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31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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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道路交通(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 | 1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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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102號 | -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15-16年報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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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103號 | - | 投資者教育中心
2015-16年報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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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15-16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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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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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保安局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內地官員販賣單程證的情況,以及有關個案對單程證申請的審批有何影響;若有,詳情為何;根據當局的估計,自回歸以來有多少名內地人從內地官員購得單程證後來港定居,以及當中有多少人現時已取得香港居留權;保安局將如何處理這些個案,以及會否取消有關人士的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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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估計自回歸以來,有多少名內地人弄虛作假取得批准來港定居;該等人士當中,有多少人正被當局調查,並有多少人被證實弄虛作假,因而在被取消香港居留權後遣送離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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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應採取甚麼措施杜絕販賣單程證? |
(一) | 鑒於原居民在5年限制轉讓期內,在繳付按折扣因子計算的土地補價後,或在該限制期過後免繳土地補價,可轉讓以建屋牌照或換地方式批建丁屋的業權,而有市民指出此安排變相鼓勵原居民轉讓丁屋業權圖利,有違丁屋政策原意,當局會否規定原居民出讓該等丁屋時須繳付十足土地補價,以降低轉讓丁屋業權的誘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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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意見認為原居民在丁屋落成後不久轉讓丁屋業權圖利,有違丁屋供原居民自住的政策原意,當局會否考慮禁止原居民在某期限內轉讓以任何方式批建丁屋的業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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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制訂打擊套丁活動的措施,包括會否恢復2007年以前的做法,規定申請建造丁屋的原居民須作出法定聲明,保證他從未就其丁屋權益或申請丁屋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機制實行至今,公屋租金整體累計升幅為何;該數字分別與同期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以及實質工資的累計升幅如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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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意見指機制沒有顧及公屋租戶的負擔能力,因為它沒有考慮多項相關因素(例如通脹率、住戶家庭收入數據滯後,以及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的調整),當局有否評估該等意見是否有理據;如有評估,詳情為何;有否評估機制單純根據租戶家庭收入變動計算租金調幅的做法,是否有不足之處;如有評估而結果如此,當局會否盡快就機制進行檢討;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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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報道指當局稍後會按機制,根據最新的公屋租戶家庭收入資料把公屋租金上調一成,但近半年來香港的經濟逐漸轉差,以致部分基層租戶的生計受到影響,當局會否考慮提供紓困措施(例如寬免公屋租金),以減輕基層租戶的生活壓力? |
(一) | 過去3年,零售業及相關行業(包括旅遊、進出口貿易、物流、商品批發等)對本地生產總值、經濟增長、就業人數及人均收入等方面的貢獻為何;當局有否研究及分析,零售業銷貨額在過去14個月持續下跌如何影響零售業及相關行業的貢獻;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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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了在本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出推動旅遊業的措施,以及若干紓困和稅務減免的措施外,當局有否考慮及研究推出新計劃和措施,直接拉動本地內部需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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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在訪港旅遊業放緩之前,當局表示會不時檢討本港的旅遊及配套設施是否足夠,而社會亦有強烈聲音要求政府盡快增加和改善相關設施和服務,以應付旅遊業發展所需,當局會否繼續進行有關的檢討,以及會否在現階段進行改善工作,為旅遊業未來復蘇作好準備;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根據各專營巴士公司或其控權公司最近公布的業績,獨立評估各巴士公司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回報率,以及有關公司有否採取某些財務安排,以降低帳面上的回報率;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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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各專營巴士公司今年分別須把多少款項撥入"回饋乘客數額";當局會否要求相關專營巴士公司在回饋乘客的安排上,直接調低票價,而非推出一些巧立名目、覆蓋範圍少而且限制多(例如須結合其他推廣計劃才可享用)的優惠;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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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專線小巴及的士)的營運商去年是否受惠於低企的燃油開支而獲得可觀利潤;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會否要求相關營運商調低票價以回饋乘客,或將部分盈利撥入備用帳目或成立基金,以紓緩日後的加價壓力;若會,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中策組進行上述民調的目的和作用為何;政府就該項民調的結果所採取的跟進措施及制訂的政策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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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中策組由本屆政府的任期開始至今,已進行的民調的詳情,包括數目、主題、方式,以及所涉人手和開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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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中策組依據甚麼程序,決定是否就某項主題進行民調;現時哪些政府內部人員可以閱覽該等民調的結果? |
(一) | 會否在委聘顧問專家進行上述的可行性研究前,先向立法會匯報在首輪公眾參與活動期間收到的意見及就該等意見所作的分析;如會,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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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在實施收費計劃後,將一部分的收費收入用於補貼行走中區的公共車輛(例如專營巴士及公共小巴),以降低票價並吸引更多市民使用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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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在實施收費計劃時,給予收費區內的居民、學校及非牟利團體使用的車輛豁免收費;如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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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於去年就擬定收費計劃中收費區範圍及收費水平所進行的工作的進展及內容為何,以及在未來12個月的有關工作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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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推行遏止車輛數目增長的措施,以期從源頭紓緩交通網絡不勝負荷的情況? |
(一) | 是否知悉,由2012年4月至今,(i)每年在殯儀館出殯的死者人數及其佔該年去世人數的百分比,以及(ii)殯儀館靈堂平均每年的使用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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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由2012年4月至今,殯儀館每年各項服務的平均收費,以及每年向特定羣體提供的廉價殯儀服務的次數和平均每次的收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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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2000年至今,當局有否定期就殯儀館服務的水平、收費及使用人次等進行檢討;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最近一次檢討於何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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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殯儀館的營辦商有否協助推動綠色殯葬;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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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就殯儀館未來的營運模式及發展方向(例如搬遷或重置殯儀館)制訂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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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市民批評,營運權費間接推高了殯儀館的殯儀服務收費,當局會否在明年批出新營運合約時下調營運權費,並訂定殯儀服務收費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由康文署、房屋署及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兒童遊樂場中,設有獨立的(i)滑梯、(ii)鞦韆及(iii)攀爬架的遊樂場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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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全港有多少個兒童遊樂場分別設有高度為(i)2米至3米以下、(ii)3米至4米以下,以及(iii)4米或上的獨立滑梯,並按兒童遊樂場的地點及管理部門/機構列出分項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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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在今年2月24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指出,會就兒童遊樂場的設計及設施諮詢相關團體及區議會,當局是否已作出該項諮詢;如是,當局收集到關於遊樂場設施的特色、玩樂趣味及體驗的意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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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改善兒童遊樂場的設計及設施進行專項研究及檢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研究及檢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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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不少海外地方(例如美國、台灣及日本)在公園或遊樂場內設置大型而且具趣味和特色的獨立滑梯,吸引到很多父母帶同子女專程前往玩耍,當局會否參考有關做法,在本港各區的兒童遊樂場引入新穎設計的獨立滑梯? |
(一) |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2015-2016年度至2020-2021年度每年建造/將會建造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i)每平方呎建築樓面面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以及(i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行政成本(以下表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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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委會在2016-2017年度至2020-2021年度每年建造/將會建造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i)每平方呎建築樓面面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以及(i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行政成本(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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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香港房屋協會在2015-2016年度至2020-2021年度每年建造/將會建造的資助出售單位(i)每平方呎建築樓面面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以及(i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行政成本(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 |
(一) | 過去5個及本學年,每年平均每日有多少名學童跨境到香港上學,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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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預計在未來3個學年,每年平均每日會有多少名學童跨境到香港上學,並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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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家長反映,現時出入境管制站內供跨境學童使用的出入境檢查通道不足,而且經常有水貨活動造成阻塞,以致北區在下午放學時段交通擠塞問題尤為嚴重,當局是否知悉有關情況,以及有否採取措施解決該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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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現時與跨境學童相關的出入境設施及配套服務(例如跨境校巴服務)是否已飽和;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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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有何新措施應對跨境學童逐年遞增的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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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與內地當局合作,協助本港的辦學團體在內地開辦學校,供港籍學童選擇入讀;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更換工程的最新進度,包括(i)已完成工程、(ii)正進行工程、(iii)未進行工程但已批出工程合約,以及(iv)仍未就工程進行招標的屋邨名稱(以表列出),以及當中獲批出合約的承辦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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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決定進行更換工程前,房署有否諮詢公屋居民,以了解他們的實際需要,並在設計新晾衣架時配合不同屋邨的外牆空間,以及從居民角度出發,提供最實用的新設計;若有諮詢,以表列出房署曾進行諮詢的屋邨名稱、每個該等屋邨有多少名居民和哪些居民組織(如有)獲諮詢,以及有關諮詢活動的舉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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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房署至今接獲多少宗關於晾衣架設計的投訴、已就多少宗投訴作出跟進,以及跟進工作的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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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房署會否暫停進行更換工程,以便就晾衣架的設計(重新)諮詢公屋居民,並按諮詢結果改善晾衣架的設計後,才恢復進行餘下的工程? |
(一) | 鑒於《奶業規例》(第132AQ章)第13條訂明,奶類或奶類飲品在待售期間須保持在10℃或以下,但該溫度要求與4℃溫度標準不同,零售商店把奶類和奶類飲品保存在4℃至10℃,是否已符合所有法例規定;若是,理據為何,以及當局會否修訂《奶業規例》第13條,把該溫度要求與4℃溫度標準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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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就待售奶類或奶類飲品的保存是否符合《奶業規例》第13條所訂溫度要求採取執法行動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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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就各類容易變壞食物的保質期進行研究,包括(i)分別保存在4℃至10℃和0℃至低於4℃的該類食物,在保質期方面如何比較,以及(ii)保存在4℃至10℃的該類食物,在"此日期前食用"標籤所載日期前的細菌數量會否超過有關的食用安全標準所訂的數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就此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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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計劃就奶類製品以外的容易變壞食物(包括三文治及壽司)的冷藏溫度訂立法定要求;若有計劃,擬議的溫度要求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就此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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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何措施確保零售商店內用於保存容易變壞食物的冷藏裝置的溫度經常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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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食安中心一直只在進口及本地生產層面抽取奶類製品及冰凍甜點樣本進行微生物化驗,食安中心會否考慮在零售層面抽取該類食物樣本進行化驗,以確保它們符合食物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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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在今年1月發表一項"商用雪櫃普查"的結果發現,在巡查的640間零售商店內逾8 500部陳列式雪櫃中,超過一半屬無門設計,而且絕大部分無門雪櫃(94%)溫度高於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建議的5℃,而雪櫃內個別位置更錄得高達11.4℃,食安中心有否定期派員到便利店、超級市場等零售商店量度其陳列式雪櫃的溫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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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零售商店目前普遍依賴商用雪櫃附設的電子溫度計監測雪櫃內溫度,但雪櫃內不同的位置的溫度可能會有差異,當局會否訂立監測溫度指引,以確保零售商店在合乎標準的溫度下冷藏食物,以及向零售商店建議安全及可靠的監測溫度方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2013年,上述3類人口及當中持有專上教育學歷人士的就業數據(包括失業人口、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及就業不足人口的數字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年齡組別分別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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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3年,上述3類人口中持有專上教育學歷人士的職業及每月就業收入的分布數字分別為何,並按(i)非學位持有人及(ii)學位持有人分別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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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新政策協助視障人士及其他殘疾人士就業,以改善他們的貧窮情況及生活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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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按年齡組別劃分的__________人口的就業數據
表二:持有專上教育學歷(非學位/學位)人士的職業和每月就業收入的分布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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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是否知悉,過去3年,公署接獲的外洩事故通報所涉個人資料的詳情(包括資料的性質,以及有否涉及信用卡的資料),以及有關的資料使用者有否因該等事故而須向資料當事人作出任何賠償;若有,相關數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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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資料使用者向公署通報外洩事故只屬自願性質,當局有否研究將通報訂為強制性的法律責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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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隨着科技不斷發展,而各行各業的機構及企業所處理的個人資料數量越來越多,當局是否知悉,公署有否進行宣傳和推廣活動,以期各機構及企業更重視保護個人資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有商界人士指出,部分中小型企業("中小企")抵禦網絡攻擊的能力薄弱,當局有否特別措施幫助中小企抵禦網絡攻擊,以免系統內的個人資料外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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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保險業人士預期上述保險產品的需求將日益增加,而有關的核保及理賠人員需具備電腦系統、網絡保安及保險等相關的專業知識,以調查網絡安全漏洞、鑑定損失數字及提出改善建議等,當局有否評估目前保險業有否足夠具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才;若有評估而結果為足夠,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不足夠,當局會推行甚麼措施,協助保險業提升有關的人力資源? |
(一) | 鑒於政府於2014年2月表示當繞道通車後,從中環前往北角東區走廊的車程只需約5分鐘,但現時繞道未能如期在2017年完工及繞道通車時的全港車輛數目預料會高於原先的估計,政府有否重新評估上述車程所需時間;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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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據當局的最新估計,在繞道通車後的首5年,(i)繞道的車流量及其佔繞道的設計容車量的百分比、(ii)中區各條主要道路因繞道通車而減少的車流量,以及(iii)繞道對紓緩中區交通擠塞的效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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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運輸署署長於本年3月8日於報章刊登的一篇文章中表示,過去的研究已指出,繞道對紓緩中區非主要幹道(例如皇后大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交通擠塞並沒有直接幫助,屆時仍然會有大量需要進入中區的車輛使用該等道路,因此當局預期有關地點的交通擠塞不會有太大改善,上述研究的詳情,以及支持上述結論的數據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屯門、元朗、天水圍、粉嶺、上水及大埔的居民的收入中位數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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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年(i)分別由西鐵線屯門站、天水圍站及元朗站往紅磡站,以及(ii)分別由東鐵線上水站、粉嶺站及大埔墟站往紅磡站的八達通票價,以及票價按年增加的百分比及金額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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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西鐵線的營運支出、票價收入,以及港鐵公司在西鐵沿線發展物業所得的收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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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有何措施協助新界西居民解決鐵路票價高企引致他們的交通費支出龐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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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評論指出,港鐵票價調整機制未有考慮港鐵公司來自物業發展權的持續收益,而多年來港鐵公司在賺取巨額利潤的情況下仍多次增加票價,政府會否盡快檢討該機制,並考慮把港鐵公司的物業收益列為調整票價的考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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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新界西在未來10年會有多個公私營房屋發展項目落成,因此該區人口將會不斷增加,政府會否檢討實施多年的以鐵路作為香港公共運輸系統骨幹的政策需否調整,並研究加強新界西的非鐵路公共交通服務,為居民提供更多選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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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西鐵線除柯士甸站外,其他各站的月台均可容納9卡車廂的列車,政府會否與港鐵研究以9卡車廂列車行走西鐵線的可行性,以紓緩西鐵車廂在繁忙時段過於擠迫的情況? |
(一) | 現時本港已登記的電動車數目,以及過去5年,每年新登記的電動車數目為何,並按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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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i)全港現時分別有多少個標準、中速及快速公眾充電器及(ii)當中分別有多少個安裝在政府、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和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停車場內,以及(iii)過去5年,每年新安裝的公眾充電器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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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研究現有的公眾充電器(特別是政府、房委會和房協轄下停車場內的公眾充電器),是否足以應付需求;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是,理據為何;如研究結果為否,當局有何改善措施,以釋除有意購買電動車的人士對公眾充電器供應不足的疑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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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當局於2011年6月修訂新建築物規劃標準,建議新建築物在其30%的私家車泊車位提供電動車充電設施,但過去本會多位議員一直透過不同途徑向當局查詢私人物業內的公眾充電器數目時,當局均未能提供有關資料,當局如何掌握私人物業內的公眾充電器數目,以確保當局在推廣使用電動車時,能準確掌握公眾充電器的供求情況? |
(一) | 有否評估現時學校師生飲用校內食水面對的風險;如有評估而結果顯示屬高風險,會否採取即時措施降低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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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以收集頭浸水方式重新為幼稚園、小學和中學驗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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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盡快制訂全面的學校食水安全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為證實食水含鉛量超標的學校的年幼學童、懷孕和哺乳的教師提供免費驗血和醫護跟進服務,並在有需要時為他們進行檢查和測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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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在公共屋邨被發現食水含鉛量超標事件發生初期,當局即召開跨部門高層會議作出跟進,當局會否採取同樣的安排,召開跨部門會議,統籌有關的政府部門合作確保幼稚園及學校的食水安全,以及向受影響的師生提供協助?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輛供出租的露營車;現時有否專項法例規管露營車在道路上行駛及停泊位置等事宜;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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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出租露營車作短期住宿之用受甚麼法例規管及其詳情為何(包括經營者須領取哪些牌照);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協助經營者符合有關的法定要求,以及領取有關的牌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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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檢討有關的法例,以期簡化申領出租露營車作短期住宿之用的相關牌照的程序,從而推動這項新興的旅遊消閒活動,讓更多市民可以親近大自然? |
(一) | 大圍街市加裝空調系統工程的最新進展為何;是否已有具體的施工方案;如有,工程的安排、費用、施工時間表,以及預計完工日期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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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大圍街市加裝空調系統工程會否分期進行;街市在施工期間需否局部或全面關閉;當局有何措施減低工程對租戶的影響;當局會否在施工期間向租戶提供援助或補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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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哪些公眾街市在去年7月1日前已達85%門檻,以及當中有哪些街市的加裝空調系統工程現時仍未展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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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自門檻調低至80%以來,當局在多少個街市進行了加裝空調系統的問卷調查,並按街市名稱列出問卷調查的年份、結果及相關工作的進度? |
(一) | 有否統計農墟及其他墟市的發展情況;如有,過去3年,在政府土地上舉辦的農墟及其他墟市的詳情(包括日期、主辦團體、地點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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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接獲有關設立墟市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准、被拒絕及仍在處理中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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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在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地政總署等政府部門管轄的土地上舉辦墟市的申請,現時有否機制諮詢及處理附近居民的意見;因應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出願意發展墟市,各相關決策局或政府部門會否進行相關研究;如會,詳情為何;預計何時推出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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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在公共地方舉辦私營墟市須獲有關的政府部門(例如房屋署、食環署、地政總署、民政事務處、康文署及運輸署)批准及/或發出牌照,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表示願意研究以墟市協助居民,各有關政府部門會否檢討現時審批設立墟市申請的準則,以及研究如何簡化審批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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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一般會否批准在政府土地上舉辦主要售賣海產、鮮肉等濕貨的墟市;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考慮放寬該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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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房屋署現時以何機制審批在公共屋邨內公共地方舉辦墟市的申請,以及會否公布可供申請的公共地方的資料(例如位置、面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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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涂謹申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 672/15-16號文件發出) | |||
(《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6月7日隨立法會CB(3) 676/15-16(01)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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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694/15-16號文件發出) | |||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6月21日隨立法會CB(3) 715/15-16(01)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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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
2. |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
3. |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 |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 |
4. |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 |
5. |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6年5月4日訂立的《2016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6年5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91/15-16號文件發出) | |
6. | 根據《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於2016年6月6日訂立的《西九文化區(公眾休憩用地)附例》。 |
(該項附例載於附錄IIIa,並已於2016年6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689/15-16號文件發出) |
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4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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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6年公職指明(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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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13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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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博物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8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13日的會議。 | ||||||||||
3.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廢除於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4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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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6年公職指明(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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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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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IIb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6年6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10/15-16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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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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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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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6月22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21/15-16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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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 : | 吳亮星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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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 ||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 : | 梁美芬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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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