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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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8-19)11 | 建議在創新科技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推展政策措施,帶動香港的創新及科技發展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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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2018-19)7 | 建議在公司註冊處開設1個公司註冊處經理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成立的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藉以實施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設立的新規管制度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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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8-19)8 | 建議在民政事務總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約5年,至2023 年3月31日,負責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和相關措施
| 通過
(點名表決 - 贊成 - 23 反對 - 0 棄權 - 0) |
4. | EC(2018-19)9 | 建議在環境保護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負責領導鄉郊保育辦公室、制訂自然保育政策和督導相關工作;以及把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重訂為1個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專責推行廚餘管理策略及監督廢物回收基建的規劃和建設,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
| 通過
(點名表決 - 贊成 - 19 反對 - 0 棄權 - 3) |
5. | EC(2018-19)12 | 建議在發展局工務科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 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 點),由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及1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2019年4月1日起,當一個相同職級的編外職位到期撤銷後生效;在發展局工務科重行調配3個首長級職位,即1 個政府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2點)、1個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及1個總土力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應付新增及持續推行的措施的工作量;以及在水務署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2點)和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 點),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3年,以推展新的食水安全措施
| 通過
(點名表決 - 贊成 - 19 反對 - 0 棄權 - 0) |
6. | EC(2018-19)14 | 建議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和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便長期推展及管理公營房屋發展項目所需要的技術研究、地盤平整及基建工程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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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C(2018-19)13 | 建議在衞生署開設1個顧問醫生常額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4/3/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藉此加強公務員診所的整體臨床監督、策劃、發展和營運工作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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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C(2018-19)15 | 建議在民航處開設1個總航空交通管制主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及1 個總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25年3月31日止,以加強對日常航空交通管制(下稱「空管」)運作的管理監管,確保所提供的空管服務安全、可靠和有效率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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