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14

立法會

議程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豁免利得稅(非人民幣國債)令》2/2018

其他文件

1.第63號-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2016-17年報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64號-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6/17年報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65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八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補充報告書
(2018年1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八A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麥美娟議員問:


據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領展")自2014年至今,拆售了45個旗下商業設施(包括商場及停車場),當中絕大部分為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於2005年拆售予領展前身的公共屋邨內商業設施。有公屋居民表示關注,在領展出售該等商業設施後,房委會更難以履行其在《房屋條例》第4(1)條下的責任,即"確保提供"房委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何機制監察房委會已拆售商業設施的業主,遵從有關地契條文和契諾的情況;過去5年,政府處理了多少宗懷疑違規個案;

    (二)2005年至今,政府有否就房委會已拆售商業設施的經營模式及轉售,對社會、民生及零售業的影響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盡快進行研究;及

    (三)鑒於行政長官較早前表示,她當年對房委會拆售商業設施有保留,而她現時對"領展問題"感到"有少少束手無策","束手無策"所指的具體情況為何;政府會否積極地採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成立跨部門小組,專責監管及巡查已拆售的商業設施的業主有否違反相關地契條文和契諾,以紓緩房委會拆售商業設施的後遺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周浩鼎議員問:


有東涌居民向本人反映,近年北大嶼山有不少基建項目落成和人口持續增長,以致東涌的車流量不斷上升和經常出現交通擠塞。此外,每當青馬大橋發生交通意外,北大嶼山的對外道路交通便告癱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北大嶼山公路及東涌的達東路和順東路每年的車流量及交通意外宗數,以及該等數字有否呈上升趨勢;

    (二)當局估計在未來5年,北大嶼山公路及東涌的主要道路每年的車流量分別佔設計容車量的百分比,以及會否出現飽和情況;如會,當局有何應對措施;及

    (三)當局會否在未來5年內推行交通管理措施和拓展交通網絡計劃,以紓緩北大嶼山道路網絡的負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劉業強議員問: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上月表示,港珠澳大橋(下稱"大橋")的主橋已具備通車條件,但大橋的通車日期有待港珠澳三地當局作好充分準備後,由中央決定。就大橋的通車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就大橋通車初期的每日車流量及客流量的最新估算為何,以及該等數字與2008年的預測數字如何比較;有否向內地當局提出,在通車初期推行優惠措施,以提高大橋的使用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大橋通車初期會否實施全日通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澳門和內地的當局據報已同意採用"合作查驗,一次放行"的新通關模式,即經大橋往來珠澳的旅客只須在辦理出境手續時,出示入境地要求的旅遊證件便可同時完成出入境手續,當局會否對使用大橋往來香港的旅客採用類似的通關模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陳淑莊議員問:


去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下稱"《決定》"),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當局於去年11月18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下稱"《合作安排》")。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就《決定》作出的說明(下稱"《說明》")指出,《基本法》第二、七、一百一十八和一百一十九條為《合作安排》提供了法律基礎。政府將展開本地立法工作,以落實一地兩檢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於去年7月就一地兩檢安排向本會提交的文件提述《基本法》多項條文,但沒有提及第七、一百一十八及一百一十九條,政府何時得悉提供法律基礎予《合作安排》的條文會包含這3項條文,以及為何政府沒有在較早時間就此事宜向本會提交補充文件;政府與內地當局有否研究藉引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或一百五十九條,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或修改,以落實一地兩檢安排;

    (二)律政司轄下法律政策科有否研究《決定》和《說明》在本港司法制度中的法律效力,以及該等文書和一地兩檢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和香港法院曾在判案書中闡述的法律原則(特別是關於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若有,政府會否向本會詳細交代研究結果;及

    (三)《合作安排》第七(2)條提及的"內地派駐機構自行提供或依據本《合作安排》執行職務時專用的設施設備",是否包括羈留室及武器存放室;若然,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梁繼昌議員問:


據報,一間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按高等法院的命令,交出與審計一間內地企業帳目有關的工作底稿,其多名人員因而於去年11月被票控藐視法庭。該事務所不遵從的理由是有關文件涉及國家機密及敏感信息,而在未獲內地當局批准下交出該等文件可能違反內地法規。有會計界人士指出,類似的個案近年時有發生,而香港與內地在相關法規上存有差異,令他們處於困難的局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國家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跨境審計業務時須同時遵從香港、內地及國際的相關規定和監管要求的情況,對它們的業務發展,以及它們進行審計時依循的工作程序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有何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設立機制,協助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向內地當局取得批准,應本港法庭或監管機構的命令交出與審計內地企業帳目相關的文件,並在該機制中訂明有關審計文件涉及國家機密及敏感信息時的處理程序;如會,詳情(包括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要求成為獨立上市實體核數師監管機構後的財務匯報局,與內地當局商討設立機制,便利該局取得紀律聆訊所需的與審計內地企業帳目有關的文件,並在機制中訂明有關審計文件涉及國家機密及敏感信息時的處理程序;如會,詳情(包括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蔣麗芸議員問:


近年,警務人員在處理佔領道路和暴動等違法事件期間需使用武力清場,以恢復社會秩序。有警務人員其後被法庭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有市民關注該等定罪事件或會打擊警隊士氣,甚至令警務人員因擔心動輒得咎而執法不力,最終對治安帶來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據報警方已成立工作小組,就警務人員使用武力的指引、程序及訓練等進行檢討,並研究改善措施,該等檢討和研究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工作小組會否參考英國和美國等西方國家就執法人員使用武力所採用的準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就警務人員使用武力事宜發出的指引,有否清晰界定何謂"適當武力";及

    (三)鑒於近年部分示威和集會參與者的行為越趨激進,當局如何保障警務人員在混亂的場面中使用武力執法時,不會因此干犯刑事罪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許智峯議員問:


自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政府在郊野地區及市區種植了大量台灣相思樹,以防止水土流失、鞏固斜坡及增加植被。有樹木專家指出,台灣相思的平均壽命為50至60年,因此該批樹木現已步入老年期,將陸續枯萎並有倒塌之虞,可能危及市民的生命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移除政府土地上的台灣相思的數目及其分布情況;

    (二)現時政府土地上台灣相思的數目及其分布情況,以及有否統計該等樹木的樹齡及研究其健康情況;及

    (三)有否制訂計劃,逐步移除老化的台灣相思,並改種其他品種的樹木;如有,推行時間表、所涉預算開支和台灣相思的數目,以及新種植樹木的品種及來源地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陳沛然議員問:


據報,近年本港不時發生樹木管理失當事件,例如有榕樹被發現種植於狹小的花槽內,以及有樹木的根部被蓋上混凝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分別有多少棵樹(i)被種植於過於狹小的花槽或花盆內及(ii)其根部被蓋上混凝土;如有,數目為何,以及會否採取補救措施;如沒有統計,會否在今年雨季來臨前進行統計;

    (二)過去5年,每年各樹木管理部門共收到多少宗樹木管理不當的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個案被界定為有即時危險;有即時危險及非緊急個案平均及最長的處理時間分別為何;

    (三)每個樹木管理部門現時(i)負責管理的樹木數目、(ii)有否委聘承辦商負責有關工作,以及(iii)轄下的樹木管理人員(包括監督承辦商的人員)的數目(及當中有多少人員具有園境師及樹藝師專業資格);每個該等部門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用於管理樹木的開支;

    (四)各樹木管理部門及其承辦商現時須遵守哪些樹木管理的指引和作業備考,以及該等文件有否訂明違規人員可受到懲處;如有,過去5年懲處個案的宗數及詳情為何;及

    (五)鑒於申訴專員在2016年就政府的樹木管理制度及工作提出11項建議,當局跟進該等建議的工作的最新進度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9. 譚文豪議員問:


關於政府用地的統計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屬(i)政府、機構或社區、(ii)康樂、(iii)休憩用地及(iv)其他指定用途的用地的總面積,以及該等數字在過去5年的變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有多少幅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改劃作其他用途,並按新用途列出該等用地的總面積;

    (三)現時分別有多少幅屬政府、機構或社區、康樂及休憩用地的政府閒置用地(i)有計劃及(ii)未有計劃開放予公眾使用;及

    (四)現時分別有多少幅屬政府、機構或社區、康樂及休憩用地透過政府撥地和臨時政府撥地方式撥予(i)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及(ii)其他機構使用,並按規劃用途列出該等用地的總面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0. 李國麟議員問:


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只有註冊視光師或根據《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F)附表4獲豁免受相關條文規限的人士(例如正執業的註冊醫生)("核准人員"),才可配處、裝配或按處方供應視光用具(例如矯視性隱形眼鏡)。然而,售賣非矯視性隱形眼鏡是否受該條例規管存有疑問。據報,近年市民配戴從店鋪或互聯網購得的隱形眼鏡後,患上眼疾或視力受損的個案時有所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有否調查非核准人員經店鋪及互聯網售賣矯視性及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現時如何監察非核准人員售賣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情況;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參考英國的做法,立法明文禁止非核准人員售賣非矯視性隱形眼鏡;如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梁志祥議員問:


關於虐待兒童(即18歲以下人士)("虐兒")的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新呈報的虐兒個案數目,並按受虐兒童所屬年齡組別、虐待性質(即(i)疏忽照顧、(ii)性侵犯、(iii)精神虐待及(iv)多種虐待)及施虐者身份(即(a)父母、(b)兄弟姊妹、(c)繼父母、(d)祖父母、(e)其他親屬、(f)家族朋友/朋友、(g)照顧者、(h)老師、(i)補習老師/教練、(j)同住租客/鄰居、(k)無關係人士及(l)未能識別人士/其他)和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年份:          
    年齡
    組別
    0-2歲3-5歲6-8歲9-11歲12-14歲15-17歲總數
    虐待
    性質
    (i)(ii)(iii)(iv)(i)(ii)(iii)(iv)(i)(ii)(iii)(iv)(i)(ii)(iii)(iv)(i)(ii)(iii)(iv)(i)(ii)(iii)(iv)
    施虐者身份(a)                         
    (b)                         
    (c)                         
    (d)                         
    (e)                         
    (f)                         
    (g)                         
    (h)                         
    (i)                         
    (j)                         
    (k)                         
    (l)                         
    總數                         


    (二)過去5年,每年虐兒個案的施虐者被檢控及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

    (三)新呈報的虐兒個案在過去5年有否呈上升趨勢;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研究其成因;

    (四)現時有何措施防止虐兒;會否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及

    (五)社會福利署現時為受虐兒童、施虐者及其家人提供的服務詳情為何;過去3年,每年的服務人次,以及施虐者在接受服務後的一年內再次被發現虐兒的個案宗數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陸頌雄議員問:


職業安全健康局於2010年進行一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很大部分的職業司機因工作性質和環境因素所限,生活和飲食習慣並不健康,而且有不少職業司機表示被診斷為有健康問題,例如肌肉骨骼不適、高血壓、腸胃或消化系統疾病及神經痛。此外,一個民間團體於去年12月公布的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職業司機的工時長和工作壓力大,而他們的中風風險較一般人高出超過兩倍。關於職業司機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職業司機被診斷患上工作相關疾病的個案數目,並按疾病種類及他們駕駛的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當局有否就職業司機的職安健事宜進行深入的研究和調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盡快進行研究和調查;

    (三)當局有否檢討現時宣傳職業司機職安健信息的工作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把職業司機患上的上述疾病定為《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並設立由法定機構管理的"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以期快速處理職業司機的申索個案;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郭偉强議員問:


自2012年4月1日起,合資格男性政府僱員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5天全薪侍產假。此外,自2015年2月27日起,合資格男性僱員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3天法定侍產假,並可每日獲發款額為其每日平均工資80%的侍產假薪酬。據悉,有不少男性僱員在其嬰兒出生時,除了放取3天法定侍產假外,亦會放取年假,以協助照顧其配偶/伴侶及嬰兒。因此,勞工界一直爭取7天全薪法定侍產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2012年4月1日以來,每年(i)男性公務員、(ii)男性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以及(iii)實施5天侍產假安排的資助機構的男性僱員當中,獲批准放取侍產假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有否就侍產假日數需否增加諮詢政府僱員及資助機構的僱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就此正式諮詢該等僱員;及

    (三)有否計劃將政府僱員享有的侍產假增至7天,以起帶頭作用;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4. 毛孟靜議員問:


在2014-2015學年,政府引入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學習架構"),幫助非華語學生解決學習中文作為第二語言時面對的困難,並推出高中應用學習中文(非華語學生適用)科目("應用中文科")。就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5年至2017年,每年各種資助模式下的學校的中五非華語和華語學生當中,修讀應用中文科的學生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該等非華語學生當中,修讀該科目的(a)服務業中文課程及(b)款待實務中文課程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按表一列出);

    表一
    2015年2016年2017年
    非華語學生
    人數   
    百分比   
    (a)(b)(a)(b)(a)(b)
    人數   
    百分比   
    華語學生
    人數   
    百分比   

    (二)就首屆應用中文科的(a)服務業中文課程及(b)款待實務中文課程分別而言,(i)提供該等課程的學校數目、(ii)最初的修讀人數、(iii)最終的修讀人數,以及(iv)該等課程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報考人數(及(v)按考獲成績細分的人數)(按表二列出);

    表二
    (a)(b)
    (i)  
    (ii)  
    (iii)  
    (iv)  
    (v)達標並表現優異  
    達標或以上  
    未達標  

    (三)教育局有否檢討應用中文科的推行情況及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進行檢討;

    (四)教育局有否採取措施,加強僱主對文憑試應用中文科成積的認受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6年,每年(i)文憑試的中國語文科考生人數,及(ii)文憑試的非華語考生當中,報考該科目的百分比及人數(及按所獲成績細分的數字及有關百分比),並使用與表三格式相同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及

    表三
    年份:          
    (i) 
    (ii)非華語考生人數百分比
      
    成績5級或以上4級3級2級1級U(不予評級) 
    人數       
    百分比       

    (六)有否就學習架構的檢討制訂時間表和工作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展開及完成日期,以及將會諮詢哪些持份者;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5. 郭家麒議員問: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因工作性質患上該條例訂明的職業病,可在不論過失的原則下獲得補償。關於工傷僱員放取病假、接受診治及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2012年至今每年:
  • (一)勞工處向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的僱主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勞工處向沒有依時支付(i)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ii)醫療費予工傷僱員的僱主發出警告信及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檢控個案中的有關僱主被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勞工處接獲多少宗僱員補償申索,並按僱員不能工作(i)不超過還是(ii)超過3天列出分項數字;不能工作超過3天的申索當中,在提出後的12個月內(iii)獲得和(iv)未獲解決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前者涉及的(v)補償總額及(vi)損失工作天總數和(vii)後者的相關原因為何;不能工作超過3天的申索當中,有關僱員(viii)在復工後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工作能力的個案宗數,以及他們(ix)在復工至獲得評估平均相隔多久;

    (四)因工傷而獲准放取(i)3個月至6個月、(ii)6個月以上至1年、(iii)1年以上至兩年及(iv)兩年以上病假的僱員人數分別為何,並按工種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五)僱員向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的宗數為何,並按個案性質(即受傷或死亡)列出分項數字;

    (六)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分別(i)接獲及(ii)批准了多少宗就僱員補償申索提出的法律援助("法援")申請;就獲批個案而言,至今的開支金額,以及有關申請由提出至獲批的平均及中位時間為何;

    (七)(i)獲批法援並經法庭審理的僱員補償申索宗數(並按結果(即勝訴、敗訴或和解)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法援署在訴訟期間撤銷法援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iii)有關的申索人經法庭裁定勝訴及(iv)與訟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個案的最高、最低、中位及平均補償金額分別為何;

    (八)工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i)申請及(ii)獲批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每類津貼的獲批個案所涉開支金額;

    (九)工傷僱員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急症室接受診治的人次為何;

    (十)(i)工傷僱員在醫管局轄下專科門診診所(包括骨科、腦外科、外科)接受診治的人次、(ii)當中屬新症的人次,以及(iii)有關的舊症和新症現時分別的平均輪候時間,並按專科列出分項數字;及

    (十一)當局用於推廣預防工業意外信息的開支金額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於2014年就香港對會議展覽("會展")設施的需求委聘進行顧問研究。研究報告提出多項建議,包括(i)在沙田至中環線("沙中線")會展站的上蓋興建會議中心("會議中心")、(ii)於啟德興建會展設施,以及(iii)擴建亞洲國際博覽館("亞博館")。此外,政府於去年初基於啟德體育園區新運動場將於2022年落成,建議清拆灣仔運動場以便進行綜合發展和提供會展設施。然而,政府於去年10月宣布,放棄灣仔運動場選址,改為拆卸灣仔3座政府大樓以騰出土地作興建會展設施之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中心")各期的發展參數(包括建築物高度、地積比率、實際和可建樓面面積等)為何;會展中心現時的實際樓面面積與可建樓面面積如何比較;若會展中心有擴建空間,當局有否制訂擴建計劃;

    (二)興建會議中心的計劃的發展參數為何;會否以用盡地積比率的方式興建會議中心;會議中心的設計工作的最新進展;預計何時公布該計劃的詳細資料;

    (三)鑒於政府於2015年估計會議中心會提供10 000平方米的會議設施,但政府於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公布該會議中心將提供15 000平方米的會議設施,會議設施的預計面積增加的原因為何;

    (四)鑒於現時灣仔3座政府大樓的樓面面積共約為175 000平方米,有關用地的可建樓面面積為何;根據最新的估算,預計何時(i)騰空大樓、(ii)展開拆卸大樓工程、(iii)完成興建會展及相關設施的工程,以及(iv)完成整個發展計劃;政府會沿用興建會展中心時採用的興建-營運-轉移模式還是其他模式(請說明)發展該等設施;

    (五)鑒於當局於2003年向本會提交的文件指出,當亞博館的業績達到若干標準(例如使用率及現金流量指標)後,第二期發展計劃便可展開,該等標準的詳情為何;亞博館的業績現時是否已達到該等標準;若是,自何時起;政府預計何時會啟動擴建亞博館的程序;

    (六)鑒於政府表示,即使各個會展設施發展計劃如期完成,到了2028年,香港在旺季期間仍會面對會展設施不足的問題,該等計劃預計分別可提供的會展設施的面積,以及預計香港在2028年將欠缺的會展設施面積為何;

    (七)除了推展上述會展設施發展計劃外,政府有否就發展會展設施進行其他規劃研究或計劃;若有,詳情為何;及

    (八)鑒於啟德體育園區的新運動場預期於2022年落成,政府會否檢討紅磡香港體育館用地及周邊土地的規劃,在現有康樂體育設施用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於該體育館及紅磡港鐵站一帶發展新會展設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李慧琼議員問:


去年4月公布的《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八號報告書》指出,啟德郵輪碼頭("碼頭")在2016年的表現(郵輪停泊船次、郵輪旅客數目、旅客人均消費金額等方面)遜於預期。有旅遊業人士認為,碼頭位處維多利亞港的黃金地段,擁有龐大的旅遊發展潛力,但碼頭長期缺乏人流,猶如死城。他們批評耗資超過66億港元建造的碼頭未能發揮經濟效益,而政府希望透過碼頭將香港打造為亞洲郵輪樞紐的目標更是遙不可及。關於活化啟德郵輪碼頭的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制訂旨在增加郵輪碼頭的吸引力並將其打造為旅遊景點的新計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制訂旨在加強碼頭的對外交通,以方便遊客和市民前往的新計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制訂旨在利用碼頭閒置的商業空間吸引遊客前往消費的新計劃,從而減少購物熱點的壓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研究碼頭和附近地區的設施可如何互相配合,以提高碼頭的使用率,例如把維港海上遊的上落船地點設於碼頭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柯創盛議員問:


據報,去年11月先後發生兩宗水務署安排的水務工程引致食水受污染並發出異味的事故。葵青、荃灣及沙田有多個公共屋邨、居屋屋苑及私人屋苑受影響。有居民表示飲用受污染食水後感到腸胃不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水務署會否從受上述事故影響的住宅單位抽取食水樣本進行化驗,以及公布令食水發出異味的物質及其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水務署有否向受上述事故影響的公共屋邨、居屋屋苑及私人屋苑的物業管理人員發出有關沖洗大廈食水水箱及供水喉管的指引,以確保供應給居民的食水符合安全標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水務署有否因應上述事故,檢討有關的監察程序,以免水務工程污染食水的事故再次發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除了向受食水污染事故影響的居民提供臨時食水外,水務署有否從上述事故汲取經驗,制訂新的應變措施,以確保居民的食水安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制訂有關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9. 張超雄議員問:


有學生家長指出,上網學習支援計劃("支援計劃")於本年8月終止運作後,基層家庭的兒童上網學習將會面對多項問題,包括(i)由於該等兒童普遍所居住的不適切居所(例如舊唐樓及偏遠地區的劏房/板間房)大部分只有一家網絡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因此上網服務費用(約為每月200至300元)會較經支援計劃購買的上網服務費用高出一倍,以及(ii)基層家庭的家長一般對電腦科技欠缺認識,因而無法協助子女解決上網學習時遇到的困難。該等家長認為,政府正積極推行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STEM")教育,故此應向基層家庭的兒童提供更多支援,協助他們學習資訊科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會如何協助基層家庭的兒童解決上述兩項問題;

    (二)鑒於政府在2017年《施政綱領》中表示會邀請關愛基金考慮資助清貧中小學生購買平板電腦,此項工作的進展為何;擬議資助計劃的詳情(例如推行日期,以及獲資助購買的平板電腦的規格和所包含的軟件)為何;

    (三)除了資助基層家庭的兒童購買平板電腦外,政府將如何協助他們解決上網學習時遇到的各項問題,包括欠缺經濟能力購買學習軟件、防毒軟件及電腦保養維修服務;及

    (四)鑒於政府建議學校推行STEM教育時安排學生參加程式編碼課程,但該等課程很多時於課餘進行並需收費,因此有學生家長預見該情況會拉闊貧富兒童的學習差距,政府會向基層家庭的兒童提供甚麼支援,協助他們參加該等課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0. 吳永嘉議員問:


2017年首10個月的強姦及非禮案("風化案")舉報數目分別有56宗及916宗,較2016年同期分別上升9.8%及9.2%。關於遏止風化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5年:
  • (一)每年風化案的(i)舉報數目、(ii)破案率及(iii)定罪個案宗數,以及各區議會分區的風化案黑點數目分別為何;

    (二)警方有否推出新措施遏止風化案,例如加強巡邏風化案黑點,以及藉加強宣傳工作提高市民的警覺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所有風化案的受害人均獲安排同性警務人員與他們進行會面及向他們錄取口供;如否,原因為何;現時每間警署有否足夠的女性警務人員當值,與風化案的女性受害人進行會面及向她們錄取口供;及

    (四)警方有否因應風化案的最新犯案趨勢加強對警務人員的培訓;如有,詳情(包括每年的受訓人員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加強培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1. 鄭松泰議員問:


據悉,近年紀律部隊人員在當值期間中風的個案數目有上升趨勢,而該等人員有年輕化趨勢。有紀律部隊人員指出,各紀律部隊近年人手不足,以致他們當值時間甚長,而且兩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足以讓他們恢復精神和體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在當值期間中風的紀律部隊人員數目,並按他們所屬紀律部隊、單位及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有關單位在過去5年的人手編制為何;

    (二)各紀律部隊以何準則判斷中風個案的成因是否包含工作相關因素;及

    (三)過去5年,各紀律部隊及轄下相關單位採取了甚麼措施,解決人手不足和當值時間過長等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2.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近年越來越多家庭電器、個人電子產品及電子玩具可連接互聯網並具備收音或攝錄功能("智能產品")。然而,部分智能產品的資訊保安功能欠佳,黑客一旦成功入侵該等產品,便可盜取用家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甚至進行竊聽及竊看活動,侵犯他們的私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智能產品被用作盜取個人資料或侵犯私隱的求助及投訴宗數分別為何;

    (二)有否評估智能產品被用作盜取個人資料或侵犯私隱的風險,以及有何措施減低該等風險;

    (三)當局會否(i)發出指引,訂明智能產品應具備的資訊保安功能,以及(ii)推出標籤制度,使消費者可得悉該等產品具備的資訊保安功能;及

    (四)當局會否研究立法規定所有在港出售的某些類別智能產品必須符合指明的資訊保安標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議案



1.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1的議案。


(該項議案已於2018年1月8日
隨立法會CB(3) 241/17-18號文件發出)

2.根據《區議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2的議案。


(該項議案已於2018年1月8日
隨立法會CB(3) 242/17-18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1 (自2017年10月18日的會議)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3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0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21/17-18號文件發出)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2至4 (自2017年12月6日的會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張超雄議員動議載於附錄4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1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168/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梁繼昌議員動議載於附錄5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1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168/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陳淑莊議員動議載於附錄6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1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168/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5至9 (自2017年12月13日的會議)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7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8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9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10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11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10及11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10.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1.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