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15

立法會

議程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8年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修訂附表2及3)令》3/2018
2.《2018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4/2018
3.《〈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5/2018

其他文件

1.第66號-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
2016/17年報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67號-職業訓練局
2016/2017年報及財務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68號-回應《申訴專員年報2017》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4.《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及《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5.《2017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6.《201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振英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田北辰議員問:


有紀律部隊人員向本人反映,政府上次全面檢討紀律部隊薪酬架構至今已近10年,而在這段期間,他們執勤時面對的壓力和困難與日俱增。政府於去年2月8日回覆本人所提質詢時表示,會"在現行政策框架下研究是否具充足理據進行[紀律部隊]職系架構檢討",但至今未聞任何進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投考各紀律部隊的人數分別為何;有否研究該等投考人數,與其職務和薪酬待遇的關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研究;

    (二)鑒於據悉過去10年分別有7名消防人員及5名警務人員殉職,顯示消防工作的危險性不低於警務工作,但消防人員的薪酬待遇,卻遜於按獨立薪級表支薪的相若職級警務人員的薪酬待遇,政府如何回應消防人員及工會多年來一直爭取的要求,即檢討消防人員薪酬架構;及

    (三)就是否具充足理據進行紀律部隊職系架構檢討,政府進行的研究的詳情及進展為何;政府會否在短期內展開紀律部隊薪酬架構檢討,以回應紀律部隊及市民對改善紀律部隊人員薪酬待遇的訴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 柯創盛議員問:


據報,為更好地發揮港珠澳大橋(下稱"大橋")的效益,港珠澳三地當局正研究推行"泊車轉乘"安排:三地居民如取得一次性許可證,可駕駛未獲發目的地車牌的私家車經大橋出境,然後把車輛停泊在目的地口岸禁區範圍內的停車場,再與車上其他乘客在辦理入境程序後轉乘當地的公共交通工具。關於便利私家車使用大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就上述安排與珠海和澳門當局進行的磋商有甚麼進展,以及在入境後許可逗留期限、許可證的配額及申請資格等方面至今取得的共識;

    (二)會否考慮在大橋的香港口岸設置入境私家車停車場,以配合上述安排的實施;是否知悉珠海和澳門當局會就上述安排推出甚麼措施以作配合;如果知悉,詳情為何;及

    (三)過去3年,每年同時持有粵港兩地車牌的過境私家車數目;有否與澳門當局磋商,向本港私家車簽發澳門車牌;如有,詳情(包括配額及申請資格)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葛珮帆議員問:


近日,有一宗駭人聽聞的幼童懷疑受虐待致死案件,亦有女運動員公開透露於年幼時曾遭其教練性侵犯。有意見指出,雖然學校社工和教師經常接觸兒童,但他們工作量大和人手不足,以致往往忽略兒童被虐待及性侵犯的徵兆。此外,現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下稱"查核機制")並不全面,未能防止有性罪行前科的人士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及早發現及防止虐兒個案,政府會否推行以下措施:(1)將現時中小學須向教育局報告所有學生輟學及離校個案的政策,延伸至幼稚園,並檢討有關的機制和程序、(2)加強培訓幼稚園及小學的校長及老師,提高他們對虐兒個案的警覺性、(3)增撥資源,將中學的"一校一社工"措施延伸至小學,及增加每間學校的社工人手、(4)優化個案轉介機制,包括由社會福利署主動跟進幼稚園校方轉介的個案、(5)加強對家長的教育及支援,例如提供子女管教、情緒管理等網上資源及設立家長輔導熱線,以及(6)加強宣傳工作,呼籲市民提高警覺,一旦發現兒童有被虐跡象,即時伸出援手或主動舉報;如會推行該等措施,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為防止有性罪行前科的人士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政府會否檢討和改善查核機制,例如(1)強制有關機構或企業必須對所有現有及準僱員進行查核,以及(2)准許聘用私人補習導師的家長對應徵者進行查核;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有何措施協助僱主,制訂關於其僱員從事與兒童獨處或有身體接觸的工作守則、向該等僱員提供培訓,以及設立投訴機制,以防止兒童被性侵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謝偉俊議員問:


屋宇署近年對違例建築工程(俗稱"僭建物")零容忍。在觀塘、黃大仙、牛頭角、新蒲崗、鯉魚門等舊區,疑涉僭建的商住樓宇林立,而被屋宇署勒令清拆僭建物的例子不計其數。例如,屋宇署曾向過往數十年一直居於觀塘月華街多幢大廈天台僭建屋的一眾長者業主,發出清拆僭建屋命令;亦曾命令鯉魚門海鮮食肆業主,拆去用作抵禦颱風和海浪及別具漁村特色的僭建物,以還原為簡陋寮屋。反觀,行政長官本月較早前出席本會答問會時,卻呼籲各界對新任律政司司長寓所有僭建物一事,採取包容態度。有媒體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形容該處理手法。行政長官又指出,過去10年僭建物處理政策不斷改變,以及當局以一視同仁、平等原則對待官、民僭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行政長官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前任行政長官和高層官員居所僭建物,與處理市民物業被指僭建(特別是月華街天台僭建屋)個案,在取態和行事方式有否差異;

    (二)有否評估,市民及商戶可否以警覺性及敏感度不足為理由,要求當局重新審視其物業僭建物個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因應行政長官呼籲以包容態度處理律政司司長寓所僭建問題,以及鑒於屋宇署據報需時100年才能完成處理已累積逾80萬宗的僭建個案,屋宇署會否檢討和修訂相關政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莫乃光議員問:


本月6日律政司司長上任當天,有報章報道司長透過一間公司擁有的寓所內,有多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樓宇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為"僭建物")。司長其後表示,她委任的認可人士聯同屋宇署人員經查核後已確認此事。有市民關注主要官員的誠信及操守,以及對主要官員人選進行的品格審查有否錯漏,以致未能查出律政司司長的寓所有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如何確保與司長寓所內僭建物相關的刑事調查及法律程序(如有的話)不偏不倚地進行;

    (二)對於被證實曾在品格審查過程中作虛假陳述或誤導性遺漏的主要官員,現行《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有否訂明可對他們作出懲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近年多名主要官員的寓所被揭發有僭建物,政府有否檢討對主要官員人選進行的品格審查有否不足之處;如有檢討,結果為何;會否作出改善,例如要求有關人選提交由認可人士簽發的證明,確認該人選擁有實益權益的物業沒有任何僭建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梁繼昌議員問:


律政司司長(下稱"司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治委任制度下的主要官員。司長的職能包括主管法例草擬和刑事檢控工作,以及就政府政策和建議爭取本會及公眾支持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分別有何機制,確保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不受干涉,以及處理司長行使刑事檢控職能,與她行使其他職能或與其個人事務發生角色衝突的情況;

    (二)過去5年,每年為免產生觀感上或實質上的角色衝突情況,司長的某項職能交由法律政策專員、刑事檢控專員或律政司內其他法律人員行使的次數;當中有多少次是與刑事檢控工作有關;及

    (三)鑒於大律師公會憲法及人權事務委員會及一名前行政會議成員早前分別建議,司長把刑事檢控決定一概交由刑事檢控專員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獨立作出,以免公眾認為某些刑事檢控決定或受司長行使其他職能所影響,政府會否考慮該項建議;若否,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7. 姚思榮議員問:


據報,內地鐵路部門已對高速鐵路("高鐵")的售票系統及沿線二百多個車站的自動售取票機進行優化和調整,使港澳居民可在自動售取票機刷《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卡》")購票及取票,而無需再就票務事宜花時間排隊輪候櫃位服務。有香港居民反映,售票系統的表現不穩定,以致他們很多時未能成功經自動售取票機購票及取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與內地鐵路部門商討如何確保當廣深港高鐵香港段於本年第三季通車時,西九龍站開出的高鐵列車前往的終站和途經的所有車站,均設有兼容《回鄉卡》的自動售取票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設有兼容《回鄉卡》的自動售取票機的高鐵車站數目及名稱為何;內地鐵路部門會否設置更多該等設備;如會,數目為何,並按車站名稱列出設置時間表;

    (三)鑒於內地居民現時可免持有車票實物直接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拍證入閘乘搭高鐵列車,政府有否與內地鐵路部門商討直接刷《回鄉卡》入閘乘搭高鐵列車的可行性;及

    (四)會否與內地鐵路部門成立聯合工作小組,磋商如何提升高鐵售票系統的功能和穩定性,使香港居民可便捷地購得車票;如會,詳情(包括工作計劃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張國鈞議員問:


根據法例,食肆經營者必須在開業前取得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發出的食肆牌照("正式牌照")。他們在提交正式牌照申請時或之後可申請暫准牌照。如申請人已證明符合各項基本規定,可獲發有效期為6個月的暫准牌照,使其食肆得以在獲發正式牌照前營業。據悉,由於暫准牌照的簽發條件較正式牌照的寬鬆,有不符合後者的食肆的經營者,以不同經營者名義接力提出食肆牌照的新申請,使其食肆得以在暫准牌照下持續營業("漏洞1")。此外,即使食環署獲法庭就無牌食肆的處所發出封閉令,該食肆經營者只需更改經營者的名義便可使有關封閉令失效。食環署因此未能藉申請封閉令取締有關食肆,而只能定期巡查和檢控該等食肆("漏洞2")。據報,有一間開業已兩年但一直未獲批正式牌照的食肆在持有暫准牌照期間獲批酒牌。該食肆在暫准牌照失效後仍繼續經營,其經營者因而遭食環署檢控經營無牌食肆近20次,但利用上述漏洞成功避過取締,一直經營至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截至去年12月31日,全港有多少間持暫准牌照的食肆;有多少間食肆在同一處所曾以不同名義多次提出正式牌照申請,以及當中有多少間最早提出的正式牌照申請距今超過兩年;

    (二)過去5年,食環署對無牌食肆的經營者提出檢控的次數;當中對同一處所的食肆的經營者提出最多的檢控次數;(i)按經營者被檢控的次數劃分的食肆數目,以及(ii)當中現已被取締的數目(按下表列出);

    檢控次數(i)(ii)
    1次  
    2至5次  
    6至10次  
    11至15次  
    16至20次  
    21次或以上  
    總數  

    (三)現時食環署有否制訂指引,訂明同一處所的無牌食肆的經營者合共被票控的次數達某數目則有關食肆須予以取締;若有,該署以何準則釐定該次數;若否,該署會否考慮制訂相關指引;

    (四)過去3年,獲發暫准牌照的食肆的經營者提出酒牌申請的宗數;有否計劃檢討該類食肆可獲簽發酒牌的規定;

    (五)有何新措施堵塞上述兩個漏洞;及

    (六)會否研究提高無牌經營食肆的罰則(例如提高罰款上限),以免罰款因被食肆經營者視作經營成本之一而未能起任何阻嚇作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何俊賢議員問:


近年,政府為推展發展計劃收回了多幅新界私人農地。有不少農戶向本人反映,有農地業主在獲悉其土地已納入發展計劃的範圍後,千方百計(例如大幅加租和縮短租約期)試圖迫使農戶在凍結登記開展前遷離,以獲得較多補償。雖然政府有為受發展計劃影響的農戶推行復耕計劃,但配對農地的工作進度緩慢。此外,政府不時徵用農地作發展計劃的臨時工地,但其後向農戶歸還表土已受到嚴重破壞因而不適合耕作的農地,或一直不向農戶歸還農地,令農戶復耕無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在各項發展計劃(包括元朗南、古洞北和粉嶺北新發展區及洪水橋新發展區)下(i)受影響的農戶數目,以及所涉的(ii)農地面積及(iii)常耕農地面積分別為何;

    (二)儘管當局不在較早階段為農戶進行凍結登記的理由,是為免在凍結登記完成後才進駐的農戶喪失申索特惠津貼的資格,當局將如何改善凍結登記的安排,使在凍結登記開展前已被業主迫使遷離的農戶可獲得合理補償;

    (三)過去5年,當局就新界各項發展計劃推行的復耕計劃的詳情(包括推行時間表、分別涉及的政府和私人土地面積,以及就有關土地是否適宜耕種的研究的結果)為何;政府正就元朗南、古洞北和粉嶺北新發展區及洪水橋新發展區研究推行的特殊農地復耕計劃的具體安排為何;

    (四)鑒於現時在復耕計劃下等候配對農地的個案有近300宗,而配對時間長達4至5年,該等個案的宗數及輪候配對的時間近期有否呈上升趨勢;如有,當局有否研究原因為何;有否即時措施(例如增加人手)加快配對工作,以協助受影響農戶盡快復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就臨時徵用農地所訂的補償政策為何;在該政策下,當局會否就表土遭破壞所引致的農地經濟價值下降提供補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0. 譚文豪議員問:


政府近年實施一系列措施多管齊下增加土地供應,以應付本港在房屋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土地需求。措施之一是把"綠化地帶"用地改劃作其他用途。然而,有評論指出,此舉不單會破壞自然生態,亦未必具成本效益。就綠化地帶用地的統計數字及改劃用途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每個區議會分區內綠化地帶用地的總面積及按年增減數字(以表列出);

    (二)過去5年,每年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了多少幅綠化地帶用地改劃作其他用途;該等用地的總面積,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幅在改劃前(i)無植被、荒廢或已平整及(ii)有植被覆蓋(以表列出);及

    (三)現時的綠化地帶用地當中,(i)有植被和(ii)沒有植被覆蓋的用地的數目和總面積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劉業強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喜愛在秋高氣爽的日子登山遠足。然而,近期接連發生多宗遠足人士失足從高處墮下死亡的意外。該等意外令人關注遠足人士的安全意識是否不足,以及遠足山徑是否有妥善維修。有攀山專家指出,部分熱門山徑因假日遊人如鯽而耗損速度頗快,但很久仍未獲修復。此外,部分遠足人士捨現有山徑而另闢捷徑,以致不少山徑兩旁縱橫交錯的支徑有水土流失現象,加劇山徑耗損。關於遠足人士的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時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管轄範圍內外的山徑數目分別為何;每條山徑的名稱(如有的話)、起點、終點,以及負責維修的政府部門;

    (二)過去5年,漁護署每年舉辦多少次活動(例如"遠'築'工作坊"),招募遠足人士當義工協助修復山徑;該等活動的詳情(包括(i)參與的義工人數、(ii)進行日期、(iii)山徑名稱(如有的話)、(iv)修復工程所處理的問題,以及(v)修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為何;

    (三)漁護署有否指派人員專門負責修復山徑;如否,原因為何;如有,現時的人手編制,以及該等人員於過去5年進行的修復工程的詳情(包括(i)進行日期、(ii)山徑名稱(如有的話)、(iii)修復工程所處理的問題,以及(iv)修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為何;

    (四)鑒於近期數宗遠足人士從高處墮下死亡的意外均於遠離現有山徑的地點發生,當局會如何加強公眾教育和宣傳工作,以期遠足人士首要注重人身安全,不要逞強冒險;及

    (五)漁護署會否加強宣傳,讓公眾知悉其網站載有郊野公園意外黑點的資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2. 陸頌雄議員問:


關於公共小型巴士("小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分別收到多少宗就紅色小巴("紅巴")和綠色專線小巴("專線小巴")服務提出的投訴,並按投訴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鼓勵紅巴營辦商申辦專線小巴路線,以及每年有多少輛紅巴轉為專線小巴;

    (三)鑒於小巴的座位數目法定上限自去年7月7日起已由16個增至19個,當局

    (i)有否統計現時分別有多少輛已改裝為19個座位的紅巴及專線小巴(a)在通過車輛檢驗後提供服務及(b)未通過車輛檢驗,以及

    (ii)有否了解紅巴及專線小巴現時的經營情況分別與去年7月7日前如何比較;及

    (四)會否考慮取消某些道路上禁止小巴司機讓乘客上落的限制區,或放寬該等限制區的禁止時間,以改善小巴的經營環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陳淑莊議員問:


2013年10月,審計署署長就政府"免地價或以象徵式地價直接批出土地予私人體育會所"發表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為回應該報告,政府於2014年6月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檢討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私契")的政策,並預計當年年底得出檢討的初步結果。然而,政府至今仍未完成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工作小組的(i)成員名單及(ii)主責官員為何;工作小組至今舉行了多少次會議,以及每次會議的日期和地點;可否公開有關文件及會議紀錄;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以及是否已完成初步報告;如是,可否立即公開;

    (二)當局將於何時(i)發表檢討報告、(ii)向本會匯報檢討結果及(iii)就檢討報告的建議諮詢公眾;

    (三)過去5年,承租人沒有遵照私契的規定,提交有關開放設施予外界團體情況的季度報告的個案宗數及詳情;當局可否公開至今接獲的所有季度報告;過去3年,當局進行了多少次巡查,以檢視承租人開放設施的情況,與其提交的季度報告所述的是否一致,以及該等巡查的詳情及結果為何;

    (四)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各私契場地(i)可供及(ii)實際由外界團體使用的總時數分別為何(以表一列出);

    表一
    承租人名稱2015年2016年2017年
    (i)(ii)(i)(ii)(i)(ii)
    1.       

    (五)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各外界團體使用私契場地(i)的總時數及(ii)所繳付的費用分別為何(以表二列出);

    表二
    外界團體名稱2015年2016年2017年
    (i)(ii)(i)(ii)(i)(ii)
    1.       

    (六)去年和本年到期的7份私契是否已/會獲續期;如是,按承租人名稱列出新私契的(i)年期及(ii)批出理據;

    (七)現時承租人獲准在私契用地上設置餐廳及住宿設施的個案數目,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該等設施;

    (八)鑒於地政總署於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曾6次向清水灣鄉村俱樂部批出"暫緩"函件,准許該承租人暫時繼續使用私契已於2012年屆滿的用地,為何該署其後向該承租人批出為期12年的私契,以及該決定由何人作出及他所持的理據為何;當局有否評估在私契檢討進行期間作此決定是否合適;

    (九)自檢討展開以來,地政總署批准私契續期的個案數目,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續期後的私契到期日;及

    (十)過去3年,每年每名私契承租人繳付的地租金額為何(以表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郭偉强議員問:


去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的措施包括逐步有序減少固體廢物進口種類和數量、提高固體廢物進口門檻,以及禁止進口生活來源的廢塑料、未經分揀的廢紙等。為配合該方案,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早前展開新一輪乾淨回收宣傳及公眾教育運動,重點教育市民把"三紙兩膠"集中放置在家居、工作地點或路邊分類回收桶。三紙是紙皮、報紙和辦公室用紙,而兩膠是盛載飲品及個人護理用品的廢膠樽。環保署呼籲市民把廢紙妥善分類及綑紮,以及把塑膠樽沖洗後才放進分類回收桶。其他種類的廢紙及廢塑膠則不應再放入分類回收桶。就乾淨回收政策的實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在公眾地方的垃圾桶及分類回收桶分別的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過去12個月,每月(i)該等分類回收桶收集到各類廢料的數量,以及當中分別 (ii)循環再造及(iii)運往堆填區/焚化爐處理的廢料量,並按廢料類別(包括三紙兩膠及非三紙兩膠)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在推出乾淨回收政策前有否參考海外國家或地區實施相關政策的經驗;如有,詳情為何;

    (三)當局有否研究在乾淨回收政策實施後會否有渠道回收非三紙兩膠廢料;如會有回收渠道,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該等廢料繼續被回收以供循環再造;如不會有回收渠道,運往堆填區丟棄是否唯一處理非三紙兩膠廢料的方法;

    (四)當局有否向回收商發出作業指引,確保從香港出口至內地的廢料符合新的標準;如有,詳情為何;

    (五)當局有否計劃更新現時分類回收桶的設計,以及在分類回收桶附近加設沖洗設施,以方便市民把兩膠沖洗乾淨後才放入桶內;如有,詳情為何;及

    (六)當局有否(i)要求設有分類回收桶的處所(包括公共屋邨、私人住宅樓宇及工商大廈等)的管理單位及人員,採取配合乾淨回收政策的措施,以及(ii)就回收設施及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向該等單位及人員提出建議;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5. 麥美娟議員問:


政府在2017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會預留10億元成立基金,資助安老服務單位試用及購置科技產品,以推動樂齡科技,改善長者的生活,並減輕護老者和護理人員的負擔和壓力,以提升安老服務的質素。然而,本人得悉,近日社會福利署向一家使用電腦配藥及藥物管理系統的安老院舍發出警告,原因是該系統的儲存藥物及備藥方式違反了《安老院實務守則》及《安老院舍藥物管理指南》(2007年版)所載相關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現時向有意使用或試用樂齡科技產品的安老服務單位提供甚麼技術、財政及政策支援;

    (二)過去兩年,當局有否檢討《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安老院實務守則》、《安老院舍藥物管理指南》中關於安老院舍日常運作的規定是否仍切合時宜,包括有否窒礙安老院舍使用樂齡科技產品;如沒有檢討,會否盡快進行檢討;如有,進度和結果為何,包括有否發現任何窒礙了安老院舍使用樂齡科技產品的過時規定;如有,當局會否在修訂該等規定前,按實際情況酌情批准使用有關產品;及

    (三)創新及科技局、勞工及福利局及社會福利署會否設立聯合工作小組,推動適合在本港安老服務單位使用的樂齡科技產品的研發和應用,以及協助該等單位解決使用該等產品時遇到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郭家麒議員問:


政府在去年6月7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運輸署正進行一項試驗計劃,在香港不同交通情況及道路環境的路口試驗一套視像行人偵測器(即智能交通燈)。關於發展智能交通燈系統,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在試驗計劃下安裝了智能交通燈的路口數目及位置,以及至今的開支為何;

    (二)當局將如何評估試驗計劃的成本效益;有否具體的評估準則;如有,該等準則是否包括有關裝置能否減少(i)行人在等候區等候的時間,以及(ii)車輛不必要的停頓;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新加坡等海外地方的相關經驗,以期改善香港發展智能交通燈系統的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進行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在去年1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公布,將放寬長者生活津貼的申請人資產限額("措施1"),以及引入高額長者生活津貼("措施2")。措施1已於去年5月實施,而措施2則有待社會福利署("社署")提升其電腦系統後於本年年中推行。另一方面,關愛基金自去年7月3日起,將長者牙科服務資助的受助人年齡下限,由75歲下調至70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社署提升其電腦系統以推行措施2的工作的進度,以及該措施的確切實施日期為何;

    (二)按社署的估計在"自動轉換"階段,在實施措施1前正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長者當中,有多少人符合措施2所訂領取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三)有否計劃再次檢討長者生活津貼的申請人資產及入息限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去年7月3日至12月31日期間接獲的長者牙科服務資助的申請的宗數,以及該數目與之前半年的如何比較;會否考慮將該項資助的受助人年齡下限進一步下調至65歲,令更多長者受惠;及

    (五)鑒於葵青區議會於2015年11月及2014年10月分別推出了兩個以區內居民為對象的社區重點項目,即(i)牙科護理服務和(ii)視光/眼睛檢查服務,政府會否參考這兩個項目的安排,在全港各區推出類似的項目;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吳永嘉議員問:


有調查的結果顯示,2013年本港18至64歲人士的持續進修參與率為25.4%,低於2005年的28.1%,亦大幅遜於2016年新加坡、美國及加拿大的有關比率(分別為55%、55%及54%)。另一方面,向持續進修基金("基金")申領發還課程費用的宗數於過去10年持續下降,由2006-2007年度的73 138宗跌至2016-2017年度的19 912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探討向基金申領發還課程費用的宗數過去10年持續下降的原因;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政府在未來3年有何宣傳基金的計劃;

    (二)鑒於每名申請人一生可獲基金發還課程費用的累計總額只有1萬元,而且該上限自基金於2002年成立以來從未調整,政府會否考慮按過去15年的物價上調幅度提高該上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不少文憑和高級文憑課程的學費約為3萬至4萬元,政府會否研究提高基金對修讀該等課程的人士的資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市民表示網上遙距學習課程(包括大型開放式網絡課程)較富彈性,可讓他們按自己的時間表和速度持續進修,政府會否考慮把該類課程加入基金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新加坡政府有就僱主資助的培訓課程,向僱主提供(i)課程費用50%至95%的津貼及(ii)僱員缺勤薪金補貼,政府會否考慮採取類似做法,藉經濟誘因鼓勵僱主讓僱員持續進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周浩鼎議員問:


據報,警隊內多個單位自上世紀70年代起普遍使用MP5衝鋒槍,而一間德國槍械製造廠自去年初起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MP5衝鋒槍及其零件和配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上述槍械製造廠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該等槍械製品的原因;德國其他槍械製造廠是否亦已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該等製品;

    (二)警方去年向德國以外其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成員國購買槍械製品時有否遇到困難;及

    (三)警方現存數量的MP5衝鋒槍零件可維持該款槍械的維修工作多久;警方是否已展開採購替代MP5衝鋒槍槍械製品的程序,以及預計何時完成替換工作;會否出現有關槍械短缺的真空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0. 梁繼昌議員問: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3條,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專員")書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質上,以正確或不正確的比例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流通紙幣包括已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合法發行的紙幣。據報,警方於前年在一間道具公司內搜出22.3萬張據稱用作電影道具的紙幣複製品,並其後引用該條例第102條控告該公司的東主管有流通紙幣的偽製品,案件於本月初開審。有電影業人士表示,絕大部分業內人士多年來一直不知悉有關的法律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向專員申請複製紙幣的程序為何;

    (二)過去5年,專員每年分別收到、同意及拒絕了多少宗複製紙幣的申請;該等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申請機構的主要類別;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專員有否向電影業及相關行業的從業員及組織宣傳複製紙幣的申請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就複製紙幣和使用有關複製品作道具等事宜,與電影業及相關行業的從業員及組織商討,並因應實際情況制訂較靈活和簡單的申請程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1. 陳克勤議員問:


現時,每天從內地跨境來港上學的學童("跨境學童")為數不少。據報,將於本年小學畢業的跨境學童人數明顯高於過去數年。雖然下學年中一學額會相應增加,但當中較受家長歡迎的英文中學的中一學額只會增加283個,因此中一學位的競爭預料會十分激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估計將於下學年升讀中一的跨境學童人數,以及該數目佔中一學生總數的百分比;

    (二)鑒於下學年升讀中一的跨境學童人數將會上升,當局會否向北區和大埔等一向取錄較多跨境學童的地區的學校增撥資源;如會,詳情為何;

    (三)鑒於跨境學童和本地學生在文化、語言等方面有差異,當局將採取哪些額外措施,協助升讀中一的跨境學童盡快適應校園生活;及

    (四)鑒於中一學額需求預計將會由本學年起一直上升至2020-2021學年,當局就未來數年的中一學額供應有何長遠規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2. 麥美娟議員問:


近日,有民間團體向本人反映,長者(特別是女性)有較高風險患上骨質疏鬆症。由於骨質疏鬆症沒有明顯病徵,有不少婦女因碰撞或跌倒而骨折後接受治療時,才被驗出患有骨質疏鬆症。關於骨質疏鬆症的預防與治療,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的骨質疏鬆症病人數目,並按病人的性別及骨質密度檢測數值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過去10年,每年各公立醫院的骨質疏鬆症確診新個案數目,以及患有骨質疏鬆症的人士骨折後(i)入院接受治療及(ii)死於併發症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各(i)公立醫院及(ii)衞生署轄下婦女健康中心為婦女進行骨質密度檢測的次數及有關檢測服務的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

    (四)現時衞生署轄下婦女健康中心在推廣預防骨質疏鬆症工作的角色為何;過去5年,每年在婦女健康中心舉行的骨質疏鬆症健康講座的數目及內容為何;及

    (五)會否考慮把骨質密度檢測服務納入衞生署轄下婦女健康中心及母嬰健康院的常規健康評估服務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17日
隨立法會CB(3) 273/17-18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292/17-18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1月23日隨立法會CB(3) 301/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1月2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3.《2017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17日
隨立法會CB(3) 274/17-18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1月23日隨立法會CB(3) 302/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1月2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4.《201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1 (自2017年12月6日的會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陳淑莊議員動議載於附錄1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1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168/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2至6 (自2017年12月13日的會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2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3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4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5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6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7及8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7.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8.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