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21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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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保險公司(精算師資格)(修訂)規例》 | 56/2017 |
2. | 《2017年保險公司(保險人登記冊)(訂明費用)(修訂)規例》 | 57/2017 |
3. | 《2017年保險公司(授權費及年費)(修訂)規例》 | 58/2017 |
4. | 《2017年渡輪服務(天星小輪有限公司)(船費釐定)(修訂)令》 | 59/2017 |
5. | 《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第2號)規例》 | 60/2017 |
6. | 《201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2號)規例》 | 61/2017 |
7. | 《2017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 | 62/2017 |
8. | 《2017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 | 63/2017 |
9. | 《2017年道路交通(快速公路)(修訂)規例》 | 64/2017 |
10. | 《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 | 65/2017 |
11. | 《2017年吸煙(公眾衞生)(公告)(修訂)令》 | 66/2017 |
12. | 《2017年〈保險公司(長期負債釐定)規例〉(修訂)規則》 | 67/2017 |
13. | 《2017年〈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修訂)規則》 | 68/2017 |
14. | 《2017年〈保險公司(一般業務)(估值)規例〉(修訂)規則》 | 69/2017 |
15. | 《2017年〈保險公司(精算師標準)規例〉(修訂)規則》 | 70/2017 |
16. | 《2017年〈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71/2017 |
17. | 《2017年保險業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 72/2017 |
18. | 《2017年〈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7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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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84號 | - | 臨時保險業監管局
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收支預算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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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85號 | - | 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八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二零一七年四月 |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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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6/16-17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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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現時未批租或撥用的空置政府土地當中,(i)適合和(ii)不適合發展的土地總面積分別為何,並按規劃用途(包括"住宅"、"商業"、"工業"、"政府、機構和社區設施"、"休憩用地"、"綜合發展區"及"鄉村式發展")和所在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並在地圖上標示每幅土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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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適合住宅發展的空置政府土地中,屬下列情況的土地總面積分別為何:(i)已被列於《供申請售賣土地表》、(ii)已交給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作公屋發展、(iii)正以短期租約形式出租、(iv)已完成土地平整並正研究推出市場或交予房委會、(v)已完成土地平整但未有發展計劃、(vi)沒有作任何土地平整工程或規劃,以及(vii)正進行長遠規劃的土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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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透過修改未批租政府土地的規劃用途而新增的住宅用地的總面積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
(一) | 鑒於本人得悉,房屋署在轄下商業單位租用合約完結前6個月,會與現有租戶商談續約事宜,並在雙方未能達成新租用協議的情況下才會進行公開招標出租有關商業單位,產業署會否考慮採用這做法;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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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房屋署會給予其商業單位新租戶一段按有關單位面積而定的免租期,產業署會否採用這做法;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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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產業署分別透過(i)公開招標及(ii)邀請報價方式租出的商業單位數目,以及當中租予新租戶而且有關租金收入較之前有所減少的單位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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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每年產業署未能成功透過上述兩種方式租出的商業單位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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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產業署有否評估,過去5年未能成功透過上述兩種方式租出商業單位所招致的租金收入損失為何;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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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5年,每年產業署為轄下商業單位進行公開招標及邀請報價的工作所涉行政開支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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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產業署有否評估轄下商業單位的新舊租戶進行的裝修和清拆工程產生的建築廢料數量;若有評估,過去5年每年的有關數量為何? |
(一) | 過去3年,政府取締的劏房數目,以及入住臨時收容中心的受影響劏房居民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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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全港的中轉房屋單位的數目及空置率,並按住戶人數(即1人、2至3人、4至6人及7人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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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制訂大規模的取締劏房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中轉房屋的現有單位數目是否足以應付該計劃帶來的臨時居所需要;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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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評論指出,政府在大嶼山竹篙灣預留了一幅約60公頃土地供香港迪士尼樂園("樂園")作第二期發展,但該項發展應不會在2023年之前展開,當局會否與樂園的另一股東華特迪士尼公司商討,在該項發展展開前,容許政府在該幅土地上設置中轉房屋,安置受取締劏房行動影響及其他有需要的人士;如會,何時展開商討;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兩年,每年政府用於路燈的電費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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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LED燈的價格近年已進一步下降,當局有否重新評估道路照明系統使用LED燈的成本效益;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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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不少海外國家及中國內地的部分道路照明系統使用LED燈,當局有否參考相關經驗;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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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計劃把低及中瓦數LED燈用於照明要求較低的道路照明系統;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分別有多少間幼稚園的校舍屬(i)政府物業、(ii)自置物業及(iii)租用的私人物業(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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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設立資訊平台或制備資料冊,載列由幼稚園自願提供的校舍租賃資料(包括現行租約的(i)屆滿日期及(ii)續租和提前解約的條款),供家長為子女選擇幼稚園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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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制訂指引,訂明幼稚園須定期向家長交代校舍的租賃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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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採納委員會所提關於確保幼稚園校舍穩定供應的建議;如會,有何措施增加設於政府或自置物業的幼稚園,以及該等措施的實行時間表和預計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上述修訂實施至今,(i)當局發出多少張店鋪阻街罰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ii)其經營者接獲阻街罰單超過一次的店鋪數目、(iii)被有關店鋪經營者提出爭議的店鋪阻街罰單數目,以及(iv)涉及爭議獲判得直的阻街罰單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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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上述修訂實施至今,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店鋪經營者以路旁貨車儲存貨物的投訴(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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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研究如何打擊上述的店鋪阻街新手法;若否,原因為何;若有,結果為何;當局會否引用其他相關法例以加強執法,以及釐清食環署及警方就打擊店鋪阻街行為各自的責任? |
(一) | 可否接受有關紀律部隊人員以外("外來")的捐款;若然可以,按紀律部隊名稱以表列出下列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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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福利基金/員工組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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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負責審批接受捐款及監管其使用事宜的人員所屬職級及部門/委員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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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用以決定是否接受捐款的準則,以及該等準則是否包括審查捐款人的背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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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過去3年每年接受捐款的次數和總額,以及單次捐款的最高金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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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可否就其舉辦的內部活動接受外來贊助;若然可以,按紀律部隊名稱以表列出下列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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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福利基金/員工組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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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審批機制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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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用以決定是否接受贊助的準則,以及該等準則是否包括審查贊助人的背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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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項曾接受外來贊助的活動;每項活動的性質、贊助人名稱、贊助總額,以及單一贊助的最高金額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香港所簽訂的協定的數目遠遜其他主要經濟體的原因;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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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正與哪些稅務管轄區就簽訂協定事宜進行磋商;有關的進展及具體時間表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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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加快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訂協定的步伐,以促進跨境投資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當局免收涉及數據中心及測試實驗所用途的豁免書費用至今,當局分別接獲和批准了多少宗有關將工廈單位改作該兩類用途的豁免書申請,以及共免收了多少豁免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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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用以決定是否免收涉及某擬議用途的豁免書費用的考慮因素為何;除了第(一)項提及的用途外,當局現時有否計劃免收涉及其他用途的豁免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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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當局分別接獲、批准和拒絕了多少宗涉及文化、藝術或體育擬議用途的豁免書申請,以及為何拒絕部分申請;當局會否考慮免收涉及該等用途的豁免書費用,以推動有關行業的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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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當局近年已採用簡化程序處理豁免書申請,包括引入標準收費率以加快審批過程,現時處理每宗申請平均所需的時間為何;當局有否計劃進一步簡化該程序,以利便及鼓勵工廈單位業主提出有關申請?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全港中學及專上院校共接獲多少宗在校園或宿舍內發生性質猥褻的侵犯、欺凌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投訴,以及當局和校方如何跟進該等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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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教育局有否向專上院校提供指引,防止學生在校內作出性質猥褻或具其他不良意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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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育局有否因應上述偷拍事件即時向有關中學發出指引或為其舉辦講座,以支援校方處理該事件;若否,會否盡快跟進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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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教育局在1997年編訂《學校性教育指引》供學校參考,並在2001年推出課程改革,將跨學科課程包括性教育歸納在德育及公民教育之下進行整全教育,該局是否知悉現時學校按照相關指引制訂性教育課程的情況;有多少間學校沒有制訂性教育課程,以及該局如何跟進有關事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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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因應校園近期發生多宗性質猥褻的侵犯及欺凌事件,盡快檢討如何改善在學校推行的性教育,以期年輕人建立正面和健康的性態度? |
(一) | 過去3年,公共交通工具司機懷疑在駕駛期間病發而導致的交通意外宗數,以及所造成的傷亡數字;該等司機的最高和平均年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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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各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i)就新入職司機所定的年齡上限,以及(ii)對新入職及在職司機申報身體狀況的要求和接受體格檢驗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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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各類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的新領和續領宗數分別為何,以及被拒的申請宗數及有關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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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B)訂明,年滿70歲或以上的人士的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申請須附有由註冊醫生簽發、證明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適宜駕駛有關種類車輛的證明書外,當局有否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司機只在健康狀況良好時才駕駛,以保障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
(一) | 過去5年,每年社會福利署("社署")(i)就多少個自助組織向慈善基金作出推薦及所作推薦的次數,以及(ii)舉辦了多少項旨在促進自助組織建立跨界別的網絡關係和資源開拓的活動;參與該等活動的自助組織數目及各項活動的具體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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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社署在過去5期的資助計劃每期分別接獲和批准多少宗申請,以及獲批資助的申請所涉(i)最少、(ii)最多、(iii)中位及(iv)平均的資助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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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社署有否就每期資助計劃的撥款總額及受助自助組織數目訂定上限;社署如何處理撥款供不應求的情況,以及在該情況下以何準則決定個別申請可獲的資助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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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社署在其向本會福利事務委員會2013年3月26日會議提交的文件中表示,會繼續檢視自助組織的運作情況,並在有需要時爭取額外資源以切合需要,社署最近一次進行檢視的日期及其結果為何;社署有何具體措施解決自助組織目前面對的困難?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i)接受分別由公營和私營醫療機構提供的精神病治療的人次(並按精神病種類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分別有多少名正由公營和私營醫療機構治療的精神病患者懷疑因病發而作出暴力行為,該等案件的數目及其造成的傷亡人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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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新增的精神病確診患者的人數及其年齡分布,以及當中被識別為有暴力傾向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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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i)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精神科專科服務處方的精神科藥物的數量及開支金額、門診診所數目及精神科專科醫護人員的數目的增減情況,以及(ii)醫管局和政府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心理輔導服務的單位及人員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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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非牟利機構和私營醫療機構分別提供的精神科專科服務的下列資料:(i)處方的精神科藥物的數量及支出、(ii)門診診所數目、(iii)病床數目、(iv)提供心理輔導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數目,及(v)精神科專科醫護人員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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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公營醫療機構和非牟利機構為多少個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家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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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現時當局識別及援助"隱蔽"精神病患者的政策和該類服務的單位成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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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否研究公營醫療系統內(i)精神科醫生及其他提供心理輔導服務人員對精神病患者的比例,以及(ii)為該等病人提供的精神科藥物及心理輔導服務的有關數據,與其他地方(例如澳洲、日本)如何比較;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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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過去5年,當局就推動公眾認識及預防精神病,以及減少公眾對精神病患者和康復者的歧視所採取的措施,以及所涉人手和開支為何;具體的成效評估指標及未來的改善計劃為何? |
(一) | 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維港海水散發臭味的投訴;該等投訴涉及的地區為何;除了擬在九龍及荃灣進行的建設旱季截流器和修復污水幹渠工程外,當局有何新措施減輕臭味對居民的影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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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在2016年初展開一項為期兩年的顧問研究,就引致近岸污染的具體成因確定需採取的改善措施,該項研究的詳情及進展為何;當局將於何時公布研究報告,以及會否就改善措施進行公眾諮詢? |
(一) | 每間受資助國際學校的開辦年份和須遵守的最低比例(及如低於50%,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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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據相關規定,未達最低比例要求的受資助國際學校會否受到懲處;如會,詳情為何,包括教育局可對它們採取何種行動;該等學校可否繼續稱為國際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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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育局如何確保受資助國際學校呈報的非本地學生人數資料準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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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根據現行規定,開辦國際學校的申請須符合哪些條件;教育局有何機制和措施確保新開辦的國際學校的財政穩健及其質素達合理水平? |
(一) | 港台曾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33台及33A台應全時段轉播紀錄頻道的節目而非中央台其他頻道的節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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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港台會否考慮上述建議,讓市民透過其數碼地面電視頻道及模擬電視頻道,免費收看中央台綜合頻道的節目;若會,詳情為何,包括需要進行甚麼預備工作;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國家一帶一路官方網站顯示全部66個沿線國家的有關資料,但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有關沿線國家的網頁卻沒有提供當中4個國家(即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新西蘭及南非共和國)的資料,當局會否要求貿發局作出更正、不時更新相關資料,並註明資料的出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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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沿線國家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的入境簽證待遇類別:(i)免簽證、(ii)落地簽證、(iii)須申請網上電子簽證及(iv)須申請紙本簽證,以及有關詳情(包括可逗留天數、申請條件(如適用者))及注意事項(按所在的大洲以下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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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未來兩年,政府計劃與哪些尚未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待遇的沿線國家就此事宜進行商討,以及期望的商討結果為何(以表列出);若沒有計劃,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全港的臨時休憩用地的位置、面積,以及作該用途至今的年期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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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本人得悉,部分用地被用作臨時休憩用地至今已有十多年、甚至長達40年,當局有否評估長期沒有把有關用地列為正式休憩用地,(i)有否違反相關的規劃原則,以及(ii)有否損害附近居民享用較佳設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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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管理臨時休憩用地的政策和措施,與管理正式休憩用地的如何比較;會否考慮改善各臨時休憩用地上的設施,供市民享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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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考慮挑選部分臨時休憩用地以供列為正式休憩用地;如有,詳情及挑選的準則為何? |
(一) | 在2017-2018財政年度,資助計劃下用於非政府機構推行地區計劃的開支預算,以及有關機構的名稱及其獲批的資助額(按地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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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打算逐步停止推行資助計劃;如有,時間表及原因為何? |
(一) | 康文署及房屋署有否因應上述調查結果,改善轄下遊樂場的衞生情況,例如在遊樂場內設置酒精消毒器;如有,具體的措施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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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康文署及房屋署現時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在轄下遊樂場內增設遊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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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康文署及房屋署會否考慮在轄下遊樂場引入一些更具趣味性、啟發性及挑戰性的遊樂設施,以促進兒童的體能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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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康文署及房屋署有否計劃改善檢查和維修轄下遊樂場內遊樂設施的程序,以期盡快修妥已損壞的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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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家長反映現時部分遊樂場內的遊樂設施只適合年紀較小的兒童,康文署及房屋署會否考慮在轄下遊樂場設置適合高小及初中學童的遊樂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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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家長反映大多數兒童喜歡具挑戰性的遊樂設施(例如鞦韆、獨立攀爬架及高度為3米的獨立滑梯),康文署會否考慮在每個區議會分區選定遊樂場設置該等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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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現時哪些公共屋邨內沒有遊樂場;房屋署會否考慮在該等屋邨設置遊樂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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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當局在去年12月7日立法會會議上就本會議員的質詢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在葵青、北區、大埔、屯門的遊樂場的遊樂設施明顯不足(例如葵青及屯門的遊樂場均欠缺獨立滑梯,而北區、大埔及屯門的各個遊樂場分別合共只有1個獨立攀爬架),康文署會否在上述地區的遊樂場內設置現時欠缺的遊樂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屋宇署亦已就上述塌牆事件展開調查並正擬備報告,有關的報告預計何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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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負責活化項目的認可人士或承建商須否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一事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若有,律政司的意見和當局的跟進行動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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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及馬會有否研究應該對須為塌牆事件負責的認可人士或承建商施加甚麼處分,包括終止聘用他們進行活化項目或暫停他們競投工務工程合約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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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負責活化項目的認可人士和承建商現時有沒有參與政府進行的其他基建、保育或活化歷史建築的項目;若有,有關項目的詳情(包括項目名稱、性質及合約價值)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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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活化項目的最新進展為何,包括經活化的建築物預計何時可向公眾開放;馬會會否為已倒塌的牆壁進行修復工程;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
(一) | 過去4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涉及資訊科技界別選民資格的投訴,以及有關的跟進工作;過去4年,當局有否主動查核《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就該界別指明的團體處理新會籍申請及管理現有會籍的情況,以確保該等團體的指明會員符合該界別的選民資格;如有,有關的程序及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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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上述檢討,當局會以何準則劃一資訊科技界別選民登記的標準;有否就檢討制訂時間表,以及正考慮哪些具體的改善措施;當局會否就有關標準及措施廣泛諮詢業內團體及前線從業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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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預期資訊科技界別的選民基礎在推行新措施後會有所收窄,但有不少業內人士期望該界別的選民基礎在嚴謹的資格審查制度下能日益擴闊,從而提高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舉的代表性,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加強該界別選民的資格審查工作以防範選舉舞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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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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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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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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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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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 | : | 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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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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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 | : | 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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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二讀辯論的其他政府官員 | : |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 |
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 |||
毛孟靜議員、鄭松泰議員、譚文豪議員、鄺俊宇議員、林卓廷議員、涂謹申議員、尹兆堅議員、黃碧雲議員、胡志偉議員、葉建源議員、許智峯議員、姚松炎議員、陳志全議員、劉小麗議員、張超雄議員、郭家麒議員、梁國雄議員、邵家臻議員、羅冠聰議員及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於2017年4月24日隨立法會CB(3) 490/16-17號文件發出) (《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4月25日隨立法會CB(3) 498/16-17號文件發出)) | |||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 | : |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 | |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7年4月12日及13日的會議) | |||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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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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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7年4月6日
隨立法會CB(3) 470/16-17號文件發出) | |||
(ii) | 陳志全議員、張超雄議員、羅冠聰議員及梁國雄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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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7年4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473/16-17號文件發出) | |||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 安排(於2017年4月11日隨立法會CB(3) 478/16-17(01)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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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將《2016年道路交通(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2016年第101號法律公告)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總數限定的有效期(該有效期為自2016年6月21日起計的12個月)延展至2022年6月20日。 | |
2. |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7年3月14日訂立的 《201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修訂)規例》。 | |
(該項規例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7年3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452/16-17號文件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