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16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7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24/2017

其他文件

1.第67號-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及2015年9月-2016年8月工作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68號-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69號-預算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第1頁至496頁)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第497頁至922頁)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4.第70號-預算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二 - 基金帳目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涂謹申議員問:


現屆區議會的任期已於去年1月1日開始,但據報至今仍有多名區議會議員("區議員")尚未在其選區內開設議員辦事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有多少名現任區議員現時尚未開設議員辦事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其原因為何;

    (二)至今有多少名現任區議員向當局尋求協助,以租用政府用地放置經改裝的貨櫃作為議員辦事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目及結果;過去3屆區議會每屆的同類個案數字及詳情為何;

    (三)現時哪些區議會選舉選區內沒有可用作區議員辦事處的公共租住屋邨單位(按區議會分區列出);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協助該等選區的區議員開設議員辦事處;及

    (四)當局會否更積極地協助區議員(特別是第(三)項提及的選區的區議員)在其選區內開設議員辦事處,讓區議員更好和更便利地服務其選區內的居民,例如(i)採取新措施協助區議員租用閒置政府用地或政府部門/資助機構的辦公室、(ii)向租用工商業樓宇的單位作議員辦事處的區議員提供額外的租金資助,以及(iii)准許區議員租用適合的工業大廈單位作議員辦事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 吳永嘉議員問:


根據法例,任何人進口貓狗須事先獲得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簽發特別許可證。漁護署把各個國家和地區分為3組,並對來自不同組別的國家和地區的貓狗實施不同的進口檢疫規定。從第一組及第二組國家/地區進口的貓狗通常可免接受檢疫,但從第三組國家/地區(包括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的貓狗則須在漁護署轄下兩所動物管理中心接受最少120日的檢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上述3組國家/地區分別而言,過去5年每年漁護署

    (i)分別收到及批准多少宗進口貓狗的申請(並按國家/地區分項列出該等數字和所涉的貓狗數目)、

    (ii)收到多少宗申請人就漁護署拒絕其申請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個案,以及

    (iii)分別批准多少宗從中國內地及從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貓狗的申請和所涉的貓狗數目;

    (二)為何從第三組國家/地區進口的貓狗須在指定的動物管理中心接受檢疫,而從第一及二組國家/地區進口的貓狗則無須接受檢疫;過去5年,每年須接受檢疫的進口貓狗平均在動物管理中心逗留的日數為何;

    (三)鑒於漁護署因應各國家/地區的狂犬病疫情及其他因素不時更新其所屬組別,該等情況及因素的詳情為何,以及相隔多久檢討各國家/地區所屬組別一次;

    (四)過去5年,每年漁護署更改了哪些國家/地區的所屬組別,並按國家/地區列出(i)更改的原因和日期,以及(ii)該等國家/地區在修改前後所屬的組別;

    (五)是否知悉過去5年,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有否發現狂犬病個案;如有,數目及詳情為何;如否,漁護署會否考慮把該兩地改列入第二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為何現時香港動物管理中心的基本狗房及貓房的面積(分別為不少於4平方米及1.35平方米),比九龍動物管理中心的相應面積(分別為不少於6.83平方米及2.4平方米)較細;當局會否把兩者統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許智峯議員問:


2013年,當局展開修訂《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法定程序,藉以把中環海濱長廊一幅150米長、面積約0.3公頃的用地,由"休憩用地"地帶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軍事用地(1)"地帶,以便撥歸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部隊")作軍用碼頭之用。然而,上述法定程序其後因遭到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而至今仍未完成。政府曾表示,駐港部隊已承諾當軍用碼頭不作軍事用途時,會開放碼頭範圍作為海濱長廊的一部分,供公眾使用。現時該用地尚未移交駐港部隊,雜草叢生,並被鐵絲網圍封,令市民不能進入或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表示軍用碼頭為軍事設施,有關用地在交予駐港部隊前不宜開放作任何公眾活動,當局提出該說法的理據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暫時開放該用地供公眾使用一事與駐港部隊進行商討;如有,商討的日期及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有否考慮把該用地用於臨時用途(例如交由政府部門使用);如有,詳情為何;

    (四)當局預計改劃該用地用途的法定程序何時完成;及

    (五)自軍用碼頭落成以來,每年各項涉及該用地的開支金額分別為何;2017-2018年度各項有關的預算開支金額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4. 蔣麗芸議員問:


有環保團體指出,近年放生動物活動越來越普遍和商業化。然而,有部分動物在運送或售賣過程中已變得虛弱或患病,因此牠們被放生後很快便死去。該等團體又指出,部分放生者在不適合的地點將動物放生或將不適合放生的動物放生,不但危害有關動物的生命,更會破壞本地的生態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收到有關放生活動的投訴數目,以及按品種分項列出被放生動物的數目;

    (二)鑒於有環保團體指出,有不少放生者不甚了解被放生動物生存所需的生境,以及被放生動物可能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當局有否措施鼓勵市民以其他方式表達對動物的善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現時有何法例規管動物放生活動;有否檢討現行法例是否足以規管經營放生活動的行業,以維護動物福利;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否仿效台灣的做法,立法禁止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任何動物釋放到野外;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邵家臻議員問:


一間向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服務的社福機構的負責人向本人反映,勞工處未能向南亞裔求職者提供適切協助,而該處現時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就業支援服務(例如"少數族裔就業服務大使計劃",以及在就業中心提供的特別櫃台及就業資訊角)根本不到位。關於勞工處向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就業支援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特別櫃台的詳情,包括(i)設立日期、(ii)現時的位置、(iii)提供甚麼特別服務、(iv)提供服務的人手編制(並按職級列出分項人數)及他們接受過甚麼相關培訓,以及(v)過去3年處理的個案數目及分類數字;會否考慮增加櫃台數目;如會,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關注團體反映,就業資訊角只提供關於少數族裔支援服務中心的單張,以及其他社會資源等與就業無關的資料,勞工處會否作出改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勞工處透過何種方式或途徑,鼓勵僱主聘請少數族裔求職者;有否評估該項工作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

    (四)現時勞工處透過哪些方式或途徑(除了在招募僱主參與共融招聘會期間)鼓勵準僱主對求職者盡量訂定較低的語言能力要求,使更多少數族裔人士可申請有關空缺;有否評估該項工作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及

    (五)鑒於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於2016年3月15日的會議上通過一項議案,要求政府於勞工處轄下一個就業中心設立少數族裔就業科,聘用能操流利英語的少數族裔職員為非華語人士提供就業支援服務,勞工處有否採取跟進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郭偉强議員問:


就零售業、建造業及飲食業的人力資源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4年,每年就上述3個每個行業而言,(i)就業人數、(ii)求職人數、(iii)遭解僱或遣散的人數及(iv)辭職人數分別為何,以及它們分別佔業內職位數目的百分比(並按下表所述年齡組別分項列出);

    行業:           / 年:           
    年齡組別 (i)
    (百分比)
    (ii)
    (百分比)
    (iii)
    (百分比)
    (iv)
    (百分比)
    15-19     
    20-29     
    30-39     
    40-49     
    50-59     
    60或以上     
    合計     

    (二)過去4年,每年該3個行業的下列數據的全年平均數:(i)每月空缺數目佔職位總數的百分比、(ii)每月失業率、(iii)每月工資中位數,以及(iv)每周工作時數中位數(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三)現時政府除了參考第(一)及(二)項的資料外,有何方法評估該3個行業的人力資源情況;及

    (四)有何新措施吸引市民投身該3個行業及降低其人手流失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李國麟議員問:


根據《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規例》(第156章,附屬法例B)("《規例》"),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獲授權處理牙齒衞生員的登記及規管事宜,以及備存牙齒衞生員名冊("名冊")等。《規例》第3條訂明:"任何持有聯合王國衞生部部長發出的口腔衞生技能水平測試證明書,或於修畢不少於9個月的牙科訓練課程後而持有獲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具同等水平的任何其他證明書或文憑的人,可向牙醫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牙齒衞生員"。關於牙齒衞生員的規管和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人符合《規例》第3條所訂登記為牙齒衞生員的資格;

    (二)鑒於委員會於2013年向當局反映,它在審批牙齒衞生員登記申請時遇到困難,原因是《規例》第3條所載口腔衞生技能水平測試證明書課程已不復存在多時,而聯合王國衞生部部長未能提供關於該課程的內容及培訓方面的資料,政府會否檢討及修訂該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業內人士透露,委員會未能與一名被投訴的牙齒衞生員聯絡,原因是其在名冊上的個人資料過時,而該投訴最終不了了之,政府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委員會收到針對牙齒衞生員的投訴的數目,並按內容及處理結果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委員會現時有何措施確保名冊內的資料準確;及

    (四)鑒於《規例》第6條訂明牙齒衞生員可擔任的牙科工作範圍,但有業內人士反映當中部分規定有欠清晰及已不合時宜,政府會否檢討及修訂該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何啟明議員問:


有東區海底隧道("東隧")九龍出口附近屋邨和屋苑(包括油麗邨、康雅苑及康栢苑)的居民向本人反映,東隧在繁忙時段經常交通擠塞、有關的車流產生嚴重的交通噪音問題、隧道出口巴士轉乘處欠缺配套設施,以及進行中的將軍澳―藍田隧道("將藍隧道")工程項目對他們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除了已就將藍隧道工程項目採取的緩解環境影響措施外,當局會否考慮在有關道路路段加建隔音屏障,以減低有關工程及東隧交通噪音對上述屋邨和屋苑居民的影響;

    (二)有否計劃改善目前東隧九龍出口巴士轉乘處的配套設施,包括裝置座椅、無障礙設施、自動販賣機、八達通增值機、實時巴士到站資訊顯示屏、免費Wi-Fi無線網絡等,以方便轉車乘客;

    (三)會否盡早規劃或提升將藍隧道及東隧出口巴士轉乘處的巴士服務及配套設施,以配合市民在將藍隧道通車後對相關服務及設施的需求;

    (四)是否知悉現時由油塘港鐵站步行至東隧出口巴士轉乘處的路線上有否清晰的方向指示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作出改善;及

    (五)鑒於政府已就東隧、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的合理車流分布展開研究,政府會否盡快提交有關報告並落實其建議,以紓緩東隧附近道路的交通擠塞問題;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陳沛然議員問:


香港醫學博物館("醫博館")是一所獨立自資營運並開放予公眾參觀的博物館,館藏逾2 000件有關香港醫療與健康科學發展的文物。最近有文物保育專家反映,醫博館的大部分文物因有破損而不適宜展出,但該館欠缺復修該等文物所需的資金。關於政府對民間文物保育工作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參考外國做法,設立文物保護資助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包括撥款、貸款及循環基金)資助私營博物館進行文物研究、購置保存收藏文物的設施、保護和修復文物,以及支付博物館所在建築物的維修費用和博物館的營運開支;若會,具體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提供經濟誘因(例如稅務優惠),鼓勵團體及公眾人士捐款予私營博物館;

    (三)除了第(一)及(二)項所述的支援外,政府有否考慮以其他方式協助醫博館保存大量珍貴的醫療文物;

    (四)會否參考外國做法,尋找一套合適的方式,全面支援民間文物保育工作;及

    (五)會否全面檢討現時的公眾教育和推廣工作,以期提高市民對文物、古蹟及博物館藏品的認識及興趣,以期增加(i)博物館的入場人次,以及(ii)市民對民間文物保育工作的支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陳恒鑌議員問:


早前有環保團體抽驗超級市場出售的冷藏海鮮產品後發現,超過八成樣本的包裝上沒有同時列明產品的品種、來源地及生產方法,更有數個海魚樣本所標示的品種資料錯誤,原屬售價較低品種的海魚被標示為售價高一倍品種的海魚,可能誤導消費者,而有關零售商涉嫌違反了《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香港海關("海關")、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消費者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構共接獲多少宗有關海鮮產品的投訴;當中(i)涉及產品的標籤或商品說明載有失實或誤導資料及(ii)查明屬實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局如何處理及跟進該等個案;

    (二)過去5年,每年海關及食安中心抽驗多少個未經烹煮海鮮產品樣本,以確定其產品標籤或商品說明所載資料是否正確;當局如何跟進化驗結果顯示有關資料不正確的個案,包括有否公布該等事件的詳情;當局會否加強抽驗工作;及

    (三)過去5年,當局對那些曾多次被發現出售產品標籤或商品說明所載資料不正確海鮮產品的零售商採取了哪些措施及執法行動;會否考慮提高有關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梁志祥議員問:


近月有多名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因未能負擔香港住宅的高昂租金而在深圳暫時居住,並每天過境到香港上班。該等人士曾申請香港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但遭拒絕,原因是他們未能符合有關的申請資格,當中包括(i)申請人必須提交證明香港居住地址的文件(例如電費單、水費單)複本,以及(ii)在配屋時所有家庭成員須仍在香港居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上述公屋申請資格是否構成對在內地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歧視進行評估;若有,結果為何;

    (二)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居住但希望在獲編配公屋後返港居住;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考慮進行該項統計;

    (三)會否放寬有關的公屋申請資格,以准許該類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公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制訂措施協助該類人士申請公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政府如何回應該類人士的居住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何俊賢議員問: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於1999年開始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禁止遊人餵飼野生猴子等野生動物。此外,漁護署推行多項旨在減少野生猴子數目的措施,包括提醒遊人切勿餵飼猴子的公眾教育、在效野公園改用腳踏式開關垃圾箱以減少猴子食物來源,以及進行猴子避孕及絶育計劃。然而,據悉猴子襲擊遊人甚至闖入民居的事件近年越來越多,反映現行政策和措施的成效不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漁護署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全港的野生猴子數目;如有,數目為何,以及它們有否呈上升趨勢;如有此趨勢,有否探討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漁護署接獲野生猴子襲擊人類和闖入民居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

    (三)過去3年,每年漁護署人員為執行禁止餵飼野生猴子的規定而(i)進行巡邏的次數及(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每年被定罪人士數目及他們一般被判處的罰則為何;

    (四)過去3年,漁護署調配了多少人手為野生猴子進行避孕及絶育;有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

    (五)漁護署會否就下述工作進行檢討:(i)監察野生猴子數目、(ii)就禁止餵飼野生猴子的規定執法,以及(iii) 就該項禁止規定進行公眾教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漁護署會否考慮聘請擅長控制野生猴子繁殖的內地專家來港提供協助,以及建議可行方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3. 羅冠聰議員問:


有社區團體向本人反映,他們一直希望租用閒置的政府建築物(包括空置校舍)或土地推行社區經濟項目,以創造就業及改善基層市民的生活。然而,政府沒有公開有關的申請程序和資料,以致他們難以落實該等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各類閒置政府建築物分別由哪些政府部門管理;該等部門有否編製轄下閒置政府建築物列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編製該等列表;

    (二)現時有計劃及沒有計劃再作教育用途的空置校舍分別的數目;該等數字按(i)區議會分區、(ii)負責管理的政府部門和(iii)至今的空置年期(即1年以下、1至3年及3年以上)劃分的數字分別為何;

    (三)過去3年,每年用於管理和保養空置校舍的開支為何,以及該等校舍以短期租約(即租用期為3年或以下)出租予社區團體的次數;

    (四)有否計劃交由單一政府部門負責整理所有閒置政府建築物及土地的資料,以及處理有關的租用申請;政府會否訂定更清晰的處理閒置政府建築物準則,包括訂明閒置年期的上限;

    (五)現時有何途徑供社區團體查詢租用各閒置政府建築物及土地的申請程序;及

    (六)過去5年,每年當局分別收到、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社區團體/社福機構租用閒置政府建築物的申請,以及拒絕部分申請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陳志全議員問:


當局在去年1月20日回覆本會議員提出的質詢時表示,東涌的空氣質素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逐步改善。除二氧化氮和臭氧外,東涌在2015年的空氣質素在其他空氣污染物方面已達至相關的空氣質素指標。然而,近日有不少東涌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覺得近月東涌的空氣污染問題不但未見紓緩,反而有惡化跡象。關於改善香港空氣質素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東涌空氣質素監測站錄得各類污染物(包括可吸入懸浮粒子(即PM10)、微細懸浮粒子(即PM2.5)、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一氧化碳)的濃度超出空氣質素指標或其他相關指標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每種污染物的超標詳情,包括平均及最高的超標幅度及濃度分別為何;

    (二)鑒於政府已與廣東省當局就珠江三角洲區內4種主要空氣污染物共同訂立2015年和2020年達至的減排目標,而政府正就該等目標進行中期回顧,有關工作的詳情和結果為何;及

    (三)有否定期檢討各項改善空氣質素的措施成效;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5. 陳克勤議員問: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任何狩獵器具狩獵野生動物,或管有任何狩獵器具,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5萬元)。據報,近年不時有動物和市民在郊區被非法設置的捕獸器弄傷。另一方面,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亦有使用捕獸器捕捉動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的下列數據為何:

    (i)政府為打擊非法使用捕獸器狩獵而進行巡邏的次數、動用的人手、檢獲的非法設置/管有的捕獸器數目、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被定罪人士被處罰款的平均金額、

    (ii)按動物品種劃分,被非法設置的捕獸器弄傷而被漁護署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

    (iii)漁護署以捕獸器捕獲的動物數目,並按處置方法列出分項數字及該等數字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iv)漁護署接獲市民被捕獸器弄傷的報告數目;及

    (二)除了不時派員巡邏郊區外,政府有何措施打擊非法設置或使用捕獸器狩獵的行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6. 葛珮帆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政府現時對各類化妝品、護膚品及纖體健康食品的銷售規管不足,以致不時有市民因使用或進食該等產品而影響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衞生署及有關機構接獲多少宗市民懷疑因使用或進食上述產品而引致皮膚敏感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的投訴,以及按投訴內容及所涉產品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會否檢討現行機制,把涉及上述產品的檢控、巡查、抽驗及處理投訴的工作,交由單一政府部門處理,以避免多個部門各自為政可能所造成的混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何措施確保進口或本地製造的上述產品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

    (四)現時有否主動抽樣化驗化妝品及護膚品的安全性;如有,有關的機制為何;如否,有否計劃定期進行該項工作;

    (五)鑒於互聯網購物越來越普遍,政府如何打擊網上違例銷售含未註冊藥劑成分的纖體健康食品,或不合本港安全標準的化妝品和護膚品的行為;政府如何規管外國網站向本港市民出售的該等產品;及

    (六)會否考慮規定化妝品、護膚品的包裝須貼上成分標籤,以進一步保障消費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劉業強議員問:


政府近年致力推動綠色運輸,包括電動車和混能車(統稱"環保車")的應用,以發展香港為低碳城市。然而,有外國研究的結果顯示,由於環保車於低速(每小時32公里或以下)行駛時所發出的噪音較傳統車輛少得多,道路使用者往往在非常近的距離(3.3米)內才可靠環保車發出的噪音得悉它們駛近,或會令交通意外較容易發生。有鑒於此,歐盟及美國的有關當局已通過法例,規定由2019年起新登記環保車必須裝有模擬引擎聲音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的已登記環保車數目,並按(i)車輛種類、(ii)原產地及(iii)有否安裝模擬引擎聲音系統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會否考慮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訂明新登記環保車(i)在行駛期間的最低噪音水平,或(ii)須裝有模擬引擎聲音系統,以保障道路使用者(尤其是視障人士、長者和戴上耳筒的跑步人士及騎單車者)的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的考慮因素為何;及

    (三)鑒於環保車愈來愈普及,當局在立法規管環保車須裝有模擬引擎聲音系統前,會否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工作,提醒駕駛者及道路使用者注意涉及環保車的道路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張超雄議員問:


關於幼兒照顧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5和2016年,每年各類受公帑資助兩歲或以下幼兒照顧服務的名額及按年增幅分別為何;

    (二)鑒於政府在本年的《施政報告》的施政綱領中表示,會在2018-2019財政年度提供約100個3歲以下幼兒的資助及長時間全日制託兒服務的額外名額,政府在未來5年就3歲以下幼兒全日照顧服務有何計劃;及

    (三)鑒於政府在2015年《施政報告》的施政綱領中表示,將於2015-2016年度展開顧問研究,就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提供意見,該項研究的詳情(包括顧問公司名稱、研究範圍及工作時間表)、最新進展,以及研究報告公布日期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朱凱廸議員問:


就規管電子廢物回收場及打擊相關的非法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全港的持牌電子廢物回收場的數目、所在位置,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回收場位處"綠化地帶"或"農業"地帶;

    (二)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未領有牌照的電子廢物回收場的數目、所在位置,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回收場位處"綠化地帶"或"農業"地帶;

    (三)過去5年,每年規劃署對因經營電子廢物回收場而涉嫌違反《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的人士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四)過去5年,每年環保署和有關的政府部門,對非法經營電子廢物回收場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被定罪人士的數目,以及他們一般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五)去年當局對非法進口有害電子廢物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被定罪人士的數目,以及他們一般被判處的懲罰為何;及

    (六)鑒於有報道指出,由於內地當局近年嚴厲打擊非法進口電子廢物活動,所以不法商人把大量電子廢物進口香港後(i)傾倒於新界鄉郊地區或(ii)拆解並以可循環再造廢料運回內地,當局有否加強對領有及未領有牌照的電子廢物回收場的巡查及執法,以及與內地相關部門研究及商討如何共同打擊該類活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0. 陳淑莊議員問:


2011年6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就香港聖公會("聖公會")建築群於下亞厘畢道地段("中環地段")的契約修訂及該會於畢拉山金文泰道另一地段("畢拉山地段")的原址換地,徵收象徵式地價,以促成該會落實包括保育中環地段全部4幢歷史建築的寓保育於發展項目("聖公會發展項目")。根據當局於較早前分別向中西區及灣仔區議會提交的文件,聖公會經檢討其就上述兩個地段所提方案後,決定在該地段由興建兩幢建築物,改為興建一幢用作非牟利私營醫院的建築物,以及在畢拉山地段由興建3座建築物改為只重建原來的幼稚園。就聖公會發展項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有否因應聖公會發展項目的上述變動,修訂有關的地契條款及聖公會須支付的土地補價;若有,上述兩個地段的最新地契條款及分別須支付的土地補價是甚麼;

    (二)政府在訂定中環地段的最新補價時,有否參考港怡醫院(即將投入服務的私營醫院)經營者於2013年投得該院用地時須支付的補價金額(即16億8,800萬元);若有參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三)政府會否要求聖公會就其發展私營醫院的計劃進行公眾諮詢;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政府有否要求聖公會就此修訂方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古蹟影響評估及交通影響評估;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四)鑒於在聖公會發展項目的原方案中,擬建的樓面總面積合共為48 000平方米,而在修訂方案中則為50 959平方米,政府是否知悉聖公會把該項目的總樓面面積上調近3 000平方米的理據及詳情為何;及

    (五)鑒於在中環地段的原方案中,擬興建的兩幢建築物的高度分別為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108米及103米,而在修訂方案中擬建的一幢建築物的高度為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134.8米,遠高於鄰近樓宇的高度,政府有否評估採納修訂方案對附近樓宇景觀的影響;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及政府有何跟進行動;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1. 梁耀忠議員問: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因工受傷可獲工傷補償。僱主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後按該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處長")呈報。如僱主認為自己無須對工傷事故負責或懷疑其真實性,應盡快作出初步調查,然後把有關的資料或理據夾附於向處長呈報的表格內,尋求勞工處協助。有勞工團體向本人反映,有僱主動輒把工傷事故視為懷疑個案,並故意拖慢初步調查,藉以逃避支付工傷補償的法律責任。關於處理工傷懷疑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處長接獲僱主關於工傷懷疑個案的呈報數目為何;

    (二)就第(一)項所述的工傷懷疑個案,勞工處就多少宗個案展開調查;已完成調查的個案當中,勞工處評定(i)屬工傷及(ii)不屬工傷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勞工處進行調查時採用甚麼準則和程序,以及處理每宗個案平均需時多久;

    (三)過去3年,每年勞工處評定為屬工傷的懷疑個案當中,(i)僱主回覆表示同意和不同意承擔工傷補償法律責任,以及(ii)僱主至今尚未作出回覆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四)勞工處有何措施防止僱主藉質疑工傷事故的真實性及拖慢初步調查,以逃避向僱員支付工傷補償的法律責任;及

    (五)過去3年,每年僱主在接獲勞工處就工傷個案發出述明補償額及評估詳情的證明書後,在付款期內向工傷僱員支付補償額及醫療費的個案宗數為何;勞工處如何跟進僱主拒絕支付有關款項的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 周浩鼎議員問:


《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已於2015年12月14日全面實施,並由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負責該條例的執法工作。有多個運輸業團體一年多前向競委會投訴,指各油站的車用燃油價格長期以來相同,因此他們懷疑有關的油公司作出合謀定價行為。它們又指出,主要油公司調整燃油價格的機制一直欠缺透明度,而每當國際原油價格下跌時,各油公司均沒有以相若幅度下調燃油價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為何由不同油公司在不同地點經營的油站所出售的車用燃油價格長期相同;如有,詳情為何,當中是否包括與監管機制存在漏洞有關;有何措施確保本港油公司不作出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反競爭行為;

    (二)鑒於競委會在去年已就車用燃油價格展開調查,當局是否知悉該調查的進度和結果;如調查報告已經完成,公布日期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主動就上述調查向競委會提供支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提供有關支援,以確保車用燃油市場的參與者遵守《條例》的相關規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III. 政府法案



首讀

《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財政司司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