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11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1)令》194/2016
2.《2016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195/2016
3.《2016年銀行業(指明獲豁免押記類別)(修訂)公告》196/2016

其他文件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8/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林卓廷議員問:


梁振英先生於2012年3月當選為行政長官。在當選前,梁先生於2011年11月辭去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的職務,並在同年12月與當時正計劃收購戴德梁行的UGL Limited(下稱"UGL")簽訂一份協議。該協議訂明,梁先生除了在收購完成的兩年內不會向戴德梁行挖角或與之競爭之外,在推動UGL集團和戴德梁行集團的業務方面,他會按UGL提出的合理要求不時提供協助,包括擔任推薦人及顧問。梁先生在出任行政長官後的首兩年按該協議共收取了400萬英鎊酬金,但他一直沒有就此向行政會議秘書申報與該協議有關的個人利益。在傳媒於2014年10月披露上述協議後,有公眾質疑行政長官的做法涉及利益衝突,而他沒有申報個人利益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政府回應該等質疑時指出:(i)該協議在梁先生上任前已簽訂;(ii)協議設有避免利益衝突條款,即他只會在不構成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會向UGL提供上述協助;(iii)UGL未有要求他提供任何服務;以及(iv)他從來沒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務(下稱"4項條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根據現行規定,政治委任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及公務員可否跟隨行政長官的做法,即只要符合上述4項條件,便可繼續履行其在上任前已簽訂而在上任後仍有效,向商業機構提供服務的協議(下稱"上任前協議"),並可在沒有作出申報或獲得批准下按有關協議收取酬金;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研究是否只要第(一)項所述類別的人員符合了上述4項條件,而且是按上任前協議收取利益,便不會因接受利益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相關申報規定,亦不會因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若有研究而結果如此,政府會如何堵塞該漏洞,以保持香港的廉潔制度;及

    (三)當發現第(一)項所述類別的任何人員沒有就上任前協議作出申報,而且未有全面履行該協議時,政府如何處理該情況;會否指令該人員取消有關協議並退回或不收取相關酬金,以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就該人員涉及利益衝突的個案展開紀律程序或刑事調查,以釋除公眾疑慮;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林健鋒議員問:


當局在2015年6月展開研究,探討仿效法國巴黎的拉德芳斯商業區、日本東京的地下街等,在尖沙咀西、金鐘/灣仔、銅鑼灣及跑馬地4個策略性地區內發展地下空間的可行性,以改善地面交通、增加社區設施和土地,以及紓緩擁擠的行人環境。當局已勾劃出初步規劃概念,並於去年11月展開為期3個月的"城市地下空間發展:策略性地區先導研究"第一階段公眾參與活動。關於發展地下空間,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表示有需要詳細分析發展地下空間涉及的各項考慮因素,包括土力和結構的限制、消防安全、財務可行性、業權、對附近環境的影響等,有關分析工作的詳情為何;

    (二)當局有否為上述4個策略性地區的地下空間發展訂定先後次序;若有,哪個地區的地下空間會優先發展;各個地區的發展項目的預計落成日期及建造成本分別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在《啟德分區計劃大綱圖》中建議闢設兩條地下購物街,以連接九龍城與新蒲崗至興建中的沙田至中環線啟德站,並加強新舊區的融合,該項建議的落實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3. 劉業強議員問:


《認可鄉村名冊》(下稱"《名冊》")是地政總署核准男性新界原居民,申請在村內範圍興建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的重要文件。地政總署在考慮應否把某鄉村納入名冊時,會顧及幾個基本準則,包括(i)所涉鄉村必須在1898年已經存在,以及(ii)該鄉村已納入丈量約份地圖和集體政府契約內。本人接獲不同鄉村居民的投訴,縱使他們已提供相關文獻及資料,以證明有關鄉村自1898年起已存在,但地政總署仍不批准他們所提把其鄉村納入《名冊》的申請(下稱"納入名冊申請")。例如,荃灣下花山村村民20多年前已提出納入名冊申請,並提供了高空圖片、新聞剪報、社區人士見證等證據,以證明該村在1945年前已有人居住,但地政總署卻以"該村已荒廢"為由拒絕申請。然而,鄉議局及前規劃地政科在1991年聯合編製的《新界原有鄉村名冊》卻包含下花山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納入名冊申請須經過甚麼程序;該等申請的審批機制及平均處理時間;哪些種類的文獻及資料會獲接納為有關申請的有效佐證;

    (二)當局自2002年至今接獲的納入名冊申請的詳情,包括所涉鄉村的名稱和位置、首次接獲申請的年份及申請結果,以及部分申請被拒絕的主要原因;及

    (三)鑒於年代久遠的歷史文獻大多已因戰亂等原因而散失,以致提出納入名冊申請的村民難以提出有力的書面證據,當局在審批該類申請時,會否酌情考慮口述歷史、社區人士口供等口頭證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在特殊情況下,採納該等口頭證據作為納入名冊申請的佐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4. 潘兆平議員問:


勞工處於2013年發出《預防被貨車尾板夾傷的危害安全指引》(下稱"《指引》"),供貨運業參考。然而,有業內人士指出,過去6年發生多宗涉及貨車尾板操作的工業意外,造成4名工人死亡及多人受傷。他們因此認為政府單靠不具法律效力的《指引》,難以真正保障貨車尾板操作人員的職業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勞工處去年6月表示,會就貨車尾板安全操作展開特別執法行動,該等行動的詳情及已進行的次數、違反安全規定的個案宗數,以及當局就該等違規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

    (二)有否就現時貨車所安裝的尾板是否符合《指引》的有關要求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現時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政府車輛數目,以及政府有否計劃更換該等車輛,以保障有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

    (三)會否考慮規定貨車尾板操作人員必須參加由職業安全健康局舉辦的安全使用貨車尾板課程,以加強他們的安全意識,從而避免涉及尾板操作的意外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楊岳橋議員問:


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下稱"高鐵")的建造工程於2010年展開,並預料會於2018年第三季通車。政府計劃在高鐵西九龍總站(下稱"九龍總站"),以"一地兩檢"安排為高鐵乘客進行邊境檢查。由於有關安排涉及複雜的法律和憲制事宜,政府多年來一直與內地相關部門進行商討。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於上月10日表示,有關商討已進入尾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現時是否仍以在高鐵於2018年通車時,於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為目標;如是,政府會預留多少時間讓公眾就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的具體方案進行討論;根據現時的計劃,在高鐵通車時未能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的情況下,政府會採用甚麼方式為高鐵乘客進行邊境檢查;

    (二)政府與內地相關部門就實施一地兩檢安排而進行的商討的最新進展,包括雙方至今已取得的共識的詳情,以及落實有關安排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與內地相關部門所進行的商討,有否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的條文進行解釋,以便實施一地兩檢安排;如包括,涉及哪些條文;有否計劃以本地立法方式解決一地兩檢安排的相關法律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李國麟議員問:


近年發生多宗私營安老院舍和殘疾人士院舍(以下統稱"院舍")的人員虐待院友事件,情況令人關注。有院友家屬向本人反映,當局應修訂《安老院條例》和《殘疾人士院舍條例》,以改善院舍服務質素,包括提高護理人手的最低法定水平,從而防止虐待院友事件再次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接獲有關院舍服務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否研究該等投訴與有關院舍護理人手不足的關係;如有研究而結果顯示人手不足影響有關院舍的服務質素,當局如何改善該情況;

    (二)鑒於有意見認為,儘管上述條例訂明高度照顧院舍在上午7時至下午6時,除非有保健員在場,每60名院友須有1名護士當值,但僅達該法定人手要求的院舍難以向院友提供具質素的護理服務,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條文及相關的實務守則,以提升院舍的護理人手水平;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實施提升院舍服務質素的措施,例如鼓勵全港院舍參與評審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包括當局將如何評估有關措施的成效;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陳健波議員問: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自2000年12月實施至今,核准受託人一直推行減低行政費用的措施,以控制基金成本,包括推行標準化和自動化的行政程序,例如設立電子自動化服務系統及強積金轉移電子化支付系統。此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2012年11月實施僱員自選計劃,讓僱員選擇將其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計劃內。積金局又於2007年引入基金開支比率作為僱員用作比較基金費用的統一工具。根據積金局在去年11月23日公布題為《強積金基金的費用及開支:基金開支比率的概況與趨勢》的報告,強積金基金的平均基金開支比率已由2007年7月的2.06%下跌至去年6月的1.57%。然而,有業內人士指出,實際的基金開支比率其實較積金局公布的為低,因為後者沒有顧及核准受託人給予計劃成員的費用和收費折扣(統稱為"計劃成員回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在推行標準化和自動化行政程序方面的最新進展;

    (二)至今有多少名僱員參與僱員自選計劃;當局有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及

    (三)現時在顧及計劃成員回贈後的實際強積金基金平均基金開支比率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鄭松泰議員問: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應科院")早前使用公帑開發一個網絡安全資訊共享平台("網安平台"),以收集和整合網絡安全情報並作分類。去年8月,應科院授權一家私人公司使用網安平台,以便其網絡安全科技能進一步推廣及應用到不同行業,從而提高業界抵抗網絡攻擊的能力。另一方面,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去年5月表示,將與香港銀行公會及應科院合作,在2016年年底設立網絡風險資訊共享平台("風險平台"),供各銀行透過平台分享網絡威脅的風險資訊,以加強同業合作,從而提升香港銀行業整體的網絡防衞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上述私人公司據報由應科院一名前總監於離職前開設,政府是否知悉應科院在審批該公司使用網安平台的授權申請時,有否諮詢創新及科技局和廉政公署,以防止利益衝突;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是否知悉風險平台將由哪個機構管理;金管局如何監察該機構的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9. 何君堯議員問:


去年11月18日,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公布一份有關食物中鋁含量的風險評估跟進研究報告("研究報告")。是次研究抽取了來自36種食品(包括蒸包及烘焙食品)的309個樣本。研究報告顯示多款食品有使用含鋁食物添加劑。例如,有雞蛋仔樣本的鋁含量高達每公斤400毫克。研究報告亦指出,鋁具發育毒性,可引致發育遲緩及影響腎臟功能。另外,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於去年12月15日公布有關雞肉含超廣譜乙內酰胺酶耐藥腸桿菌科細菌的測試結果("測試結果")顯示,該細菌能令臨床上廣泛應用於治療細菌性感染疾病的第三代頭孢菌素抗生素失去效用。測試結果亦發現在100個雞肉樣本中,62%的樣本含該細菌,其中鮮宰活雞的樣本(包括香港人較常食用的嘉美雞及泰安雞)含該細菌的比例更高達92%。關於提升食物安全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如何跟進上述研究報告的建議,包括會否(i)參考世界衞生組織或歐盟的有關標準,制訂有關使用含鋁食物添加劑的指引,以及(ii)考慮立法規定食物製造商遵從有關的指引,以防止使用過量含鋁食物添加劑的食品流入市面;當局會否加強公眾教育,使市民認識到進食使用過量含鋁食物添加劑食品的健康風險;

    (二)鑒於食安中心早於2015年5月至7月抽取上述食品樣本但直至2016年11月18日才公布研究結果,食安中心會否採取措施縮短研究所需時間,使市民可盡早得悉最新的食物安全資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會如何回應上述測試結果;會否改善食品檢驗機制,防止含抗藥性細菌的雞肉流出市面;如會,實施時間表為何;鑒於測試結果發現經解凍的冰鮮雞肉樣本及急凍雞肉樣本的含菌量遠低於鮮宰活雞,當局會否制訂鮮宰活雞的安全儲存指引,供零售商參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評估現時的食物安全監察機制是否足以確保市面出售的食品(包括雞肉及烘焙食品)符合有關的食物安全標準;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郭榮鏗議員問:


去年12月5日,時任財政司司長在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中表示,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已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法庭裁定梁國雄、姚松炎、劉小麗和羅冠聰4名立法會議員作出的立法會誓言無效(及頒令有關立法會議席懸空);在此情況下,按照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在法庭作最終判決前,公職人員包括他本人不會回應該4名議員的問題和意見。當局其後於12月14日表示,上述法律意見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密權")保護,在目前情況下不適宜披露該法律意見的內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基於公眾利益(例如公眾知情權)的考慮,放棄保密權以公開上述法律意見的內容,特別是律政司基於甚麼原因或理據,建議公職人員在法庭尚未裁定該4名議員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時,便不回應他們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及

    (二)有否評估政府按該法律意見行事會否抵觸《基本法》的下述規定:第六十四條所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以及第七十三條所載"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11. 馬逢國議員問:


現時政府透過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發布系統")向傳媒機構發放採訪通知。發布系統的登記用戶包括註冊印刷報刊和期刊、電台、電視台及新聞通訊社。政府基於目前沒有一套與網上媒體("網媒")相關的註冊或發牌制度,不會向網媒發放採訪通知。香港記者協會於去年6月7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政府新聞處("新聞處")(i)在當天拒絕網媒進入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新聞中心進行採訪,以及(ii)拒絕網媒使用發布系統。公署在回覆中指投訴成立,並指出《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因此政府應按照該原則盡力締造資訊流通的環境,方便傳媒機構進行採訪工作。公署亦促請政府盡快檢討相關政策及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新聞處拒絕網媒(i)採訪政府活動及(ii)登記為發布系統用戶的具體理據為何;

    (二)新聞處現時邀請傳媒機構採訪政府活動及容許傳媒機構登記為發布系統用戶的相關政策為何;新聞處會否因應傳媒行業的發展修訂該等政策,讓網媒一如其他傳媒機構可以採訪政府活動;如會,詳情為何;新聞處會否考慮在修訂該等政策前,酌情容許網媒記者採訪大型政府活動(例如即將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補選)和進入相關的傳媒工作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新聞處正檢討現行有關網媒採訪政府活動的做法,該項檢討的詳情、進度及預計完成日期為何;

    (四)鑒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政策訂明,新聞機構(包括網上新聞機構)如有定期刊登有關立法會的第一手新聞報道、已合法註冊,以及主要從事新聞報道的業務,可被視為合資格新聞機構,而其代表可獲發通行證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進行新聞採訪,新聞處會否採用相若的準則決定獲准採訪政府活動的新聞機構;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新聞處會否考慮接納公署有關放寬發布系統用戶登記資格的建議,並制訂發布系統用戶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張華峰議員問: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收購守則》的規則3.7(可能要約的公布)訂明,"在就有意要約的確實意圖發出通知之前,如果有意要約人或有關受要約公司發出簡單公布,表明正在進行洽商或某名有意要約人正在考慮作出要約,則該公布通常已符合本規則3所指的責任……"。證監會於去年6月刊發的《收購通訊》中指出,執行人員注意到上市公司根據規則3.7作出的"洽商"公布有增長趨勢。儘管"洽商"公布表示有關要約僅為一種可能性,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落實,但刊發該等公布對有關受要約公司的股價仍可能會造成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間其股本證券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包括主板及創業板)(i)根據規則3.7作出"洽商"公布及該等公布的總數,以及(ii)其後作出公布,指有關磋商已終止或有意要約人已決定不再繼續進行有關要約及該等公布的總數;

    (二)過去5年,證監會(i)如何跟進上市公司作出"洽商"公布有增長趨勢的情況,以及(ii)其間有否發現上市公司任何違規行為(例如作出"洽商"公布意圖影響股價);如有,證監會有否就該等違規行為採取執法行動;如有,按採取執法行動的類別(例如展開調查、對有關人士施加譴責或罰款等制裁)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證監會會否考慮修訂規則3.7,訂明在符合指明條件下才可作出"洽商"公布,以免該規則被濫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黃碧雲議員問:


據報,去年11月有一間專上院校的學生在校內發起食蟲抗議行動,原因是他們不滿宿舍食堂的食物不潔但校方仍與食堂經營者續約。另一方面,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規例》"),"食物業"一詞的釋義不包括學校內專供有關學校學生使用的食堂,因此該等食堂無須申領食肆牌照。然而,現時有不少專上院校的食堂供職員使用,並對校外人士開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收到多少宗有關專上院校食堂所售食物不潔的投訴,以及有否就該等投訴提出檢控;若有,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食環署巡查專上院校食堂的次數,以及該署以何準則決定巡查頻率;

    (三)過去5年,食環署有否向有關專上院校的管理部門提供關於該院校食堂的投訴宗數、檢控宗數、巡查所見衞生情況等資料,以作跟進;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專上院校的食堂須否申領食肆牌照;若否,當局會否考慮修訂《規例》中"食物業"一詞的釋義,使該等食堂受相關條文規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張國鈞議員問:


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計劃("新計劃")已定於2017-2018學年推行。教育局於去年12月初公布有745所幼稚園申請參加新計劃,並預計約有兩成參加該計劃的半日制幼稚園於2017-2018學年仍需向幼童家長收取學費以彌補租金支出。此外,按照政府與家長共同承擔的基礎,全日制和長全日制幼稚園可獲准收取合理的學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制訂在2018-2019至2020-2021學年期間,免費幼稚園佔參加新計劃的幼稚園總數的百分比每年上升多少的目標;

    (二)鑒於有不少低收入家庭因夫婦均需外出工作以維持生計,故此會安排年幼子女入讀全日制或長全日制幼稚園,但政府預計該兩類幼稚園在新計劃推行後仍需向家長收取每月約1,000元的學費,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增加給予該兩類幼稚園的資助,使學費得以調低,從而減輕該等家庭的經濟負擔;

    (三)鑒於有傳媒發現全港約有32間幼稚園於新計劃推行後向幼童家長收取的學費,比現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下收取的學費還要高,當局是否知悉該情況的存在及其成因;會否考慮規定幼稚園在新計劃下收取的學費不得高於現行學費;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每間參加新計劃的幼稚園將獲提供為期3年而總額上限為30萬元的一筆過啟動津貼,但有業內人士擔心該筆津貼用罄後,幼稚園便需大幅調高學費,當局會否檢討可否(i)延長啟動津貼的使用期限及(ii)提高其上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5. 葉劉淑儀議員問:


警方於去年11月進行為期6天的全港反違例泊車行動,期間就違例停泊的車輛發出31 823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罰單")及拖走40架該等車輛。此外,警方於去年1月至9月期間共發出1 165 779張罰單;該數字較前年同期上升21%,反映違例泊車問題日趨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違例泊車(包括雙行泊車,以及在限制區非法上落客或貨物及停車等候)的黑點數目,並按警方陸上總區以表分項列出;

    (二)各陸上總區轄下交通督導員的人手編制為何;當局會否增加有關人手,以加強執法工作(包括更頻密地巡視各違例泊車黑點及發出更多罰單);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何措施加強打擊違例泊車;會否考慮(i)加重違例泊車的罰則,以及(ii)在不作任何警告下向違例泊車的司機發出罰單;及

    (四)除了預計最早可於2019年推出的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計劃外,當局會否考慮應用更多科技,以提升警方發出罰單的效率,例如把車輛相關資料以掃描二維條碼方式載列於行車證上,以供車主張貼在車輛的擋風玻璃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毛孟靜議員問: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於去年6月7日就政府新聞處("新聞處")在當天拒絕多家網上傳媒("網媒")的記者進入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新聞中心採訪,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作出投訴。記協在去年12月6日發表新聞稿,表示公署已回覆指投訴成立,而公署敦促政府盡快修改新聞政策和相關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新聞處曾以"順利舉辦活動需要"及"保安需要"為由,拒絕讓網媒記者進行上述採訪活動,新聞處有何實質資料和證據,顯示當時容許網媒記者進行採訪會導致活動無法順利進行和帶來保安風險;

    (二)新聞處現時有否清楚界定何謂大眾傳媒機構;如有,詳情為何;

    (三)鑒於有網媒負責人指出新聞處曾以"伺服器容量不足"為由,拒絕向網媒發放政府活動的採訪通知,有關伺服器容量不足的詳情(包括伺服器在有關時間的容量,以及當局向網媒發放採訪通知所需的額外伺服器容量)為何;

    (四)鑒於當局在3年前的立法會會議上作出承諾,保證其新聞政策會與新聞界的發展步伐配合,當局迄今在這方面有否採取新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計劃在短期內與新聞界商討,盡快制訂一套準則,以釐定哪些網媒可獲准採訪政府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陳沛然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社區健康中心提供的基層醫療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天水圍、北大嶼山及觀塘3間社區健康中心自啟用以來,(i)每年分別獲得多少撥款、(ii)每年分別有多少名醫生、護士、專職醫療人員及其他職系人員(並按職級列出分項數字)派駐,以及(iii)每季在不同時段(即星期一至六日間、星期一至六夜間,以及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提供的普通科門診籌額及其使用率分別為何(以表列出該等數字);

    (二)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社區健康中心(北大嶼山社區健康中心除外)的各項數字,與元朗區及觀塘區內的醫管局轄下普通科門診診所在同期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

    (三)鑒於有不少居於第(一)項所述3間社區健康中心周邊的居民表示,不知悉(i)區內設有社區健康中心,以及(ii)該等中心提供的普通科門診服務與醫管局轄下普通科門診診所所提供的該類服務有何分別,是否知悉醫管局(i)在過去3年為宣傳該3間中心所涉的開支金額為何,以及(ii)有否評估有關宣傳工作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是否知悉醫管局為宣傳該3間中心而製備的印刷版及電子版的宣傳資料的詳情;及

    (四)當局就社區健康中心在基層醫療服務的定位所訂長遠政策目標為何;鑒於政府於去年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會在旺角、石硤尾和北區設立社區健康中心,目前該3個項目的進度為何;有否計劃在其他地區設立社區健康中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郭偉强議員問: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尼古丁屬第1部毒藥,因此含尼古丁的電子煙被視為藥劑製品,必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在本港銷售或分銷。早前有一項研究發現,多款不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含有多種有害化學物及致癌物。此外,有報章報道,有俗稱"格仔鋪"的寄賣店出售標明不含尼古丁成分的果味電子煙,亦有小學生在公眾場所吸食電子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本港有多少款電子煙產品根據第138章註冊為藥劑製品;

    (二)過去3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抽驗聲稱不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的成分,與其包裝上聲稱的成分是否相符;如有,次數及結果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此類抽驗;

    (三)過去3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抽驗各種電子煙產品是否含有有害化學物及致癌物;如有,次數及結果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此類抽驗;

    (四)過去3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就涉及電子煙產品的違法行為提出檢控;如有,檢控個案的宗數及按控罪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網上銷售;及

    (五)鑒於當局曾於2016年6月表示,正計劃立法全面禁制電子煙的入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當局作出該決定所考慮的因素為何;該項計劃的詳情、工作時間表及進度為何;會在何時就該計劃諮詢公眾;在開展立法工作前,會否根據公眾諮詢的結果及其他因素,重新考慮相關決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劉小麗議員問:


有調查報告顯示,逾八成居於不適切居所(包括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籠屋、床位、板間房或天台屋)的租戶在業主沒有為他們安裝獨立水電錶的情況下,遭業主濫收水電費。受訪的租戶向業主繳交的水電費中位數分別為每立方米12元及每度電1.5元,均高於用水和電力用量累進式收費機制下的最高收費率。調查結果又顯示,用水和能源的高開支對該等租戶生活的各方面(包括身心健康及兒童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統計處會否盡快在定期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中,加入搜集不適切居所租戶每月的水電費開支及其分別佔總開支的百分比的有關數據;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兩間電力公司("兩電")制訂的《供電則例》訂明,客戶未獲得電力公司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取自電力公司的電力轉售予第三者,否則電力公司可停止向有關客戶供電,是否知悉兩電會否調查客戶在未經其同意下向不適切居所租戶轉售電力圖利的情況,並按《供電則例》採取跟進行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立法就該等行為訂定罰則;如會立法,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水務設施規例》(第102章,附屬法例A)第47條訂明,任何人未經水務監督書面許可,不得出售來自水務設施的用水,政府會否修訂法例提高違反該條文的罰則;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政府會否立法規定(i)不適切居所的業主必須為其租戶安裝獨立的水電錶,或(ii)該等租戶只要持有住址證明而無須取得其業主同意,便可自行向水務署和電力公司申請安裝獨立水電錶;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在第(四)項所述法例訂立前,政府會否推行臨時措施,以確保不適切居所租戶不會被業主濫收水電費;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按照《管制計劃協議》,當燃料價條款帳錄得盈餘時,兩電須向客戶提供燃料價折扣予客戶以降低淨電費,但不適切居所租戶往往因並非登記電力客戶而無法受惠於該項折扣,當局會否立法規定兩電須把折扣款項直接發放予電力最終用戶(包括不適切居所租戶);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兩電曾推出協助基層人士的電費優惠計劃,當局會否在日後與兩電簽訂的新《管制計劃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兩電須為不適切居所租戶實施電費優惠計劃;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當局會否在關愛基金下設立能源開支津貼計劃,向有需要的家庭(包括不適切居所租戶)提供水電費開支津貼,以紓緩該等家庭的經濟壓力;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0. 許智峯議員問:


去年11月有報章報道,上海、廈門和馬來西亞的港口當局先後拒絕一艘貨櫃船上123個源自羅馬尼亞並懷疑載有含重金屬鎘及砷礦渣的貨櫃入口;其後,該等貨櫃被運到香港水域並一直滯留於此。有環保人士指出,該等貨櫃所載礦渣一旦被棄置到本地堆填區,將會造成不堪設想的生態災難。關於管制危險廢物的進出口及處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上述貨櫃所載礦渣對公眾健康及生態環境的威脅或損害;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是否知悉該等貨櫃現時是否仍處於香港境內;若它們仍處於香港境內,是否已被運上岸,以及在哪些情況下該等貨櫃所載礦渣會獲准棄置在本地堆填區;

    (三)有否採取強制性措施和其他措施,防止該等貨櫃所載礦渣在香港境內被運上岸棄置;及

    (四)過去3年,環境保護署就多少宗未經許可而進口或出口危險廢物,因而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的個案提出檢控,並按廢物種類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的貨櫃分別有多少個現時(i)已運離境及(ii)尚在香港境內(並按處置方式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屬重犯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1. 陳志全議員問:


據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於去年6月通知多個外國駐港領事館,政府會實施一項新措施,允許持有外交/官方護照的外國領事人員的同性伴侶("領事同性伴侶")在港逗留,直至該人員離職為止。然而,現時香港居民的海外同性伴侶並不獲准以受養人身份在港逗留。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上述的差別對待不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措施的詳情為何;現時有多少人循該措施獲准在港逗留,並按涉及的領事館所屬國家列出分項數字;

    (二)領事同性伴侶在港是否享有作為配偶的所有法律權利(例如簽署配偶接受手術同意書及領取身亡配偶的骨灰);

    (三)上述措施對甚麼級別的領事人員適用;按該項措施申請在港逗留的人,須否證明已經與有關領事人員訂立同性婚姻/公民締結關係;及

    (四)政府是否基於《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等法律文書賦予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權制訂上述措施;如是,詳情為何;如否,政府給予領事人員該項特權的理據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將該措施的適用範圍擴展,以包括香港居民的海外同性伴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2. 邵家臻議員問:


有同時正領取贍養費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金")的單親家長向本人反映,社會福利署("社署")把贍養費視為家庭入息,因此在計算她們可獲綜援金的款額時會扣減贍養費。此外,當她們被拖欠贍養費時,社署只會在她們已向法院提出旨在向贍養費支付人追討欠款的扣押入息令申請後,才會向她們墊支款項,加上有關的墊支程序需時甚久,以致她們往往陷入一段時間的經濟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1至2015年,每年有多少個同時有領取贍養費的綜援單親家庭;現時該類家庭每月領取的贍養費的平均及中位金額分別為何;

    (二)2011至2015年,(i)社署向多少個遭拖欠贍養費的綜援單親家庭墊支款項,以及(ii)由有關單親家長向法院申請扣押入息令至她們獲社署墊支款項的平均所用時間為何;及

    (三)社署會否檢討計算綜援單親家庭可獲綜援金的款額時扣減贍養費的現行做法,以避免該類家庭在遭拖欠贍養費期間陷入經濟困境;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

《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司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12月1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86號法律公告);及

(b)《2016年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2月8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12月1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88號法律公告);及

(b)《2016年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修訂附表1及1A)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89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2月8日的會議。

3.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7年1月11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6-17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2)《2016年海岸公園(指定)(修訂)令》(2016年第16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4.爭取手語成為香港官方語言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已在香港生效,當中第二十一條指出締約國應當'承認和推動手語的使用'、第二十四條指出締約國應當'為學習手語和宣傳聾人的語言特性提供便利',以及第三十條指出'殘疾人特有的文化和語言特性,包括手語和聾文化,應當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承認和支持',本會促請政府履行《公約》的責任,加強推廣手語,以締造真正共融的社會;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落實手語為官方語言;

(二)加強在中、小學推廣手語;

(三)規定電視新聞報導須加入手語傳譯;及

(四)為所有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員工提供手語培訓,以確保有關部門及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足夠的手語傳譯服務。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5.對下任行政長官的期望

郭偉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回歸以來因政治爭拗而持續內耗,社會難以聚焦民生及經濟議題,導致發展停滯不前;傳統支柱產業優勢面對重大挑戰,以及新興產業發展緩慢,均令本地產業結構變得單一空洞;高地價政策促成地產業獨大及物業炒賣成風,令租金過高,窒礙經濟多元化發展;政府欠缺改善勞工權益的決心,無法扭轉'強資本、弱勞工'的局面;就此,本會期望下任行政長官廣納建言以凝聚社會共識、維護國家主權、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以及推動政制改革,以帶領香港走出政治爭拗的困局;下任行政長官亦應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並著力改善勞工權益,令香港重回繁榮與安定的軌道。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持續"之前刪除"香港回歸以來因政治爭拗而",並以"去年,香港在政治和經濟方面均經歷了波濤起伏的一年,預料今年香港也不會風平浪靜;近年社會越趨分裂、爭拗不絕及"代替;在"內耗,"之後刪除"社會",並以"令香港"代替;在"停滯不前"之後加上"及競爭力每況愈下";在"空洞"之後刪除";高地價政策促成地產業獨大及物業炒賣成風,令",並以",使產業發展落後於周邊地區;樓價高踞不下,"代替;在"租金"之後刪除"過高",並以"高昂"代替;在"政府"之後刪除"欠缺改善勞工權益的決心,無法扭轉'強資本、弱勞工'的局面",並以"在縮窄貧富懸殊、合理分配社會財富,以及促進勞資關係及社會和諧等方面的工作仍有待改善"代替;及在"經濟、"之後加上"銳意為香港的經濟發展尋找新出路以"。

(ii)林卓廷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回歸"之前加上"非民選產生的特區政府多年來漠視民意,令";在"內耗"之後加上";特區政府貪腐越趨嚴重";在"發展;"之後加上"特區";在" '一國兩制' "之後刪除",以及",並以"、切實執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代替;在"改革,"之後加上"並落實真普選,";在"改善民生"之後刪除",並著力改善",並以"及"代替;在",令香港"之前加上";打擊貪腐;責成廉政公署徹查梁振英先生涉嫌收受澳洲企業UGL Limited利益的事件,以重建廉政公署的公信力;以及盡快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規定行政長官不可隨意接受款待和收受利益";及在"重回"之後加上"廉潔、"。

(iii)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回歸"之前加上"自";在"以來"之後刪除"因政治爭拗而持續內耗",並以",歷任行政長官均未能捍衞'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雙普選一直未能落實,導致民主發展停滯不前;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漠視本土文化、忽略民意,及只懂向中央政府獻媚、盲目鼓吹中港融合,以及利用各種政治手段打壓反對聲音,令政治爭拗不斷"代替;在",社會"之後刪除"難以聚焦",並以"嚴重撕裂;特區政府在處理眾多"代替;在"民生及經濟"之後刪除"議題,導致發展停滯不前",並以"問題上,往往向權貴利益傾斜,卻忽略弱勢社群聲音,因而損害公眾利益"代替;在"空洞;"之後刪除"高地價",並以"房屋"代替;在"政策"之後加上"有欠完善,往往把市民的住屋需求推向私人物業市場,";在"炒賣成風,令"之後加上"樓價及";在"過高,"之後刪除"窒礙經濟多元化發展",並以"市民難覓安樂窩"代替;在"局面;"之後加上"特區政府亦扶貧不力,過分依賴'派糖'措施,導致結構性貧窮問題難以解決,更令社會財富分配不均,貧富懸殊日趨嚴重;年輕人欠缺向上流動的機會,其聲音不被重視,令他們對社會失去盼望;";在"期望下任行政長官"之後刪除"廣納建言以凝聚社會共識、維護國家主權、";在"落實"之後刪除" '一國兩制',以及",並以"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重視民意;捍衞本土文化及價值;"代替;在"改革"之後加上";提請中央政府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4年8月31日就香港政制發展所作的決定,並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讓所有市民享有平等的提名權、參選權及投票權";在"精力"之後刪除"發展經濟、";在"民生,"之後加上"盡快落實有利民生的措施,包括推行免資產審查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增建公營房屋,以及實施租務管制等;";及在"著力改善勞工權益"之後加上",包括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制訂標準工時、推行最低工資'一年一檢',以及設立集體談判權等"。

(iv)羅冠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傳統"之前刪除"香港回歸以來因政治爭拗而持續內耗,社會難以聚焦民生及經濟議題,導致發展停滯不前",並以"自香港主權移交以來,特區政府一直未能兌現普選承諾、漠視人權發展及削弱三權分立,令此等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受到動搖;特區政府管治質素差劣,更縱容'官商鄉黑'勾結、貪腐及濫權等問題,其公信力已蕩然無存"代替;在"局面;"之後刪除"就此,",並以"青年人的社會流動性不斷降低,他們的工作起薪點每況愈下,苦無出路;"代替;在"本會"之後刪除"期望",並以"雖對於由小圈子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不予厚望,但仍敦促"代替;在"共識"之後刪除"、維護國家主權、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以及推動政制改革",並以";提請中央政府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4年8月31日就香港政制發展所作的決定;落實真普選;回應香港2047年後的前途問題;推動法定機構及大專院校諮詢架構民主化;提高公眾對社會及地區事務的參與,並重設三級議會,讓市政權力下放至民選議會等"代替;在"行政長官亦應"之後刪除"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並以"帶領香港發展多元經濟,例如發展墟市及小販擺賣等社區經濟,以避免過分依賴金融及服務業;推動社會自主;加強對弱勢社群的支援;增加教育開支"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重回繁榮與安定的軌道",並以"成為一個更平等、開放和公義的國際城市"代替。

(v)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回歸"之前加上"鑒於";在"期望下任行政長官"之後加上"獲得不同政黨和市民的支持;以港人福祉為依歸,積極捍衞法治、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及人權等核心價值;在籌組政府時選賢任能;";在"共識"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在"主權"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及在"著力改善勞工權益"之後加上"及教育發展"。

(vi)楊岳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因政治"之前刪除"香港回歸以來",並以"自1997年7月1日主權移交以來,香港"代替;在"內耗,"之後刪除"社會難以聚焦民生及經濟議題,導致",並以"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在位期間,情況尤甚;特區政府用人唯親、偏聽偏信及煽動市民互鬥,以及縱容'官商鄉黑'勾結,已造成社會撕裂、官民衝突、特區政府公信力崩潰,以及社會及經濟"代替;在"發展;"之後加上"特區";在"共識、"之後刪除"維護國家主權、";在"貫徹"之後刪除"落實";在" '一國兩制' "之後刪除",以及",並以"、維護香港'高度自治',以及落實'港人治港';提請中央政府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4年8月31日就香港政制發展所作的決定,並重啟政改;"代替;在"改革,"之後刪除"以帶領香港走出政治爭拗的困局;下任行政長官亦應集中精力",並以"並落實雙普選;承諾香港在未有真正的雙普選之前,不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維護香港司法獨立,除非由本港法院提出,否則不會主動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法;"代替;在"改善民生"之後刪除",並著力",並以"、縮窄貧富懸殊、致力推動全民退休保障、"代替;及在"權益,"之後加上"以及推動可持續的環境及規劃政策,從而重建各界對特區政府及香港社會的信心,"。

(vii)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回歸"之前加上"今年香港將舉行行政長官換屆選舉,惟行政長官普選方案被否決,令本港民主進程受挫;";在"空洞;"之後刪除"高地價政策",並以"土地供應短缺"代替;在"改革"之後刪除",",並以"以建設優質民主,"代替;在"行政長官亦應"之後加上"繼續";在"精力"之後加上"增加土地供應;掌握'一帶一路'帶來的機遇";在"經濟、"之後加上"以及推動產業多元化及產業升級轉型,以致力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的地位;";在"改善民生"之後刪除",並",並以"、確保普羅大眾可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提升社會流動性及縮窄貧富差距;以及"代替;在"著力改善勞工權益"之後加上"和勞資關係";在"令香港"之後刪除"重回",並以"保持"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的軌道"。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