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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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6-17)28*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1月18日、26日、2月7日、8日、21日、3月1日、4 月10日、24日及25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庫務科開設1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加強首長級人員支援,以處理香港在國際間稅務合作方面的政策及立法事宜;以及將稅務局1個總評稅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轉為常額職位,以應付日益繁重的工作量及處理各項與印花稅有關的政策措施 |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庫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庫務)(收入)/稅務局副局長(執行事務))
(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月3日討論此項建議)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7年4月25日討論此項建議) | ||
2. | EC(2016-17)29#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1月18日、26日、2月7日、8日、21日、3月1日、4 月10日、24日及25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4 個首長級編外職位,即1 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 點)、1 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2 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領導新設立的可持續大嶼辦事處,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及因應成立可持續大嶼辦事處及重組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各現有拓展處,重新調配署内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3點、5 個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1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1點的職位 |
(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3日、4月26日、11月22日和12月16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382/16-17(01) 、CB(1)515/16-17(01) 和 CB(1)518/16-17(01)) | ||
3. | EC(2017-18)1 | 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轄下關愛基金秘書處1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5年,由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 年6月30日止,以繼續為基金提供專職首長級人員的支援,確保基金暢順運作 |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關愛基金))
(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21日討論此項建議) | ||
4. | EC(2017-18)2 | 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下開設1個總調查主任非公務員職位(職級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20年3月31日止,為期約3年,以領導獨立民航意外調查機構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民航處副處長/民航處助理處長(航班事務及安全管理))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3月27日討論此項建議) | ||
5. | EC(2017-18)3 | 建議把4個水務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重訂為4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切合運作需要及加強人力規劃 |
(出席人員: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水務署署長/水務署助理署長(發展)/水務署助理署長(機械及電機)/土木工程拓展署副署長)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2月28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827/16-1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