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 2016年12月19日(星期一) |
---|---|
時 間: | 下午5時 |
地 點: | 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
|
I. |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下午5時至5時05分) | ||
立法會CB(4)263/16-17(01)號文件
(於2016年12月7日發出) | - | 司法機構政務處發出題為"陪審員和證人的津貼及付予審裁委員的酬金"的資料文件
| |
立法會CB(4)333/16-17(01)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律政司發出題為"《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的資料文件
| |
II. |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下午5時05分至5時10分) | ||
立法會CB(4)303/16-17(01)號文件
(於2016年12月14日發出) | - | 待議事項一覽表
| |
立法會CB(4)303/16-17(02)號文件
(於2016年12月14日發出) | - | 跟進行動一覽表
| |
*註釋符號代表立法會所有其他議員均獲邀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及第V項。III. | 就刑事法律援助費用、檢控費用及當值律師費用每兩年進行一次的檢討(下午5時10分至5時40分) | ||
立法會CB(4)303/16-17(03)號文件
(於2016年12月13日發出) | - | 民政事務局題為"就刑事法律援助費用、檢控費用及當值律師費用兩年一度的檢討"的文件
| |
立法會CB(4)303/16-17(04)號文件
(於2016年12月13日發出) | - |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有關"就刑事法律援助費用、檢控費用及當值律師費用每兩年進行一次的檢討"的最新背景資料簡介
| |
IV. | 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相關事宜的判決(下午5時40分至6時25分) | ||
立法會CB(4)303/16-17(05)號文件
(於2016年12月13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題為"有關香港與內地訂立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相關事宜判決安排的建議"的文件
| |
立法會CB(4)303/16-17(06)號文件
(於2016年12月13日發出) | - |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有關"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相關事宜的判決"的最新背景資料簡介
| |
立法會CB(4)303/16-17(07)號文件
(於2016年12月13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 - | 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
| |
*註釋符號代表立法會所有其他議員均獲邀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及第V項。V. | 建議於律政司法律政策科永久保留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下午6時25分至6時40分) | ||
立法會CB(4)303/16-17(08)號文件
(於2016年12月13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題為"建議在律政司法律政策科開設一個常額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的文件
| |
VI. | 其他事項(下午6時40分至6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