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14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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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最低工資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 | 10/2017 |
2. | 《2017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 | 11/2017 |
3. | 《2017年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 | 12/2017 |
4. | 《2017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7)公告》 | 13/2017 |
5. | 《2017年專利條例(修訂附表1)令》 | 16/2017 |
6. | 《2017年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修訂附表)規例》 | 17/2017 |
7. | 《2017年商標條例(修訂附表1)規例》 | 18/2017 |
8. | 《2017年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的指定)(修訂)規例》 | 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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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62號 | - | 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
2015/16年報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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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63號 | - | 職業訓練局
2015/2016年報及財務報告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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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64號 | - | 法律援助服務局
2015/2016年報 |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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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0/16-17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
(一) | 有否評估董事局前主席在簽訂《備忘錄》前沒有諮詢公眾的做法,有否違反《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第19條的精神(該條訂明管理局須就關於發展或營運藝術文化設施、相關設施及附屬設施等事宜,在該局認為適當的時間,藉該局認為適當的方式諮詢公眾);政府會否考慮修訂該條文,明確規定管理局須於作出任何發展其藝術文化設施的決定前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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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市民把現時進行中的公眾參與活動視為假諮詢,因為該活動收集公眾和持份者意見的範圍只限於對故宮館的設計和營運,以及其展覽和教育活動的重點方向,是否知悉為何關於"是否支持發展故宮館"的意見不屬收集意見的範圍;管理局會否擱置《備忘錄》,先行就是否支持發展故宮館及有關細節全面諮詢公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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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董事局前主席於前年10月已成立核心小組就故宮館項目的可行性進行研究,而管理局管理層於去年6月委聘顧問提供前期顧問服務,但有董事局成員表示於去年10月或11月才獲告知該項目,政府是否知悉管理局管理層沒有於更早時間向董事局成員及本會有關小組委員會匯報該項目的原因;有否評估董事局是否已被少數人架空,以致其決策欠缺透明度和不民主;政府會否重組董事局;如不會,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檢討香港的金融科技中心排名及其在有關指標的表現均遜於新加坡的原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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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採取了哪些措施,提升香港作為金融科技中心的整體競爭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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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就促進香港金融科技的進一步發展,制訂適切措施;如有計劃,詳情為何,以及有何衡量該等措施成效的數量指標;如沒有計劃,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早上繁忙時段西鐵最繁忙路段的載客率,在2015年已錄得超荷百分之四,但政府只表示視乎實際需要,西鐵可增加班次,為何政府沒有要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立即增加西鐵在繁忙時段的班次;政府會否考慮興建來往新界西北及市區的新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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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居民反映,港鐵公司在早上繁忙時段以單卡車輛取代雙卡車輛行走某些輕鐵路綫,令班次數目增加但載客能力實際沒有增加,政府如何監察輕鐵服務的實質水平,以及會否要求港鐵公司切實加強輕鐵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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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大欖隧道使用費上調加重不收費的屯門公路的交通負荷,政府有何措施改善該情況;擬建的屯門西繞道及將會推展的十一號幹線的落成時間表分別為何,以及政府如何確保該兩條道路如期落成? |
(一) | 律政司在進行上述檢控工作時有否遇到困難;如有,詳情為何;有何措施可加快檢控工作;有否就完成處理餘下未提出檢控的個案制訂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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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與上述被捕人士相關的最新檢控率和定罪率為何;被定罪人士的最新數目,並按他們被判刑罰的類別(包括監禁及社會服務令)及按刑罰的輕重列出分項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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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針對佔領運動3位發起人及其他鼓動者的檢控工作進展為何? |
(一) | 去年用於防疫工作的公帑開支,以及當中專門用於防控禽流感疫症的各類開支(包括病毒化驗及人手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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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在本財政年度,醫管局為應付流感高峰期而採取的措施,包括增設病床及增聘醫護人手的數目;該等措施與上財政年度同期採取的措施如何比較;醫管局有否評估該等措施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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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本冬季公立醫院內科病房病床的平均距離,以及該數字與國際標準如何比較;醫管局有何額外措施防止擠迫的病房爆發疫症? |
(一) | 鑒於非長者的健全綜援受助人須參加自力更生綜合就業援助計劃,以期他們早日覓得有薪工作,過去5年每年年齡介乎55至59歲的健全綜援受助人當中,參與該計劃後成功就業的百分比;現時屬該年齡組別的綜援受助人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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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計劃在推行提高長者綜援合資格年齡的措施前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健全成人獲發的綜援標準金額較長者獲發的每月少約一千元,而且長者可獲發的補助金和某些特別津貼(例如牙科治療費用津貼和眼鏡費用津貼)對健全成人並不適用,政府有甚麼理據實施新措施,致使年齡介乎60至64歲的綜援受助人獲發較以往為少的綜援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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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社工指出,綜援受助人現時用於各類基本生活所需商品及服務的開支比重和金額與20年前有很大差別,而綜援金已不足以應付各項基本生活開支,政府有否計劃全面檢討綜援制度,包括檢討基本生活需要的定義,以及調整用以計算綜援標準金額的一籃子商品及服務的組成和有關價格水平;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規例》實施至今,當局派員在港口不同地點巡查的次數、就違例個案提出檢控的宗數,以及被定罪人士的數目及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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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規例》對改善沿岸空氣質素的成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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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進一步改善沿岸空氣質素和保障貨運碼頭僱員的健康,當局會否收緊《規例》的規定,令遠洋船隻在停泊期間的首小時及最後一小時和在內河航限內往來航行的船隻不再獲豁免遵守使用合規格燃料的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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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航運業人士反映,海事處及環境保護署回覆他們的查詢時表示執行《規例》的責任在對方,該兩個部門在執行《規例》的角色分別為何;如兩個部門均有角色,當局會否考慮指定單一部門負責執行《規例》? |
(一) | 鑒於何文田站依山而建和高達8層,而乘客由該站忠孝街入口(即出入口A3)前往最底層的月台須乘搭5部電梯或下行562級樓梯,並耗時長達20分鐘,當局會否要求港鐵公司採取措施(例如提高現時為8M接駁專線小巴乘客提供的0.5元轉乘票價優惠,或於愛民邨及俊民苑旁的愛民商場設置提供兩元車費優惠的港鐵特惠站),吸引該站附近的居民乘搭港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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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居民指出,連接何文田站的行人天橋及通道當中,部分(例如忠義街及佛光街的行人天橋、保民樓平台)未設有上蓋或欠缺無障礙通道設施(例如盲人引路徑),當局會否為該等行人設施和通道加建上蓋及設置無障礙通道設施,使乘客免受日曬雨淋之苦及方便殘疾人士乘搭港鐵;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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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黃埔居民反映,正於黃埔站周邊進行的行車線及行人路還原工程對居民造成不便,而從有關地盤釋出的異味令途人感到身體不適,當局會否敦促港鐵公司盡速完成有關工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就法定最低工資的引入和調高對過去6年飲食業的薪酬階梯所產生的漣漪效應進行評估;如有評估,每年(i)受該效應影響的僱員人數佔飲食業僱員總數的百分比、(ii)受該效應影響的僱員平均工資的增幅,以及(iii)飲食業僱員工資中位數的增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以及日後會否每年進行有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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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6年,每年每類食肆的就業人數、空缺及平均職級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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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6年,每年每類食肆的(i)總收入、(ii)總開支、(iii)利潤率、(iv)租金總額及其相當於總收入的百分比,以及(v)僱員薪酬開支總額及其相當於總收入的百分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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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6年,每年新簽發及取消/不續牌的每類食肆牌照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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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評估,過去6年,法定最低工資的引入和調高、高企的店鋪租金及招聘困難,對飲食業的服務質素及其採用的經營模式有何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評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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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會否推出針對性的政策和措施,以紓緩飲食業的經營困難;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九龍醫院已成立專家小組跟進有關事宜,政府是否知悉(i)該小組的成員人數和組成、工作時間表及職責範圍為何,以及(ii)該小組提交的報告會否公開;若會,何時會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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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基督教聯合醫院會否成立專家小組跟進有關事宜;若否,原因為何及院方如何跟進有關事宜;若會,(i)該小組的成員人數和組成、工作時間表及職責範圍為何,以及(ii)該小組提交的報告會否公開;若會,何時會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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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表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將召開緊急會議,商討於公立醫院推行短期及長期措施,在設施、程序、指引和人手方面加強保護缺乏自我照顧能力的精神科病人,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是否已制訂有關措施;若已制訂,詳情為何,以及所涉的額外人手和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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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醫管局接獲多少宗病人疑遭性侵犯的個案;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i)事發日期及地點、(ii)受害人的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iii)涉嫌侵犯者所屬類別(病人、醫護人員或其他人士)、(iv)完成處理個案所需時間,以及(v)醫管局採取的跟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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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性侵犯事件是醫管局自2007年推行的早期事故通報系統下須通報的事故之一,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全面檢討該系統的成效;若有,上次檢討的日期和結果為何,以及有否制訂跟進和改善措施;若沒有檢討,會否及何時進行檢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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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是否知悉醫管局會不會全面檢討(i)現時公立醫院病房的工作程序和保安措施是否足以保障病人的安全,以及(ii)執行有關保安措施的人手是否足夠;若會,詳情和時間表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管理局有否研究加快故宮館的建造工程是否可行;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盡快展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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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博物院不會參與故宮館的日常運作和管理,而有評論指出博物院在文物保護、文化出版、教育推廣和文創產品設計等方面在亞洲處於領先地位,是否知悉管理局會否與博物院建立恆常溝通渠道,並加强雙方合作和經驗交流,以助營運及管理故宮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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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管理局會不會以自負盈虧方式營運故宮館;如會,該局會以何準則釐定故宮館的門票收費,以及該局預計故宮館還有哪些門票以外的收入;如不會,原因為何,以及故宮館的營運虧損(如有的話)會由哪方承擔? |
(一) | 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康文署於各公眾游泳池場館分別為不同類別人士舉辦的游泳訓練班的(i)名額及(ii)報名人數超出訓練名額的倍數(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
表一 財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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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康文署分別於各公眾游泳池場館的普通泳池及暖水泳池舉辦的游泳訓練班的(i)名額及(ii)報名人數超出訓練名額的倍數(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
表二 財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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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康文署以何準則決定分別於夏季(4月至10月)及冬季(11月至3月)期間舉辦的游泳訓練班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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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康文署會否考慮於冬季使用公眾游泳池場館的暖水泳池舉辦更多游泳訓練班;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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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康文署會否考慮為長者及殘疾人士舉辦更多游泳訓練班;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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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康文署以何準則甄選游泳訓練班的教練;有否制訂合資格教練名冊;如有,相隔多久更新該名冊一次;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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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康文署取消的游泳訓練班的數目及原因;康文署有否向已預留時間教授該等訓練班的教練發放教練費或其他補償? |
(一) | 現時有否法例確認和保障騎踏單車人士使用道路的權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制定相關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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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全港單車泊位的數目及其位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如未有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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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騎單車人士指出,有不少道路路面有坑洞、裂縫或凹凸不平等狀況,對他們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當局就定期檢查及維修道路路面所訂的政策或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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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提醒汽車司機尊重騎單車人士共用道路(快速公路及隧道區域除外)的權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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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把與騎單車人士共同使用道路的駕駛技巧和安全知識納入駕駛執照考試的內容;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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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會否就市區內興建單車徑及單車優先道路進行可行性研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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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當局會否規定市區重建局在進行區域性重建項目時,預留地方設置單車泊位,以及擴闊道路以供興建單車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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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當局近年多次表示會控制車輛(特別是私家車)的數目,以紓緩交通擠塞及改善空氣質素,當局會否在控制車輛數目增長的同時,一併推廣單車作為代步工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有多少人在未獲批准或許可下進入上述兩個管制區內禁止公眾進入的範圍("禁入範圍")並因而被檢控;當中(i)被定罪人士的數目及他們被判處的懲罰,以及(ii)沒有被檢控人士的數目及他們未被檢控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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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就該兩個管制區的保安措施及裝置所訂的標準為何;現時該兩個管制區有哪些保安措施或裝置未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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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檢討現時該兩個管制區的保安措施及裝置是否足以防止未獲批准或許可的人士進入禁入範圍;若有檢討,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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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i)加強巡邏禁入範圍,防止未獲批准或許可的人士進入,以及(ii)提高有關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各紀律部隊各職級分別有多少名人員辭職;有否研究各紀律部隊的薪酬待遇與其辭職率的關係;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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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各紀律部隊的工作性質和職責在過去10年有何轉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進行有關研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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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進行上次檢討紀律部隊薪酬架構至今已有9年,當局有否計劃因應紀律部隊人員的工作性質和職責近年有所轉變,以及為回應各紀律部隊人員的訴求,全面檢討和改善紀律部隊的薪酬架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進行棕地普查的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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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何時會凍結棕地面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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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政策避免農地擁有人為了博取日後領取較高賠償金而把農地改為棕地,以致有關土地的生態環境遭破壞? |
(一) | 過去3年(i)服務中心分別向公營醫院及私家醫院提供的血液的相對比例及每月的數量,以及(ii)市民每月捐血的人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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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公營醫院和私家醫院的病人接受輸血的人次分別為何,並按(i)病人的年齡、(ii)他們是否香港居民,以及(iii)為他們主診的專科部門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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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服務中心有否制訂特別措施,使青年人更踴躍捐血;若有,詳情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公共圖書館用於採購下述書籍的開支分別佔有關總開支的百分比:(i)市民建議採購的書籍(並按書籍類別列出分項數字)、(ii)中譯書籍、(iii)英文書籍及(iv)中文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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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就公共圖書館採購中譯兒童書籍制訂準則或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包括當局以何準則決定採購以正體字印刷的中譯兒童書籍還是以簡體字印刷的該等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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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公共圖書館採購的內地出版書籍的數量,以及有關供應商或出版社的名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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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共圖書館館藏中下表所列圖書的以下資料:(i)現時館藏量、(ii)首次購入年份及(iii)過去3年每年的借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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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現時空置的校舍數目,以及當中(i)未定處理方式的數目及(ii)其實質管有權未交予政府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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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每間現時空置的校舍的以下資料:(i)曾使用空置前的校舍的學校的名稱、類別及停辦年份、(ii)詳細地址及所屬區議會分區、(iii)土地面積、(iv)目前負責管理有關物業的政府部門、(v)現時使用有關校舍的團體名稱,以及(vi)過去3年,當局有否收到任何團體提出使用有關校舍的申請及相關申請的審批結果(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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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對現時未定處理方式的空置校舍的長遠規劃為何;在決定改變該等空置校舍的用途前,當局會否進行公眾諮詢;如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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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用以審批使用空置校舍申請的機制和準則,以及申請人須符合的條件為何;當局如何確保審批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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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於網上公布可供申請使用的空置校舍最新清單,以提高審批過程的透明度及方便團體作出申請;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2014至2017年3個學年每年收取超額報名費的幼稚園數目為何,以及該等幼稚園的(i)名稱、(ii)所在地區及(iii)所收取的報名費(由高至低順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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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幼稚園須事先徵得教育局批准才可收取超額報名費,該局有否就超額報名費的金額訂定上限;若否,教育局會否考慮訂定此上限,以防止部分幼稚園利用收生程序圖利;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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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家長指出,部分幼稚園肆無忌憚地收取天價報名費,是由於幼稚園在獲得教育局批准收取超額報名費後,便可其後每年收取超額報名費而無須再次作出申請,教育局日後會否規定有關批准只適用於一個學年;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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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現行法例沒有規定無接受政府資助的私營幼稚園公開財政狀況,以致家長無法得知該等幼稚園有否藉收取高昂的報名費圖利,教育局會否研究訂立法例,規定所有獲批准收取超額報名費的幼稚園公開所有與收生有關的開支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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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教育局(i)就幼稚園有否按規定收取報名費而進行巡查的次數、(ii)在巡查期間揭發的違規個案數目,以及分別就多少宗違規個案(iii)發出勸諭、(iv)發出警告及(v)提出檢控(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該等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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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教育局每隔多久對幼稚園報名費的核准金額上限進行一次檢討,以及下次的檢討將於何時進行;教育局自3年前把核准金額上限定於40元以來,有否評估該金額是否足以應付幼稚園收生程序的基本開支;有否計劃在下學年提高該金額? |
(一) | 過去5年,每年(i)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使用醫管局和衞生署轄下各項醫療及牙科服務的人次和(ii)為提供該等服務而招致的公帑開支分別為何(以表一列出有關資料);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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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獲發還向醫管局或從外間選購醫療所需項目的費用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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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醫管局轄下普通科門診診所現時每日派發的診症籌總數,以及當中為現職公務員預留的優先籌("優先籌")數目;過去5年,每年優先籌的平均使用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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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每年衞生署轄下5間公務員診所每間的(i)診症名額和(ii)求診人次(以表二列出有關資料);當局會否考慮把剩餘的診症名額撥給市民使用;如會,具體的安排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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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每年衞生署轄下40間牙科診所每間的(i)診症名額和(ii)求診人次(以表三列出有關資料);當局會否考慮把剩餘的診症名額撥給市民使用;如會,具體的安排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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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第(五)項提及的牙科診所中有11間亦為市民提供牙科街症服務,現時該等診所各自每日的(i)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診症名額及(ii)街症名額,以及(iii)兩者的比例分別為何(以表四列出有關資料)?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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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新措施實施以來,(i)每月的住宅物業成交量及平均價格與之前3個月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以及(ii)新措施每月帶來的額外印花稅收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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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定期(例如每季)檢討新措施;會否研究就放寬或取消新措施訂定量化指標;如會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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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就處置原有物業的6個月時限有否放寬的空間進行檢討;如會,詳情為何? |
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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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歉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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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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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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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歉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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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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