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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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6-17)29#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2月8日、21日、3月1日、4月10日、24、25及2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4個首長級編外職位,即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 點)、1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2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領導新設立的可持續大嶼辦事處,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及因應成立可持續大嶼辦事處及重組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各現有拓展處,重新調配署内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3點、5個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13個屬首長級薪級第1點的職位 |
(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3日、4月26日、11月22日和12月16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382/16-17(01) 、CB(1)515/16-17(01) 和 CB(1)518/16-17(0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7年4月26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ESC101/16-17(01))) (朱凱廸議員提出的書面問題(ESC102/16-17(01))(只備中文本)(2017年5月19日發出)以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ESC102/16-17(02))(中文本)(英文本容後奉上) (2017年5月19日發出)) | ||
2. | EC(2017-18)1*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4月2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轄下關愛基金秘書處1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5年,由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以繼續為基金提供專職首長級人員的支援,確保基金暢順運作 |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關愛基金))
(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21日討論此項建議) | ||
3. | EC(2017-18)2*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4月2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下開設1個總調查主任非公務員職位(職級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20年3月31日止,為期約3年,以領導獨立民航意外調查機構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民航處副處長/民航處助理處長(航班事務及安全管理))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3月27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4)927/16-17(01))) | ||
4. | EC(2017-18)3*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4月2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把4個水務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重訂為4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切合運作需要及加強人力規劃 |
(出席人員: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水務署署長/水務署助理署長(發展)/水務署助理署長(機械及電機)/土木工程拓展署助理署長(行政))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2月28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827/16-17(01))) | ||
5. | EC(2016-17)26#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註釋符號代表2017年2月8日、21日、3月1日、4月10日及24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2017年4月13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遲者為準),將律政司法律政策科1 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負責與政制及選舉事務有關的必要職務 |
(出席人員:律政司政務專員/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律政司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羅冠聰議員提出的書面問題(ESC87/16-17(01))(只備中文本)(2017年4月20日發出)以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ESC90/16-17(01))(2017年4月21日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