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28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7年香港飛航(費用)(修訂)規例》114/2017
2.《2017年香港民航(意外調查)(修訂)規例》115/2017
3.《2017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116/2017
4.《保險業(徵費)規例》117/2017
5.《保險業(徵費)令》118/2017
6.《2017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3號)規例》119/2017

其他文件

1.第102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16-17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2.第103號-投資者教育中心
2016-17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0/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4.《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提交)

5.《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郭榮鏗議員提交)

6.《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葛珮帆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張國鈞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在本年4月26日表示,由於賣地及印花稅收入比預期高,而非經營開支較預期少,2016-2017財政年度的綜合盈餘會由修訂預算的928億元增加180億元至1,108億元。財政司司長決定把該筆額外的180億元預留作教育用途,包括加強高等教育界的學術和科研發展,具體分配和細節會交由教育局按既定程序跟進。另一方面,候任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當選後會即時增加每年50億元的教育經常開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教育局有否訂定該筆180億元預留款項的分配計劃;若有,幼兒、小學、中學、大專和特殊教育5大教育範疇分別可獲分配的款項,以及該等款項的具體用途為何;若否,教育局將於何時訂定該分配計劃;

    (二)教育局有否就180億元預留款項的分配事宜諮詢各教育團體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若有,所得意見為何,以及會否公開該等意見;若否,教育局會否及打算何時進行該等諮詢;及

    (三)現屆政府有否與候任行政長官及其辦公室人員溝通和協調,以確保上述每年50億元教育經常性開支和180億元預留款項用得其所;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的溝通和協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 許智峯議員問:


今年7月1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成立20周年。據報,國家主席屆時可能會訪港。另一方面,自2004年至去年每年7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下稱"民陣")均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免費借出維多利亞公園的足球場,作為遊行的集合及起步地點。然而,康文署拒絕了民陣於今年提出的有關申請,因為該等場地已借給香港各界慶典委員會(下稱"慶委會"),用作舉辦科學科技展覽。康文署表示,慶委會是一個慈善團體,因此可以優先預訂使用該等場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接獲國家主席將會於香港特區成立20周年期間訪港的通知;若有,有關的日期、訪問安排,以及預算開支分別為何;

    (二)康文署是否純粹基於慶委會屬慈善團體,決定把上述場地借給慶委會,而沒有考慮其打算在該等場地舉辦的科學科技展覽是否屬慈善活動;康文署會否檢討有關申請免費使用康樂設施的審批機制,以確保並非慈善性質的民間組織有公平合理的機會免費使用康樂設施;及

    (三)有否評估康文署拒絕民陣申請的做法,會否給予公眾一個負面印象,即政府基於國家主席可能會於香港特區成立20周年期間訪港,意圖減少遊行人數,以營造歌舞昇平的氣氛;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3. 何俊賢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上水天平路一幅面積二萬平方呎的私人農地上有一個非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據悉,美孚附近的九華徑舊村一帶亦有兩個非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該等燒烤場對附近居民造成氣味、噪音及光污染的滋擾,亦帶來環境衞生及違例泊車等問題。由於該等燒烤場無牌賣酒,亦導致有顧客醉酒鬧事的治安問題。此外,燒烤場欠缺消防設施危害其顧客的安全。儘管當局曾對非法經營戶外燒烤場的人士提出檢控,但該等經營者只把罰款視作經營成本之一,反映罰款未能起任何阻嚇作用及有關法例存在漏洞,以致有關問題多年來仍未見解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哪些法例對戶外燒烤場作出規管,包括經營者須申領甚麼牌照;現時合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數目,以及有否統計現時非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數目;過去3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接獲多少宗針對戶外燒烤場的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定期巡查合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以確保燒烤場按發牌條件及相關法例營運;過去3年,就違反發牌條件或涉及非法構築物的燒烤場,各政府部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有否對有關經營者提出檢控;如有,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有關跟進行動現時的進展為何;鑒於戶外燒烤場長期帶來環境衞生、噪音、交通、治安等問題,政府有否計劃修訂法例以加強規管和提高罰則,並加強執法力度,以改善目前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訂立戶外燒烤場違例記分制,燒烤場如被投訴而投訴查明屬實可被記分,而記滿分的燒烤場須停止營業,以收阻嚇作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何其他措施解決上述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易志明議員問:


貿易及物流業是本港四大經濟支柱之一,其經濟貢獻佔本地生產總值超過兩成,而其聘用的人數接近75萬。然而,本港的港口貨櫃吞吐量近年呈下降趨勢。此外,據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本年4月表示,為避免粵港澳大灣區(下稱"大灣區")城市之間的惡性競爭,香港或要放棄部分非優勢產業(例如碼頭貨運),並應朝高增值行業方向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與大灣區內其他10個城市的當局商討制訂貨運業的分工合作計劃;如有,詳情為何;

    (二)鑒於政府曾表示會於本月底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其對大灣區規劃的意見,該等意見會否包括發展本港貨運業的建議;如會,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該等建議對貨運業、本港經濟及勞工市場的影響,而在提交該等建議前會否諮詢相關業內人士和團體;及

    (三)鑒於全球10個最繁忙的港口中,有3個位於大灣區,而區內亦有5個民用機場,政府有何計劃進一步支持和鞏固香港作為區域物流及航空樞紐的地位,以及促進香港的貿易及物流業在大灣區的經濟發展中擔任龍頭角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李慧琼議員問: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的執行當局(即屋宇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近年按該條例向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或/及符合消防安全令(下稱"命令"),要求他們加裝水缸和喉轆系統等消防裝置,以切合現時要求的消防安全水平。有不少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或居民組織,亦沒有聘請管理公司的大廈(俗稱"三無大廈")的業主向本人反映,他們多次組織法團不果,以致不能以法團名義申請有關的樓宇維修貸款及津貼,而願意承辦有關工程的承辦商數目有限,以致工程投標價偏高;他們因此難以負擔遵從指示或命令涉及的工程費用。據報,有多幢三無大廈的業主近月已收到執行當局發出的罰款通知書,而部分年老業主擔心罰款會因繼續不遵從指示或命令而遞增,他們因此唯有低價出售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執行當局就多少幢綜合用途建築物發出指示或命令,以及有關不遵從指示或命令的檢控和定罪的個案分別有多少宗(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有關建築物有否成立法團列出分項數字);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罰為何;

    (二)鑒於三無大廈沒有成立法團,當有部分業主不願意遵從指示或命令時,其他願意遵從的業主被拖累而被罰款,政府有否評估這情況對願意合作的業主是否公平,以及會否改變現時一刀切向所有不遵從指示或命令的業主施以罰款的做法,並給予有採取實質行動的業主更長的寬限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照"樓宇更新大行動",推出"樓宇消防安全更新大行動",為三無大廈的合資格業主提供工程費用津貼,以及技術和物業管理的專業支援;會否立法賦權執行當局為未遵從命令業主的建築物進行消防安全工程,並於完工後向業主收回費用;會否成立基金,向有經濟困難的業主提供資助;會否研究設立建築物維修事宜管理局,以確保大廈維修工程的招標過程公平,並吸引更多承辦商競投有關的工程合約;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吳永嘉議員問:


香港特區政府為積極響應"一帶一路"的國策,於去年成立一帶一路督導委員會(下稱"督導委員會")和一帶一路辦公室(下稱"辦公室"),並委任專員督導辦公室的工作。有不少本人所代表的業界人士希望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地區投資興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於去年6月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正訂定第一階段的工作計劃,並會制訂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的架構及職能,該等工作的詳情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自成立以來進行的各項工作的成效;如有,試舉出已成功完成的工作的例子;在督導和統籌相關政策局執行其工作的過程中,有否遇到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行政長官於上月14日率領一個跨界別的香港特區代表團,參加在北京舉行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下一步的跟進工作為何;會否探討向本地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地區進行的工業活動提供財政支援和稅務優惠,例如把一些目前只適用於本地工商業活動的支援措施的適用範圍,擴闊至包括境外工業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容海恩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於2010-2011財政年度分階段在全港不同地區推行個案管理計劃,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區支援服務,並於2014-2015財政年度把該計劃擴展至全港18區。截至去年3月31日,醫管局共聘用327名個案經理,照顧逾15 400名嚴重精神病患者(即平均每名個案經理需照顧約47名病患者)。有精神病關注組指出,個案經理近年的流失情況嚴重,人手短缺問題日趨嚴重(例如現時某醫院聯網的個案經理與病患者比例高達1:70)。該等關注組亦指出,抗精神病長效針劑("長效針劑")有助減低病患者(特別是未有依時服藥的病患者)的復發機會,而早期病患者若接受長效針劑,可得到較佳治療效果,長遠對病患者及其家屬均有好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按醫院聯網劃分的個案經理數目及他們照顧的嚴重精神病患者數目(以表列出);

    (二)是否知悉現時醫管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哪些嚴重精神病患者須由個案經理照顧,以及現時每宗個案平均的跟進時間;

    (三)是否知悉現時沒有個案經理照顧而病情屬穩定但嚴重的精神病患者數目;醫管局有否循其他渠道跟進和監察該等病人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現時有不少先進國家(例如澳洲、美國等)的相關個案經理和病患者比例約為1:20至1:25,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評估需要增聘多少名個案經理才可與該等國家看齊;若醫管局有評估,結果為何,包括需要增聘的個案經理數目、實施時間表和所涉開支分別為何;醫管局會否制訂短、中、長期改善措施,以減輕個案經理的工作量;

    (五)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就提升個案管理的水平制訂長遠策略;若醫管局會,有關的長遠策略的具體內容和推行時間表為何;醫管局有何措施加強個案經理的培訓;

    (六)是否知悉醫管局在本財政年度有關嚴重精神病患者的藥物預算開支為何,以及該預算開支與上財政年度的實際開支如何比較;

    (七)是否知悉在上財政年度各公立醫院的精神病患者當中,分別服用(i)第一代及(ii)第二代口服抗精神病藥物,以及接受(iii)第一代及(iv)第二代長效針劑的病患者數目及其百分比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及

    (八)會否向醫管局增撥資源,使更多精神病患者獲提供長效針劑,尤其是副作用較少的第二代長效針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長遠而言,有否計劃將長效針劑列為醫管局藥物名冊的第一線藥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姚思榮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演詞中提到,政府將邀請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向打算推出具本地特色的旅遊項目的活動主辦機構和旅遊業界提供資助,以鼓勵發展更多元化的旅 遊產品,吸引更多旅客訪港。另一方面,旅發局於今年4月推出 名為"舊城中環"的旅遊項目,整合中環的歷史建築及地標、藝術文化、美食及娛樂等本地特色為旅遊步行路線。旅發局並計劃將此類旅遊項目推展至其他富特色的地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活動主辦機構及旅遊業界為推出具本地特色旅遊項目而向旅發局申請資助的手續,以及預算每宗申請最高可獲的資助額為何;

    (二)是否知悉,旅發局在未來3年計劃在哪些地區推出類似舊城中環的旅遊項目,以及有關的時間表和預計開支為何;

    (三)未來3年,當局除提供第(一)項提及的資助外,還會推 出哪些措施,支援旅遊業界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產品; 及

    (四)鑒於有旅遊業人士指出,發展具本地特色旅遊項目的障礙之一是欠缺對本地歷史、文化和古蹟等方面具深厚認識的旅遊業從業員(特別是導遊),當局會否向旅遊業從業員提供相關培訓,以便他們更專業地向遊客推介本地文化特色;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 黃定光議員問:


立法會秘書處蒐集所得的資料顯示,2016年9月在職公務員人數為165 927人,而公務員職位空缺接近9 000個,有關數字較2007年9月分別增加7.9%和約200%。另外,在2015-2016財政年度有7 766名公務員離職,當中退休公務員約佔80%。就公務員流失和招聘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名公務員退休,以及當中以合約方式繼續受聘的人數及他們平均獲續聘的年期為何;

    (二)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因退休以外理由離職的公務員人數為何,以及當中中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人數為何;

    (三)當局預計本財政年度終結時會有多少個公務員職位空缺,以及當中出現最多空缺的職位及其原因為何;有否評估該情況對政府的運作會構成甚麼影響;當局有何新措施盡快填補有關空缺;

    (四)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新入職的公務員人數,以及入職人數最多的職位為何;及

    (五)鑒於據報在2015-2016財政年度離任的首長級公務員中,約90%屬正常退休,當局有否部署培訓足夠具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公務員填補有關空缺,以免出現青黃不接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0. 劉小麗議員問:


廉政公署於上月拘捕一間工務試驗所的21名職員,懷疑他們貪污,並就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大橋")相關工程向土木工程拓展署("拓展署")呈交虛假的混凝土壓力測試報告。該試驗所由拓展署外判的服務供應商("涉事承判商")營運。此外,拓展署於去年7月懷疑該試驗所的人員竄改部分測試報告所載時間("竄改報告事件")。涉事承判商於去年9月向拓展署承認其人員曾竄改報告,以使記錄中顯示的測試時間在時限要求之內。然而,直至上述拘捕行動被報道,拓展署才公布該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竄改報告事件於去年9月獲證實至上月,拓展署一直沒有公布該事件的原因為何;

    (二)現時各政府部門就工務工程事故、失誤及違規行為(包括承判商涉嫌造假事件)互相通報及向公眾公布的機制為何;

    (三)涉事承判商由2012年至今,有否獲批就其他工務工程進行混凝土測試的合約;如有,以表按年列出每份合約的下述資料:(i)合約編號、(ii)工程名稱、(iii)中標日期、(iv)工程開展日期、(v)預計工程完工日期、(vi)涉及的費用及(vii)批出合約的政府部門;

    (四)當局會否立即就第(三)項所述工程項目的結構進行(i)目測、(ii)非破壞性混凝土結構強度測試(俗稱"打石屎槍")及(iii)取芯測試檢查,以釋除公眾疑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將如何處理涉事承判商未完成的合約;及

    (六)鑒於在竄改報告事件獲證實後,拓展署除了給予涉事承判商一個不合格的季度評核報告外便沒有施加任何懲處,而且沒有禁止涉事承判商競投工務工程,反而於今年3月向其批出一份新工務工程合約,當局會否(i)收緊甄選工務工程承判商及評核其表現的機制,並(ii)提高對違規/違約承判商的懲處,以加強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邵家輝議員問:


根據2012年3月2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燕窩屬禁止攜帶或郵寄進境內地的物品。此外,中國籍旅客攜帶生活用品及保健食品進境內地在數量方面亦受限制,而且有關限量自1996年至今一直未有調高。有零售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該等限制對內地居民在港的購物消費造成莫大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實施上述限制的原因和情況;

    (二)過去5年,有否評估該等限制對本港零售業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零售業人士指出,內地當局已分別於2013年和2014年與馬來西亞和印尼當局簽訂議定書,准許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馬來西亞及印尼燕窩產品進口內地,因此內地當局實施燕窩從香港攜帶進境內地禁令的意義不大,政府會否與內地當局磋商下述事宜:(i)取消燕窩從香港攜帶進境的限制,以及(ii)參考香港出口燕窩到歐美等地的做法,製訂一套內地當局、香港政府及零售業界皆接受的燕窩進境檢疫方案;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要求內地當局因應現今內地經濟長足發展的狀況及內地居民的購買力和需要已有所上升,提高他們攜帶生活用品及保健食品進境內地的限量及該等限量適用的價值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梁志祥議員問:


有專上院校的員工協會向本人求助,表示其院校的教職員為帶領學生前往外地以進行交流活動,需於機場內及在飛機上為照顧學生而工作或候命,但他們當中屬某職級的教職員不獲資方視為在該段時間超時工作,因而不獲補假。有關教職員帶領學生前往外地以進行交流活動所涉超時工作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有關的勞資糾紛的(i)個案數目、(ii)詳情及(iii)跟進工作為何;

    (二)是否知悉,各間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大學有否就上述事宜制訂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教資會會否要求該等大學制訂有關指引;及

    (三)是否知悉,各間受公帑資助的專上院校(教資會資助大學除外)及官立中小學有否就上述事宜制訂政策,以及該等政策與有安排學生前往外地以進行交流活動的決策局(例如教育局及民政事務局)的有關政策如何比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葉劉淑儀議員問:


眾多本地象牙業店東和工匠向本人反映,過去數十年業界在領有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有效管有許可證下管有及銷售象牙,而至今本地仍有約數十公噸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存貨。政府於去年6月表示,擬推行分階段淘汰本地象牙貿易的計劃,於2021年底停止續發管有許可證,屆時管有象牙作商業用途即屬違法。此外,象牙及其製成品按法例不得出境或銷往海外,因此業界難以把現存象牙清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存貨量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本地象牙或象牙製品的銷售量為何;

    (三)有否措施協助業界處理在上述限期屆滿後尚未售出的象牙存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採納業界的建議,由政府向貿易商購入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存貨,並捐贈予本地博物館作保育教育和展覽用途;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4. 黃碧雲議員問:


根據2015年一項在美國發表的研究報告,一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終身治療費用為338,000美元(即約2,629,640港元)。過去3年,醫院管理局向暴露於愛滋病病毒後的人士施予預防藥物("暴露後預防性投藥")的平均每宗個案開支約為8,800元。換言之,只要每290位接受該等藥物的人士當中有一人因服用該等藥物而成功預防愛滋病病毒感染,此介入措施已具成本效益。這情況可證明及時地提供暴露後預防性投藥,除了能在高風險社群中有效地預防終生的愛滋病感染外,亦有助政府節省高昂的抗愛滋病藥物開支。然而,愛滋病及性病科學委員會("科學委員會")現時不建議向非職業性暴露的人士(例如經性接觸暴露於愛滋病病毒的人士)例行地施予暴露後預防性投藥,以作預防愛滋病之用。另一方面,香港愛滋病顧問局("顧問局")在上月發表的《香港愛滋病建議策略(2017至2021年)》中指出,愛滋病新增個案數目近年持續上升,未來數年是決定香港愛滋病疫情會否失控的關鍵時期。該局又建議科學委員會考慮修訂關於非職業性暴露後預防性投藥的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7個財政年度,每年關於公營部門治療和護理愛滋病病人的下述資料:(i)衞生署的開支、(ii)醫院管理局的開支、(iii)醫護人員數目及(iv)病人數目(按下表列出);

    財政年度(i)(ii)(iii)(iv)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2015-2016    
    2016-2017    

    (二)會否在未來數年增撥資源以應付香港愛滋病疫情惡化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因應顧問局的建議,要求科學委員會在短期內修訂其有關非職業性暴露後預防性投藥的建議;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陳健波議員問: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最快會於明年中推出終身年金計劃("公共年金計劃")。該計劃的初步設計如下:(i)65歲或以上人士可在存入一筆過保費後隨即每月收取年金直至終老、(ii)保費的上限及下限分別定為一百萬和五萬元,以及(iii)計劃初期的額度為一百億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在公共年金計劃推出後,針對不同年齡組別和社會階層的人士進行諮詢,以決定需否增加該計劃的額度;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參考私營的年金計劃,在推行公共年金計劃時採取較彈性的安排,例如容許市民在60歲投保但到65歲才開始收取年金,以期增加年金款額;及

    (三)會否研究公共年金計劃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接軌,容許長者選擇把從強積金計劃提取的累算權益投入公共年金計劃,並且提高保費金額上限,以改善中產人士所獲的退休保障;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陳志全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6月15日向本會表示,為減低飛機噪音對居住在航道附近居民的影響,民航處已根據國際民航組織頒布的管理飛機噪音平衡方針,實施了多項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包括要求飛機在深夜時分盡量避免飛越人口稠密的地區、在起飛時使用國際民航組織的噪音消減起飛程序,以及在降落時使用持續降落模式。此外,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正研究引入與飛機噪音相關的環境收費,以鼓勵更多航空公司採用較寧靜的飛機機種,並會就研究結果諮詢航空業界及相關持份者。然而,本人得悉,現時每天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時段的飛機噪音仍經常對不少居民造成滋擾,令他們難以入睡。近月本人更接獲馬灣居民投訴,指不少飛機起飛後,飛越馬灣時的飛行高度仍在5 000英呎以下,違背了當局多年前許下所有離港飛機均會以不低於7 000英呎的高度飛越馬灣上空的承諾。此外,部分飛機在7 500英呎以下的高度飛越市區,令市區居民飽受航機噪音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以(i)5 000英呎以下、(ii)5 000至7 000英呎,以及(iii)7 000英呎以上的高度飛越馬灣上空的離港飛機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去年4月至本年5月,每月各飛機噪音監察站在每天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時段錄得飛機噪音水平達(i)70至74分貝、(ii)75至79分貝,以及(iii)80分貝或以上的數據分別為何;

    (三)去年的離港飛機當中,噪音水平達80分貝或以上的飛機機種及所屬航空公司為何;

    (四)是否知悉機管局就引入上述環境收費進行的研究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五)民航處會否進一步加強現行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以減低對有關地區居民的滋擾;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蔣麗芸議員問:


本人得悉,近日有一名求助人在與公職人員會面時,在沒有知會對方下把對話錄音。該名公職人員得悉此事後感到不滿,並向一名上級反映該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當公職人員面對刑事審訊或紀律研訊時,在其不知情下錄製的該人員與他人的對話錄音一般會否獲准呈堂作為證據;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會,有否評估該情況是否變相鼓勵一方在對方不知情下把對話內容錄音的行為;

    (二)有否研究一方在對方不知情下把對話內容錄音的行為,在甚麼情況下會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中"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當有遇到同類事件的公職人員報警時,警方會否展開刑事調查,以查明是否有人干犯該罪行;如不會,警方會把有關事件列為甚麼案件處理;及

    (三)會否推行有效措施,以促進公職人員與公眾之間的互信,減少同類事件發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8. 李國麟議員問:


為確保供本港病人使用的血液安全,香港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輸血服務中心")將每袋收集回來的血液進行傳染病測試,包括愛滋病病毒測試。根據該中心的捐血指引,因某些行為而有較大機會感染病毒的人士(例如曾與另一男士發生性行為的男士)不應捐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有多少宗懷疑因輸血而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個案;輸血服務中心有否調查有關血液是否已通過傳染病測試,以及有關捐血者有否違反捐血指引;

    (二)有否訂立機制,監察有意捐血的人士有否遵守捐血指引,以確保血液安全;及

    (三)鑒於有一些國家(例如美國、新西蘭等)容許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與另一男士發生性行為的男士捐血,是否知悉輸血服務中心會否檢討其永久限制該類人士捐血的做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陸頌雄議員問:


目前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可透過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中央管理的"個體聘用"合約(俗稱"T合約"),委聘承辦商按定期合約聘用資訊科技合約員工("T合約員工"),以提供資訊科技服務及支援。有工會近日向本人反映,該等員工的薪酬待遇較職責相若的公務員的薪酬待遇為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把投標者在投標書中承諾給予T合約員工的薪酬待遇(包括工資水平、工時)列為T合約的評審準則;如會,詳情(包括該等準則所佔比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訂定並公布承辦商須給予各職級T合約員工的最低薪酬待遇,以防止該等員工遭壓低或剋扣工資;

    (三)會否定期抽查或要求承辦商提交T合約員工的支薪紀錄,以監察承辦商有否按其與員工簽訂的聘用合約所載薪酬待遇條文發放薪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加強向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的T合約管理人員、承辦商及T合約員工宣傳該類僱員可獲的勞工權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0. 陳沛然議員問:


有體育界人士指出,五人足球在亞洲以至全球日趨普及,並已被列為2018年夏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和2019年東亞青年運動會的比賽項目之一。然而,由於五人足球在港未獲政府和香港足球總會("足總")足夠重視,該運動的發展因缺乏設施和政策支持而受到窒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香港五人足球代表隊的男子隊及女子隊現時在國際足球協會("國際足協")的世界和亞洲排名分別為何;

    (二)有否研究本港的五人足球發展情況,以及與鄰近國家/地區如何比較;如有,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盡快委聘顧問進行研究;

    (三)現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每個五人足球場的下列資料(以表列出):

    (i)地址、

    (ii)處於室內還是室外、

    (iii)球場長度和闊度、

    (iv)地台鋪墊物料、

    (v)屬以下哪種情況:設有圍網兼回彈牆、設有獨立圍網及回彈牆,或兩者皆缺、

    (vi)是否符合國際足協的非國際性比賽標準、

    (vii)是否符合國際足協的國際性比賽標準、及

    (viii)建造價;

    (四)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在足總註冊的五人足球(i)球員、(ii)教練(包括持有足總和亞洲足球協會各級教練證書者)及(iii)裁判員的人數,以及按年變動分別為何;

    (五)過去5年,每年(i)當局專門為五人足球進行的推廣工作的詳情(包括成效和開支)為何,以及(ii)由康文署主辦或資助的五人足球賽事的球員和觀眾的總人次;及

    (六)未來5年,當局會否新建符合國際足協的國際性比賽標準的五人足球場,或改建現有的五人足球場以達致該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1. 梁繼昌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7月選出16位申請者參加美食車先導計劃("先導計劃")。先導計劃於本年2月2日正式開始,至今已有12部美食車在取得相關牌照後開業。各美食車須輪流在8個指定的旅遊景點營業,但有營運者指部分營運地點的人流不理想以致生意欠佳。先導計劃開始後不久,即有一個未開業的營運者退出,而在當局於本年4月推出多項優化措施後,再有一個未開業的營運者退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先導計劃正式開始以來,當局有否就美食車的營運狀況(包括各營運地點於不同時間的人流和各營運者的營業額)進行統計;如有,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統計;

    (二)當局會否考慮改變先導計劃作為旅遊推廣項目的定位,以及把更多人流暢旺的地點列為美食車的營運地點,以改善美食車的經營環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建立與營運者持續溝通的機制,以了解他們在經營上遇到甚麼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了解部分營運者退出先導計劃的原因,以及有否檢討該計劃,以免再有營運者退出;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2. 姚松炎議員問:


政府可否根據政府統計處發表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按季統計報告》,向本會提供1997年、2002年、2007年、2012年及2016年每年的下列統計數字:
  • (一)所有家庭住戶按其每月入息(由低至高)排列後劃分為10等分組別,每個組別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的範圍、中位數和平均數;

    (二)全港市民按其人均住戶每月入息(由低至高)排列後劃分為10等分組別,每個組別的市民的人均住戶每月入息的範圍、中位數和平均數;

    (三)所有就業人士按其每月就業收入(由低至高)排列後劃分為10等分組別,每個組別的就業人士就業收入的範圍、中位數和平均數;

    (四)所有就業人士按其每月就業收入(由低至高)排列後劃分為10等分組別,每個組別的就業人士再分別按性別、年齡組別、教育程度、就業身份(即僱員、僱主及自營作業者)、行業主類和職業組別劃分的數目;及

    (五)分別按(i)家庭住戶每月入息、(ii)人均住戶每月入息和(iii)就業人士就業收入計算的堅尼系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

1.《201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2.《2017年中醫藥(修訂)條例草案》

3.《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2.《2017年中醫藥(修訂)條例草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日
隨立法會CB(3) 636/16-17號文件發出)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6月13日隨立法會CB(3) 672/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6月1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2.《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7日
隨立法會CB(3) 645/16-17號文件發出)

(《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6月13日隨立法會CB(3) 673/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6月1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3.《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IV. 議案



1.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7年3月28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The Kowloon Motor Bus Company (1933) Limited)的、以2017年第177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2.5項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邵家輝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張超雄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邵家輝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V的議案。

邵家輝議員動議載於附錄V的議案。


(該5項議案並已於2017年6月9日及12日
隨立法會CB(3) 659/16-17CB(3) 663/16-17號文件發出)

(5項修訂《2017年吸煙(公眾衞生)(公告)(修訂)令》的擬議決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6月13日隨立法會CB(3) 674/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6月1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5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81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黃定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5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7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修訂附表1及2)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02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3.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7年6月14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20/16-17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8)《2017年〈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 (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生效日期) 公告》(2017年第73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4.制訂單車友善政策,將單車定為交通運輸工具

許智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將單車定為交通運輸工具之一,並盡快為香港制訂單車友善政策,鼓勵市民於市區及郊區以單車代步,從而達致改善路邊空氣質素及推動低碳運輸的目標;政策的具體措施包括:

(一)在進行市區重建時,預留土地建設單車徑,以完善市區的單車徑網絡;

(二)於新海濱發展項目,增設交通運輸、消閒及運動兼容的單車徑;

(三)在全港增設單車泊位,特別於政府建築物及公營機構處所增設公眾單車泊位及相關配套設施;

(四)研究於政府契約及賣地條款中加入條文,規定新發展項目須加設單車設施配套;

(五)修改《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有關單車設施的內容,並更改路邊渠蓋的設計,以營造單車友善的環境;

(六)推出試驗計劃,在市區非主要幹道設立'單車專用'或'交通共融'行車線;

(七)在顧及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容許單車在指定的寬敞行人路上行駛;

(八)研究將電動單車合法化;

(九)加強宣傳及教育,向市民灌輸有關單車共享道路的知識,並在駕駛考試中加入單車共享道路的內容,從而提升駕駛者對有關資訊的認知;

(十)進一步放寬現時市民攜帶單車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

(十一)鼓勵及扶助'共享單車'或'自助單車租借'行業的發展;及

(十二)檢討全港單車徑的管理及指示牌的設計,以確保有關設施合乎國際水平。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陸頌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單車獲公認為環保交通工具,因此";在"重建時,"之後加上"透過規劃";在"(三)"之後加上"參考海外提供單車泊位設施的經驗,例如日本的地底單車停車場,";在"中有關"之後刪除"單車設施",並以"在不同地區提供單車泊位數量"代替;在"內容,並"之後加上"落實運輸署的《香港現有新市鎮單車徑網絡及停泊設施交通運輸研究》報告中提出改善單車徑設計的建議,包括豎立適當交通標誌、擴闊單車徑急彎位置、使用彈性塑膠護柱取代鋼護柱及適當地覆蓋排水渠,以及";在"行車線"之後加上",有關計劃可參考歐洲及其他國家的做法,於行車道上增設單車專用的道路標記,以確保單車使用者享有平等的道路使用權";在"行駛"之後加上",並相應修訂《道路交通條例》,以優化單車使用者使用行人路的規則";在"駕駛者"之後刪除"對有關資訊",並以"及騎單車人士對道路安全"代替;在"(十一)"之後刪除 "鼓勵及扶助",並以"積極制訂政策扶助本地單車製造業及相關行業,包括"代替;在"'共享單車'"之後刪除"或",並以"、"代替;在"'自助單車租借'"之後加上"、單車維 修及零件";在"的發展;"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舉行更多大型單車比賽及單車相關活動,以培養市民對使用單車的興趣,從而使單車成為市民的代步工具"。

(ii)陳恒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越來越多市民以單車作為代步工具或用作消閒用途,";在"(一) 在"之後刪除"進行市區重建時,",並以"合適地區"代替;在"建設單車徑,"之後刪除"以完善市區的單車徑網絡",並以"並盡快完成貫通新界東、西的單車徑接駁工程,以連繫新界各區的單車徑"代替;在"項目,增設"之後刪除"交通運輸、消閒及運動兼容的";在"(三)"之後刪除"在全港增設單車泊位,特別",並以"全面檢視單車泊位的供應,包括"代替;在"建築物"之後刪除"及",並以"、"代替;在"處所"之後加上"、鐵路沿線車站及離島碼頭等";在"公眾單車泊位"之後刪除"及",並以",以及引進新型自動單車停泊系統及其他"代替;在"設施配套"之後加上",並協助現有屋苑增設單車泊位";在"'單車專用'"之後刪除"或'交通共融'";在"(七)"之後刪除"在顧及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容許單車在指定的寬敞行人路上行駛;(八) 研究將",並以"為"代替;在"合法化"之後加上"開展研究";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八)"代替;在"考試中加"之後刪除"入",並以"強"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九)"代替;在"進一步"之前加上"在廣泛諮詢各持分者意見後,研究";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代替;在"扶助"之後刪除"'共享單車'或'自助單車租借'行業的",並以"不同營運模式的單 車租賃服務在公平和有規管的環境下"代替;在"發展;"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有關設施合乎國際水平",並以"市民易於理解;及(十二) 定期巡查及勘察單車徑,並盡快修補損毀設施,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代替。

(iii)姚松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一)"之後加上"在市區提供單車專線,並";在"建築 物"之後刪除"及",並以"、"代替;及在"處所"之後加上"及人流多的地點"。

(iv)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的發展;"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以善用數據作智慧城市規劃為基礎,設計合適的單車路線,以提升交通效益"。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5.倡議成立'嬰兒基金'

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新一代孩子是明日社會的接班人,我們這一代應致力為他們鋪設好踏入社會的台階;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透過不同形式的經濟支援,包括參考現行兒童發展基金及海外多個具持續性且含儲蓄成份的成長基金的做法,為新生嬰兒設立具持續性及累積性,並包含政府、家庭及第三方(例如基金持有人的親友)共同儲蓄的'嬰兒基金';基金用途應主要用於進修、置業及應付危疾,亦可與退休保障合併,令孩子從小建立個人儲蓄的習慣,為將來未雨綢繆;基金亦讓來自不同經濟狀況的家庭的孩子均有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因而拉近貧富差距及紓緩跨代貧窮,令他們的成長充滿盼望、踏入社會時更有自信,以及更積極樂觀地面對未來。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孩子是"之前刪除"新一代",並以"政府於2015年發表題為《人口政策 - 策略與措施》的報告中提出'提升本地培育人才的質素',而"代替;在"支援,"之後刪除"包括",並以"以財政盈餘或注資方式成立社會和個人兩個層面的'嬰兒基金';在社會層面成立的'嬰兒基金'可用作推動各項有利兒童成長及發展的措施,例如改善社區育嬰設施、加強社區幼兒照顧服務,以及擴展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至全日制及長全日制幼稚園等,並為基層家庭孩子提供額外支援;在個人層面成立的'嬰兒基金'可"代替;在"共同儲蓄的"之後刪除" '嬰兒基金';基金用途應主要用於",並以"戶口;此類基金應為供款的家庭及供款的第三方提供稅務寬減,並按孩子的意願用於自身的成長及發展,包括成長規劃、培養興趣,以至"代替;在"危疾"之後加上"等";在"亦可與"之後刪除"退休保障",並以"孩子的儲蓄保險及教育基金等"代替;及在"綢繆;"之後加上"此類"。

(ii)邵家臻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孩子是"之前刪除"新一代";在"社會的接班人"之前刪除"明日";在"踏入社會的"之後加上"公平";在"台階"之後加上",以避免跨代貧窮,同時促進代際公義";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先設立全民性的嬰兒津貼,並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讓所有孩子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後,才考慮";在"透過"之後加上"其他";在"家庭及"之後刪除"第三方(例如基金持有人的親友)",並以"私營企業"代替;在" '嬰兒基金' "之後刪除";基金",並以",讓各方共同投入資源,以投資社會的未來;基金每月的供款應設上限,且不設有任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應主要用於進修、置業及應付危疾,亦可與退休保障合併,令孩子從小建立個人儲蓄的習慣,為將來未雨綢繆;基金亦讓來自不同經濟狀況的家庭的孩子均有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因而拉近貧富差距及紓緩跨代貧窮,令他們的成長充滿盼望、踏入社會時更有自信,以及更積極樂觀地面對未來",並以"限制"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VI. 請求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共兩項請求)

1.律政司的請求載於附錄VI,並已於2017年6月1日隨立法會CB(3) 625/16-17號文件發出。

2.律政司的請求載於附錄VII,並已於2017年6月5日隨立法會CB(3) 638/16-17號文件發出。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