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24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81/2017
2.《201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82/2017
3.《201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修訂附表5)公告》83/2017
4.《2017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84/2017
5.《2017年商船(安全)(救生設備)(修訂)規例》85/2017
6.《商船(安全)(無線電通訊)規例》86/2017
7.《〈商船(安全)(召集及訓練)規例〉(廢除)規例》87/2017
8.《〈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裝設)規例〉(廢除)規例》88/2017
9.《〈商船(安全)(無線電裝設)規例〉(廢除)規例》89/2017
10.《2017年商船(海員)(正式航海日誌)(修訂)規例》90/2017
11.《2017年商船(安全)(貨船安全設備檢驗)(修訂)規例》91/2017
12.《2017年商船(安全)(貨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修訂)規例》92/2017
13.《2017年商船(安全)(客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修訂)規例》93/2017
14.《2017年商船(安全)(客船構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訂)規例》94/2017
15.《2017年商船(安全)(無線電裝設檢驗)(修訂)規例》95/2017
16.《201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令》96/2017
17.《2017年圖書館指定(修訂)(第2號)令》97/2017
18.《〈2017年陪審員津貼(修訂)令〉(生效日期)公告》98/2017
19.《〈2017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99/2017
20.《〈2017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00/2017
21.《〈2017年死因裁判官(證人津貼)(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101/2017
22.《2017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修訂附表1及2)公告》102/2017

其他文件

1.第98號-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第四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2.第99號-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
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擬備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年度內的基金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3.第100號-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七號(2017年2月)及第六十七A號(2017年4月)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8/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李慧琼議員問:


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較早前公布《香港車用燃油市場研究報告》(下稱"研究報告"),指出未有確實證據證明油公司作出合謀定價的反競爭行為,但香港的車用燃油市場有多個十分罕見的特徵,削弱了市場的有效競爭。該等特徵包括:只出售單一辛烷值而價格較高的汽油、提供折扣優惠的方式既複雜又缺乏透明度,以及進入市場和擴充業務的門檻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競委會針對上述市場特徵在研究報告中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增加油站用地和檢討有關招標制度、在油站當眼位置清楚展示牌價及門市折扣、降低進入市場及擴充業務門檻),當局有否計劃落實該等建議;若有計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會否研究在油站用地重新招標出租時,把售賣95辛烷值汽油列為批租條款之一,以推動市場重新引入這種較廉宜的汽油;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研究修訂《競爭條例》,以賦權競委會在進行市場研究時可索取更多資料,包括一些敏感的商業資料(例如向不同客戶提供的折扣優惠數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長遠而言,政府會否研究引入機制,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准許車用燃油新經營者使用現有碼頭倉庫設施,以及建造一條連接內地的輸油管道進口燃油,並設置邊境保稅油庫,以降低進入市場的結構性障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 張超雄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現時採用實證為本的方針和依循藥物的安全性、療效和成本效益3大原則,評審藥物納入其藥物名冊的申請。現時有不少治療不常見疾病的藥物尚未納入藥物名冊,因此病人需自費購買該等藥物。近日,一名無法負擔高昂藥費的結節性硬化症女病人離世,引起社會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不常見疾病藥物因用藥個案少而難以取得證明"療效"的臨床數據,而且因價格高昂而難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當局會否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做法(例如美國透過制定《孤兒藥品法》訂立指定某藥物為不常見疾病藥物的準則),為不常見疾病藥物另訂較常用藥物寬鬆的臨床實證要求,以降低其納入藥物名冊的門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病人組織反映,現時病人須通過以家庭為單位的經濟審查才可獲關愛基金或撒瑪利亞基金提供藥物資助,因此有不少中產家庭為其患有不常見疾病成員支付每年百萬元計的藥費以致耗盡積蓄,令生活水平驟降和家庭成員之間因經濟壓力而不和,當局會否考慮取消經濟審查須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規定,並降低病人須分擔藥費的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在今年的《施政綱領》中提出邀請關愛基金考慮為合資格的不常見疾病患者提供藥物資助試驗計劃,當局會否訂定"不常見疾病"的定義,以利便該試驗計劃於落實後為各類不常見疾病的患者提供資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劉業強議員問:


根據法例,任何人進入邊境禁區,須持有警方發出的禁區許可證(俗稱"禁區紙"),而沙頭角墟現屬邊境禁區的範圍。有當地居民及商戶向本人反映,禁區紙規定既擾民亦窒礙當地的經濟發展,令他們如"死囚"一樣看不到前景。他們因此促請當局逐步或全面把沙頭角墟剔出邊境禁區範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在沙頭角墟發生的各類罪案的數目、經沙頭角管制站出入境的旅客人次的按年變動情況,以及警方分別接獲及拒絕了多少宗進入沙頭角墟的禁區紙申請(並按申請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二)鑒於沙頭角墟內有多個具特色景點,當局會否放寬禁區紙規定,以利便鄉親探親,以及遊客和區外市民前往遊覽,或在該處的公眾碼頭乘船前往屬中國香港世界地質公園範圍的荔枝窩;當局會否考慮放寬該處土地的賣地條款,准許並未持有向當地居民發出的禁區紙的人士購買該處的物業,以便他們在置業時有更多選擇;及

    (三)鑒於當局在2015年表示,放寬沙頭角墟禁區限制的建議及其實施安排必須經過詳細研究,當局有否進行該項研究;如有,研究的進度,以及須考慮的因素及所得數據為何;如仍未進行研究,會否考慮就放寬禁區限制訂定實施時間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莫乃光議員問:


有資訊及通訊科技從業員向本人反映,他們的專業地位缺乏認受性,而且晉升前景不清晰,以致業內持續出現人手短缺和錯配的情況。另一方面,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諮詢委員會轄下資訊及通訊科技專業發展及認可專責小組(下稱"專責小組")在2015年9月公布報告,指出推行專業認可架構會有相當困難,因為業界對推行細節未達普遍共識。關於資訊及通訊科技界的人力情況和認可其從業員的專業地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資訊及通訊科技界在未來5年及10年的人力供求情況,並據此制訂吸引新血入行及為該行業培育人才的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增聘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及通訊科技人員,並將"資訊及通訊科技專業"列為公務員專業職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就專責小組提出有關資訊及通訊科技人力發展的建議,有何跟進行動;會否參考國際做法和制度,以設立統一的本地資訊及通訊科技從業員專業認可制度,並就此重新諮詢業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5. 邵家臻議員問:


根據《教育條例》第3(1)及第10條,任何院校、組織或機構,只要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即須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另一方面,《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4條訂明,任何人如未獲發牌當局發給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經營或使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即屬違法,而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娛樂"包括"演講或故事講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教育局就非註冊學校的機構舉辦講座而向他們發出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二)教育局在執行《教育條例》的有關條文時如何理解"教育課程"的涵義;當局有否研究,非註冊學校的機構所舉辦的講座、興趣班、工作坊、補習班、長者識字班,以及學術交流活動是否屬《教育條例》所指的教育課程,而非政府機構是否獲得豁免註冊;及

    (三)當局有否研究,大學、非政府機構或民間團體舉辦文化交流活動而沒有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是否屬違法,以及應邀來港出席該等活動的海外學者或文化工作者,會否被視為在港非法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6. 梁美芬議員問:


據報,上月至本月初,深水埗區發生兩宗數十名南亞裔男子在街頭械鬥的案件,當中部分人懷疑有黑幫背景,另一部分人則是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下稱"酷刑聲請人"),並獲入境事務處發出俗稱"行街紙"的擔保書,因而得以暫准留港的人士。有深水埗居民表示,越來越多由南亞裔人士干犯的刑事罪行,令該區治安問題惡化,他們因此擔憂人身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5年1月至今,每年南亞裔人士因涉嫌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捕的人數和案件宗數(並按案件類別列出分項數字);每年的被捕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是非法入境者及酷刑聲請人;

    (二)過去3年,警方有否發現南亞裔非法入境者或酷刑聲請人受本地黑幫操控下干犯刑事罪行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有何應對措施;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南亞裔酷刑聲請人干犯處理賊贓、販毒等刑事罪行的個案數目有上升趨勢,當局會否重新考慮設立酷刑聲請人禁閉營、取消向酷刑聲請人發出擔保書,以及檢討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機制和條件,以免該機制被非法入境者或虛假酷刑聲請人濫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李慧琼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隨着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日趨普及,其產生的安全及私隱問題亦日益嚴重。例如,今年1月初,政府飛行服務隊轄下一架直升機準備執行拯救任務時,險遭一架無人機撞到,而去年10月電動方程式賽車錦標賽進行期間,有人在比賽場地上空以多部無人機進行航拍。然而,現行法例對無人機的規管僅限於禁止鹵莽或疏忽操作無人機的行為,以及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須事前向民航處申領許可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民航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其他相關機構分別接獲關於無人機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性質列出分項數字;該等機構分別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有否提出檢控;

    (二)過去3年,有否研究外地政府規管無人機的制度;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修訂相關的安全指引,以保障公眾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民航處就無人機規管事宜委聘進行的顧問研究的最新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邵家輝議員問:


本人收到不少投訴,指每逢周末及公眾假期,多個團體在旺角行人專用區進行的表演活動,對附近的居民和商店員工造成嚴重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當局分別收到多少宗投訴,指源自旺角行人專用區的噪音對附近的居民及商戶員工造成滋擾,以及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二)過去5年,每年當局對在該行人專用區發出過量噪音的人士提出了多少宗檢控,當中定罪個案的數目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

    (三)有否評估現時對造成噪音滋擾的罰則是否具足夠阻嚇性;鑒於在現行檢控程序下,檢控須以發出傳票方式作出及須有投訴人願意上庭作證,有否考慮修訂法例,(i)以較簡易的程序施加處罰(例如參考以下做法:向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店鋪經營者發出罰款額為1,50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以及(ii)賦權執法人員在沒有收到投訴下仍可對造成噪音滋擾的人士提出檢控;

    (四)有否派員定期量度該行人專用區在周末及公眾假期的噪音水平;如有,過去5年每年所得的數字為何;有否評估長時間處於該嘈雜環境對市民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影響;

    (五)當局是否知悉現時經常在該行人專用區進行表演活動的團體數目及人數;如是,過去5年每年的有關數字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進行統計;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當局有否就在該行人專用區進行的表演活動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以及就表演者收受賞金作出跟進;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有在該行人專用區進行表演活動的團體使用燃油發電機,當局有否就此舉對附近居民及商戶構成的火警威脅進行評估,以及有何跟進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作出跟進;

    (八)鑒於有意見認為,該行人專用區目前的使用情況已偏離設立行人專用區的原意,當局會否考慮立法指明可於該處進行的活動;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當局會否考慮進行以該行人專用區附近的居民和商戶員工為對象的意見調查,以決定是否繼續維持該行人專用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9. 易志明議員問: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在《申訴專員年報2016》中指出,警方在過去數年就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俗稱"白牌車服務")提出檢控的數字不多,並促請運輸署密切留意有關檢控數字,加強與警方聯繫,持續打擊相關罪行。公署亦指出,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提供白牌車服務預約的公司雖然不持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但實質上等同一個營運機構,因為該等公司招徠司機、釐定租車費用、業務推廣,甚至代司機收取然後攤分乘客支付的車費。該等公司的業務頗具規模和所得利潤亦不少。倘若當局未能有效規管這類營運機構,將會吸引更多的仿效者,導致問題越發失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分別關於使用私家車及客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檢控和定罪個案宗數,以及被定罪人士分別受到的懲罰為何;

    (二)過去3年,控方有否因不服非法載客取酬定罪個案的判罰而提出覆核;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提出覆核的考慮因素;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當局在今年3月1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會繼續密切監察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情況及相關檢控數字,而警方會加強打擊非法載客取酬的罪行,該等工作的詳情為何;

    (四)鑒於當局亦表示會視乎需要適時檢討相關罪行的罰則,該項工作有何進展,以及會否考慮加入用作非法載客取酬的車輛可被充公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及

    (五)當局會否規管提供白牌車或非法載客客貨車服務預約的公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郭榮鏗議員問:


2007年12月起實施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及按該條例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規管商業電子信息的發送,但該等法例及措施不適用於人對人促銷電話。為進一步保障市民的個人私隱,政府在2013年4月實施《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2012年第18號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或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另一人作直接促銷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及得到他們的同意。就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現時人對人促銷電話的運作方式,包括打出該類電話的商業機構所屬行業、該等機構獲得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的途徑,以及它們進行促銷前獲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現行法例及措施對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修訂法例及採取其他措施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以防止該等電話造成的滋擾問題惡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李國麟議員問:


近日,有不少受聘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社康護士及精神科社康護士向本人反映,本港人口近年日漸老化令外展服務需求上升,而他們處理的個案數目及所需時間均有增加。由於該兩類護士的人手長期短缺,他們超時工作的情況日趨嚴重,服務質素和員工士氣均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按醫院聯網及服務單位劃分,過去3年每年上述每類護士的下列資料:

    (i)人數、

    (ii)離職及入職的分別人數、

    (iii)服務人次、

    (iv)平均每人處理的個案數目、

    (v)平均每次外展服務的時間,及

    (vi)平均每人每天提供外展服務的時數;

    (二)外展服務的內容為何;

    (三)上述護士一般需否超時工作以處理文書工作;如需要,醫管局有否向他們發放超時工作津貼;如醫管局沒有,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3年,醫管局有否因應外展服務需求上升擴大該兩類護士的人手編制;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醫管局打算在未來3年增加的人手;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葛珮帆議員問:


關於從內地來港定居的少年人(即10至19歲的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從內地來港定居的少年人數目;

    (二)該等少年人現時在港的數目;

    (三)過去5年,各政府部門有否就該等少年人面對的各種適應問題(包括文化差異、心理健康、歸屬感等方面)進行專項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現時各政府部門有否向該等少年人提供特別支援,包括協助他們解決適應問題的支援,融入香港社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陳淑莊議員問:


去年6月,有傳媒揭發石澳東丫背村部分登記寮屋佔用人違規擴建寮屋、搭建違規構築物及霸佔政府土地。同月22日,地政總署確認有該等違規情況,並表示除了在東丫背村採取執管行動外,亦會在石澳其他地區開展查核;如發現有違規情況,地政總署不再酌情容許糾正,而是即時取消有關寮屋的登記。另一方面,審計署署長在上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八號報告書》中指出,寮屋監察制度缺乏成效,因此無法保證已登記寮屋妥善遵守寮屋管制政策。就港島寮屋的管制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港島各地區及村落的登記寮屋和牌照屋的數目和分佈詳情(按地區或村落名稱列出有關資料);

    (二)過去3年,每年地政總署分別接獲多少宗關於港島寮屋佔用人(i)涉嫌違規擴建、(ii)出租及(iii)出讓寮屋的投訴(按年份及寮屋所在地區或村落列出分項數字);在該等投訴當中,地政總署(iv)就多少宗作出調查、(v)調查工作的詳情(包括程序、所需時間和調查結果)及(vi)執管行動的詳情是甚麼;地政總署未有就部分投訴個案作出調查(如有)的原因是甚麼;

    (三)過去3年,每年地政總署就港島寮屋(i)進行巡查的次數、(ii)每次巡查的詳情(包括日期、覆蓋範圍和所涉寮屋數目)、(iii)發現有違規情況的寮屋數目,以及(iv)針對違規情況採取的跟進行動詳情是甚麼;

    (四)過去3年,每年地政總署就港島寮屋違規情況發出的警告信和清拆令數目分別有多少;寮屋佔用人至今仍未有按清拆令作出糾正的個案數目;過去3年,有沒有對未有遵從清拆令的寮屋佔用人提出檢控;若有,詳情和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一般懲罰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五)過去3年,地政總署有沒有清拆港島的任何寮屋或取消任何港島寮屋的登記;若有,每年的數目;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六)當局現時有沒有任何計劃及時間表,清拆港島所有寮屋並重新規劃有關土地作其他用途;若有,詳情是甚麼,以及會否就清拆事宜(包括安置事宜)諮詢受影響的寮屋佔用人;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陳沛然議員問:


關於衞生署皮膚科診所處方類固醇和抗乙型肝炎病毒藥物("乙肝藥")予病人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上述診所每年處方口服類固醇的數量;

    (二)上述診所的醫生(i)處方口服類固醇時,須否安排病人接受抽血化驗,以確定病人是否乙型肝炎帶病毒者,以及(ii)是否能夠處方乙肝藥予病人;及

    (三)衞生署有否就該等診所的醫生處方類固醇和乙肝藥制訂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在去年5月實施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低津計劃")。每月入息不高於全港住戶每月收入中位數一半的住戶可獲發全額津貼,而每月入息高於全港住戶每月收入中位數一半但不高於六成的住戶可獲發半額津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低津計劃實施以來,獲發該計劃下兒童津貼的兒童及青少年數目(按申請者獲批兒童津貼的次數分項列出);及

    (二)現時每月入息不高於全港住戶每月收入中位數六成的住戶的21歲以下成員的總數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麥美娟議員問:


自2014年5月起,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出租單位租戶的戶主去世後,其成年子女須通過全面經濟審查(即家庭每月入息及資產須低於限額)才可獲准轉換為新戶主。另一方面,有租戶向本人反映,房協用以調整轄下出租單位租金的機制缺乏透明度,而且房協沒有向有經濟困難的租戶提供租金援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房協有多少個可供編配予合資格申請人的空置單位;

    (二)過去5年,每年分別適用於房協轄下甲類和乙類屋邨單位的(i)家庭每月入息限額、(ii)家庭資產限額,以及(iii)它們每年分別的調整幅度(按住戶人數分項列出);

    (三)過去5年,房協(i)接獲租戶轉換戶主的申請宗數,以及(ii)基於申請人未能通過全面經濟審查而拒絕的申請宗數;

    (四)現時房協用以調整(i)家庭每月入息限額、(ii)家庭資產限額及(iii)轄下單位租金的機制的詳情(包括考慮因素和計算方程式);房協會否盡快檢討該等機制,以期增加其透明度;及

    (五)房協會否考慮參考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做法,設立租金援助計劃,向有經濟困難但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租戶提供租金援助;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姚松炎議員問:


政府現時正進行《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的更新研究。有關的文件指出,本港目前至遠期(即2040年後)的新增土地總需求將不少於約4 800公頃;扣除經落實及規劃的工程項目所提供的約3 600公頃土地,尚欠逾1 200公頃土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上述3 600公頃土地當中每幅土地的具體資料,包括(i)涉及的用途及(ii)各用途所涉土地的總面積,並按主要工程項目名稱列出(如不涉及主要工程項目,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以及在地圖上標示每幅土地的位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8. 梁繼昌議員問: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於2014年7月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交換資料安排")頒布新的國際標準。就此,《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於去年6月30日開始生效,為香港進行交換資料安排訂立了法律框架。在該法律框架下,香港根據與夥伴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統稱"雙邊協定")與它們進行交換資料安排。另一方面,目前有超過100個稅務管轄區簽署了《稅務事宜行政互助多邊公約》("多邊公約"),作為進行交換資料安排的法定基礎。然而,香港現時尚未簽署多邊公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目前香港政府已與9個稅務管轄區簽訂雙邊協定,有否計劃簽訂更多雙邊協定;如有,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為何現時只以雙邊協定作為進行交換資料安排的法定基礎;有否比較雙邊協定和多邊公約在此方面的優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簽署多邊公約;如有,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吳永嘉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結社自由。根據現行法例,本地社團成立後須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向社團事務處申請註冊;而非牟利團體則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向公司註冊處註冊為擔保有限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i)現時及(ii)過去10年每年,根據《社團條例》獲註冊/豁免註冊的社團及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為擔保有限公司的非牟利團體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鑒於當局去年5月表示,社團事務處未有備存社團按地址的處所類別(例如住宅、商業樓宇、學校)的分類統計數字,社團事務處現時有否備存社團的分類(包括成立宗旨)統計數字;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在第(一)(i)項所述的社團及非牟利團體當中,分別有多少個的中文名稱包含以下字詞:(i)旅港、(ii)同鄉、(iii)鄉親、(iv)宗親、(v)校友、(vi)商會、(vii)社團總會及(viii)社團聯會;

    (四)過去10年,社團事務處根據《社團條例》的規定,(i)拒絕社團的註冊申請、(ii)主動取消社團註冊,以及(iii)收到自行解散社團通知的數目分別為何;及

    (五)鑒於本人得悉有社團在提交註冊申請時虛報地址,或未按法律規定就其主要業務地點的更改通知社團事務處,當局會否參考《公司條例》,規定社團負責人須每年提交申報表,以確保社團的要項資料準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0.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保安局較早前根據港人向香港警務處申請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的數字,估算去年有7 600名港人移居外國,而美國、澳洲及加拿大是熱門的移民目的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警方簽發良民證的數目;

    (二)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良民證申請人在申請表格上"申請目的"欄目中勾選的選項是"移民"("申請人")並獲發良民證;該等數目按下列情況劃分的分項數字:

    (i)申請人在申請表格上"過往在香港居留期間(足年計算)"欄目中填寫的年期,即(a)3年或以下、(b)4至7年,以及(c)超過7年;及

    (ii)申請人在申請表格上"所持旅行證件類別"欄目中勾選的選項,即(a)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b)香港身份證明書、(c)香港簽證身份書、(d)其他香港旅行證件、(e)其他國籍護照及(f)其他旅行證件;

    (三)過去5年,每年在良民證申請表格上"向[哪]個國家申請簽證"欄目中最多申請人填寫的首5個國家/地區;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直接收集有關港人移民的統計數據,以作為制訂人口政策的參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1.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警方較早前破獲一個高利貸集團。該集團向多達1 200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借出共約1,000萬元的貸款,並收取他們年利率高達120厘的貸款利息。此外,有外傭表示,他們是在外傭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游說下向高利貸集團借款,以支付中介公司向他們濫收的費用。另一方面,當外傭借款時,他們向財務公司提供的住址通常是僱主的住址,而當中部分人擅自把僱主填寫為貸款諮詢人。因此,當該等外傭無法償還貸款時,其僱主往往被財務公司的追債活動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警方破獲多少個借款予外傭的高利貸集團、貸款總額,以及被捕人數;

    (二)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中介公司因濫收費用或其他違規行為而被當局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涉及串謀財務公司強迫或誘騙外傭借取高利貸的個案宗數及其詳情;

    (三)鑒於最近有調查發現,七成中介公司向外傭收取高達法定上限13倍的佣金,當局有否就此展開調查,以及有否研究中介公司此舉所衍生的問題(包括外傭無力支付費用而借高利貸、盜竊僱主財物或從事其他不法勾當);如有,調查及研究結果為何,以及有何跟進措施;如否,會否立即進行調查及研究;

    (四)鑒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較早前表示,政府計劃在今年第二季向本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為今年1月頒布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並加重對職業介紹所濫收佣金的罰則,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以及條例草案會否載有條文規管中介公司向外傭雙重收費(即中介公司透過在外傭輸出國家設立的公司在外傭來港前收取費用,並在該外傭來港後再向其收費)的做法;

    (五)鑒於本港即將引入柬埔寨外傭,當局會否採取新措施,防止有關中介公司向該等外傭濫收費用和游說他們借取高利貸;及

    (六)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當局接獲僱主報稱財務公司向其外傭追債的活動對他們造成滋擾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欠款總額;當局有何措施保障僱主免受該類滋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 葉建源議員問:


按現時的建校原則,新建校舍主要分配作推行全日制小學及重置因設施不合標準而需進行重建或重置的校舍。本人接獲不少校長投訴,指校舍分配政策欠缺透明度,而且對教學設施低於現行標準的學校不公平,例如這些學校只可申請分配樓齡高而且建築面積細少的空置校舍。有關校舍分配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學校改善工程計劃於2006年結束至今,每年當局推出多少所新建及空置校舍以供申請分配,並以表列出每所校舍的下列資料:(i)屬新建還是空置、(ii)詳細地址、(iii)指定用途(如有)、(iv)接獲的分配申請數目、(v)獲分配校舍的學校的名稱及是否新營辦的學校,以及(vi)(就新建校舍而言)本會財務委員會批出的建校撥款額;

    (二)自2004年以來,未有按上述建校原則分配的新建校舍的數目,以及就每所校舍列出獲分配校舍的學校的下列資料:(i)名稱、(ii)是否新營辦的學校,以及(iii)獲分配校舍的理據;

    (三)鑒於"火柴盒式校舍"的教學設施明顯不符合現行標準,當局於本年3月最新一次進行的校舍分配工作期間,有否考慮優先把新建校舍分配予這些學校及其他教學設施低於現行標準的學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否研究校舍分配工作是否偏離現時的建校原則;

    (四)鑒於當局表示現有校址面積少於3 000平方米、校舍樓齡逾30年,而又未能受惠或只有限度受惠於學校改善工程("申請門檻")的學校,其(重置)申請值得慎重考慮,但當局在本年3月推出以供申請分配的一所空置校舍的面積只有2 400平方米和樓齡高達約49年,當局有否評估當一間僅符合申請門檻的學校獲分配一所標準較該門檻還要低的校舍,其教學質素可會因而提升;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可以,當局有否研究需要進行哪些改建及改善工程,以提升這些校舍的教學設施至符合現行標準;

    (五)當局會否檢討校舍分配政策,以期教學設施低於標準的學校可優先獲分配新建校舍,從而提升這些學校的教學設施至現行標準,讓受資助學校師生都能享有基本和合理的教學設施;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當局如何協助現時全港約700所低於標準的學校(尤其是受土地面積所限而無法進行全面原址重建校舍的學校,以及那些缺乏圖書館、音樂室、醫療室和消防設備等基本教學和安全設施的學校)改善教學設施;及

    (六)當局會否考慮增加校舍分配工作的透明度,例如設立計分制,讓申請分配校舍的學校可以掌握具體的審批準則及申請不成功的原因;如會,具體內容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7年4月12日及13日的會議)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4月6日
隨立法會CB(3) 470/16-17號文件發出)

(ii)陳志全議員、張超雄議員、朱凱廸議員及梁國雄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4月10日及5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473/16-17CB(3) 589/16-17號文件發出)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4月11日隨立法會CB(3) 478/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4月12日及13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7年5月17日的會議)

《2017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政府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政府議案編號1及2 (自2017年4月26日的會議)

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2016年道路交通(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2016年第101號法律公告)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總數限定的有效期(該有效期為自2016年6月21日起計的12個月)延展至2022年6月20日。

2.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7年3月14日訂立的 《201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修訂)規例》。

(該項規例載於附錄,並已於2017年3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452/16-17號文件發出)

3.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根據保險合約所負的或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550億元。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編號1及2 (自2017年5月17日的會議)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恒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4月2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60號法律公告);

(b)《201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61號法律公告);

(c)《2017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d)《2017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63號法律公告);

(e)《2017年道路交通(快速公路)(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64號法律公告);及

(f)《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65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6月14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4月2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7年吸煙(公眾衞生)(公告)(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6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6月14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4月2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7年〈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 (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73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6月14日的會議。

VI. 議員法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7年5月17日的會議)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I. 議員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1 (自2017年5月17日的會議)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鄭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選舉事務處在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後備場地亞洲國際博覽館,遺失載有全港登記選民個人資料的手提電腦的事件,以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2 (自2017年3月29日的會議)

2.促請下任行政長官重啟政改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下任行政長官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4年8月31日就香港政制發展所作的決定,並重啟政改的法定程序,讓港人以無篩選的提名方法,包括公民提名,經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以及廢除立法會功能界別,讓港人經直接選舉方式選出所有立法會議員,以落實真正以普及而平等為原則的雙普選,從而體現'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以消除社會深層次矛盾。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為盡快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在"下任行政長官"之後刪除"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4年8月31日就香港政制發展所作的決定,並",並以"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加強社會各界的互信和溝通,以凝聚社會共識,並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決定,"代替;在"程序,讓"之後刪除"港人以無篩選的提名方法,包括公民提名,經",並以"全港合資格選民"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廢除立法會功能界別,讓港人經直接選舉方式選出所有立法會議員,以落實真正以普及而平等為原則的雙普選,從而體現'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以消除社會深層次矛盾",並以"為其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做準備"代替。

(i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程序,讓港人"之後加上"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和《基本法》的規定下,";及在"公民提名"之後刪除",",並以"、政黨提名、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及/或其他符合《公約》和《基本法》的提名方法,提名不同政見人士參選行政長官,並"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3 (自2017年5月10日的會議)

3.推動'港人港水',守護本地資源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下屆政府加速推動'港人港水',提升本港海水化淡技術的應用,從而減少對東江水的依賴;同時,由於水塘經常發生溢流,浪費大量本地水資源,下屆政府應更改購買東江水的方式,由'統包總額'改為'按量收費'。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現時,本港約八成食水依賴東江水;2016年的東江水價格比2006年高出近92%;在'統包總額'的機制下,過去10年輸港東江水的每年平均供水量只達東江水供水協議上限的84.7%,然而本港卻要繳付最高供水量的費用;就此,";在"促請"之後刪除"下屆";在"應用"之後加上"及推動回收雨水重用";在"水資源,"之後刪除"下屆";在"政府應"之後加上"研究各種方案,包括增建水塘及增加現有水塘儲水量等,並";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為香港爭取最有利、最合理及高透明度的議價機制"。

(ii)劉國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現時全球城市均面對淡水資源短缺的挑戰,";在"促請"之後刪除"下屆政府加速推動'港人港水',提升本港海水化淡技術的應用",並以"政府盡快完成《全面水資源管理策略》的檢討,並提倡節約用水、積極控制水管滲漏、擴大使用非食水沖廁的範圍、採用'海綿城市'的概念收集及善用雨水、開發新的水資源(包括再造水及海水化淡)及保護水資源"代替;在"溢流,"之後加上"政府應更積極開展'水塘間轉運隧道計劃'工程,將水塘溢流轉運至其他水塘,避免";在"水資源"之後刪除",下屆政府應",並以";政府亦應與內地當局商討"代替;在"方式,"之後刪除"由",並以"建議先按過往用水量,訂立一個較合理的"代替;在"'統包總額'"之後刪除"改為",並以"方式購買東江水,再議定一個"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的額外供水安排,因為有關安排不但可保障本港有穩定的供水,以及減少購買東江水的數量及開支,亦可讓東江流域的城市有更大空間再分配東江水資源"。

(iii)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促請下屆政府"之後刪除"加速推動'港人港水',提升",並以"制訂具體的水資源管理政策,包括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眾教育、擴大海水沖廁的覆蓋比例、發展雨水及污水循環再用技術,以及加速"代替;在"技術的"之後加上"廣泛";在"依賴"之後加上",並達致香港水源自主及多元化的目標";及在"同時,"之後刪除"由於水塘經常發生溢流,浪費大量本地水資源,"。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