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21

立法會

議程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作出立法會誓言



1. 范國威議員

2. 區諾軒議員

3. 鄭泳舜議員

4. 謝偉銓議員

I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8年差餉(豁免)令》37/2018
2.《2018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39/2018
3.《2018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40/2018
4.《2018年簡易處理申訴(律師)(修訂)規則》41/2018
5.《201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42/2018

其他文件

1.第77號-預算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 預算綜合摘要
- 總目收入分析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2.第78號-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
2016/2017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79號-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2016-2017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80號-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2016-2017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5.第81號-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2016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6.第82號-肺塵埃沉着病特惠基金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7.第83號-懲教署福利基金
香港懲教署署長法團就基金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提交的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8.第84號-香港藝術發展局
16-17年報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9.第85號-香港演藝學院
2016/17年報、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合併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10.第86號-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
2016-2017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1.第87號-愛滋病信託基金
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周年報告、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1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8/17-18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13.《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14.《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議員提交)

15.《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議員提交)

III. 質詢



1. 林健鋒議員問:


據報,野豬覓食時走近民居並滋擾到市民的事件時有發生,而且該等事件近年已從近郊地區蔓延至市區。在該等事件中,有野豬翻倒垃圾桶,破壞環境衞生;有野豬撞傷或咬傷途人和騎單車人士,威脅市民的人身安全;亦有野豬闖出馬路,危害道路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漁護署")接獲多少宗野豬造成滋擾的投訴(並以表按野豬出沒地點位於新界、九龍、港島還是離島列出分項數字);該署就多少宗投訴通知民間狩獵隊進行狩獵行動,以及其餘投訴的處理方式為何;

    (二)鑒於漁護署現時利用衞星追蹤技術監察野豬野放後的活動及遷移路線,並對野豬使用避孕藥,有否評估該等措施對控制野豬造成滋擾的成效為何;及

    (三)有否制訂可減少野豬在民居附近出沒的措施,以加強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以及保持環境衞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 胡志偉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成立基層醫療發展督導委員會(下稱"督導委員會"),全面檢視現時基層醫療服務的規劃,制訂發展藍圖。然而,《施政報告》沒有提出措施,改善向公眾提供的牙科服務,以配合基層醫療服務的發展。另一方面,本港牙醫與人口比例自1996年以來一直維持在每一千人0.3名牙醫,而該比例遠低於不少經濟發展水平與香港相若的經濟體的有關比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督導委員會會否研究牙科治療及口腔護理服務在基層醫療服務中的角色;

    (二)鑒於目前衞生署轄下牙科診所向公眾提供的緊急牙科服務只涵蓋脫牙及止痛,政府會否考慮擴展公營牙科服務,向公眾提供一般牙科治療及口腔護理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考慮提升本港牙醫與人口的比例;若有,短期和長遠的目標比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李慧琼議員問:


每年內地五一勞動節假期(俗稱"五一黃金周")期間,訪港內地旅行團(下稱"內地團")的數目均會較平日大幅增加,當中有不少屬低價及設有定點購物的旅行團。據悉,此類旅行團一般會安排團友到舊區的指定食肆和店鋪用膳及購物,以致該等地區因有大量旅遊巴停泊和上落客而交通嚴重擠塞,區內居民的日常生活因而大受影響。另一方面,香港旅遊業議會(下稱"旅議會")設有不同的紀律委員會,負責處理涉及會員旅行社及"登記店鋪"(即已向旅議會登記並專門接待團體旅客的店鋪)的違規個案及投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旅議會轄下各紀律委員會共接獲多少宗涉及內地團的投訴、該等投訴按性質分類的數目、有多少宗投訴查明屬實,以及違規者被施加甚麼懲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旅議會轄下各紀律委員會有否受理登記店鋪及旅行社接待內地團的活動對居民造成滋擾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政府會否促請旅議會受理該類投訴;及

    (三)有何新措施減少即將來臨的五一黃金周期間,內地團對舊區居民可能造成的滋擾;鑒於政府會在《旅遊業條例草案》獲本會通過後設立關於旅行社、導遊及領隊的法定發牌及規管制度,政府會否考慮把接待旅行團的活動對居民造成的影響列為審批有關牌照申請的考慮因素之一;在有關法例生效之前,有何中期措施可以減低接待旅行團的活動對上述地區居民造成的滋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易志明議員問:


興建中的蓮塘/香園圍口岸預計將於本年底啟用,但香港和深圳兩地的政府至今尚未公布該口岸的運作資料,例如每日通關時間、通關安排及所提供的配套設施。據報,深圳市政府將會進行皇崗口岸重建工程,而該口岸重開後將不提供貨物通關服務。有物流業人士憂慮,屆時港深兩地之間將不再設有提供全日24小時貨物通關服務的口岸,跨境陸上貨運會受到嚴重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皇崗口岸停止提供貨物通關服務後,會否有其他口岸全日24小時提供該服務;

    (二)是否知悉,蓮塘/香園圍口岸的泊車設施會否足以應付物流業的運作需要;及

    (三)是否知悉,蓮塘/香園圍口岸深方口岸區的配套設施的詳情;鑒於深圳灣口岸在啟用初期,深方口岸區欠缺配套設施致使該口岸使用率偏低,港深兩地政府有何措施防止該問題在蓮塘/香園圍口岸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去年,香港連續第二年被列入美國國務院發表的年度《販運人口報告》第二級監察名單,顯示香港"未能提供證據顯示與前一年相比,加強了打擊嚴重形式的販運人口的努力"。此外,高等法院於2016年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作出的裁決中指出,政府未有履行以下責任:保障該案件的申請人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四條下不被強迫勞役或販運人口的權利。法院特別指出,政府於履行其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四條下的責任方面的嚴重缺陷,是缺乏針對受禁止的強迫或強制勞役概念的刑事罪及刑罰。儘管政府一再聲稱多項法例已有效地處理販運人口,但有人權組織關注,現行法律框架無法打擊《巴勒莫議定書》第3(a)條所界定的所有形式的販運人口活動,亦不能有效地對從該等活動所得資金中獲益的販運人口集團或人士進行追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全面檢討有關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役的政策及措施,以及訂立專門和全面的刑事法例和刑罰,藉以禁止該等行為;如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6. 吳永嘉議員問:


工業界多年來建議政府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令廠商可就其境外生產工序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申領免稅額。然而,政府一直以該建議可能被視為鼓勵廠商透過轉讓定價安排轉移公司利潤,予以拒絕。有不少業內人士反映,該兩項條文窒礙珠江三角洲內港資企業升級轉型的步伐,亦不利於它們把握國家推行"一帶一路"策略及發展粵港澳大灣區所帶來的機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按業界的建議修訂《稅務條例》,將香港納稅人在不收取租金的情況下,把機器和設備給另一方作生產供該名納稅人銷售的產品的安排,從"租約"的定義中剔除,以及修訂第16EC(4)(b)條,令有關條文不再適用於香港納稅人把知識產權給另一方作生產供該名納稅人銷售的產品的安排;如否,當局有何措施減低香港納稅人在該兩項條文下的稅務負擔;及

    (二)鑒於當局已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推出關乎轉讓定價的原則納入《稅務條例》,當局會否在該項立法工作完成後,立即檢討上述兩項條文;如會,詳情(包括檢討及修例工作的時間表)為何,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辦公室、一帶一路辦公室、稅務政策組,以及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於有關工作中的角色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7. 陳健波議員問:


有見及在職人士面對沉重的工作壓力,新加坡政府於2000年成立由官商勞三方組成的工作與生活平衡策略委員會,負責制訂推動僱員工作與生活平衡的策略及措施。新加坡政府亦向當地公司發放上限為每間公司16萬新加坡元的工作與生活和諧津貼,以推行彈性工作安排,例如彈性上班時間、彈性上班地點及兼職工作。有意見指出,新加坡政府推行該等措施,不但有助於紓緩在職人士的工作壓力,亦有助該國匯聚國際人才,提升其國際競爭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研究將目前以家庭為本的家庭友善僱傭措施,擴展至涵蓋個人發展需要的生活與工作平衡措施,以同時照顧僱員在家庭及個人生活方面的需要;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派員前赴新加坡考察,以了解當地公司推行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的情況及其成效;若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新加坡的做法,研究(i)成立由官商勞三方組成的策略委員會,以及(ii)設立基金資助本地公司推行僱員彈性工作安排,以推動僱員工作與生活平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 周浩鼎議員問:


長者醫療券計劃旨在通過提供財政誘因,讓長者選擇最切合他們需要的私營醫療服務,包括預防性護理服務,藉以輔助現有的公營醫療服務。現時,每名合資格長者每年獲發總值2,000元的長者醫療券("醫療券"),而累計總值上限為4,000元。據報,衞生署於過去3年每年接獲關於醫療券的投訴按年大幅上升,當中有不少涉及醫療券被濫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衞生署(i)接獲多少宗關於醫療券的投訴,以及(ii)就多少宗該等投訴展開調查(並按投訴性質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研究採取具體的措施,進一步防止醫療券被濫用,以及會否加強監管醫療券計劃的服務提供者;及

    (三)會否重新考慮提高醫療券累計總值的上限,以免服務提供者利用長者對超出上限的醫療券反正會被作廢的心態,成功遊說他們胡亂使用醫療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涂謹申議員問: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於去年接獲35宗有關銷售海外物業的投訴,較前年升逾1倍。當中部分個案所涉的未建成物業以"爛尾"收場、其他個案的地產代理被指沒有向買家披露物業估價可能較預期為低的風險,亦有個案的買家發現有關地產代理向其作出與買賣合約內容不一致的陳述後要求退款但不果。此外,根據《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第511B章),若任何人純粹處理海外物業,並在其所有文件(包括單張、小冊子等)及任何廣告中,述明其本人並無處理香港境內物業的牌照,可獲豁免領取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然而,若有關人士亦會處理香港境內物業,則該位人士必須領有牌照。關於監管地產代理和營業員銷售海外物業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消委會自去年至今(i)接獲多少宗關於銷售海外物業的投訴,以及(ii)就多少宗該等投訴作出跟進;消委會會否考慮動用消費者訴訟基金,協助投訴人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損失;如會,考慮因素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第(一)項提及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經查明投訴成立;就該等投訴成立但有關的地產代理拒絕作出賠償的個案,當局是否知悉消委會會否考慮公開該等代理及有關樓盤和發展商的名稱,以免有更多消費者蒙受損失;

    (三)過去3年,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在執行第511B章期間發現涉嫌違法銷售海外物業的個案宗數,以及有關的違法行為詳情為何;

    (四)監管局共轉介了多少宗第(三)項提及的個案予警方跟進;在該等轉介個案當中,分別有多少宗所涉的(i)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均沒有領牌,以及(ii)地產代理有領牌但營業員沒有領牌;在(i)及(ii)的個案當中,涉案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數目分別為何;警方就該等個案的跟進情況為何;

    (五)過去3年,警方有否對涉嫌違法銷售海外物業的地產代理或營業員提出檢控;如有,宗數為何;如否,原因為何;警方在搜集證據方面遇到的困難為何;

    (六)過去3年,監管局有否到銷售海外物業的展銷會進行突擊巡查(包括查閱有關的單張、小冊子或廣告等刊物),以調查有否不獲豁免領牌的地產代理或營業員違法銷售海外物業的情況;如有,結果為何;如否,當局會否向監管局增撥資源用作突擊巡查;

    (七)鑒於當局於1998年對本會為審議就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訂立的附屬法例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承諾,會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草擬與海外物業地產代理工作有關的規例,以保障消費者在此類物業交易中的權益,該項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

    (八)當局會否考慮取消給予純粹處理海外物業的人士領取牌照的豁免,並把該等人士納入第511章的規管範圍;如會,實施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鑒於已於本月1日生效的《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2018年第4號條例)訂明,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包括地產代理)須在進行指明交易時遵守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該等因純粹銷售海外物業而獲豁免領牌的人士須否遵守該等規定;如否,當局將如何遏止透過該類人士買賣海外物業而進行的洗錢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邵家輝議員問:


本會正在審議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的其中一項建議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在超過兩間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擔任醫務行政總監。縱使據悉政府擬將該上限上調至3間,但有美容業界人士指出,香港現有醫生人手已捉襟見肘,因此有關建議條文的落實會加劇醫生人手短缺的情況和把醫生薪酬推高。他們憂慮不少美容服務機構可能因未能聘請到醫生駐場或無法承擔聘請醫生的高昂開支而結業。此外,公共醫療服務的醫生人手流失情況亦可能加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本港的(i)註冊醫生總數和(ii)醫生人數與每千名人口比例,以及(iii)該比例與南韓、新加坡、日本、英國和美國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預計未來5年每年香港的醫生與人口比例為何,以及有關比例會否改善;

    (二)是否知悉,現時(i)有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生人數,以及(ii)僱用醫生提供服務的美容服務機構數目;

    (三)有否評估,香港在過去5年及未來5年,每年欠缺的醫生人數;

    (四)有否就上述建議條文的可行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包括本港是否有足夠的醫生配合條文的實施;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政府如何衡量每名醫生最多可向多少間美容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及

    (六)鑒於據悉有些美容程序按現行法例須由醫生主理,惟有意見認為,受過專業培訓和具相關資歷的美容從業員其實可以負責部分程序,政府有否深入研究採納該意見以紓緩醫生人手短缺問題的可行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會否盡快進行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梁美芬議員問:


據悉,有許多人於60歲離開職場時仍然充滿活力,並已累積相當的財富、建立廣闊的人脈關係及擁有豐富的人生經驗。他們部分人不希望退休後投閒置散,並計劃再就業(包括從事兼職工作),甚至創業。關於協助退休長者再就業或創業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就長者創業事宜進行專題研究,以探討長者可以承受的風險、需要學習的技能、應如何處理來自家人和朋友的壓力、需作出的企業傳承安排,以及退出業務時需注意的事項等問題;

    (二)會否考慮(i)成立發展基金,向有志創業的長者提供資金和資訊科技方面的支援,以及(ii)放寬現行法例,准許長者提早在65歲前提取強制性公積金戶口的累算權益,為創業計劃提供部分資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提供人力資本配對服務,把具相關行業豐富經驗和知識的長者,與具豐富創意的年輕人聯繫起來共同創業;及

    (四)會否(i)加強現時向退休長者提供的再就業支援(包括培訓及就業服務)、(ii)透過提供額外免稅額等措施,進一步推動僱主聘用退休長者及向他們提供合適的工作環境,以及(iii)向在職長者提供稅務寬減和交通費優惠,以鼓勵長者退休後再就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姚思榮議員問:


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於去年推出"舊城中環"項目,將中環一帶的歷史建築、美食、藝術文化、時尚生活及娛樂等元素重新包裝為具地區特色的旅遊路線,並向遊客推廣。據報,鑒於該項目獲得遊客及旅遊業人士的正面評價,並已成為地區特色旅遊的亮點,旅發局計劃將該項目的模式應用到其他地區的旅遊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旅發局去年(i)用於舊城中環項目的開支總額及(ii)主要透過哪些渠道向遊客推廣該等路線;根據旅發局的評估,該項目的成效為何;

    (二)鑒於旅發局於今年1月至2月中旬在舊城中環項目加入"智慧旅遊"新元素,包括在沿途的旅客方向指示牌的柱上裝置印有二維碼(即QR Code)的臨時指示牌,方便遊客取得相關資料,是否知悉旅發局有否計劃長期裝置該類指示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旅發局有否從舊城中環項目總結經驗,以便在推展其他地區的旅遊項目時引入智慧旅遊元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3. 梁志祥議員問:


有元朗居民反映,近年每年12月至翌年2月期間,有大量郊遊人士經元朗大棠山道前往大欖郊野公園觀賞和拍攝絢麗的紅葉。雖然當局已在人流高峰期間實施特別交通安排,加強往來大棠山道和港鐵朗屏站的K66號接駁巴士服務,但大棠一帶的居民仍經常面對公共交通工具滿座及道路擠塞的問題,生活大受影響。關於往返郊野公園的交通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檢討上述特別交通安排的成效,以及有否計劃作出改善;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漁農自然護理署在其網站提供郊野公園賞花資訊和進行相關推廣活動前,有否與運輸署進行協調,以確保公共交通服務足以疏導往返郊野公園的人流;及

    (三)有否計劃在各郊野公園種植大量觀賞性高的植物,以吸引更多市民及遊客親近大自然;若有,有何措施紓緩大量郊遊人士前往郊野公園對有關地區的交通造成的壓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4. 馬逢國議員問: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6條訂明,如門票是授權進入根據該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任何人以超過該場所的東主或管理人或該場所內所舉行的活動的籌辦人就活動所定的款額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俗稱"黃牛票"),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以供出售,或遊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俗稱"炒黃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據報,一場定於今年5月在香港文化中心舉行的音樂會的門票在今年2月1日公開發售時間開始後的10分鐘內即告售罄。隨即有人在網上放售該音樂會的門票,每張原價1,080元的門票索價逾1.2萬元。然而,根據《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令》(第172D章)第2條,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管理的場所(包括香港文化中心)不屬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因此上述炒黃牛活動不受第172章第6條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警方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採取了甚麼措施打擊炒黃牛活動;

    (二)過去3年,每年警方接獲多少宗有關炒黃牛活動的舉報;在該等舉報當中,有關人士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一般懲罰分別為何;

    (三)會否考慮提高炒黃牛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將康文署管理的場所納入規管範圍,以更有效打擊炒黃牛活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警方在2004年曾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關於"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名,拘捕10名懷疑炒黃牛人士,過去3年,警方有否援引該條文對涉嫌從事炒黃牛活動的人士提出檢控;如有,定罪個案的宗數,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一般懲罰分別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康文署會否協助活動籌辦人以實名制方式出售門票,以杜絕炒黃牛活動;如會,提供的協助詳情為何;康文署會否考慮提升城市售票網的系統,增添以實名制方式出售門票功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5. 毛孟靜議員問:


2018-201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建議向香港科技園公司撥款30億元以興建科研基建和設施,而該公司據報會興建的設施包括動物實驗室。另一方面,根據《動物(實驗管制)條例》(第340章)("《條例》"),除持有由衞生署署長("署長")按《條例》第7條批出牌照的人士("持牌人")外,任何人不得對活着的脊椎動物進行且預計會引起痛楚的實驗。關於對動物實驗的管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將會在上述實驗室進行的動物實驗的類別及目的;政府將會有何措施確保該實驗室的人員在進行動物實驗時遵守《條例》的規定;

    (二)鑒於有保護動物團體指出,歐盟、印度、以色列、挪威及台灣已立法禁止進行化妝品產品的動物測試,而隨着科技進步,可替代動物實驗的技術日漸成熟及可靠,政府會否(i)要求香港科技園公司取消興建動物實驗室的計劃,以及(ii)立法禁止進行動物實驗;如會立法,時間表為何;如不會立法,理據為何;

    (三)鑒於有保護動物團體批評,早於1963年制定的《條例》有部分條文已非常過時、不文明及非必要,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條例》,例如擴大受管制的動物實驗的範圍,使其不再只局限於"對動物進行且預計會引起痛楚"的實驗;

    (四)過去5年,由署長:

    (i)根據《條例》第7條批出的牌照數目、

    (ii)根據《條例》第8條發出為習得手工技能而進行動物實驗的牌照批註的數目、

    (iii)根據《條例》第9條批出為作課堂講解而進行動物實驗的教學許可證數目,以及

    (iv)根據《條例》第10條發出可在無須對有關動物施用麻醉劑等情況下進行動物實驗的牌照批註的數目;

    (五)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持牌人根據《條例》第12條向署長提交申報表;

    (六)過去5年,每年由署長根據《條例》第7至10條批出/發出及續發的牌照/批註/許可證的數目分別為何;

    (七)目前獲發多於一個牌照/批註/許可證的研究人員的數目;

    (八)按實驗的類別及目的列出去年第(四)(i)至(iv)項的分項數字;

    (九)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用於動物實驗的動物數目,並按動物物種列出分項數字;

    (十)現時獲署長根據《條例》批准進行動物實驗的地點,以及每個地點涉及的牌照/批註/許可證持有人數目;

    (十一)過去5年,每年獲署長書面授權的人根據《條例》第11條(i)查閱持牌人所備存的紀錄,以及(ii)進入和視察持牌人牌照所指明用作動物實驗的地點的次數分別為何;當中重複查閱及巡查的次數分別為何;及

    (十二)過去5年,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人數,並按他們違反的條文及被施加的懲罰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何啟明議員問:


根據現行輔助醫療專業的專業守則或法例,除視光師外,各輔助醫療專業的從業員(例如醫務化驗師及放射技師)在一般情況下,只可為經訂明人員(例如醫生)轉介的病人進行檢查或治療,但可作出轉介的人員類別不包括註冊中醫。有註冊中醫反映,上述轉介規定令他們不能善用現代醫療科技診症。他們亦指出,醫院管理局轄下設立的中醫門診診所並未全面納入公營醫療體系,而該等診所的中醫所獲薪酬待遇遠遜於公立醫院的西醫。上述情況令人才對加入中醫業卻步,窒礙中醫藥和中西醫協作的長遠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過去5年每年當局收到輔助醫療專業從業員涉嫌違反上述轉介規定的投訴宗數(並按專業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當局基於甚麼準則及考慮因素,以決定哪些類別的人員可作出轉介;

    (三)會否考慮(i)提供資源以培訓註冊中醫作出合適的轉介、(ii)要求有關的本地院校把該項培訓納入其中醫學士學位課程,以及(iii)修改可作出轉介的訂明人員類別,使已接受該項培訓的註冊中醫可作出轉介;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促進中醫藥及中西醫協作的長遠發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將中醫醫療服務全面納入公營醫療體系及設立獲得公帑資助水平與西醫醫療服務一致的中醫醫院;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梁耀忠議員問:


有民間團體早前發現,有人在位於大嶼山貝澳規劃用途為"海岸保護區"的濕地上傾倒建築廢物。然而,規劃署指有關地段不屬發展審批地區圖覆蓋的範圍,而地政總署則指有關活動沒有違反相關地契條款的規定,因此這兩個部門對有關活動沒有任何執管權力。另一方面,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第16B及16C條,任何人擬在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須取得土地的唯一或全體擁有人對該擺放活動給予的有效許可,否則即屬犯罪。有關許可須以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指明的表格("指明表格")給予,而且該表格須註有署長加上的認收標記,方屬有效。署長只會在擬開始該擺放活動的日期的最少21天前提交的指明表格上加上認收標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署長對在大嶼山南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的活動作出認收的數目、所涉地段的詳細地址,以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有否派員:

    (i)巡查有關地段;如有,巡查的次數及地段位置為何;

    (ii)檢測擺放的建築廢物有否造成環境污染;如有,詳情(包括檢測的次數、項目及結果,以及有關地段的位置)為何;有否就造成環境污染的個案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如有,詳情(包括個案數目、造成的污染類別及檢控結果)為何;及

    (iii)查察實際擺放建築廢物的面積、高度及日期是否與指明表格所載相符;如有,詳情(包括查察的次數及結果,以及有關地段的位置)為何;有否就實際情況與指明表格所載不符的個案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如有,詳情(包括個案數目及檢控結果)為何;

    (二)鑒於環保署表示,如發現傾倒建築廢物或堆填活動引起環境污染問題,可援引其他環保法例執法,該署如何界定該類活動有否"引起環境污染問題";過去5年,環保署有否採取該類執法行動;如有,行動的次數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署長在作出認收決定時考慮的因素為何;署長會否在指明表格上加上擺放建築廢物的時限;如會,準則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鑒於有環保人士已就署長對大嶼山貝澳4幅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活動所作認收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署長會否暫停就貝澳一帶該類活動作出認收決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盡快修改法例,堵塞現時規劃署對不屬發展審批地區圖覆蓋範圍的地段沒有執管權力的漏洞;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8. 蔣麗芸議員問:


關於領養兒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正等待(i)被領養的兒童的數目(及當中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數目),以及(ii)領養兒童的家庭的數目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由(i)本地家庭、(ii)海外家庭及(iii)私人安排(例如親屬)領養的兒童的數目分別為何;

    (三)會否檢視現行領養兒童的程序並予以改善,以縮短配對等待領養兒童和準領養父母所需的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有否措施確保兒童被領養後獲得妥善照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向領養了較年長或殘疾兒童的家庭提供特別支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加強有關支援,以期更多家庭願意領養該類兒童,從而縮短該類兒童等待領養的時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譚文豪議員問:


根據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優惠計劃"),合資格人士可在任何時間以每程2元的優惠票價乘搭港鐵一般路線及專營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在有關公共交通營辦商繼續承擔它們自願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的票價優惠的前提下,政府會按實報實銷的方式,向它們提供相當於實際票價與2元之間差額的補貼。另一方面,現時有多條專營巴士路線設有雙向分段收費。乘搭該等路線並在某個巴士站或之前下車的乘客,如於上車時以八達通卡支付車費並在下車時使用同一張八達通卡拍卡,便可獲退回部分車費。此外,部分專營巴士路線採用"二段票"收取車費模式。例如,往元朗方向的B2號巴士線的乘客如在大道村巴士站之前上車並在該站或之後下車,須支付兩段車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優惠計劃下,政府與專營巴士公司就設有雙向分段收費的專營巴士路線所訂的財務安排,與雙方就其他專營巴士路線所訂的財務安排有否分別;如有,詳情為何;對於收取低於2元的分段收費的巴士車程,政府須否向專營巴士公司提供補貼;如須,補貼的計算方法為何;

    (二)現時有多少條專營巴士路線設有雙向分段收費,並使用下表列出每條路線的以下詳情:(i)專營巴士公司名稱、(ii)路線編號、(iii)全程收費、(iv)分段起點、(v)分段終點、(vi)八達通分段收費、(vii)優惠計劃下的每程補貼額,以及(viii)過去12個月平均每月獲補貼的乘客人次;

    (i)(ii)(iii)(iv)(v)(vi)(vii)(viii)
    例如:       
    城巴有限公司67.9元赤柱監獄、東頭灣道赤柱村$2.7  
    赤柱村淺水灣海灘、淺水灣道$4.6  

    (三)就每條設有雙向分段收費的路線而言,過去12個月,(i)使用成人八達通卡支付車費的乘客人次當中,只支付分段收費的人次所佔的百分比,以及(ii)在優惠計劃下獲補貼的乘客人次當中,只支付分段收費的人次所佔的百分比為何;及

    (四)就採用二段票收取車費模式的專營巴士路線而言,政府如何計算在優惠計劃下須向有關的巴士公司提供的車費補貼的水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劉業強議員問:


據報,現時本港有不少地區的公共污水渠已使用數十年,並不時出現因老化而破裂的情況。此外,部分地區(例如元朗)近年的污水排放量隨人口上升而大幅增加,並已超越區內公共污水渠的排水能力,以致不時有污水渠淤塞和污水倒灌入屋的事故發生,對有關商戶及居民造成困擾。關於更換及維修公共污水渠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關於公共污水渠淤塞的投訴宗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渠務署有否調查該等污水渠淤塞的原因,以及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二)現時哪些地區的公共污水渠已使用超過30年;現時全港公共污水渠的總長度,以及當中經評估為有需要盡快更換或復修的污水渠的長度及其佔總長度的百分比為何;

    (三)過去5年,渠務署已更換或復修的公共污水渠的長度及所涉開支,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鑒於渠務署於2012年展開了復修污水渠研究,以制訂長遠及全港性的更換及復修策略,該項研究的結果為何;渠務署有否就全港性更換及復修污水渠制訂工作時間表及優先次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1. 張超雄議員問:


目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屋邨("公屋")當中,約60%屋邨的物業管理服務由私人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提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房委會批出為公屋提供(i)物業管理、(ii)潔淨及(iii)護衛這3類服務的合約的詳情,包括(a)服務地點、(b)承辦商名稱、(c)標書所載的預算服務價格(百萬元)、(d)該價格是否就有關招標工作接獲的所有標書中最低的、(e)批出的合約價格(百萬元)、(f)合約到期日,以及(g)合約所載提供服務的清潔工和保安員的人數及其工資範圍(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年份:                服務類別:          

    (a)(b)(c)(d)(e)(f)(g)
    清潔工保安員
    人數工資範圍人數工資範圍
              

    (二)房委會如何評估公屋住戶對外判物業管理服務的滿意程度,包括評估所採用的準則為何;及

    (三)房委會有否監察其外判服務承辦商把服務分判的情況,以確保分判商聘用足夠的人手提供服務及向有關員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麥美娟議員問:


近月,有少數族裔人士向本人反映,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公立醫院及診所提供的傳譯服務不足,以致不諳中英文的少數族裔人士在使用公營醫療服務時遇到很多困難。部分少數族裔人士表示,醫護人員在確定他們有使用傳譯服務的需要後沒有安排提供該服務,而只要求他們安排親友陪診以協助傳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計劃要求公立醫院及診所為病人登記個人資料時,記錄他們的首選語言,以便醫護人員日後可在病人到診前按需要安排傳譯服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計劃簡化預約公立醫院及診所傳譯服務的程序,並加強前線人員對安排傳譯服務流程的認識,以便他們適時為有需要的病人安排傳譯服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現時普通科門診的電話預約服務只提供3種語言選擇(分別為廣東話、英語及普通話),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引入有較多少數族裔人士使用的語言的選擇,以便利他們使用該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有少數族裔人士表示在公立醫院留院期間,因言語不通而未能了解有關療程的資料和本身的病情,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改善現時用於與少數族裔人士溝通的回應提示卡的內容,並在該類人士留院期間更多使用該等提示卡;醫管局會否製作一套完整的藥物使用圖像指示,以幫助少數族裔人士正確服用藥物;如會,工作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V.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01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3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420/17-18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3月20日隨立法會CB(3) 441/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3月21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2.《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3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424/17-18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3月20日隨立法會CB(3) 442/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3月21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3.《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V. 政府議案



1.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1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3月2日
隨立法會CB(3) 395/17-18號文件發出)

2.根據《房屋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2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2月2日
隨立法會CB(3) 344/17-18號文件發出)

VI. 議員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1及2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1.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