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16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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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 | 2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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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67號 | - |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及2015年9月-2016年8月工作報告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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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68號 | - |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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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69號 | - | 預算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第1頁至496頁)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第497頁至922頁)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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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70號 | - | 預算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二 - 基金帳目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
(一) | 是否知悉,有多少名現任區議員現時尚未開設議員辦事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其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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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至今有多少名現任區議員向當局尋求協助,以租用政府用地放置經改裝的貨櫃作為議員辦事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目及結果;過去3屆區議會每屆的同類個案數字及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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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哪些區議會選舉選區內沒有可用作區議員辦事處的公共租住屋邨單位(按區議會分區列出);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協助該等選區的區議員開設議員辦事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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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更積極地協助區議員(特別是第(三)項提及的選區的區議員)在其選區內開設議員辦事處,讓區議員更好和更便利地服務其選區內的居民,例如(i)採取新措施協助區議員租用閒置政府用地或政府部門/資助機構的辦公室、(ii)向租用工商業樓宇的單位作議員辦事處的區議員提供額外的租金資助,以及(iii)准許區議員租用適合的工業大廈單位作議員辦事處? |
(一) | 就上述3組國家/地區分別而言,過去5年每年漁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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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分別收到及批准多少宗進口貓狗的申請(並按國家/地區分項列出該等數字和所涉的貓狗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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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收到多少宗申請人就漁護署拒絕其申請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個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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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分別批准多少宗從中國內地及從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貓狗的申請和所涉的貓狗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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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何從第三組國家/地區進口的貓狗須在指定的動物管理中心接受檢疫,而從第一及二組國家/地區進口的貓狗則無須接受檢疫;過去5年,每年須接受檢疫的進口貓狗平均在動物管理中心逗留的日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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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漁護署因應各國家/地區的狂犬病疫情及其他因素不時更新其所屬組別,該等情況及因素的詳情為何,以及相隔多久檢討各國家/地區所屬組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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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每年漁護署更改了哪些國家/地區的所屬組別,並按國家/地區列出(i)更改的原因和日期,以及(ii)該等國家/地區在修改前後所屬的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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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過去5年,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有否發現狂犬病個案;如有,數目及詳情為何;如否,漁護署會否考慮把該兩地改列入第二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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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為何現時香港動物管理中心的基本狗房及貓房的面積(分別為不少於4平方米及1.35平方米),比九龍動物管理中心的相應面積(分別為不少於6.83平方米及2.4平方米)較細;當局會否把兩者統一? |
(一) | 鑒於當局表示軍用碼頭為軍事設施,有關用地在交予駐港部隊前不宜開放作任何公眾活動,當局提出該說法的理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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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就暫時開放該用地供公眾使用一事與駐港部隊進行商討;如有,商討的日期及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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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考慮把該用地用於臨時用途(例如交由政府部門使用);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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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預計改劃該用地用途的法定程序何時完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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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自軍用碼頭落成以來,每年各項涉及該用地的開支金額分別為何;2017-2018年度各項有關的預算開支金額分別為何? |
(一) | 過去3年,當局收到有關放生活動的投訴數目,以及按品種分項列出被放生動物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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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環保團體指出,有不少放生者不甚了解被放生動物生存所需的生境,以及被放生動物可能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當局有否措施鼓勵市民以其他方式表達對動物的善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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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有何法例規管動物放生活動;有否檢討現行法例是否足以規管經營放生活動的行業,以維護動物福利;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否仿效台灣的做法,立法禁止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任何動物釋放到野外;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特別櫃台的詳情,包括(i)設立日期、(ii)現時的位置、(iii)提供甚麼特別服務、(iv)提供服務的人手編制(並按職級列出分項人數)及他們接受過甚麼相關培訓,以及(v)過去3年處理的個案數目及分類數字;會否考慮增加櫃台數目;如會,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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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關注團體反映,就業資訊角只提供關於少數族裔支援服務中心的單張,以及其他社會資源等與就業無關的資料,勞工處會否作出改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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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勞工處透過何種方式或途徑,鼓勵僱主聘請少數族裔求職者;有否評估該項工作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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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勞工處透過哪些方式或途徑(除了在招募僱主參與共融招聘會期間)鼓勵準僱主對求職者盡量訂定較低的語言能力要求,使更多少數族裔人士可申請有關空缺;有否評估該項工作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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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於2016年3月15日的會議上通過一項議案,要求政府於勞工處轄下一個就業中心設立少數族裔就業科,聘用能操流利英語的少數族裔職員為非華語人士提供就業支援服務,勞工處有否採取跟進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4年,每年就上述3個每個行業而言,(i)就業人數、(ii)求職人數、(iii)遭解僱或遣散的人數及(iv)辭職人數分別為何,以及它們分別佔業內職位數目的百分比(並按下表所述年齡組別分項列出);
行業: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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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4年,每年該3個行業的下列數據的全年平均數:(i)每月空缺數目佔職位總數的百分比、(ii)每月失業率、(iii)每月工資中位數,以及(iv)每周工作時數中位數(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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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政府除了參考第(一)及(二)項的資料外,有何方法評估該3個行業的人力資源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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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何新措施吸引市民投身該3個行業及降低其人手流失率?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人符合《規例》第3條所訂登記為牙齒衞生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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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委員會於2013年向當局反映,它在審批牙齒衞生員登記申請時遇到困難,原因是《規例》第3條所載口腔衞生技能水平測試證明書課程已不復存在多時,而聯合王國衞生部部長未能提供關於該課程的內容及培訓方面的資料,政府會否檢討及修訂該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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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業內人士透露,委員會未能與一名被投訴的牙齒衞生員聯絡,原因是其在名冊上的個人資料過時,而該投訴最終不了了之,政府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委員會收到針對牙齒衞生員的投訴的數目,並按內容及處理結果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委員會現時有何措施確保名冊內的資料準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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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規例》第6條訂明牙齒衞生員可擔任的牙科工作範圍,但有業內人士反映當中部分規定有欠清晰及已不合時宜,政府會否檢討及修訂該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除了已就將藍隧道工程項目採取的緩解環境影響措施外,當局會否考慮在有關道路路段加建隔音屏障,以減低有關工程及東隧交通噪音對上述屋邨和屋苑居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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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計劃改善目前東隧九龍出口巴士轉乘處的配套設施,包括裝置座椅、無障礙設施、自動販賣機、八達通增值機、實時巴士到站資訊顯示屏、免費Wi-Fi無線網絡等,以方便轉車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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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盡早規劃或提升將藍隧道及東隧出口巴士轉乘處的巴士服務及配套設施,以配合市民在將藍隧道通車後對相關服務及設施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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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現時由油塘港鐵站步行至東隧出口巴士轉乘處的路線上有否清晰的方向指示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作出改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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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政府已就東隧、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的合理車流分布展開研究,政府會否盡快提交有關報告並落實其建議,以紓緩東隧附近道路的交通擠塞問題;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
(一) | 會否參考外國做法,設立文物保護資助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包括撥款、貸款及循環基金)資助私營博物館進行文物研究、購置保存收藏文物的設施、保護和修復文物,以及支付博物館所在建築物的維修費用和博物館的營運開支;若會,具體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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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提供經濟誘因(例如稅務優惠),鼓勵團體及公眾人士捐款予私營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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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了第(一)及(二)項所述的支援外,政府有否考慮以其他方式協助醫博館保存大量珍貴的醫療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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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參考外國做法,尋找一套合適的方式,全面支援民間文物保育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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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全面檢討現時的公眾教育和推廣工作,以期提高市民對文物、古蹟及博物館藏品的認識及興趣,以期增加(i)博物館的入場人次,以及(ii)市民對民間文物保育工作的支持? |
(一) | 過去5年,香港海關("海關")、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消費者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構共接獲多少宗有關海鮮產品的投訴;當中(i)涉及產品的標籤或商品說明載有失實或誤導資料及(ii)查明屬實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局如何處理及跟進該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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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海關及食安中心抽驗多少個未經烹煮海鮮產品樣本,以確定其產品標籤或商品說明所載資料是否正確;當局如何跟進化驗結果顯示有關資料不正確的個案,包括有否公布該等事件的詳情;當局會否加強抽驗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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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當局對那些曾多次被發現出售產品標籤或商品說明所載資料不正確海鮮產品的零售商採取了哪些措施及執法行動;會否考慮提高有關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
(一) | 有否就上述公屋申請資格是否構成對在內地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歧視進行評估;若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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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居住但希望在獲編配公屋後返港居住;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考慮進行該項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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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放寬有關的公屋申請資格,以准許該類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公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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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制訂措施協助該類人士申請公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政府如何回應該類人士的居住需要? |
(一) | 漁護署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全港的野生猴子數目;如有,數目為何,以及它們有否呈上升趨勢;如有此趨勢,有否探討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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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年漁護署接獲野生猴子襲擊人類和闖入民居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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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漁護署人員為執行禁止餵飼野生猴子的規定而(i)進行巡邏的次數及(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每年被定罪人士數目及他們一般被判處的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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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漁護署調配了多少人手為野生猴子進行避孕及絶育;有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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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漁護署會否就下述工作進行檢討:(i)監察野生猴子數目、(ii)就禁止餵飼野生猴子的規定執法,以及(iii) 就該項禁止規定進行公眾教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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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漁護署會否考慮聘請擅長控制野生猴子繁殖的內地專家來港提供協助,以及建議可行方案? |
(一) | 現時各類閒置政府建築物分別由哪些政府部門管理;該等部門有否編製轄下閒置政府建築物列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編製該等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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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有計劃及沒有計劃再作教育用途的空置校舍分別的數目;該等數字按(i)區議會分區、(ii)負責管理的政府部門和(iii)至今的空置年期(即1年以下、1至3年及3年以上)劃分的數字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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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用於管理和保養空置校舍的開支為何,以及該等校舍以短期租約(即租用期為3年或以下)出租予社區團體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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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計劃交由單一政府部門負責整理所有閒置政府建築物及土地的資料,以及處理有關的租用申請;政府會否訂定更清晰的處理閒置政府建築物準則,包括訂明閒置年期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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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時有何途徑供社區團體查詢租用各閒置政府建築物及土地的申請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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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5年,每年當局分別收到、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社區團體/社福機構租用閒置政府建築物的申請,以及拒絕部分申請的原因為何? |
(一) | 去年,東涌空氣質素監測站錄得各類污染物(包括可吸入懸浮粒子(即PM10)、微細懸浮粒子(即PM2.5)、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一氧化碳)的濃度超出空氣質素指標或其他相關指標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每種污染物的超標詳情,包括平均及最高的超標幅度及濃度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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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已與廣東省當局就珠江三角洲區內4種主要空氣污染物共同訂立2015年和2020年達至的減排目標,而政府正就該等目標進行中期回顧,有關工作的詳情和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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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定期檢討各項改善空氣質素的措施成效;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的下列數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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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政府為打擊非法使用捕獸器狩獵而進行巡邏的次數、動用的人手、檢獲的非法設置/管有的捕獸器數目、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被定罪人士被處罰款的平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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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按動物品種劃分,被非法設置的捕獸器弄傷而被漁護署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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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漁護署以捕獸器捕獲的動物數目,並按處置方法列出分項數字及該等數字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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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漁護署接獲市民被捕獸器弄傷的報告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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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了不時派員巡邏郊區外,政府有何措施打擊非法設置或使用捕獸器狩獵的行為? |
(一) | 過去3年,衞生署及有關機構接獲多少宗市民懷疑因使用或進食上述產品而引致皮膚敏感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的投訴,以及按投訴內容及所涉產品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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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檢討現行機制,把涉及上述產品的檢控、巡查、抽驗及處理投訴的工作,交由單一政府部門處理,以避免多個部門各自為政可能所造成的混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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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確保進口或本地製造的上述產品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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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有否主動抽樣化驗化妝品及護膚品的安全性;如有,有關的機制為何;如否,有否計劃定期進行該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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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互聯網購物越來越普遍,政府如何打擊網上違例銷售含未註冊藥劑成分的纖體健康食品,或不合本港安全標準的化妝品和護膚品的行為;政府如何規管外國網站向本港市民出售的該等產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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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考慮規定化妝品、護膚品的包裝須貼上成分標籤,以進一步保障消費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的已登記環保車數目,並按(i)車輛種類、(ii)原產地及(iii)有否安裝模擬引擎聲音系統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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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考慮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訂明新登記環保車(i)在行駛期間的最低噪音水平,或(ii)須裝有模擬引擎聲音系統,以保障道路使用者(尤其是視障人士、長者和戴上耳筒的跑步人士及騎單車者)的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的考慮因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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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環保車愈來愈普及,當局在立法規管環保車須裝有模擬引擎聲音系統前,會否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工作,提醒駕駛者及道路使用者注意涉及環保車的道路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2015和2016年,每年各類受公帑資助兩歲或以下幼兒照顧服務的名額及按年增幅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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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在本年的《施政報告》的施政綱領中表示,會在2018-2019財政年度提供約100個3歲以下幼兒的資助及長時間全日制託兒服務的額外名額,政府在未來5年就3歲以下幼兒全日照顧服務有何計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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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在2015年《施政報告》的施政綱領中表示,將於2015-2016年度展開顧問研究,就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提供意見,該項研究的詳情(包括顧問公司名稱、研究範圍及工作時間表)、最新進展,以及研究報告公布日期為何? |
(一) | 現時全港的持牌電子廢物回收場的數目、所在位置,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回收場位處"綠化地帶"或"農業"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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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未領有牌照的電子廢物回收場的數目、所在位置,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回收場位處"綠化地帶"或"農業"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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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規劃署對因經營電子廢物回收場而涉嫌違反《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的人士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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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每年環保署和有關的政府部門,對非法經營電子廢物回收場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被定罪人士的數目,以及他們一般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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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去年當局對非法進口有害電子廢物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被定罪人士的數目,以及他們一般被判處的懲罰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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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報道指出,由於內地當局近年嚴厲打擊非法進口電子廢物活動,所以不法商人把大量電子廢物進口香港後(i)傾倒於新界鄉郊地區或(ii)拆解並以可循環再造廢料運回內地,當局有否加強對領有及未領有牌照的電子廢物回收場的巡查及執法,以及與內地相關部門研究及商討如何共同打擊該類活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政府有否因應聖公會發展項目的上述變動,修訂有關的地契條款及聖公會須支付的土地補價;若有,上述兩個地段的最新地契條款及分別須支付的土地補價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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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在訂定中環地段的最新補價時,有否參考港怡醫院(即將投入服務的私營醫院)經營者於2013年投得該院用地時須支付的補價金額(即16億8,800萬元);若有參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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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要求聖公會就其發展私營醫院的計劃進行公眾諮詢;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政府有否要求聖公會就此修訂方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古蹟影響評估及交通影響評估;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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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在聖公會發展項目的原方案中,擬建的樓面總面積合共為48 000平方米,而在修訂方案中則為50 959平方米,政府是否知悉聖公會把該項目的總樓面面積上調近3 000平方米的理據及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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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在中環地段的原方案中,擬興建的兩幢建築物的高度分別為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108米及103米,而在修訂方案中擬建的一幢建築物的高度為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134.8米,遠高於鄰近樓宇的高度,政府有否評估採納修訂方案對附近樓宇景觀的影響;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及政府有何跟進行動;若否,原因是甚麼? |
(一) | 過去3年,每年處長接獲僱主關於工傷懷疑個案的呈報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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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第(一)項所述的工傷懷疑個案,勞工處就多少宗個案展開調查;已完成調查的個案當中,勞工處評定(i)屬工傷及(ii)不屬工傷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勞工處進行調查時採用甚麼準則和程序,以及處理每宗個案平均需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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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勞工處評定為屬工傷的懷疑個案當中,(i)僱主回覆表示同意和不同意承擔工傷補償法律責任,以及(ii)僱主至今尚未作出回覆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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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勞工處有何措施防止僱主藉質疑工傷事故的真實性及拖慢初步調查,以逃避向僱員支付工傷補償的法律責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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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3年,每年僱主在接獲勞工處就工傷個案發出述明補償額及評估詳情的證明書後,在付款期內向工傷僱員支付補償額及醫療費的個案宗數為何;勞工處如何跟進僱主拒絕支付有關款項的個案? |
(一) | 有否研究為何由不同油公司在不同地點經營的油站所出售的車用燃油價格長期相同;如有,詳情為何,當中是否包括與監管機制存在漏洞有關;有何措施確保本港油公司不作出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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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競委會在去年已就車用燃油價格展開調查,當局是否知悉該調查的進度和結果;如調查報告已經完成,公布日期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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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主動就上述調查向競委會提供支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提供有關支援,以確保車用燃油市場的參與者遵守《條例》的相關規定? |
首讀
《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 ||
《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 | : | 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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