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17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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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抗生素(修訂)規例》 | 9/2018 |
2. | 《201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 | 10/2018 |
3. | 《2018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 1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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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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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郭偉强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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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會否參考上述調查結果,在粉嶺場的私契於2020年8月屆滿後不予續期,以便把該用地撥作發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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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粉嶺場設施對外開放的情況,與承租人承諾的如何比較;政府會否要求承租人加強宣傳粉嶺場設施的對外開放安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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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10年,私契到期後不獲續期的個案宗數(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原因及土地面積),以及政府在私契到期後改以短期租約或私人協約方式續租有關用地予承租人的個案宗數,並按承租人名稱列出新租約的年期?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人確診患流感,以及當中有多少人在患病前6個月內曾接受流感疫苗注射;政府有否探討部分市民在接受疫苗注射後仍患上流感的原因;如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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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接受流感疫苗注射的市民數目佔人口的百分比;政府有否檢討上述兩項計劃對防止或減少流感在社區及學校爆發的效用;如有,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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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據報截至本月中,大部分公私營醫院的兒科住院病床佔用率已達飽和甚至超出負荷,例如屯門醫院的有關佔用率一度高達百分之二百二十五,而病房過於擠迫會增加住院兒童交叉感染的風險,政府有何即時的對策解決兒科病床不足? |
(一) | 政府會否參考消委會所提建議,並以現行向私家車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制度為藍本,分階段並以試點方式引入規管網約車輛、司機及平台的制度,以期加強點對點交通服務的市場競爭、提升其服務質素,以及讓現職司機過渡到新經濟模式;如會,實施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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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去年6月發表的《香港智慧城市藍圖顧問研究報告》的建議之一是推廣共用及共享車輛,但政府決定不把此建議納入於去年底公布以該報告為基礎的《香港智慧城市藍圖》,作出該決定的過程,以及相關的考慮因素和理據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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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行政長官在她於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因應科技發展催生了共享經濟等新經濟模式,政府會檢視現行法例及法規,"拆牆鬆綁"以扶助新經濟發展,創新及科技督導委員會和的士服務質素委員會會否以扶助新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共同探討引入規管網約車服務的制度,並就有關建議諮詢公眾和持份者;如會,工作計劃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政府會否督促港鐵公司改善鐵路服務延誤期間實施的應變計劃,包括(1)改善人流管理措施、(2)加強車站及車廂內的廣播、(3)改善職員之間的溝通途徑、(4)加強員工處理危機技巧的培訓及向他們提供清晰指引,以及(5)就乘客使用車廂逃生門的守則加強公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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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現行服務表現安排訂明,港鐵公司須就為時31分鐘或以上的鐵路服務延誤支付罰款,政府會否檢討罰款的計算方法並提高罰款額,以期該公司管理層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令服務延誤減少發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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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全面檢討公共運輸系統以鐵路為骨幹的政策,以免鐵路服務延誤期間,廣泛地區的交通便告癱瘓的情況再發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至今有多少個發展項目獲總樓面面積寬免,並按樓宇或屋苑名稱列出獲寬免的樓面面積、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以及有關充電設施的充電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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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審批總樓面面積寬免申請涉及哪些程序和政府部門;該等程序是否包括審批停車場的建築圖則、實地視察和測試充電設施,以及各相關政府部門的分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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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獲總樓面面積寬免的發展項目,當局有否機制確保有關的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在有關泊車位持續提供可運作的充電設施,並妥善維修和保養該等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對沒有提供該等設施的人士可施加甚麼懲罰;如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
(一) | 律政司是否已完成制訂並向法庭提交管理計劃;如是,何時提交;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律政司還需要多久才完成已展開兩年半的制訂管理計劃工作;如未能於短期內完成,當局有否研究,司長行使其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的職能的表現,是否凸顯律政司運作欠缺效率、有違社會大眾所託、有負龔女士遺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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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自終審法院於2015年5月頒下上述判決至今,該筆遺產一直由作為臨時遺產管理人的會計師管理,當局有否評估該會計師收取的管理費是否合理,以及有關開支有否蠶食龔女士的遺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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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龔女士數百億元遺產,多年來未能投入慈善用途,會否影響市民對政府施政的信心?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各政治組織在公眾遊行路線沿途進行籌款的活動宗數和所得捐款總額,並按(i)活動有否獲發許可證及(ii)籌辦活動的政治組織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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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有否就上述非法籌款活動採取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加強執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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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當局有否(i)向公眾宣傳,捐款前應查詢有關籌款活動是否合法,以及(ii)向各政治組織宣傳,它們進行籌款活動前須領有許可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地政總署有否把上述個案轉介執法部門,調查是否有人曾作出任何違法行為;若然,轉介的詳情及調查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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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務員事務局有否對該名購入丁屋的高級地政主任展開紀律聆訊;若有,詳情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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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地政總署有否安排該名購入丁屋的高級地政主任調任職務與審批小型屋宇申請事宜無關的職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兒童遭性侵犯的舉報宗數,並按嫌疑人的職業(如果知悉)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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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規定和協助所有學校制訂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政策及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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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提高兒童對性侵犯的警覺性及應變能力,以及會否加強向被性侵犯的兒童及其家人提供心理輔導及支援,以協助他們走出陰霾,重過正常生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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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教育局會否檢討及修訂《學校性教育指引》(1997年版),包括規定所有學校(i)須按指引制訂性教育課程,以及(ii)設立機制檢討該等課程的學習成效;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政府在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綱領》中表示,政府將設立跨部門平台推動電子商貿,亦會積極鼓勵流動支付渠道的發展,除金管局正籌建快速支付系統外,政府會如何進一步推動電子支付服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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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新加坡已於去年7月推出PayNow跨銀行轉帳服務,付款人只需輸入收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或手機號碼,便能以手機進行轉帳,向無現金城市邁進一步,政府有否參考世界各地發展電子支付(包括本地和跨境電子支付)服務的經驗,以制訂香港發展該等服務的工作計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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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現時如何監管有關營運商提供的電子支付服務,以確保該等服務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金管局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等相關機構會如何合作確保電子支付服務既利便消費者生活,亦充分保障他們的私隱? |
(一) | 青馬大橋的設計容車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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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青馬大橋早上繁忙時段東行、早上繁忙時段西行、傍晚繁忙時段東行和傍晚繁忙時段西行的平均每小時(i)行車量及(ii)行車量/容車量比率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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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按政府估計,在港珠澳大橋通車後至連接路通車前期間,青馬大橋早上繁忙時段東行、早上繁忙時段西行、傍晚繁忙時段東行和傍晚繁忙時段西行的平均每小時(i)行車量及(ii)行車量/容車量比率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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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上述沉降問題會否導致連接路工程項目進一步延期完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上述措施實施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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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政府接獲涉及不良中介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證實違例的個案的宗數和詳情,以及違例人士受到的懲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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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有否對放債人涉嫌違反牌照條件的個案主動展開調查;若有,個案宗數,以及當中證明屬實的宗數和詳情,以及有關人士受到的懲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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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警方和公司註冊處有否就放債人及中介的經營情況,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舉行交流會議;若有,該等會議是否定期舉行;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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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早前表示會於去年第三季對上述措施進行檢討,檢討是否已完成;若是,結果為何;若否,預計何時完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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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考慮立法引入中介發牌制度;若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創新斗室在2020年落成時會提供500個住宿單位,但有關的顧問研究推算2020-2021年度的該等住宿單位需求約為580個,即尚欠80個住宿單位,科技園公司有否計劃提供更多該類住宿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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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本地僱員不符合科技園公司建議的創新斗室初步入住資格,科技園公司會否考慮在園內提供本地人才住宿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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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關顧問進行研究的結果顯示,創新斗室預計每年會產生約1.1億元的直接增加值,以及5,600萬元的間接及連帶增加值(按2014年的價格計算),該顧問採用了甚麼方法和假設計算出該等金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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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科技園公司基於甚麼機制及準則,釐定創新斗室單位(i)於推出時的租金水平及(ii)日後的租金調整幅度? |
(一) | 上述機制有否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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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初偵會主席或副主席在甚麼情況下須尋求外間專家的協助;目前有否途徑供申訴人查閱或得悉該等專家呈交的意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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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初偵會在作出是否將任何個案轉呈醫委會研訊的決定時,須考慮的事宜及依循的程序;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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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被告人必須就申訴中有關他的行為或任何指稱事宜,向初偵會呈交書面解釋或證供,以及申訴人在甚麼情況下可查閱該等辯解或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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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現行法例訂明,如初偵會決定就某個案不進行研訊,申訴人無權查閱與該個案有關而由其他人呈交初偵會的任何資料或文件,申訴人因此無從得悉所有與該決定相關的資料,以致難以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申訴,當局會否考慮檢討該規定,以提高申訴機制的透明度,並加強保障申訴人的權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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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5年,申訴人於醫委會研訊完結後向醫委會申請索閱與其個案相關的資料或文件的個案宗數;當中獲批准及不獲批准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醫委會以何準則決定是否作出批准? |
(一) | 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人非法在郊野公園內懸掛直幅等物品的報告;就每宗個案而言,移除有關物品的行動(i)涉及哪些政府部門及裝備、(ii)動用多少人手、(iii)耗用多少時間、(iv)招致多少公帑開支,以及(v)期間有否人員受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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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章,附屬法例A)第10條訂明,任何人除非按照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過去3年,當局有否(i)引用該條文對在郊野公園內懸掛物品的人士提出檢控,以及(ii)向他們追收移除有關物品所招致的公帑開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有意見指出,位於啟德的全科醫院落成後,新蒲崗工業區一帶的道路及啟新道將是救護車由黃大仙前往該醫院的主要通道,有否評估上述發展停車場的建議,(i)對該處一帶的交通流量的影響、(ii)會否加劇該處現時的交通擠塞問題,以及(iii)會否令救護車由黃大仙前往該醫院所需的時間延長;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進行評估;有何措施改善該處的交通擠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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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人建議把上述的巴士轉乘車站改設於富豪東方酒店對開太子道東旁位置,以便途經彩虹道天橋的巴士路線可納入轉乘優惠路線組合,政府有否研究這建議是否可行;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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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目前建議連接系統的走線是沿開源道或敬業街連接港鐵觀塘站,政府會否考慮改以油塘站作為連接點,以免加劇現時(i)觀塘開源道一帶經常出現的交通擠塞問題,以及(ii)觀塘站在繁忙時間乘客量已超負荷的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近年多個基建工程項目不斷超支原因,以及工程項目超支如何打擊公眾對政府管理公共財政信心及其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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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發展局於2016年成立的項目成本管理辦事處("控本辦"),至今已審視多少個工程項目成本預算,合共減省多少開支;政府會否擴大控本辦職能,涵蓋審核及監察以服務經營權模式推展的工程項目成本預算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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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上述經濟學家指出,過往多個大型基建工程項目超支成因,可能涉及政府人員故意低估工程項目最初造價,試圖推高工程項目回報率,令有關撥款更易獲財委會批准,政府有否/會否調查,曾否出現刻意低估基建工程項目造價情況? |
(一) | 政府分別在2017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以下詳情(按政府部門以表分項列出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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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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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名稱及類別(例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器材生產商、社交媒體及搜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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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提出的要求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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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涉及的用戶帳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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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要求披露的資料類別(例如用戶名稱、互聯網規約地址及聯絡方法)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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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要求披露的資料性質(即通訊的元資料及/或內容)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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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提出有關要求的原因(例如偵查案件、執法及其他原因)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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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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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獲受理的要求數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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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部分要求不獲受理的原因(例如有關要求並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適當法律文件、理據不充分、不符合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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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能提供這些資料,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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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分別在2017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移除資料要求的以下詳情(按政府部門以表分項列出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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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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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名稱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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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提出的要求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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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要求移除的資料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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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涉及的資料類別(例如影片、文字、圖像)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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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涉及的資料性質(例如不雅內容、違法廣告、侵犯版權及虛假資料)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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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提出有關要求的原因(例如調查投訴、執法及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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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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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獲受理的要求數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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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部分要求不獲受理的原因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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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能提供這些資料,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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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資訊科技日新月異和執法部門搜證方法已有改變,有否計劃檢討及修訂第589章等相關法例,以確保香港市民繼續充分享有受《基本法》第二十七至第三十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通訊秘密等各項權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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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有否計劃修訂內部指引及實務守則,就各執法部門提出披露及移除資料要求進行規管(包括增加透明度方面);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各政府建築物的總用電量,並按建築物提供的主要服務類型(例如水務及污水處理、市政服務、紀律部隊、政府辦公室和宿舍、街道照明及其他政府服務)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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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有哪些政府建築物及基建設施(包括新建建築物及已完成主要改裝工程的現有建築物)安裝了可再生能源發電裝置,以及每項裝置的(i)可再生能源類別、(ii)安裝年份及(iii)發電容量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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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項所述的發電裝置在過去5年(i)每年的總發電量相當於有關建築物同期總用電量的百分比,以及(ii)所生產的電力的用途為何;有否於該等裝置附近顯眼位置安裝可展示產電量的顯示板,以向市民推廣可再生能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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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有否定期(i)對第(二)項所述的發電裝置進行例行保養,以確保老化及已損壞的裝置獲適時更換和修復,以及(ii)優化該等裝置的發電效能;如有,詳情(包括過去5年每年涉及各項裝置的有關開支)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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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政府早於2005年發布關於"政府工程和裝置採用能源效益和可再生能源科技"的工務技術通告,規定各政府部門在政府建築物內進行主要改裝工程時須考慮採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政府有否計劃根據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最新發展情況及政府每年的用電情況,更新有關的技術規定或指引;如否,原因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更新工作會否涵蓋安全、設備保護、可靠性及電力質素四個技術層面? |
(一) | 鑒於現時藥劑製品如載有新的藥劑或生物元素,其註冊申請須附有兩個或以上指明國家的當局就該藥劑製品發出的註冊證明,政府有否比較(i)鄰近國家/地區(例如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泰國)的相關要求是否較香港寬鬆及(ii)藥劑製品在該等國家/地區註冊所需時間是否較香港短;如有比較而結果為是,詳情為何,以及會否盡快研究放寬有關的註冊要求,以加快藥劑製品的註冊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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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現時醫管局轄下藥物建議委員會每3個月才舉行一次會議審批新藥物納入《藥物名冊》的申請("入藥申請"),但某些癌症病人的健康狀況可在短時間內急速惡化,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i)要求該委員會更緊密地舉行會議並提供所需人手和資源,以加快審批入藥申請的速度,以及(ii)為治療癌症藥物的入藥申請設立特快審批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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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過去兩年治療癌症藥物的入藥申請被拒絕的主要原因,是沒有足夠理據支持有關藥物治療的成本效益,但把有關藥物列為自費藥物(i)不會增加醫管局的開支、(ii)有更多治療方案供病人選擇及(iii)協助醫管局累積臨床數據,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重新考慮該類藥物列為自費藥物的入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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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為支援不常見疾病病人而將會設立的機制的詳情,包括負責統籌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進展;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設立專科部門,為該類病人提供診治;如會,具體安排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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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不常見疾病大部分屬遺傳疾病,政府會否加強宣傳婚前健康檢查,令新婚夫婦生育前得知下一代患上該等疾病的機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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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是否知悉(i)現時有多少間公立醫院設有紓緩治療專科;如是,按醫院名稱列出獲紓緩治療的末期病人的種類及服務名額,以及(ii)醫管局有否採用死亡質量指數檢視該專科的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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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根據一個智庫在2015年公布的死亡質量指數,香港在80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22,政府會否檢討及改善善終及醫療保健的環境、人力資源、服務負擔力、服務質素及社會參與,以期提升香港在該指數中的排名? |
(一) | 自試點計劃開始推行至今,每年(i)參加試點計劃的人數、(ii)完成相關培訓課程並成為安老院舍護理員的人數及當中有多少人在6個月的就業跟進期完結後仍留職,及(iii)試點計劃的參加者在完成培訓課程前的流失人數,以及培訓局有否評估他們流失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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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培訓局會否檢討現時試點計劃提供的職位的薪酬及附帶褔利是否優厚,足以吸引40歲或以上的失業人士長期投身護理行業? |
(一) | 現時本地運魚船的數目;海關在2017年針對本地運魚船走私活海魚進出香港所採取的執法行動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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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7年每月,就進口及轉口活海魚呈交報關單的本地運魚船數目,以及該等運魚船在2017年就此申報的活海魚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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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現時有何措施規管和監察本地運魚船進口及轉口活海魚,以遏止香港境內及跨境非法的捕魚和活海魚買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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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豁免本地運魚船遵守領取到港證和出港證的規定,或會導致海關難以查核本地運魚船有否遵守就進口及轉口不獲豁免的活海魚呈交報關單的規定,給予本地運魚船此項豁免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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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會否針對本地運魚船須就其進口及轉口的活海魚呈交報關單的規定,加強有關的執法行動,以防止本地運魚船把從香港以外水域非法捕魚所得的活海魚運入香港,然後轉口到中國大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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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根據《海魚(統營)條例》(第291章),除活海魚外,所有鮮海魚必須在魚類統營處轄下的魚類批發市場卸在陸上及批發出售,當局把活海魚從這條例中豁除的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制定法例以廢除此項豁除;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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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現時總噸位為300或以上並裝有自動識別系統的運魚船數目;政府會否制定法例,規定運魚船必須裝設自動識別系統,而該系統須時刻處於開着狀態,以便當局監察該等船隻的海上行程? |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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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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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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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 | : | 環境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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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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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1月30日隨立法會CB(3) 328/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1月31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
1. |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1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282/17-18號文件發出) | ||
2.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2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264/17-18號文件發出) | ||
3. | 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3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264/17-18號文件發出) |
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1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3月21日的會議。 | ||||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2及3 (自2017年12月13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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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4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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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5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7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93/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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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載於附錄6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286/17-18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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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5及6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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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 ||||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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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 ||||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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