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29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7年退休金利益條例(設定職位)(修訂)令》121/2017
2.《2017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122/2017
3.《2017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123/2017
4.《2017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124/2017

其他文件

1.第104號-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
第28號工作報告書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105號-麥理浩爵士信託基金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受託人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4.《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鄺俊宇議員問:


據報,近日多個政府部門組成跨部門團隊,並引用地契條文、《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及消防安全法例,對工業大廈(下稱"工廈")單位內進行的文化、藝術和體育(下稱"文藝體")活動(例如外國樂隊的表演活動)進行嚴厲的執管行動。有不少文藝體團體指出,該等執管行動與當局早前提出適當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以善用現有工廈空間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令工廈使用者無所適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各政府部門針對工廈單位分別各自及聯合採取了多少次執管行動,並按所涉違規事項及區議會分區列出執管行動中揭發的違規個案的分項數字;該等違規個案當中,涉及文藝體團體的個案所佔百分比為何;

    (二)鑒於當局強調文藝體活動涉及公眾和較高人流,因此需審慎評估其帶來的安全風險,當局會否發出指引,清晰界定何謂"較高人流"及該等活動須符合的消防安全標準;鑒於當局於今年4月表示會研究進一步善用現有的工廈進行不同活動,以及增加可用作文藝體活動用途的空間,該項工作的進展、摘要及時間表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自2015年至今已修訂了10多份分區計劃大綱圖(下稱"大綱圖"),把"藝術工作室"列入"工業","商貿"和"住宅(戊類)"地帶內工業 - 辦公室樓宇的經常准許用途,當局修訂其他大綱圖的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加快修訂工作;當局會否向把工廈單位改作藝術工作室的業主批出短期豁免書,並免收豁免書費用;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 陸頌雄議員問:


有體育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本地免費電視頻道一直甚少播放本地體育賽事,不利於本地體育的發展及推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每個本地免費電視頻道直播或錄播本地體育賽事的數目及播放時數;

    (二)當局有否打算採取措施,鼓勵各間本地免費電視台播放更多本地體育賽事,以及製作更多本地體育相關節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香港電台是本港唯一的公營廣播機構,香港電台有否打算在其數碼地面電視頻道,播放更多本地體育賽事(例如香港超級聯賽、香港籃球聯賽甲一組賽事及全港運動會);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及困難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3. 盧偉國議員問:


政府撥款10億元成立的回收基金於2015年10月起接受回收商申請資助,以提高作業能力和效率。然而,有回收商向本人反映,申請資助涉及頗高的行政費和繁複的程序。儘管當局已簡化中小型回收企業申請資助,以推行小型標準項目的程序,情況仍然沒有大幅改善。此外,政府最快於2019年下半年實施都市固體廢物收費計劃,但社區的廢物分類及回收設施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回收基金申請資助程序簡化以來,當局接獲的申請宗數、獲批的申請的百分比和所涉資助總額分別為何;該等數字與之前的數字如何比較;當局會否制訂進一步利便回收企業提出申請的措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考慮在各公共屋邨設置廚餘機及不同類別的回收桶,並資助私人屋苑購置廢物回收設施,為都市固體廢物收費計劃提供更佳配套;會否推行公眾教育,鼓勵市民養成把廢物分類及回收的習慣;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回收商反映,現時沒有一個具公信力和獨立的機構,為業界提供技術支援、諮詢及認證審核等服務,當局會否考慮設立一個環保技術產業化及發展中心,以回應業界訴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4. 姚松炎議員問:


本會成立的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下稱"專責委員會")於本年2月初開始運作。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下稱"梁先生")近月多次就專責委員會負責研究的事宜(下稱"有關事宜")發表意見,並曾把其對該委員會的擬議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建議送交該委員會的一位委員。據報,行政長官辦公室特別助理承認曾替梁先生下載上述研究範疇。因此,有市民關注政府有否運用公共資源(包括政府人員處理公務的時間,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內的設施),就有關事宜向梁先生提供協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根據現行安排,哪些職位的政府人員負責協助處理行政長官和本會議員之間的書信來往,包括該等書信的送遞及存檔事宜;

    (二)自專責委員會開始運作至今,政府有否運用任何公共資源協助梁先生,把他對有關事宜的口頭或書面意見送交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若有,運用的次數和涉及多少位委員;及

    (三)自專責委員會開始運作至今,政府有否運用任何公共資源協助梁先生,擬備及發表涉及有關事宜的文章或講話;若有,詳情為何,包括該等文章的數目和講話的次數,以及涉及的政府人員數目,並按職位列出該等人員耗用的時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5. 梁志祥議員問:


有一個營辦商自本年4月19日起陸續在新界部分地區推出自助租用單車服務:市民在下載相關智能手機程式及開戶,並以信用卡戶口付款後,便可把該營辦商停泊在公眾地方的單車解鎖然後使用單車。該營辦商把該服務稱為共享單車服務,並預計到本年年底將有30萬部共享單車投入服務。有市民投訴,該等共享單車佔用了大量公共單車泊位,令原本已存在的單車泊位短缺問題加劇,亦有很多共享單車被隨處停泊在公眾地方,對行人造成阻礙。然而,該營辦商向傳媒表示,在推出該服務前,已就單車停泊問題與有關的政府部門溝通並得到正面回應,而該服務是由投資推廣署穿針引線引進香港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就香港引進共享單車服務有何角色;有否就公共單車泊位被用於商業用途進行規管,以及有否就共享單車的停泊安排進行公眾諮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至今接獲多少宗涉及共享單車服務的投訴及其分類數字,以及有否因應該等投訴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增設公共單車泊位,或仿效倫敦的做法,在公眾地方設置共享單車專用泊位,以紓緩單車泊位短缺的問題,並配合共享單車服務的發展;若否,對於單車違泊及泊位短缺問題因共享單車服務出現而日益惡化,當局有何解決方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梁耀忠議員問:


教育局在上月31日公布經更新的《中學教育課程指引》,其更新重點之一是:在初中階段撥出共51課時教授《基本法》,當中24課時來自中國歷史科(下稱"中史科")課程,而後者約佔該課程3年共100課時的四分之一。另一方面,教育局現正就初中中史科課程的修訂進行第二階段諮詢,而在第一階段諮詢期間沒有提及該課程會加入教授《基本法》的安排。相反,該局收到的意見是現行課程內容已過多,以致授課時間不足。另外,教育局在其最新編製的〈憲法與《基本法》教材套〉的"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單元,對《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享有人身自由和不被任意逮捕的權利的部分作出修訂,把其降至與其他人身權利一併以列表形式說明。有教育界人士指出,此做法或令有關教材偏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教育局決定初中階段撥出51課時教授《基本法》的理據及原因,以及事前有否就此諮詢教育界;如有,曾諮詢的團體及所得意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課程發展議會轄下專責委員會就《基本法》授課時數進行討論的會議日期及討論結果為何;

    (二)教育局有否評估在尚未完成初中中史科課程修訂諮詢的情況下,便決定從該課程撥出24小時用於教授《基本法》的做法,有否違反既定的諮詢程序;及

    (三)教育局對〈憲法與《基本法》教材套〉作出上述修訂的理據為何;有否採取措施,確保關於《基本法》的教材不會出現偏頗的情況,以免違反教育專業原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副局長

*7. 姚思榮議員問:


今年3月,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廣東省三地政府正進行大灣區的規劃工作,預算於今年內完成並提交國務院審批。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上月17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指出,就旅遊業而言,大灣區城市群地處中國南大門,擁有豐富的旅遊資源,具有優厚條件發展成為世界級旅遊區。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支持香港旅遊發展局與大灣區城市建立合作平台,聯手開發更多"一程多站"旅遊産品,同時鼓勵香港旅遊業界把握大灣區的發展機遇,開發更多到大灣區的旅遊産品給香港市民及"一程多站"的旅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對大灣區內各城市的重點旅遊資源進行研究和梳理有關資料;若有,哪些區內旅遊資源有條件發展為世界級旅遊區;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因應大灣區內各城市旅遊資源的特點,訂定香港特區在區內旅遊業的定位及發展目標;若有,詳情為何;

    (三)鑒於政府將會在本月底就大灣區規劃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意見書,該份意見書會否包含關於旅遊業規劃的獨立章節;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3年,當局與大灣區內其他城市合作推行旅遊項目的詳情為何;針對大灣區的未來發展,當局聯同廣東省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合作推廣旅遊業的具體計劃為何;及

    (五)會否增撥資源,支援本地旅遊業界開拓大灣區的市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劉小麗議員問: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於去年年底展開為期6個月的安裝網絡攝錄機試驗計劃("試驗計劃"),在中西區、深水埗及元朗共6個非法棄置垃圾黑點安裝網絡攝影機("網攝機"),以加強監察違例棄置垃圾情況及協助策劃更有效的執法行動。該署表示將在該計劃結束後作出檢討並諮詢有關的區議會,以決定會否在全港各區推行有關計劃。然而,有傳媒機構揭發在試驗計劃推行期間,有關棄置垃圾黑點的衞生情況未有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在2003年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爆發後,在各衞生黑點曾安裝閉路電視以監察各區的衞生情況,但在2008年進行檢討後,認為執法部門已掌握有關環境衞生違例行為的時間及模式等資料,並隨後陸續移除該等閉路電視,執法部門自2008年至今,有否持續更新該等資料;如有,為何食環署仍需展開試驗計劃;如否,原因為何;

    (二)試驗計劃的詳情,包括在上述3個地區分別安裝的網攝機數目、食環署人員平均每日巡查有關棄置垃圾黑點的次數及所涉人手,以及至今的各項開支金額分別為何;

    (三)食環署在試驗計劃推行期間,有否發現在有關的棄置垃圾黑點附近但未被網攝機覆蓋的地點的違例棄置垃圾情況較以往嚴重;如有發現此情況,該署有何應對措施;

    (四)當局在試驗計劃推行期間,有否接獲市民就網攝機觸犯其私隱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

    (五)鑒於食環署表示,當該署未能就有關違例事項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時,該署便會把涉及違例事項的錄像刪除,該署在刪除錄像時,有否要求曾處理相關影片的其他政府部門刪除有關的錄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食環署有否就試驗計劃制訂成效指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該署如何衡量該計劃的成效;及

    (七)食環署用以檢討試驗計劃的成效及研究是否把試驗計劃擴展至其他地區的考慮因素為何;該署會否在作出有關決定前直接諮詢當區居民;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張國鈞議員問:


據報,有不法分子教唆及利誘跨境學童(特別是小學生)進行走私活動。此外,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近日於皇崗口岸一天內破獲10宗跨境學童走私智能手機和貴價食材進入內地的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i)香港海關在各陸路出入境管制站截獲就讀小學或未滿12歲的學童走私物品出境,以及(ii)內地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在有關的陸路口岸截獲該等學童走私物品進入內地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二)第(一)項的個案數字按(i)出入境管制站/口岸、(ii)學童年齡,以及(iii)走私物品類別分類的數字(以表列出);

    (三)當局是否已掌握不法分子利用跨境學童進行走私活動的情報;

    (四)過去5年,當局有否主動偵查及打擊利用跨境學童進行走私的罪行,例如進行放蛇等行動;如有,相關的詳情為何,包括行動的(i)類型及(ii)次數,以及(iii)拘捕人數;及

    (五)有何措施預防及遏止不法分子利用跨境學童進行走私活動;會否向有錄取跨境學童的學校和學童家長宣傳,提醒他們教導學童切勿替他人走私物品;有否與內地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定期商討合作打擊該類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郭榮鏗議員問: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第2(1)條訂明,首次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元,而且在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的人士,其定罪便可被視為已失時效。此外,有關人士不披露其已失時效定罪紀錄的做法,不得作為將其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得作為令其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蒙受任何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另一方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按準僱主的要求向警方申請查閱其刑事定罪紀錄資料,但獲發的資料包含他們在第297章下可免予披露的刑事定罪紀錄,而僱主在得悉該等定罪紀錄後便拒絕聘用他們。該等市民認為此情況與第297章的精神不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市民就準僱主得悉其可免予披露定罪紀錄後拒絕聘用他們的投訴;

    (二)現時有何措施防止市民的可免予披露定罪紀錄被不適當地披露;及

    (三)警方會否檢討現時在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機制下發放刑事定罪紀錄資料的範圍,以確保其完全符合第297章的相關規定及精神?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蔣麗芸議員問:


據報,本年2月一名消費者透過一間航空公司的網站購買一張來回機票,並已獲確認預訂機位及完成付款程序,惟於辦理登機手續時才獲悉航空公司並無其購票和付款紀錄,最終未能登機。香港海關接獲該人的舉報後展開調查,並於5月26日以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罪名拘捕該航空公司的一名總經理。另一方面,航空公司通常會估算乘客的"不出現率"而酌情超額銷售機票("超售機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i)航空公司因各種原因而未能提供機位讓持票乘客登機的個案數目(並按航空公司名稱列出有關資料)、(ii)有關的政府部門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多少宗相關投訴,以及如何跟進該等個案,及(iii)航空公司因而被控違反第362章的個案數目,以及被定罪的航空公司的判罰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航空公司如何處理因各種原因而未能提供機位讓持票乘客登機的事件;若然,有關安排的詳情(包括給予消費者賠償或退款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第362章第13I條(不當地接受付款)訂明,如任何商戶就某產品("有關產品")接受付款或其他代價,而在接受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商戶將能在其接受該付款或代價或之前所指明的期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則該商戶即屬不當地就有關產品接受付款,政府有否研究當航空公司超售機票,及後出現按時辦理登機手續的乘客人數超出航空公司預期,而導致有乘客未能登機的情況時,有關的航空公司有否違反該條文;若有研究而結果為有,詳情為何;若研究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2. 李國麟議員問:


有言語治療師向本人反映,隨着人口老化,近年言語治療服務的需求不斷上升,但公立醫院的言語治療師人手嚴重不足。他們指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未有因應服務需求訂定合理的人手編制,影響病人的康復進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每年各公立醫院的言語治療師的下列資料:(i)按職級劃分的人數、(ii)服務內容、(iii)平均每人的服務人次、(iv)平均每人處理的個案數目,以及(v)平均每宗個案的服務時數;

    (二)醫管局在未來5年的言語治療師人手需求為何,以及有何計劃增聘言語治療師以應付需求;及

    (三)醫管局根據甚麼準則釐訂言語治療師的人手需求,以及會否參考已發展國家(例如澳洲)的做法,按服務人次及疾病類型制訂合理的人手目標,以期向病人提供具質素的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尹兆堅議員問:


關於規管流動通訊網絡營辦商("營辦商")在私人樓宇安裝流動通訊無線電基站("基站")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只要基站的體積沒有超出有關限制,在樓宇天台安裝基站的工程便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下進行,政府會否考慮就該制度下(i)一個天台可安裝的基站最高數目及(ii)一個基站的最高許可重量作出規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在同一天台上安裝的多個基站的(a)總重量不會超出天台的負荷能力、(b)總耗電量不會影響有關樓宇的電力安全,以及(c)總散熱量不會影響有關樓宇的消防安全;

    (二)有否評估現時安裝於大廈天台外牆的基站(i)是否屬違例構築物,以及(ii)有否影響有關樓宇的結構安全;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營辦商安裝基站須預先獲通訊事務管理局批准,該局在過去3年有否突擊巡查基站安裝工程及已安裝的基站;如有,其發現的違規安裝基站的個案宗數及相關跟進工作為何;及

    (四)鑒於據報有營辦商在租用的商業或住宅樓宇的頂層單位內及其天台上,未經當局批准下安裝基站,甚至鑿穿天台以直接連接有關單位和天台,過去3年,(i)當局就這類基站接獲多少宗投訴、(ii)屋宇署就這類基站發出多少項清拆令、(iii)地政總署分別就有關單位發出警告信及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的個案宗數,及(iv)當局對不遵從清拆令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由發出清拆令至提出檢控的平均所需時間;是否知悉,過去3年,有關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就相關單位的業主違反大廈公契而提出法律訴訟的個案宗數;地政總署會否考慮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收回有關的單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陳淑莊議員問:


據報,本月6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派遣樹木工作員工到大埔廣福道與運頭角里交界的樹林修剪樹木。該項工作令有關樹木上多個雀巢及其中多個鳥蛋被毀,亦導致多隻雛鳥傷亡。翌日,該署表示會就此事展開調查和跟進。另一方面,《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第5條規定:"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取去、移走、損害、銷毀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根據第170章附表2,受保護野生動物包括所有野生雀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上述修樹工作中受影響的鳥蛋和雛鳥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品種列出分項數字;是否知悉該等雛鳥現時的情況;

    (二)進行上述修樹工作的康文署員工的數目和職級;

    (三)康文署就上述事件進行的調查的進展,以及會否公開調查結果;

    (四)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獲悉上述事件的時間及渠道、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的詳情(包括時間及所涉政府部門),以及將會進行甚麼工作;

    (五)康文署有否就如何處理擬修剪的樹木上發現鳥巢的情況向員工發出指引;若有,指引的內容是甚麼,以及進行上述修樹工作的人員有否按指引行事;若沒有發出指引,原因是甚麼;

    (六)過去5年,康文署有否為了處理擬修剪樹木上的野生雀鳥的巢及蛋,按照第170章向漁護署申請所須的許可證;若有,有關許可證發出的日期和詳情是甚麼;及

    (七)漁護署有否根據第170章就上述事件展開刑事調查;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5. 胡志偉議員問:


近年推出的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及綠表置居先導計劃("綠置居計劃")下的單位均錄得超額認購,而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出的資助房屋項目"煥然壹居"亦大受歡迎。另一方面,政府於2014年12月16日公布《長遠房屋策略》,以480 000個單位作為未來10年公私營房屋的供應目標,當中公私營房屋比例為6比4。關於公營房屋的供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長遠房屋策略》公布至今,以及由現時至2024年的兩段期間,

    (i)每段期間內落成/預計落成的公營及私營房屋單位的數目及相對比例分別為何(並按年及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ii)每段期間內落成/預計落成的公營房屋單位當中,分別屬(a)出租公屋、(b)居屋、(c)綠置居計劃、(d)香港房屋協會興建的資助房屋,以及(e)市建局興建的資助房屋的單位數目及百分比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該等資料);及

    (iii)每段期間內用於興建/預計用於興建公營及私營房屋的土地的面積及相對比例分別為何(並按年及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二)有否評估各類資助房屋有否出現供求失衡的情況;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應對措施為何,包括政府會否(i)訂立興建資助房屋數目的目標、(ii)制訂增加資助房屋供應的具體方案、(iii)修訂現時公私營房屋比例,以及(iv)修訂現時每年用於興建公私營房屋的土地面積比例,以增加公營房屋的落成量;

    (三)鑒於有不少希望置業的夾心階層人士既未能負擔私營房屋的首期款項,又不符合申請居屋的資格,當局會否邀請市建局或其他相關機構推出類似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的資助房屋;若否,政府有何措施協助該等人士置業;

    (四)由2014年至今,共有多少幅土地由私營房屋改劃作公營房屋用途;每幅土地的以下資料為何:(i)位置、(ii)改劃日期、(iii)在該處已興建/預計會興建的公營房屋類別、(iv)有關的公營房屋項目可提供的單位數目,以及(v)該等單位落成日期;及

    (五)有否評估本年度賣地計劃內的土地當中,有多少幅私營房屋土地(特別是多年來未能出售的土地)適合改劃作公營房屋用途;政府會否訂立客觀的改劃準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問:


有一項研究指出,全球超過六成地區的政府將在未來3年內增加對區塊鏈技術的投資和應用。區塊鏈技術屬分布式分類帳技術(簡稱"DLT")的一種,DLT的原理是把數據庫分拆為小塊,再以不能修改的加密鏈連接,讓用家能以高效和高可靠度的方式建立、儲存和傳遞信息。另一項研究指出,區塊鏈技術突破現有科技界限,能大大提升公共服務的效率因而節省公共開支,以及會改變政府現時使用大量紙張的運作模式。全球有多個地區已開始探索區塊鏈技術在各行業(尤其是金融服務業)的應用,例如用於資金轉移、支付服務、交易及結算,以及資訊驗證系統。另一方面,現行法例尚未就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區塊鏈技術在提升公共服務的效率的潛力,例如處理報稅、土地註冊、投票及簽發各類證件;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正面,會否制訂廣泛應用該技術的策略;

    (二)有否研究於下一代智能身份證中加入採用區塊鏈技術的身份認證功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研究規管採用區塊鏈技術的數碼貨幣的支付及兌換貨幣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研究;

    (四)由政府委託並正進行的香港智慧城市發展藍圖顧問研究會否包括探討(i)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和規管事宜,以及(ii)推動政府及商業機構應用該技術的措施;及

    (五)會否增加對區塊鏈及DLT技術的科研撥款,並加強培訓具備相關知識的資訊科技人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7. 許智峯議員問:


現時,市區重建局("市建局")若因收購價格和業權歸屬等問題而未能與重建項目範圍內物業的業主達成收購業權協議,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向政府提出申請,由政府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未收購的業權以復歸政府所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市建局用以決定是否向政府提出強制收回業權申請的準則;該等準則是否包括已成功收購重建發展項目範圍內不低於某個百分比的業權;及

    (二)過去5年,市建局所提強制收回業權申請獲批准的重建項目的以下詳情:(i)項目名稱、(ii)土地面積、(iii)強制收回多少個業權,以及(iv)向遭強制收回業權的業主發放的補償或特惠津貼所涉的公帑開支金額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8. 謝偉俊議員問:


港人在海外因涉嫌販毒而被拘捕的案件時有所聞,例如區永祥先生、客死異鄉的張泰安先生,以及懷疑因冤獄而被菲律賓當局判處入獄40年而現正等待上訴的鄧龍威先生等人的案件。近日,有3名19至24歲青年人乘搭航機從巴西抵達泰國曼谷機場時,被當地緝毒人員從其行李暗格中搜出12.3公斤市價約1,000萬港元的可卡因,因而被捕。他們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關於政府向在海外因涉嫌販毒而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的港人提供協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據報上述3名青年人受一名水貨客以每人8,000元的酬勞招攬販毒,並與該名水貨客透過即時通訊程式WhatsApp內群組互通消息,當局有否評估,過去5年,有多少名港人加入了類似的群組,以及當中有多少人可能曾販毒;

    (二)有否研究現時有多少個團體透過社交網站招攬港人從事水貨活動甚至販毒,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團體懷疑由黑幫分子或販毒集團操控;

    (三)有何政策專門打擊透過社交網站及智能手機應用程式等渠道招攬青年人從事水貨活動、販毒或其他違法行為;在調查期間,當局有否透過放蛇行動深入搜證;

    (四)政府向上述3名被捕青年人提供了甚麼協助,包括確保他們在泰國獲得公平、公開審判的協助;

    (五)對於仍在菲律賓等待上訴的鄧龍威先生,政府近月有否為他及其家屬提供任何協助;鑒於據悉英國駐菲律賓大使館較政府及國家外交部更積極向鄧先生提供協助(包括就法律援助提出上訴、定期監獄探訪及財政支援),政府會否更積極地向鄧先生提供協助,以及促請國家外交部向鄧先生提供更多協助;及

    (六)鑒於本人得悉,多年來有市民譏諷政府對在海外服刑港人的福祉"袖手旁觀"和態度被動,而提供的協助亦成效不彰,政府會否就此作出檢討;會否與英國駐菲律賓大使館合作,積極為懷疑遭到不公平審訊的鄧先生提供協助,確保他上訴時獲得公開、公平和合理的審判?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9.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今年首季接獲202宗愛滋病病毒感染新增個案,打破自1984年有紀錄以來單一季度的紀錄。有醫生指出,感染數字上升與市民忽視不安全性行為的風險有關。此外,受感染人士呈年輕化趨勢,而當中較年輕者接受治療的意欲相比較年長者為低,情況令人擔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及相關機構宣傳預防愛滋病的工作的詳情;

    (二)有否研究,較年輕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治療的意欲相比較年長者為低的原因,以及有何計劃鼓勵前者接受治療;

    (三)鑒於受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呈年輕化趨勢,當局有否檢討現時於校內推行的宣傳及教育工作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增撥資源及採用新方法宣傳預防愛滋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制訂有關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葛珮帆議員問:


有建造業人士指出,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及其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在本立法年度審議工程項目撥款申請的速度緩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尚待(i)財委會及(ii)工務小組委員會完成審議的工程項目撥款申請所涉撥款總額分別為何;當中分別哪個項目最早列入有關會議的議程,以及該等會議的日期距今多久;

    (二)現時有多少個工程項目屬下述情況:(i)其撥款申請尚待財委會完成審議及(ii)其標書的有效期將會於本年7月底或之前屆滿;當局估計該等項目的費用會因(a)延長標書有效期、(b)重新招標或(c)顧問報告須作出更新後才招標而增加多少;

    (三)有多少個工程項目的費用在過去3年因下述原因而上升:工程項目獲財委會批准撥款申請所需的時間較當局預期的長,並按工程項目以表列出有關詳情;

    (四)現時有多少個工程項目屬下述情況:(i)當局已就該等工程項目諮詢有關的區議會(如需要的話)及本會事務委員會及(ii)其撥款申請尚待財委會完成審議;當中哪個項目諮詢本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的日期最早,以及該日期距今多久;及

    (五)有否評估財委會在本立法年度審議工程項目撥款申請的速度較預期慢,有否導致建造及工程界從業員失業或開工不足的情況;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1. 梁繼昌議員問:


高等法院在去年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ZN訴律政司司長及其他人,HCAL 15/2015)作出的裁決中指出,政府未有履行責任以保障該案件的當事人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四條下不被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的權利。該裁決亦指出,現時香港沒有特定的刑事法例處理強迫勞役及人口販賣以供強迫勞役;當事人的遭遇是因為他的文化及種族差異和難以與執法人員溝通,以及香港缺乏有效的框架及措施處理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從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勞工處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收集關於聲稱是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受害人的人士的統計資料;若有,過去5年,每年該等人士的數目,並按他們的年齡、性別、國籍及迫害的性質列出分項數字;若否,會否收集及公布有關的統計資料;

    (二)當局有否就上述裁決採取跟進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行法例有否界定何謂"強迫勞役"及"人口販賣";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如何透過現行法例禁止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的行為;當局會否研究制定專項刑事法例及罰則以禁止該等行為;及

    (五)當局現時有否向強迫勞役或人口販賣的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和濟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向該等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濟助及經審查後而行使的刑事責任豁免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2. 周浩鼎議員問:


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涵蓋11個城市,總人口超過6 600萬。據報,大灣區在2015年的本地生產總值為11.2萬億港元,超過美國三藩市灣區兩倍。國務院總理在今年3月發表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推動內地與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與功能。"有評論指出,大灣區發展規劃是在國家"一帶一路"倡議下,其中一個重要的區域性發展規劃,對本港長遠經濟發展而言,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機遇;因此,香港政府應把握時機,做好各種規劃工作以配合未來大灣區發展,以及就大灣區規劃對本港經濟發展的影響作出前瞻性的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表示會就香港在大灣區中的角色進行研究,當局會否根據研究結果,盡早制訂具體的政策和措施(例如在基建及專上教育課程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配合香港發揮該角色;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二)鑒於現時大灣區內城市分屬3種不同的司法制度和3個獨立的關稅區,而粵港兩地的航空網絡、貨櫃碼頭、機場建設等亦存在互相競爭的情況,政府有否計劃向中央人民政府、廣東省政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設立恆常的溝通機制,以解決因該等情況而起的問題;政府有否計劃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豁免或寬減跨境到大灣區內其他城市工作的港人在當地須繳付的個人所得稅;及

    (三)鑒於有評論指出,現時粵港兩地之間的通關安排不夠順暢,例如每逢節日假期本港各陸路出入境管制站("管制站")及內地口岸均出現旅客需長時間輪候過關的情況(輪候時間往往超過一小時),而且現時各個管制站當中,只有落馬洲管制站全日24小時開放,對經常往返粵港兩地的人士造成不便,政府會否研究改善通關安排(例如增設更多全日24小時開放的管制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

1.《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2.《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16日
隨立法會CB(3) 690/16-17號文件發出)

(《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6月20日隨立法會CB(3) 712/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6月21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何俊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5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82號法律公告);

(b)《201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修訂附表5)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83號法律公告);及

(c)《2017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84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2.正視七一遊行市民的訴求

尹兆堅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回歸20年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已經嚴重動搖、走樣和變形;就此,本會促請中央政府貫徹落實《基本法》內'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方針;本會亦促請特區政府嚴肅正視參與今年七一遊行的市民對建立民主政制、維持廉潔政府、捍衞法治精神,以及體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訴求,以讓'一國兩制'重回正軌。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定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回歸"之前加上"儘管香港面對各種挑戰,";在"香港"之後刪除"的實踐已經嚴重動搖、走樣和變形",並以"得以成功實踐,證明'一國兩制'不但現實可行,亦是對香港最好,無論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是如此"代替;在"中央政府"之後刪除"貫徹",並以"繼續支持特區政府全面準確"代替;在"《基本法》"之後刪除"內'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方針";在"市民"之後刪除"對建立民主政制",並以"及其他香港市民對維護國家統一、保持社會穩定、發展經濟並與民共享發展成果、改善民生、實現優質民主"代替;在"廉潔"之後刪除"政府、",並以"及"代替;在"法治"之後刪除"精神,以及體現",並以"的訴求,讓'一國兩制'、"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訴求,以讓'一國兩制'重回正軌",並以"事業更加輝煌"代替。

(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促請特區政府"之前刪除"回歸20年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已經嚴重動搖、走樣和變形;就此,本會促請中央政府貫徹落實《基本法》內'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方針;本會亦",並以"本會"代替;在"遊行"之後刪除"的市民對",並以"人士及其他香港市民的訴求,包括"代替;在"政制"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在"廉潔政府"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在"精神"之後刪除",以及",並以";"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的訴求,以讓'一國兩制'重回正軌",並以";保證'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改善民生;積極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以及促進本港工商及金融等行業在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包括在大灣區開設營業點、以先行先試方式提供新股通及港股通買賣及資產管理服務,以及為在該區集資和上市的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代替。

(iii)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訴求,"之後加上"並立即重啟政改及落實雙普選,"。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3.維護動物權益

鄺俊宇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就市民對動物權益日益關注,本會曾通過法例修訂以提高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但虐待動物事件仍不斷發生;本港的動物福利政策遠遠落後於其他地區,相關法例定義仍建基於上世紀初期的概念;由於政府當局未有落實'動物友善政策',令社區缺乏動物友善的空間,以致每年有逾萬隻動物被人道毀滅;為維護動物權益,本會促請政府:

(一)參考其他地區相關法例,盡快制定全面保護動物的法例,內容包括確立殘酷對待動物的定義、加入'照顧動物責任'的概念及把遺棄動物列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

(二)加強打擊無牌動物繁殖場,加強執法人員巡查的權力,就把動物登記及繁殖監管制度擴展至貓類及其他經常被視為寵物的動物諮詢公眾意見,以及全面禁止網上販賣動物;

(三)研究並仿效外國的做法,成立'動物警察'專隊,調查動物受虐待的案件,以遏止動物受虐;

(四)在各區全面推動'捕捉、絕育、防疫、放回'計劃,禁止人道毀滅流浪貓狗,並加強漁農自然護理署處理流浪動物的透明度;

(五)在社區增加動物與人共融的活動空間,包括研究提供更多可讓動物進入的公園及休憩場所,以及容許乘客攜帶寵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可行性;及

(六)加強宣傳及公眾教育,包括研究把愛護動物的課題納入學校課程中,以及與民間機構合作,推廣動物友善措施。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市民"之前刪除"就",並以"鑒於"代替;在"關注,"之後加上"而社會的文明發展並不限於從人類的角度出發,故此人類與動物應該共融;無論野生或家養的動物,特別是豬牛雀鳥,皆屬社區的一份子,亦應得受到保護;";在"攜帶"之後刪除"寵物",並以"被視為寵物的動物"代替;在"可行性;"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七) 全力保育海洋生態,避免因大型基建工程而戕害海洋動物,例如白海豚;及(八) 將有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事宜由食物及衞生局的政策範疇轉至環境局的政策範疇,以便環境局制訂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可持續發展的政策"。

(ii)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對動物"之前刪除"就市民",並以"鑒於社會"代替;在"遺棄動物"之後加上"(包括非哺乳動物)";在"行為"之後加上",以及修訂《狂犬病條例》,以強制規定所有貓隻必須植入晶片";在"意見,以及"之後刪除"全面禁止網上",並以"訂立時間表以進一步收緊"代替;在"販賣動物"之後加上"的規管";在"做法,"之後加上"於全港23個警區";在"計劃,"之後刪除"禁止人道毀滅流浪貓狗,並";在"透明度"之後加上",積極籌劃在漁農自然護理署轄下設置中央動物領養中心,並考慮撥款及提供地方予非政府組織設立動物領養中心,以減少因設施和人手不足而人道毀滅流浪貓狗的情況";在"場所,"之後加上"如規定在各新發展區的規劃中提供狗公園,";在"攜帶"之後加上"已放在寵物袋或箱的";及在"可行性"之後加上",並考慮先於專利巴士進行試驗計劃"。

(iii)譚文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市民"之前刪除"就",並以"鑒於"代替;在"初期的概念"之後加上",例如由港鐵公司旗下公司營運的斯德哥爾摩地鐵早已容許動物乘搭,但港鐵公司依然不願在本地鐵路列車設立動物車廂";在"可行性;"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七) 研究在漁農自然護理署轄下成立領養動物中心,並簡化現行必須經過民間動物組織申請的領養手續,以鼓勵市民以領養代替購買動物;(八) 盡快取締漁農自然護理署轄下兩支由民間志願人士組成並持警方槍牌的野豬狩獵隊,規定漁農自然護理署職員在接獲野豬滋擾的報告後,只可以麻醉或引領的方式把野豬帶回野外,以及盡快對本港野豬進行全面研究,讓巿民了解野豬的生態資料;(九) 研究規定由地盤安全監督負責處理涉及地盤飼養狗隻行為和福利的事宜,以及嚴格要求建築地盤承建商遵守漁農自然謢理署發出的'建築地盤飼養狗隻守則';及(十) 盡快研究制訂保育流浪牛計劃,包括了解牛群習性及出沒地點,以評估為流浪牛而設的'捕捉、絕育、搬遷'計劃的利弊,以及物色合適地點增建牛路坑、改善遷移牛隻地點的土壤,使牛隻容易適應,以及增建牛棚及牛路等,從而更有效地保護牛隻"。

(iv)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市民"之前刪除"就",並以"近年"代替;在"對動物"之後刪除"權益",並以"福利"代替;在"關注,"之後加上"動物議題漸受社會重視;";在"落實"之後刪除"'動物友善政策'",並以"完整的'動物福利政策'來落實領養與處理流浪動物的規定,以及改善人與寵物共融空間等"代替;在"的空間,"之後刪除"以致每年有逾萬隻動物被人道毀滅;為維護動物權益",並以"難以保障及維護動物福利;就此"代替;在"制定全面"之後刪除"保護動物的",並以"的動物福利"代替;在"概念及"之後刪除"把遺棄動物列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並以"加強對遺棄動物行為的刑責,並研究向犯罪者施加其他刑罰,例如要求犯罪者接受心理輔導、修讀動物福利相關課程及禁止犯罪者在一定時間內飼養動物"代替;在"(二) 加強"之後加上"監管持牌動物繁殖場及";在"權力,"之後加上"研究賦權前線人員在動物處於危險情況時可採取合適的拯救行動,";在"意見,"之後刪除"以及全面禁止",並以"加強打擊非法"代替;在"販賣動物"之後加上",以及研究規管網上販賣動物";在"(三)"之後加上"加強培訓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虐待動物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加強檢控人員對動物福利相關條例的認識,以確保條例能切實地執行,以及";在"計劃,"之後刪除"禁止人道毀滅流浪貓狗,並",並以"積極鼓勵市民為動物絕育及領養動物,不採用人道毀滅作為控制流浪貓狗數目的方法,"代替;在"透明度"之後加上",並研究立法規管動物收容所,以確保其符合動物福利的要求";在"增加"之後刪除"動",並以"寵"代替;在"可讓"之後刪除"動",並以"寵"代替;在"場所,"之後加上"讓主人與寵物共同使用公共設施,";在"可行性;"之後刪除"及";在"(六)"之後加上"設立'動物福利基金',讓非牟利或慈善團體申請,以推動動物福利相關事宜;";在"推廣動物"之後刪除"友善",並以"福利"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七) 制定措施加強保護'地盤狗'及'倉狗'這類以工作為目的所飼養的狗隻,確保場地負責人遵守飼養狗隻的相關法例和妥善照顧狗隻,並派員加強巡查及加強檢控違規者;(八) 研究就有關蓄意毒害動物的行為訂立專門法例,並積極審視針對相關罪行的調查與檢控程序,以確保把犯罪者繩之於法;(九) 增撥資源與人手予相關部門以推動流浪牛的福利,優化現行為流浪牛而設的'捕捉、絕育、放回或搬遷'計劃,研究在牛群常出現的路段增設牛路坑或生態道,以及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以加深市民對流浪牛的認識;及(十) 加強對販賣動物的規管,確保販賣者出售健康的動物,並研究就販賣動物訂立冷靜期"。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對動物"之前刪除"就市民",並以"鑒於香港不少市民都有飼養寵物,而且他們"代替;在"行為"之後加上",以及研究安排被定罪者修讀愛護動物課程及接受心理輔導";在"(二)"之後加上"提高虐待動物案件的罰則起點,以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罪行的關注;(三) 改善漁農自然護理署動物管理中心的衞生環境,容許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及動物福利團體定期視察動物管理中心,並增加合資格的動物領養團體的數目;(四)";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在"遏止動物受虐"之後加上",並設立'虐待動物舉報專線',以及當有人舉報或發布虐待動物的個案時,警方應主動偵查";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在"可行性;"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九) 資助市民為飼養的動物進行絕育,並培訓更多獸醫及相關的醫護人員;(十) 設立'愛護動物基金'供動物福利團體申請,以便有關團體舉辦更多動物福利活動及進行愛護動物的宣傳教育工作;(十一) 修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車輛除了撞到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外,當撞到貓狗時,該車輛的司機也必須停車及報警;(十二) 於公眾地方增加狗公廁及狗糞收集箱的數目,並增加有關設施的清潔次數;(十三) 加強宣傳瀕危物種及相關規管制度,並要求售賣動物的商戶必須有適當識別瀕危物種的標貼,以及向購買者提供飼養瀕危物種應注意的事項,以加強瀕危動物的管理工作;(十四) 研究規管寵物食品,要求加上成分標籤,以保障動物健康;(十五) 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動物善終服務;及(十六) 盡快興建牛路坑,將流浪牛保留在特定範圍內,以避免牛隻因進入市區及馬路而導致意外發生"。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