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19

立法會

議程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或緊接當天上午11時舉行的行政長官質詢時間的會議之後)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8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13/2018
2.《2018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規例》14/2018
3.《2018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規例》15/2018
4.《2018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16/2018
5.《2018年危險品(一般)(修訂)規例》17/2018
6.《2018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修訂)規例》18/2018
7.《2018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19/2018
8.《2018年醫院管理局條例(修訂附表1)令》20/2018
9.《201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1/2018
10.《2018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區及限制區)(修訂)公告》22/2018

其他文件

1.第69號-法律援助服務局
2016/2017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70號-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信託基金委員會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71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2016-2017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及第六十九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8年2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九號報告書)
(由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6/17-18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5.《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議員提交)

6.《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姚思榮議員提交)

7.《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林卓廷議員問:


現時,香港業餘游泳總會(下稱"泳總")及其屬下泳會有較高優先權租用公眾游泳池的泳線作游泳訓練用途。泳總預先中央協調各泳會使用可供分配的泳線後,泳會再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申請租用泳線。商業機構租用泳線須支付每小時166元至350元的收費,但泳總及泳會作為非牟利機構,只須支付少於該等收費的四分之一,即每小時由41.5元至83元的優惠收費。據報,有3個經常獲分配最多泳線的泳會分別利用以優惠收費租用的泳線開辦游泳訓練班,並要求學員將學費存入私人公司的銀行戶口,有利用公共資源牟利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泳會利用公共資源牟利的報道進行跟進調查;如有,詳情及結果為何;康文署有否評估該做法導致過去3年的公帑損失總額,以及會否對有關泳會的負責人追究有關刑事責任及追收少付的泳線租金;

    (二)有何措施遏止泳會利用公共資源牟利;及

    (三)會否檢討現時分配泳線的機制,包括泳總負責協調分配泳線的安排,以確保泳線分配公平及避免泳線被少數泳會壟斷,讓運動員有更多接受不同泳會訓練的選擇,以及推動游泳運動更健康地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 莫乃光議員問:


為遏止私家車數目增長,政府自本財政年度起把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優惠,由以往的全數豁免下調為設有97,500元的上限。據悉,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本財政年度開始至今的新登記電動私家車數目下跌超過九成,但新登記燃油私家車數目卻上升。此外,電動車公共充電設施嚴重不足,令不少人士放棄購買電動車。關於令電動車更趨普及的政策及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全球多個國家或地區(例如法國、英國、台灣、德國、印度、挪威及荷蘭)已就全面禁售燃油汽車訂立時間表,政府會否為此制訂時間表,以期達致汽車零排放及改善路邊空氣質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在下個財政年度起,提升電動私家車首次登記稅豁免上限,以鼓勵私家車車主轉用電動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正計劃把路旁停車收費錶升級及安裝多功能智慧燈柱,政府會否考慮在該等公共設施加入為電動車充電的設施,以及物色更多公共地方設置充電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3. 黃定光議員問:


據報,上月初,有一名不滿某案件判決的女子在法庭外辱罵該案的裁判官,其後被警方以涉嫌藐視法庭拘捕。然而,過去不時有人公開辱罵或詛咒法官後未有被拘捕或檢控。例如,2016年10月,本會一名前議員被裁定普通襲擊罪罪成後,公開具名辱罵該案的裁判官為"狗官",而其支持者更咀咒該法官"死全家"。有市民質疑,當局就藐視法庭行為的執法標準不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因涉嫌藐視法庭而被拘捕及檢控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涉案行為的類別(例如阻撓或拒絶執行法庭裁決或命令、擾亂法庭秩序及在法庭內或外辱罵法官)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分別以何準則決定是否拘捕及檢控涉嫌曾作出藐視法庭(特別是辱罵法官)行為的人士;當中的考慮因素是否包括涉案人的政治立場及背景、被辱罵法官的種族及國籍,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及團體就涉案行為表達的立場;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覆檢過去3年內發生、對涉案人未作出拘捕或檢控的公開辱罵及詛咒法官案件,以回應市民對當局執法標準不一致的質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4. 黃碧雲議員問:


政府每年花費大量公帑以提供食水給市民,單單向內地購買東江水每年便需約48億元。然而,2006年至2015年期間的資料顯示,用水流失的比率長期超過三成。用水流失的原因包括公用自來水管滲漏,以及私人住宅範圍內的水管滲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之中,哪區的公用自來水管滲漏問題最嚴重,並以表列出過去3年,每個分區的食水滲漏率;

    (二)鑒於據報某些大型屋苑內的食水管長期有滲漏問題,估計有三成食水在送到各用戶的水錶前已流失,就公共租住屋邨、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及私人屋苑分別而言,過去3年,用水流失率最高的30個屋邨或屋苑的名稱、每年的用水流失總量,及其招致的公帑損失為何;及

    (三)政府有何措施降低香港的食水滲漏率和用水流失率,以及該等措施的推行時間表、目標及其他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陳沛然議員問:


據報,粵港澳三地的衞生當局於上月9日簽署《粵港澳大灣區衞生與健康合作框架協議》(下稱"《協議》")及26個合作項目的協議。該等合作項目包括粵港澳全科醫生培訓項目、深港專科醫師培訓項目,以及粵港聯合培養認證專科護士項目等。關於粵港澳三地的醫療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公布《協議》及26個合作項目的全部內容,以及它們的目的、粵澳來港受訓人員的資歷會否獲港方的專業認可,以及實施時間表等詳情;如會,何時公布;如否,原因為何;

    (二)《協議》有否包含粵港澳三地醫護人員的培訓資歷及專業資格互認事宜;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有關安排有否抵觸《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及

    (三)過去3年,有否與粵澳衞生當局商討便利粵澳居民來港就醫的計劃;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本港的公私營醫療系統能否應付額外的服務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陳恒鑌議員問:


據悉,公立醫院現時為預約分娩的本地孕婦提供的常規產前檢查,主要有超聲波檢查及基本血液測試,但該等程序未能準確及全面檢測胎兒可能患有的各種遺傳病,而為部分孕婦進行的羊膜穿刺測試(俗稱"抽羊水")則屬侵入性,有機會導致流產。根據醫學研究報告,近年技術已趨成熟的非侵入性胎兒染色體基因檢測(下稱"基因檢測"),可安全及準確地對多種胎兒常患有的遺傳病作出檢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個新生嬰兒在出生前及出生後被驗出患有遺傳病,以及就嬰兒出生前被驗出患有遺傳病的個案,按檢測結果是透過常規檢查還是基因檢測得出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有否就基因檢測的成效及應用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研究;及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公立醫院提供常規產前檢查所涉開支為何;醫院管理局有否計劃為本地孕婦進行免費的基因檢測;如有,詳情為何,包括估計每年可驗出多少個患有遺傳病的胎兒及所涉開支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朱凱廸議員問:


根據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接線工程("大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當局須採取的緩解措施包括在新設立的大小磨刀海岸公園及現有的沙洲和龍鼓洲海岸公園內進行放流魚苗,以增加該等水域的漁業資源。路政署在2014年9月於大小磨刀附近水域進行了一次試驗,放流約4萬尾黃花魚魚苗及約6萬尾馬友魚魚苗。然而,據報路政署未有就放流的魚苗進行追蹤監察,魚苗的去向及死活無從得知。另一方面,路政署於去年7月就放流魚苗的具體安排諮詢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而該委員會的部分委員對該署計劃放流紅斑魚苗及泥斑魚苗表示關注,因為石斑魚或會對上述海岸公園現有的魚類造成損害。關於監察就大橋工程進行的緩解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放流魚苗合約已經/將會進行招標的日期,以及入標及中標承辦商的名稱為何;可否公開有關標書;

    (二)上述放流魚苗試驗的詳情(包括日期、放流次數及相關報告)為何;路政署其後建議放流的魚類品種為何跟放流魚苗試驗所採用的品種不同;

    (三)鑒於漁農自然護理署於2001年曾進行放流魚苗試驗,路政署在擬備放流魚苗的合約時有否參考有關安排及試驗結果;如有,有何借鏡之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環保人士反映,大橋工程會破壞天然海床,影響海洋生態及漁業資源,路政署有否定期派員出海考察,在有關水域收集施工前後的海洋生態及漁業資源的數據,以便更準確地評估工程所造成的影響;如有,考察的次數及日期為何;及

    (五)有否機制(i)確保大橋工程承辦商按合約要求採取各項緩解措施,以及(ii)對違反合約要求的承辦商施加懲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訂立機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張華峰議員問:


當局為促進本港的貴金屬國際貿易,於2009年在香港國際機場("機場")設置貴金屬儲存庫。有經營貴金屬冶煉和國際貿易的公司負責人向本人反映,由於貴金屬的貨值高,貴金屬進出口報關費對他們的經營成本造成沉重負擔,亦削弱香港在貴金屬國際貿易的競爭優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貴金屬進口及出口報關費收入及按年變動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鑒於純度達995.0或以上的黃金條自2007年起獲豁免進出口報關費,政府有否評估該項豁免措施對促進該類貨品的進出口貿易的正面作用;

    (三)是否知悉機場貴金屬儲存庫目前的平均儲藏量及使用率為何;及

    (四)鑒於香港的主要競爭對手新加坡已在2012年取消貴金屬進出口報關費,政府會否考慮除了豁免純度達995.0或以上的黃金條的報關費外,亦減免其他貴金屬(例如金塊和銀塊等)的進出口報關費,以減輕相關行業的經營成本,並加強香港在貴金屬國際貿易的競爭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 陳志全議員問:


根據發展局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組在2013年4月發出的《在進行行人路翻新工程時鞏固樹木指引》第6(iv)段,為了讓樹木在已鋪路面的地方健康生長,當局建議應在樹木周圍的泥沙底層上面鋪砌可移走及透水的路磚。然而,本人近日接獲市民投訴,指稱某些政府部門經常以膠水填封行人路上樹木周圍的路磚間縫隙。他們憂慮此舉會阻礙樹木根部吸收足夠的雨水和空氣,因而危害樹木的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兩年,各政府部門進行的填封路磚縫隙工程當中,有多少項的工程範圍包含樹冠範圍內的路磚,並按進行工程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有否研究填封樹木周圍的路磚縫隙對樹木健康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向各政府部門發出指引,訂明不得再把樹冠範圍內的路磚縫隙填封,以免危害樹木的健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0. 葉建源議員問:


根據《全球學生閱讀能力進展研究》的結果,2016年香港的小學四年級學生的閱讀成績在全球50個參與研究的國家及地區中位列第三,但香港學生的閱讀態度方面(包括閱讀興趣、閱讀信心和閱讀投入程度)則表現欠佳。另一方面,課程發展議會於2002年編訂的《基礎教育課程指引》把"從閱讀中學習"列為4個學會學習的關鍵項目之一。關於在學校推動學生閱讀風氣,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個學年,每年教育局為推動學生閱讀風氣而在學校推行的計劃及措施為何,並按學校類別(即中學、小學及特殊學校)分別列出有關資料及開支;

    (二)現時有否機制定期評核學校在推動學生閱讀風氣工作的成效;

    (三)現時有否規定學校按年向教育局呈交推動學生閱讀風氣的工作報告;若有,可否公開過去5個學年收到的報告;若沒有規定,過去有否此規定;若有,該規定於何時被取消;

    (四)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學校圖書館的下述平均數字(按學校類別分項列出):

    (i)借閱量、

    (ii)館藏數目、

    (iii)開館日數,以及

    (iv)使用人次;

    (五)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圖書館主任的下述資料(按學校類別分項列出):

    (i)在職人數(按學歷及年資分項列出)、

    (ii)新入職人數、

    (iii)平均接受在職訓練時數、

    (iv)平均每周教學時數,以及

    (v)平均每周用於處理行政職務的時數;

    (六)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

    (i)設有助教、家長義工或服務生以支援學生閱讀的學校數目,以及

    (ii)有進行推動閱讀與科目協作及推動學生閱讀風氣工作的學校數目;及

    (七)鑒於《基礎教育課程指引》(2014)中"從閱讀中學習"的章節提出學校應調派圖書館主任處理專業工作,但教育局現時未有對圖書館主任的教學負擔和行政職務訂立指引,教育局會否:

    (i)就新世紀學校圖書館服務的發展進行檢討,包括圖書館服務的目標及圖書館主任的職能;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

    (ii)為圖書館主任訂定明確的教學負擔上限,以便他們可專注提供新世紀學校圖書館服務,並妥善履行肩負資訊及媒體專家、教師的教學夥伴、課程支援及教學資源統籌員的角色;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1. 劉業強議員問:


據報,一家的士主要生產商將於短期內停止生產石油氣的士,因此的士入口代理正計劃引入採用石油氣及電力的混合動力的士。另一方面,據悉倫敦當局已引入採用氣油及電力的混合動力的士,並已着手在部分燈柱加入充電設施供電動車充電。關於推動使用電動車輛及混合動力車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的士業界計劃引入的混合動力的士與倫敦的混合動力的士在設計、功能及驅動模式等方面如何比較;

    (二)現時已登記的電動的士及混合動力的士的數目分別為何;

    (三)有否計劃鼓勵的士、小巴及巴士服務經營者轉用電動車輛或混合動力車輛;

    (四)現時政府車隊中各類別電動車的數目分別為何;及

    (五)鑒於行政長官在她於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在選定的市區地點進行多功能智慧燈柱試驗計劃,政府有否評估倫敦當局在燈柱提供電動車充電設施的做法,在香港是否可行;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可行,實施時間表及各政府部門的分工為何;如評估結果為不可行,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2. 鄭松泰議員問:


據報,近年非符合資格人士欠交公立醫院費用的問題嚴重。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在2015-2016和2016-2017年度,就非本地孕婦在公立醫院分娩後欠交的醫療費用撇帳的金額分別為610萬及470萬元,而在2015-2016年度,有一名非符合資格人士住院超過100日但沒有繳付任何費用。關於防止非符合資格人士欠交公立醫院費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非符合資格人士欠交公立醫院費用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款項總額,並按專科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二)醫管局有否考慮採取新措施向非符合資格人士追收欠款;及

    (三)鑒於醫管局在2016-2017年度錄得15億元的營運虧損,該局會否考慮向非符合資格人士實行"先收費、後診治"的措施,以免壞帳令營運赤字問題加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陸頌雄議員問:


據報,自2004年起,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就機場商鋪訂定的租約均載有市區價格保障條款。根據該條款,零售商向機管局保證在機場商鋪出售的貨品的價格,不高於同一零售商在香港同一商號及性質相若的分店出售同一貨品的價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機管局有否定期抽樣比較零售商在機場店鋪及在其他分店出售同一貨品的價格;如有,行動的次數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機管局發現多少宗機場零售商違反上述條款的個案,以及機管局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及

    (三)鑒於機管局表示,消費者若發現在機場購買的貨品的價格高於同一零售商的其他分店發售的相同貨品的當天價格,可在購物後30天內,將收據正本等資料及有關貨品送交機管局,經核實後可獲安排由零售商退款,是否知悉過去3年,機管局有否宣傳此安排;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吳永嘉議員問: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證公司")於去年4月宣布其董事局原則上批准推出終身年金計劃("年金計劃"),即投保人存入一筆過保費後每月可獲發年金直至終老。按證公司預計最早可於本年中推出年金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年金計劃的最新詳情,包括(i)100億元的規模會否因應市場反應而擴大、(ii)出現超額認購時甄選投保人的方法,以及(iii)投保人退保時可取回款額的計算方法;

    (二)鑒於自按證公司宣布擬推出年金計劃以來,各私營保險公司已陸續推出包含嶄新設計(例如年金隨年齡遞增及投保最低年齡為30歲)的年金產品,按證公司會否考慮推出有類似安排的年金計劃,供市民選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按證公司會否推出每月年金與通脹率掛鈎的年金計劃,以確保每月年金的購買力不會被通脹蠶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對各類資助房屋及社會福利措施的受助人進行資產及入息審查時,會否計算年金計劃的已繳保費和每月年金;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共享單車租賃服務引入香港不足一年,已有6個服務營辦商投入市場,合共提供15 000輛共享單車。多位觀塘及黃大仙區議員反映,隨着共享單車日益普及,單車違泊問題已蔓延至九龍東。因市區公共屋邨缺乏單車泊位,多個屋邨出現大量違泊及棄置共享單車,阻礙居民出入。他們又指出,有關政府部門對違泊單車執法方式及所引用的法例存着漏洞(該等部門只在違泊單車上張貼有關移走及沒收單車的法定通知,而只要單車車主移除法定通知或將單車稍為移動,該等部門便無法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以致執法工作欠效率。此外,他們又批評各政府部門處理共享單車問題權責不清,不時互相卸責,令各區"單車圍城"問題日趨嚴重。另一方面,有不少市民在市區狹窄行人路上踏單車,以致途人左閃右避,險象環生並危害行人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6個月,當局於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i)發出上述法定通知及(ii)沒收共享單車的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鑒於不少市民批評當局執法欠成效,局方會否因應市民批評,重新檢討現行政策並制訂成效指標,確保有效地就違泊單車執法;

    (三)有否研究修改針對違泊單車執法政策,以及研究制定針對共享單車違泊的規例,並對相關服務營辦商施加罰則,以更有效地打擊違泊單車問題;

    (四)有否評估(i)不少市民違法在行人路上踏單車的原因,以及(ii)當局在這方面宣傳教育工作是否足夠;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會否立即進行,並研究改善方法;

    (五)因應觀塘及黃大仙區共享單車數目急增,當局有否計劃落實於觀塘海濱增設單車徑並將其延伸至茶果嶺、鯉魚門一帶;如有,詳情為何;政府會否在九龍東其他地方加建單車徑;及

    (六)市民可向哪些政府部門提出關於共享單車違泊的投訴;當局會否因應各區關於共享單車的投訴急升,設立投訴熱線以集中處理該等投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梁繼昌議員問:


現時有8種鯊魚品種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II列明物種,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規管。市民必須獲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發出許可證才可進口、出口或再出口受規管鯊魚品種的貨品,否則即屬違法。另一方面,據報有商人蓄意錯誤地標籤魚翅貨品所屬的鯊魚品種,以逃避法律責任,並引致航空公司及海運公司在不知情下運載受規管魚翅貨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各類魚翅貨品的進口、出口及再出口數量分別為何,並按(i)鯊魚品種、(ii)貨品來源地、(iii)貨品目的地,以及(iv)運輸途徑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每年香港海關檢獲懷疑受規管的魚翅貨品的(i)個案宗數、(ii)貨品總值及(iii)貨品重量,並按(a)鯊魚品種、(b)貿易形式(即進口、出口或再出口)、(c)貨品來源地、(d)貨品目的地及(e)運輸途徑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在該等個案當中,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一般處罰,以及他們在貿易中的角色(例如出口商或進口商)為何;如當局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三)現時當局規管本港魚翅貨品貿易的措施為何;過去5年,每年香港海關進行了多少次針對入口、出口及再出口魚翅貨品的隨機抽樣檢查;香港海關有否計劃加強對魚翅貨品走私及非法貿易活動的執法行動,包括策略性地安排關員在不同運輸途徑作出抽樣檢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現時當局是否有措施確保貨主向貨運公司和香港海關提交的貨物艙單所載資料準確;如是,詳情為何;當局會否盡快檢討和修訂現時應用於魚翅貨品的香港貨物協調制度編號,例如為已被列入《公約》附錄II的鯊魚品種另設一個貨物名稱及編號協調制度,以分辨貨物的資料及種類;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有調查結果顯示,本地市場上有至少76種鯊魚品種的食品出售,而當中近三分之一屬瀕危及易危鯊魚品種,當局有否計劃採取額外措施,以加強管制鯊魚食品的貿易;當局會否考慮設立鯊魚食品強制性標籤制度,讓消費者清楚辨別食肆及海味商出售的鯊魚食品是否屬受規管的品種;及

    (六)鑒於據悉將會有更多動植物物種被列入《公約》內,當局有否計劃增撥資源及訂立機制,防止新列入的動植物物種被非法進口或經香港再出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7. 莫乃光議員問:


據悉,香港的流動數據使用量及需求近年迅速增長,加上新一代(即第五代)流動通訊服務快將推出,因此,流動通訊網絡營辦商("營辦商")有需要設置更多流動通訊無線電基站("基站")以擴展其流動通訊網絡的覆蓋和容量,為市民提供可靠及穩定的流動通訊服務。然而,有不少市民憂慮基站發出的輻射影響人體健康,要求營辦商拆除基站。由於營辦商難以找到合適地點設置基站,影響到其網絡覆蓋和所提供的服務。據報,去年底有兩個設於大埔林村的基站因遭附近居民反對而需移除,導致該處一帶的流動通訊服務癱瘓。就設置基站及本港流動通訊的發展規劃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分別接獲關於流動通訊網絡的覆蓋範圍和質素的投訴宗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被移除的基站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和移除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營辦商就於政府物業內設置基站的申請宗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i)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的申請宗數,以及遭拒絕的申請按被拒原因分類的數目,以及(ii)審批該等申請平均所用時間;按區議會分區列出目前待批的申請宗數和它們至今已提交的平均時間;

    (四)(i)營辦商申請在下述類別的政府物業設置基站的程序和(ii)負責審批該等申請的政府部門(按下表列出);

    政府物業(i)(ii)
    綜合大樓  
    體育館/運動場/游泳池場館  
    垃圾收集站  
    抽水站/水泵房/污水處理廠  
    員工宿舍  
    其他  

    (五)政府會否(i)簡化營辦商在政府物業內設置基站的申請程序和縮短審批時間,以及(ii)在政府物業範圍內物色更多適合安裝基站的地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營辦商為了準備在2020年推出第五代流動通訊服務,將需要設置較現時更密集的基站,政府(i)有否計劃檢視香港整體(尤其是偏遠和鄉郊地區)的通訊網絡基建設施的情況,並就完善有關基建設施作出規劃,以及(ii)有否制訂政策和措施鼓勵營辦商拓展其流動通訊網絡和協助他們物色設置基站的地點;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陳克勤議員問:


現行營養資料標籤制度("標籤制度")規定,預先包裝食品包裝上的營養標籤必須載列每包裝/食用分量食品的能量和7種核心營養素含量資料,但標籤制度沒有就食品包裝上使用"天然"及"有機"等營養聲稱作出規管。由於該等營養聲稱沒有統一定義,消費者難以判斷有關食品是否比同類食品更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分別接獲預先包裝食品的包裝載有失實及誤導性營養聲稱的投訴宗數(並按食品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最常見違反營養標籤規定的情況,以及有多少個食品生產商/銷售商因而被定罪;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把"天然"及"有機"等營養聲稱納入標籤制度的規管範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葛珮帆議員問:


近年,有不少非法入境者抵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統稱"聲請")。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處理他們的聲請期間,會向他們發出俗稱"行街紙"的擔保書,讓他們暫時留港。另一方面,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事務中心")是一所專為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被羈留及等候遣送離港的違規成年人士而設的羈留設施。然而,有事務中心的員工向本人反映,事務中心近年的羈留人數不斷上升及人手嚴重流失,以致員工面對巨大工作壓力。事務中心內不時有肢體衝突發生,但員工沒有得到足夠的相關訓練。此外,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部分聲請人來港的目的是求醫,對本港公營醫療服務造成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當局遣送聲請被拒人士離境的程序為何;過去10年,每年(i)被遣送離港及(ii)拒絕被遣送的人數分別為何;現時遣送聲請被拒人士離港的人均開支為何;

    (二)鑒於據悉部分拒絕被遣送的人士獲准持行街紙繼續留港,現時相關的人數為何;該等人士繼續留港每年招致的公帑開支(包括人道和法律支援的開支)為何;

    (三)鑒於入境處早前以包機形式遣送68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離港,整項遣送行動的公帑開支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把以包機遣送的做法擴展至來自其他國家(例如印度、孟加拉和巴基斯坦等)的人士,以期盡快減少等候遣送的人數;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有何替代方案;

    (四)過去10年,每年被羈留在事務中心的聲請人及非法入境者數目,以及為他們提供膳食的人均開支為何;

    (五)現時事務中心各職級人員的編制為何;當局會否在事務中心設立一隊編外緊急應變部隊,以便更有效地處理肢體衝突事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過去5年,每年(i)事務中心內發生並涉及被羈留人士(包括酷刑/免遣返聲請人士)的肢體衝突事件宗數、(ii)因該等衝突而受處分的涉事者人數,以及(iii)因處理該等衝突而受傷的員工人數分別為何;

    (七)當局會否加強事務中心員工的培訓,使他們更有效地處理秩序和肢體衝突事件;如會,詳情為何;鑒於被羈留人士經常於事務中心內鬧事,但只有每年4次參加懲教署舉辦的戰術訓練複修課程的員工才可持續獲發"槍械及彈藥管有權牌照(豁免)",以在中心內使用防暴裝備,當局會否(i)將入境處納入《監獄條例》(第234章)的適用範圍,方便事務中心員工履行職務,以及(ii)研究擴大《武器條例》(第217章)和《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的涵蓋範圍,讓事務中心員工可自動獲授權管有槍械和彈藥,從而有效地管理該中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目前有大量聲請人士在香港等候聲請審核/上訴,或遣送離港,而事務中心的羈留容量非常有限(雖然近月提出聲請的人數有所回落),當局有否計劃擴建事務中心,或使用其他現有監獄,或重開空置懲教院所,以加強羈留非法入境者(包括酷刑/免遣返聲請人)的能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鑒於有患上愛滋病或其他傳染病的非法入境者透過提出聲請留港以獲得藥物及治療,當局有否統計有關的人數,以及有何措施防止該問題惡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0. 陳恒鑌議員問:


據報,被稱為共享單車服務的自助租用單車服務登陸香港不足一年,至今已有6個營辦商推出該服務。行人路及其他公共地方隨處停泊共享單車的情況甚為普遍,對行人及其他單車使用者構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關政府部門在收到關於共享單車造成阻礙的投訴後,一般會採取甚麼跟進行動,以及完成處理該等投訴平均需時多久;有否評估哪些公共地方較適宜停泊共享單車而不會造成阻礙,以及有否向共享單車租用人宣傳,提醒他們停泊單車時為他人設想;

    (二)鑒於有市民指出,共享單車服務採用"隨行隨租"的方式經營,單車在出租前未經專業人士檢查是否可安全使用,因此該等單車機件失靈引致意外的機會較以傳統方式出租的單車為高,政府會否與有關營辦商釐清共享單車機件失靈引致意外時的責任誰屬,以保障該類單車的租用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權利;及

    (三)鑒於共享單車服務引致單車隨處停泊等問題,政府有否評估目前對共享單車服務的規管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會否制訂相關政策或引入發牌制度,適當地規管共享單車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鄭松泰議員問:


教育局十多年來把所有中小學採用普通話作為中國語文科的教學語言(俗稱"普教中")定為遠程目標,但容許學校因應校情自行決定是否推行普教中及其推行步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分別有多少間小學及中學實行普教中;

    (二)過去5年,政府共向多少間中小學提供資助,以在該等學校推行普教中,以及每年的資助總額為何;

    (三)有否評估,當以粵語作為中國語文科教學語言("粵教中")的學校改為普教中時,該校學生的家長是否有權要求學校讓其子女繼續以粵語學習中國語文;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教育局如何保障他們可行使此權利;及

    (四)鑒於去年12月公布的《全球學生閱讀能力進展研究2016》的結果顯示,普教中不會比粵教中更能提升學生的中文閱讀能力,教育局會否檢討上述遠程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2. 葛珮帆議員問:


有金融科技業的初創企業("初創企業")負責人反映,他們創業時遇到不少困難。首先,政府對測試新金融科技產品的支援不足。現時全球有不少地區的政府推出沙盒鼓勵初創企業參與,讓它們在受控環境和不受現有制度限制的情況下進行產品或服務測試。然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2016年推出的金融科技監管沙盒僅容許銀行及其夥伴科技公司參與,而金融科技公司只能透過與銀行合作才能使用該沙盒,令不少初創企業被拒諸門外。此外,初創企業在銀行開戶亦遇到困難,不但手續繁複和需時甚久,而且成功率低,大大減低初創企業在港發展的誘因。關於向初創企業提供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金管局於去年9月推出的沙盒2.0版本是否仍只容許銀行及其夥伴科技公司參與;若是,原因為何;若否,詳情為何;

    (二)對於欠缺資金和營運經驗的初創企業,當局有否措施鼓勵它們使用沙盒2.0版本測試產品及收集市場數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現有監管法規可能窒礙新金融科技產品及服務的推出,當局有否措施協助提供該等產品及服務的初創企業在現有制度下申領相關牌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保險業監管局3個監管機構均已分別推出沙盒,而計劃就跨界別金融科技產品進行測試的公司只需就使用沙盒提出一份申請,收到該申請的監管機構會作為主要聯絡點,協助該公司聯絡其他監管機構,讓公司使用其他相關的沙盒,至今(i)當局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申請、(ii)由遞交申請至申請獲批准的平均所需時間,以及(iii)被拒絕的申請數目及其被拒絕的原因為何;

    (五)當局會否為初創企業提供合適的創新實驗室和實驗場景,以協助它們就改進現有產品進行測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當局是否知悉現時初創企業開立銀行戶口的成功率,以及開戶平均需時多久;

    (七)當局去年收到初創企業就開立銀行戶口申請被拒所作投訴宗數;該等個案主要涉及哪類初創企業,以及申請被拒的主要原因為何;

    (八)鑒於最近有初創企業負責人反映,雖然金管局已提醒銀行不應就打擊洗錢活動而實施過嚴的客戶盡職審查程序,但不少初創企業仍因未能通過此程序而被銀行拒絕其開戶申請,當局有否新措施解決此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鑒於有不少初創企業的負責人反映,銀行對他們的業務所涉及的新型業務流程和模式及高新科技應用不太熟悉,因此傾向拒絕這些企業的開戶申請以迴避風險,當局有否具體措施解決這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當局有何措施協助不屬金融機構的創新金融科技公司在符合有關的法定要求下,發展涉及交通及醫療服務的電子支付服務;及

    (十一)金管局有否統計現時分別有多少間在本港註冊及在海外註冊的金融科技公司,以及當中屬初創企業的數目分別為何;若沒有統計,當局會如何評估金融科技的未來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332/17-18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2月6日隨立法會CB(3) 356/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2月7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3.《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336/17-18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2月6日隨立法會CB(3) 357/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2月7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IV. 議員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1 (自2018年1月31日的會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286/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2及3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2.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3.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