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15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上午11時、
2月16日星期四及2月17日星期五每天上午9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20/2017
2.《2017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21/2017

其他文件

1.第65號-教育獎學基金
截至2016年8月31日止年度受託人就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及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66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2015-2016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及第六十七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7年2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七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梁美芬議員問:


據報,近日有一名的士司機把一幅女乘客在的士車廂內以母乳餵哺嬰兒的偷拍照片上載互聯網,其後被警方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拘捕。上述事件引起公眾關注部分人對母乳餵哺的認知和接受程度不理想,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乘客的私隱欠缺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會否在轄下康樂文娛場地內設置更多育嬰間及相關配套設施,方便婦女以母乳餵哺嬰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在未來5年有何宣傳及推廣計劃,加強公眾認知及支持母乳餵哺,以締造一個對母乳餵哺友善的社會;及

    (三)鑒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指引》")訂明,人們應被清楚告知他們是受到閉路電視(包括可攝錄個人影像的器材)監察,而告知的方法包括張貼明顯告示,當局是否掌握目前各類公共交通工具的營辦商(i)在車廂內安裝閉路電視及(ii)按《指引》張貼告示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郭偉强議員問:


近日,有少數族裔人士向本人反映,有一些僱主利用他們不熟悉勞工權益的弱點,以低於法定要求的聘用條款僱用他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i)接獲少數族裔人士就其僱主涉嫌未按法例給予他們勞工權益而作出的査詢及投訴宗數分別為何、(ii)如何處理該等個案,以及(iii)向涉嫌違例的僱主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過去5年,當局採取了哪些措施,保障少數族裔人士的勞工權益;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加強下述措施,以保障少數族裔人士的勞工權益:(i)巡查有較多少數族裔僱員的工作場所,以查核該等僱員的聘用條款是否合乎法例要求、(ii)向少數族裔人士推廣關於勞工權益和職業安全的知識,以及(iii)提供更便利的途徑供少數族裔人士舉報違例僱主,並向少數族裔人士廣泛宣傳該等途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梁志祥議員問:


自2006年起,政府向非法入境香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免遣返聲請的人士("聲請人")提供各種人道援助,讓他們在等候審核期間不致陷於困境。有關援助包含住屋津貼(包括租金、租金按金及物業代理費用)。據悉,有不少聲請人在租用的單位只居住數月後便遷出,以致被業主以違反租約為由沒收租金按金。有市民懷疑部分個案的聲請人和業主合謀詐騙公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制訂向聲請人批出住屋津貼的指引;如有,詳情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i)向聲請人批出住屋津貼的個案宗數及所涉的租金和租金按金的總額分別為何,以及(ii)聲請人報稱被業主以聲請人違反租約為由沒收租金按金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款項總額分別為何;

    (三)當局有何對策防止聲請人和業主合謀詐騙租金按金;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指定出入時限的羈留中心,安置等候審核的聲請人,以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郭榮鏗議員問:


環境局自2013年發表《香港清新空氣藍圖》以來已推行多項旨在改善路邊空氣質素的措施。然而,有評論指出,近年車輛數目增長,以及泊車位不足令駕駛者駕駛其車輛在路面兜圈以尋找泊位或排隊輪候進入停車場,加劇交通擠塞情況。車輛的廢氣排放量因而增加,而路邊空氣污染物在樓宇密集的地區(例如中區)往往難以消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香港仔隧道、獅子山隧道、城門隧道、將軍澳隧道、沙田嶺隧道、尖山隧道、大圍隧道、啟德隧道、長青隧道及南灣隧道各自的平均每日車輛流量,以及按車輛種類分類的數字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各類車輛於該段期間在各隧道內排放各類空氣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及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數量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德輔道中、干諾道中及皇后大道中在中區的路段各自的平均每日車輛流量,以及按車輛種類分類的數字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各類車輛於該段期間在該等路段上排放各類空氣污染物的數量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三)第(二)項提及的3個路段及中區區內目前的公眾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當中位於政府停車場、私營停車場及短期出租政府土地的數目分別為何;及

    (四)過去3年,警方於該3個路段及中區區內就違例泊車分別發出多少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黃碧雲議員問: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作出修訂,以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例如對貨品或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或陳述。有關修訂已於2013年7月19日起全面實施。去年12月,有環保組織委託本港大學進行的測試結果顯示,7個從超級市場取得的海產樣本中,有4個樣本的標籤所載食物名稱或來源地不正確,例如西星斑被標籤為零售價高一倍多的東星斑。關於香港海關執行上述法例修訂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上述法例修訂生效至今,每年香港海關有否(i)主動和(ii)在收到投訴後,為執行相關條文而巡查超級市場;若有,次數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自上述法例修訂生效至今,香港海關有否引用相關條文向涉嫌觸犯相關罪行的超級市場營辦商提出起訴;若有,定罪的個案宗數及被定罪者一般被施加的懲罰為何;

    (三)鑒於第362章第30L條規定,獲授權人員在徵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後,可接受觸犯相關罪行的人士作出書面承諾,不會繼續或重複作出條例涵蓋的違規行為,或不會在任何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作出該類行為或在相當程度上類似的行為,以取代刑事檢控,而第30P條及30Q條分別規定,獲授權人員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強制令或暫時強制令,禁止商戶繼續或重複作出違規行為,香港海關自上述法例修訂生效至今有否引用該等條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香港海關有否其他措施防止超級市場營辦商觸犯上述法例修訂的規定,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黃定光議員問:


為提高道路安全,政府在2000年實施法例,禁止司機在車輛行駛時以手持或置於頭肩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並於2001年把法例伸延至涵蓋其他手提式通訊設備的使用。本人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司機在駕駛時違反上述法例的事件近年越見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近年上述違法行為越見普遍的原因進行研究;若有,結果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當局沒有嚴厲執法有關;若沒有研究,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司機因該等違法行為而被檢控的(i)個案宗數和(ii)人數為何;該等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iii)一般及(iv)最高的懲罰為何;

    (三)在第(二)項所述的被定罪人士當中重犯的人數,以及他們重犯的最高次數為何;

    (四)會否考慮提高有關的罰則,以加強阻嚇效力;若會,詳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計劃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以期改善司機的安全意識和駕駛態度,從而杜絕該等違法行為;若有,詳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馬逢國議員問:


根據《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行政長官可委任最多共10名由10個指明藝術範疇提名的人士為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的成員,任期不超過3年。藝術範疇代表提名推選活動("提選活動")須分4階段進行。在首階段,合資格藝術團體及個人藝術工作者可申請登記參與提選活動。在第二階段,已登記的藝術團體的成員及有關僱員可申請登記為選民,而已登記的個人藝術工作者則自動成為選民。登記選民可在第三階段申請成為候選人,並在第四階段選出代表以供行政長官作出任命。任期由本年1月1日開始的新一屆藝發局的提選活動已於去年5月至11月進行。為確保申請團體與指定藝術範疇有密切的聯繫,當局就該次提選活動的第一階段實施兩項新規定("新規定"),即申請團體必須在2016年符合下述條件:(i)主要業務/工作須屬於10個指明藝術範疇,以及(ii)在提選活動展開之日起計的過去3年內曾進行有關藝術範疇的工作或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為何去年的提選活動的已登記藝術團體數目較2013年的大幅下跌;有多少個在2013年的提選活動中有登記的藝術團體在去年的提選活動沒有重新申請登記及其原因;有何措施令下次提選活動的有關數目增加;

    (二)去年的提選活動有多少個新登記的藝術團體;有多少個藝術團體分別因(i)未能證明其於過去3年曾進行有關藝術範疇的工作或活動,以及(ii)其他原因(請註明)而未能成功登記;

    (三)民政事務局("民政局")在過去3年採取了甚麼措施,以及提選活動代理於前年12月獲委聘後進行了哪些宣傳工作,使藝術團體清楚了解新規定;

    (四)民政局及提選活動代理在第二階段的提選活動進行了哪些宣傳工作,使已登記的藝術團體的成員及有關僱員清楚了解登記為選民的相關程序,並鼓勵他們登記為選民;

    (五)民政局會否考慮在日後的提選活動中把新規定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個人藝術工作者,或考慮取消申請團體須符合新規定的要求,以確保藝術團體和個人藝術工作者須符合的申請條件相一致;

    (六)民政局會否考慮日後容許贏得海外或內地榮譽或獎項的人士,以及擁有認可海外或內地機構授予相關資歷的畢業生登記為個人藝術工作者;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鑒於有意見認為,現時的10個指明藝術範疇的涵蓋範圍並不全面,例如未包括舞台設計及技術,民政局會否考慮檢討有關範疇須否擴闊;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8. 陳沛然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應付流感高峰期的醫護人手、服務及會議等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公立醫院的每個專科/部門的(i)新增病床、(ii)新增醫生、(iii)新增護士和(iv)新增專職醫療人員的總數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該等資料);

    專科/部門 2012 ...... 2016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急症室          
    內科          
    兒科          
    化驗室          
    ......          
    總數: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醫管局有否把新增病床及醫護人員優先分配給最受流感高峰期影響的專科/部門(包括急症室、內科、兒科及化驗室);

    (三)是否知悉過去兩年,每年醫管局總部及各公立醫院召開的各類會議的(i)總會議次數、(ii)總會議時數及(iii)醫護人員總出席人次;當中專門為商討應付流感高峰期事宜而召開的會議的(iv)總會議次數、(v)總會議時數及(vi)醫護人員總出席人次為何(以表列出該等資料);及

    (四)鑒於醫院管理局檢討督導委員會在其2015年7月發表的報告中建議:"醫管局應與相關專科協調,以解決有關醫院急症室出現嚴重滯留等候入院的問題",是否知悉醫管局落實這建議的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劉小麗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提出新政策,把長者綜援的合資格年齡由60歲提高至65歲,以配合人口政策延遲退休年齡的方向。在該政策落實後,新申領綜援的60至64歲單身健全人士每月可領取的綜援金,會由現時的3,435元減少1,000多元至2,420元(即60歲以下單身健全成人可領取的金額)。此外,長者可獲發的補助金及某些特別津貼對他們並不適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各年齡組別的人口的(i)就業率、(ii)失業率及(iii)綜援受助人數目分別為何(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

    財政年度 年齡組別
    15-19 20-29 30-39 40-49 50-59 60-64 65-70 70以上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2015-2016         

    (二)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60至64歲的綜援受助人按領取綜援金原因劃分的數目;

    (三)當局有何新措施提高60至64歲人士的就業率,以配合上述政策的落實;

    (四)當局有否評估在落實上述政策後,新申領綜援的60至64歲健全人士不獲發同一年齡段綜援受助人在現有綜援制度下可獲的各項補助金及特別津貼,對該等人士的生活水平會造成甚麼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會否作出特別安排,以確保該等人士仍可領取現有制度的各項補助金及特別津貼;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非長者的健全綜援受助人須參與自力更新支援計劃,以期他們早日覓得有薪工作,當局在落實上述政策後,會否規定新申領綜援的60至64歲健全人士參與該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陳振英議員問:


近年,各國為促進經濟合作和發展,紛紛與貿易夥伴締結新的雙邊或多邊自由貿易協定。然而,新任美國總統於上月上任後已隨即簽署總統備忘錄,表明該國退出與11個國家經多年談判達成的《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有評論指出,這將有利於中國近年積極推動的亞太自由貿易區("亞太自貿區")的設立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的談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最新形勢對香港整體經濟帶來的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政府有何對策;及

    (二)有否研究亞太自貿區成功設立對香港整體經濟可能帶來的影響;若有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田北辰議員問:


政府於上月中簽訂租用期由本年1月下旬至8月中的租約,租用中環花園道一座商業大廈的一個辦公室,作為候任第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候任辦")。政府其後於上月25日向本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介紹有關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關政府部門籌備設立候任辦的詳細過程和相關紀錄,包括各項籌備工作的開始及完成日期和結果,以及各人員負責的工作(按他們所屬政府部門及其職稱列出);

    (二)政府曾考慮哪些非私人物業作為候任辦選址,以及最終沒有選取該等物業的詳細原因;

    (三)候任辦的工程(包括裝修、還原工程開支)和運作開支(包括保安、首長級人員和非首長級人員的薪酬和福利開支)的詳細預算開支分別為何;

    (四)可否提供標明間隔和各部分的面積及用途的候任辦平面圖;已決定選用的裝修物料的詳情及當局揀選物料時有否考慮環保原則;及

    (五)鑒於候任辦的預算開支高達3,996萬元,遠高於5年前為第四任行政長官而設的候任辦的約829萬元預算開支,為何當局沒有採取以下做法:把前者獨立提交本會財務委員會尋求批准,並在獲得批准後才簽訂租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2. 胡志偉議員問:


據報,近月經常有船隻在鄰近大嶼山的內地水域非法傾倒各類垃圾,而部分垃圾隨水流進入香港水域並造成嚴重污染。儘管政府和內地當局已採取跟進行動,但本港多個海灘現時仍有發現包裝紙以簡體字印刷的海洋垃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6個月,每月有關的政府部門在香港水域內收集到的海洋垃圾的數量(按東部水域及西部水域以表列出);

    (二)過去24個月,當局接獲有人在香港水域內非法傾倒垃圾的投訴宗數,以及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

    (三)鑒於政府表示會透過去年10月成立的粵港海洋環境管理專題小組與內地當局商討海洋環境的事宜,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及

    (四)過去12個月,政府有否接獲內地當局關於在鄰近香港的內地水域發現非法傾倒垃圾行為的通報;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內地當局執法的情況,以及分別查獲該類個案及向違法者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3. 易志明議員問:


政府已就中環美利道多層停車場用地改劃作商業用途的計劃兩度諮詢中西區區議會,而每次均有中西區區議會議員提出反對。拆卸該停車場中西區會即時減少388個(永久失去當中286個)公眾私家車泊車位及55個公眾電單車泊車位。據報,政府亦有計劃把林士街停車場及天星碼頭停車場的用地改劃作商業用途。有中西區區議會議員及區內居民擔心,該等拆卸停車場計劃會令區內泊車位不足的問題加劇,致使違例泊車、交通擠塞和路邊空氣污染等增加社會成本的問題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中西區各類車輛泊車位於日間繁忙及晚間非繁忙時段的數目及使用率分別為何;未來3年,在中西區各類車輛泊車位將會新增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鑒於當局表示,因缺乏土地及現有用地的限制,美利道多層停車場用地重建期間,附近沒有合適用地設立臨時泊車位以彌補因拆卸該停車場而減少的泊車位,政府有否評估,鄰近停車場提供的泊車位能否滿足重建期間區內的泊車位需求;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三)鑒於美利道多層停車場用地重建後只會提供102個私家車(較現時少286個)及69個電單車的公眾泊車位,政府根據甚麼準則決定重建後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以及有否評估該數目能否滿足區內的泊車位需求;如有評估而結果為能夠,理據為何;及

    (四)把天星碼頭停車場及林士街停車場的用地改劃作商業用途的計劃的詳情及推行時間表,以及至今已進行的諮詢工作;政府會否暫緩推展該等計劃,直到今年內開展的優先處理商用車輛泊車位供求檢討完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郭家麒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自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2005年將其轄下大量商場及街市售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以來,公共屋邨內大部分零售設施被財團經營的連鎖式店鋪壟斷,導致百物騰貴,居民的生活重擔百上加斤。該等市民建議房委會出租公共屋邨內的公用地方,以方便民間團體舉辦墟市和活動,讓居民可買到較便宜的日用品,以及推動社區經濟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各公共屋邨內的休憩空間、社區園圃、花園等公用地方的位置及面積(以表列出);

    (二)現時各公共屋邨內,業權單獨由房委會擁有的公用地方的位置及面積(以表列出);

    (三)房屋署有否研究現時各公共屋邨內哪些地方適宜作為民間團體舉辦活動的場地;如有研究,該等地方的名稱、地址和面積,以及過去3年房屋署批准在該等地方進行的活動數目及詳情為何(以表列出);如否,原因為何;

    (四)房屋署有否研究現時各個公共屋邨內哪些地方適宜作為民間團體舉辦墟市的場地;如有研究,該等地方的名稱、地址和面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3年,房屋署分別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在該等地方舉辦墟市的申請,以及現時處理中的申請宗數;

    (五)房屋署有否設立合作平台,協助民間團體在公共屋邨舉辦墟市和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房屋署多次表示基於地契條文的限制,部分公共屋邨內不可舉辦涉及商業成份及現金交易的活動,房屋署以何準則審批有關申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房屋署會否為涉及現金交易的墟市制訂特別措施,以方便民間團體舉辦墟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在公共屋邨公用地方舉辦墟市的申請須獲房屋署以外的多個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等)批准或發出牌照,房屋署會否與該等政府部門成立跨部門小組,研究簡化有關的審批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鑒於房委會去年表示對在天耀邨露天劇場舉辦墟市的建議持開放態度,但由於天耀邨的公用地方屬房委會與領展共同擁有,該建議須得到領展同意,有關跟進工作的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梁耀忠議員問:


關愛基金分別在2013、2015及2016年3度推出"非公屋、非綜援的低收入住戶一次過生活津貼"("一次過生活津貼")項目,以紓緩該等低收入住戶(俗稱"N無住戶")的經濟壓力。然而,該基金今年沒有再次推出該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2013、2015及2016年每年獲發放一次過生活津貼的住戶數目,並分別按住戶人數(1人、2人、3人,以及4人或以上)及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鑒於有意見認為,政府應再次推出一次過生活津貼項目,甚至把該項目恆常化,以紓緩N無住戶的經濟壓力,當局會否考慮有關建議;如否,原因為何;有否替代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6. 尹兆堅議員問:


就保障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勞工權益及規管外傭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兩年,有多少名外傭獲批工作簽證來港工作,並按他們的國籍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兩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外傭受到僱主或其家人暴力對待的投訴或求助個案;當中(i)由外傭提出、(ii)由中介公司轉介,以及(iii)由其他人士轉介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三)過去兩年,當局對涉嫌暴力對待外傭的僱主或其家人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按該等個案的被告人與外傭的關係列出分項數字;法庭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一般懲罰為何;

    (四)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外傭被僱主扣減或短付工資的投訴或求助個案;有多少個案的僱主因而被定罪,以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一般懲罰為何;

    (五)現時全港有多少間持牌中介公司;去年,當局對中介公司進行例行巡查及突擊巡查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因應投訴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去年法庭向被定罪的中介公司或其負責人施加的一般懲罰為何;去年有多少宗中介公司濫收外傭中介費的定罪個案;

    (六)鑒於現時中介公司如無牌經營或濫收外傭佣金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當局會否考慮提高有關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及

    (七)當局有否研究加強宣傳上月13日頒布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以提升外傭認識自身的勞工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 周浩鼎議員問: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的設立,是為市民提供一個簡單而花費不多的方式,處理因合約問題或侵權行為引起而所涉款額不超過5萬元("申索限額")的金錢申索。常見的申索類別包括就債務、服務費用、財物損毀、已售貨物,以及消費者提出的申索。有市民指出,自申索限額於1999年定於5萬元以來,民事糾紛所涉金額已大幅上升,因此申索限額應予提高。他們又指出,司法機構就2013至2015年"小額錢債審裁處-由入稟案件至首次聆訊"所訂的目標平均輪候時間為60天,而實際平均輪候時間為36天;該等數據顯示審裁處在現有資源下有能力處理因申索限額上調而增加的申索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考慮設定較高的申索限額(例如10萬元);若會,政府會否在有需要時投放更多資源,以確保審裁處處理申索的效率不會因處理個案宗數上升而下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8. 陳淑莊議員問:


一項受政府委託進行的顧問研究於2015年預測,到了2028年,香港的會議展覽場地於旺季期間將短缺13萬平方米。顧問公司建議15項措施,以進一步推動會議及展覽業發展、提高場地使用率及增加場地供應。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上月25日表示,政府已邀請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就其中一項建議措施(即在沙田至中環線的會展站上蓋興建會議中心)進行初步設計工作。此外,行政長官於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建議,最快在2019年清拆灣仔運動場,以進行綜合發展("綜合發展計劃"),而貿發局將會就此建議進行可行性研究。據悉,現時全港只有灣仔運動場和將軍澳運動場符合舉辦國際水平田徑賽事的場地要求,而將會在啟德體育園興建的新運動場預計在2022年才落成。因此,有體育界人士對清拆灣仔運動場的建議表示保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顧問研究報告建議的各項措施的最新進展(按下表列出);政府有否定期檢討各項措施的推行情況及成效;

      建議措施 最新進展
    進一步推動會議及展覽業發展及提高場地使用率的短中期措施
    (可在未來10年考慮/實施/達成)
    1  
    2  
    ......  
    11  
    增加場地供應的中長期措施
    (可在未來15年考慮/實施/達成)
    12  
    ......  
    15  

    (二)在政府邀請貿發局就興建會議中心進行初步設計工作前,有關的可行性研究、總體方案、環境及交通影響評估研究是否已完成;若否,為何政府在有關研究尚未完成便作出邀請;若然,有關研究由哪些機構進行及所涉開支,以及有關的報告可否公開;政府委託貿發局負責該項工作有否經過公開招標的過程;若有,招標工作的詳情;若否,理據為何;

    (三)政府委託貿發局進行綜合發展計劃的可行性研究有否經過公開招標的過程;若有,招標工作的詳情;若否,理據為何;

    (四)灣仔運動場在過去10年及將軍澳運動場自2009年啟用至今,每年各自在繁忙季節、在非繁忙季節及全年整體的使用率分別為何;

    (五)在啟德體育園興建的新運動場會否符合舉辦國際水平田徑賽事的場地要求;鑒於新運動場會在灣仔運動場清拆數年後才啟用,政府有否評估在過渡期間,單靠將軍澳運動場是否可滿足舉辦國際水平田徑賽事的場地需求;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政府有沒有補救措施;

    (六)鑒於政府表示考慮改建香港大球場為運動場,政府有否制訂落實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為何政府未有替代場地便建議清拆灣仔運動場;及

    (七)政府會否就清拆灣仔運動場及改建香港大球場的建議諮詢體育界、學界及公眾;若會,詳情和時間表為何;政府會否在體育界和學界不支持清拆灣仔運動場的情況下押後或擱置綜合發展計劃;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張超雄議員問: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局長")於上月24日本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中表示,政府已在東涌新市鎮擴展區及洪水橋新發展區初步物色到合適地點興建公眾街市。有民間團體指出,東涌及天水圍區內有不少地點可供興建公眾街市,而且洪水橋新發展區的人口將會超過20萬,加上天水圍現時的人口已達30萬,單靠在洪水橋新發展區興建上述公眾街市不能滿足元朗區居民對在公眾街市購物的需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下列地方興建公眾街市是否可行(以及如不可行,原因為何):

    東涌:

    (i)東涌纜車站旁達東路花園、

    (ii)松慧路城巴有限公司泊車場、

    (iii)侯王廟足球場、

    (iv)逸東邨德逸樓旁迴旋處空地(近大水渠)、

    (v)逸東邨3號停車場、

    天水圍:

    (vi)天秀墟現址及部分天秀路公園、

    (vii)天秀路社區園圃、

    (viii)天澤邨旁香港女童軍總會天水圍何超瓊活動中心、

    (ix)天水圍第一零七區擬建的泳池設施上蓋加建樓層、

    (x)天慈邨旁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車廠、

    (xi)柏慧豪園公眾停車場、

    (xii)第一零八區香港欖球總會多用途場地,及

    (xiii)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車廠;

    (二)鑒於局長在上述會議中表示,當局曾嘗試在天水圍尋找適合地點興建公眾街市但不果,因而選址在洪水橋新發展區興建公眾街市,當局曾考慮的地點的具體位置,以及該等地點不適合興建公眾街市的原因;

    (三)鑒於有多個新市鎮(例如馬鞍山、將軍澳)及大型屋邨(例如安達臣道安達邨及安泰邨,以及屯門欣田邨)的街市均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香港房屋委員會或私人發展商營運,當局會否承諾在該等新市鎮及屋邨物色地點興建由食環署管理的公眾街市,以增加街市之間的競爭,從而紓緩物價高企的問題;如否,當局有何措施協助居民購買到價錢相宜的食品及日用品;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把以人口為參考基礎的公眾街市規劃準則重新納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以供日後在規劃新市鎮時參考;如否,當局有何措施滿足居民對在公眾街市購物的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陸頌雄議員問:


有受聘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及專營巴士公司("巴士公司")的巴士車長向本人反映,巴士總站的配套設施(包括洗手間及站長室等設施)一直不足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行巴士總站數目,並分別按是否設有為車長而設的(i)休息室、(ii)洗手間及(iii)茶水站列出分項數目;

    (二)鑒於有巴士車長指出,部分巴士總站內未有由港鐵公司/巴士公司為其員工而設置的洗手間,因此他們只能使用該等巴士總站附近的商場內的洗手間,但當商場於夜間關閉後,他們便只能使用位於較遠地方的公廁,對他們造成不便,相關政府部門會否督促及協助港鐵公司及各巴士公司在所有巴士總站為車長設置洗手間;

    (三)鑒於有巴士車長指出,大部分巴士總站並非同時設有為車長而設的休息室、洗手間及茶水站,當局會否要求港鐵公司及各巴士公司在各巴士總站提供所有該等設施;及

    (四)鑒於有巴士車長指出,各巴士總站內茶水站的服務質素參差,當局會否要求港鐵公司及各巴士公司加強監察轄下茶水站的服務水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麥美娟議員問:


破產管理署轄下個案處理部負責破產清盤管理的工作。有該署的工會代表向本人反映,個案處理部的員工在處理個案時遇到不少困難(例如文件存檔雜亂無章、沒有清晰的工作指引),以致員工在處理個案時需耗用大量時間搜集相關資料,個案處理效率因而受到影響。該等代表又指出,該部為員工提供的參考手冊("手冊")的內容不全面並已過時,無助於解決員工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難。該署在2012年指派一名高級破產管理主任專責更新手冊工作,但至今仍未發出一套內容全面並已更新的手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第一版手冊於何時制訂;

    (二)破產管理署有否不時更新手冊,以配合相關法例的修訂和實施;如有,詳情及次數,以及為何至今未能提供一套內容全面並已更新的手冊;如否,當局會否制訂更新手冊的時間表及增撥人手負責有關工作;及

    (三)破產管理署有否定期評估手冊在提高個案處理效率的作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 梁繼昌議員問:
(譯文)

煙霧於本年1月8日籠罩香港,而部分一般空氣質素監測站("監測站")錄得的空氣質素健康指數達8級或以上,顯示健康風險甚高及二氧化氮和臭氧等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濃度處於高水平。據報,有一些專家指出,本地的污染物是該煙霧的主要成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監測站(一般及路邊)錄得空氣中的 (i)二氧化氮及(ii)臭氧的年均濃度分別為何;

    (二)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就二氧化氮和臭氧分別所訂的 (i)濃度限值及(ii)容許超標次數,與世界衞生組織的 《空氣質素指引》所訂的相應數值如何比較;2016年的二氧化氮年均濃度是否符合空氣質素指標及《空氣質素指引》所訂的目標;

    (三)2016年在香港排放的二氧化氮源自各類空氣污染源頭(包括車輛、船舶、非道路機械及發電廠)的百分比分別為何;過去3年,當局為減低這些源頭的二氧化氮排放量分別所採取的措施,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措施是否足以使香港符合空氣質素指標及《空氣質素指引》所訂的目標;

    (四)鑒於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珠三角")地區過去數年錄得的空氣中臭氧年均濃度皆呈上升趨勢,當局有否研究珠三角地區臭氧濃度上升的趨勢在多大程度上是由香港的空氣污染源頭引致;鑒於空氣中臭氧濃度偏高會促使二氧化氮形成,有否研究臭氧對香港2016年的二氧化氮年均濃度所造成的量化影響;及

    (五)過去3年及未來3年,香港、澳門及廣東省的當局已採 取/將會採取甚麼具體措施,以聯手遏止珠三角地區的臭氧空氣污染物上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III.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1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7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號法律公告);

(b)《2017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大嶼山北部及赤鱲角 機場)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2號法律公告);

(c)《2017年路線表(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3號法律公告);

(d)《2017年路線表(龍運巴士有限公司)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4號法律公告);

(e)《2017年路線表(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5號法律公告);及

(f)《2017年路線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令》 (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6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3月22日的會議。

2.致謝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感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對行政長官沒有汲取其歷年施政失誤的教訓以完善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本會感到遺憾;行政長官沒有如實向中央政府反映香港市民對真普選的訴求,以實踐《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中有關推動香港向前發展民主的願景;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各項政策和措施除激發社會矛盾、釀成社會撕裂和動蕩外,更令行政立法關係跌至冰點;就此,本會促請行政長官就其施政失誤公開向全港市民道歉"。

(ii)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遵循立法會的慣例;但就施政報告建議降低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將領取長者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合資格年齡由60歲提高至65歲、一再拖延標準工時的立法工作,以及沒有落實全民退休保障計劃,本會深表遺憾,並促請行政長官就其施政造成社會撕裂,向公眾道歉"。

(iii)邵家臻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對於施政報告建議將領取長者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合資格年齡由60歲提高至65歲、沒有落實全民退休保障計劃和制訂青年政策、拖延立法制訂標準工時、忽視學童自殺問題、罔顧社會資源分配不均,以及在其他民生及政制發展方面'全面走數',以製造矛盾及撕裂社會,本會深表遺憾"。

出席的政府官員載於附錄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