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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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8-19)11#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6月20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創新科技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推展政策措施,帶動香港的創新及科技發展 |
(出席人員:創新及科技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創新科技署署長/創新科技署副署長)
(工商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5月15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1148/17–18(0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8年6月20日討論此項建議) | ||
2. | EC(2018-19)7*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6月4日、6日及20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公司註冊處開設1個公司註冊處經理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成立的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藉以實施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設立的新規管制度 |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公司註冊處處長)
(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1月8日討論此項建議) | ||
3. | EC(2018-19)8*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6月4日、6日及20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民政事務總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約5年,至2023 年3月31日,負責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和相關措施 |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1月27日討論此項建議) | ||
4. | EC(2018-19)9*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6月4日、6日及20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環境保護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負責領導鄉郊保育辦公室、制訂自然保育政策和督導相關工作;以及把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重訂為1個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專責推行廚餘管理策略及監督廢物回收基建的規劃和建設,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 |
(出席人員:環境保護署副署長/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自然保育及基建規劃)/環境保護署高級政務主任(自然保育))
(環境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2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 ||
5. | EC(2018-19)12 | 建議在發展局工務科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 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 點),由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及1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2019年4月1日起,當一個相同職級的編外職位到期撤銷後生效;在發展局工務科重行調配3個首長級職位,即1 個政府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2點)、1個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及1個總土力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應付新增及持續推行的措施的工作量;以及在水務署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2點)和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 點),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3年,以推展新的食水安全措施 |
(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2/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3/水務署署長/署任水務署副署長)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1月28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356/17–18(01))) | ||
6. | EC(2018-19)14 | 建議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和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便長期推展及管理公營房屋發展項目所需要的技術研究、地盤平整及基建工程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房屋署總土木工程師(工務計劃)/土木工程拓展署副處長/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工程處副處長(工程及環境管理))
(房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1月9日討論此項建議) | ||
7. | EC(2018-19)13 | 建議在衞生署開設1個顧問醫生常額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4/3/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藉此加強公務員診所的整體臨床監督、策劃、發展和營運工作 |
(出席人員:公務員事務局副秘書長/衞生署署長)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3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 ||
8. | EC(2018-19)15 | 建議在民航處開設1個總航空交通管制主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及1 個總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25年3月31日止,以加強對日常航空交通管制(下稱「空管」)運作的管理監管,確保所提供的空管服務安全、可靠和有效率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民航處副處長/民航處助理處長(航空交通管理)/民航處總航空交通管制主任(技術及發展))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5月28日討論此項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