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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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7-18)1 | 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轄下關愛基金秘書處1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5年,由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 年6月30日止,以繼續為基金提供專職首長級人員的支援,確保基金暢順運作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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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2017-18)2 | 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下開設1個總調查主任非公務員職位(職級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20年3月31日止,為期約3年,以領導獨立民航意外調查機構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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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7-18)3 | 建議把4個水務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重訂為4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切合運作需要及加強人力規劃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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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6-17)26 | 建議由2017年4月13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遲者為準),將律政司法律政策科1 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負責與政制及選舉事務有關的必要職務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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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7-18)4 | 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14個常額司法職位,包括4個區域法院法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3點)、5個區域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0點)、4個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0點),以及1個裁判官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7至10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加強有關法院/審裁處的司法人員編制;以及在司法機構支援部開設1個首席行政主任編外公務員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任期約為3年,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提供首長級專職人員支援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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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7-18)5 | 建議把消防處部門秘書職位的職級由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級第1點)提升為高級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應付此職位愈趨複雜的工作,並加強對消防處高層管理人員的支援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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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C(2017-18)6 | 建議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負責領導新街市科,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5年,以作出全面檢討,從而活化和現代化這些街市的硬件、營運和管理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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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C(2017-18)8 | 建議在建築署開設1個總園境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負責領導建築設計處新設園境分處,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加強在園境建築方面的專業支援,協助部門處理園境設計和樹木管理的規劃事宜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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