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議程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舉行會議

文件編號事項
1.EC(2016-17)22#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1月18日、26日、2月7日、8日及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在社會福利署開設1個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掌管新成立的牌照及規管科
(出席人員: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社會福利署署長/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

(福利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12日討論此項建議)

2.EC(2016-17)24@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1月18日、26日、2月7日、8日及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由2017年4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將知識產權署1 個助理署長(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轉為常額職位,以提供常額的首長級人員專責支援,繼續履行有關專利的職務和責任
(出席人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工商)/知識產權署署長/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專利))

(工商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20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406/16–17(01))

3.EC(2016-17)25@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1月18日、26日、2月7日、8日及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開設2個編外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即在食物及衞生局(食物科)開設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為期2年半,以加強首長級人員支援,推行與食物安全有關的各項新政策和立法建議;以及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開設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大約7年,至2024年3月31日止,以掌管新成立的機構及系統管理科
(出席人員: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食物)/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食物環境衞生署高級首席行政主任)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13日討論此項建議)

4.EC(2016-17)26^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2月8日及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由2017年4月13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遲者為準),將律政司法律政策科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負責與政制及選舉事務有關的必要職務
(出席人員:律政司政務專員/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律政司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5.EC(2016-17)27#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2月8日及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將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的禮賓處屬單一職級部門職位的禮賓處處長常額職位重編為高級首席行政主任常額職位,以正式確立自1998 年起由高級首席行政主任出任禮賓處處長職位的長期安排;隨着重編建議落實後,刪除屬單一職級的禮賓處處長職系
(出席人員:行政署副署長/禮賓處處長)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7月20日和2017年1月25日討論此項建議)

6.EC(2016-17)28^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2月8日及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庫務科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加強首長級人員支援,以處理香港在國際間稅務合作方面的政策及立法事宜;以及將稅務局1個總評稅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轉為常額職位,以應付日益繁重的工作量及處理各項與印花稅有關的政策措施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庫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庫務)(收入)/稅務局副局長(執行事務))

(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月3日討論此項建議)

7.EC(2016-17)29#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2月8日及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4個首長級編外職位,即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1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2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領導新設立的可持續大嶼辦事處,至2021年3 月31日止;以及因應成立可持續大嶼辦事處及重組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各現有拓展處,重新調配署内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3點、5 個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1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1點的職位
(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工務)/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3日4月26日11月22日和12月16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382/16-17(01)CB(1)515/16-17(01)CB(1)518/16-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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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提交的文件

@ 2017年1月18日、26日、2月7日、8日及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2017年2月8日及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