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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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8-19)5 | 建議開設2個總園境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即在土木工程拓展署及路政署各開設1個總園境師常額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加強土木工程拓展署及路政署的園境服務,藉以提升本港的戶外環境質素、可持續性及宜居度 |
(出席人員:發展局副局長/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發展局綠化及園境辦事處總監/土木工程拓展署副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 助理署長(技術)/路政署副署長)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2月27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958/17–18(01))) | ||
2. | EC(2018-19)6 | 建議在建築署開設1個總工料測量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約9年,至2027年3月31 日止,以便在策略層面加強工料測量方面的專業支援,協助推展十年醫院發展計劃下的工程項目 |
(出席人員: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衞生)/建築署署長/建築署助理署長(工料測量))
(衞生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4月24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2)1479/17–18(01))) | ||
3. | EC(2016-17)26#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4月9日,以及5月2日和1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把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的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負責與政制及選舉事務有關的必要職務 |
(出席人員:署理律政司政務專員*註釋符號代表署理律政司政務專員將出席2018年6月4日的會議。/律政司政務專員**註釋符號代表律政司政務專員將出席2018年6月6日的會議。/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律政司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羅冠聰議員提出的書面問題(ESC87/16-17(01))(只備中文本)(2017年4月20日發出)以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ESC90/16-17(01))(2017年4月21日發出)) (朱凱廸議員提出的書面問題(ESC126/16-17(04))(只備中文本)(2017年6月15日發出)) 以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ESC140/16-17(01))(2017年6月30日發出)) | ||
4. | EC(2018-19)7 | 建議在公司註冊處開設1個公司註冊處經理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成立的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藉以實施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設立的新規管制度 |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公司註冊處處長)
(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1月8日討論此項建議) | ||
5. | EC(2018-19)8 | 建議在民政事務總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約5年,至2023 年3月31日,負責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和相關措施 |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1月27日討論此項建議) | ||
6. | EC(2018-19)9 | 建議在環境保護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負責領導鄉郊保育辦公室、制訂自然保育政策和督導相關工作;以及把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重訂為1個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專責推行廚餘管理策略及監督廢物回收基建的規劃和建設,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 |
(出席人員:環境保護署副署長/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自然保育及基建規劃)/環境保護署高級政務主任(自然保育))
(環境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2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