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31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6年道路交通(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101/2016

其他文件

1.第102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15-16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2.第103號-投資者教育中心
2015-16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楊岳橋議員問:


據報,有內地高官向內地人士販賣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而一張單程證的售價可高達200萬港元,而且有知名內地人士懷疑以非法手段取得香港居留權。保安局局長在上月18日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若發現持單程證人士涉及弄虛作假取得批准......入境處都有權取消其居留資格,並遣送離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保安局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內地官員販賣單程證的情況,以及有關個案對單程證申請的審批有何影響;若有,詳情為何;根據當局的估計,自回歸以來有多少名內地人從內地官員購得單程證後來港定居,以及當中有多少人現時已取得香港居留權;保安局將如何處理這些個案,以及會否取消有關人士的居留權;

    (二)當局有否估計自回歸以來,有多少名內地人弄虛作假取得批准來港定居;該等人士當中,有多少人正被當局調查,並有多少人被證實弄虛作假,因而在被取消香港居留權後遣送離境;及

    (三)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應採取甚麼措施杜絕販賣單程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 李卓人議員問:


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的原意,是讓年滿18歲而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下稱"原居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丁屋作自住用途。據報,原居民出售丁屋權益(俗稱"套丁")的情況猖獗。有不少沒有土地的原居民與土地業權人簽訂秘密協議,由原居民名義上從土地業權人購得土地並向當局申請建造丁屋,土地業權人則斥資建造丁屋;原居民須把建成的丁屋轉售予土地業權人指定的人士,並獲土地業權人支付一筆巨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原居民在5年限制轉讓期內,在繳付按折扣因子計算的土地補價後,或在該限制期過後免繳土地補價,可轉讓以建屋牌照或換地方式批建丁屋的業權,而有市民指出此安排變相鼓勵原居民轉讓丁屋業權圖利,有違丁屋政策原意,當局會否規定原居民出讓該等丁屋時須繳付十足土地補價,以降低轉讓丁屋業權的誘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意見認為原居民在丁屋落成後不久轉讓丁屋業權圖利,有違丁屋供原居民自住的政策原意,當局會否考慮禁止原居民在某期限內轉讓以任何方式批建丁屋的業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制訂打擊套丁活動的措施,包括會否恢復2007年以前的做法,規定申請建造丁屋的原居民須作出法定聲明,保證他從未就其丁屋權益或申請丁屋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3. 黃國健議員問: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以新公屋租金調整機制(下稱"機制")取代加租後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的法定上限。在機制下,公屋租金每兩年檢討一次,並按租戶家庭收入變動調整。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公屋租金自機制實施以來一直只加不減,而且加租時沒有顧及公屋租戶的負擔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機制實行至今,公屋租金整體累計升幅為何;該數字分別與同期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以及實質工資的累計升幅如何比較;

    (二)鑒於有意見指機制沒有顧及公屋租戶的負擔能力,因為它沒有考慮多項相關因素(例如通脹率、住戶家庭收入數據滯後,以及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的調整),當局有否評估該等意見是否有理據;如有評估,詳情為何;有否評估機制單純根據租戶家庭收入變動計算租金調幅的做法,是否有不足之處;如有評估而結果如此,當局會否盡快就機制進行檢討;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當局稍後會按機制,根據最新的公屋租戶家庭收入資料把公屋租金上調一成,但近半年來香港的經濟逐漸轉差,以致部分基層租戶的生計受到影響,當局會否考慮提供紓困措施(例如寬免公屋租金),以減輕基層租戶的生活壓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方剛議員問:


上月公布的4月份零售業銷貨數字顯示,總銷貨價值和數量均連續第14個月下跌,而本年首4個月合計的零售業銷貨數字按年跌幅更達雙位數字,當中耐用消費品的跌幅尤為顯著。有評論指出,零售市道持續下滑的原因,除了入境旅遊業放緩外,還有市民的消費意欲轉趨審慎,以致本港內部需求疲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零售業及相關行業(包括旅遊、進出口貿易、物流、商品批發等)對本地生產總值、經濟增長、就業人數及人均收入等方面的貢獻為何;當局有否研究及分析,零售業銷貨額在過去14個月持續下跌如何影響零售業及相關行業的貢獻;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除了在本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出推動旅遊業的措施,以及若干紓困和稅務減免的措施外,當局有否考慮及研究推出新計劃和措施,直接拉動本地內部需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在訪港旅遊業放緩之前,當局表示會不時檢討本港的旅遊及配套設施是否足夠,而社會亦有強烈聲音要求政府盡快增加和改善相關設施和服務,以應付旅遊業發展所需,當局會否繼續進行有關的檢討,以及會否在現階段進行改善工作,為旅遊業未來復蘇作好準備;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馮檢基議員問:


根據專營巴士票價調整機制的回饋乘客安排,當專營巴士公司賺取的回報令按固定資產平均淨值計算的回報率超出百分之九點七時,便須將超額回報的一半保留作"回饋乘客數額",用以提供票價優惠或紓緩日後的加價壓力。載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剛公布去年的業績顯示,轄下兩間專營巴士公司的車費收入按年增加百分之三至69億7,300萬元,其中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的除稅後盈利為4億8,820萬元,比前年飆升1.48倍,而盈利增長的主因是燃油成本年內下降逾5億元。有不少市民反映,國際原油價格在過去一年半持續處於低位,因此各類公共交通服務營運商應有空間調低票價,以回饋乘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根據各專營巴士公司或其控權公司最近公布的業績,獨立評估各巴士公司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回報率,以及有關公司有否採取某些財務安排,以降低帳面上的回報率;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各專營巴士公司今年分別須把多少款項撥入"回饋乘客數額";當局會否要求相關專營巴士公司在回饋乘客的安排上,直接調低票價,而非推出一些巧立名目、覆蓋範圍少而且限制多(例如須結合其他推廣計劃才可享用)的優惠;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專線小巴及的士)的營運商去年是否受惠於低企的燃油開支而獲得可觀利潤;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會否要求相關營運商調低票價以回饋乘客,或將部分盈利撥入備用帳目或成立基金,以紓緩日後的加價壓力;若會,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梁耀忠議員問:


據報,中央政策組(下稱"中策組")早前進行一項民意調查(下稱"民調"),以了解受訪者認為候選人對某些議題的取態,是否他們作為登記選民在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期間選擇候選人時的重要考慮因素。該等議題包括"梁振英連任"、"香港獨立"及"香港前途自決"等。有評論指出,該項民調與政府施政無關,令人懷疑民調的目的是協助親政府的候選人部署選舉策略。關於中策組進行的民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中策組進行上述民調的目的和作用為何;政府就該項民調的結果所採取的跟進措施及制訂的政策詳情為何;

    (二)中策組由本屆政府的任期開始至今,已進行的民調的詳情,包括數目、主題、方式,以及所涉人手和開支;及

    (三)中策組依據甚麼程序,決定是否就某項主題進行民調;現時哪些政府內部人員可以閱覽該等民調的結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7. 單仲偕議員問:


為解決有關地區的交通擠塞問題,政府正籌劃"中環及其鄰近地區電子道路收費先導計劃"("收費計劃"),並已完成首輪的公眾參與活動。當局表示會根據收集到的意見推展下一步工作,包括委聘顧問專家進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並在訂定具體的方案後便展開第二輪公眾參與活動。另一方面,首輪公眾參與文件提及,本港車輛數目在過去10年的增幅約為平均每年3%,但未來數年道路網絡的擴展速度預料將由每年約0.8%下降至每年約0.4%,顯示道路供應的增長將遠低於需求的增長。關於推行收費計劃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在委聘顧問專家進行上述的可行性研究前,先向立法會匯報在首輪公眾參與活動期間收到的意見及就該等意見所作的分析;如會,時間表為何;

    (二)會否考慮在實施收費計劃後,將一部分的收費收入用於補貼行走中區的公共車輛(例如專營巴士及公共小巴),以降低票價並吸引更多市民使用有關服務;

    (三)會否考慮在實施收費計劃時,給予收費區內的居民、學校及非牟利團體使用的車輛豁免收費;如會,詳情為何;

    (四)當局於去年就擬定收費計劃中收費區範圍及收費水平所進行的工作的進展及內容為何,以及在未來12個月的有關工作詳情為何;及

    (五)會否推行遏止車輛數目增長的措施,以期從源頭紓緩交通網絡不勝負荷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王國興議員問:


自2000年開始,當局經公開招標把前市政局興建的紅磡殯儀館("殯儀館")租予私營機構營運,但規定營辦商必須按社會福利署釐定的收費,向由該署或食物環境衞生署轉介的特定羣體提供廉價殯儀服務。殯儀館現時的營辦商每季須向政府支付的營運權費為1,395萬港元,而為期5年的合約將於2017年3月31日屆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由2012年4月至今,(i)每年在殯儀館出殯的死者人數及其佔該年去世人數的百分比,以及(ii)殯儀館靈堂平均每年的使用率為何;

    (二)是否知悉,由2012年4月至今,殯儀館每年各項服務的平均收費,以及每年向特定羣體提供的廉價殯儀服務的次數和平均每次的收費為何;

    (三)由2000年至今,當局有否定期就殯儀館服務的水平、收費及使用人次等進行檢討;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最近一次檢討於何時進行;

    (四)過去3年,殯儀館的營辦商有否協助推動綠色殯葬;如有,詳情為何;

    (五)有否就殯儀館未來的營運模式及發展方向(例如搬遷或重置殯儀館)制訂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及

    (六)鑒於有市民批評,營運權費間接推高了殯儀館的殯儀服務收費,當局會否在明年批出新營運合約時下調營運權費,並訂定殯儀服務收費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陳婉嫻議員問:


據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去年以有關承辦商未能提供組件為由,拆除香港公園內一個超過14年歷史的隧道滑梯。經市民多番要求和在互聯網發起聯署後,康文署表示會於今年在原來位置重置滑梯。此外,有調查指出,現時兒童遊樂場內的不少遊樂設施不單日久失修,而且種類單調乏味,例如欠缺獨立滑梯、鞦韆及攀爬架等設施,因此未能滿足兒童的玩樂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由康文署、房屋署及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兒童遊樂場中,設有獨立的(i)滑梯、(ii)鞦韆及(iii)攀爬架的遊樂場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現時全港有多少個兒童遊樂場分別設有高度為(i)2米至3米以下、(ii)3米至4米以下,以及(iii)4米或上的獨立滑梯,並按兒童遊樂場的地點及管理部門/機構列出分項數目;

    (三)鑒於當局在今年2月24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指出,會就兒童遊樂場的設計及設施諮詢相關團體及區議會,當局是否已作出該項諮詢;如是,當局收集到關於遊樂場設施的特色、玩樂趣味及體驗的意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改善兒童遊樂場的設計及設施進行專項研究及檢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研究及檢討;及

    (五)鑒於有不少海外地方(例如美國、台灣及日本)在公園或遊樂場內設置大型而且具趣味和特色的獨立滑梯,吸引到很多父母帶同子女專程前往玩耍,當局會否參考有關做法,在本港各區的兒童遊樂場引入新穎設計的獨立滑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關於建造資助房屋的建築及行政成本,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2015-2016年度至2020-2021年度每年建造/將會建造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i)每平方呎建築樓面面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以及(i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行政成本(以下表列出該等資料);

    年度預計實際預計實際預計實際
    (i)(ii)(iii)
    2015-2016      
    2016-2017      
    2017-2018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2018-2019   
    2019-2020   
    2020-2021   

    (二)房委會在2016-2017年度至2020-2021年度每年建造/將會建造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i)每平方呎建築樓面面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以及(i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行政成本(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及

    (三)香港房屋協會在2015-2016年度至2020-2021年度每年建造/將會建造的資助出售單位(i)每平方呎建築樓面面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建築成本,以及(iii)每個單位的預計及實際平均行政成本(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田北俊議員問:


據報,現時每天由內地過境到香港上學的學童多達2.8萬名,在5年間上升了1.2倍,而該數目估計在未來數年會繼續上升。有評論指出,大量學童跨境上學對過境交通造成壓力。此外,學童長途跋涉上下課需花費不少時間及面對安全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個及本學年,每年平均每日有多少名學童跨境到香港上學,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學年級別跨境學童數目
     幼稚園 
     小學 
     中學 

    (二)預計在未來3個學年,每年平均每日會有多少名學童跨境到香港上學,並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於有家長反映,現時出入境管制站內供跨境學童使用的出入境檢查通道不足,而且經常有水貨活動造成阻塞,以致北區在下午放學時段交通擠塞問題尤為嚴重,當局是否知悉有關情況,以及有否採取措施解決該等問題;

    (四)有否評估,現時與跨境學童相關的出入境設施及配套服務(例如跨境校巴服務)是否已飽和;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五)當局有何新措施應對跨境學童逐年遞增的問題;及

    (六)會否與內地當局合作,協助本港的辦學團體在內地開辦學校,供港籍學童選擇入讀;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2. 陳志全議員問:


房屋署("房署")正進行計劃,為162個公共租住屋邨("公屋")出租單位的住戶免費安裝晾衣架,以取代插筒式晾衣裝置。當局在今年4月27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已有18個屋邨完成更換晾衣裝置工程("更換工程"),另有31個屋邨正在進行該項工程,整項計劃預計於2017年完成。據報,有公屋居民不滿新晾衣架的設計,指新晾衣架面積細小(只有約6張A4紙張大小),而晾衣架左右兩端被窗框遮擋,以致晾衣架只有六成面積可用,加上尼龍繩的間距狹窄,結果是晾衣架最多只能晾到4件厚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更換工程的最新進度,包括(i)已完成工程、(ii)正進行工程、(iii)未進行工程但已批出工程合約,以及(iv)仍未就工程進行招標的屋邨名稱(以表列出),以及當中獲批出合約的承辦商名稱;

    (二)在決定進行更換工程前,房署有否諮詢公屋居民,以了解他們的實際需要,並在設計新晾衣架時配合不同屋邨的外牆空間,以及從居民角度出發,提供最實用的新設計;若有諮詢,以表列出房署曾進行諮詢的屋邨名稱、每個該等屋邨有多少名居民和哪些居民組織(如有)獲諮詢,以及有關諮詢活動的舉行日期;

    (三)房署至今接獲多少宗關於晾衣架設計的投訴、已就多少宗投訴作出跟進,以及跟進工作的詳情為何;及

    (四)房署會否暫停進行更換工程,以便就晾衣架的設計(重新)諮詢公屋居民,並按諮詢結果改善晾衣架的設計後,才恢復進行餘下的工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黃碧雲議員問:


根據食物環境衞生署發出的《食物衞生守則》,食物業界須確保有潛在危害的食物保存在4℃或以下。此外,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在其發表的《保質期長的預先包裝冷藏食品的微生物質素風險評估研究》中建議,食物業界須確保冷藏食品供應鏈的各個環節提供適當的冷藏環境(即4℃或以下)("4℃溫度標準")。關於規管在標準溫度下保存食物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奶業規例》(第132AQ章)第13條訂明,奶類或奶類飲品在待售期間須保持在10℃或以下,但該溫度要求與4℃溫度標準不同,零售商店把奶類和奶類飲品保存在4℃至10℃,是否已符合所有法例規定;若是,理據為何,以及當局會否修訂《奶業規例》第13條,把該溫度要求與4℃溫度標準看齊;

    (二)過去3年,當局就待售奶類或奶類飲品的保存是否符合《奶業規例》第13條所訂溫度要求採取執法行動的詳情為何;

    (三)有否就各類容易變壞食物的保質期進行研究,包括(i)分別保存在4℃至10℃和0℃至低於4℃的該類食物,在保質期方面如何比較,以及(ii)保存在4℃至10℃的該類食物,在"此日期前食用"標籤所載日期前的細菌數量會否超過有關的食用安全標準所訂的數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就此進行研究;

    (四)有否計劃就奶類製品以外的容易變壞食物(包括三文治及壽司)的冷藏溫度訂立法定要求;若有計劃,擬議的溫度要求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就此進行檢討;

    (五)有何措施確保零售商店內用於保存容易變壞食物的冷藏裝置的溫度經常符合法定要求;

    (六)鑒於食安中心一直只在進口及本地生產層面抽取奶類製品及冰凍甜點樣本進行微生物化驗,食安中心會否考慮在零售層面抽取該類食物樣本進行化驗,以確保它們符合食物安全標準;

    (七)鑒於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在今年1月發表一項"商用雪櫃普查"的結果發現,在巡查的640間零售商店內逾8 500部陳列式雪櫃中,超過一半屬無門設計,而且絕大部分無門雪櫃(94%)溫度高於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建議的5℃,而雪櫃內個別位置更錄得高達11.4℃,食安中心有否定期派員到便利店、超級市場等零售商店量度其陳列式雪櫃的溫度;及

    (八)鑒於零售商店目前普遍依賴商用雪櫃附設的電子溫度計監測雪櫃內溫度,但雪櫃內不同的位置的溫度可能會有差異,當局會否訂立監測溫度指引,以確保零售商店在合乎標準的溫度下冷藏食物,以及向零售商店建議安全及可靠的監測溫度方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張超雄議員問:


2013年,殘疾人口的貧窮率在政策介入前後分別為45.3%和29.5%,較同期整體人口的19.9%及14.5%為高;在18至64歲適齡工作的殘疾人士中,從事經濟活動及失業的百分比分別為39.1%及6.7%,遠遜於同期整體人口的72.8%及3.7%。關於(a)整體人口、(b)殘疾人口及(c)視障人口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3年,上述3類人口及當中持有專上教育學歷人士的就業數據(包括失業人口、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及就業不足人口的數字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年齡組別分別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二)2013年,上述3類人口中持有專上教育學歷人士的職業及每月就業收入的分布數字分別為何,並按(i)非學位持有人及(ii)學位持有人分別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有何新政策協助視障人士及其他殘疾人士就業,以改善他們的貧窮情況及生活質素?

    表一:按年齡組別劃分的__________人口的就業數據

    年齡組別失業人口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就業不足人口
    人數
    ('000)
    %人數
    ('000)
    %人數
    ('000)
    %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50-59歲      
    60-64歲      
    持有專上教育學歷人士的相關數據:
    非學位      
    學位      
    專上教育學歷 - 非學位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50-59歲      
    60-64歲      
    專上教育學歷 - 學位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50-59歲      
    60-64歲      

    表二:持有專上教育學歷(非學位/學位)人士的職業和每月就業收入的分布數字

     整體人口殘疾人口視障人口
    人數
    ('000)
    %人數
    ('000)
    %人數
    ('000)
    %
    職業
    經理及行政級人員與專業及輔助專業人員      
    文書支援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      
    其他      
    每月就業收入(港元)
    < 4,000      
    4,000-6,999      
    7,000-9,999      
    10,000-14,999      
    15,000-19,999      
    ≥ 20,000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陳健波議員問: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2015年工作報告,公署在2015年收到98次機構外洩個人資料事故("外洩事故")的通報,影響871 000人的個人資料,較2014年的70次事故及47 000人受影響分別增加了40%及17.5倍。公署指出,部分外洩事故涉及黑客及惡意軟件入侵、經電郵意外披露個人資料,以及機構的網站及電腦網絡出現保安漏洞等。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可根據該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補償。有見及此,部分外國及香港保險公司近年提供與網路攻擊有關的保險產品,保障範圍包括因洩漏個人資料而引致的索償、因違反保護資料的職責而造成的資料外洩,以及刑事和民事訴訟抗辯費用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公署接獲的外洩事故通報所涉個人資料的詳情(包括資料的性質,以及有否涉及信用卡的資料),以及有關的資料使用者有否因該等事故而須向資料當事人作出任何賠償;若有,相關數字為何;

    (二)鑒於資料使用者向公署通報外洩事故只屬自願性質,當局有否研究將通報訂為強制性的法律責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隨着科技不斷發展,而各行各業的機構及企業所處理的個人資料數量越來越多,當局是否知悉,公署有否進行宣傳和推廣活動,以期各機構及企業更重視保護個人資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有商界人士指出,部分中小型企業("中小企")抵禦網絡攻擊的能力薄弱,當局有否特別措施幫助中小企抵禦網絡攻擊,以免系統內的個人資料外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有保險業人士預期上述保險產品的需求將日益增加,而有關的核保及理賠人員需具備電腦系統、網絡保安及保險等相關的專業知識,以調查網絡安全漏洞、鑑定損失數字及提出改善建議等,當局有否評估目前保險業有否足夠具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才;若有評估而結果為足夠,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不足夠,當局會推行甚麼措施,協助保險業提升有關的人力資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6. 易志明議員問:


中環及其鄰近地區電子道路收費先導計劃的公眾參與文件指出,在衡量電子道路收費是否一個解決交通擠塞問題的合適方法時,其中一個重要考慮是有沒有免費的替代路線供駕駛者繞過收費區。文件又指出,中環灣仔繞道("繞道")通車後,將可提供一條免費替代路線,方便車程起點及終點並非中環及其鄰近地區的駕駛者繞過收費區。關於繞道對紓緩中區交通擠塞的效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於2014年2月表示當繞道通車後,從中環前往北角東區走廊的車程只需約5分鐘,但現時繞道未能如期在2017年完工及繞道通車時的全港車輛數目預料會高於原先的估計,政府有否重新評估上述車程所需時間;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根據當局的最新估計,在繞道通車後的首5年,(i)繞道的車流量及其佔繞道的設計容車量的百分比、(ii)中區各條主要道路因繞道通車而減少的車流量,以及(iii)繞道對紓緩中區交通擠塞的效用;及

    (三)鑒於運輸署署長於本年3月8日於報章刊登的一篇文章中表示,過去的研究已指出,繞道對紓緩中區非主要幹道(例如皇后大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交通擠塞並沒有直接幫助,屆時仍然會有大量需要進入中區的車輛使用該等道路,因此當局預期有關地點的交通擠塞不會有太大改善,上述研究的詳情,以及支持上述結論的數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梁志祥議員問:


本人接獲不少新界西居民的投訴,指西鐵票價定價過高和不合理(例如分別由西鐵線屯門站及東鐵線上水站往紅磡站的車程均約為38分鐘,但前者的單程票價為22.5元,較後者的10.5元高出一倍有多)。此外,現時西鐵在早上繁忙時段的載客率達104%,以致乘客經常難以登車。該等市民又指出,政府實施多項政策支持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包括以鐵路作為香港公共運輸系統的骨幹,以及把鐵路沿線的物業發展權批予港鐵公司,因此港鐵公司應有責任及財政能力改善鐵路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屯門、元朗、天水圍、粉嶺、上水及大埔的居民的收入中位數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過去3年,每年(i)分別由西鐵線屯門站、天水圍站及元朗站往紅磡站,以及(ii)分別由東鐵線上水站、粉嶺站及大埔墟站往紅磡站的八達通票價,以及票價按年增加的百分比及金額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西鐵線的營運支出、票價收入,以及港鐵公司在西鐵沿線發展物業所得的收入為何;

    (四)政府有何措施協助新界西居民解決鐵路票價高企引致他們的交通費支出龐大的問題;

    (五)鑒於有評論指出,港鐵票價調整機制未有考慮港鐵公司來自物業發展權的持續收益,而多年來港鐵公司在賺取巨額利潤的情況下仍多次增加票價,政府會否盡快檢討該機制,並考慮把港鐵公司的物業收益列為調整票價的考慮因素之一;

    (六)鑒於新界西在未來10年會有多個公私營房屋發展項目落成,因此該區人口將會不斷增加,政府會否檢討實施多年的以鐵路作為香港公共運輸系統骨幹的政策需否調整,並研究加強新界西的非鐵路公共交通服務,為居民提供更多選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鑒於西鐵線除柯士甸站外,其他各站的月台均可容納9卡車廂的列車,政府會否與港鐵研究以9卡車廂列車行走西鐵線的可行性,以紓緩西鐵車廂在繁忙時段過於擠迫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梁美芬議員問:


有電動車車主向本人反映,現時供公眾使用的電動車充電器("公眾充電器")不敷應用,車主往往需要輪候相當長的時間,才能為其電動車充電。該等車主亦指出,公眾充電器的供應不足窒礙巿民購買電動車的意欲,因而阻礙電動車的普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本港已登記的電動車數目,以及過去5年,每年新登記的電動車數目為何,並按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i)全港現時分別有多少個標準、中速及快速公眾充電器及(ii)當中分別有多少個安裝在政府、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和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停車場內,以及(iii)過去5年,每年新安裝的公眾充電器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當局有否研究現有的公眾充電器(特別是政府、房委會和房協轄下停車場內的公眾充電器),是否足以應付需求;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是,理據為何;如研究結果為否,當局有何改善措施,以釋除有意購買電動車的人士對公眾充電器供應不足的疑慮;及

    (四)鑒於當局於2011年6月修訂新建築物規劃標準,建議新建築物在其30%的私家車泊車位提供電動車充電設施,但過去本會多位議員一直透過不同途徑向當局查詢私人物業內的公眾充電器數目時,當局均未能提供有關資料,當局如何掌握私人物業內的公眾充電器數目,以確保當局在推廣使用電動車時,能準確掌握公眾充電器的供求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9. 葉建源議員問:


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於上月底向政府提交《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該報告引述的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標準指出,"如果目的是調查物料對水質的影響,應收集'頭浸水'樣本"。該委員會的專家證人亦已證實,化驗結果顯示,頭浸水樣本的含鉛量超標(即超出世界衞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準則》所訂暫定準則值)的比率較"經徹底沖透"("沖透水")樣本的為高。另外,截至2015年12月16日,教育局已為772所幼稚園及73所學校驗水,在2 223個食水樣本中,只有19個樣本的含鉛量超標。然而,有家長指出,教育局是以沖透水作為樣本,極可能低估學校處所的食水含鉛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現時學校師生飲用校內食水面對的風險;如有評估而結果顯示屬高風險,會否採取即時措施降低該風險;

    (二)會否以收集頭浸水方式重新為幼稚園、小學和中學驗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盡快制訂全面的學校食水安全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為證實食水含鉛量超標的學校的年幼學童、懷孕和哺乳的教師提供免費驗血和醫護跟進服務,並在有需要時為他們進行檢查和測試;及

    (四)鑒於在公共屋邨被發現食水含鉛量超標事件發生初期,當局即召開跨部門高層會議作出跟進,當局會否採取同樣的安排,召開跨部門會議,統籌有關的政府部門合作確保幼稚園及學校的食水安全,以及向受影響的師生提供協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0. 麥美娟議員問:


據報,近日有一些露營車長期擺放在大嶼山私人農地上供出租作短期住宿之用。該等配備水、電及空調設施的露營車廣受中產家庭歡迎,預約經常爆滿。據悉,駕駛露營車到處旅遊在外國早已頗為盛行,而旅客採用此方式旅遊既可親近大自然,又可繼續獲得現代生活的便利(例如水、電和空調)。在香港,出租露營車作短期住宿之用可能涉及更改土地用途和安裝水、電和排污等設施。有市民指出,外地(例如英國)已有法例就露營車在道路上行駛和停泊位置等事宜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輛供出租的露營車;現時有否專項法例規管露營車在道路上行駛及停泊位置等事宜;如有,詳情為何;

    (二)現時出租露營車作短期住宿之用受甚麼法例規管及其詳情為何(包括經營者須領取哪些牌照);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協助經營者符合有關的法定要求,以及領取有關的牌照;及

    (三)有否檢討有關的法例,以期簡化申領出租露營車作短期住宿之用的相關牌照的程序,從而推動這項新興的旅遊消閒活動,讓更多市民可以親近大自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1. 鄧家彪議員問:


現時,當某個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公眾街市的管理諮詢委員會及指定百分比的租戶("門檻")支持為該街市加裝空調系統,食環署便會就有關工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當局於去年7月1日把門檻由85%調低至80%。此外,食環署在2014年向大圍街市租戶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86.2%的租戶表示支持加裝空調系統,但有關工程現時仍未展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大圍街市加裝空調系統工程的最新進展為何;是否已有具體的施工方案;如有,工程的安排、費用、施工時間表,以及預計完工日期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大圍街市加裝空調系統工程會否分期進行;街市在施工期間需否局部或全面關閉;當局有何措施減低工程對租戶的影響;當局會否在施工期間向租戶提供援助或補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哪些公眾街市在去年7月1日前已達85%門檻,以及當中有哪些街市的加裝空調系統工程現時仍未展開;及

    (四)自門檻調低至80%以來,當局在多少個街市進行了加裝空調系統的問卷調查,並按街市名稱列出問卷調查的年份、結果及相關工作的進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 胡志偉議員問:


有公屋居民向本人反映,某些地區的街市全屬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領展")所有,而領展轄下街市檔位的租金較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或房屋署轄下街市的為高,以致前者出售的貨品價格較高,令居民面對沉重的財政負擔。本年4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於本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表示,若市民在居住地區買菜有困難,當局非常願意研究以墟市協助居民。據本人了解,現時於中環、大埔等地區已設有定期農墟,但近日有團體提出租用公共屋邨內公共地方以舉辦墟市的申請遭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農墟及其他墟市的發展情況;如有,過去3年,在政府土地上舉辦的農墟及其他墟市的詳情(包括日期、主辦團體、地點及形式);

    (二)過去5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接獲有關設立墟市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准、被拒絕及仍在處理中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

    (三)對於在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地政總署等政府部門管轄的土地上舉辦墟市的申請,現時有否機制諮詢及處理附近居民的意見;因應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出願意發展墟市,各相關決策局或政府部門會否進行相關研究;如會,詳情為何;預計何時推出相關政策;

    (四)鑒於在公共地方舉辦私營墟市須獲有關的政府部門(例如房屋署、食環署、地政總署、民政事務處、康文署及運輸署)批准及/或發出牌照,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表示願意研究以墟市協助居民,各有關政府部門會否檢討現時審批設立墟市申請的準則,以及研究如何簡化審批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一般會否批准在政府土地上舉辦主要售賣海產、鮮肉等濕貨的墟市;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考慮放寬該限制;及

    (六)房屋署現時以何機制審批在公共屋邨內公共地方舉辦墟市的申請,以及會否公布可供申請的公共地方的資料(例如位置、面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涂謹申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 672/15-16號文件發出)

(《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6月7日隨立法會CB(3) 676/15-16(01)號文件發出))

2.《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694/15-16號文件發出)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6月21日隨立法會CB(3) 715/15-16(01)號文件發出))

IV. 政府議案



1.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3.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4.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5.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6年5月4日訂立的《2016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6年5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91/15-16號文件發出)

6.根據《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於2016年6月6日訂立的《西九文化區(公眾休憩用地)附例》。

(該項附例載於附錄IIIa,並已於2016年6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689/15-16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4號法律公告);及

(b)《2016年公職指明(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8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13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博物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8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7月13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廢除於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4號法律公告);及

(b)《2016年公職指明(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8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IIb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6年6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10/15-16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6.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6月22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21/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2)《2016年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修訂)令》(2016年第6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梁美芬議員

VII.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2016年3月27日晚上至3月28日凌晨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家人涉嫌違反機場安全檢查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3.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4.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VIII. 請求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黃毓民議員提出的請求載於附錄IV,並已於2016年6月3日隨立法會CB(3) 664/15-16號文件發出。

IX. 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