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11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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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年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1)令》 | 194/2016 |
2. | 《2016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 | 195/2016 |
3. | 《2016年銀行業(指明獲豁免押記類別)(修訂)公告》 | 19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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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根據現行規定,政治委任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及公務員可否跟隨行政長官的做法,即只要符合上述4項條件,便可繼續履行其在上任前已簽訂而在上任後仍有效,向商業機構提供服務的協議(下稱"上任前協議"),並可在沒有作出申報或獲得批准下按有關協議收取酬金;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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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是否只要第(一)項所述類別的人員符合了上述4項條件,而且是按上任前協議收取利益,便不會因接受利益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相關申報規定,亦不會因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若有研究而結果如此,政府會如何堵塞該漏洞,以保持香港的廉潔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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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發現第(一)項所述類別的任何人員沒有就上任前協議作出申報,而且未有全面履行該協議時,政府如何處理該情況;會否指令該人員取消有關協議並退回或不收取相關酬金,以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就該人員涉及利益衝突的個案展開紀律程序或刑事調查,以釋除公眾疑慮;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當局表示有需要詳細分析發展地下空間涉及的各項考慮因素,包括土力和結構的限制、消防安全、財務可行性、業權、對附近環境的影響等,有關分析工作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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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為上述4個策略性地區的地下空間發展訂定先後次序;若有,哪個地區的地下空間會優先發展;各個地區的發展項目的預計落成日期及建造成本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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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在《啟德分區計劃大綱圖》中建議闢設兩條地下購物街,以連接九龍城與新蒲崗至興建中的沙田至中環線啟德站,並加強新舊區的融合,該項建議的落實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 |
(一) | 納入名冊申請須經過甚麼程序;該等申請的審批機制及平均處理時間;哪些種類的文獻及資料會獲接納為有關申請的有效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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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自2002年至今接獲的納入名冊申請的詳情,包括所涉鄉村的名稱和位置、首次接獲申請的年份及申請結果,以及部分申請被拒絕的主要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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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年代久遠的歷史文獻大多已因戰亂等原因而散失,以致提出納入名冊申請的村民難以提出有力的書面證據,當局在審批該類申請時,會否酌情考慮口述歷史、社區人士口供等口頭證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在特殊情況下,採納該等口頭證據作為納入名冊申請的佐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勞工處去年6月表示,會就貨車尾板安全操作展開特別執法行動,該等行動的詳情及已進行的次數、違反安全規定的個案宗數,以及當局就該等違規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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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現時貨車所安裝的尾板是否符合《指引》的有關要求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現時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政府車輛數目,以及政府有否計劃更換該等車輛,以保障有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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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規定貨車尾板操作人員必須參加由職業安全健康局舉辦的安全使用貨車尾板課程,以加強他們的安全意識,從而避免涉及尾板操作的意外發生? |
(一) | 政府現時是否仍以在高鐵於2018年通車時,於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為目標;如是,政府會預留多少時間讓公眾就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的具體方案進行討論;根據現時的計劃,在高鐵通車時未能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的情況下,政府會採用甚麼方式為高鐵乘客進行邊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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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與內地相關部門就實施一地兩檢安排而進行的商討的最新進展,包括雙方至今已取得的共識的詳情,以及落實有關安排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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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與內地相關部門所進行的商討,有否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的條文進行解釋,以便實施一地兩檢安排;如包括,涉及哪些條文;有否計劃以本地立法方式解決一地兩檢安排的相關法律問題? |
(一) | 過去5年,當局接獲有關院舍服務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否研究該等投訴與有關院舍護理人手不足的關係;如有研究而結果顯示人手不足影響有關院舍的服務質素,當局如何改善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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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意見認為,儘管上述條例訂明高度照顧院舍在上午7時至下午6時,除非有保健員在場,每60名院友須有1名護士當值,但僅達該法定人手要求的院舍難以向院友提供具質素的護理服務,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條文及相關的實務守則,以提升院舍的護理人手水平;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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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實施提升院舍服務質素的措施,例如鼓勵全港院舍參與評審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包括當局將如何評估有關措施的成效;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在推行標準化和自動化行政程序方面的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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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至今有多少名僱員參與僱員自選計劃;當局有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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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在顧及計劃成員回贈後的實際強積金基金平均基金開支比率為何? |
(一) | 鑒於上述私人公司據報由應科院一名前總監於離職前開設,政府是否知悉應科院在審批該公司使用網安平台的授權申請時,有否諮詢創新及科技局和廉政公署,以防止利益衝突;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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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風險平台將由哪個機構管理;金管局如何監察該機構的工作? |
(一) | 當局會如何跟進上述研究報告的建議,包括會否(i)參考世界衞生組織或歐盟的有關標準,制訂有關使用含鋁食物添加劑的指引,以及(ii)考慮立法規定食物製造商遵從有關的指引,以防止使用過量含鋁食物添加劑的食品流入市面;當局會否加強公眾教育,使市民認識到進食使用過量含鋁食物添加劑食品的健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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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食安中心早於2015年5月至7月抽取上述食品樣本但直至2016年11月18日才公布研究結果,食安中心會否採取措施縮短研究所需時間,使市民可盡早得悉最新的食物安全資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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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如何回應上述測試結果;會否改善食品檢驗機制,防止含抗藥性細菌的雞肉流出市面;如會,實施時間表為何;鑒於測試結果發現經解凍的冰鮮雞肉樣本及急凍雞肉樣本的含菌量遠低於鮮宰活雞,當局會否制訂鮮宰活雞的安全儲存指引,供零售商參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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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評估現時的食物安全監察機制是否足以確保市面出售的食品(包括雞肉及烘焙食品)符合有關的食物安全標準;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基於公眾利益(例如公眾知情權)的考慮,放棄保密權以公開上述法律意見的內容,特別是律政司基於甚麼原因或理據,建議公職人員在法庭尚未裁定該4名議員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時,便不回應他們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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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政府按該法律意見行事會否抵觸《基本法》的下述規定:第六十四條所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以及第七十三條所載"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一) | 新聞處拒絕網媒(i)採訪政府活動及(ii)登記為發布系統用戶的具體理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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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新聞處現時邀請傳媒機構採訪政府活動及容許傳媒機構登記為發布系統用戶的相關政策為何;新聞處會否因應傳媒行業的發展修訂該等政策,讓網媒一如其他傳媒機構可以採訪政府活動;如會,詳情為何;新聞處會否考慮在修訂該等政策前,酌情容許網媒記者採訪大型政府活動(例如即將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補選)和進入相關的傳媒工作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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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新聞處正檢討現行有關網媒採訪政府活動的做法,該項檢討的詳情、進度及預計完成日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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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政策訂明,新聞機構(包括網上新聞機構)如有定期刊登有關立法會的第一手新聞報道、已合法註冊,以及主要從事新聞報道的業務,可被視為合資格新聞機構,而其代表可獲發通行證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進行新聞採訪,新聞處會否採用相若的準則決定獲准採訪政府活動的新聞機構;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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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新聞處會否考慮接納公署有關放寬發布系統用戶登記資格的建議,並制訂發布系統用戶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間其股本證券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包括主板及創業板)(i)根據規則3.7作出"洽商"公布及該等公布的總數,以及(ii)其後作出公布,指有關磋商已終止或有意要約人已決定不再繼續進行有關要約及該等公布的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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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證監會(i)如何跟進上市公司作出"洽商"公布有增長趨勢的情況,以及(ii)其間有否發現上市公司任何違規行為(例如作出"洽商"公布意圖影響股價);如有,證監會有否就該等違規行為採取執法行動;如有,按採取執法行動的類別(例如展開調查、對有關人士施加譴責或罰款等制裁)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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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證監會會否考慮修訂規則3.7,訂明在符合指明條件下才可作出"洽商"公布,以免該規則被濫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收到多少宗有關專上院校食堂所售食物不潔的投訴,以及有否就該等投訴提出檢控;若有,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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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食環署巡查專上院校食堂的次數,以及該署以何準則決定巡查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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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食環署有否向有關專上院校的管理部門提供關於該院校食堂的投訴宗數、檢控宗數、巡查所見衞生情況等資料,以作跟進;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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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專上院校的食堂須否申領食肆牌照;若否,當局會否考慮修訂《規例》中"食物業"一詞的釋義,使該等食堂受相關條文規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制訂在2018-2019至2020-2021學年期間,免費幼稚園佔參加新計劃的幼稚園總數的百分比每年上升多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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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不少低收入家庭因夫婦均需外出工作以維持生計,故此會安排年幼子女入讀全日制或長全日制幼稚園,但政府預計該兩類幼稚園在新計劃推行後仍需向家長收取每月約1,000元的學費,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增加給予該兩類幼稚園的資助,使學費得以調低,從而減輕該等家庭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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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傳媒發現全港約有32間幼稚園於新計劃推行後向幼童家長收取的學費,比現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下收取的學費還要高,當局是否知悉該情況的存在及其成因;會否考慮規定幼稚園在新計劃下收取的學費不得高於現行學費;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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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每間參加新計劃的幼稚園將獲提供為期3年而總額上限為30萬元的一筆過啟動津貼,但有業內人士擔心該筆津貼用罄後,幼稚園便需大幅調高學費,當局會否檢討可否(i)延長啟動津貼的使用期限及(ii)提高其上限? |
(一) | 違例泊車(包括雙行泊車,以及在限制區非法上落客或貨物及停車等候)的黑點數目,並按警方陸上總區以表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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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陸上總區轄下交通督導員的人手編制為何;當局會否增加有關人手,以加強執法工作(包括更頻密地巡視各違例泊車黑點及發出更多罰單);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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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加強打擊違例泊車;會否考慮(i)加重違例泊車的罰則,以及(ii)在不作任何警告下向違例泊車的司機發出罰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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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了預計最早可於2019年推出的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計劃外,當局會否考慮應用更多科技,以提升警方發出罰單的效率,例如把車輛相關資料以掃描二維條碼方式載列於行車證上,以供車主張貼在車輛的擋風玻璃上? |
(一) | 鑒於新聞處曾以"順利舉辦活動需要"及"保安需要"為由,拒絕讓網媒記者進行上述採訪活動,新聞處有何實質資料和證據,顯示當時容許網媒記者進行採訪會導致活動無法順利進行和帶來保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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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新聞處現時有否清楚界定何謂大眾傳媒機構;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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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網媒負責人指出新聞處曾以"伺服器容量不足"為由,拒絕向網媒發放政府活動的採訪通知,有關伺服器容量不足的詳情(包括伺服器在有關時間的容量,以及當局向網媒發放採訪通知所需的額外伺服器容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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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當局在3年前的立法會會議上作出承諾,保證其新聞政策會與新聞界的發展步伐配合,當局迄今在這方面有否採取新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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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有否計劃在短期內與新聞界商討,盡快制訂一套準則,以釐定哪些網媒可獲准採訪政府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天水圍、北大嶼山及觀塘3間社區健康中心自啟用以來,(i)每年分別獲得多少撥款、(ii)每年分別有多少名醫生、護士、專職醫療人員及其他職系人員(並按職級列出分項數字)派駐,以及(iii)每季在不同時段(即星期一至六日間、星期一至六夜間,以及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提供的普通科門診籌額及其使用率分別為何(以表列出該等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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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社區健康中心(北大嶼山社區健康中心除外)的各項數字,與元朗區及觀塘區內的醫管局轄下普通科門診診所在同期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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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不少居於第(一)項所述3間社區健康中心周邊的居民表示,不知悉(i)區內設有社區健康中心,以及(ii)該等中心提供的普通科門診服務與醫管局轄下普通科門診診所所提供的該類服務有何分別,是否知悉醫管局(i)在過去3年為宣傳該3間中心所涉的開支金額為何,以及(ii)有否評估有關宣傳工作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是否知悉醫管局為宣傳該3間中心而製備的印刷版及電子版的宣傳資料的詳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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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就社區健康中心在基層醫療服務的定位所訂長遠政策目標為何;鑒於政府於去年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會在旺角、石硤尾和北區設立社區健康中心,目前該3個項目的進度為何;有否計劃在其他地區設立社區健康中心? |
(一) | 過去3年,本港有多少款電子煙產品根據第138章註冊為藥劑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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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抽驗聲稱不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的成分,與其包裝上聲稱的成分是否相符;如有,次數及結果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此類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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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抽驗各種電子煙產品是否含有有害化學物及致癌物;如有,次數及結果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此類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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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就涉及電子煙產品的違法行為提出檢控;如有,檢控個案的宗數及按控罪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網上銷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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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當局曾於2016年6月表示,正計劃立法全面禁制電子煙的入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當局作出該決定所考慮的因素為何;該項計劃的詳情、工作時間表及進度為何;會在何時就該計劃諮詢公眾;在開展立法工作前,會否根據公眾諮詢的結果及其他因素,重新考慮相關決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政府統計處會否盡快在定期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中,加入搜集不適切居所租戶每月的水電費開支及其分別佔總開支的百分比的有關數據;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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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兩間電力公司("兩電")制訂的《供電則例》訂明,客戶未獲得電力公司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取自電力公司的電力轉售予第三者,否則電力公司可停止向有關客戶供電,是否知悉兩電會否調查客戶在未經其同意下向不適切居所租戶轉售電力圖利的情況,並按《供電則例》採取跟進行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立法就該等行為訂定罰則;如會立法,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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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水務設施規例》(第102章,附屬法例A)第47條訂明,任何人未經水務監督書面許可,不得出售來自水務設施的用水,政府會否修訂法例提高違反該條文的罰則;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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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會否立法規定(i)不適切居所的業主必須為其租戶安裝獨立的水電錶,或(ii)該等租戶只要持有住址證明而無須取得其業主同意,便可自行向水務署和電力公司申請安裝獨立水電錶;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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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在第(四)項所述法例訂立前,政府會否推行臨時措施,以確保不適切居所租戶不會被業主濫收水電費;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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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按照《管制計劃協議》,當燃料價條款帳錄得盈餘時,兩電須向客戶提供燃料價折扣予客戶以降低淨電費,但不適切居所租戶往往因並非登記電力客戶而無法受惠於該項折扣,當局會否立法規定兩電須把折扣款項直接發放予電力最終用戶(包括不適切居所租戶);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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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兩電曾推出協助基層人士的電費優惠計劃,當局會否在日後與兩電簽訂的新《管制計劃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兩電須為不適切居所租戶實施電費優惠計劃;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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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當局會否在關愛基金下設立能源開支津貼計劃,向有需要的家庭(包括不適切居所租戶)提供水電費開支津貼,以紓緩該等家庭的經濟壓力;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上述貨櫃所載礦渣對公眾健康及生態環境的威脅或損害;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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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該等貨櫃現時是否仍處於香港境內;若它們仍處於香港境內,是否已被運上岸,以及在哪些情況下該等貨櫃所載礦渣會獲准棄置在本地堆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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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採取強制性措施和其他措施,防止該等貨櫃所載礦渣在香港境內被運上岸棄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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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環境保護署就多少宗未經許可而進口或出口危險廢物,因而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的個案提出檢控,並按廢物種類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的貨櫃分別有多少個現時(i)已運離境及(ii)尚在香港境內(並按處置方式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屬重犯個案? |
(一) | 上述措施的詳情為何;現時有多少人循該措施獲准在港逗留,並按涉及的領事館所屬國家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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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領事同性伴侶在港是否享有作為配偶的所有法律權利(例如簽署配偶接受手術同意書及領取身亡配偶的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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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上述措施對甚麼級別的領事人員適用;按該項措施申請在港逗留的人,須否證明已經與有關領事人員訂立同性婚姻/公民締結關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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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是否基於《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等法律文書賦予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權制訂上述措施;如是,詳情為何;如否,政府給予領事人員該項特權的理據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將該措施的適用範圍擴展,以包括香港居民的海外同性伴侶? |
(一) | 2011至2015年,每年有多少個同時有領取贍養費的綜援單親家庭;現時該類家庭每月領取的贍養費的平均及中位金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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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1至2015年,(i)社署向多少個遭拖欠贍養費的綜援單親家庭墊支款項,以及(ii)由有關單親家長向法院申請扣押入息令至她們獲社署墊支款項的平均所用時間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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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社署會否檢討計算綜援單親家庭可獲綜援金的款額時扣減贍養費的現行做法,以避免該類家庭在遭拖欠贍養費期間陷入經濟困境;若否,原因為何? |
首讀
《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 ||
《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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