擠塞問題的效用不大,因為違例泊車才是問題的主要原因。雖然當局一直強調會就中區違例泊車的情況加強執法,但有傳媒在今年2月中連續多日觀察後發現,於繁忙時間有過百部車輛在中區一帶道路違例停泊,而部分車輛是政府高官使用的座駕。此外,有民間團體在本年3月中於中區畢打街及遮打道進行3天的觀察後發現,違例泊車及在不當地方上落客貨的問題非常嚴重。該民間團體在該兩條道路錄得共1 617架次違例停泊,但同期只錄得警員作出執法行動(例如向違例泊車的司機作出勸諭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13次(即違例停泊與執法行動的比例為124:1)。此外,該民間團體在3月11日適逢舉行的"港島總區交通日",於上述兩條道路錄得共1 226架次違例停泊,卻只見到警員作出6次執法行動(即違例停泊與執法行動的比例為204:1)。有市民因此認為當局所謂"加強執法"只是虛應故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以身作則,制訂有效措施杜絕政府車輛在中區違例停泊的情況,以紓緩中區的交通擠塞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及

    (二)當局會否重新檢視其打擊中區違例泊車的政策,並加強執法,以有效管理該區的交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陳恒鑌議員問:


據報,剛過去的4月打破過去55年來最潮濕4月份的紀錄,而潮濕的環境有利於蠓的繁殖。蠓是較蚊細小的昆蟲並通常結隊出現,因此被叮咬者往往身上有數十處地方出現紅腫。此外,據悉蠓與蚊一樣能傳染疾病。曾有外國個案顯示,蠓的唾液有機會誘發被叮咬者的過敏反應,情況嚴重者會出現休克甚至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個月的每個月,以及過去3年的每年,當局接獲有關蠓患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蠓傳播傳染病(例如登革熱、日本腦炎、寨卡病毒等)的情況備存紀錄;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目前市場上有各種捕蠓貼紙出售,當局有否於公共場所中使用捕蠓貼紙;有否對各個品牌及各種類別的捕蠓貼紙的成效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於短期內制訂應對蠓患的預防措施,並制訂應對蠓患的中長期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陳志全議員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委員長")在上月17至19日訪港,出席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及其他活動。警方以反恐保安行動級別制訂委員長及其他國家政要訪港期間的保安安排。除了在委員長下榻的君悅酒店及高峰論壇舉行的地點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一帶,以及在委員長一行途經的多個地點設立保安區外,更在該等地點派駐大量警力作嚴密監察和禁止人群聚集,又封閉多條路和實施臨時交通安排。有公眾人士認為有關的保安安排不單勞民傷財,亦影響到他們的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上述保安行動中,警方使用的水馬、鐵馬和車輛,以及執勤的警務人員和警犬的數目分別為何;在保安行動中提供協助的其他政府部門人員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其所屬的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二)警方決定有關保安區範圍大小的法理依據為何;鑒於有市民質疑保安區的範圍過大,警方有否就該等質疑作出回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委員長訪港期間的保安級別高於過往國家領導人訪港期間的保安級別,警方以反恐保安行動級別制訂前者的保安安排的原因;

    (四)鑒於有意見認為,警方於委員長訪港期間在告士打道花園、菲林明道花園及港灣道花園劃定可進行示威的公眾活動區("示威區"),不單被雙重水馬包圍,亦遠離委員長下榻的酒店,因此公眾無法直接向委員長表達訴求,當局有否評估警方在該等地點劃定示威區的做法有否剝奪公眾表達言論、集會及示威的自由;及

    (五)鑒於施工中的中環灣仔繞道工程及港鐵沙田至中環線工程在委員長訪港期間應警方要求停工4日,當局是否知悉因停工而收入減少的工人數目;工程停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何,而有關的損失需否由公帑支付?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姚思榮議員問:


在1999年,政府與華特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成立一間合營公司 - 香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以興建和營辦香港迪士尼樂園("香港迪士尼")。香港迪士尼於本年4月裁員,屬2005年開業以來首次,因此引起公眾關注。據悉被裁人數接近100,而裁員原因與香港迪士尼的業績欠佳有關。根據政府於1999年的評估,香港迪士尼會在40年間為香港帶來1,480億元的淨經濟收益,在啟用的第一年會直接及間接創造約18 400個就業機會,並在20年內增加至35 800個。然而,在2015-2016財政年度,香港迪士尼的全職及兼職僱員人數分別只有約5 300及2 500,與上述評估落差甚大。有市民指出,香港迪士尼是政府主導和投資興建的項目,目的是帶動經濟發展及創造就業,有別於其他的旅遊項目,而裁員行動顯示迪士尼公司在香港市場的發展路向已發生變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事前是否知悉裁員行動;若知悉,政府對裁員的取態為何;若否,政府作為合營公司大股東(佔52%的股權),有否了解事前未獲通知裁員的原因;

    (二)有否評估裁員行動是否反映迪士尼公司有意縮減在香港迪士尼的投資,以及該公司有否打算擱置規劃中的香港迪士尼第二期發展計劃;及

    (三)鑒於上海迪士尼樂園將於本月16日開幕,而據報內地掀起了一股購票熱潮,反觀香港迪士尼已有10年歷史,而且面積較細,政府是否知悉香港迪士尼有何措施應對上海迪士尼樂園帶來的挑戰,以及有何長遠發展計劃,以保持競爭力及吸引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2. 何俊仁議員問:


關於路政署處理在新界鄉郊地區安裝路燈的申請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路政署接獲上述的申請數目,以及截至本年3月底處理中的申請數目為何,並按有關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路政署有沒有就接納上述申請的數目設定配額;若有,過去5年每年的配額為何;

    (三)過去3年,路政署有否就如何加快處理上述申請進行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路政署有否就處理申請的時間制訂服務承諾;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路政署會否在鄉郊地區安裝應用太陽能的路燈;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張超雄議員問:


過去多年,當局不時邀請非牟利機構提交營運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支援服務中心")的建議書。有關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採用若干準則審批該等建議書。該等準則包括申請機構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服務的經驗、過往表現、組織支援、服務網路,以及與其他團體合作的能力。本人近日得悉,評審委員會去年沒有把葵青區支援服務中心的服務合約,批予一個富經驗(已在該區提供有關服務逾10年)、具良好聲譽及服務質素獲好評的非牟利機構,反而把服務合約批予一個當時只得3個月服務經驗的非牟利機構。有部分社會福利界人士對該項結果感到不解,並認為審批準則欠缺透明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評審委員會現時採用哪些準則,審批非牟利機構就營運支援服務中心提交的建議書,以及當中是否包括相關的服務經驗和表現;如有包括,所佔比重為何;如不包括,原因為何;

    (二)為何當局把葵青區支援服務中心的服務合約批予一間經驗尚淺及未有往績顯示服務質素良好的非牟利機構;

    (三)自葵青區支援服務中心於去年6月啟用至今,當局有否就有關的非牟利機構的服務表現進行監察;如有,詳情為何;當局是否知悉該機構提供的各項服務(例如中英文班、課後輔導班、融入社區活動,以及諮詢、輔導、轉介、傳譯及翻譯等服務)至今的開支分別為何;

    (四)鑒於有社會福利界人士質疑現時營運葵青區支援服務中心的非牟利機構之所以獲批服務合約,主要原因是與內地相關機構關係密切,當局有否就該項質疑作出回應;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鑒於民政事務局將於本年第三季展開新一輪為內地來港定居未滿7年的人士及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支援服務的鄰里互助計劃,並正就此進行招標工作,有關的審批準則的詳情,以及每項準則所佔比重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黃碧雲議員問:


《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規例》")第4條訂明,任何人不得售賣含有除害劑殘餘的食物供人食用,但如有關除害劑的殘餘濃度不超過《規例》附表1第1部("第1部")就該食物指明的該種除害劑最高殘餘限量,則不在此限。據悉,第1部沒有涵蓋一些國際間不普遍但本地較常食用的食物(例如油麥菜、白蘿蔔、蓮藕和豆芽)。本年1月,申訴專員公署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不當處理有關食物安全的投訴發表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指出,食環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曾錯誤把油麥菜歸類為第1部所涵蓋的"葉用萵苣"類別蔬菜,並已把油麥菜重新歸類為第1部沒有涵蓋的"葉菜類蔬菜"。中心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根據中心現時對蔬果的分類,油麥菜和白蘿蔔分別屬於'葉菜類蔬菜'和'根菜類和薯芋類蔬菜'。就沒有制定最高殘餘限量的本地特色食品,在檢測到除害劑殘餘時,中心會根據法例規定,採用風險評估以斷定食用有關食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中心是否在上述調查報告發表後,才把油麥菜和白蘿蔔重新歸類/歸類至"葉菜類蔬菜"和"根菜類和薯芋類蔬菜";若然,中心將蔬菜重新歸類/歸類的手續和程序的詳情為何;

    (二)中心現時把蓮藕和豆芽歸類哪些類別的蔬菜,以及第1部有否涵蓋該等類別的蔬菜;

    (三)目前有多少種本地特色食品未納入第1部,以及每種食物的名稱;及

    (四)第1部所涵蓋的360種除害劑,屬高毒性的除害劑的數目和名稱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林大輝議員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委員長")上月來港視察3天。委員長抵港時以"看、聽、講"來概括此行的目的。委員長出席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並發表演講。他又參觀了科學園、安老服務中心和資助房屋項目,並與各界人士會面,當中包括4名泛民主派("泛民")立法會議員。據報,這是自香港回歸以來,首次有國家領導人單獨與泛民議員對話。委員長在港發表講話時提及,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之一,沒有任何違法者可以憑借任何理由逃避法律制裁。他希望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嚴明執法,絕不能姑息縱容違法行為。他並寄語港人要堅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如果拋棄了,香港"必爛無疑",而"自決"和"港獨"不會成事。他又形容,大家是坐在一條船上,"香港好,大家都好,香港亂了,大家跟着一起買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委員長視察的目的是否已達;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委員長是次訪港有否提升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民望,以及增加市民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信任;若有評估,結果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評估委員長與10位本會議員的會面,是否有助於改善行政立法關係;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為何沒有安排委員長到大學參觀,並與大學生會面,以了解時下年輕人的訴求;

    (五)為何沒有安排委員長到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板間房、籠屋等地方視察,以了解草根階層人士的住屋現況;

    (六)為何沒有安排委員長到旺角視察,並向他簡介今年農曆年初二凌晨在旺角發生的暴亂的始末和成因;

    (七)為何沒有安排委員長到上水視察,以實地了解水貨活動對當區居民造成的滋擾、 "限奶令"(即每名16歲或以上人士每24小時計只可攜帶淨重不超過1.8公斤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的規定)的實施成效,以及香港居民和內地居民的矛盾因水貨活動而日增的問題;

    (八)會否因應委員長的說話,對鼓吹香港獨立("港獨")的人士嚴明執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有否制訂針對性政策,以遏止和防止港獨言論蔓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有否向委員長匯報香港各界對政制改革的意見,以及建議何時可重新推動政制改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一)有否收到情報,有人於委員長訪港期間意圖搗亂,並做出破壞委員長訪港之行或傷害委員長的行為;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6. 梁家騮議員問:


當局於本年4月20日就本人有關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人員而設的國情研習班("國情班")的質詢作出回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上述回覆顯示國情班的課程內容包括內地學者及官員講授國家不同範疇的制度及政策,例如醫療體制改革,以及到內地醫療機構參觀及訪問,而參加是次國情班的初級醫生的主要職責是前線臨床工作,當局是否知悉參加國情班對該等初級醫生的臨床工作有何裨益;鑒於他們來自不同專科,如此屬一般性質的參觀和交流課程,如何能有效提升他們的專業水平;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是否希望藉國情班為初級醫生提供行政培訓;若然,該局為何不推薦初級醫生參加"管理101"等恆常供醫護人員參加的基礎行政培訓課程,卻選擇國情班,以及在過去5年,醫管局的初級醫生獲推薦參加國情班以外的行政培訓課程為何;

    (三)鑒於當局在回覆中列出新加坡衞生部、加拿大病童醫院、澳洲醫療服務標準委員會、國際醫療品質協會、國際醫院聯會、新加坡的醫療資訊及管理系統協會、海外及本地大學、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及不同專科學會等機構是醫管局近年的培訓伙伴及進行交流活動的機構,但舉辦國情班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機構,而其運作性質與上述醫療衞生機構完全不同,當局是否知悉醫管局以何準則決定接受此等官方政治機構提供的員工培訓資助,以及過去5年醫管局有否接受其他政治機構提供的贊助;及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有關醫生獲准在參加為期一週的國情班期間放取特別有薪研習假期,而該等假期不會從他們可享有的有薪研習假期總日數("總假期日數")扣除,但初級醫生應考專科資格考試每次只可獲批最多1.5天有薪研習假期,而他們參加其他學術交流活動或進修課程獲批放取的研習假期亦須從總假期日數中扣除,當局是否知悉為何初級醫生參加跟臨床工作無直接關係的國情班可獲特殊處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涂謹申議員問:


關於內地訪客在港犯罪的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內地訪客因在港涉嫌犯罪而被拘捕和檢控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所涉罪行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被判入獄的內地訪客人數,並按他們被判處的刑期(即(i)1年或以下、(ii)1年以上至3年、(iii)3年以上至10年,以及(iv)10年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5年,有多少名內地訪客棄保潛逃;警方有何措施使該等人士回港接受調查或審訊,以及有否就該等案件尋求內地部門的協助;若有,程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棄保潛逃的內地訪客的資料會否載入出入境管制系統的監察名單;若會,該名單的最新人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8. 郭偉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5年,每年本港各行業及職業的就業人數,以及名義工資指數、實質工資指數及就業人士名義平均薪金指數(以2004年第1季為基期,即2004年第1季=100)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謝偉俊議員問:


在菲律賓因販毒罪成而判囚40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張泰安先生("張先生")於上月14日死於菲律賓獄中。張父向傳媒表示對其子的死因有懷疑。他又指出,過往多年,英國大使館及張先生的義務律師多番聯絡及協助其子,但直至菲律賓當局公布張先生死訊,才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官員聯絡張父,而國家外交部從來沒有與他接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因應張先生客死異鄉並懷疑死於非命一事,檢討並增加對同案另一名被囚港人鄧龍威先生("鄧先生")提供的援助,特別就其苦候上訴(有鑒於菲律賓司法部據報要求他先繳付50萬披索罰款,才會處理其上訴申請,以及要求他自費聘請翻譯)的情況,促請國家外交部提供適切法律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檢討何以一如張父所指,政府及國家外交部過去多年向張先生提供的援助竟少於英國大使館提供的;如有檢討,詳情為何,以及會否根據檢討結果改善對鄧先生及其他正被菲律賓當局長期囚禁港人的援助;如沒有檢討,原因為何;

    (三)現時有多少名正長期在菲律賓服刑的港人,已根據兩地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申請回港繼續服刑;他們的年齡、服刑年期、提出申請日期及申請處理進度為何;政府曾否透過國家外交部,要求菲律賓當局加快處理該等申請,以及當中遇到哪些困難;

    (四)自《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於1997年生效至今,有多少名在外地服刑港人被移返本港繼續服刑;

    (五)除在菲律賓服刑的港人外,現時有多少名在已與本港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議地區或國家服刑的港人,已申請返港繼續服刑;及

    (六)鑒於政府曾基於上述長期在菲律賓被囚人士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證,決定拒絕在"$6,000計劃"(即政府於2011年向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次性發放6,000港元的計劃)下向他們發放該筆款項,而本人多次向保安局爭取亦不得要領,惟據報鄧先生為免張先生的遺體被棄置地上,將自己的食用錢用於安排擔架暫放遺體,政府會否覆檢該決定是否合理,並重新研究酌情向這些身在異鄉而有迫切財政困難香港永久性居民發放6,000港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0.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今年的4月是過去55年來最潮濕的4月份,而潮濕的環境有利於蠓的繁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多個人造草足球場及公園近日發現大量蠓。據悉,雌蠓在吸血時分泌的唾液,會令皮膚紅腫痕癢或引發過敏反應,更可能含有病毒和寄生蟲等致病源。由於外國曾有人因蠓叮咬引發過敏性休克而死亡的個案,有市民認為政府應積極防治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由本年1月至5月,市民因被蠓叮咬後不適而求診的個案宗數;若知悉,宗數為何,以及該數目與去年同期的數目如何比較;

    (二)鑒於當局現時推行深化登革熱病媒監察計劃,在選定地點監察白紋伊蚊的分布情況,當局會否考慮實施針對蠓的監察計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會否進行大型滅蠓運動;若會,詳情為何,包括會使用哪些種類的滅蟲噴劑;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加強公眾教育工作,向市民宣傳如何預防被蠓叮咬;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馮檢基議員問:


英國政府於本年初宣布,將於兩年後向飲品製造商徵收糖稅,以期降低各類飲品的含糖量,從而紓緩兒童的癡肥問題。擬議糖稅的水平會按含糖量分兩級:每100毫升含糖5克以上的飲品每件徵收6便士(約港幣7毫)稅款;每100毫升含糖8克以上的飲品則徵收8便士(約港幣9毫)稅款。英國政府會把糖稅收入(估計每年約為5億2千萬英鎊)用於資助學校舉辦體育活動。此外,美國政府早前公布會改革預先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籤制度,包括規定食品標籤須加上"添加糖"含量及其佔世界衞生組織("世衞")建議每日最高攝取量的百分比等資料,以加強國民對食品含糖量的認知。另外,世衞就兒童肥胖問題於本年初發表報告,呼籲各國政府限制不健康食品的市場營銷手法,以及對含糖飲料額外徵稅,以紓緩兒童肥胖問題。然而,本港已成立一年多的降低食物中鹽和糖委員會("委員會")卻仍停留在以業界自願參與和自律的方式,並建議就預先包裝食品推行自願性標籤制度,以提供食品的簡便鹽糖資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委員會至今的具體工作成果為何;委員會為降低食物中的鹽和糖而將採取的策略和方法的詳情;有否評估只採取業界自願參與和自律的方式,能否有效降低食物中鹽和糖含量,以及防止市民攝取過量的鹽和糖;若有,結果為何;

    (二)當局會否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和世衞的上述措施和建議,採用更有效的方式(包括立法和徵稅)規管食物及飲料中的鹽和糖含量,阻止不健康的食品和飲料流入市場;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引入新措施和方法以推動健康飲食,例如(i)禁止電視台在兒童節目時段和"合家歡時段"內播放不健康食品和飲料的廣告、(ii)對於會損害兒童健康的食品和飲料,禁止有關的營銷活動、(iii)鼓勵和研究從餐廳/快餐店及食物各個生產環節着手,發展低糖和低鹽的食物配方、(iv)在公眾地方(包括本人多次向政府提出的公共屋邨範圍內的公園及遊樂場)設置更多飲水機,以及(v)限制在公眾地方的自動售賣機販賣不健康食品和飲料等;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 陳家洛議員問:


本年8月1日起,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5間收費博物館的常設展覽將會免費開放予公眾人士;另有兩間博物館的常設展覽會免費開放予全日制學生。關於康文署轄下各間博物館("博物館")的運作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每間博物館的運作開支,並按開支項目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每年每間博物館的人手編制,並按職系及職級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當局會否在上述博物館免費開放安排實施一段時間後,就該項安排的影響和成效進行檢討,並根據檢討結果考慮免費開放更多博物館的常設展覽予公眾人士;若會,檢討工作的詳細計劃和時間表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3日
隨立法會CB(3) 439/15-16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22日及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487/15-16CB(3) 652/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5月31日隨立法會CB(3) 653/15-16(01)號文件發出))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涂謹申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 672/15-16號文件發出)

(《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6月7日隨立法會CB(3) 676/15-16(01)號文件發出))

IV. 政府議案



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3.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4.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5.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6.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6年5月4日訂立的《2016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6年5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91/15-16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謝偉銓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1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修訂附表)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6月29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1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商船(安全)(遇險訊號及避碰)(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53號法律公告);

(b)《2016年商船(安全)(運載貨物)(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54號法律公告);

(c)《商船(安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55號法律公告);及

(d)《2016年商船(安全)(高速船)(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56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6月29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1號法律公告);及

(b)《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俄羅斯聯邦)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2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6日的會議。

4.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道路交通(泊車)(認可卡)(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3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6日的會議。

5.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4號法律公告);及

(b)《2016年公職指明(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8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13日的會議。

6.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7.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梁美芬議員

VII.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2016年3月27日晚上至3月28日凌晨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家人涉嫌違反機場安全檢查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3.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4.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VIII. 請求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黃毓民議員提出的請求已載列於2016年6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4/15-16號文件內。

IX. 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