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36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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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修訂)規例》 | 113/2018 |
2. | 《2018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修訂附表1及3)令》 | 114/2018 |
3. | 《2018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關於附錄II及III物種的豁免)(修訂)令》 | 115/2018 |
4. |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1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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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110號 | - | 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受託人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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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111號 | - | 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第四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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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5/17-18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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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是否知悉,樂園由2005年開幕至2017年每年分別的預計及實際入場人次,以及預計由2018年至2030年每年的入場人次及其估算的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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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在樂園公司未行使上述認購權前,如何善用空置的第二期用地;如有,詳情及結果為何,以及會否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該用地;如沒有研究,會否盡快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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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上述認購權將於2020年屆滿,但樂園公司可按《認購權契約》條款續期兩次,每次續期5年,有關條款的詳情(包括一經認購後的使用年期、用途限制,以及地價計算方法和準則)為何;政府會否與樂園公司商討提早撤銷認購權,冀能盡早善用該用地作其他用途? |
(一) | 鑒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政府有否評估中聯辦持有的公司在港經營業務,並影響到本港的出版業環境,有否違反該條文的規定;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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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中聯辦間接持有的三大書店集團壟斷了本港的出版市場(特別是教材及兒童教育圖書出版業務方面),而且該等集團拒絕讓有關雨傘運動、民主運動及相關議題的書籍在轄下書店出售,政府有否評估香港居民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下享有的出版自由,有否因上述情況而受到削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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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與中央人民政府商討需否制訂準則,以規限中央駐港機構及其轄下公司在港經營業務? |
(一) | 運輸及房屋局(下稱"運房局")能否統籌發展局、運輸署、路政署及警方,優化行人專用區的管理,避免各局/署各自為政或出現"三不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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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在未來兩三年,港鐵沙田至中環線將會通車、中環及灣仔繞道將會開通,以及中環及鄰近地區將進行電子道路收費先導計劃,運房局會否因應該等新情況,展開在德輔道中其中一段設立行人及電車專用區的可行性研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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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英國倫敦交通管理局已推出"健康街道"的行動綱領,在行人專用區加入應對氣候變化、減碳、鼓勵步行、提升市民健康的元素,運房局能否打破既定的政策框架,以勇於創新的態度,推行長遠的健康街道政策? |
(一) | 會否參考內地及海外城市的做法,制訂更具競爭力的措施,以吸引屬於優勢產業的企業落戶香港,以及吸引有關人才來港發展事業;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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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檢視香港現時的土地及稅務政策、基礎設施及人才庫等,是否足以配合生物醫藥企業所需的廠房用地及科研人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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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在落馬洲河套地區或其他合適地點,撥地興建一個集合本港各所大學科研力量的超級科研基地,以及興建一所創業院校,以促進優勢產業的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上月表示會修改法例,以引入對照顧動物的人士施加須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有關建議的詳情及立法時間表為何;會否全面檢討《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罰則,以加強其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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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轄下各專責調查隊有否加強互相交流調查虐待動物案件的經驗,以及與漁農自然護理署、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及關注動物權益團體建立緊密的溝通合作機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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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增撥資源推出愛護動物社區大使計劃,以提升市民對愛護動物的意識及給予照顧動物人士全面的支援,以減少虐待動物事件? |
(一) | 會否與大型連鎖快餐店的經營者商討,訂立減少使用及最終停用即棄塑膠餐具的目標及實施時間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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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向小型食店發出指引,鼓勵及協助它們減少使用即棄塑膠餐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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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環境局在2013年發表的《香港資源循環藍圖2013-2022》中提出目標,在2022年或之前達到都市固體廢物人均棄置量較2011年減少四成,有否評估現況與該目標相距多少;有何措施進一步鼓勵食肆及市民減少使用即棄塑膠餐具,以加快達到該目標? |
(一) | 現時全港每條巴士專線的詳情,包括(i)所屬區議會分區、(ii)處於的道路及路段名稱、(iii)每日的實施時間、(iv)專線長度、(v)平均每日巴士流量及車速,以及(vi)該等平均車流量和車速與旁邊行車線的相應數字如何比較(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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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當局有否基於某巴士專線的巴士流量低於某水平而予以取消;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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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本人曾獲上屆政府答允研究把巴士專線改為"公共交通專線",以便開放有關行車線予的士及公共小巴等其他公共服務車輛使用,本屆政府有否跟進該項工作;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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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就外國的公共交通專線的安排及使用情況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有關研究? |
(一) | 各發展商目前持有多少幅農地,以及每幅的(i)面積、(ii)位置及(iii)業權人名稱(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以及在地圖上標示每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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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發展商持有的農地當中,分別屬下述規劃用途的面積和百分比:農業、綠化地帶、自然保育區、郊野公園,以及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該等農地與棕地重疊的面積和百分比(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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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關於該等農地發展房屋的規劃申請期間,政府會否建議對該等土地上的建築物施加高度限制;如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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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報道指出,政府計劃預留1 000公頃農地作"農業優先區",以推行新農業政策,但現時有3 700公頃為荒置農地,政府有否措施確保目前並非由發展商持有的農地會用作農業發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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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會否就發展商目前持有的農地進行凍結登記,以免發展商囤積更多農地以便透過公私營模式發展有關土地? |
(一) | 引入水炮車對警方的人手編制及行動安排有何影響,以及所涉公帑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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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是否已完成制訂水炮車的使用守則及操作指引;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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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部分市民對警方濫用水炮車存有憂慮,警方會否參考外國的做法,公開水炮車的使用守則及操作指引,讓公眾監察警方使用水炮車的情況;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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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警方現時有否計劃購買其他新裝備,以處理各類型的公眾活動;如有,詳情為何? |
(一) | 鑒於現時高齡津貼的申請資格包括申請人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的規定,但已移居廣東省或福建省的長者無須符合該規定,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名居於內地其他省份的香港長者因不符合該規定而未能領取高齡津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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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重新考慮把合資格領取高齡津貼的70歲年齡下限調低至65歲,以及有否評估實行該措施(i)可惠及多少名年齡介乎65至69歲的長者及(ii)會對公帑開支有何影響? |
(一) | 就公立醫院內進行的每類器官/組織移植手術而言,包括肝臟(活體、遺體)、腎臟(活體、遺體)、心臟、眼角膜、皮膚、骨骼、骨髓及肺臟移植,捐贈者及接受者的人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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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分別有多少名兒童及成人接受各類器官/組織移植,以及每類器官/組織移植手術招致的醫療開支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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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瑪麗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屯門醫院、廣華醫院、伊利沙伯醫院、香港眼科醫院及葛量洪醫院內負責進行器官/組織移植手術的專科部門/中心獲得的撥款詳情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儘管一些私人樓宇已安裝吊船工作台系統("吊船"),(i)但由於相關樓宇的設計與吊船的實際應用未能配合,令吊船未能到達安裝有關設備的位置,以及(ii)即使可到達該位置,吊船與外牆的設備仍有一定距離,以致工程人員需要將身體伸出吊船外才能進行工程,因而有從高處墮下的危險;如知悉,政府有何措施改善該情況;如不知悉,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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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屋宇署有否檢討發展商遵從該署於2016年12月發出的《建築物外部高處空調機保養及維修通道及安全設施設計指引》的情況,以及該指引的成效;如有,檢討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盡快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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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冷氣工程業人士的建議,立法規定擬建樓宇外牆的冷氣機平台的設計,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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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提供合理及足夠的空間讓冷氣設備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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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提供工程人員可安全進出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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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與各類外牆喉管互相配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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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適當位置設有防墮繫穩裝置(例如"羊眼圈"),以供工人扣上安全吊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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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新加坡的相關法例規定,發展商於設計樓宇時必須以樓宇設施日後的保養及維修需要作為主要及必須考慮因素,政府會否(i)立法以實施類似的規定,以及(ii)引入外牆共用工作平台,為工程人員提供合理及足夠的工作空間,以減少他們從高處墮下的風險?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院舍內聾/弱聽院友的人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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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全港懂手語的院舍職員人數,並按他們工作的院舍的類別(即津助安老院、合約院舍、非牟利自負盈虧安老院及私營安老院)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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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推行政策,安排聾/弱聽長者集中居於設有聾/弱聽長者友善設施及服務的院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推行該政策,並設立該類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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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政策協助聾/弱聽院友改善社交生活;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推行該政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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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聾/弱聽院友反映,他們無法與不懂手語的院舍職員溝通,以致當他們感到不適及有緊急需要時,無法即時得到所需協助,當局有否政策協助該等院友,包括為院舍職員提供手語訓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推行該政策? |
(一) | 鑒於港鐵東涌線在繁忙時段的載客量已接近飽和,而在大橋啟用後,經大橋出入境的旅客會加重東涌線的負荷,當局會否要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屆時加密東涌線的列車班次;若會,具體的安排及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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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運輸署會否(i)研究在行車時間顯示系統增設例如道路前方發生交通事故等資訊,以及(ii)在連接青嶼幹線的各條幹道(包括龍翔道)及在西區海底隧道的出入口設置行車時間顯示系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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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當北大嶼山公路及青嶼幹線發生交通事故時,提供由海天客運碼頭及東涌新發展碼頭往返市區的渡輪服務? |
(一) | 未來5年,當局就增加公立醫院病床及興建新醫院的計劃和最新進展(包括時間表)為何,以及有關計劃會如何應付本港人口老化帶來的新增醫療需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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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預計包括一所中醫醫院及化驗中心在內的特別醫療設施將額外佔用約5公頃土地,政府以何準則及假設計算出該預計土地需求數字,以及有關的詳情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旅客堅持隨身攜同不符上述規定物品上機的個案宗數;保安人員處理該等個案的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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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項提及的旅客有否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若有,相關罰則為何,以及過去5年每年分別的檢控及定罪個案宗數和被定罪者被判處的懲罰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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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機制(i)確保保安人員按法例規定執行任務,以及(ii)定期檢視保安檢查站的作業流程,以確保沒有保安漏洞;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勞工處接獲彈性工作人士因其勞工權益受損而作出的投訴數目,以及相關的檢控和定罪個案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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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統計現時從事彈性工作的人口,以及該等人士的行業分布、平均每星期工作時數、平均每月收入,以及享有勞工福利和保障(包括有薪病假及年假、假日工作薪酬、勞工保險,以及僱主為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戶口供款)的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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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多個地區(包括歐盟、英國、美國、新加坡等)的政府已開始研究和推行保障自由工作者的制度,當局會否參考該等政府的做法,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及其他相關法例以提高對彈性工作人士的保障,並進行相關的研究和公眾諮詢? |
(一) | 有否研究,為何儘管牛頭角下邨的食水管已全面更換,該邨食水仍然混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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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因應鉛水事件為多個屋邨更換食水管後,有否定期抽樣測試食水水質;如有,詳情為何,並按屋邨名稱列出抽樣日期及測試結果;如否,原因為何;過去3個月,當局有否收到其他屋邨食水混濁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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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牛頭角下邨所有住戶若依從每天取用食水前放水半小時的建議,(i)該邨每天的耗水量會增加多少、(ii)每個住戶平均每月須繳交的水費會增加多少,以及(iii)會否加劇水塘乾涸的情況;有否評估,當其他同樣面對食水混濁多泡情況屋邨的住戶每天取用食水前均先放水半小時,會否令用水量大增,導致政府在下一個東江水供水協議需花費更多公帑購買東江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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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用水前先放水半小時的建議與政府節約用水的建議背道而馳,市民面對兩難,當局如何解決食用水衞生的問題? |
(一) | 過去10年,每年流產個案宗數;政府會否積極為流產婦女及其家人提供下列資訊:流產後的跟進醫療程序、流產胎兒的處理方法及程序、胎兒父母的權利,以及流產後需注意事項及相關支援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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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設立提供流產相關全面知識及資訊的網站,讓市民懂得如何開解流產親友及其家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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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增撥資源為流產婦女提供支援,包括輔導熱線和家訪服務;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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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向醫療人員及社會工作者發出工作指引,並向他們提供輔導技巧訓練,以便他們向流產婦女及其家人表達適切關懷;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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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研究顯示,按摩、心理輔導及草藥等另類醫學可改善流產婦女的憂鬱或焦慮症狀,政府會否撥款研究發展另類醫療服務,以及會否參考英國醫院的做法,為未滿24週流產胎兒的父母,提供醫學證明以助他們安葬胎兒,並應要求向晚期流產胎兒(懷孕14至24週)的父母提供胎兒的照片、手印和腳印以作紀念;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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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政府表示,不足24週流產胎兒在符合有關法例及公共衞生等條件的可行情況下,醫院管理局可讓父母領回流產胎兒,是否知悉該局用以決定"可行情況"的準則;政府會否盡快修訂法例及簡化有關程序,讓不足24週流產胎兒的父母盡快領回胎兒安葬;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除了第542章第3條(釋義)第(2)(b)款訂明可視為某人與某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的情況外,該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還會基於哪些情況信納某人與有關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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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按照第542章第37條第(2)(b)(ii)款,就以個人票為選民基礎的功能界別而言,任何人只要與該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即使該人沒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仍可成為該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為何當局把該類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資格訂得比其選民資格還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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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何現時區議會(第一)功能界別選舉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均不包含密切聯繫條文,但其他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則包含此條文,以及當局有否研究這情況是否反映採用了雙重標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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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修改法例,以(i)提高以個人票為選民基礎的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資格,使其與有關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一致,以及(ii)刪除有關選舉候選人資格的密切聯繫條文;若會,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房屋署("房署")現時如何遏止裝修承判商在屋邨公共地方不當棄置裝修廢料的行為;房署有否定期派員巡查新落成屋邨,以遏止該類行為;如有,巡查的詳情及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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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房署職員巡查時發現有人在屋邨公共地方不當棄置裝修廢料或接獲有關舉報時,跟進的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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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裝修承判商須否就不當棄置裝修廢料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如須,詳情(包括罰則)為何;房署會否把該等承判商列入黑名單,禁止他們在一段時間內在房署轄下屋邨單位進行裝修工程,以加強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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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兩年,有多少名裝修承判商因在屋邨內不當棄置裝修廢料而被警告或懲處? |
(一) | 上述兩幅用地的環保斗設計容量,以及是否知悉它們自出租至今,平均每日及每月的環保斗存放數目;政府有否計劃撥出其他用地,供存放環保斗之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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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年政府接獲關於環保斗的投訴宗數及內容,以及就該等個案發出的警告數目和移走環保斗的數目;由政府接獲投訴至把環保斗移走平均相隔多久,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有關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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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分別由(a)地政總署及(b)警方處理的個案的下列資料:(i)環保斗營運者被檢控及被定罪的個案分別有多少宗、(ii)由提出檢控至案件審結平均相隔多久,以及(iii)被定罪人士一般被施加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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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每年涉及環保斗的交通意外數目;該等意外的成因及引致的傷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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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上述報告書指出,為解決違規擺放環保斗問題,有關的政府部門及持份者普遍支持引入准許證制度,政府在引入准許證制度方面的工作的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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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運輸署制訂的《"環保斗"外觀及放置指引》並無法律效力,政府會否考慮以立法方式就環保斗的營運作出規管,以期減少由環保斗引致的交通意外發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有否更有效的方法,長遠地解決環保斗違規擺放的問題? |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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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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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 (自2018年6月6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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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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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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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雄議員、朱凱廸議員、陳志全議員、毛孟靜議員、范國威議員、陳淑莊議員、郭榮鏗議員、譚文豪議員及郭家麒議員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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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8年6月4日
隨立法會CB(3) 656/17-18號文件發出) | ||
(全體委員會就《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6月5日及12日隨立法會CB(3) 668/17-18(01)及CB(3) 696/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6月6日及6月13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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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1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執業證書(律師)(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82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4日的會議。 | ||||
2.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1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修訂附表2)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81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4日的會議。 | ||||
3.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張國鈞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9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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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97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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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9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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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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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周浩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99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會議。 | ||||
5.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2018年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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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8年電訊(頻譜使用費的水平)(第二代移動服務)(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0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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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2018年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05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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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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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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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6及7 (自2018年6月6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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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跨境安老
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一直以來,本港有不少長者選擇到內地安享晚年,但特區政府現行的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的適用範圍卻十分狹窄,受惠人士只限於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或高齡津貼且移居內地廣東省或福建省的合資格長者;為便利更多長者返回內地安老,本會促請特區政府: | ||||
(一) | 將'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的安排擴展至內地其他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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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長者生活津貼推出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以支援領取有關津貼並移居內地的合資格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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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取消現時在公共福利金計劃下各項福利的離境限制,並研究與內地相關部門研發確認身份的系統,以免移居內地的長者須每年返港辦理續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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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傷殘津貼推出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讓年滿65歲的合資格傷殘長者可選擇到內地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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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優化現行廣東院舍住宿照顧服務試驗計劃,例如向內地院舍購買殘疾人士宿位,並在內地各主要城市購買更多優質安老宿位,以及為選擇到內地居住的有需要長者提供一站式接送往返香港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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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研究推行香港居民病歷轉介計劃,即在獲得移居內地的長者的同意下,把他們的病歷轉介至內地指定醫院,方便他們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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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研究將香港醫療券的應用範圍擴展至內地主要醫院及診所,以減輕移居內地長者的醫療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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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參考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模式,在內地主要城市建設由香港及內地合辦的醫院,並採用港式管理,共同為移居內地的長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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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參考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研究為移居內地的長者提供居家安老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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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議員、黃國健議員及楊岳橋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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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8年5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606/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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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開拓場地,創造空間,支持本地文化藝術及康體發展
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場地空間短缺一直困擾着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也是本地文化及康體發展的一個重要障礙;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想方設法,為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界創造更多場地空間,以推動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進一步發展;有關措施包括: | ||||
(一) | 興建更多文化場地及體育設施,以及盡快落實兩個前市政局遺留下來的康樂及文化設施工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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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檢討工廈政策及更新'工業大廈用途'的定義,讓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可合情、合理、合法於工業大廈運作,並確保日後提出的活化工廈政策,能照顧這些團體的發展需要,維護它們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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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善用空置校舍及空置土地,作文化藝術或體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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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開放更多公共空間作文化藝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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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優化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包括為開放學校設施的學校提供更多支援,以及將計劃延伸至可供文化藝術團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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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優化政府場地的租賃政策,使場地可供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充分使用,並杜絕炒賣場地的情況繼續出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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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在合適的新發展項目的地契條款中,列明發展商須預留面積興建一些因市場及商業因素而受擠壓的文化藝術設施,例如表演場地及書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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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劉淑儀議員、陳淑莊議員、劉國勳議員及區諾軒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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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8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607/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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