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30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129/2017
2.《201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130/2017
3.《201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修訂)規例》131/2017
4.《2017年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132/2017
5.《2017年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修訂)規例》133/2017
6.《201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 (修訂附表4)令》134/2017

其他文件

1.第106號-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受託人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107號-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2016-17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3.第108號-建造業議會
2016年報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4.第109號-犯人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懲教署署長就基金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5.第110號-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2016年報
(由廉政公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委員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第111號-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二零一六年年報
(由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7.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2/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8.《2017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易志明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陳恒鑌議員問:


有不少精神病患者及關注團體向本人反映,現時公立醫院精神科的醫護人手及病床不足,加上社區支援有欠完善,令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難以融入社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轄下每個醫院聯網的精神科醫護人員數目、每項精神科服務的服務人次,以及精神科急症病床數目;未來5年,醫管局有否計劃增加精神科醫護人手及急症病床數目;如有,詳情及推行時間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向轄下精神科醫生發出清晰指引,訂明在甚麼情況下必須轉介精神病患者的個案予有關部門,以向他們提供社區支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轉介機制的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有在職精神病患者指出,由於現時公立醫院的精神專科門診診所只在日間提供服務,所以他們需請假才可覆診,而其上司及同事因此得悉他們正接受精神病治療後,便對他們作出歧視及排斥的行為,包括不給予他們晉升機會甚至解僱他們,政府會否要求醫管局增設精神專科夜間或周末門診服務;如會,詳情及推行時間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張華峰議員問:


據報,近月有多間從事沽空活動的機構(下稱"沽空機構")發表多份針對某些本地上市公司的研究報告或評論,質疑該等公司在管治、財務及業務前景等方面存在問題,並對該等公司訂出極低的目標股價。被點名的公司的股價隨即急挫而其股票交易甚至需暫停,連帶相關行業上市公司的股價亦大幅波動,市場秩序遭到嚴重擾亂,人心惶惶,令不少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然而,沽空機構發表有關報告或評論的行為不屬《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因此無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申領任何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證監會收到多少宗關於沽空機構就上市公司發表的報告包含失實或具誤導性陳述的投訴,以及該等投訴的詳情;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證監會有否調查沽空機構在發表某上市公司的負面報告前,聯同投機者沽空該公司股份的情況;如有,有否發現任何市場失當行為,以及曾否就經證實的市場失當行為作出懲處;及

    (三)當局會否參考海外主要金融市場的做法,嚴厲監管沽空機構的活動,以加強對本地投資者的保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楊岳橋議員問: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稱"輸入計劃"),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內地居民可申請來港工作。申請條件之一是申請人須證明已獲香港僱主聘用。據報,有內地移民顧問公司涉嫌為協助內地居民獲批來港居留,建議他們向輸入計劃提出申請,並表示可安排香港公司假冒其準僱主,但申請人抵港後無需到該等公司工作。關於內地居民申請來港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掌握本港及內地的移民顧問公司為輸入計劃申請人安排假僱主的情況;若有,當局就此採取的執法行動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當局有否掌握內地居民透過訛稱已受香港僱主聘用,或其他違法手段獲批來港工作的最新情況;若有,當局就此採取的執法行動的詳情為何,包括會如何徹查及處理有關的個案,以及有何措施杜絕此類罪案;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周浩鼎議員問:


關於推廣旅遊業,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2016-2017財政年度,本港首10個主要旅遊客源市場,以及其訪港旅客的平均每人消費金額分別為何;

    (二)鑒於過去5年,訪港的南韓、泰國及菲律賓旅客人數均有增長,政府是否知悉為何香港旅遊發展局預算在本財政年度投放在亞洲客源市場的推廣資源,較上一年的經修訂預算有所減少;政府有否計劃在訪港旅客有顯著增長的亞洲國家開設經濟貿易辦事處,以加強香港與該等國家的旅遊及經貿聯繫;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未來3年,政府有否計劃舉辦更多富特色的活動及大型運動盛事(例如賽車、賽艇及球類比賽),以吸引更多遊客(特別是亞洲的遊客)訪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鍾國斌議員問:


根據《稅務條例》第60條,稅務局可在某課稅年度或在該課稅年度屆滿後6年(下稱"追溯期")內,對尚未就該課稅年度被評稅的人作出評稅,以及對被評定稅額低於恰當稅額的人作出補加評稅。如屬由欺詐或蓄意逃稅而引致的短報情況,追溯期為10年。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業務經營者須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該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能易於確定,為期最少7年。稅務局亦忠告業務經營者,最好保留錄得虧損的課稅年度的業務紀錄,以便有關虧損可用於抵銷其後各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因此,業務經營者往往需保留超過7年的業務紀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根據《稅務條例》第60條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的個案宗數,並按所涉課稅年度列出評稅總款額;當中涉及政府所界定的中小企業的個案宗數及有關評稅的總款額,以及有關負責人逃稅罪成的人數及判罰為何;

    (二)鑒於有中小企業向本人反映,稅務局作出補加評稅的做法過於苛刻和追溯期過長,以及稅務局以企業未能提供十多年的業務紀錄而不公平地計算補加評稅款額,當局會否按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及

    (三)鑒於《稅務條例》第60條的主要內容多年來未有修訂,當局會否考慮因應現行營商及經濟環境,修訂該條文,包括縮短追溯期,以免對中小企業經營業務造成過度負擔;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邵家輝議員問:


有不少年輕創業者向本人反映,他們為了推銷產品和服務,引進了一些抽獎遊戲和活動,以吸引人流到訪實體或網上店鋪。然而,執法當局指稱他們在未領有"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或"有獎娛樂遊戲牌照"等相關牌照下經營博彩活動,並表示可能會引用《賭博條例》予以檢控。該等創業者又指出,該等遊戲和活動在鄰近地區頗為盛行而且在當地並不違法,但本地法例卻過於嚴厲,窒礙了他們發展業務,亦令他們提心吊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引用《賭博條例》就推銷過程中舉行抽獎遊戲或活動進行執法的詳情(包括發出口頭警告和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被定罪者的判罰);是否知悉有多少種涉及的遊戲或活動在鄰近地區可在無須申領牌照下合法地進行;

    (二)相關牌照的現行規定和罰則於何時訂立;會否從方便營商的角度出發,並因應資訊科技的發展步伐和網上商貿活動的實況,就推銷過程中舉行抽獎遊戲或活動的規管進行檢討,包括檢視相關的牌照規定和罰則是否仍切合時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小本經營者指出,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和有獎娛樂遊戲牌照的申請收費分別為港幣1,590元和3,200元,加上其他牌照條件(例如前者須要在香港流通的中、英文報章各一份公布抽獎結果,而後者則須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對他們來說是一筆為數不少的成本,當局會否考慮放寬該等牌照申請的條件和調低其收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7. 尹兆堅議員問:


本月7日公布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策略研究》")對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即的士服務和出租汽車服務)作出了檢視。為回應社會上對服務質素較佳、收費較高的個人化點對點公共交通服務的需求,《策略研究》建議下屆政府以現屆政府所建議的專營的士方案作基礎,盡早制定實施專營的士的相關法案。至於應否探索引入其他新服務(例如受規管的網約車服務),則可視乎本會審議專營的士法案的結果而決定。有市民認為,《策略研究》對新興網約車服務(例如Uber)的規範化隻字不提,顯示當局對該服務在世界多個地方越趨普遍的情況視而不見。例如,截至去年中,某網約車公司在內地的登記用戶人數已超過2.5 億,旗下有1 400萬名司機,反映網約車服務在內地頗受歡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表示構思中的專營的士是可以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召喚,兼備"網約"的特色,專營的士和網約車有何其他共通點;專營的士的車輛及司機數目與網約車的如何比較;

    (二)當局有何理據表示視乎本會審議專營的士法案的結果,才決定應否探索引入其他新服務(例如受規管的網約車服務);當局會否立即就網約車服務規範化展開研究和公眾諮詢;

    (三)鑒於當局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把"白牌"私家車規範化為現時的公共小型巴士,有否評估過往該做法的考慮因素對現時研究網約車服務規範化有否參考作用;及

    (四)當局有否參考其他國家/地區把網約車納入公共交通系統的經驗;如有,參考過哪些國家/地區的經驗,以及所得的結論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田北辰議員問:


政府在近日公布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策略研究》")中指出,"透過鼓勵市民使用公共交通服務以及'以步當車',相信有助減少使用私家車,從而能進一步紓緩路面擠塞......"。然而,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現時公共交通工具的轉乘設施不足,而各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所提供的票價優惠,不足以吸引大部分市民放棄駕駛私家車改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交通繁忙地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交通諮詢委員會於2014年12月發表的《香港道路交通擠塞研究報告》中建議在交通樞紐增建泊車轉乘停車場,政府有否計劃在現有及《策略研究》提及計劃興建的6個新巴士轉乘站附近興建泊車轉乘停車場,以減少擠塞地區的交通流量;

    (二)會否盡快研究在交通繁忙地區的巴士站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以提高警方就違例泊車執法的效率;及

    (三)會否促請各專營巴士公司推出售價不高於700元的優惠月票,以鼓勵更多市民乘搭巴士?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陳志全議員問:


近日,有一名市民在一所私營醫院接受治療時遇到醫療事故。他的父親其後向該醫院追究責任,但被告知該醫院及其轄下分科診所日後均不會再為其家庭成員提供任何醫療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有否接獲關於私營醫院拒絕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的投訴;若有,個案宗數為何;

    (二)現行法例有否對私營醫院拒絕向病人提供醫療服務作出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設立專責部門或機構處理市民就私營醫院的醫療服務質素及醫療事故作出的投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陳振英議員問:


上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表聯合公告,決定同意相關機構開展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債券通")。債券通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連接,買賣兩個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機制安排。債券通初期會先開通"北向通"(即香港及其他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並會於日後擴展至"南向通"(即內地投資者投資於香港債券市場)。債券通屬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發展及推動內地和香港合作的重要措施,有利鞏固與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穩步推動內地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以及讓境外投資者有更多投資渠道。有關開展債券通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除需訂定法規和進行系統建設等工作外,有否其他因素致使當局作出債券通先北向後南向的安排;當局有否制訂債券通南向通的開通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制訂有關時間表;及

    (二)鑒於評級機構穆迪於上月24日把中國的信用評級由Aa3下調至A1,以及把香港的長期信用評級由Aa1下調至Aa2,當局有否評估該等信用評級下調(i)會否對北向通的效益帶來負面影響,以及(ii)會否影響南向通的開通日期;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評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姚思榮議員問:


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任何人在未領有牌照或豁免證明書下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旅館(每次出租的最短租出期為連續28天者除外)("無牌經營旅館"),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近年有不少無牌旅館透過網上平台招徠。有評論指出,無牌經營旅館的利潤豐厚,但被定罪者的判罰欠缺阻嚇力,以致該罪行屢禁不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針對無牌經營旅館採取的(a)所有執法行動及(b)根據從網上平台收集所得資料採取的執法行動的下列詳情(按下表列出):(i)巡查次數、(ii)檢控個案宗數、(iii)定罪個案宗數,以及按被定罪者的判罰分類的個案宗數:(iv)罰款10,000元以下、(v)罰款10,000元或以上、(vi)監禁少於3個月及(vii)監禁3個月或以上;

    年份 (i) (ii) (iii) (iv) (v) (vi) (vii)
    2014 (a)        
    (b)        
    2015 (a)        
    (b)        
    2016 (a)        
    (b)        

    (二)過去3年,當局動用了多少公帑及人手打擊無牌經營旅館;

    (三)當局會否在明年進一步加強打擊無牌經營旅館的執法力度;若會,詳情為何,包括會增加多少預算開支;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採取新措施(例如採取法律行動),打擊透過網上平台招徠的無牌旅館,以免問題惡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郭偉强議員問:


政府由2006年起分階段實施5天工作周,以改善公務員的家庭生活質素。在這個政策目標下,政府鼓勵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在恪守4項基本原則(即不涉及額外人手資源、不減少員工的規定工作時數、不削減緊急服務,以及在星期六/日繼續維持必需的櫃台服務)的情況下推行5天工作周。據悉,目前仍有27%的公務員未能受惠於5天工作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沒有按5天工作周模式工作的公務員人數,並按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二)各政府部門近年推行的5天工作周試行計劃的成效為何;政府會否鼓勵更多政府部門推行該等試行計劃;及

    (三)會否考慮檢討上述4項基本原則,以期有更多公務員可受惠於5天工作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3. 劉小麗議員問:


今年6月6日,一名老翁涉嫌將妻子勒斃。據報,該宗慘劇懷疑是因老翁抵受不住長期照顧年老妻子的壓力所引致,並且是今年1月至今第二宗同類案件。有社工指出,上述案件反映政府向長者提供的服務及向護老者提供的支援不足夠。他們又指出,雖然社會福利署("社署")透過關愛基金推行"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試驗計劃"("試驗計劃"),向合資格的護老者發放每月2,000元的津貼,但該金額並不足夠。此外,社署至今尚未全面以個案管理模式向長者提供照顧服務及向護老者提供支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共有多少間由受資助機構營運的長者地區中心及長者鄰舍中心向獨居長者、雙老家庭的長者及隱蔽長者提供外展服務,以及每年提供該類服務所涉的人手及開支為何;有否檢討現時政府為該類服務提供的資助是否足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計劃全面以個案管理模式向長者提供照顧服務及向護老者提供支援,即由個案經理持續就長者所需的照顧服務及護老者所需的支援作出統籌及轉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社署已委託一所研究中心評估試驗計劃第二期的成效,有關評估的最新進展為何;當局會否改善試驗計劃,例如(i)放寬申請資格(包括豁免護老者的經濟審查和檢討其每月照顧長者的時數要求)、(ii)提高生活津貼的金額,以及(iii)把試驗計劃恆常化,並制訂及推行護老者津貼政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邵家臻議員問:


關於合法和非法進行的終止懷孕醫療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10年每年分別在(i)養和醫院、(ii)明德國際醫院、(iii)仁安醫院及(iv)瑪麗醫院接受終止懷孕醫療程序的孕婦人數,並按她們所屬的年齡組別(即12歲或以下、13至16歲、17至20歲、21至25歲、26至30歲、31至35歲、36至40歲及41歲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二)鑒於瑪麗醫院是現時唯一一所進行終止懷孕醫療程序的公立醫院,是否知悉現時輪候接受該醫療程序的人數;過去5年,每年在瑪麗醫院接受該醫療程序的孕婦的平均及最高輪候日數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瑪麗醫院拒絕進行終止懷孕醫療程序的個案宗數及其原因;現時瑪麗醫院分別有多少名醫生及護士負責提供進行該醫療程序,以及該程序的平均單位成本為何;

    (四)過去5年,每年當局偵破非法進行終止懷孕醫療程序的案件數目;及

    (五)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接受非法終止懷孕醫療程序後身體不適的病人在各公立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陸頌雄議員問:


由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成立及管理的香港國際航空學院("學院"),於本年4月推出首批航空相關課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學院已推出和將於未來6個月內開辦的每項課程的下列資料:(i)名稱、(ii)範疇(例如管理、保安、地勤及飛機維修)、(iii)修課程度、(iv)修讀模式和(v)收費;每項已推出的課程每班的學額、至今收生人數及開課日期;

    (二)自學院成立至今,機管局及相關機構分別就學院及其課程進行的宣傳工作詳情為何;

    (三)學院會否考慮參考《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與相關僱主合作推行學徒訓練計劃,為有志加入航空業的青年人提供有系統和有薪在職訓練;若會,詳情(包括課程範疇)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機管局有否制訂專項計劃/措施,透過學院培訓不同工種(特別是涉及技術工作及體力勞動/低技術工作的工種)的人才,以應付擴建香港國際機場成為三跑道系統工程項目完成後,航空業的額外人力需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李國麟議員問:


早前,有一名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女士向本人求助,表示多番周折才獲准從某公立醫院領回死胎。此外,該醫院拒絕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證明書》"),以致她未能安排把死胎火化及安葬。該醫院建議她把死胎當作寵物火化,令她十分氣憤。據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現時將不足24周的死胎視作醫療廢物處理,亦不會就該等死胎簽發《證明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全港有多少宗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個案;當中死胎父母獲准領回死胎的個案數目,以及被領回死胎的安葬事宜;

    (二)醫管局決定把不足24周的死胎視作醫療廢物處理的理據為何;當局會否檢討有關安排,使其更顧及死胎父母的感受;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醫管局醫生拒絕就不足24周的死胎簽發《證明書》的做法有否法律依據;如有,詳情為何;醫管局會否改變該做法,以回應部分死胎父母的訴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吳永嘉議員問:


根據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最近發表的《2017年世界競爭力年報》("《年報》"),香港連續第二年獲評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然而,在4項競爭力因素當中,香港在"經濟表現"的排名由去年第五跌至今年第十一,而在其中一項子因素(即"生活成本")的排名,更在63個經濟體中倒數第二。另一方面,同一機構發表的《2017年世界數碼競爭力排名》顯示,香港的數碼競爭力在全球排名第七,遠低於居首的新加坡,而香港在"科學基建"和"科技基建"兩項子因素中,更分別排名第二十四及十八。此外,最近一項調查顯示,在外派僱員生活費用方面,香港在亞太區居首,而在全球城市中則排行第二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年報》指出,香港的住宅及辦公室租金較平均水平分別高出1.86倍及1.97倍,而生活成本指數亦較平均水平高64.1%,當局會否推出降低香港生活成本的措施(例如增加住宅及辦公室供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投資推廣署有否收到外資企業反映有關外派僱員在港生活費用高昂的意見;若有,是否知悉有關企業有否因而縮減在港投資的規模;若有縮減,個案數目及詳情為何;

    (三)有何長遠措施提升香港的數碼競爭力,尤其是在科學基建和科技基建兩方面;該等措施是否包括(i)進一步推動生產業、科研機構及專上院校的三方合作,以及(ii)將本港整體科研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由現時的0.76%逐步提升至2%的水平,與新加坡看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正籌備成立的稅務政策組,會否聯同新成立的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檢討《稅務條例》(第112章)第39E條及16EC條,令廠商在境外的生產工序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產品,可享有免稅額,以鼓勵廠商應用科研產品和增加本港產業的競爭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正推展多項發展規劃,包括:(a)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前稱新界東北發展)、(b)洪水橋新發展區、(c)元朗南發展、(d)元朗橫洲公共房屋發展及(e)發展新界北部地區。關於農地和這些發展規劃的統計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分別由政府及私人擁有的農地的總面積,以及當中分別屬下列情況的土地面積:(i)常耕農地、(ii)已改作其他用途的農地(即"棕地")及(iii)荒廢農地(以表一列出);

    表一

      政府農地(公頃) 私人農地(公頃)
    (i)   
    (ii)   
    (iii)   
    總面積:   

    (二)現時分別由政府及私人擁有的農地上,各自有多少個(i)住用及(ii)非住用的構築物(以表二列出);

    表二

      政府農地(公頃) 私人農地(公頃)
    (i)   
    (ii)   

    (三)在每項上述的發展規劃的範圍內由政府及私人擁有的土地當中,分別屬下列情況的土地面積:(i)常耕農地、(ii)棕地、(iii)荒廢農地及(iv)綠化地帶土地(以表三列出);及

    表三

    發展規劃 政府土地(公頃) 私人土地(公頃)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a)         
    (b)         
    (c)         
    (d)         
    (e)         

    (四)在每項上述的發展規劃的範圍內,屬(i)常耕農地、(ii)棕地、(iii)荒廢農地及(iv)綠化地帶土地上,分別有多少個住用及非住用的構築物(以表四列出)?

    表四

    發展規劃 構築物數量
    (i) (ii) (iii) (iv)
    住用 非住用 住用 非住用 住用 非住用 住用 非住用
    (a)         
    (b)         
    (c)         
    (d)         
    (e)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9. 姚松炎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多少幅政府土地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及其總面積(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面積不少於1公頃而現時(i)以臨時政府撥地方式批予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或(ii)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的土地的具體位置(在地圖上標明)及面積(以表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莫乃光議員問:


隨着人口不斷老化,關顧及護理長者的問題備受關注。樂齡科技人員透過運用互聯網技術、機械人技術、大數據分析及雲端運算等科技,可根據長者的個人需要研發創新產品,幫助長者解決在起居自主、健康檢測、家居安全及復康保健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提升長者的生活質素和自理能力。該等產品亦可協助安老院舍在專業護理方面的工作,長遠而言可減低公共醫療開支。然而,近日有研究結果顯示,社會對樂齡科技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樂齡科技產品只被視為輔助工具,而非居家安老的核心產品。此外,樂齡科技產品受限於過時的監管制度及政府政策,以致未能廣泛應用。關於樂齡科技產品的發展和普及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就下述事項進行綜合研究:人口老化趨勢、長者關顧及護理服務的需求、相關的公共醫療開支趨勢,以及創新科技適用於應對人口老化挑戰的範疇;如有,詳情為何;

    (二)鑒於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實施長者數碼外展計劃,資助非牟利機構教導長者使用電腦及流動裝置,以提高長者對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的認識及興趣,以及推行數碼共融流動應用程式資助計劃,資助非牟利機構研發利便長者日常生活的流動應用程式,現時在該兩項計劃下獲資助的機構名稱及推行的項目名稱為何;每個受資助項目的(i)資助額、(ii)舉行活動次數,以及(iii)服務的長者人數為何;當局有否評估該兩項計劃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

    (三)現時當局有何政策鼓勵公私營安老院舍、日間護理中心等機構利用樂齡科技產品輔助照顧及護理長者,以及有否檢視該等政策的成效;

    (四)當局有否計劃推動廣泛應用樂齡科技;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會否(i)擴闊長者醫療券計劃的涵蓋範圍,以資助長者購置樂齡科技產品,以及(ii)向社福機構增撥資源,鼓勵它們購置樂齡科技產品照顧長者;

    (五)當局有何措施鼓勵創新科技業界研發更多樂齡科技產品、服務及解決方案;有否研究如何鼓勵大學、研發機構、非政府組織和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為樂齡科技產品提供測試平台,以及推動該等產品的研發和商品化;及

    (六)當局有否計劃指定一個政府部門或成立一個專責工作小組,負責檢討及更新與樂齡產品相關的監管制度和政府政策,使樂齡科技得以廣泛應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1. 陳淑莊議員問:


政府於上月17日宣布,已邀請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就兩幅郊野公園邊陲地帶土地,進行技術及生態研究(包括發展公營房屋及老人院的潛力)("邊陲土地研究")。該兩幅位於大欖及水泉澳的土地分別涵蓋大欖郊野公園及馬鞍山郊野公園約20公頃的土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兩幅土地分別的具體位置和範圍(在標明有關郊野公園邊界線的地圖上顯示);

    (二)政府根據甚麼準則和理據,定出邊陲土地研究所涵蓋的土地的位置和範圍;

    (三)現時沙田區內有否不屬馬鞍山郊野公園範圍內的土地適合發展公營房屋及老人院;若有,為何政府仍決定就水泉澳土地進行邊陲土地研究;

    (四)鑒於政府已計劃把錦田南3幅土地用於發展公營房屋,為何政府仍決定就大欖土地進行邊陲土地研究;

    (五)定出上述兩幅土地的位置和範圍的過程為何;該過程有否包括諮詢相關的政府部門及其他持份者(例如專業人士、公共機構、地區人士和市民);若有,曾諮詢的政府部門、機構及人士,以及諮詢的渠道和日期為何;若否,原因是甚麼;

    (六)是否知悉房協是否已完成擬備該兩項邊陲土地研究的研究大綱;若已完成,可否提供該等文件,以及該等文件的擬備過程為何;參與擬備工作的人士是否包括(i)政府人員(若包括,他們的職稱及所屬部門為何),及(ii)其他持份者(若包括,他們的姓名,以及參與的渠道、形式和日期為何);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七)政府根據甚麼準則,決定負責進行邊陲土地研究的機構,以及在作出該項決定前有否諮詢不屬政府和房協的持份者;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2.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於2015年1月7日回覆本人就放寬未補價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單位出租限制的質詢時表示,"尚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只應作自住用途"。另一方面,候任行政長官早前建議,容許該類單位透過社會企業("社企")出租。然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表示,該建議在執行上會有極大困難,而且根據房委會進行的研究,該類可出租的居屋單位只有約2 500個。關於放寬未補價的資助房屋的出租限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研究的詳情(包括展開和完成日期、方法及結果)為何,以及如何計算出可供出租的未補價居屋單位數目;除上述研究外,房委會在過去5年有否進行類似的研究或討論;若有,每項研究或討論的詳情(包括相關日期及結果)為何;

    (二)2012年至今,政府及香港房屋協會有否各自就出租未補價資助房屋的相關課題(包括候任行政長官提出的建議)進行研究;若有,詳情(包括結果)為何;若否,政府會否就此進行研究;

    (三)有否研究須修訂哪些法例,才可落實容許未補價資助房屋出租的建議(包括業主與政府攤分出租收入或透過社企出租單位);

    (四)每個居屋項目現時的下列資料:(i)單位總數,以及當中(ii)已補價/未補價單位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五)每個租置項目現時的下列資料:(i)單位總數,當中(ii)已出售單位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已出售單位當中(iii)已補價/未補價單位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六)政府有否透過研究租約印花稅收入資料或其他方法,評估已補價的居屋及租置單位的出租情況;若有,過去10年,每年的出租居屋及租置單位的數目及其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每個居屋及租置項目現時的(i)單位出租數目及百分比,以及(ii)平均每個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

    (七)過去10年,房委會、政府統計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有否統計,每年各類型居屋及租置單位(例如1人單位、2至3人單位等)的平均住戶人數;若有,結果(包括有否發現各類單位的家庭成員平均人數呈下降趨勢)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統計;及

    (八)房委會、政府統計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有否評估居屋及租置單位現時的空置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統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

1.《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

2.《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3.《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4.《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

5.《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5.《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三讀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7年6月21日的會議)

《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7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V. 政府議案



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7年6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683/16-17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1及2 (自2017年6月21日的會議)

1.正視七一遊行市民的訴求

尹兆堅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回歸20年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已經嚴重動搖、走樣和變形;就此,本會促請中央政府貫徹落實《基本法》內'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方針;本會亦促請特區政府嚴肅正視參與今年七一遊行的市民對建立民主政制、維持廉潔政府、捍衞法治精神,以及體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訴求,以讓'一國兩制'重回正軌。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定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回歸"之前加上"儘管香港面對各種挑戰,";在"香港"之後刪除"的實踐已經嚴重動搖、走樣和變形",並以"得以成功實踐,證明'一國兩制'不但現實可行,亦是對香港最好,無論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是如此"代替;在"中央政府"之後刪除"貫徹",並以"繼續支持特區政府全面準確"代替;在"《基本法》"之後刪除"內'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方針";在"市民"之後刪除"對建立民主政制",並以"及其他香港市民對維護國家統一、保持社會穩定、發展經濟並與民共享發展成果、改善民生、實現優質民主"代替;在"廉潔"之後刪除"政府、",並以"及"代替;在"法治"之後刪除"精神,以及體現",並以"的訴求,讓'一國兩制'、"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訴求,以讓'一國兩制'重回正軌",並以"事業更加輝煌"代替。

(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促請特區政府"之前刪除"回歸20年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已經嚴重動搖、走樣和變形;就此,本會促請中央政府貫徹落實《基本法》內'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方針;本會亦",並以"本會"代替;在"遊行"之後刪除"的市民對",並以"人士及其他香港市民的訴求,包括"代替;在"政制"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在"廉潔政府"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在"精神"之後刪除",以及",並以";"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的訴求,以讓'一國兩制'重回正軌",並以";保證'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改善民生;積極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以及促進本港工商及金融等行業在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包括在大灣區開設營業點、以先行先試方式提供新股通及港股通買賣及資產管理服務,以及為在該區集資和上市的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2.維護動物權益

鄺俊宇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就市民對動物權益日益關注,本會曾通過法例修訂以提高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但虐待動物事件仍不斷發生;本港的動物福利政策遠遠落後於其他地區,相關法例定義仍建基於上世紀初期的概念;由於政府當局未有落實'動物友善政策',令社區缺乏動物友善的空間,以致每年有逾萬隻動物被人道毀滅;為維護動物權益,本會促請政府:

(一)參考其他地區相關法例,盡快制定全面保護動物的法例,內容包括確立殘酷對待動物的定義、加入'照顧動物責任'的概念及把遺棄動物列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

(二)加強打擊無牌動物繁殖場,加強執法人員巡查的權力,就把動物登記及繁殖監管制度擴展至貓類及其他經常被視為寵物的動物諮詢公眾意見,以及全面禁止網上販賣動物;

(三)研究並仿效外國的做法,成立'動物警察'專隊,調查動物受虐待的案件,以遏止動物受虐;

(四)在各區全面推動'捕捉、絕育、防疫、放回'計劃,禁止人道毀滅流浪貓狗,並加強漁農自然護理署處理流浪動物的透明度;

(五)在社區增加動物與人共融的活動空間,包括研究提供更多可讓動物進入的公園及休憩場所,以及容許乘客攜帶寵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可行性;及

(六)加強宣傳及公眾教育,包括研究把愛護動物的課題納入學校課程中,以及與民間機構合作,推廣動物友善措施。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市民"之前刪除"就",並以"鑒於"代替;在"關注,"之後加上"而社會的文明發展並不限於從人類的角度出發,故此人類與動物應該共融;無論野生或家養的動物,特別是豬牛雀鳥,皆屬社區的一份子,亦應得受到保護;";在"攜帶"之後刪除"寵物",並以"被視為寵物的動物"代替;在"可行性;"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七) 全力保育海洋生態,避免因大型基建工程而戕害海洋動物,例如白海豚;及(八) 將有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事宜由食物及衞生局的政策範疇轉至環境局的政策範疇,以便環境局制訂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可持續發展的政策"。

(ii)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對動物"之前刪除"就市民",並以"鑒於社會"代替;在"遺棄動物"之後加上"(包括非哺乳動物)";在"行為"之後加上",以及修訂《狂犬病條例》,以強制規定所有貓隻必須植入晶片";在"意見,以及"之後刪除"全面禁止網上",並以"訂立時間表以進一步收緊"代替;在"販賣動物"之後加上"的規管";在"做法,"之後加上"於全港23個警區";在"計劃,"之後刪除"禁止人道毀滅流浪貓狗,並";在"透明度"之後加上",積極籌劃在漁農自然護理署轄下設置中央動物領養中心,並考慮撥款及提供地方予非政府組織設立動物領養中心,以減少因設施和人手不足而人道毀滅流浪貓狗的情況";在"場所,"之後加上"如規定在各新發展區的規劃中提供狗公園,";在"攜帶"之後加上"已放在寵物袋或箱的";及在"可行性"之後加上",並考慮先於專利巴士進行試驗計劃"。

(iii)譚文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市民"之前刪除"就",並以"鑒於"代替;在"初期的概念"之後加上",例如由港鐵公司旗下公司營運的斯德哥爾摩地鐵早已容許動物乘搭,但港鐵公司依然不願在本地鐵路列車設立動物車廂";在"可行性;"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七) 研究在漁農自然護理署轄下成立領養動物中心,並簡化現行必須經過民間動物組織申請的領養手續,以鼓勵市民以領養代替購買動物;(八) 盡快取締漁農自然護理署轄下兩支由民間志願人士組成並持警方槍牌的野豬狩獵隊,規定漁農自然護理署職員在接獲野豬滋擾的報告後,只可以麻醉或引領的方式把野豬帶回野外,以及盡快對本港野豬進行全面研究,讓巿民了解野豬的生態資料;(九) 研究規定由地盤安全監督負責處理涉及地盤飼養狗隻行為和福利的事宜,以及嚴格要求建築地盤承建商遵守漁農自然謢理署發出的'建築地盤飼養狗隻守則';及(十) 盡快研究制訂保育流浪牛計劃,包括了解牛群習性及出沒地點,以評估為流浪牛而設的'捕捉、絕育、搬遷'計劃的利弊,以及物色合適地點增建牛路坑、改善遷移牛隻地點的土壤,使牛隻容易適應,以及增建牛棚及牛路等,從而更有效地保護牛隻"。

(iv)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市民"之前刪除"就",並以"近年"代替;在"對動物"之後刪除"權益",並以"福利"代替;在"關注,"之後加上"動物議題漸受社會重視;";在"落實"之後刪除"'動物友善政策'",並以"完整的'動物福利政策'來落實領養與處理流浪動物的規定,以及改善人與寵物共融空間等"代替;在"的空間,"之後刪除"以致每年有逾萬隻動物被人道毀滅;為維護動物權益",並以"難以保障及維護動物福利;就此"代替;在"制定全面"之後刪除"保護動物的",並以"的動物福利"代替;在"概念及"之後刪除"把遺棄動物列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並以"加強對遺棄動物行為的刑責,並研究向犯罪者施加其他刑罰,例如要求犯罪者接受心理輔導、修讀動物福利相關課程及禁止犯罪者在一定時間內飼養動物"代替;在"(二) 加強"之後加上"監管持牌動物繁殖場及";在"權力,"之後加上"研究賦權前線人員在動物處於危險情況時可採取合適的拯救行動,";在"意見,"之後刪除"以及全面禁止",並以"加強打擊非法"代替;在"販賣動物"之後加上",以及研究規管網上販賣動物";在"(三)"之後加上"加強培訓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虐待動物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加強檢控人員對動物福利相關條例的認識,以確保條例能切實地執行,以及";在"計劃,"之後刪除"禁止人道毀滅流浪貓狗,並",並以"積極鼓勵市民為動物絕育及領養動物,不採用人道毀滅作為控制流浪貓狗數目的方法,"代替;在"透明度"之後加上",並研究立法規管動物收容所,以確保其符合動物福利的要求";在"增加"之後刪除"動",並以"寵"代替;在"可讓"之後刪除"動",並以"寵"代替;在"場所,"之後加上"讓主人與寵物共同使用公共設施,";在"可行性;"之後刪除"及";在"(六)"之後加上"設立'動物福利基金',讓非牟利或慈善團體申請,以推動動物福利相關事宜;";在"推廣動物"之後刪除"友善",並以"福利"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七) 制定措施加強保護'地盤狗'及'倉狗'這類以工作為目的所飼養的狗隻,確保場地負責人遵守飼養狗隻的相關法例和妥善照顧狗隻,並派員加強巡查及加強檢控違規者;(八) 研究就有關蓄意毒害動物的行為訂立專門法例,並積極審視針對相關罪行的調查與檢控程序,以確保把犯罪者繩之於法;(九) 增撥資源與人手予相關部門以推動流浪牛的福利,優化現行為流浪牛而設的'捕捉、絕育、放回或搬遷'計劃,研究在牛群常出現的路段增設牛路坑或生態道,以及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以加深市民對流浪牛的認識;及(十) 加強對販賣動物的規管,確保販賣者出售健康的動物,並研究就販賣動物訂立冷靜期"。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對動物"之前刪除"就市民",並以"鑒於香港不少市民都有飼養寵物,而且他們"代替;在"行為"之後加上",以及研究安排被定罪者修讀愛護動物課程及接受心理輔導";在"(二)"之後加上"提高虐待動物案件的罰則起點,以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罪行的關注;(三) 改善漁農自然護理署動物管理中心的衞生環境,容許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及動物福利團體定期視察動物管理中心,並增加合資格的動物領養團體的數目;(四)";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在"遏止動物受虐"之後加上",並設立'虐待動物舉報專線',以及當有人舉報或發布虐待動物的個案時,警方應主動偵查";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在"可行性;"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九) 資助市民為飼養的動物進行絕育,並培訓更多獸醫及相關的醫護人員;(十) 設立'愛護動物基金'供動物福利團體申請,以便有關團體舉辦更多動物福利活動及進行愛護動物的宣傳教育工作;(十一) 修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車輛除了撞到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外,當撞到貓狗時,該車輛的司機也必須停車及報警;(十二) 於公眾地方增加狗公廁及狗糞收集箱的數目,並增加有關設施的清潔次數;(十三) 加強宣傳瀕危物種及相關規管制度,並要求售賣動物的商戶必須有適當識別瀕危物種的標貼,以及向購買者提供飼養瀕危物種應注意的事項,以加強瀕危動物的管理工作;(十四) 研究規管寵物食品,要求加上成分標籤,以保障動物健康;(十五) 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動物善終服務;及(十六) 盡快興建牛路坑,將流浪牛保留在特定範圍內,以避免牛隻因進入市區及馬路而導致意外發生"。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