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28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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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香港飛航(費用)(修訂)規例》 | 114/2017 |
2. | 《2017年香港民航(意外調查)(修訂)規例》 | 115/2017 |
3. | 《2017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 | 116/2017 |
4. | 《保險業(徵費)規例》 | 117/2017 |
5. | 《保險業(徵費)令》 | 118/2017 |
6. | 《2017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3號)規例》 | 1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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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102號 | -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16-17年報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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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103號 | - | 投資者教育中心
2016-17年報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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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0/16-17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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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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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郭榮鏗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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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葛珮帆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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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育局有否訂定該筆180億元預留款項的分配計劃;若有,幼兒、小學、中學、大專和特殊教育5大教育範疇分別可獲分配的款項,以及該等款項的具體用途為何;若否,教育局將於何時訂定該分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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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教育局有否就180億元預留款項的分配事宜諮詢各教育團體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若有,所得意見為何,以及會否公開該等意見;若否,教育局會否及打算何時進行該等諮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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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屆政府有否與候任行政長官及其辦公室人員溝通和協調,以確保上述每年50億元教育經常性開支和180億元預留款項用得其所;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的溝通和協調? |
(一) | 有否接獲國家主席將會於香港特區成立20周年期間訪港的通知;若有,有關的日期、訪問安排,以及預算開支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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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康文署是否純粹基於慶委會屬慈善團體,決定把上述場地借給慶委會,而沒有考慮其打算在該等場地舉辦的科學科技展覽是否屬慈善活動;康文署會否檢討有關申請免費使用康樂設施的審批機制,以確保並非慈善性質的民間組織有公平合理的機會免費使用康樂設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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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康文署拒絕民陣申請的做法,會否給予公眾一個負面印象,即政府基於國家主席可能會於香港特區成立20周年期間訪港,意圖減少遊行人數,以營造歌舞昇平的氣氛;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哪些法例對戶外燒烤場作出規管,包括經營者須申領甚麼牌照;現時合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數目,以及有否統計現時非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數目;過去3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接獲多少宗針對戶外燒烤場的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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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定期巡查合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以確保燒烤場按發牌條件及相關法例營運;過去3年,就違反發牌條件或涉及非法構築物的燒烤場,各政府部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有否對有關經營者提出檢控;如有,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有關跟進行動現時的進展為何;鑒於戶外燒烤場長期帶來環境衞生、噪音、交通、治安等問題,政府有否計劃修訂法例以加強規管和提高罰則,並加強執法力度,以改善目前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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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訂立戶外燒烤場違例記分制,燒烤場如被投訴而投訴查明屬實可被記分,而記滿分的燒烤場須停止營業,以收阻嚇作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何其他措施解決上述問題? |
(一) | 有否與大灣區內其他10個城市的當局商討制訂貨運業的分工合作計劃;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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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曾表示會於本月底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其對大灣區規劃的意見,該等意見會否包括發展本港貨運業的建議;如會,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該等建議對貨運業、本港經濟及勞工市場的影響,而在提交該等建議前會否諮詢相關業內人士和團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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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全球10個最繁忙的港口中,有3個位於大灣區,而區內亦有5個民用機場,政府有何計劃進一步支持和鞏固香港作為區域物流及航空樞紐的地位,以及促進香港的貿易及物流業在大灣區的經濟發展中擔任龍頭角色? |
(一) | 過去3年,每年執行當局就多少幢綜合用途建築物發出指示或命令,以及有關不遵從指示或命令的檢控和定罪的個案分別有多少宗(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有關建築物有否成立法團列出分項數字);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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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三無大廈沒有成立法團,當有部分業主不願意遵從指示或命令時,其他願意遵從的業主被拖累而被罰款,政府有否評估這情況對願意合作的業主是否公平,以及會否改變現時一刀切向所有不遵從指示或命令的業主施以罰款的做法,並給予有採取實質行動的業主更長的寬限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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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參照"樓宇更新大行動",推出"樓宇消防安全更新大行動",為三無大廈的合資格業主提供工程費用津貼,以及技術和物業管理的專業支援;會否立法賦權執行當局為未遵從命令業主的建築物進行消防安全工程,並於完工後向業主收回費用;會否成立基金,向有經濟困難的業主提供資助;會否研究設立建築物維修事宜管理局,以確保大廈維修工程的招標過程公平,並吸引更多承辦商競投有關的工程合約;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當局於去年6月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正訂定第一階段的工作計劃,並會制訂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的架構及職能,該等工作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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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評估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自成立以來進行的各項工作的成效;如有,試舉出已成功完成的工作的例子;在督導和統籌相關政策局執行其工作的過程中,有否遇到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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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行政長官於上月14日率領一個跨界別的香港特區代表團,參加在北京舉行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下一步的跟進工作為何;會否探討向本地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地區進行的工業活動提供財政支援和稅務優惠,例如把一些目前只適用於本地工商業活動的支援措施的適用範圍,擴闊至包括境外工業活動? |
(一) | 是否知悉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按醫院聯網劃分的個案經理數目及他們照顧的嚴重精神病患者數目(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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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醫管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哪些嚴重精神病患者須由個案經理照顧,以及現時每宗個案平均的跟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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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現時沒有個案經理照顧而病情屬穩定但嚴重的精神病患者數目;醫管局有否循其他渠道跟進和監察該等病人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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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現時有不少先進國家(例如澳洲、美國等)的相關個案經理和病患者比例約為1:20至1:25,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評估需要增聘多少名個案經理才可與該等國家看齊;若醫管局有評估,結果為何,包括需要增聘的個案經理數目、實施時間表和所涉開支分別為何;醫管局會否制訂短、中、長期改善措施,以減輕個案經理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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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就提升個案管理的水平制訂長遠策略;若醫管局會,有關的長遠策略的具體內容和推行時間表為何;醫管局有何措施加強個案經理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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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是否知悉醫管局在本財政年度有關嚴重精神病患者的藥物預算開支為何,以及該預算開支與上財政年度的實際開支如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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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是否知悉在上財政年度各公立醫院的精神病患者當中,分別服用(i)第一代及(ii)第二代口服抗精神病藥物,以及接受(iii)第一代及(iv)第二代長效針劑的病患者數目及其百分比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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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會否向醫管局增撥資源,使更多精神病患者獲提供長效針劑,尤其是副作用較少的第二代長效針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長遠而言,有否計劃將長效針劑列為醫管局藥物名冊的第一線藥物? |
(一) | 是否知悉,活動主辦機構及旅遊業界為推出具本地特色旅遊項目而向旅發局申請資助的手續,以及預算每宗申請最高可獲的資助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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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旅發局在未來3年計劃在哪些地區推出類似舊城中環的旅遊項目,以及有關的時間表和預計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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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未來3年,當局除提供第(一)項提及的資助外,還會推 出哪些措施,支援旅遊業界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產品;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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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旅遊業人士指出,發展具本地特色旅遊項目的障礙之一是欠缺對本地歷史、文化和古蹟等方面具深厚認識的旅遊業從業員(特別是導遊),當局會否向旅遊業從業員提供相關培訓,以便他們更專業地向遊客推介本地文化特色;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名公務員退休,以及當中以合約方式繼續受聘的人數及他們平均獲續聘的年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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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因退休以外理由離職的公務員人數為何,以及當中中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人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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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預計本財政年度終結時會有多少個公務員職位空缺,以及當中出現最多空缺的職位及其原因為何;有否評估該情況對政府的運作會構成甚麼影響;當局有何新措施盡快填補有關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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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新入職的公務員人數,以及入職人數最多的職位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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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據報在2015-2016財政年度離任的首長級公務員中,約90%屬正常退休,當局有否部署培訓足夠具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公務員填補有關空缺,以免出現青黃不接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 |
(一) | 自竄改報告事件於去年9月獲證實至上月,拓展署一直沒有公布該事件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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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各政府部門就工務工程事故、失誤及違規行為(包括承判商涉嫌造假事件)互相通報及向公眾公布的機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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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涉事承判商由2012年至今,有否獲批就其他工務工程進行混凝土測試的合約;如有,以表按年列出每份合約的下述資料:(i)合約編號、(ii)工程名稱、(iii)中標日期、(iv)工程開展日期、(v)預計工程完工日期、(vi)涉及的費用及(vii)批出合約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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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立即就第(三)項所述工程項目的結構進行(i)目測、(ii)非破壞性混凝土結構強度測試(俗稱"打石屎槍")及(iii)取芯測試檢查,以釋除公眾疑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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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將如何處理涉事承判商未完成的合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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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在竄改報告事件獲證實後,拓展署除了給予涉事承判商一個不合格的季度評核報告外便沒有施加任何懲處,而且沒有禁止涉事承判商競投工務工程,反而於今年3月向其批出一份新工務工程合約,當局會否(i)收緊甄選工務工程承判商及評核其表現的機制,並(ii)提高對違規/違約承判商的懲處,以加強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實施上述限制的原因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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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有否評估該等限制對本港零售業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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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零售業人士指出,內地當局已分別於2013年和2014年與馬來西亞和印尼當局簽訂議定書,准許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馬來西亞及印尼燕窩產品進口內地,因此內地當局實施燕窩從香港攜帶進境內地禁令的意義不大,政府會否與內地當局磋商下述事宜:(i)取消燕窩從香港攜帶進境的限制,以及(ii)參考香港出口燕窩到歐美等地的做法,製訂一套內地當局、香港政府及零售業界皆接受的燕窩進境檢疫方案;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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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要求內地當局因應現今內地經濟長足發展的狀況及內地居民的購買力和需要已有所上升,提高他們攜帶生活用品及保健食品進境內地的限量及該等限量適用的價值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有關的勞資糾紛的(i)個案數目、(ii)詳情及(iii)跟進工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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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各間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大學有否就上述事宜制訂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教資會會否要求該等大學制訂有關指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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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各間受公帑資助的專上院校(教資會資助大學除外)及官立中小學有否就上述事宜制訂政策,以及該等政策與有安排學生前往外地以進行交流活動的決策局(例如教育局及民政事務局)的有關政策如何比較? |
(一) | 現時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存貨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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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本地象牙或象牙製品的銷售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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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措施協助業界處理在上述限期屆滿後尚未售出的象牙存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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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採納業界的建議,由政府向貿易商購入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存貨,並捐贈予本地博物館作保育教育和展覽用途;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7個財政年度,每年關於公營部門治療和護理愛滋病病人的下述資料:(i)衞生署的開支、(ii)醫院管理局的開支、(iii)醫護人員數目及(iv)病人數目(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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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在未來數年增撥資源以應付香港愛滋病疫情惡化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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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因應顧問局的建議,要求科學委員會在短期內修訂其有關非職業性暴露後預防性投藥的建議;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在公共年金計劃推出後,針對不同年齡組別和社會階層的人士進行諮詢,以決定需否增加該計劃的額度;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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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參考私營的年金計劃,在推行公共年金計劃時採取較彈性的安排,例如容許市民在60歲投保但到65歲才開始收取年金,以期增加年金款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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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研究公共年金計劃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接軌,容許長者選擇把從強積金計劃提取的累算權益投入公共年金計劃,並且提高保費金額上限,以改善中產人士所獲的退休保障;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去年以(i)5 000英呎以下、(ii)5 000至7 000英呎,以及(iii)7 000英呎以上的高度飛越馬灣上空的離港飛機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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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4月至本年5月,每月各飛機噪音監察站在每天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時段錄得飛機噪音水平達(i)70至74分貝、(ii)75至79分貝,以及(iii)80分貝或以上的數據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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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去年的離港飛機當中,噪音水平達80分貝或以上的飛機機種及所屬航空公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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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機管局就引入上述環境收費進行的研究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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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民航處會否進一步加強現行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以減低對有關地區居民的滋擾;若會,詳情為何? |
(一) | 有否研究當公職人員面對刑事審訊或紀律研訊時,在其不知情下錄製的該人員與他人的對話錄音一般會否獲准呈堂作為證據;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會,有否評估該情況是否變相鼓勵一方在對方不知情下把對話內容錄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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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一方在對方不知情下把對話內容錄音的行為,在甚麼情況下會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中"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當有遇到同類事件的公職人員報警時,警方會否展開刑事調查,以查明是否有人干犯該罪行;如不會,警方會把有關事件列為甚麼案件處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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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推行有效措施,以促進公職人員與公眾之間的互信,減少同類事件發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10年,有多少宗懷疑因輸血而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個案;輸血服務中心有否調查有關血液是否已通過傳染病測試,以及有關捐血者有否違反捐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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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訂立機制,監察有意捐血的人士有否遵守捐血指引,以確保血液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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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一些國家(例如美國、新西蘭等)容許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與另一男士發生性行為的男士捐血,是否知悉輸血服務中心會否檢討其永久限制該類人士捐血的做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把投標者在投標書中承諾給予T合約員工的薪酬待遇(包括工資水平、工時)列為T合約的評審準則;如會,詳情(包括該等準則所佔比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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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訂定並公布承辦商須給予各職級T合約員工的最低薪酬待遇,以防止該等員工遭壓低或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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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定期抽查或要求承辦商提交T合約員工的支薪紀錄,以監察承辦商有否按其與員工簽訂的聘用合約所載薪酬待遇條文發放薪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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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加強向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的T合約管理人員、承辦商及T合約員工宣傳該類僱員可獲的勞工權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香港五人足球代表隊的男子隊及女子隊現時在國際足球協會("國際足協")的世界和亞洲排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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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本港的五人足球發展情況,以及與鄰近國家/地區如何比較;如有,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盡快委聘顧問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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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每個五人足球場的下列資料(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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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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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處於室內還是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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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球場長度和闊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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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地台鋪墊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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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屬以下哪種情況:設有圍網兼回彈牆、設有獨立圍網及回彈牆,或兩者皆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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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是否符合國際足協的非國際性比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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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是否符合國際足協的國際性比賽標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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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建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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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在足總註冊的五人足球(i)球員、(ii)教練(包括持有足總和亞洲足球協會各級教練證書者)及(iii)裁判員的人數,以及按年變動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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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每年(i)當局專門為五人足球進行的推廣工作的詳情(包括成效和開支)為何,以及(ii)由康文署主辦或資助的五人足球賽事的球員和觀眾的總人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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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未來5年,當局會否新建符合國際足協的國際性比賽標準的五人足球場,或改建現有的五人足球場以達致該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先導計劃正式開始以來,當局有否就美食車的營運狀況(包括各營運地點於不同時間的人流和各營運者的營業額)進行統計;如有,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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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考慮改變先導計劃作為旅遊推廣項目的定位,以及把更多人流暢旺的地點列為美食車的營運地點,以改善美食車的經營環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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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建立與營運者持續溝通的機制,以了解他們在經營上遇到甚麼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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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了解部分營運者退出先導計劃的原因,以及有否檢討該計劃,以免再有營運者退出;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所有家庭住戶按其每月入息(由低至高)排列後劃分為10等分組別,每個組別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的範圍、中位數和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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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全港市民按其人均住戶每月入息(由低至高)排列後劃分為10等分組別,每個組別的市民的人均住戶每月入息的範圍、中位數和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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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所有就業人士按其每月就業收入(由低至高)排列後劃分為10等分組別,每個組別的就業人士就業收入的範圍、中位數和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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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所有就業人士按其每月就業收入(由低至高)排列後劃分為10等分組別,每個組別的就業人士再分別按性別、年齡組別、教育程度、就業身份(即僱員、僱主及自營作業者)、行業主類和職業組別劃分的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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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分別按(i)家庭住戶每月入息、(ii)人均住戶每月入息和(iii)就業人士就業收入計算的堅尼系數? |
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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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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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中醫藥(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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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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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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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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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中醫藥(修訂)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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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 | : | 環境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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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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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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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日 隨立法會CB(3) 636/16-17號文件發出) | |||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6月13日隨立法會CB(3) 672/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6月1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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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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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7日 隨立法會CB(3) 645/16-17號文件發出) | |||
(《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6月13日隨立法會CB(3) 673/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6月1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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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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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於2017年3月28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The Kowloon Motor Bus Company (1933) Limited)的、以2017年第177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 |
2. | 5項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邵家輝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張超雄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邵家輝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V的議案。 邵家輝議員動議載於附錄V的議案。 | |
(該5項議案並已於2017年6月9日及12日
隨立法會CB(3) 659/16-17及CB(3) 663/16-17號文件發出) | ||
(5項修訂《2017年吸煙(公眾衞生)(公告)(修訂)令》的擬議決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6月13日隨立法會CB(3) 674/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6月1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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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政司的請求載於附錄VI,並已於2017年6月1日隨立法會CB(3) 625/16-17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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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政司的請求載於附錄VII,並已於2017年6月5日隨立法會CB(3) 638/16-17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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