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15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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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修訂附表2及3)令》 | 3/2018 |
2. | 《2018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 | 4/2018 |
3. | 《〈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 | 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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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66號 | - | 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
2016/17年報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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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67號 | - | 職業訓練局
2016/2017年報及財務報告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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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68號 | - | 回應《申訴專員年報2017》的政府覆文 |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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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及《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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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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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振英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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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過去5年,每年投考各紀律部隊的人數分別為何;有否研究該等投考人數,與其職務和薪酬待遇的關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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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據悉過去10年分別有7名消防人員及5名警務人員殉職,顯示消防工作的危險性不低於警務工作,但消防人員的薪酬待遇,卻遜於按獨立薪級表支薪的相若職級警務人員的薪酬待遇,政府如何回應消防人員及工會多年來一直爭取的要求,即檢討消防人員薪酬架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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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是否具充足理據進行紀律部隊職系架構檢討,政府進行的研究的詳情及進展為何;政府會否在短期內展開紀律部隊薪酬架構檢討,以回應紀律部隊及市民對改善紀律部隊人員薪酬待遇的訴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就上述安排與珠海和澳門當局進行的磋商有甚麼進展,以及在入境後許可逗留期限、許可證的配額及申請資格等方面至今取得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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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在大橋的香港口岸設置入境私家車停車場,以配合上述安排的實施;是否知悉珠海和澳門當局會就上述安排推出甚麼措施以作配合;如果知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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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同時持有粵港兩地車牌的過境私家車數目;有否與澳門當局磋商,向本港私家車簽發澳門車牌;如有,詳情(包括配額及申請資格)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為及早發現及防止虐兒個案,政府會否推行以下措施:(1)將現時中小學須向教育局報告所有學生輟學及離校個案的政策,延伸至幼稚園,並檢討有關的機制和程序、(2)加強培訓幼稚園及小學的校長及老師,提高他們對虐兒個案的警覺性、(3)增撥資源,將中學的"一校一社工"措施延伸至小學,及增加每間學校的社工人手、(4)優化個案轉介機制,包括由社會福利署主動跟進幼稚園校方轉介的個案、(5)加強對家長的教育及支援,例如提供子女管教、情緒管理等網上資源及設立家長輔導熱線,以及(6)加強宣傳工作,呼籲市民提高警覺,一旦發現兒童有被虐跡象,即時伸出援手或主動舉報;如會推行該等措施,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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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防止有性罪行前科的人士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政府會否檢討和改善查核機制,例如(1)強制有關機構或企業必須對所有現有及準僱員進行查核,以及(2)准許聘用私人補習導師的家長對應徵者進行查核;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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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有何措施協助僱主,制訂關於其僱員從事與兒童獨處或有身體接觸的工作守則、向該等僱員提供培訓,以及設立投訴機制,以防止兒童被性侵犯? |
(一) | 有否評估,行政長官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前任行政長官和高層官員居所僭建物,與處理市民物業被指僭建(特別是月華街天台僭建屋)個案,在取態和行事方式有否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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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市民及商戶可否以警覺性及敏感度不足為理由,要求當局重新審視其物業僭建物個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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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應行政長官呼籲以包容態度處理律政司司長寓所僭建問題,以及鑒於屋宇署據報需時100年才能完成處理已累積逾80萬宗的僭建個案,屋宇署會否檢討和修訂相關政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政府如何確保與司長寓所內僭建物相關的刑事調查及法律程序(如有的話)不偏不倚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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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於被證實曾在品格審查過程中作虛假陳述或誤導性遺漏的主要官員,現行《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有否訂明可對他們作出懲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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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近年多名主要官員的寓所被揭發有僭建物,政府有否檢討對主要官員人選進行的品格審查有否不足之處;如有檢討,結果為何;會否作出改善,例如要求有關人選提交由認可人士簽發的證明,確認該人選擁有實益權益的物業沒有任何僭建物? |
(一) | 現時分別有何機制,確保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不受干涉,以及處理司長行使刑事檢控職能,與她行使其他職能或與其個人事務發生角色衝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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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為免產生觀感上或實質上的角色衝突情況,司長的某項職能交由法律政策專員、刑事檢控專員或律政司內其他法律人員行使的次數;當中有多少次是與刑事檢控工作有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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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大律師公會憲法及人權事務委員會及一名前行政會議成員早前分別建議,司長把刑事檢控決定一概交由刑事檢控專員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獨立作出,以免公眾認為某些刑事檢控決定或受司長行使其他職能所影響,政府會否考慮該項建議;若否,理據為何? |
(一) | 會否與內地鐵路部門商討如何確保當廣深港高鐵香港段於本年第三季通車時,西九龍站開出的高鐵列車前往的終站和途經的所有車站,均設有兼容《回鄉卡》的自動售取票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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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設有兼容《回鄉卡》的自動售取票機的高鐵車站數目及名稱為何;內地鐵路部門會否設置更多該等設備;如會,數目為何,並按車站名稱列出設置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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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內地居民現時可免持有車票實物直接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拍證入閘乘搭高鐵列車,政府有否與內地鐵路部門商討直接刷《回鄉卡》入閘乘搭高鐵列車的可行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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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與內地鐵路部門成立聯合工作小組,磋商如何提升高鐵售票系統的功能和穩定性,使香港居民可便捷地購得車票;如會,詳情(包括工作計劃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截至去年12月31日,全港有多少間持暫准牌照的食肆;有多少間食肆在同一處所曾以不同名義多次提出正式牌照申請,以及當中有多少間最早提出的正式牌照申請距今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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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食環署對無牌食肆的經營者提出檢控的次數;當中對同一處所的食肆的經營者提出最多的檢控次數;(i)按經營者被檢控的次數劃分的食肆數目,以及(ii)當中現已被取締的數目(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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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食環署有否制訂指引,訂明同一處所的無牌食肆的經營者合共被票控的次數達某數目則有關食肆須予以取締;若有,該署以何準則釐定該次數;若否,該署會否考慮制訂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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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獲發暫准牌照的食肆的經營者提出酒牌申請的宗數;有否計劃檢討該類食肆可獲簽發酒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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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何新措施堵塞上述兩個漏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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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研究提高無牌經營食肆的罰則(例如提高罰款上限),以免罰款因被食肆經營者視作經營成本之一而未能起任何阻嚇作用? |
(一) | 過去5年,在各項發展計劃(包括元朗南、古洞北和粉嶺北新發展區及洪水橋新發展區)下(i)受影響的農戶數目,以及所涉的(ii)農地面積及(iii)常耕農地面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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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儘管當局不在較早階段為農戶進行凍結登記的理由,是為免在凍結登記完成後才進駐的農戶喪失申索特惠津貼的資格,當局將如何改善凍結登記的安排,使在凍結登記開展前已被業主迫使遷離的農戶可獲得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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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當局就新界各項發展計劃推行的復耕計劃的詳情(包括推行時間表、分別涉及的政府和私人土地面積,以及就有關土地是否適宜耕種的研究的結果)為何;政府正就元朗南、古洞北和粉嶺北新發展區及洪水橋新發展區研究推行的特殊農地復耕計劃的具體安排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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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現時在復耕計劃下等候配對農地的個案有近300宗,而配對時間長達4至5年,該等個案的宗數及輪候配對的時間近期有否呈上升趨勢;如有,當局有否研究原因為何;有否即時措施(例如增加人手)加快配對工作,以協助受影響農戶盡快復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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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就臨時徵用農地所訂的補償政策為何;在該政策下,當局會否就表土遭破壞所引致的農地經濟價值下降提供補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每個區議會分區內綠化地帶用地的總面積及按年增減數字(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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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了多少幅綠化地帶用地改劃作其他用途;該等用地的總面積,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幅在改劃前(i)無植被、荒廢或已平整及(ii)有植被覆蓋(以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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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的綠化地帶用地當中,(i)有植被和(ii)沒有植被覆蓋的用地的數目和總面積分別為何? |
(一) | 有否統計現時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管轄範圍內外的山徑數目分別為何;每條山徑的名稱(如有的話)、起點、終點,以及負責維修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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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漁護署每年舉辦多少次活動(例如"遠'築'工作坊"),招募遠足人士當義工協助修復山徑;該等活動的詳情(包括(i)參與的義工人數、(ii)進行日期、(iii)山徑名稱(如有的話)、(iv)修復工程所處理的問題,以及(v)修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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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漁護署有否指派人員專門負責修復山徑;如否,原因為何;如有,現時的人手編制,以及該等人員於過去5年進行的修復工程的詳情(包括(i)進行日期、(ii)山徑名稱(如有的話)、(iii)修復工程所處理的問題,以及(iv)修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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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近期數宗遠足人士從高處墮下死亡的意外均於遠離現有山徑的地點發生,當局會如何加強公眾教育和宣傳工作,以期遠足人士首要注重人身安全,不要逞強冒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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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漁護署會否加強宣傳,讓公眾知悉其網站載有郊野公園意外黑點的資料? |
(一) | 過去3年,每年當局分別收到多少宗就紅色小巴("紅巴")和綠色專線小巴("專線小巴")服務提出的投訴,並按投訴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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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鼓勵紅巴營辦商申辦專線小巴路線,以及每年有多少輛紅巴轉為專線小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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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小巴的座位數目法定上限自去年7月7日起已由16個增至19個,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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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有否統計現時分別有多少輛已改裝為19個座位的紅巴及專線小巴(a)在通過車輛檢驗後提供服務及(b)未通過車輛檢驗,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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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否了解紅巴及專線小巴現時的經營情況分別與去年7月7日前如何比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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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取消某些道路上禁止小巴司機讓乘客上落的限制區,或放寬該等限制區的禁止時間,以改善小巴的經營環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工作小組的(i)成員名單及(ii)主責官員為何;工作小組至今舉行了多少次會議,以及每次會議的日期和地點;可否公開有關文件及會議紀錄;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以及是否已完成初步報告;如是,可否立即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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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將於何時(i)發表檢討報告、(ii)向本會匯報檢討結果及(iii)就檢討報告的建議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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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承租人沒有遵照私契的規定,提交有關開放設施予外界團體情況的季度報告的個案宗數及詳情;當局可否公開至今接獲的所有季度報告;過去3年,當局進行了多少次巡查,以檢視承租人開放設施的情況,與其提交的季度報告所述的是否一致,以及該等巡查的詳情及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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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各私契場地(i)可供及(ii)實際由外界團體使用的總時數分別為何(以表一列出);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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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各外界團體使用私契場地(i)的總時數及(ii)所繳付的費用分別為何(以表二列出);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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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去年和本年到期的7份私契是否已/會獲續期;如是,按承租人名稱列出新私契的(i)年期及(ii)批出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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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現時承租人獲准在私契用地上設置餐廳及住宿設施的個案數目,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該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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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地政總署於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曾6次向清水灣鄉村俱樂部批出"暫緩"函件,准許該承租人暫時繼續使用私契已於2012年屆滿的用地,為何該署其後向該承租人批出為期12年的私契,以及該決定由何人作出及他所持的理據為何;當局有否評估在私契檢討進行期間作此決定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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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自檢討展開以來,地政總署批准私契續期的個案數目,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續期後的私契到期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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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過去3年,每年每名私契承租人繳付的地租金額為何(以表列出)? |
(一) | 現時在公眾地方的垃圾桶及分類回收桶分別的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過去12個月,每月(i)該等分類回收桶收集到各類廢料的數量,以及當中分別 (ii)循環再造及(iii)運往堆填區/焚化爐處理的廢料量,並按廢料類別(包括三紙兩膠及非三紙兩膠)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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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在推出乾淨回收政策前有否參考海外國家或地區實施相關政策的經驗;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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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研究在乾淨回收政策實施後會否有渠道回收非三紙兩膠廢料;如會有回收渠道,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該等廢料繼續被回收以供循環再造;如不會有回收渠道,運往堆填區丟棄是否唯一處理非三紙兩膠廢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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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向回收商發出作業指引,確保從香港出口至內地的廢料符合新的標準;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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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有否計劃更新現時分類回收桶的設計,以及在分類回收桶附近加設沖洗設施,以方便市民把兩膠沖洗乾淨後才放入桶內;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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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有否(i)要求設有分類回收桶的處所(包括公共屋邨、私人住宅樓宇及工商大廈等)的管理單位及人員,採取配合乾淨回收政策的措施,以及(ii)就回收設施及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向該等單位及人員提出建議;如有,詳情為何? |
(一) | 當局現時向有意使用或試用樂齡科技產品的安老服務單位提供甚麼技術、財政及政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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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兩年,當局有否檢討《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安老院實務守則》、《安老院舍藥物管理指南》中關於安老院舍日常運作的規定是否仍切合時宜,包括有否窒礙安老院舍使用樂齡科技產品;如沒有檢討,會否盡快進行檢討;如有,進度和結果為何,包括有否發現任何窒礙了安老院舍使用樂齡科技產品的過時規定;如有,當局會否在修訂該等規定前,按實際情況酌情批准使用有關產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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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創新及科技局、勞工及福利局及社會福利署會否設立聯合工作小組,推動適合在本港安老服務單位使用的樂齡科技產品的研發和應用,以及協助該等單位解決使用該等產品時遇到的問題? |
(一) | 現時在試驗計劃下安裝了智能交通燈的路口數目及位置,以及至今的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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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將如何評估試驗計劃的成本效益;有否具體的評估準則;如有,該等準則是否包括有關裝置能否減少(i)行人在等候區等候的時間,以及(ii)車輛不必要的停頓;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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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研究新加坡等海外地方的相關經驗,以期改善香港發展智能交通燈系統的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進行研究? |
(一) | 社署提升其電腦系統以推行措施2的工作的進度,以及該措施的確切實施日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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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社署的估計在"自動轉換"階段,在實施措施1前正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長者當中,有多少人符合措施2所訂領取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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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再次檢討長者生活津貼的申請人資產及入息限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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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去年7月3日至12月31日期間接獲的長者牙科服務資助的申請的宗數,以及該數目與之前半年的如何比較;會否考慮將該項資助的受助人年齡下限進一步下調至65歲,令更多長者受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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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葵青區議會於2015年11月及2014年10月分別推出了兩個以區內居民為對象的社區重點項目,即(i)牙科護理服務和(ii)視光/眼睛檢查服務,政府會否參考這兩個項目的安排,在全港各區推出類似的項目;如會,詳情為何? |
(一) | 有否探討向基金申領發還課程費用的宗數過去10年持續下降的原因;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政府在未來3年有何宣傳基金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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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每名申請人一生可獲基金發還課程費用的累計總額只有1萬元,而且該上限自基金於2002年成立以來從未調整,政府會否考慮按過去15年的物價上調幅度提高該上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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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不少文憑和高級文憑課程的學費約為3萬至4萬元,政府會否研究提高基金對修讀該等課程的人士的資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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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市民表示網上遙距學習課程(包括大型開放式網絡課程)較富彈性,可讓他們按自己的時間表和速度持續進修,政府會否考慮把該類課程加入基金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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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新加坡政府有就僱主資助的培訓課程,向僱主提供(i)課程費用50%至95%的津貼及(ii)僱員缺勤薪金補貼,政府會否考慮採取類似做法,藉經濟誘因鼓勵僱主讓僱員持續進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上述槍械製造廠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該等槍械製品的原因;德國其他槍械製造廠是否亦已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該等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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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去年向德國以外其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成員國購買槍械製品時有否遇到困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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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警方現存數量的MP5衝鋒槍零件可維持該款槍械的維修工作多久;警方是否已展開採購替代MP5衝鋒槍槍械製品的程序,以及預計何時完成替換工作;會否出現有關槍械短缺的真空期? |
(一) | 向專員申請複製紙幣的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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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專員每年分別收到、同意及拒絕了多少宗複製紙幣的申請;該等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申請機構的主要類別;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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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專員有否向電影業及相關行業的從業員及組織宣傳複製紙幣的申請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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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計劃就複製紙幣和使用有關複製品作道具等事宜,與電影業及相關行業的從業員及組織商討,並因應實際情況制訂較靈活和簡單的申請程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估計將於下學年升讀中一的跨境學童人數,以及該數目佔中一學生總數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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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下學年升讀中一的跨境學童人數將會上升,當局會否向北區和大埔等一向取錄較多跨境學童的地區的學校增撥資源;如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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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跨境學童和本地學生在文化、語言等方面有差異,當局將採取哪些額外措施,協助升讀中一的跨境學童盡快適應校園生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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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中一學額需求預計將會由本學年起一直上升至2020-2021學年,當局就未來數年的中一學額供應有何長遠規劃?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的骨質疏鬆症病人數目,並按病人的性別及骨質密度檢測數值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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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10年,每年各公立醫院的骨質疏鬆症確診新個案數目,以及患有骨質疏鬆症的人士骨折後(i)入院接受治療及(ii)死於併發症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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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各(i)公立醫院及(ii)衞生署轄下婦女健康中心為婦女進行骨質密度檢測的次數及有關檢測服務的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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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衞生署轄下婦女健康中心在推廣預防骨質疏鬆症工作的角色為何;過去5年,每年在婦女健康中心舉行的骨質疏鬆症健康講座的數目及內容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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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考慮把骨質密度檢測服務納入衞生署轄下婦女健康中心及母嬰健康院的常規健康評估服務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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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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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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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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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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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1月23日隨立法會CB(3) 301/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1月2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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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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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17日 隨立法會CB(3) 274/17-18號文件發出) | |||||||||||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1月23日隨立法會CB(3) 302/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1月2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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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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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陳淑莊議員動議載於附錄1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7年11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168/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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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2至6 (自2017年12月13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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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2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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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3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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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4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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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5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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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6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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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7及8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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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 ||||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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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 ||||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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