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33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A. 提交呈請書



許智峯議員提交呈請書(附錄IA)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7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140/2017
2.《2017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141/2017

其他文件

1.第116號-香港貿易發展局
2016/17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2.第117號-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2016-2017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3.第118號-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內的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第119號-製衣業訓練局
2016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5.第120號-約瑟信託基金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年報、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6.第121號-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年報、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7.第122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八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7年7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八號報告書)

8.財務委員會審核2017至2018年度開支預算的報告
(由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9.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由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0.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4/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11.《道歉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議員提交)

12.《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及《2017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13.人力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梁耀忠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5.福利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邵家臻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6.工商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胡志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7.發展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宇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8.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9.衞生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國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0.教育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蔣麗芸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1.民政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馬逢國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2.房屋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麥美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3.財經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涂謹申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根據該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行政長官在參選行政長官期間及當選後上任前均表示,香港事務由特區政府處理,而獲本會批准才可推行的政策應由各司局長以至特首推動。她亦表示不同意、不認同及不會主動要求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協助特區政府爭取本會議員支持政府政策(俗稱"箍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明確命令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聯辦,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它們不得干預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會如何執行行政長官在當選後上任前所許下,不會主動要求中聯辦協助政府箍票的承諾;及

    (三)鑒於行政長官在當選後上任前表示,不能否認特區政府過去在推動政策時,中聯辦曾經協助政府箍票,政府有否評估中聯辦此舉是否構成干預香港事務,因而嚴重違反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原則;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梁繼昌議員問:


為鼓勵工商界使用環保裝置,政府自2008年起藉着把涉及環保裝置的指明資本開支的攤分年期由一般的25年減為5年,向購置該等裝置的公司提供加快利得稅扣除的稅務優惠。合資格的環保裝置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另一方面,政府於今年4月與兩家電力公司簽訂將於2018年後生效的新《管制計劃協議》,引入了上網電價計劃,讓私人機構投資安裝可再生能源發電裝置並接駁至公共電網,而電力公司則會以高於一般電費水平的價格購買該等裝置生產的電力(下稱"環保電力"),以鼓勵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2008年至今,工商界安裝可再生能源發電裝置的總數和分類數目;該等裝置每年生產的電量,以及政府就該等裝置給予的稅務扣除總額;政府如何宣傳該項稅務優惠措施及其成效為何;

    (二)政府和電力公司將會如何訂定環保電力的上網電價;政府會否規定電力公司須與售電者簽訂若干年期的購電合約,並向售電者提供資助;若會,詳情(包括現時與電力公司的商討進展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現行法例有否就環保電力的上網事宜(包括發電及輸電的技術及安全標準)作出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何時立法;政府及電力公司會否向售電者提供技術支援,以確保公共電網的安全和穩定性不會因環保電力上網而受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3. 陳淑莊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5月17日宣布,已邀請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就兩幅分別位於大欖郊野公園及馬鞍山郊野公園邊陲地帶的土地,進行技術及生態研究,包括發展公營房屋及老人院的潛力。當局於6月28日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政府並無參與推展該等研究的具體工作,因此並未掌握研究選址的確實位置和範圍,以及與選址有關的考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進行上述研究,以及選取上述兩幅土地作為研究試點的兩項決定,是由政府抑或房協作出;政府能否公開該等研究由構思到落實的整個過程,以及政府與房協之間的相關文書往來和其他文件;如不能公開,原因是甚麼;及

    (二)鑒於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表示,她會成立專責小組,以全面、宏觀的態度去檢視香港的土地供應來源,政府成立該小組的最新進度及工作時間表是甚麼;政府會否因應該小組即將展開工作,要求房協暫緩甚至取消進行上述研究;如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4. 謝偉俊議員問:


上月底,歐盟裁定谷歌公司操控互聯網搜尋結果,將旗下購物價格比較服務列於最優先位置,濫用其在互聯網搜尋引擎市場主導地位,違反歐盟反壟斷法。谷歌公司須於90天內終止該行為,並須支付24.2億歐羅罰款。另一方面,有調查結果顯示,谷歌公司去年在本港互聯網搜尋服務的市佔率近八成,處主導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有否參考上述案例,調查谷歌公司在香港有否作出同類反競爭行為,以及有否違反《競爭條例》;如有調查,詳情和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因應歐盟上述裁決,當局有否研究採取措施,確保本港互聯網使用者在使用互聯網搜尋服務時,不會被經操控的搜索結果誤導;及

    (三)鑒於商業機構可透過繳付巨額廣告費使其廣告列於互聯網搜尋結果較前位置,有關廣告的顯示方式往往與搜尋結果十分相似以致互聯網使用者難以區分,以及現時沒有法例要求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就廣告提供清晰標示,有不少互聯網使用者因而誤以為有關產品或服務排在較前位置顯示其"較好"或"較受歡迎",政府會否要求競委會研究需否採取任何措施,確保搜索結果不會誤導本地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葉劉淑儀議員問:


上任行政長官於2014年《施政報告》中宣布,已預留一幅在將軍澳的土地以供發展中醫醫院。該醫院將以自負盈虧形式,並以中西醫協作模式運作。他於本年《施政報告》中進一步表示,政府決定出資興建該醫院,並邀請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協助,以招標方式挑選合適的非牟利團體推展和營運該醫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已訂定中醫醫院所採用的中西醫協作模式的細節;如已訂定,詳情(包括中醫和西醫的具體分工,以及各自的職能和權限)為何;如未訂定,政府計劃何時公布該等細節;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將會以甚麼條件甄選非牟利團體營運中醫醫院;政府及醫管局日後會否向中標的非牟利團體提供協助,以推展和營運中醫醫院;如會,詳情為何;及

    (三)為配合中醫醫院的長遠發展,政府會否開設一個首長級編外職位,專責規劃、統籌、推動和監督中醫醫院的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梁美芬議員問:


《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上月本會3位議員在台灣出席當地政治組織"台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下稱"台港連線")的成立儀式,並與該組織簽訂合作文件。據報,台港連線是由部分鼓吹"台獨"人士創立、受台灣政府資助,並從事分裂中國的活動。報道又指出,台港連線的成立宗旨,是向香港提供民主運動經驗、對香港重大政治事件發表聲明,並會致力推動台灣立法院修訂《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讓港澳人士在台灣有正式的政治庇護渠道。有評論指出,上述3位議員的行為有勾結分裂國家勢力之嫌,因此違反了《基本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防止有人故意或在不了解《基本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作出分裂國家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政府會否推出政策及指引,加強各政府部門及市民對國家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特區《基本法》的認識,以防止有人在香港特區進行分裂國家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

    (二)鑒於有市民指出,目前部分港人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薄弱,政府會否考慮對症下藥,加強針對社會各界的溝通、教育及推廣工作,令港人明白自己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從而營造氣氛促進香港特區就保障國家安全立法的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譚文豪議員問:


根據原先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B),任何人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均須申領動物售賣商牌照。為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和狗隻繁育活動,政府藉修訂該規例引入新規管制度。經修訂的規例稱為《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新規例"),並由今年3月20日起實施。除了保留上述的申領牌照規定外,新規例規定任何人如要出售或要約出售狗隻,必須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或單次許可證。此外,任何人如要飼養狗隻作繁育及出售或要約出售用途,則必須領取繁育狗隻牌照,即甲類繁育狗隻牌照("甲類牌照")或乙類繁育狗隻牌照("乙類牌照")。關於新規例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新規例實施至今,當局接獲、批准及拒絕的(i)動物售賣商牌照、(ii)甲類牌照、(iii)乙類牌照和(iv)單次許可證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二)就第(一)項所述的動物售賣商牌照申請而言,分別涉及售賣下表所列的禽鳥/動物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得批准和不獲批准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禽鳥/動物
    種類
    申請數目 獲得批准的
    申請數目
    不獲批准的
    申請數目
    觀賞鳥類    
    山雞(食用)    
    石雞(食用)    
    珍珠雞(食用)    
    蜥蜴(玩賞)    
    蛇(玩賞)    
    龜(玩賞)    
    蜥蜴(食用)    
    蛇(食用)    
    龜(食用)    
       
       
    家兔    
    倉鼠    
    天竺鼠    
    毛絲鼠    
    小沙鼠    
    白老鼠    
    小白鼠    

    (三)現時已發出的甲類牌照涉及多少頭已登記為繁育狗隻而飼養的雌性狗隻;正待審批的甲類牌照申請涉及多少頭為繁育狗隻而飼養的雌性狗隻;

    (四)現時已發出的乙類牌照涉及多少頭已登記為繁育狗隻而飼養的雌性狗隻;正待審批的乙類牌照申請涉及多少頭為繁育狗隻而飼養的雌性狗隻;及

    (五)自新規例開始實施至今,漁農自然護理署每月分別巡查(i)領有及(ii)未領有相關牌照的繁育狗隻處所的次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容海恩議員問:


政府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會繼續在新市鎮及新發展區建設單車友善環境,營造綠色社區。然而,有新界東居民反映,現時區內公眾單車泊位供不應求,亦有部分泊位長期被廢棄單車佔用,造成嚴重的違泊單車問題。此外,有不少市民指出,現時各區的單車配套設施不足,使他們難以使用單車作為旅程的首程或尾程的接駁交通工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全港有多少個公眾單車泊位(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有否計劃在未來3年內增設單車泊位;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政府進行多少次清理違泊單車的行動,以及在行動中檢取了多少部單車(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於當局可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條(不合法佔用批租土地),在停泊於未批租政府土地的單車上張貼飭令車主停止佔用有關土地的通知,並在限期屆滿後沒收仍未移走的違泊單車,有否檢討以該方法處理違泊單車問題的成效(包括有否阻嚇力);如有,結果為何及當局如何處理行動中沒收的單車;如否,會否作出檢討;

    (四)鑒於土木工程拓展署正進行地下單車停泊系統先導計劃的勘查研究,該項研究的進展及完成日期為何;有否其他措施,應用創新科技增設公眾單車停泊設施;及

    (五)會否根據各區的人口、單車徑的設置情況和單車的普及程度,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有關單車停泊設施的規劃標準;如會,有關的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毛孟靜議員問:


據悉,自1997年以來,有接近150萬名大陸居民來港定居,亦有不少大陸居民來港升學和工作。關於該等人士的政策和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1997年以來,每年憑《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人數,以及他們當中其後因被法庭裁定透過非法途徑取得單程證而遭遣返大陸的人數;

    (二)去年分別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i)申請及(ii)獲准來港/留港的人士數目分別為何;根據該等計劃/安排早年獲准來港/留港並於去年憑藉在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中大陸居民的人數及百分比;

    (三)是否知悉自2003年以來,每年大陸學生來港分別修讀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上課程及自資專上課程的人數(及該等數目分別佔當年學生人數和非本地學生人數的百分比),並按(i)院校名稱、(ii)修課程度(例如副學位、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以及(iii)修讀年期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每年大陸學生修讀該等課程所招致的公帑開支;

    (四)是否知悉自2003年以來,每年大陸學生來港修讀其他專上課程的人數(及該數目分別佔當年學生人數和非本地學生人數的百分比),並按(i)專上院校名稱、(ii)修課程度,以及(iii)修讀年期列出分項數字;

    (五)自1997年以來,每年輸入勞工的人數,以及當中大陸居民所佔的人數及百分比;

    (六)是否知悉自1997年以來,每年1997年後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每年移居外地的人數及其佔移居外地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總數的百分比;

    (七)自1997年以來,每年1997年後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申請放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數及其佔有關申請人總數的百分比;

    (八)是否知悉自1997年以來,每年大陸單非孕婦(即配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孕婦)和雙非孕婦(即配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孕婦)在本港公立及私家醫院所生的活產嬰兒的數目分別為何;

    (九)自2003年以來,每年單非及雙非子女在港就讀(i)幼稚園、(ii)小學、(iii)中學、(iv)專上學院及(v)大學的人數及其佔該等級別學生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十)當局會否與大陸有關部門協商由港方全權負責審批單程證的申請;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邵家輝議員問:


就活家禽業的未來路向,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內地活雞自2014年1月以來多次間歇暫停或減少供港,而由2016年2月至今更一直沒有供港,當局自2014年以來曾採取甚麼行動以協助受影響的家禽業人士;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會否考慮前往內地,與內地相關部門(包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磋商,盡快恢愎活雞供港;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於上月表示,食物及衞生局、漁農自然護理署,以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的食物安全中心,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商務部和內地相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就內地活雞供港的事宜溝通,自2014年至今,每次溝通的日期、方式、參與部門和成果為何;

    (三)鑒於據悉數月前已再沒有雜禽(包括鴿子、竹絲雞、雉雞和石雞)從內地進口香港,政府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雜禽何時可恢復供港;

    (四)鑒於政府認為顧問建議的家禽接種H7N9禽流感疫苗以加強生物安全的措施可取,而據報內地農場正為雞隻接種該種疫苗以抵抗禽流感,政府會否加快與內地當局商討恢復活雞供港;

    (五)會否考慮放寬活家禽批發商和零售商的牌照轉讓規定,令該等牌照更易傳承;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政府表示,會就零售點加強人雞分隔的措施和搬遷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市場,邀請業界參與研究不同可行方案,有關計劃的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何啟明議員問:


有受聘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的救生員向本人反映,該署的救生員人手長期不足,而該情況不但加重現職救生員的工作量及引致該等人員加快流失,亦危害泳客的安全。就救生員的人力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月康文署(i)臨時關閉公眾泳池場館內游泳設施及(ii)暫停在公眾泳灘提供救生服務的次數分別為何,並按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兩年,每年(i)公務員救生員的編制及實際員額為何,按他們所達教育程度(即小學、中學、大專或以上,以及其他)及所屬年齡組別(即18至22歲、23至30歲、31至40歲、41至50歲、51至60歲,以及61歲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有多少名公務員救生員轉職至另一職系或其他政府部門(並按職系及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i)每年私人屋苑的泳池數目及(ii)每月在該等泳池當值的救生員人數(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參與香港拯溺總會推行的義務救生員獎勵計劃的人數,並按他們所屬年齡組別(即18至22歲、23至30歲、31至40歲、41至50歲、51至60歲,以及61歲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陳恒鑌議員問: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經常目擊有專營巴士在服務途中發生故障甚至起火的情況。關於專營巴士發生故障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各專營巴士公司("巴士公司")(即(i)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ii)城巴有限公司、(iii)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iv)龍運巴士有限公司及(v)新大嶼山巴士(一九七三)有限公司)旗下車隊分別的巴士數目,以及該等巴士在服務途中發生故障甚至起火的事故數目為何,並按巴士的服務年期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年份:                     

    巴士
    公司
    巴士數目 按巴士的服務年期劃分的
    事故數目
    事故數目
    5年或以下 6-10年 11-15年 16年或以上
    (i)       
    (ii)       
    (iii)       
    (iv)       
    (v)       

    (二)是否知悉,各巴士公司定期保養和維修巴士的工作詳情,包括各部件的檢查頻率及程序為何;運輸署有否(i)就巴士是否適宜於道路上行駛制訂守則或指引,以及(ii)設立機制監察各巴士公司有否遵從該等守則或指引;若有設立機制,過去5年,有否發現違反守則或指引的個案;

    (三)現時有否規定巴士公司須就巴士故障事故向運輸署匯報;若有,運輸署有否加強監察事故發生率較高的巴士公司在保養和維修巴士方面的工作;及

    (四)是否知悉,各巴士公司有否制訂其巴士退役的機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各巴士公司更換巴士的最新進度,以及未來5年擬更換的巴士數目;最新型號的巴士與舊型號巴士在安全標準方面有何區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張超雄議員問:


政府於2016年5月修訂了就涉及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的政府合約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的指引。根據該指引,部門如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一般須在技術因素方面考慮投標者所建議的非技術工人的工資和工時。然而,有意見認為,技術因素評分在整體評分所佔比重只有30%至40%,因此"工資"和"工時"對投標結果的影響甚微。目前,政府4個主要的服務合約採購部門是食物環境衞生署、政府產業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房屋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每個部門現時採用的評分制度中,技術評分和價格評分在整體評分分別所佔比重,以及技術評分中"工資"和"工時"及其他準則(請註明)的評分在整體評分所佔比重分別為何(以下表列出該等資料);及

    政府部門 技術評分(%) 價格評分(%)
    工資 工時 其他準則 總計
    食物環境衞生署      
    政府產業署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房屋署      

    (二)上述每個部門分別就"工資"和"工時"兩項準則(i)採用的評分換算表,以及(ii)訂定中標者須取得的最低分數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陳健波議員問:


香港保險業聯會("聯會")經參考英國、美國及新加坡等國家的有關做法後,決定建立保險索償數據庫,收集和分析索償數據,以期及早識別保險索償詐騙行為。聯會在首階段會集中收集汽車、醫療及意外3類保險的索償數據,並將於本年下半年展開數據收集工作。此外,聯會有意採用最新資訊科技建立高效率和高保密程度的數據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警方接獲懷疑保險索償詐騙的舉報宗數,以及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並按所涉保險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會否協助保險業採用最新資訊科技(例如區塊鏈技術)建立上述數據庫;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法定職能包括促進保險市場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提升香港保險業在環球保險市場的競爭力,當局是否知悉保監局將會如何協助香港保險業打擊保險索償詐騙行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葉建源議員問:


政府自2008-2009年起,在公營小學及中學實施12年免費教育。根據教育局發出的《收取堂費指引》,該局不反對資助中學、特殊學校及按額津貼學校向高中學生收取堂費以支援教育開支。該等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堂費如不超過每人每年320元,只需以書面通知教育局;否則須獲教育局批准。另外,《資助學校資助則例》規定,資助學校向小學及中一至中三班級學生收取堂費,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有家長指出,有一些學校向學生收取每人每年高達數千元的堂費,令12年免費教育名不副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5個學年:
  • (一)教育局共接獲多少宗收取堂費申請,並按學校的資助類別及堂費金額列出分項數字;該等申請分別獲批准和不獲批准的個案數目,以及獲批個案按堂費金額劃分的數目;

    (二)教育局有否要求申請批准向學生收取每人每年超過320元堂費的學校就其申請提交具體理據,以及堂費的擬議用途和運用計劃;教育局有否要求獲准收取該等堂費的學校在有關學年完結後提交與堂費有關的收支報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教育局有否主動了解各學校收取堂費的原因(例如校舍修葺工程、增加設施、入不敷支等),並協助該等學校循其他途徑獲取所需經費,以減輕學生和家長的經濟壓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6. 郭偉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2012年至2016年每年下列的僱員薪金統計數字(以2004年第一季為基期):
  • (一)就表一所列每個和所有選定行業主類分別而言,中層經理級與專業僱員的下述資料:

    (i)名義薪金指數(甲)、

    (ii)實質薪金指數(甲)、

    (iii)名義薪金指數(乙)、

    (iv)實質薪金指數(乙),及

    (v)就業人數;及

    表一

    選定行業主類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製造、電力及燃氣供應 (i)      
    (ii)      
    (iii)      
    (iv)      
    (v)      
    樓宇建築、建造及有關行業 (i)      
    (ii)      
    (iii)      
    (iv)      
    (v)      
    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 (i)      
    (ii)      
    (iii)      
    (iv)      
    (v)      
    運輸、倉庫、通訊及旅行代理 (i)      
    (ii)      
    (iii)      
    (iv)      
    (v)      
    金融及保險 (i)      
    (ii)      
    (iii)      
    (iv)      
    (v)      
    所有選定行業主類 (i)      
    (ii)      
    (iii)      
    (iv)      
    (v)      

    (二)表二所列每個和所有選定行業主類的下述資料:

    (i)就業人士名義平均薪金指數、

    (ii)就業人士實質平均薪金指數,及

    (iii)就業人數?

    表二

    選定行業主類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製造 (i)      
    (ii)      
    (iii)      
    污水處理、廢棄物管理及污染防治活動 (i)      
    (ii)      
    (iii)      
    進出口貿易及批發 (i)      
    (ii)      
    (iii)      
    零售 (i)      
    (ii)      
    (iii)      
    運輸、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 (i)      
    (ii)      
    (iii)      
    住宿及膳食服務活動 (i)      
    (ii)      
    (iii)      
    資訊及通訊 (i)      
    (ii)      
    (iii)      
    金融及保險活動 (i)      
    (ii)      
    (iii)      
    地產活動 (i)      
    (ii)      
    (iii)      
    專業及商業服務 (i)      
    (ii)      
    (iii)      
    社會及個人服務 (i)      
    (ii)      
    (iii)      
    所有選定行業主類 (i)      
    (ii)      
    (iii)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麥美娟議員問:


政府早前公布的《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報告》指出,本港的醫療專業人手短缺問題正在惡化,例如至2030年估計將會欠缺超過1 000名醫生及1 600名護士。有輿論指出,本港人口老化問題日趨嚴重,當局有必要及早採取有效措施增加醫療專業的人手,以免醫療系統崩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各醫院聯網的醫生、護士及各專職醫療人員空缺數字分別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醫管局(i)採取了甚麼措施處理各醫療專業人手短缺的問題、(ii)推行該等措施時遇到的困難,以及(iii)有否評估該等措施的成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本地醫科畢業生的人數,以及當中受聘於醫管局的人數;

    (四)會否考慮大幅向本地醫學院增撥資源以增加醫科學士學額,以確保有足夠的醫生應付服務需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會否考慮就基層醫療服務制訂長遠的發展策略,透過改善公營醫療系統的病人分流制度,以及強化社區護理服務等方法從源頭減少病人數目,以減輕醫療系統的壓力;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易志明議員問:


都巿固體廢物收費計劃("收費計劃")最快於2019年下半年實施。該計劃下的按廢物重量收費安排會主要適用於私營廢物收集商("收集商")把從客戶(即廢物產生者)收集到的廢物,直接運送到廢物轉運站或堆填區的情況。收集商在棄置廢物時將須使用繳費帳戶並按廢物重量繳付每公噸365元至395元不等的入閘費。此外,收集商及其客戶均可登記為繳費帳戶的持有人,並將需自行就如何攤分入閘費達成協議。然而,有收集商表示,儘管現時的入閘費只是每公噸30元至110元,但仍時有客戶拖欠償還他們就入閘費墊支的款項。有不少收集商表示沒有能力繳付巨額入閘費。他們認為該收費安排不公平,亦有違"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的收集商數目、其轄下廢物收集車輛及聘用工人的總數分別為何,以及現時每天由收集商處理的家居及工商廢物的重量分別為何;

    (二)過去3年,平均每天由收集商運送到各廢物轉運站及堆填區的廢物的重量及其佔固體廢物總重量的百分比為何;

    (三)當局會否協助收集商與其客戶商討出可行的入閘費攤分安排;會否考慮規定只有廢物產生者可登記為繳費帳戶持有人,以減低收集商的經營風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修改收費計劃的收費安排,規定工商或家居廢物產生者不論經任何途徑棄置廢物,一律須把廢物放入預繳式指定垃圾袋或指定容器內,使收集商無需支付入閘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9. 尹兆堅議員問:


上月中,英國倫敦格蘭菲爾塔住宅大廈發生大火,造成至少80人死亡。據報,該幢大廈使用了一款屬美國品牌Reynobond、內層為不防火的聚乙烯的鋁板("RPE鋁板")作其覆蓋層物料,可能是該宗大火迅速蔓延的原因之一。然而,美國和德國多年前已禁止使用該款鋁板作建築物覆蓋層物料。另一方面,據報同一品牌的鋁板已被用作上環永安中心的覆蓋層物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B)第39條(覆蓋層)規定,建築物覆蓋層須完全以不可燃物料建造,政府有否研究本港建築物使用RPE鋁板作覆蓋層物料是否符合該規定;過去5年,每年屋宇署批准了多少宗涉及使用該款鋁板作覆蓋層物料的建築工程;

    (二)自上述火災發生後,當局有否(i)檢查永安中心的覆蓋層物料是否完全不可燃,以及(ii)評估永安中心的消防安全風險;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幢大廈使用了RPE鋁板作覆蓋層物料;當局會否評估該等大廈的消防安全風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陳沛然議員問:


有公營醫院的職員和訪客向本人反映,公營醫院(包括近年落成的北大嶼山醫院和天水圍醫院)的泊車位經常供不應求,因此對他們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每間公營醫院的病床及泊車位的數目(及當中的訪客泊車位數目),並按醫院名稱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二)鑒於政府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的未來10年公營醫院發展計劃包括重建/擴建11間公營醫院,每間該等醫院在重建/擴建工程前後的泊車位數目會否變更;若會,詳情為何(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有否接獲公營醫院的職員或訪客關於醫院內泊車位不足的投訴;若有,醫管局如何跟進該等投訴;

    (四)鑒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訂明,醫院內應按比例每3至12張病床闢設1個泊車位,該項標準上次修訂的日期為何;及

    (五)除了第(四)項所述的標準外,公營醫院的泊車位數目還受哪些規例、政府政策或指引所規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吳永嘉議員問:


有從事高端製造業的中小企業的東主早前向本人反映,本港近年工業用地不足,租金因而持續飆升,加上欠缺政府的支援,以致該等企業難以在港持續經營,而本港"再工業化"亦受到窒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香港科技園公司為配合政府推動"再工業化"政策,會從現有3個工業邨內已交還的廠房中揀選合適的樓房加以翻新,再出租予科技產業,該項措施的下述資料:

    (i)當局採用的"科技產業"的定義為何、

    (ii)哪些類別的科技產業可申請租用翻新後的樓房、

    (iii)至今收回多少座廠房及其佔地總面積、

    (iv)預計於本年9月進駐的企業數目(並按它們所屬產業列出分項數字),以及

    (v)預計有多少個從事高端製造業的中小企業可進駐;及

    (二)鑒於政府在落馬洲河套地區發展的"港深創新及科技園"項目的首座大樓據報最快要7年後才落成,當局有否短中期的措施,支援從事高端製造業的中小企業在港經營,以加強該等企業的競爭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2. 葛珮帆議員問:


關於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聲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今年首半年的新增聲請宗數(並按聲請人的來源國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聲請人最多來自哪4個國家;

    (二)現時尚待處理的聲請宗數,以及當中聲請人已就其聲請被拒提出上訴的個案宗數;過去3年,每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就處理上訴個案而動用的人手及開支;入境處預計在本年下半年可完成處理多少宗個案;

    (三)有何新措施進一步加快審核聲請及有關詳情;

    (四)鑒於政府較早前表示會檢討《入境條例》(第115章),包括研究收緊各審核程序的時限,檢討的詳情及進展為何;會否縮短聲請人提交申請及證明文件的時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有聲請人在當局拒絕其聲請並駁回其上訴後,(i)向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申請難民身份甄別或(ii)申請司法覆核,藉以繼續留港,該兩類個案現時各有多少宗;過去3年,該等聲請人留港的平均和最長時間,以及與他們有關的公帑開支;

    (六)鑒於有不少聲請人是非法入境的,自去年1月至今,政府與內地當局為打擊有關的偷運人蛇活動而進行聯合行動的(i)次數、(ii)詳情及(iii)成效為何;

    (七)鑒於據報有聲請人借用或收購同鄉的香港身份證,以作申請借貸或打黑工之用,政府有何措施打擊該等行為;鑒於現時入境處發給聲請人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容易殘破,以致難以確認持證人身份,政府會否考慮向聲請人簽發較耐用和防偽程度較高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入境處自本年1月起實施網上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作為防止聲請審核機制被濫用的措施,該項措施的成效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將該項措施擴展至其他的聲請人主要來源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鑒於據報有聲請人來港的真正目的是就醫,過去3年每年聲請人使用公營醫療服務的人次,以及有多少聲請人需定期覆診及有關詳情(包括他們所患疾病的種類);如沒有該等資料,會否進行搜集;

    (十)過去3年,每年(i)分別有多少名聲請人自願及非自願遣返、(ii)該等聲請人在遣返前平均在港逗留多久,以及(iii)遣返該等聲請人所涉的人手及公帑開支;近年有關開支是否有上升趨勢;政府如何處理聲請人在遣返過程中不合作的個案;及

    (十一)政府會否再次考慮設立聲請人收容中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其他可徹底防止聲請審核機制被濫用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

《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道歉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7月4日
隨立法會CB(3) 797/16-17號文件發出)

(《道歉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7月11日隨立法會CB(3) 833/16-17(01)號文件發出) (中文本修訂本於7月13日發出) (與2017年7月12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2.《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757/16-17號文件發出)

(《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7月11日隨立法會CB(3) 834/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7月12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ii)涂謹申議員及周浩鼎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7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825/16-17號文件發出)

IV. 政府議案



1.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環境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環境局局長於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1)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7年6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758/16-17號文件發出)

2.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17年5月2日訂立的《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該項規則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7年6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713/16-17號文件發出)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7年7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13/16-17號文件發出)

(修訂《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的擬議決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7月11日隨立法會CB(3) 835/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7月12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6月2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29號法律公告);

(b)《201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c)《201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31號法律公告);

(d)《2017年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32號法律公告);及

(e)《2017年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33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立法會下一會期的第二次會議(以不超越該條例第34(6)條所訂涵義的範圍為準)日後第21天或之後舉行的首次立法會會議。

2.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工業技術"之前刪除"鑒於全球",並以"隨着全球經濟轉型,加上"代替;在"積極"之後加上"推動'工業4.0'策略,以";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適時";在"系統化"之後加上"及以就業為主導";在"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之後加上",並增加撥款以鼓勵進行推動'再工業化'的相關研發";在"本地"之後加上"就業、";在"作用,"之後加上"並採取適當措施復興'香港製造'的品牌,支援如紡織及製衣、珠寶、鐘錶和藥品等仍具優勢的製造業,";在"根基"之後刪除"及",並以"、"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創造惠及社會各階層的就業機會"。

(ii)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全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香港現時的經濟結構過於單一,以致其未能把握"代替;在"帶來"之後加上"的";在"機遇"之後刪除",",並以";鑒於"代替;在",香港"之後刪除"也不例外",並以"亦應發展相關產業,藉此推動經濟多元發展"代替;在"定位,"之後刪除"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並以"以發展低污染、低用地量及高增值的產業,並為有關產業訂立長遠的發展策略及支援政策"代替;在"結構"之後加上"、就業";及在"以及"之後刪除"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並以"就人力資源的中長期需求進行評估,從而推動經濟持續發展及"代替。

(iii)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全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過往不少意見認為香港產業過於單一,然而"代替;在"變革"之後加上"正";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適時";在"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之後加上"政府亦須因應全球市場的需求變化、技術和成本競爭力、人才數量和質素,以及利用'一帶一路'的發展趨勢及粵港澳大灣區的資源優勢,訂出推動'再工業化'的戰略及聚焦重點;";在"作用,"之後刪除"以及";在"稅務支援,"之後加上"以及研究為本地高科技生產商提供稅務支援,以增加投資誘因,";在"鞏固香港"之後加上"'再工業化'的";及在"根基及"之後刪除"推",並以"帶"代替。

(iv)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工業技術"之前刪除"鑒於全球",並以"近年,全球創新科技快速發展,"代替;在"變革"之後加上"亦";在"檢討"之後刪除"並提升",並以",把"代替;在"定位"之後刪除",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並以"提升至"代替;在"全方位"之後加上"創新科技";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政府應:(一) 提供科技及政策支援,以鼓勵香港工業採用自動化設備及智能生產規劃等新技術,讓傳統工業升級轉型;(二) 為阻礙創意及科技發展應用的法例'拆牆鬆綁';提出具體方法及指標,開放政府數據,及鼓勵公私營企業及各類型機構開放數據,並且促進大數據應用,以協助新型工業發展;(三) 鼓勵本地創新企業在港設計及研發產品外,也推動該等企業在港生產產品,從而發展產業鏈,以進一步推動'再工業化';(四) 吸引國際創新企業來港經營業務,以帶動科研及工業技術發展,並建立科研及工業生產人才庫,以提升香港科研及工業水平;及(五) 要求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盡快訂立工作目標,並研究相應的稅務支援及落實推動'再工業化'的具體措施"。

(v)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全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工業4.0'概念和智能製造的興起,加上雲端平台、物聯網和大數據的普及,為"代替;在"離岸"之後加上"和本地";在"稅務"之後加上"、技術、人才和市場";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政府應:(一) 配合粵港澳大灣區規劃,探討和擬定科技和創新的方向,以擴大香港工業的發展空間;(二) 制訂獨立、長遠和清晰的宏觀工業政策,並定期作檢討,從而為製造業和相關產業提供完善的綜合配套措施;(三) 積極增加工商業用地供應,以及放寬土地地積比率和調整合規要求,以推動'再工業化'及舊工業區的活化更新;(四) 提供稅務優惠,包括為研發及設計活動提供稅務扣減,以鼓勵工業企業應用及發展創新科技;(五) 鼓勵港商發展不同的智能製造和管理模式,並加強和優化現有的財政和技術支援計劃,以進一步協助工業企業提升營運效益;及(六) 優化職業專才教育,並投放資源培育工業人才"。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後加上"以資訊科技(如感應器、物聯網、人工智能、雲端運算、機械人和數據整合)實現智能化及自動化的";及在"作用"之後加上"、加強培訓'再工業化'所需的科技人才、支援企業提升數據整合及分析能力"。

(vii)譚文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之後加上"政府應提供政策支援,以支持藝術文創產業的'再工業化',讓有關產業在合適工業用地(例如工業大廈的地面3層)製造及發布藝術文創產品;"。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3.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陸頌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長久以來,香港社會一直處於'強資本、弱勞工'的局面,僱員普遍缺乏議價能力,而政府施政往往向商界傾斜,忽略了時代和環境變遷對勞動市場的影響;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而加強對僱員的保障;有關建議包括:(一) 立法訂定標準工時及超時工作的工資率,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以確保僱員在工作與休息之間取得平衡;(二) 把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日數劃一至17天,讓全港僱員享有相同日數的假期;(三) 盡快落實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以加強對僱員的退休保障;(四) 訂明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檢討期須為一年一次,以解決最低工資水平持續滯後的問題;(五) 檢討《僱傭條例》下有關連續性僱傭合約的定義,讓兼職僱員可享有有薪年假、疾病津貼、休息日、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以及終止僱傭合約的代通知金等;(六) 檢討服務外判制度,訂明不論任何行業,總承辦商須為其分判商支付拖欠僱員的工資,以加強對受聘於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僱員的保障;(七) 設立中央、行業及企業三個層面的集體談判權制度,以提高工會的地位及增加勞資雙方的溝通;(八) 增加法定侍產假至7天,以及增加僱員可獲發的侍產假薪酬至全薪;(九) 增加法定產假至14星期及增加僱員可獲發的產假薪酬至全薪,並設立6個月的產後工作保障期,以加強對在職婦女的保障;(十) 在工作間推行母乳餵哺友善措施,並訂明新建商業樓宇必須設有育嬰間;(十一) 訂明僱主每年必須為僱員提供不少於3天的有薪培訓假期,以鼓勵僱員持續進修;(十二) 就年齡歧視立法,以推動及保障年長人士就業;(十三) 檢討僱主於僱員患上職業病及遇到工業意外時的責任,並加重相關罰則,以提高阻嚇力;(十四) 修訂《僱員補償條例》,以擴大對工作傷亡及職業病的保障範圍,並完善工作傷亡及職業病的預防及復康機制,以協助僱員盡快重投工作;(十五) 設立'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令遇到工作傷亡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不論屬受僱或自僱,均可獲全面的補償;(十六) 檢討高空工作的施工程序及所須採取的安全措施,以及僱主須負上的刑責等,以防止建造業工人從高處墮下的意外;及(十七) 檢討有關颱風及暴雨下工作的安排及應變措施,以加強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

(ii)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一項調查顯示,香港是全球工時最長的地區,但政府一直漠視勞工權益,而制訂勞工政策時又側重商界利益;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建議包括:(一) 增加法定侍產假至7天,以及增加侍產假薪酬至全薪;(二) 立法訂定標準工時,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以防止僱主藉無償加班剝削僱員,並讓僱員有更多時間與家人相處;(三) 將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檢討期由現時'兩年一檢'改為'一年一檢',以確保僱員的工資水平能追上物價的升幅;(四) 立法確立勞工的集體談判權,並修訂《職工會條例》以保障勞工參與工會的權利,讓勞資雙方在談判時享有平等的權力;(五) 檢討《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的定義,讓並非以連續性合約聘用的僱員可享有全職僱員可享的僱傭權益;(六) 為職業病提供清晰的法律定義,並把有關定義延伸至因工作而引起的勞損與疾病;及(七) 訂明總承建商在工業傷亡個案中的責任"。

(ii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現時政府尚未制訂完善的家庭友善政策,令僱員在工作與照顧家人之間難以取得平衡;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建議包括:(一) 將法定產假由10周增加至14周,僱員可享全薪產假;及(二) 將法定侍產假由3天增加至7天,僱員可享全薪侍產假"。

(iv)尹兆堅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上屆政府在解決勞工問題上缺乏力度,而在訂定標準工時及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方面又提出模稜兩可的方案,足證上任行政長官違背競選承諾;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建議包括:(一) 撤回'合約工時'的建議,並立即就標準工時及超時工作補償進行立法,訂明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二) 盡快落實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並考慮以'基金池'方案處理有關事宜;(三) 提高《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的罰則以加強僱主對職業安全的關注,以及加大力度推廣職業安全健康;(四) 立法確立集體談判權;(五) 就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實施'一年一檢';及(六) 把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日數劃一至17天"。

(v)劉小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法例,"之後加上"包括提高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及就最低工資水平實施'一年一檢'、訂定標準工時以取代上屆政府建議的'合約工時',以及增加法定侍產假至7天,";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該等法例與時並進",並以"全港'打工仔女'均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及工作與生活平衡"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