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27

立法會

議程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67/2018
2.《〈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68/2018
3.《2018年稅務條例(修訂附表16)公告》69/2018
4.《2018年吸煙(公眾衞生)(指定禁止吸煙區)(修訂)公告》70/2018
5.《2018年商品說明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71/2018

其他文件

1.第100號-資優教育基金
由2016年11月15日(成立日期)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101號-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
2016年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102號-財務匯報局
2017年報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4.第103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九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補充報告書
(2018年5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九A號報告書)
(由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許智峯議員問:


按現行規定,酒牌局在諮詢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後,可批出載有持牌人須遵守的附加條件(例如限制售酒時間)的酒牌,務求在經營者的商業利益和區內安寧和治安之間取得平衡。就酒牌續期申請而言,酒牌局會考慮相關酒牌處所的過往紀錄,包括處所有否對附近居民造成任何滋擾。另外,警方如發現相關持牌處所與嚴重罪案有關或嚴重違反發牌條件,可向酒牌局作出撤銷酒牌的建議。由2015年8月3日開始,酒牌的有效期已由1年延長至兩年,或由酒牌局所決定的較短期限。另一方面,有持牌酒吧經營者向本人反映,近年無牌酒吧的數目不斷增加,嚴重影響他們的經營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獲發酒牌的處所數目,以及當中曾獲續牌兩年的處所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目);

    (二)過去3年,每年(i)警方建議酒牌局在擬批出的酒牌加入附加條件的次數,以及(ii)酒牌局按該等建議批出載有附加條件的酒牌數目(並按有關的酒牌處所所屬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目);

    (三)過去3年,每年(i)警方建議撤銷的酒牌數目,以及(ii)酒牌局按該等建議撤銷的酒牌數目(並按有關的酒牌處所所屬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目);及

    (四)過去3年,每年警方就打擊無牌酒吧而採取的執法行動次數,以及因涉嫌經營無牌酒吧而被捕及遭檢控的人數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易志明議員問:


近年,越來越多市民以電話或手機應用程式召喚的士或貨車。據報,該等車輛的大部分司機在儀錶板上放置了多部手機或平板電腦(最多為13部),以便隨時與客人通訊。該等司機在駕駛時因與客人通訊而分心的情況屢見不鮮,危及道路安全。警方的數字顯示,去年因不專注駕駛而起的交通意外所引致的傷亡人數為5 735,當中50人死亡及608人嚴重受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司機因在駕駛時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而影響到駕駛安全,因此被控以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罪名;

    (二)有何措施杜絕司機在駕駛時因使用多部手機或平板電腦而分心的情況;及

    (三)政府就立法規管放置在儀錶板上的手機或平板電腦的數目而進行的研究至今有何進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陳沛然議員問:


政府在2013年12月就提高在私家車上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要求的建議諮詢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並表示會在進行意見調查及草擬法例後,於2014-2015立法年度向本會提交立法建議。然而,有關工作至今未見進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12歲以下乘客在交通意外中傷亡的人數及該等數字佔有關傷亡總人數的百分比(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年份:          
    車輛類別死亡
    人數(%)
    重傷
    人數(%)
    輕傷
    人數(%)
    私家車   
    學生服務車輛   
    公共巴士   
    公共小巴   
    的士   
    其他(如有)   

    (二)政府自2013年12月提出上述建議以來進行的工作(例如研究、諮詢及意見調查)的詳情為何;及

    (三)為何政府至今仍未向本會提交有關的立法建議;會否爭取在本屆政府任期完結前通過有關的立法建議;如會,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涂謹申議員問:


在2015年至2017年的3年,當局按年接獲19、44及49宗或合共112‍‍宗有人進行違例建築工程,拆除或改動經批准的無障礙設施的舉報。按現行規定,屋宇署查明舉報屬實後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向有關人士發出法定命令,着令他們作出糾正。此外,屋宇署自1997年起每年推行路路通行動計劃,檢查全港目標商業樓宇內經批准的無障礙設施,以確定該等設施有否被拆除或改動,或因其他加建工程受到阻礙。關於商業處所內的無障礙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112宗有人拆除或改動經批准的無障礙設施的舉報,按(i)有關無障礙設施的種類及有關樓宇的(ii)樓齡和(iii)所在地區,以及(iv)屋宇署的處理方式劃分的數目分別為何(按年以表列出);鑒於該等舉報宗數近年呈上升趨勢,屋宇署有否計劃檢查更多商業樓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自路路通行動計劃推行以來,每年屋宇署(i)檢查商業樓宇的數目、(ii)向有關人士發出法定命令的數目,以及(iii)對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屋宇署基於甚麼準則挑選納入路路通行動計劃的商業樓宇,以及檢查該等樓宇時採取的程序及方法為何;

    (四)鑒於本人得悉有不少市民不認識路路通行動計劃,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的工作,令更多市民明白無障礙設施的重要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會否考慮規定食肆須劃出一部分輪椅較易到達的用膳位置,供輪椅使用者用膳時使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立法規定公眾停車場出入口須安裝車輛移動感應響鬧裝置,以免發生失明人士遭進出停車場的車輛撞倒的交通意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廖長江議員問:


最近香港城市大學發表了就香港與台灣兩地大學生職業展望的調查結果,引起了一些社會人士關注本港大學生事業路向選擇較狹窄及單一化的問題。據報,該調查發現雖然大部分青年人希望按興趣尋找未來工作,但礙於現實中不少有關職業人工偏低,加上晉升前景不明朗,最終或會以現實作考慮,選擇人工高、福利好的公務員團隊,而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一半(50.2%)香港大學生選擇畢業後成為公務員。另外,香港受訪者中,62%表示考慮離開香港到別處工作,遠較台灣大學生約82%考慮往海外發展的比率低,而比起近46%台灣受訪者表示願意到中國內地發展,香港只有28%有相同意願;在個人創業意願方面,台灣有超過66%的受訪者曾有創業的想法,香港則只有約42%。鑒於政府正致力與青年"三業三政"(包括事"業")相關的工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本港大學生和其他在學青年在職業選擇、離港發展及創業等方面的意向;如知悉,請列出詳情,包括他們(i)希望從事職業的類別及有關的人數和比率、(ii)考慮離港發展的人數和比率及考慮離港發展的地點及(iii)考慮創業的人數和比率;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本港大學畢業生和擁有其他學歷的青年在職業選擇、離港發展及創業方面的實際情況;如知悉,請列出詳情,包括他們(i)從事職業的類別和有關的人數和比率、(ii)離港發展的人數和比率及離港發展的地點及(iii)創業的人數和比率;及

    (三)會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應上述香港城市大學的調查所引起的關於本港青年人事業路向的關注,創造有利條件,讓本港青年人真正可以按本身興趣及潛能作出更多元化的事業選擇,學以致用,與及促使他們擴闊視野,把到外地發展列為可以選擇的路向,特別是如當局所鼓勵好好把握粵港澳大灣區的機遇;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劉國勳議員問:


《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A)第20條規定,安老院的任何部分所處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24米。有市民指出,安老院舍宿位供不應求的問題近年隨著香港人口不斷老化而越來越嚴重,但該條文窒礙了安老院舍宿位的供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上述條文訂明,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藉送達安老院經營者的書面通知,批准該安老院的任何部分免受該條文所限,署長在過去10年有否作出此項批准;如有,批准的理由及其他詳情為何;

    (二)現行法例有否對其他有較多長者留宿的建築物(例如醫院)施加離地高度限制;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提及,政府會在"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貫徹落實"一地多用"的多層發展模式,政府會否一律批准設於共用高層建築物的安老院免受該條文所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盡快修訂《安老院規例》,放寬對安老院施加的離地高度限制;如會,詳情及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陳健波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6月成立"積金易"工作小組,督導發展電子基礎設施,以促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行政程序標準化、簡單化和自動化。工作小組在成立初期的首要工作是建立一個中央電子行政平台("電子平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工作小組的最新工作進展為何;

    (二)推出電子平台的最新時間表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應用各種金融科技提升電子平台的成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李國麟議員問:


據悉,護理及輔助醫療專業人士一直要求政府修改相關條例,以加強香港護士管理局及輔助醫療業管理局的公信力、透明度及管治能力,並達致專業自主的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前立法局早於1997年6月通過修訂《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包括增訂第3(2)(ca)條以規定香港護士管理局其中6名成員須由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根據該條例規定的方式互相推選產生,但這條文至今仍未實施,當局為實施該條文而進行的工作進展,以及該條文的實施時間表為何;及

    (二)會否考慮修訂《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規定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轄下5個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均必須分別由來自有關輔助醫療專業的人士擔任,以體現專業自主;如會,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葉建源議員問:


現時,出版商可把其課本送交教育局評審。在內容、學與教、組織編排、語文及編印設計等各方面通過相關課本評審小組評審的課本可獲納入該局發布的《適用書目表》,供學校在選擇課本時參考。據報,中國歷史科及歷史科的課本評審小組近日對送審的部分課本的內容作出負面評語,出版商如不修正有關內容,有關課本將不獲列入明年的《適用書目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相關課本評審小組基於甚麼理據,對下表左欄雙引號內所示並載於送審課本的字句作出右欄的評語;

    課本內容節錄評審小組的評語
    "香港位於中國南方"措辭不恰當
    "近代"歐洲的崛起,是世界歷史上重要的一幕,造成了"今日西方優勢的基礎",令歐、美模式主導當今全球化進程。觀點值得商榷
    "1937第二次中日戰爭"爆發用詞不當
    1.中共"一黨專政"
    早在1949年的《共同綱領》,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由中共"一黨專政"……
    2."黨與政府的關係:黨政不分,在中共一黨專政下"……
    用字不當、概念不清
    1949年"中共建國,大量內地人移居香港"事件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容易導致錯誤理解
    "中國收回香港"措辭不恰當
    "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內地"措辭不恰當
    "中國堅持收回香港主權"措辭不恰當

    (二)相關課本評審小組有否就如何修改第(一)項提及的課本內容,向相關出版商建議方向及提供例子;

    (三)課本評審小組的評語是否代表教育局的立場;

    (四)現時有否機制處理出版商因不同意課本評審小組就其送審課本所作評語而提出申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5年,教育局有否公開中國歷史科和歷史科課本的評審報告;現時有否機制要求教育局定期或在若干年後公開課本評審報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為何不公開課本評審小組的成員名單;課本評審小組成員的甄選準則及機制為何;過去5年,每年(a)中國歷史科及(b)歷史科課本評審小組的成員人數,並按他們屬(i)小學教師、(ii)中學教師、(iii)大學教師、(iv)教育局官員還是(v)其他類別人士(請註明)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七)中國歷史科及歷史科的課本評審小組有否建議出版社在編訂該等科目課本中關於"國共分合"、"社會主義建設"及"改革開放"等中國近代史課題的內容時,須按某種史觀取用史料、斟酌用字、鋪陳觀點、作出分析及選用圖片;若有,有關史觀的採用原則須否與內地當局採用的原則相近;若然,詳情及例子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0. 梁志祥議員問:


有市民反映,現行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的適用範圍十分狹窄,因為只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金或高齡津貼的長者在移居內地廣東省或福建省後可繼續享有該等福利。另一方面,時任行政長官在2011年《施政報告》中表示:"香港須全面展開各種福利可攜性研究,包括從法律、政策及公共財政層面,探討安老院舍、醫院、診所等公共服務,應否擴展至內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福利可攜性研究的最新進展,以及何時會公布研究結果;

    (二)會否考慮把綜援及高齡津貼的可攜性安排的適用地區,擴展至內地其他省份及海外地區;若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推行適用於傷殘津貼的可攜性安排;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有研究報告指出,加拿大及歐盟成員國的公民即使居於國外仍可享有某些福利,政府會否參考該等做法,考慮全面從各項福利措施申領資格中剔除離港期限規定;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何啟明議員問:


關於資助學校聘用員工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本學年開始時,資助學校分別聘用了多少名教學人員及非教學人員,並按學校類別(即中學及小學)、職位類別、薪酬水平,以及聘用模式列出分項數字;這兩類人員的數目與學生數目的比例分別為何;及

    (二)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資助學校聘用的各類教學人員及非教學人員的編制及薪酬架構進行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2. 梁耀忠議員問:


有調查結果顯示,無家者人數由2013年的1 414人上升至2015年的1 614人,而2013、2015及2017年分別有57、256及384名無家者於全日24小時營業的快餐店留宿,顯示該等數字近年有上升趨勢。然而,社會福利署("社署")的電腦資料系統所記錄的無家者的人數截至2018年2月只有1 091人。有社福界人士指出,政府未有制訂無家者友善政策,而現行措施無助無家者解決其困難及減少無家者人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的無家者數目,並按其(i)性別、(ii)所屬年齡組別、(iii)已露宿時間、(iv)露宿原因、(v)露宿地點和(vi)露宿地點所屬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現時在全日24小時營業快餐店留宿的無家者的最新數字及有關的統計準則為何;如無該等數字,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作出統計;會否考慮簡化現時社署登記無家者的程序,以及檢討有關的登記及統計準則,令收集所得的數據可更準確地反映無家者的數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社署會否檢討及改善統計無家者數目的方式,並把居於市區單身人士宿舍及臨時收容中心("宿舍/中心")的人士計算在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現時社署資助或非政府機構自資提供合共只有640個宿位,而該數目遠低於無家者實際數目,政府會否考慮增加宿位數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政府有否研究部分無家者(i)不願入住宿舍/中心,以及(ii)在入住一段時間後再次露宿的原因;如否,會否進行研究;如有研究,不願入住及退宿的原因為何(當中是否包括宿舍/中心內外衞生環境惡劣和宿舍/中心沒有提供冷氣),以及過去5年每年按退宿原因劃分的退宿者分項數字;政府會否全面檢討宿舍/中心的效用並推行改善措施(包括改善宿舍/中心的衞生環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3年,每年居於每間宿舍/中心的無家者(i)平均、最短及最長的住宿期分別為何,以及(ii)按住宿月數劃分的數目;政府會否考慮延長最長住宿6個月的期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考慮增設女性無家者宿舍;如會,詳情(包括宿舍的地點和宿位數目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過去5年,每年有關政府部門分別採取了多少次行動,在(i)有和(ii)沒有事先通知下,移走無家者擺放於公眾地方的財物;會否制訂保障無家者的個人財產的政策、法例及機制(包括無家者領回財物的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現時只有3隊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服務隊向無家者提供服務,政府會否考慮增撥資源擴充該等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政府會否考慮(i)就無家者露宿的原因進行全面研究,以及(ii)全面檢討現行政策及措施並參考外國的做法,以制訂周全的無家者政策及服務指引;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成立部門專責處理無家者事宜;如會,詳情(包括該部門的工作範疇、人手編制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胡志偉議員問:


為配合沙田 - 中環線("沙中線")及港深廣高速鐵路香港段("高鐵")的建造工程,政府曾把多幅用地(例如黃大仙馬仔坑遊樂場,以及深水埗南昌公園的部分土地),借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作臨時支援工地。隨著沙中線顯徑至紅磡段及高鐵即將落成,該等臨時工地會交還政府。關於該等用地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已借予港鐵公司以配合上述建造工程的每幅用地的資料,包括(i)位置、(ii)面積、(iii)預計交還政府日期,以及(iv)建議的長遠用途(如有的話);及

    (二)對於將會交還政府但現時未定長遠用途的用地,當局會否邀請各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例如社會福利署、醫院管理局)申請使用該等用地;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周浩鼎議員問:


有在機場上班的東涌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現時主要依靠專營巴士服務往來機場,惟有關的巴士路線非常迂迴,而且東涌市中心在繁忙時段經常出現交通擠塞,令他們需耗費大量時間在交通上。再者,東涌未來數年的人口將隨着數個發展項目的落成而大增,勢必加重該區的交通負荷。另一方面,土木工程拓展署現正進行《檢視大嶼山的交通運輸基建網絡及旅客接待能力的研究》("第一項研究")。該研究會涵蓋如何改善大嶼山區內的交通(例如東涌市中心與機場島之間的交通網絡)。此外,土木工程拓展署聯同規劃署正進行《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上蓋發展的規劃、工程及建築研究》("第二項研究"),當中會考慮港珠澳大橋("大橋")香港口岸人工島("人工島")、北大嶼山和機場島的交通連接方案。關於改善大嶼山的交通及運輸基建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東涌居民建議把東涌線延伸至機場島,該建議是否屬第一項研究的範圍;如是,詳情為何;當局有否和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商討該建議;如有,結果為何;

    (二)第二項研究的最新進展為何;土木工程拓展署及規劃署有否研究本人提出的下述建議:興建一個在東涌、機場島及人工島等地點設站的區域性高架單軌鐵路系統;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大橋預計會於今年第三季落成,當局就大橋落成後由香港口岸往返全港各區的公共交通規劃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和港鐵公司探討在東涌線加設香港口岸站的可行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吳永嘉議員問:


2013年至2017年,每年勞工處接獲5萬多宗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呈報的僱員工傷補償聲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的工傷補償聲請按行業及工傷事故原因劃分的數目(以表列出);

    (二)有否研究可減少工傷事故發生的新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針對工傷事故數目較多的行業,政府會否增撥資源(包括人手),以(i)加強培訓該等行業的僱主及僱員,提高他們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意識,以及(ii)為該等行業制訂更嚴格的職安健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謝偉俊議員問:


本年2月,一名香港女子在台灣旅行期間失蹤。據報,台灣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該女子已遇害,並懷疑與該女子一同赴台並隨後獨自返港的香港男子是兇手。按一般法律原則,除非有證據顯示該疑犯的某些行為(例如策劃謀殺)在香港發生,香港法庭未必有權審理該宗在香港境外發生的案件。此外,香港政府與台灣當局尚未根據《逃犯條例》(第503章)簽訂移交逃犯協定,香港的執法當局恐怕不可把該名擁有香港居留權疑兇移交台灣當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香港警方及律政司處理上述案件至今的進展為何;

    (二)何時可確定該案件會由香港抑或台灣法庭審理;

    (三)除了該名疑犯自願赴台外,有否任何政策、法例及程序可作為政府把他移送往台灣受審的依據;若有,詳情為何;

    (四)香港律政司及警方可否及有否在偵查案件(包括搜證)方面向台灣當局提供協助;若可以及有提供協助,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於何時及如何堵塞導致港、台的當局未能相互移交逃犯的法律漏洞,以免干犯極嚴重罪行的罪犯逍遙法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7.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城市規劃委員會於2000年至2004年期間有條件批准某發展商就其於大埔鳳園發展住宅項目提出的規劃申請。該等條件其後納入相關地契,並訂明該發展商負有管理及保養住宅項目旁一個花園的責任。然而,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稱該發展商一直未有履行該等契約條款。關於發展商履行有關管理及保養發展項目周遭休憩設施的地契條款,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就多少宗規劃申請作出附帶管理及保養發展項目周遭休憩設施條件的批准,以及每項批准涉及的休憩設施用地面積為何;

    (二)過去3年,當局有否接獲關於發展商沒有履行相關地契條款的投訴;若有,個案數目及每宗個案的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向第(二)項所述沒有履行相關地契條款的發展商發出警告信;若有:

    (i)數目及其他詳情為何;

    (ii)有作出糾正的發展商平均在警告信向他們發出後多久作出糾正;

    (iii)有多少個發展商在期限過後沒有作出糾正;當局平均在多久後採取進一步行動;及

    (iv)有多少個發展商在當局採取進一步行動後仍沒有作出糾正;當局會否考慮引用相關地契條款收回有關用地;若會,每宗個案涉及的土地面積為何;若否,有何其他措施迫使發展商履行有關地契條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8. 莫乃光議員問:


據報,近日有市民發現某些燈柱被綁上攝錄鏡頭,並掛有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發出的通告,表示安裝攝錄系統是為了進行交通流量統計。有市民關注該做法可能侵犯他們的私隱。關於政府在公共空間安裝攝錄系統的做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經上述食衞局的攝錄系統收集的資料的詳細用途為何;

    (二)該等鏡頭的(i)設置程序(包括是由誰負責安裝)、(ii)總數,以及(iii)位置;

    (三)上述交通流量統計工作為時多久;該等攝錄系統至今的使用情況,包括(i)進行攝錄次數、(ii)已錄製片段數目、(iii)錄影片段總長度,以及(iv)該等片段在攝錄當日起計31日後及6個月後仍會被保留的數目分別為何;

    (四)食衞局有否委託承辦商進行該項攝錄工作;錄影片段有否包含(i)可供識辨個人身份及(ii)民居內部情況的資料;如有,有何程序確保有關的政府部門及/或承辦商的人員妥善及嚴謹地儲存、使用及銷毀該等資料;

    (五)鑒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下保障資料原則("保障資料原則")的第1(1)項原則規定,除非個人資料是為了直接與將會使用該資料的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而資料的收集對該目的是必需的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的,否則不得收集資料,政府有否就利用在公共空間安裝的攝錄系統收集個人資料(尤其是有承辦商參與的情況)制訂指引,以確保符合該原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保障資料原則的第4(1)項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所影響,政府有否就保存及使用經在公共空間安裝的攝錄系統錄製的片段的事宜(i)徵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意見、(ii)進行侵犯私隱風險影響評估,以及(iii)監察負責有關工作的政府部門及/或承辦商的人員遵守該原則的情況;有否設立機制,供公眾就政府保存及使用該等錄影片段事宜作出投訴;及

    (七)有否要求負責運作攝錄系統和保存及使用該等錄影片段的政府部門及/或承辦商的人員接受有關保障私隱的培訓;如有,他們平均曾接受多少個小時的培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梁繼昌議員問:


關於保障在網上購買貨品及服務("網購")人士的消費者權益以及電子商貿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過去5年每年(i)網購的人次、(ii)網購的滲透率、(iii)網上零售銷貨總值,以及(iv)網購人均消費額;如有,詳情為何(以表列出);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當局接獲有關網購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性質列出分項數字;該等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只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開設帳戶而沒有辦理商業登記或開設實體店的網店,以及當局有否主動監察這類網店的經營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經濟發展委員會轄下製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工作小組於2015年5月成立了電子商貿專家小組,該專家小組現時的成員名單為何,以及至今(i)舉行的會議次數、(ii)進行了甚麼具體工作、(iii)就促進電子商貿提出了甚麼建議,以及(iv)取得了甚麼成果;及

    (四)當局有否監察和硏究本港及世界各地的電子商貿發展趨勢,並檢視現行法例和監管機制能否與時並進,以便有效地保障網購人士的消費者權益,以及維持市場公平競爭;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葛珮帆議員問:


近年,虐待動物的事件不時發生。上月,大埔及粉嶺共有17隻狗懷疑因誤吃毒餌而喪命,又有一隻銀狐犬懷疑遭人由高處擲下慘死。最近灣仔又有唐狗懷疑遭人從高處擲下當場死亡。有市民指出,該等事件顯示本港的動物保護法例有漏洞,而警方亦沒有制訂妥善機制處理虐待動物的案件。他們期望政府盡早檢討法例,按社會需要制定加強保障動物福利的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表示會檢視《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等現行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例,以及研究在法例中引入對照顧動物的人士施加須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該等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當局會否(i)針對一些極度殘酷的虐待動物行為(例如連環毒殺多隻動物),訂立嚴重殘酷虐待動物罪,並就該罪行訂定較第169章更嚴厲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以及(ii)強制被定罪者接受心理輔導及修讀動物友善的課程;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研究賦權前線執法人員在動物處於危險情況時採取拯救行動,並設立制度使執法部門可向一些疏忽照顧動物的人士,發出《改善照顧通知書》,列明他們須作出改善的地方,以免再有動物受到傷害;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警務處處長近日宣布,設有處理虐待動物案件專隊的警區數目會由13個增至22個,屬該等專隊的警員的工作範疇為何;警務處會如何深化現時保護動物的工作,以提升目前執法工作的效率;

    (四)過去5年,虐待動物的案件數目有否上升趨勢;如有,當局會否(i)積極考慮成立一支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調查虐待及遺棄動物案件、加強旨在提高前線執法人員處理該等案件的能力和警覺性的培訓工作,以及加強檢控人員對動物福利相關條例的認識,以確保有關法例獲切實執行,以及(ii)設立舉報虐待動物熱線;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據報毒狗案的搜證及舉證難度較其他一般虐狗案為高,包括控方須證明擺放/餵食毒餌人士有毒害狗隻的動機才有機會把其定罪,當局會否研究就蓄意毒害動物的行為訂立專項法例,並積極審視針對相關罪行的調查及檢控程序,以確保犯罪者會被繩之於法;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參考英國於2006年制定新而全面的《動物福利法》的做法,盡快展開有關在香港推出《動物福利條例》的研究及立法工作,以確保動物得到適當的照顧;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陳健波議員問:


據悉,香港中文大學矯形外科及創傷學系自2011年起推行獲香港保險業聯會贊助的骨科工傷康復計劃(即Multidisciplinary Orthopedics Rehabilitation Empowerment, "MORE計劃"),透過早期轉介和康復介入,讓工傷引致的骨科病患者獲最大程度的康復及盡快重返職場。有關的數據顯示,參與MORE計劃的工傷僱員復工前放取病假較其他工傷僱員短,而他們重返職場的百分比亦較其他工傷僱員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呈報的(i)工傷事故及(ii)確診職業病個案,並按工種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會否考慮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並參考MORE計劃,以推動香港全面引入早期轉介和康復介入的骨科病康復服務,以期讓工傷及職業病引致的骨科病患者可及早康復和重返職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其他措施協助該等僱員及早康復及重返職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 葉建源議員問:


去年公布的《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報告》就本港未來醫療人力規劃作出多項建議,包括善用自資界別提供培訓,以協助應付本港對各醫療專業日益增加的人手需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i)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公立醫院的住院病人及門診病人分別使用各項專職醫療服務的人次,以及(ii)輪候該等服務的門診新症病人數目及他們的平均輪候時間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公營機構編制中每個專職醫療職系的(i)職位數目、(ii)空缺數目及(iii)流失率為何(並按醫管局及每個相關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於政府正推行多項醫療改善措施(包括推行長者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加強地區基層醫療健康護理服務、把醫生外展到診計劃推展至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增加特殊學校專職醫療人員,以及實踐到校學前康復服務"零輪候"的目標),有否評估實施各項措施對每個專職醫療職系造成的額外人力需求為何;

    (四)是否知悉,現時由各院校開辦的職業治療及物理治療學士及碩士學位課程的下述資料:(i)院校名稱、(ii)課程名稱、(iii)學額、(iv)入學要求、(v)全職教師與學生的比例、(vi)實習時數、(vii)學費,以及(viii)單位成本(按課程屬公帑資助還是自資分項列出);

    (五)鑒於香港理工大學由2012年開始以自資的方式分別開辦兩年制的職業治療學及物理治療學碩士學位課程,而社會福利署("社署")推行了一項培訓資助計劃,向非政府機構提供撥款,為獲有關機構聘用的該等課程學生提供學費資助,受資助的學生畢業後必須於有關的非政府機構工作最少兩年,該資助計劃自推行以來,每個該等課程每個學年(i)獲得資助的學額及所批出的資助款額,以及(ii)有多少名畢業生按資助條件在有關的非政府機構服務;社署預計該等課程下學年的資助學額及所批出的資助款額分別為何;及

    (六)是否知悉,就自資職業治療及物理治療學位課程進行的學術及專業評審的下述資料:

    (i)過去5年,每年各專業管理委員會開會的次數及成員的出席率;

    (ii)評審委員會的名稱、成員名單及各成員任職的機構,以及評審工作各個階段所需時間;

    (iii)各評審委員會現時採用的評審準則,以及在制訂評審準則及程序前諮詢了哪些專業團體;

    (iv)對於在開辦前未通過評審的課程,有何措施確保其評審結果盡早公布,以減少需承受因課程未能通過評審而未能註冊的風險的學生人數;

    (v)自資、資助及非本地課程及其畢業生,須分別根據哪些條例的哪些條文申請註冊,以及有關安排的準則;

    (vi)會否引入獲專業確認的執業考試;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vii)有關的評審委員會會否參考香港護士管理局的做法,把其訓練院校認可手冊的內容及有關訓練的認可評審進度等資料上載互聯網供公眾瀏覽,使有意報讀有關課程的人士可得悉課程的評審安排;若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2018年撥款條例草案》財政司司長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二讀)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8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i)財政司司長動議載於附錄1的修正案(包括載於附錄2的相應修訂)

(修正案已於2018年4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541/17-18號文件發出)

(ii)毛孟靜議員、張超雄議員、陳志全議員、林卓廷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碧雲議員、尹兆堅議員、許智峯議員、郭家麒議員、范國威議員、鄺俊宇議員、鄭松泰議員、區諾軒議員及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3的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已於2018年4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546/17-18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2018年撥款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4月30日隨立法會CB(3) 559/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5月2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全體委員會)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環境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